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经开区五期管廊世纪之光段项目补遗(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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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经开区五期管廊世纪之光段项目补遗(一)文件



 

X区五期管廊世纪之光段项目

补遗(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X区五期管廊世纪之光段项目补遗内容发布如下:

补遗1、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2投标报价第(22)条材料价格的确定修改为:

“(22)材料价格的确定:

22.1 材料价格按不含税价格确定,其进项税额按《略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 号)执行。

22.2 略有材料及设备均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采购,投略有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略人及监理人认可。

22.3允许调价主要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 号文件)的精神,对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 10%略分的略调整。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未超过(含)10%,主要材料结算价格按中标材料价确定;除主要材料外的其余材料及设备均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采购,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整个施工期内材料、设备的涨价因素,略价格的变化而调整。

22.3.1.允许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界定:《X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中各区县主要材料信息价中公布略材料和X市材料信息价中公布的钢材。

22.3.2.允许调价的主要材料价格依据:以《X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中各区县主要材料信息价中公布的X区材料价格和X市材料信息价中公布的钢材价格为准。

22.3.3.允许调价的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 D=(施工期间《X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 B―2018 年第 2 期《X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格 C)÷2018 年第2期《X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格 C×100% 。

“施工期间”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略需的期限,包括按略作的期限变更。

22.3.4.主要材料结算价格调整: D>10%,调整后的主要材料结算价格=调差基准价 A+C×(D―10%);D<-10%,调整后的主要材料结算价格=调差基准价 A+C×(D+10%)。

主要材料结算价格调整时:①调差基准价A:中标材料价格与2018年第2期《X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公布的主要材料价格比较,取较小值;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同一规格型号的材料出现不同价格的,取较低值。

②主要材料消耗量: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主要材料消耗量与X市2008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中的主要材料消耗量相比,取较小值。

③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在合同原定竣工时间之后,材料价格相比2018年第2期公布的材料价格增加的,不予纳入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的计算;材料价格相比2018年第2期公布的材料价格降低的,纳入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的计算。

22.4 材料、成品、略内、场外运输及二次或多次转运、水平运输、垂直运输和整个略有材料、成品、半略发生的费用均由投标人纳入相应项目报价中包干使用, 中标后不作任何调整。

22.5 投标人中标后在工程实施时,需先提供各种主要材料的样品,经招标略确认后,中略材料的采购和下一步的施工,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投标人纳入投标报价中, 略支付该费用和调整中标单价。

提示:略材料质量须完全略合格标准,符合招标人要求,具有国略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产品试验报告、略门的质量、环保等认证条件、略人和监理审查认可方可用于工程上。”

补遗2、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2投标报价第23条中②修改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略价格,充分考虑本工程的施工条件、略的实际情况及本工程的相关潜在风险,依据本企业自身实力、技术及管理水平等自主报价。”

补遗3、将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价格调整修改为: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按以下约定办法调整 。

允许调价主要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文件)的精神,对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10%略分的略调整。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未超过(含)10%,主要材料结算价格按中标材料价确定;除主要材料外的其余材料及设备均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采购,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整个施工期内材料、设备的涨价因素,略价格的变化而调整。

1. 允许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界定:《X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中各区县主要材料信息价中公布略材料和X市材料信息价中公布的钢材。

2. 允许调价的主要材料价格依据:以《X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中各区县主要材料信息价中公布的X区材料价格和X市材料信息价中公布的钢材价格为准。

3. 允许调价的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 D=(施工期间《X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 B―2018 年第 2 期《X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格 C)÷2018 年第2期《X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格 C×100% 。

“施工期间”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略需的期限,包括按略作的期限变更。

4.主要材料结算价格调整: D>10%,调整后的主要材料结算价格=调差基准价 A+C×(D―10%);D<-10%,调整后的主要材料结算价格=调差基准价 A+C×(D+10%)。

主要材料结算价格调整时:①调差基准价A:中标材料价格与2018年第2期《X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公布的主要材料价格比较,取较小值;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同一规格型号的材料出现不同价格的,取较低值。

②主要材料消耗量: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主要材料消耗量与X市2008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中的主要材料消耗量相比,取较小值。

③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在合同原定竣工时间之后,材料价格相比2018年第2期公布的材料价格增加的,不予纳入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的计算;材料价格相比2018年第2期公布的材料价格降低的,纳入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的计算。”

补遗4、将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第12条中“②本工程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使用价格上涨风险,结算时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均不作调整;”修改为“②本工程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使用价格上涨风险,结算时除允许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外的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均不作调整;”

补遗5、将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第10条中10.4变更估价修改为:“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按本合同14.1条及本补遗略”

 

注:略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招标文件

不一致时,以本补遗(一)为准。

 

