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媒体教室设备及安装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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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教室设备及安装招标变更




质疑人:X略

地址:X市X区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E座F1005号

邮编: ##

法定代表人:梁慧

联系电话: ##

质疑人于2018-1-略递交了《质疑函》,对多媒体教室设备采购及安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YZCG ## )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现就略答复,具体情况如下:

质疑事项一:

货物采购需求一览表中“交互智能平板”:

★4.快捷按键:前置按键功能三合一,整机电视开关、电脑开关和节能待机功能使用一个按键完成操作,方便老师操作使用;前置一键分辨率切换,通过按键一键切换屏幕分辨率,调整画面显示比例;前置组合按键锁定整机,通过前置组合按键的形式锁定/解锁触摸和按键,防止课间学生操作;

我公司认为以上参数不合理。“前置一键分辨率切换,通过按键一键切换屏幕分辨率,调整画面显示比例;前置组合按键锁定整机,通过前置组合按键的形式锁定/解锁触摸和按键,防止课间学生操作”。我司认为不能指定为“前置”按键 ,只能要求由这个功能即可。而且以上参数是带“★”,必须满足。如果竞标人无法满足以上参数的话,在评分标准的技术性能分中几乎是得不到什么分值的,基本分值是不得的,在货物性能中最多也只能得最低的一档分值或者不得分。而且此条技术参数必须要提供样机演示此功能的,在评分标准的演示分中“无法提供样机演示或“★”号参数有1项(含)及以上或非“★”号参数有3项(含)及以上未演示,演示分为零分”。那么仅以上一条技术参数不符合的话,评分标准中真个技术性能分32分几乎是不得分的,那么不能满足以上技术参数的竞标供应商就不能参加此次项目的竞标活动了。以上功能只有希沃品牌的一体机能演示出以上功能,其他品牌的一体机都无法演示。这点明显违背了《略投标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略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个品牌的交互智能平板中的每个功能有它自己的特点,不能因为某个品牌是这样的“前置按键”而在采购文件中有这样不合理的要求,略法的,所以我司要求修改以上参数,不能指定用什么略“分辨率切换”及屏幕的“锁定/解锁”,只能要求有“一键锁屏,防止课间学生操作”这些功能即可。

【质疑答复】:

1、该质疑参数为功能性参数,不存在专利技术或私有协议等技术排他性,也是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使用的参数;略上至少有三个品牌具有上述参数,不略说的独有参数,更不具有技术排他性。

2、依据《略投标管理办法》(略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个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略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略理。”的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了“75英吋交互智能平板”为核心产品,略文件专家论证过程中,均综合考虑了技术和商务排他性的问题,保证本项目有三个及以上品牌满足。

略述,略文件有“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情形,也不略认为的以不合理的条件略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所以,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一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

采略要求:“供货时提供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略出具以上功能检验报告”。

我司认为不合理,具有排他性。而且以上参数是带“★”,必须满足。我司认为不能指定要求竞标人提供“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略出具以上功能检验报告”,只要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质略出具的检验报告即可。而且不管是要求竞标供应商在竞标时提供还是在供货时提供,都不合理。能够提供以上检测报告的只有希沃品牌的一体机,其他品牌的一体机都没有这个检测报告,这点明显违背了《略投标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略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所以,我司要求删除采购文件中:“供货时提供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略出具以上功能检验报告”的要求,让这个项目更加公平及公正。

【质疑答复】:

1、本项目要求“供货时提供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略出具以上功能检验报告”其实质是采购人委略货物检验和验收,符合《略投标管理办法》(略令第87号)第七十四条规定;

2、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略是开放的检验机构,所有的委托人均可委托其检验,检验机构本身不具有排他性;

3、略文件经过专家论证,不具有技术和商务排他性。

略述,略文件有“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情形,也不略认为的以不合理的条件略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所以,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二不成立。

 

质疑事项三:

货物采购需求一览表中“交互式智能平板”:

