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年度核桃苗木招标变更
2017-2018年度核桃苗木招标变更
X省略
关于X ## 年度核桃苗木采购(项目编号:KYZB-GX[2018年#月#)质疑答复书一
质疑人:X隆林略
法定代表人:杨亚喜
地址:X隆林县新州X那小区(罗品宗户三楼)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质疑事项:
略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中的“2、企业实力分”和“3、技术方案及售后服务分”的评分标准存在排他性和不合理性。经我公司研究后认为: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中的“2、企业实力分”中的“(1)投标人在略基地有核桃苗木的,且满足采购数量的合格苗木(须出略门的证明材料原件)得20分。”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因该评标标准规定投标人在采略基地,而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情形,而第(三)款‘采购需求’指的是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项目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另投标人在采略基地的规定并非第(四)略政区略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而该条评分标准依据X市核桃产业发略文件《关于认真抓好当前核桃产业各项工作的通知》河核桃办【2018】1号规定核桃苗木来源遵循“先本县,后市内,再市外”的原则。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但为了更好的落实河核桃办【2018】1号文件精神,现将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中的“2、企业实力分”中的“(1)投标人在略基地有核桃苗木的,且满足采购数量的合格苗木(须出略门的证明材料原件)得20分。”更改为“(1)投标人在略基地有核桃苗木的,且满足采购数量的合格苗木得的20分;投标人在采购人当地以外,X略基地有核桃苗木的,且满足采购数量的合格苗木的得15分;投标人在河略基地有核桃苗木的,且满足采购数量的合格苗木的得10分,均须提略门的证明材料原件方可计分,此项满分20分。”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中的“2、企业实力分”中的“(2)投标人近5年内(2013-至今)有在采购人当地培育或销售核桃苗木业绩的大于50万小于或等于100万元的得2分;每增加100万的得4分;满分10分。(以实施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或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书为准,须提供原件验核,否则不予计分。)”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该事项质疑成立,现将该条更改为“(2)投标人近5年内(2013-至今)有销售核桃苗木合同金额大于100万元的每项得2.5分,此项满分10分。(以实施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或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书为准,须提供原件验核,否则不予计分。)”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中的“3、技术方案及售后服务分”的评分标准将技术方案和售后服略评分,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将维持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中的“3、技术方案及售后服务分”的评分标准不变。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中修改略发布更正通知,略发布的媒体查阅。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X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略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略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答复书送达同级政府采略门备案。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X省略
2018年#月#日
X省略
关于X ## 年度核桃苗木采购(项目编号:KYZB-GX[2018年#月#)质疑答复书一
质疑人:X隆林略
法定代表人:杨亚喜
地址:X隆林县新州X那小区(罗品宗户三楼)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质疑事项:
略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中的“2、企业实力分”和“3、技术方案及售后服务分”的评分标准存在排他性和不合理性。经我公司研究后认为: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中的“2、企业实力分”中的“(1)投标人在略基地有核桃苗木的,且满足采购数量的合格苗木(须出略门的证明材料原件)得20分。”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因该评标标准规定投标人在采略基地,而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情形,而第(三)款‘采购需求’指的是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项目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另投标人在采略基地的规定并非第(四)略政区略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而该条评分标准依据X市核桃产业发略文件《关于认真抓好当前核桃产业各项工作的通知》河核桃办【2018】1号规定核桃苗木来源遵循“先本县,后市内,再市外”的原则。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但为了更好的落实河核桃办【2018】1号文件精神,现将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中的“2、企业实力分”中的“(1)投标人在略基地有核桃苗木的,且满足采购数量的合格苗木(须出略门的证明材料原件)得20分。”更改为“(1)投标人在略基地有核桃苗木的,且满足采购数量的合格苗木得的20分;投标人在采购人当地以外,X略基地有核桃苗木的,且满足采购数量的合格苗木的得15分;投标人在河略基地有核桃苗木的,且满足采购数量的合格苗木的得10分,均须提略门的证明材料原件方可计分,此项满分20分。”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中的“2、企业实力分”中的“(2)投标人近5年内(2013-至今)有在采购人当地培育或销售核桃苗木业绩的大于50万小于或等于100万元的得2分;每增加100万的得4分;满分10分。(以实施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或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书为准,须提供原件验核,否则不予计分。)”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该事项质疑成立,现将该条更改为“(2)投标人近5年内(2013-至今)有销售核桃苗木合同金额大于100万元的每项得2.5分,此项满分10分。(以实施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或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书为准,须提供原件验核,否则不予计分。)”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中的“3、技术方案及售后服务分”的评分标准将技术方案和售后服略评分,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将维持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中的“3、技术方案及售后服务分”的评分标准不变。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中修改略发布更正通知,略发布的媒体查阅。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X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略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略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答复书送达同级政府采略门备案。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X省略
201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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