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电子检务工程建设变更公告[更正公告]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电子检务工程建设变更公告[更正公告]
(略) 建 (略) 有限 (略) 瑶族自治 (略) 电子检务工程建设(GCJN-GL- 点击查看>> ) (略) (一)
各竞标供应商:
一、采购项目名称:恭城瑶族自治 (略) 电子检务工程建设
二、采购项目编号:GCJN-GL- 点击查看>>
三、采购人名称:恭城瑶族自治 (略)
地址: (略) 苑1区8号
联系人及电话:黄先生 点击查看>>
四、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略) 建 (略) 有限公司
地址: (略) 市 (略) 区施家园路28号龙隐园I区E-3栋
项目联系人:全丽萍,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 点击查看>>
五、首次公告期: *
六、更正期: *
七、现对竞争 (略) 分内容做出如下更改:
(一)“第二章竞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项履约保证金原文为“履约保证金金额按成交价的5%(人民币,四舍五入到元)提供,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将履约保证金以转账、电汇形式缴入采购代理机构,再由采购代理 (略) 县政 (略) 履约保证金专户” 现更正为“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收取履约保证金,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二)“第五章签订合同”第27.1原文为“履约保证金金额按成交价的5%(人民币,四舍五入到元)提供,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将履约保证金以转账、电汇形式缴入采购代理机构账户,再由采购代理 (略) 县政 (略) 履约保证金专户。” 现更正为“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收取履约保证金,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三)“第五章签订合同”第27.2原文为“如果成交供应商没能按上述第27. (略) ,采购代理机 (略) 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取消该成交资格并没收其竞标保证金,并有权授予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资格或重新组织竞标。”现更正为“如果成交供应商没能按上述第27. (略) ,采购 (略) 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取消该成交资格并没收其竞标保证金,并有权授予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资格或重新组织竞标”。
(四)“第五章签订合同”第27.3原文为“货物安装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将《验收报告单》 (略) 县政 (略) ,并于每-十五之后凭履约保证金交款收据原件办理履约保证金退款手续,恭城县政 (略) 在十五个工作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成交供应商。如成交供应商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履约, (略)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现更正为“ (略) 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凭《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单》和履约保证金转款凭证向采购人申请办理退还手续,采购人不得额外要求供应商提交其他证明材料,并应当自收到退还资料之起5个工作内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五)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涉及以上更正内容的,作相应更正,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略) 建 (略) 有限公司
*
(略) 建 (略) 有限 (略) 瑶族自治 (略) 电子检务工程建设(GCJN-GL- 点击查看>> ) (略) (一)
各竞标供应商:
一、采购项目名称:恭城瑶族自治 (略) 电子检务工程建设
二、采购项目编号:GCJN-GL- 点击查看>>
三、采购人名称:恭城瑶族自治 (略)
地址: (略) 苑1区8号
联系人及电话:黄先生 点击查看>>
四、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略) 建 (略) 有限公司
地址: (略) 市 (略) 区施家园路28号龙隐园I区E-3栋
项目联系人:全丽萍,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 点击查看>>
五、首次公告期: *
六、更正期: *
七、现对竞争 (略) 分内容做出如下更改:
(一)“第二章竞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项履约保证金原文为“履约保证金金额按成交价的5%(人民币,四舍五入到元)提供,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将履约保证金以转账、电汇形式缴入采购代理机构,再由采购代理 (略) 县政 (略) 履约保证金专户” 现更正为“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收取履约保证金,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二)“第五章签订合同”第27.1原文为“履约保证金金额按成交价的5%(人民币,四舍五入到元)提供,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将履约保证金以转账、电汇形式缴入采购代理机构账户,再由采购代理 (略) 县政 (略) 履约保证金专户。” 现更正为“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收取履约保证金,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三)“第五章签订合同”第27.2原文为“如果成交供应商没能按上述第27. (略) ,采购代理机 (略) 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取消该成交资格并没收其竞标保证金,并有权授予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资格或重新组织竞标。”现更正为“如果成交供应商没能按上述第27. (略) ,采购 (略) 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取消该成交资格并没收其竞标保证金,并有权授予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资格或重新组织竞标”。
(四)“第五章签订合同”第27.3原文为“货物安装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将《验收报告单》 (略) 县政 (略) ,并于每-十五之后凭履约保证金交款收据原件办理履约保证金退款手续,恭城县政 (略) 在十五个工作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成交供应商。如成交供应商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履约, (略)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现更正为“ (略) 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凭《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单》和履约保证金转款凭证向采购人申请办理退还手续,采购人不得额外要求供应商提交其他证明材料,并应当自收到退还资料之起5个工作内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五)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涉及以上更正内容的,作相应更正,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略) 建 (略)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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