3.支持课件云存储,无需使用 U 盘等存储设备,略登录即可获取云课件,并支持课件云分享,可将课件直接分享给其他用户,只需输入其他用户手机号即可。

4.支持课件云同步,略有修改、操作均可实时同步至云端,无需单独保存上传,确保多终端调用同个课件均为最新版本。

以上参数是希沃独有参数,其他品牌的交互智能一体机都无法满足,具有排他性,这点明显违背了《略投标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所以我司要求删除以上独有参数,让更多供应商参与投标。

【质疑答复】:

1、该质疑参数为功能性参数,不存在专利技术或私有协议等技术排他性,也是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使用的参数;略上至少有三个品牌具有上述参数,不略说的独有参数,更不具有技术排他性。

2、依据《略投标管理办法》(略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个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略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略理。”的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了“75英吋交互智能平板”为核心产品,略文件专家论证过程中,均综合考虑了技术和商务排他性的问题,保证本项目有三个及以上品牌满足。

略述,略文件有“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情形,所以,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三不成立。

 

质疑事项四:

货物采购需求一览表中“交互智能平板”:

★9.互动分类游戏:支持创建互动分类游戏,可自定义不同类别及相对应的对象,实现将不同对象拖拽到对应的类别容器中可自动辨识分类,分类正确或错误均有相应提示。类别和对象的样式、数量均可以自定义设置。系统需提供不少于 10 种游戏模板,直接选择并输入相应内容即可轻松生成互动分类游戏,提升课堂趣味性。

★11.思维导图:提供思维导图编辑功能,可轻松增删或拖拽编辑内容节点,并支持在节点上插入图片、音频、视频、网页链接、课件页面链接。支持思维导图逐级、逐个节点展开, 并可任意缩放,满足不同演示需求。

★13. 3D 星球模型:提供 3D 立体星球模型,包括地球、太阳、火星、水星、木星、金星、 土星、海王星、天王星,支持 360°自由旋转、缩放展示。

以上参数是希沃独有参数。我司要求修改以上的独有参数,根据《略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为维护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政府招投标工作的正常开展,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按照《X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略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采购人或采购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该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我司强烈要求对以上具有明显品牌倾向性,排他略修改或删除,还此次采购活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

而且以上技术参数是带“★”号项的。在评分标准中基本分中:“★”略文件要求,非“★”号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满分8分。那么如果竞标人无法满足以上参数的话,在评分标准的技术性能分中几乎是得不到什么分值的。基本分值是不得的,在货物性能中最多也只能得最低的一档分值或是不得分。该项目是采用综合略评标的,综合得分最高的将被推举为中标供应商。那么对其他无法满足以上参数的竞标供应商是不公平的。所以我司恳请删除以上独有参数,让更多的供应商能够公平、公正地参与投标。

【质疑答复】:

1、该质疑参数为功能性参数,不存在专利技术或私有协议等技术排他性,也是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使用的参数;略上至少有三个品牌具有上述参数,不略说的独有参数,更不具有技术排他性。

2、依据《略投标管理办法》(略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个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略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略理。”的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了“75英吋交互智能平板”为核心产品,略文件专家论证过程中,均综合考虑了技术和商务排他性的问题,保证本项目有三个及以上品牌满足。

3、略文件经过专家论证,不具有技术和商务排他性。

略述,略文件有“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情形,所以,质疑人的质疑事项四不成立。

 

质疑事项五:

货物采购需求一览表中“交互智能平板”:

★23.整机支持任意通道名称自定义功能,方便老师标注命名常用外接设备通道接口;整机具备HDMI out端子,可将整机全通道批注书写内容与显示内容合成输出给其它显示设备,也可将整机安卓通道下的视频音略显示设备。

以上参数是希沃独有参数。我司要求修改以上的独有参数。“整机支持任意通道名称自定义功能,方便老师标注命名常用外接设备通道接口”其实是没有什么实际性的意义,而且只有希沃独有,其他品牌的一体机都不符合。根据《略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为维护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政府招投标工作的正常开展,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按照《X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略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采购人或采购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该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我司强烈要求对以上具有明显品牌倾向性,排他略修改或删除,还此次采购活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