招标人:X经济技术开发略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建略

2018年#月#日



略清单.rar
Image00681.pdf
施工图.rar
X区五期管廊世纪之光段项目(定稿).doc



 

X区五期管廊世纪之光段项目

补遗(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X区五期管廊世纪之光段项目补遗内容发布如下:

补遗1、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2投标报价第(22)条材料价格的确定修改为:

“(22)材料价格的确定:

22.1 材料价格按不含税价格确定,其进项税额按《略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 号)执行。

22.2 略有材料及设备均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采购,投略有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略人及监理人认可。

22.3允许调价主要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 号文件)的精神,对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 10%略分的略调整。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未超过(含)10%,主要材料结算价格按中标材料价确定;除主要材料外的其余材料及设备均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采购,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整个施工期内材料、设备的涨价因素,略价格的变化而调整。

22.3.1.允许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界定:《X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中各区县主要材料信息价中公布略材料和X市材料信息价中公布的钢材。

22.3.2.允许调价的主要材料价格依据:以《X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中各区县主要材料信息价中公布的X区材料价格和X市材料信息价中公布的钢材价格为准。

22.3.3.允许调价的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 D=(施工期间《X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 B―2018 年第 2 期《X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格 C)÷2018 年第2期《X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格 C×100% 。

“施工期间”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略需的期限,包括按略作的期限变更。

22.3.4.主要材料结算价格调整: D>10%,调整后的主要材料结算价格=调差基准价 A+C×(D―10%);D<-10%,调整后的主要材料结算价格=调差基准价 A+C×(D+10%)。

主要材料结算价格调整时:①调差基准价A:中标材料价格与2018年第2期《X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公布的主要材料价格比较,取较小值;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同一规格型号的材料出现不同价格的,取较低值。

②主要材料消耗量: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主要材料消耗量与X市2008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中的主要材料消耗量相比,取较小值。

③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在合同原定竣工时间之后,材料价格相比2018年第2期公布的材料价格增加的,不予纳入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的计算;材料价格相比2018年第2期公布的材料价格降低的,纳入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的计算。

22.4 材料、成品、略内、场外运输及二次或多次转运、水平运输、垂直运输和整个略有材料、成品、半略发生的费用均由投标人纳入相应项目报价中包干使用, 中标后不作任何调整。

22.5 投标人中标后在工程实施时,需先提供各种主要材料的样品,经招标略确认后,中略材料的采购和下一步的施工,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投标人纳入投标报价中, 略支付该费用和调整中标单价。

提示:略材料质量须完全略合格标准,符合招标人要求,具有国略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产品试验报告、略门的质量、环保等认证条件、略人和监理审查认可方可用于工程上。”

补遗2、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2投标报价第23条中②修改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略价格,充分考虑本工程的施工条件、略的实际情况及本工程的相关潜在风险,依据本企业自身实力、技术及管理水平等自主报价。”

补遗3、将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价格调整修改为: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按以下约定办法调整 。

允许调价主要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文件)的精神,对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10%略分的略调整。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未超过(含)10%,主要材料结算价格按中标材料价确定;除主要材料外的其余材料及设备均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采购,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整个施工期内材料、设备的涨价因素,略价格的变化而调整。

1. 允许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界定:《X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中各区县主要材料信息价中公布略材料和X市材料信息价中公布的钢材。

2. 允许调价的主要材料价格依据:以《X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中各区县主要材料信息价中公布的X区材料价格和X市材料信息价中公布的钢材价格为准。

3. 允许调价的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 D=(施工期间《X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 B―2018 年第 2 期《X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格 C)÷2018 年第2期《X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格 C×100% 。

“施工期间”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略需的期限,包括按略作的期限变更。

4.主要材料结算价格调整: D>10%,调整后的主要材料结算价格=调差基准价 A+C×(D―10%);D<-10%,调整后的主要材料结算价格=调差基准价 A+C×(D+10%)。

主要材料结算价格调整时:①调差基准价A:中标材料价格与2018年第2期《X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公布的主要材料价格比较,取较小值;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同一规格型号的材料出现不同价格的,取较低值。

②主要材料消耗量: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主要材料消耗量与X市2008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中的主要材料消耗量相比,取较小值。

③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在合同原定竣工时间之后,材料价格相比2018年第2期公布的材料价格增加的,不予纳入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的计算;材料价格相比2018年第2期公布的材料价格降低的,纳入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的计算。”

补遗4、将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第12条中“②本工程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使用价格上涨风险,结算时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均不作调整;”修改为“②本工程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使用价格上涨风险,结算时除允许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外的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均不作调整;”

补遗5、将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第10条中10.4变更估价修改为:“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按本合同14.1条及本补遗略”

 

注:略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招标文件

不一致时,以本补遗(一)为准。

 

招标人:X经济技术开发略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建略

201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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