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大庆市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及变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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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大庆市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及变更通知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略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品目

采购单位
行政区域X市公告时间2017年#月#日 19:32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17年#月#日 19:07至2017年#月#日 10:00
招标文件售价¥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开标时间2017年#月#日 10:00
开标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预算金额¥55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小宁
项目联系电话 ##
采购单位
采购单位地址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代理机构名称X省X市公略
代理机构地址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459— ##




质疑答复及变更通知

DZC ## 项目供应商:

本项目已重新发布文件,略文件制作投标文件,以最新招标文件中的打分项条款为准。

一、采购单位现对DZC ## 略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供应商提略了答复及变更,具体答复及变更如下:

问题1:依据招标文件中商务文件评审办法要求内容:“投标供应商在略在地有固定略所,自有房屋需略在地的产权证或有效的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属于租略租赁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或(有效的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及租赁合同)。”2017年#月#日采购方给予的回复为:“我单位考虑物业服务需要大量人员,为便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要求服务企业略在地有固定略所。我单位没有违反招投标法,并没有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由于采购人设置的“略在地有固定略所,导致限定了一些商不能参与,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机会,对此回复,我公司不能接受,我公司认为采购方没有严格遵照《略投标法》设置招投标参与资格。该评审办法存在不合理的限制性细则,具有明显指定投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倾向,理由如下:1、我公司可承诺,如我公司中标,在本地建立固定办公地点,略人需求;2、略信息,并写明“本项目面向各略采购,欢迎有能力的国内供应商报名参加。”却又在商务文件评审办法中略在地略所,具有了严重的指向性与排斥性,违反了《略投标法》第五条“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第十八条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号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略业的略。”略提出质疑予以答复,如采购方依然不能给予合理解释,我公司将保留向上级采购单位上诉的权利。

采购单位答复1:此项资质要求变更到打分项条款里,略文件。

问题2:于2017年#月#日发布的变更文件中写到“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自有以下车辆的发票原件、略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专业户外扫路车2辆,数量不足或不提供的不得分,以原件为准计分,此项为2分;(2)专业清雪车2辆,数量不足或不提供的不得分,以原件为准计分,此项为2分;(3)封闭式垃圾运输车(核载质量4吨以上,不包含4吨)4辆,数量不足或不提供的不得分,以原件为准计分,此项为6分;(4)高空作业车1辆,原件为准计分,此项为2分。”对此我们质疑点如下:1、“封闭式垃圾运输车(核载质量4吨以上,不包含4吨)4辆,数量不足或不提供的不得分,以原件为准计分,此项为6分;”此项设备明显高于其他设备分值,具有明显的倾向性,违反了《略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2、变更文件后,原件要略驶证及机动略分,《交通法》并未规定非机动略驶证,略内道路宽度及实际情况非机动专业户外扫路车、清雪车可以满足日常需求,且使用电瓶车也正响应了国家环保节能的要求,并不一定略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所以只要供应商能够提供发票、行车证或车辆登记证其中一项,就应该得相应分值。

采购单位答复2:此打分项条款变更为:6、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自有以下车辆的发票原件:(1)专业户外扫路车2辆,数量不足或不提供的不得分,以原件为准计分,此项为2分;(2)专业清雪车2辆,数量不足或不提供的不得分,以原件为准计分,此项为2分;

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自有以下车辆的发票原件、略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封闭式垃圾运输车(核载质量4吨以上,不包含4吨),一辆得1分,两辆得2分,三辆得3分,四辆得6分。原件为准计分,此项为最高为6分。(2)高空作业车1辆,原件为准计分,此项为2分。

二、变更

1、报名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月#日0时0分截止。

注:请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在2017年#月#日0时0 略文件,略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略承担。

2、开标时间变更为:2017年#月#日10时。(10时前到达略4楼等候区等候签到,否则投标无效)。

X略

2017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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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略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品目

采购单位
行政区域X市公告时间2017年#月#日 19:32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17年#月#日 19:07至2017年#月#日 10:00
招标文件售价¥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开标时间2017年#月#日 10:00
开标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预算金额¥55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小宁
项目联系电话 ##
采购单位
采购单位地址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代理机构名称X省X市公略
代理机构地址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459— ##




质疑答复及变更通知

DZC ## 项目供应商:

本项目已重新发布文件,略文件制作投标文件,以最新招标文件中的打分项条款为准。

一、采购单位现对DZC ## 略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供应商提略了答复及变更,具体答复及变更如下:

问题1:依据招标文件中商务文件评审办法要求内容:“投标供应商在略在地有固定略所,自有房屋需略在地的产权证或有效的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属于租略租赁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或(有效的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及租赁合同)。”2017年#月#日采购方给予的回复为:“我单位考虑物业服务需要大量人员,为便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要求服务企业略在地有固定略所。我单位没有违反招投标法,并没有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由于采购人设置的“略在地有固定略所,导致限定了一些商不能参与,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机会,对此回复,我公司不能接受,我公司认为采购方没有严格遵照《略投标法》设置招投标参与资格。该评审办法存在不合理的限制性细则,具有明显指定投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倾向,理由如下:1、我公司可承诺,如我公司中标,在本地建立固定办公地点,略人需求;2、略信息,并写明“本项目面向各略采购,欢迎有能力的国内供应商报名参加。”却又在商务文件评审办法中略在地略所,具有了严重的指向性与排斥性,违反了《略投标法》第五条“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第十八条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号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略业的略。”略提出质疑予以答复,如采购方依然不能给予合理解释,我公司将保留向上级采购单位上诉的权利。

采购单位答复1:此项资质要求变更到打分项条款里,略文件。

问题2:于2017年#月#日发布的变更文件中写到“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自有以下车辆的发票原件、略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专业户外扫路车2辆,数量不足或不提供的不得分,以原件为准计分,此项为2分;(2)专业清雪车2辆,数量不足或不提供的不得分,以原件为准计分,此项为2分;(3)封闭式垃圾运输车(核载质量4吨以上,不包含4吨)4辆,数量不足或不提供的不得分,以原件为准计分,此项为6分;(4)高空作业车1辆,原件为准计分,此项为2分。”对此我们质疑点如下:1、“封闭式垃圾运输车(核载质量4吨以上,不包含4吨)4辆,数量不足或不提供的不得分,以原件为准计分,此项为6分;”此项设备明显高于其他设备分值,具有明显的倾向性,违反了《略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2、变更文件后,原件要略驶证及机动略分,《交通法》并未规定非机动略驶证,略内道路宽度及实际情况非机动专业户外扫路车、清雪车可以满足日常需求,且使用电瓶车也正响应了国家环保节能的要求,并不一定略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所以只要供应商能够提供发票、行车证或车辆登记证其中一项,就应该得相应分值。

采购单位答复2:此打分项条款变更为:6、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自有以下车辆的发票原件:(1)专业户外扫路车2辆,数量不足或不提供的不得分,以原件为准计分,此项为2分;(2)专业清雪车2辆,数量不足或不提供的不得分,以原件为准计分,此项为2分;

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自有以下车辆的发票原件、略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封闭式垃圾运输车(核载质量4吨以上,不包含4吨),一辆得1分,两辆得2分,三辆得3分,四辆得6分。原件为准计分,此项为最高为6分。(2)高空作业车1辆,原件为准计分,此项为2分。

二、变更

1、报名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月#日0时0分截止。

注:请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在2017年#月#日0时0 略文件,略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略承担。

2、开标时间变更为:2017年#月#日10时。(10时前到达略4楼等候区等候签到,否则投标无效)。

X略

2017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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