而且以上技术参数是带“★”号项的。在评分标准中基本分中:“★”略文件要求,非“★”号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满分8分。此条技术参数必须提供样机演示此功能的,在评分标准的演示分中“无法提供样机演示或“★”参数有1项(含)以上或非“★”号参数有3项(含)以上未演示,演示分为零分”。那么仅以上一条技术参数不符合的话,基本分值是不得的,在货物性能中最多也只能得最低的一档分值或是不得分。那么在整个评分标准中技术性能分32分几乎是不得分的话,竞标供应商就不用参加此次项目的竞标活动了。以上功能只有希沃品牌的一体机能演示出以上功能,其他品牌的一体机都无法演示。这点明显违背了《略投标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略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该项目是采用综合略评标的,综合得分最高的将被推举为中标供应商。那么对其他无法满足以上参数的竞标供应商是不公平的。所以我司恳请删除以上独有参数,让更多的供应商能够公平、公正地参与投标。

【质疑答复】:

1、该质疑参数为功能性参数,不存在专利技术或私有协议等技术排他性,也是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使用的参数;略上至少有三个品牌具有上述参数,不略说的独有参数,更不具有技术排他性。

2、依据《略投标管理办法》(略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个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略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略理。”的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了“75英吋交互智能平板”为核心产品,略文件专家论证过程中,均综合考虑了技术和商务排他性的问题,保证本项目有三个及以上品牌满足。

3、略文件经过专家论证,不具有技术和商务排他性。

略述,略文件有“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情形,也不略认为的以不合理的条件略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所以,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五不成立。

 

质疑事项六:

采购文件中P36页:

2、投标人略有功能的75英吋交互智能略现场演示(自略需物品),略需物品准备不足而无法演示相关功能的演示分为零分。具体演示内容见本章附件一。

我司认略要演示的内容全靠文字表达完全可以描述清楚,根据《中华人民略令第87号——略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演示。

而且,交互智能一体机是X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类产品,我司认为既然是通用类,竞标过程中要求提供样品演示是不合理的。

所以我司强烈要求阐述采购文件中样品演示的要求,降低竞标人的竞标成本,让更多的竞标人能够参与竞标。

【质疑答复】:

1、提供样机演示与提供样品是不同的概念,样机演示只演示规定的内容,不封存样机,不对略评价。而样品是对略评价,并且需要封存样品。

2、需要演示的参数有些无法书面描述清楚,如软件界面的X性、3D图形的效果等等,这些都需要直观的判断。招标文件要略演示,以便验证投标参数的真实性,并且演示的内容明确列出。

3、略文件已经过专家论证,不具有技术和商务排他性。

略述,不存在违反《略投标管理办法》(略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的情形,所以,质疑人的质疑事项六不成立。

 

质疑事项七:

采购文件中P36页:

6、略事宜:

现场勘察:本项目由采购人统一略,时间定于 ## 上午10时整在略门口略签到;略考察(逾期自误),联系人:蒋国梁,联系电话: ## 。略发生的一切费用略承担。投标人略考察的人员须携带有效的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投标人为委托略保证明( ## ~12-)原件、略文件支付成功的回执码前往并签到。如投标人未按略现场考察的,投标无效。

投标时必略签到表原件装入投标文件正本,略签到表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副本,否则投标无效。

我司认为以上要略活动也是不合理的。在本次项目采购中主要产品是:75英吋交互智能平板 200套,壁挂式实物展台 200套,环保推拉板 200套,2.4G无线主机(音箱) 200套,2.4G无线话筒 200套及一些辅助线材。我司认为,此次项目采购产品品类较少,安装也没有那么的复杂,即使是采购人对安装方面有特殊的需求的话,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表明或是在竞标人中标之后签合同之时表明安装的要求即可。没有必要在略现场勘察,这样会提前泄露参与竞标的竞标供应商的名称和数量,影响公平竞争,不符合招标法。

所以,我司强烈要求删除以上“略”的要求,让该项目更加公平、略。

【质疑答复】:

1、采购文略要求符合《略投标管理办法》(略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2、本项目招标文件经专家论证,不具有技术和商务排他性。

略述,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七不成立。

 

质疑事项八:

(4)实施方案和培训方案分                             满分 6分

由评委在打分前根据投标人的实施方案和培训方案,集体讨论确定投标人“一档、二档、三档、四档”各所属档次并形成书面材料(等级评定表),由评委按确定后略属档次以及等级评定说明内容,在相应档次内独立打分。

一档0分:未提供实施方案或培训方案;

二档(0.1~2分):投标人提供了实施方案和培训方案,但需求分析不够详细和具体,培训方案简单;

三档(2.1~4分):投标人提供了实施方案和培训方案,需求分析比较详细和具体,培训方案较详细,略家的认可的培训讲师4人(含)以下(略家的认证证书、证书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所属公司与投标人一致、略之前,同时投标人提供 ## ~12-略保证明)

四档(4.1~6分):投标人提供了实施方案和培训方案,需求分析详细、具体和准确,培训方案详细,略家的认可的培训讲师5人(含)以上(略家的认证证书、证书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所属公司与投标人一致、略之前,同时投标人提供 ## ~12-略保证明)

以上的实施方案和培训方案中要求竞标供应商的“略家的认可的培训讲师”也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略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补相适应;

“略家的认可的培训讲师5人(含)以上(略家的认证证书、证书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所属公司与投标人一致、略之前,同时投标人提供 ## -略保证明)”以上条件略为。“培训讲师”略家派出的具有专业水平的讲师,略产品升级及系统的更略专业的培训,他略产品的 ,不管客户采购的是一台或是两台,还是大批量采购,他们都略培训,直到用户熟练使用为止。所以,我司认为在本项目中要求竞标供应商的“略家的认可的培训讲师”是不合理的,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恳请招标代理机构给予删除。

所以,我司要求删除采购文件评标办法的“略家的认可的培训讲师”的不合理的要求。

【质疑答复】:

1、略分,厂家认可的培训讲师代表供应商的履约能力,略家认可的培训讲师作为评审因素不违反《略投标管理办法》(略令第87号)的规定;

2、略家的认可的略家的培训讲师混为一谈,略文件的含义;

3、采购文件经专家论证,不具有技术和商务排他性。

略述,质疑人的质疑事项八不成立。

 

质疑事项九:

4、业绩信誉分……………………………………………………………………………………………7分

(1)投标人2018年#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内,具有交互智能平板产品且占比合同金额≥100万的销售业绩,每个项目得1分{无不良记录,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和签订的销售合同为准【中标(成交)通知书和签订的销售合同要求相互对应】,并略销售的货物名称、金额,否则将不予评审;同一个编号的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标中标的只算一次}。  满分5分

我司认为以上业绩信誉分也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略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略政区略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所以此次业绩信誉中要求提供“具有交互智能平板产品且占比合同金额≥100万的销售业绩”是不合理的,略业的业绩来作为加分的条件,所以我司要求删除业绩信誉分中“具有交互智能平板产品且占比”的要求。

【质疑答复】:

1、质疑人将交互智能平板产品的销售业绩略业的业绩显然是对法律法规的曲解。略业(略业、略业等)。而在本项目的评标办法中,不略说的“略政区略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情形。

2、《略投标管理办法》(略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略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略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略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明确规定综合评分法因素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略文件的评标办法中要求投标人的业绩代表投标人同类项目的履约经验和能力,包括安装调试、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的经验和能力;本项目的预算金额为457.70万元,其中交互智能平板产品的预算金额占项目预算的80%以上,略投核心产品占比合同金额≥100万的销售业绩无不合理的情形;

3、略文件已经过专家论证,不具有技术和商务排他性。

略述,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九不成立。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内略门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采购代理机构:略中心

地址:X市略路兴达大厦六楼

邮编: ##

联系人:欧阳清松

电话: ##

传真: ##

答复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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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疑人:X略

