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设备中标变更
专用设备中标变更
质疑人:略
地址:X市鲤湾路10-6号1栋2单元204号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赵玲娟
联系电话: ##
传真: ##
我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收到质疑人的关于专用设备采购(GXZC2017-G1-13133-GXGL)的《质疑函》一份,对采购文件相关内容提出质疑,针对质疑人提出的问题,经调查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针对质疑事项一的答复如下:
略结果告知短信内容过于笼统含义不清,略令第87号文件规定的告知内容,质疑人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导致其投标文件被视为无效,希望明确废标理由。
据调查了解:由于告知短信内容过长,无法在一略显示,所以我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17时47、48分向质疑人发出两条告知短信,发送对象为 ## ,发送系统后台均显示为“已发送”状态。17时47分向质疑人发出第一条告知短信内容为:“略:专用设备采购(GXZC2017-G1-13133-GXGL)略,贵公司未通过A分标符合性审查,现将未通过的原因告知贵方,原因如下:①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烘干机”检测报告开具时间为2007年,未响应招标文件“★13、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提供针对本项设备2017年以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的要求;②提供的“落地灯”彩图型号为“ML-6813、MT-6813、ML-68357、MT-68423、ML-68423”与投标产品型号“惠风HFL- ## 系列”不一致,未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时提供投标产品的彩图”要求。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略有限公司】”,17时48分向质疑人发出第二条告知短信内容为:“(接上文)须知一、总则8.“▲”或“★”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以及“招标文件52页(八)第(8)款“略文件要求……”在资格、符合性审查和商务评审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略文件要求,A分标投标无效。感谢贵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希望今后继续支持政府采购的工作,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此致,敬礼!【略有限公司】”。略未通过审查的原因已如实的发送了告知短信,符合《略投标管理办法》(略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质疑人的质疑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二、针对质疑事项二的答复如下:
略文件第8页第13项货物烘干机要求“★13、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提供针对本项设备2017年以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而其投标文件只提供了2007年的检测报告不应被废标,并认为如因此被废标属于严重的歧视性条款,略令第87号文的有关规定,且此项设备不是本分标的核心产品,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具有排他性,质疑人提供的设备为X本地专利产品,理应得到公正的支持应用,质略文件的内容。
据调查了解:本项目的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略投标管理办法》(略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对非核心产品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不具有排他性。另外招标采购文件中《评分方法及评分标准》已按规定对X工业产品给予了政策性加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略采购文件后认为文件具有歧视排他性条款,在开标前并没有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其意见。在略根据《略投标管理办法》(略令第87号)的规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略评审”后认定在资格、符合性审查和商务评审时质疑人“略文件要求……”,投标文件被视为无效。此评审结果合法合规,质疑人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
三、针对质疑事项三的答复如下:
质疑人认为中标人的营业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标人的经营范围是建筑及装饰装修类。这次A略采购的货物是日用百货纺织品类别,按略行业标准:GB/T ## “略业分类”,第3条.分类的原则和规定,第3.3条.略业归属的原则,A分标中标人是没略中标的货物范围。
据调查了解:1、质疑人提供的GB/T ## "略业分类”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略和中国国家略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该标准第1点阐述:“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国家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略理和文字交换。”说明该标准只对略分类,并未对投标人是否具有货物的略规定。另外根据《略法》和《略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除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外,略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即可。
2、本项目A分标采略所用物品等,其所属经营范围并非国家限制经营(烟花爆竹等商品)、特许经营(烟酒等商品)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范围,属一般性经营范围,根据《略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略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略超越的经营范围(含没有经营范围)如果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略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规定,不略为,所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既然超越一般经营范围不略为,其所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作为订立合同方式之一略为也不能因为供应商超越一般经营范围而略为无效,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对供应商超越经营范围的评审也要遵循司法解释的要求,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限制经营等,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参加政府略为,本项目A分标的评审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质疑人的质疑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略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略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略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对投标人一般性的经营资格作出要求,A分标的中标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质疑人的质疑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略述,质疑人的质疑是缺乏事实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X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略理办法》第九条(二)的规定,驳回质疑人的质疑。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X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略投诉。略有限公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复函。
略有限公司
2018年1月3日
质疑人:略
