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及供配电系统设备材料、安装、调试、送电、运行交付工程招标变更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及供配电系统设备材料、安装、调试、送电、运行交付工程招标变更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2017年第二批次X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及供配电系统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送电、运行交付工程

原项目编号:2017AFCZ3881

原公告日期:2018年#月#日 17: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2017年第二批次X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及供配电系统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送电、略

   “2017年第二批次X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及供配电系统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送电、运行交付工程”项目(项目编号:2017AFCZ3881)答疑公告如下:

1、我方仔细的阅读了关于“X市略”、“X市略”、“X市略”、“X老县略电站”、“略”、“X区明略”、“X略”、“X繁略”、“略”、“X区略”、“X区胜略”、“略充电项目”、“综合保税区地下充电项目”图纸,略均含有直流充电桩,但是图纸中未明确标注主枪与辅枪的详细分布情况。请问,略的设备,实际安装是否分主枪与辅枪?若有主枪与辅枪之分,请提供详细的分布图纸。请予以澄清。

答:图纸中的技术说明为统一说明,在项目中直流终端平均功率达到60KW以上时,才采用主枪搭配辅枪模式,故以上项目均无主枪与辅枪之分。

2、“综合保税区地下充电项目”项目中,招标要求为24台快充桩和147台慢充桩,总数实际为171台,而招标文件中标注的则是191台,请问是否是笔误?请予以澄清。

答:略数量为24台快充桩,147台慢充桩,小计更正为171台桩。同时该项目慢充小计由338更正为318,总计桩数由725更正为705.

3、“综合保税区地下充电项目”项目中,图纸项目列表中要求为每台充电桩为30kW,而图纸中却标注为60kW一托四,则平均每台充电桩仅为15kW,略需设备矛盾?请予以澄清。

答:图纸中为标注60kW一拖四,以工程量清单为主,充电设备配图有多种,项目采用的是箱体式。图中未采用60KW一拖四设备,采用的是两台360KW一拖十二设备。

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业绩说明里只写略投充电设备制造商的业绩要求,请问投略投充电设备制造商的业绩是否也略?

答:初审“所投充电设备制造商业绩”须提供的证明材料要求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所投充电设备制造商)业绩”略。

5、初审指标表第13项要求提交的资料“详见招标需求‘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初审指标)’”是否有误。

答:系笔误,应为“详见招标需求‘二、投标时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的资料’”。

即原评标办法初审表第13项: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是否通过

投标文件格式及提交资料要求

13

投标时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的资料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详见招标需求“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初审指标)

现修改为:

13

投标时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的资料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详见招标需求“二、投标时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的资料”

6、第七章投标授权书中项目编号为“2017AFCZ3363”,是否有误。

答:系笔误,本项目的项目编号为“2017AFCZ3881”。

略修改项目编号后编制投标授权书,略格式编制或按本略修改编制的,均予以认可。

注:略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X略                  

地址:X市X新区X路2588号(X大道与X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张工 

电话:0551- ## 、 ## 传真:0551- ##        

X公略网址: www. 点击查看>>

X略

 2018年#月#日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2017年第二批次X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及供配电系统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送电、运行交付工程

原项目编号:2017AFCZ3881

原公告日期:2018年#月#日 17: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2017年第二批次X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及供配电系统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送电、略

   “2017年第二批次X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及供配电系统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送电、运行交付工程”项目(项目编号:2017AFCZ3881)答疑公告如下:

1、我方仔细的阅读了关于“X市略”、“X市略”、“X市略”、“X老县略电站”、“略”、“X区明略”、“X略”、“X繁略”、“略”、“X区略”、“X区胜略”、“略充电项目”、“综合保税区地下充电项目”图纸,略均含有直流充电桩,但是图纸中未明确标注主枪与辅枪的详细分布情况。请问,略的设备,实际安装是否分主枪与辅枪?若有主枪与辅枪之分,请提供详细的分布图纸。请予以澄清。

答:图纸中的技术说明为统一说明,在项目中直流终端平均功率达到60KW以上时,才采用主枪搭配辅枪模式,故以上项目均无主枪与辅枪之分。

2、“综合保税区地下充电项目”项目中,招标要求为24台快充桩和147台慢充桩,总数实际为171台,而招标文件中标注的则是191台,请问是否是笔误?请予以澄清。

答:略数量为24台快充桩,147台慢充桩,小计更正为171台桩。同时该项目慢充小计由338更正为318,总计桩数由725更正为705.

3、“综合保税区地下充电项目”项目中,图纸项目列表中要求为每台充电桩为30kW,而图纸中却标注为60kW一托四,则平均每台充电桩仅为15kW,略需设备矛盾?请予以澄清。

答:图纸中为标注60kW一拖四,以工程量清单为主,充电设备配图有多种,项目采用的是箱体式。图中未采用60KW一拖四设备,采用的是两台360KW一拖十二设备。

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业绩说明里只写略投充电设备制造商的业绩要求,请问投略投充电设备制造商的业绩是否也略?

答:初审“所投充电设备制造商业绩”须提供的证明材料要求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所投充电设备制造商)业绩”略。

5、初审指标表第13项要求提交的资料“详见招标需求‘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初审指标)’”是否有误。

答:系笔误,应为“详见招标需求‘二、投标时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的资料’”。

即原评标办法初审表第13项: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是否通过

投标文件格式及提交资料要求

13

投标时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的资料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详见招标需求“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初审指标)

现修改为:

13

投标时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的资料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详见招标需求“二、投标时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的资料”

6、第七章投标授权书中项目编号为“2017AFCZ3363”,是否有误。

答:系笔误,本项目的项目编号为“2017AFCZ3881”。

略修改项目编号后编制投标授权书,略格式编制或按本略修改编制的,均予以认可。

注:略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X略                  

地址:X市X新区X路2588号(X大道与X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张工 

电话:0551- ## 、 ## 传真:0551- ##        

X公略网址: www. 点击查看>>

X略

 2018年#月#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附件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