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第三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一标段招标变更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第三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一标段招标变更
甲方:竹溪略 乙方:X省核工略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地址: 地址:X市X市宝成路218号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略: 略:略
账号: 账号: ##
2018年#月#日
甲方:竹溪略(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省核工略(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就 X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第三批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略,略中中标,其略了公示,为略双方的职责和义务,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补充条款:
一、经X水坪镇人民政府申请,X精准扶略办公室签字同意,新增水坪镇黑虎岭村委会对面(二期)安置点、略湾村四组安置点、水坪镇纪家山村三组安置点、水坪镇纪家山村七组安置点、水坪镇红石岩村一组(三期)安置点、水坪镇红石岩村五组安置点、水坪镇红石岩村六组安置点等七个。并将其纳入X第三批易地扶贫搬X置点地灾评估项目中,一起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勘测定界任务。
二、费用:经协商补充工作量按中标价的平均值算,56.2万元除以78个安置点后折合7205元毎个安置点,即7个安置点折合人民币为 * 万零 * 佰 * * * 元整(小写:¥50435.00元),原合同费用为人民币 * * * 万 * 仟元整(小写:¥ ## .00元),补充合同后总费用为人民币 * * * 万 * 仟 * 佰 * * * 元整(小写:¥ ## 元)。
三、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与原合同一致。
四、原合同的第十一条规定“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其它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竹溪略 乙方:X省核工略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地址: 地址:X市X市宝成路218号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略: 略:略
账号: 账号: ##
2018年#月#日
甲方:竹溪略(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省核工略(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就 X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第三批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略,略中中标,其略了公示,为略双方的职责和义务,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补充条款:
一、经X水坪镇人民政府申请,X精准扶略办公室签字同意,新增水坪镇黑虎岭村委会对面(二期)安置点、略湾村四组安置点、水坪镇纪家山村三组安置点、水坪镇纪家山村七组安置点、水坪镇红石岩村一组(三期)安置点、水坪镇红石岩村五组安置点、水坪镇红石岩村六组安置点等七个。并将其纳入X第三批易地扶贫搬X置点地灾评估项目中,一起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勘测定界任务。
二、费用:经协商补充工作量按中标价的平均值算,56.2万元除以78个安置点后折合7205元毎个安置点,即7个安置点折合人民币为 * 万零 * 佰 * * * 元整(小写:¥50435.00元),原合同费用为人民币 * * * 万 * 仟元整(小写:¥ ## .00元),补充合同后总费用为人民币 * * * 万 * 仟 * 佰 * * * 元整(小写:¥ ## 元)。
三、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与原合同一致。
四、原合同的第十一条规定“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其它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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