地址:X市鲤湾路10-6号1栋2单元204号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赵玲娟
联系电话: ##
传真: ##
我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收到质疑人的关于专用设备采购(GXZC2017-G1-13133-GXGL)的《质疑函》一份,对采购文件相关内容提出质疑,针对质疑人提出的问题,经调查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针对质疑事项一的答复如下:
略结果告知短信内容过于笼统含义不清,略令第87号文件规定的告知内容,质疑人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导致其投标文件被视为无效,希望明确废标理由。
据调查了解:由于告知短信内容过长,无法在一略显示,所以我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17时47、48分向质疑人发出两条告知短信,发送对象为 ## ,发送系统后台均显示为“已发送”状态。17时47分向质疑人发出第一条告知短信内容为:“略:专用设备采购(GXZC2017-G1-13133-GXGL)略,贵公司未通过A分标符合性审查,现将未通过的原因告知贵方,原因如下:①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烘干机”检测报告开具时间为2007年,未响应招标文件“★13、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提供针对本项设备2017年以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的要求;②提供的“落地灯”彩图型号为“ML-6813、MT-6813、ML-68357、MT-68423、ML-68423”与投标产品型号“惠风HFL- ## 系列”不一致,未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时提供投标产品的彩图”要求。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略有限公司】”,17时48分向质疑人发出第二条告知短信内容为:“(接上文)须知一、总则8.“▲”或“★”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以及“招标文件52页(八)第(8)款“略文件要求……”在资格、符合性审查和商务评审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略文件要求,A分标投标无效。感谢贵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希望今后继续支持政府采购的工作,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此致,敬礼!【略有限公司】”。略未通过审查的原因已如实的发送了告知短信,符合《略投标管理办法》(略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质疑人的质疑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二、针对质疑事项二的答复如下:
略文件第8页第13项货物烘干机要求“★13、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提供针对本项设备2017年以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而其投标文件只提供了2007年的检测报告不应被废标,并认为如因此被废标属于严重的歧视性条款,略令第87号文的有关规定,且此项设备不是本分标的核心产品,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具有排他性,质疑人提供的设备为X本地专利产品,理应得到公正的支持应用,质略文件的内容。
据调查了解:本项目的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略投标管理办法》(略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对非核心产品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不具有排他性。另外招标采购文件中《评分方法及评分标准》已按规定对X工业产品给予了政策性加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略采购文件后认为文件具有歧视排他性条款,在开标前并没有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其意见。在略根据《略投标管理办法》(略令第87号)的规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略评审”后认定在资格、符合性审查和商务评审时质疑人“略文件要求……”,投标文件被视为无效。此评审结果合法合规,质疑人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
三、针对质疑事项三的答复如下:
质疑人认为中标人的营业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标人的经营范围是建筑及装饰装修类。这次A略采购的货物是日用百货纺织品类别,按略行业标准:GB/T ## “略业分类”,第3条.分类的原则和规定,第3.3条.略业归属的原则,A分标中标人是没略中标的货物范围。
据调查了解:1、质疑人提供的GB/T ## "略业分类”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略和中国国家略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该标准第1点阐述:“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国家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略理和文字交换。”说明该标准只对略分类,并未对投标人是否具有货物的略规定。另外根据《略法》和《略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除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外,略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即可。
2、本项目A分标采略所用物品等,其所属经营范围并非国家限制经营(烟花爆竹等商品)、特许经营(烟酒等商品)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范围,属一般性经营范围,根据《略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略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略超越的经营范围(含没有经营范围)如果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略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规定,不略为,所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既然超越一般经营范围不略为,其所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作为订立合同方式之一略为也不能因为供应商超越一般经营范围而略为无效,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对供应商超越经营范围的评审也要遵循司法解释的要求,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限制经营等,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参加政府略为,本项目A分标的评审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质疑人的质疑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略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略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略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对投标人一般性的经营资格作出要求,A分标的中标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质疑人的质疑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略述,质疑人的质疑是缺乏事实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X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略理办法》第九条(二)的规定,驳回质疑人的质疑。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X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略投诉。略有限公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复函。
略有限公司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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