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医院关于对医联体远程医疗双向转诊平台(第二次)项目质疑答复的函
眉山市人民医院关于对医联体远程医疗双向转诊平台(第二次)项目质疑答复的函
(略) 关于对医联体远程医疗双向转诊平台(第 * 次)项目质疑答复的函
(略) :
供应商: (略) ,地址: (略) 市 (略) 区祥园路 * 号2幢 * 室,法定代表人:王浩宇,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委托代理人:吴焕新,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略) 因认为 (略) (略) 组织的 (略) 医联体远程医疗双向转诊平台(第 * 次)项目(项目编号:MSCG 点击查看>> )的招标文件参数要求及评分标准有排他性,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 * 年4月 (略) 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我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 * 十 * 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之规定,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
(略) 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第 * 条技术参数中的必要条件第 * 点“(2)所投产品按采购人要求 (略) (略) 、 (略) 、 (略) (略) (略) 远程 (略) 高度融合, (略) 服务 (略) 远程医疗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此次报价费用包含本项目费用,须提供书面承诺,并加盖公章。如果虚假承诺导致中标并签订合同,却无法实现者,除合同无效外,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此项必要 (略) (略) 范围使用了等这样的非明确性条款,在技术标准上使用了高度融合这样的没有确切定义的主观要求,并且在后续的技术标准上没有任何体现。以此作为资格要求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 * 章 第 * 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 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建议删除本条款。
答 复:对于质疑人提出的“此项必要 (略) (略) 范围使用了等这样的非明确性条款”,使用“等”词语并不是不明确,只是质疑人理解上有偏差, (略) 作为 (略) , (略) 是指省、 (略) ;对于质疑人提出的“在技术标准上使用了高度融合这样的没有确切定义的主观要求,并且在后续的技术标准上没有任何体现”, (略) 以提出“高度融合”是因为本项目 (略) 要 (略) 融合, (略) 服务 (略) 远程医疗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且后期 (略) (略) (略) 调整,我院只是为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融合,要 (略) 评估整个项目作出书面承诺,并未要求提供其相应的证明材料,所以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此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 *
(略) 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第 * 条技术参 (略) (略) 集成平台-集成平台中关于“▲接口集成:支持接口可视化配置工具实现平台、应用系统客户端与接入系统的接口集成解耦,具备用户级可视化接口系统、接口定义、接口版本管理等管理功能。接口方式支持Webservice、HTTP、数据库存储过程、数据库视图、数据库函数。(需提供用户自定义软件接口开发工具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要求,接口集 (略) 商都作为 * 个功能项,并不会针对此项目工具单独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事宜,这样的设置存在明显定制嫌疑,本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令禁止的条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我公司请求纠正该违法条款
答 复:用户自定义软件接口开发工具软件作为 (略) 医联体远程医疗双向转诊平 (略) 分, (略) (略) 的众多系统接口集成, (略) 要求供应商必须有独立实现系统接口集成的能力,故将“用户自定义软件接口开发工具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分项,并不是无效投标条款。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第1号),软件著作权属于国家认定的 (略) 有权人的唯 * 认证,也是采购人认定供应商有无相应成熟产品的重要依据。经调研,国内众多供应商满足此项要求,如 (略) 、 (略) 、 (略) (略) 等,质疑人只 (略) 质疑,并无事实依据也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明该条有明显定制嫌疑,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之规定,此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 *
针对招标文件中第 * 章评标办法中的4.3综合评分明细表中2业绩及综合实力8%“投标人近2年内成功实施过的类似项目案例(指区域性案例),提供国家 (略) 业绩案例,有的得2分。(须同时提供中标证明文件及合同复印件加盖鲜章,提供中标链接备查)5、投标人 (略) 客户数量至少 * 家,得1分;低于 * 家不得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鲜章,提供中标链接备查)”,我公司认为:本评分要求某时间段2年,某个级别(国家 (略) ),某个数量级( * 个以上)的案例 * 个特定条件的设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条第 * 款的“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相冲突,且明显排斥了中小微企业的参与投标的可能性,违背了“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条款,存在 (略) 为。我公司请求纠正该违法条款。
