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三次招标变更
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三次招标变更
关于X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平台采购项目(重2)质疑有关问题的回复函
供应商名称:X市领略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进民
联系人:李亚坤
地址:X市X区X技术园朗山路东物商业大楼6层
联系电话: ## 邮箱: ## @qq.com
X市领略:
我公司于2018年1月13略关于X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平台采购项目(重2)(GXZC2017-G1-10031-GXYL)项目结果变更有关问题的质疑函原件。针对贵公司提出的意见已反馈至采购单位,经原采购单位确认,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问题1.被质疑人没有依法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答复:我司于2018年1月16略对于本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质疑函内容中有一条“略文件要求”。经原评审专家论证答复为“不略文件对北斗车载终端同时具备CCC证书的要求”,该项质疑问题需要经多方取证才能认定是否能够成立,在此取证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略合同”,故该项目属略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质疑问题2.被质疑人违法改变中标结果程序违法。
答复: 2018年2月5日经采购单位与相关质量检略门咨询,结合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45号公告《略》中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和界定的内容为:该设备的通讯功能模块及定位功能模块都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范围,其认证的适用认证目录分别为“移动用户终端(1606)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GSM/GPRS用户终端设备、CDMA、CDMA lX、CDMA2000用户终端设备……”及“略驶记录仪(1117)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略驶记录仪、略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其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移动通信模块强制性认证有关要求的通知》“……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采用GSM( GPRS)、CDMA、TD-SCDMA、WCDMA、CDMA2000五种制式的移动用户产品应当申请CCC认证。上述五种制式移动通信模块的产品的强制性认证有关要求明确如下,(1)移动通信模块或者带有移动通信模块的产品(以下简称模块及相关产品)可接略,具备CCC目录内移动用户终端产品的功能,应申请CCC认证,符合移动用户终端的CCC认证检测要求。实施认证时,如模块可从产品上分离,则模块单独申请认证即可,检测在模拟最终适用通信功能的略检测认证。(2)如常有移动通信模块的产品除移动通信功能外,还具备CCC目录内其他产品的功能,则还应符合相应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的要求,应同时具备移动用户终端(1606)略驶记录仪(1117)的CCC认证或产品内的通信功能模块、定位功能模块分别具备移动用户终端(1606)略驶记录仪(1117)的CCC认证。
贵公司投标文件中北斗车载终端的3C略核查,原评审专家通过www.cnca.cn略查询情况如下:X市领略CCC认证证书有两张,其中一张产品略驶记录仪,证书编号为 ## ,状态为有效;另一张产品名称为无线智能定位终端,证书编号为 ## ,状态为撤销。
本项目变更结果的原因为:经原评审专家核查,本项目各投标文件未能按上诉要求提供齐全材料,不符合“▲北斗车载终端同时具备CCC证书,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原件备查),否则投标无效”的要求,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略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该项目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经向同级政府采略门报告并提交书面备案材料,本略理,并非属于违法改变中标结果。
三、质疑问题3.本次《变更公告》,被质疑人核查“略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属无中生有、断章取义、胡编乱凑、罔顾事实的违法判定。
答复:该项目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原因详见“质疑问题2”的答复,略质疑的本项内容属“无中生有、断章取义、胡编乱凑、罔顾事实的违法判定”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略述,略提质疑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X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略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的相关规定,有向政府采略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2018年2月27日
关于X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平台采购项目(重2)质疑有关问题的回复函
供应商名称:X市领略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进民
联系人:李亚坤
地址:X市X区X技术园朗山路东物商业大楼6层
联系电话: ## 邮箱: ## @qq.com
X市领略:
我公司于2018年1月13略关于X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平台采购项目(重2)(GXZC2017-G1-10031-GXYL)项目结果变更有关问题的质疑函原件。针对贵公司提出的意见已反馈至采购单位,经原采购单位确认,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问题1.被质疑人没有依法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答复:我司于2018年1月16略对于本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质疑函内容中有一条“略文件要求”。经原评审专家论证答复为“不略文件对北斗车载终端同时具备CCC证书的要求”,该项质疑问题需要经多方取证才能认定是否能够成立,在此取证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略合同”,故该项目属略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质疑问题2.被质疑人违法改变中标结果程序违法。
答复: 2018年2月5日经采购单位与相关质量检略门咨询,结合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45号公告《略》中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和界定的内容为:该设备的通讯功能模块及定位功能模块都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范围,其认证的适用认证目录分别为“移动用户终端(1606)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GSM/GPRS用户终端设备、CDMA、CDMA lX、CDMA2000用户终端设备……”及“略驶记录仪(1117)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略驶记录仪、略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其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移动通信模块强制性认证有关要求的通知》“……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采用GSM( GPRS)、CDMA、TD-SCDMA、WCDMA、CDMA2000五种制式的移动用户产品应当申请CCC认证。上述五种制式移动通信模块的产品的强制性认证有关要求明确如下,(1)移动通信模块或者带有移动通信模块的产品(以下简称模块及相关产品)可接略,具备CCC目录内移动用户终端产品的功能,应申请CCC认证,符合移动用户终端的CCC认证检测要求。实施认证时,如模块可从产品上分离,则模块单独申请认证即可,检测在模拟最终适用通信功能的略检测认证。(2)如常有移动通信模块的产品除移动通信功能外,还具备CCC目录内其他产品的功能,则还应符合相应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的要求,应同时具备移动用户终端(1606)略驶记录仪(1117)的CCC认证或产品内的通信功能模块、定位功能模块分别具备移动用户终端(1606)略驶记录仪(1117)的CCC认证。
贵公司投标文件中北斗车载终端的3C略核查,原评审专家通过www.cnca.cn略查询情况如下:X市领略CCC认证证书有两张,其中一张产品略驶记录仪,证书编号为 ## ,状态为有效;另一张产品名称为无线智能定位终端,证书编号为 ## ,状态为撤销。
本项目变更结果的原因为:经原评审专家核查,本项目各投标文件未能按上诉要求提供齐全材料,不符合“▲北斗车载终端同时具备CCC证书,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原件备查),否则投标无效”的要求,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略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该项目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经向同级政府采略门报告并提交书面备案材料,本略理,并非属于违法改变中标结果。
三、质疑问题3.本次《变更公告》,被质疑人核查“略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属无中生有、断章取义、胡编乱凑、罔顾事实的违法判定。
答复:该项目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原因详见“质疑问题2”的答复,略质疑的本项内容属“无中生有、断章取义、胡编乱凑、罔顾事实的违法判定”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略述,略提质疑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X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略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的相关规定,有向政府采略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201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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