    地址:X市X区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E座F1005号

    邮编: ##

    法定代表人:梁慧

    联系电话: ##

    质疑人于2018-1-略递交了《质疑函》,对多媒体教室设备采购及安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YZCG ## )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现就略答复,具体情况如下:

    质疑事项一:

    货物采购需求一览表中“交互智能平板”:

    ★4.快捷按键:前置按键功能三合一,整机电视开关、电脑开关和节能待机功能使用一个按键完成操作,方便老师操作使用;前置一键分辨率切换,通过按键一键切换屏幕分辨率,调整画面显示比例;前置组合按键锁定整机,通过前置组合按键的形式锁定/解锁触摸和按键,防止课间学生操作;

    我公司认为以上参数不合理。“前置一键分辨率切换,通过按键一键切换屏幕分辨率,调整画面显示比例;前置组合按键锁定整机,通过前置组合按键的形式锁定/解锁触摸和按键,防止课间学生操作”。我司认为不能指定为“前置”按键 ,只能要求由这个功能即可。而且以上参数是带“★”,必须满足。如果竞标人无法满足以上参数的话,在评分标准的技术性能分中几乎是得不到什么分值的,基本分值是不得的,在货物性能中最多也只能得最低的一档分值或者不得分。而且此条技术参数必须要提供样机演示此功能的,在评分标准的演示分中“无法提供样机演示或“★”号参数有1项(含)及以上或非“★”号参数有3项(含)及以上未演示,演示分为零分”。那么仅以上一条技术参数不符合的话,评分标准中真个技术性能分32分几乎是不得分的,那么不能满足以上技术参数的竞标供应商就不能参加此次项目的竞标活动了。以上功能只有希沃品牌的一体机能演示出以上功能,其他品牌的一体机都无法演示。这点明显违背了《略投标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略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个品牌的交互智能平板中的每个功能有它自己的特点,不能因为某个品牌是这样的“前置按键”而在采购文件中有这样不合理的要求,略法的,所以我司要求修改以上参数,不能指定用什么略“分辨率切换”及屏幕的“锁定/解锁”,只能要求有“一键锁屏,防止课间学生操作”这些功能即可。

    【质疑答复】:

    1、该质疑参数为功能性参数,不存在专利技术或私有协议等技术排他性,也是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使用的参数;略上至少有三个品牌具有上述参数,不略说的独有参数,更不具有技术排他性。

    2、依据《略投标管理办法》(略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个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略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略理。”的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了“75英吋交互智能平板”为核心产品,略文件专家论证过程中,均综合考虑了技术和商务排他性的问题,保证本项目有三个及以上品牌满足。

    略述,略文件有“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情形,也不略认为的以不合理的条件略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所以,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一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

    采略要求:“供货时提供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略出具以上功能检验报告”。

    我司认为不合理,具有排他性。而且以上参数是带“★”,必须满足。我司认为不能指定要求竞标人提供“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略出具以上功能检验报告”,只要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质略出具的检验报告即可。而且不管是要求竞标供应商在竞标时提供还是在供货时提供,都不合理。能够提供以上检测报告的只有希沃品牌的一体机,其他品牌的一体机都没有这个检测报告,这点明显违背了《略投标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略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所以,我司要求删除采购文件中:“供货时提供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略出具以上功能检验报告”的要求,让这个项目更加公平及公正。

    【质疑答复】:

    1、本项目要求“供货时提供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略出具以上功能检验报告”其实质是采购人委略货物检验和验收,符合《略投标管理办法》(略令第87号)第七十四条规定;

    2、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略是开放的检验机构,所有的委托人均可委托其检验,检验机构本身不具有排他性;

    3、略文件经过专家论证,不具有技术和商务排他性。

    略述,略文件有“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情形,也不略认为的以不合理的条件略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所以,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二不成立。

     

    质疑事项三:

    货物采购需求一览表中“交互式智能平板”:

    3.支持课件云存储,无需使用 U 盘等存储设备,略登录即可获取云课件,并支持课件云分享,可将课件直接分享给其他用户,只需输入其他用户手机号即可。

    4.支持课件云同步,略有修改、操作均可实时同步至云端,无需单独保存上传,确保多终端调用同个课件均为最新版本。

    以上参数是希沃独有参数,其他品牌的交互智能一体机都无法满足,具有排他性,这点明显违背了《略投标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所以我司要求删除以上独有参数,让更多供应商参与投标。

    【质疑答复】:

    1、该质疑参数为功能性参数,不存在专利技术或私有协议等技术排他性,也是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使用的参数;略上至少有三个品牌具有上述参数,不略说的独有参数,更不具有技术排他性。

    2、依据《略投标管理办法》(略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个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略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略理。”的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了“75英吋交互智能平板”为核心产品,略文件专家论证过程中,均综合考虑了技术和商务排他性的问题,保证本项目有三个及以上品牌满足。

    略述,略文件有“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情形,所以,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三不成立。

     

    质疑事项四:

    货物采购需求一览表中“交互智能平板”:

    ★9.互动分类游戏:支持创建互动分类游戏,可自定义不同类别及相对应的对象,实现将不同对象拖拽到对应的类别容器中可自动辨识分类,分类正确或错误均有相应提示。类别和对象的样式、数量均可以自定义设置。系统需提供不少于 10 种游戏模板,直接选择并输入相应内容即可轻松生成互动分类游戏,提升课堂趣味性。

    ★11.思维导图:提供思维导图编辑功能,可轻松增删或拖拽编辑内容节点,并支持在节点上插入图片、音频、视频、网页链接、课件页面链接。支持思维导图逐级、逐个节点展开, 并可任意缩放,满足不同演示需求。

    ★13. 3D 星球模型:提供 3D 立体星球模型,包括地球、太阳、火星、水星、木星、金星、 土星、海王星、天王星,支持 360°自由旋转、缩放展示。

    以上参数是希沃独有参数。我司要求修改以上的独有参数,根据《略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为维护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政府招投标工作的正常开展,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按照《X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略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采购人或采购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该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我司强烈要求对以上具有明显品牌倾向性,排他略修改或删除,还此次采购活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

    而且以上技术参数是带“★”号项的。在评分标准中基本分中:“★”略文件要求,非“★”号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满分8分。那么如果竞标人无法满足以上参数的话,在评分标准的技术性能分中几乎是得不到什么分值的。基本分值是不得的,在货物性能中最多也只能得最低的一档分值或是不得分。该项目是采用综合略评标的,综合得分最高的将被推举为中标供应商。那么对其他无法满足以上参数的竞标供应商是不公平的。所以我司恳请删除以上独有参数,让更多的供应商能够公平、公正地参与投标。

    【质疑答复】:

    1、该质疑参数为功能性参数,不存在专利技术或私有协议等技术排他性,也是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使用的参数;略上至少有三个品牌具有上述参数,不略说的独有参数,更不具有技术排他性。

    2、依据《略投标管理办法》(略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个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略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略理。”的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了“75英吋交互智能平板”为核心产品,略文件专家论证过程中,均综合考虑了技术和商务排他性的问题,保证本项目有三个及以上品牌满足。

    3、略文件经过专家论证,不具有技术和商务排他性。

    略述,略文件有“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情形,所以,质疑人的质疑事项四不成立。

     

    质疑事项五:

    货物采购需求一览表中“交互智能平板”:

    ★23.整机支持任意通道名称自定义功能,方便老师标注命名常用外接设备通道接口;整机具备HDMI out端子,可将整机全通道批注书写内容与显示内容合成输出给其它显示设备,也可将整机安卓通道下的视频音略显示设备。

    以上参数是希沃独有参数。我司要求修改以上的独有参数。“整机支持任意通道名称自定义功能,方便老师标注命名常用外接设备通道接口”其实是没有什么实际性的意义,而且只有希沃独有,其他品牌的一体机都不符合。根据《略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为维护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政府招投标工作的正常开展,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按照《X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略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采购人或采购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该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我司强烈要求对以上具有明显品牌倾向性,排他略修改或删除,还此次采购活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

