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肥、配方肥招标变更
有机肥、配方肥招标变更
X市X区农略有机肥、配方肥采购质疑回复(略)
一、质疑人
潜在供应商:略
法定代表人:周吉
委托代理人:王建伟
联系方式: ## ##
地址:X区金渝大道89号2栋12层
二、被质疑人
采购人:X市X区农略
项目负责人:朱老师
联系电话: ##
采购代理机构:X市X区公略
联系人:邓老师( ## )
三、质疑事项
略依法于2017年12月15日下载X市X区农略有机肥、配方肥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7A0932)招标文件准备参与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略条款提出质疑,于2017年12月18日下午向我单位提交书面质疑函,我单位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第一条 招标文件中第一篇第四条:投标、开标有关说明
第(一)款:凡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请于2017年12月14日起在《X略》及《X市X区公略》略文件以及图纸、补遗等开略有项目资料,无论投标人下载与否,略内容。
第(五)款:投标开始时间:2017年12月20日14:00
第(六)款: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12月20日14:30
第二条 招标文件中第三篇第二条第一包第3款的规定:原材料不得使用鸡粪、猪粪、城市淤泥、褐煤。
(二)质疑事件相关法律依据及相关陈述如下:
1、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一章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略业的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略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章第二十五条: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略门投诉。
2、相关陈诉
2.1 本质询函中质疑条款第一条:采购公布日期为2017年12月14日下午,开标日期为2017年12月20日下午。
从该招标文件公布到投标截止,期间的2017年12月16日(礼拜六)、17日(礼拜天)为国家法定非工作日,供应商对该文件有质疑的时间只有2017年12月15日、2017年12月18日、2017年12月19日的三天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略规定的七个工作日相冲突,可能造成供应商质询文件还没送达,中标采购合同略的嫌疑,从而可能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
2.2 本质询函中质疑条款第二条:招标文件中第三篇第二条第一包第3款的规定:原材料不得使用鸡粪、猪粪、城市淤泥、褐煤。
目前有机肥的原材料大体上可以分为植物源、动物源、其他(如城市淤泥、褐煤)三大类,这三大类中又可以分成无数个小类别,贵公司组织的采购编号:17A0932(X市X区农略有机肥、配方肥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规定了采购商品的具体技术参数,也将植物源单独要求成立一个采购包,却将动物源的鸡粪、猪粪单独排斥在外,鸡粪和猪粪做的商品有机肥在检测数据和使用效果上和其他动物粪便做成的商品有机肥没有本质的区别,如果贵单位在使用上确实有使用的特殊要求,可以在国家标准的基数上提高质量检测参数要求,然而贵单位没有在国家标准的检测数据上提高技术参数要求,而是直接排除使用这两种原材料的生产供应商,明显具有无正当理由的排他性,有失公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第二章第二十五条中的规定。
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略有参与此项目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请贵单位就上述事项作出书面回复。
四、审查及答复
质疑条款一(原文略):中华人民略令第74号第五章第四十五条规定: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文件中投标、开标有关说明符合规定。
质疑条款二(原文略):有机肥原材料因来源不同具有不同属性,且有机肥原材料来源丰富,生产企业可以利用不同种类原材料生产有机肥。参数设置不具排他性,故不予支持。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略门依法提起投诉。
X市X区农略
2017年 12月20日
X市X区农略有机肥、配方肥采购质疑回复(略)
一、质疑人
潜在供应商:略
法定代表人:周吉
委托代理人:王建伟
联系方式: ## ##
地址:X区金渝大道89号2栋12层
二、被质疑人
采购人:X市X区农略
项目负责人:朱老师
联系电话: ##
采购代理机构:X市X区公略
联系人:邓老师( ## )
三、质疑事项
略依法于2017年12月15日下载X市X区农略有机肥、配方肥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7A0932)招标文件准备参与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略条款提出质疑,于2017年12月18日下午向我单位提交书面质疑函,我单位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第一条 招标文件中第一篇第四条:投标、开标有关说明
第(一)款:凡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请于2017年12月14日起在《X略》及《X市X区公略》略文件以及图纸、补遗等开略有项目资料,无论投标人下载与否,略内容。
第(五)款:投标开始时间:2017年12月20日14:00
第(六)款: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12月20日14:30
第二条 招标文件中第三篇第二条第一包第3款的规定:原材料不得使用鸡粪、猪粪、城市淤泥、褐煤。
(二)质疑事件相关法律依据及相关陈述如下:
1、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一章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略业的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略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章第二十五条: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略门投诉。
2、相关陈诉
2.1 本质询函中质疑条款第一条:采购公布日期为2017年12月14日下午,开标日期为2017年12月20日下午。
从该招标文件公布到投标截止,期间的2017年12月16日(礼拜六)、17日(礼拜天)为国家法定非工作日,供应商对该文件有质疑的时间只有2017年12月15日、2017年12月18日、2017年12月19日的三天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略规定的七个工作日相冲突,可能造成供应商质询文件还没送达,中标采购合同略的嫌疑,从而可能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
2.2 本质询函中质疑条款第二条:招标文件中第三篇第二条第一包第3款的规定:原材料不得使用鸡粪、猪粪、城市淤泥、褐煤。
目前有机肥的原材料大体上可以分为植物源、动物源、其他(如城市淤泥、褐煤)三大类,这三大类中又可以分成无数个小类别,贵公司组织的采购编号:17A0932(X市X区农略有机肥、配方肥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规定了采购商品的具体技术参数,也将植物源单独要求成立一个采购包,却将动物源的鸡粪、猪粪单独排斥在外,鸡粪和猪粪做的商品有机肥在检测数据和使用效果上和其他动物粪便做成的商品有机肥没有本质的区别,如果贵单位在使用上确实有使用的特殊要求,可以在国家标准的基数上提高质量检测参数要求,然而贵单位没有在国家标准的检测数据上提高技术参数要求,而是直接排除使用这两种原材料的生产供应商,明显具有无正当理由的排他性,有失公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第二章第二十五条中的规定。
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略有参与此项目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请贵单位就上述事项作出书面回复。
四、审查及答复
质疑条款一(原文略):中华人民略令第74号第五章第四十五条规定: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文件中投标、开标有关说明符合规定。
质疑条款二(原文略):有机肥原材料因来源不同具有不同属性,且有机肥原材料来源丰富,生产企业可以利用不同种类原材料生产有机肥。参数设置不具排他性,故不予支持。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略门依法提起投诉。
X市X区农略
2017年 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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