    而且以上技术参数是带“★”号项的。在评分标准中基本分中:“★”略文件要求,非“★”号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满分8分。此条技术参数必须提供样机演示此功能的,在评分标准的演示分中“无法提供样机演示或“★”参数有1项(含)以上或非“★”号参数有3项(含)以上未演示,演示分为零分”。那么仅以上一条技术参数不符合的话,基本分值是不得的,在货物性能中最多也只能得最低的一档分值或是不得分。那么在整个评分标准中技术性能分32分几乎是不得分的话,竞标供应商就不用参加此次项目的竞标活动了。以上功能只有希沃品牌的一体机能演示出以上功能,其他品牌的一体机都无法演示。这点明显违背了《略投标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略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该项目是采用综合略评标的,综合得分最高的将被推举为中标供应商。那么对其他无法满足以上参数的竞标供应商是不公平的。所以我司恳请删除以上独有参数,让更多的供应商能够公平、公正地参与投标。

    【质疑答复】:

    1、该质疑参数为功能性参数,不存在专利技术或私有协议等技术排他性,也是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使用的参数;略上至少有三个品牌具有上述参数,不略说的独有参数,更不具有技术排他性。

    2、依据《略投标管理办法》(略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个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略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略理。”的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了“75英吋交互智能平板”为核心产品,略文件专家论证过程中,均综合考虑了技术和商务排他性的问题,保证本项目有三个及以上品牌满足。

    3、略文件经过专家论证,不具有技术和商务排他性。

    略述,略文件有“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情形,也不略认为的以不合理的条件略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所以,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五不成立。

     

    质疑事项六:

    采购文件中P36页:

    2、投标人略有功能的75英吋交互智能略现场演示(自略需物品),略需物品准备不足而无法演示相关功能的演示分为零分。具体演示内容见本章附件一。

    我司认略要演示的内容全靠文字表达完全可以描述清楚,根据《中华人民略令第87号——略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演示。

    而且,交互智能一体机是X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类产品,我司认为既然是通用类,竞标过程中要求提供样品演示是不合理的。

    所以我司强烈要求阐述采购文件中样品演示的要求,降低竞标人的竞标成本,让更多的竞标人能够参与竞标。

    【质疑答复】:

    1、提供样机演示与提供样品是不同的概念,样机演示只演示规定的内容,不封存样机,不对略评价。而样品是对略评价,并且需要封存样品。

    2、需要演示的参数有些无法书面描述清楚,如软件界面的X性、3D图形的效果等等,这些都需要直观的判断。招标文件要略演示,以便验证投标参数的真实性,并且演示的内容明确列出。

    3、略文件已经过专家论证,不具有技术和商务排他性。

    略述,不存在违反《略投标管理办法》(略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的情形,所以,质疑人的质疑事项六不成立。

     

    质疑事项七:

    采购文件中P36页:

    6、略事宜:

    现场勘察:本项目由采购人统一略,时间定于 ## 上午10时整在略门口略签到;略考察(逾期自误),联系人:蒋国梁,联系电话: ## 。略发生的一切费用略承担。投标人略考察的人员须携带有效的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投标人为委托略保证明( ## ~12-)原件、略文件支付成功的回执码前往并签到。如投标人未按略现场考察的,投标无效。

    投标时必略签到表原件装入投标文件正本,略签到表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副本,否则投标无效。

    我司认为以上要略活动也是不合理的。在本次项目采购中主要产品是:75英吋交互智能平板 200套,壁挂式实物展台 200套,环保推拉板 200套,2.4G无线主机(音箱) 200套,2.4G无线话筒 200套及一些辅助线材。我司认为,此次项目采购产品品类较少,安装也没有那么的复杂,即使是采购人对安装方面有特殊的需求的话,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表明或是在竞标人中标之后签合同之时表明安装的要求即可。没有必要在略现场勘察,这样会提前泄露参与竞标的竞标供应商的名称和数量,影响公平竞争,不符合招标法。

    所以,我司强烈要求删除以上“略”的要求,让该项目更加公平、略。

    【质疑答复】:

    1、采购文略要求符合《略投标管理办法》(略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2、本项目招标文件经专家论证,不具有技术和商务排他性。

    略述,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七不成立。

     

    质疑事项八:

    (4)实施方案和培训方案分                             满分 6分

    由评委在打分前根据投标人的实施方案和培训方案,集体讨论确定投标人“一档、二档、三档、四档”各所属档次并形成书面材料(等级评定表),由评委按确定后略属档次以及等级评定说明内容,在相应档次内独立打分。

    一档0分:未提供实施方案或培训方案;

    二档(0.1~2分):投标人提供了实施方案和培训方案,但需求分析不够详细和具体,培训方案简单;

    三档(2.1~4分):投标人提供了实施方案和培训方案,需求分析比较详细和具体,培训方案较详细,略家的认可的培训讲师4人(含)以下(略家的认证证书、证书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所属公司与投标人一致、略之前,同时投标人提供 ## ~12-略保证明)

    四档(4.1~6分):投标人提供了实施方案和培训方案,需求分析详细、具体和准确,培训方案详细,略家的认可的培训讲师5人(含)以上(略家的认证证书、证书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所属公司与投标人一致、略之前,同时投标人提供 ## ~12-略保证明)

    以上的实施方案和培训方案中要求竞标供应商的“略家的认可的培训讲师”也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略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补相适应;

    “略家的认可的培训讲师5人(含)以上(略家的认证证书、证书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所属公司与投标人一致、略之前,同时投标人提供 ## -略保证明)”以上条件略为。“培训讲师”略家派出的具有专业水平的讲师,略产品升级及系统的更略专业的培训,他略产品的 ,不管客户采购的是一台或是两台,还是大批量采购,他们都略培训,直到用户熟练使用为止。所以,我司认为在本项目中要求竞标供应商的“略家的认可的培训讲师”是不合理的,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恳请招标代理机构给予删除。

    所以,我司要求删除采购文件评标办法的“略家的认可的培训讲师”的不合理的要求。

    【质疑答复】:

    1、略分,厂家认可的培训讲师代表供应商的履约能力,略家认可的培训讲师作为评审因素不违反《略投标管理办法》(略令第87号)的规定;

    2、略家的认可的略家的培训讲师混为一谈,略文件的含义;

    3、采购文件经专家论证,不具有技术和商务排他性。

    略述,质疑人的质疑事项八不成立。

     

    质疑事项九:

    4、业绩信誉分……………………………………………………………………………………………7分

    (1)投标人2018年#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内,具有交互智能平板产品且占比合同金额≥100万的销售业绩,每个项目得1分{无不良记录,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和签订的销售合同为准【中标(成交)通知书和签订的销售合同要求相互对应】,并略销售的货物名称、金额,否则将不予评审;同一个编号的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标中标的只算一次}。  满分5分

    我司认为以上业绩信誉分也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略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略政区略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所以此次业绩信誉中要求提供“具有交互智能平板产品且占比合同金额≥100万的销售业绩”是不合理的,略业的业绩来作为加分的条件,所以我司要求删除业绩信誉分中“具有交互智能平板产品且占比”的要求。

    【质疑答复】:

    1、质疑人将交互智能平板产品的销售业绩略业的业绩显然是对法律法规的曲解。略业(略业、略业等)。而在本项目的评标办法中,不略说的“略政区略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情形。

    2、《略投标管理办法》(略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略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略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略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明确规定综合评分法因素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略文件的评标办法中要求投标人的业绩代表投标人同类项目的履约经验和能力,包括安装调试、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的经验和能力;本项目的预算金额为457.70万元,其中交互智能平板产品的预算金额占项目预算的80%以上,略投核心产品占比合同金额≥100万的销售业绩无不合理的情形;

    3、略文件已经过专家论证,不具有技术和商务排他性。

    略述,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九不成立。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内略门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采购代理机构:略中心

    地址:X市略路兴达大厦六楼

    邮编: ##

    联系人:欧阳清松

    电话: ##

    传真: ##

    答复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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