答 复: (略) 文件中综合评分明细表第2点业绩及综合实力中第4条“投标人近2年内成功实施过的类似项目案例(指区域性案例),提供国家 (略) 业绩案例,有的得2分(须同时提供中标证明文件及合同复印件加盖鲜章,提供中标链接备查),投标人 (略) 客户数量至少 * 家,得1分;低于 * 家不得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鲜章,提供中标链接备查)”提出质疑,我院决定修改为:“投标人近2年内成功实施过的类似项目案例(指区域性案例), (略) 业绩案例, * 个业绩得1分,最多得3分(须同时提供中标证明文件及合同复印件加盖鲜章,提供中标链接备查)”。
综上,我院认为供应商 (略) 质疑事项 * 、 * 条不属实,属无效质疑,对于质疑事 (略) 已做修改, (略) 。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 * 个工作日内 (略) 门依法提起投诉。
(略)
* 年4月有 * 日
(略) 关于对医联体远程医疗双向转诊平台(第 * 次)项目质疑答复的函
(略) :
供应商: (略) ,地址: (略) 市 (略) 区祥园路 * 号2幢 * 室,法定代表人:王浩宇,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委托代理人:吴焕新,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略) 因认为 (略) (略) 组织的 (略) 医联体远程医疗双向转诊平台(第 * 次)项目(项目编号:MSCG 点击查看>> )的招标文件参数要求及评分标准有排他性,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 * 年4月 (略) 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我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 * 十 * 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之规定,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
(略) 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第 * 条技术参数中的必要条件第 * 点“(2)所投产品按采购人要求 (略) (略) 、 (略) 、 (略) (略) (略) 远程 (略) 高度融合, (略) 服务 (略) 远程医疗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此次报价费用包含本项目费用,须提供书面承诺,并加盖公章。如果虚假承诺导致中标并签订合同,却无法实现者,除合同无效外,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此项必要 (略) (略) 范围使用了等这样的非明确性条款,在技术标准上使用了高度融合这样的没有确切定义的主观要求,并且在后续的技术标准上没有任何体现。以此作为资格要求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 * 章 第 * 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 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建议删除本条款。
答 复:对于质疑人提出的“此项必要 (略) (略) 范围使用了等这样的非明确性条款”,使用“等”词语并不是不明确,只是质疑人理解上有偏差, (略) 作为 (略) , (略) 是指省、 (略) ;对于质疑人提出的“在技术标准上使用了高度融合这样的没有确切定义的主观要求,并且在后续的技术标准上没有任何体现”, (略) 以提出“高度融合”是因为本项目 (略) 要 (略) 融合, (略) 服务 (略) 远程医疗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且后期 (略) (略) (略) 调整,我院只是为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融合,要 (略) 评估整个项目作出书面承诺,并未要求提供其相应的证明材料,所以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此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 *
(略) 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第 * 条技术参 (略) (略) 集成平台-集成平台中关于“▲接口集成:支持接口可视化配置工具实现平台、应用系统客户端与接入系统的接口集成解耦,具备用户级可视化接口系统、接口定义、接口版本管理等管理功能。接口方式支持Webservice、HTTP、数据库存储过程、数据库视图、数据库函数。(需提供用户自定义软件接口开发工具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要求,接口集 (略) 商都作为 * 个功能项,并不会针对此项目工具单独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事宜,这样的设置存在明显定制嫌疑,本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令禁止的条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我公司请求纠正该违法条款
答 复:用户自定义软件接口开发工具软件作为 (略) 医联体远程医疗双向转诊平 (略) 分, (略) (略) 的众多系统接口集成, (略) 要求供应商必须有独立实现系统接口集成的能力,故将“用户自定义软件接口开发工具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分项,并不是无效投标条款。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第1号),软件著作权属于国家认定的 (略) 有权人的唯 * 认证,也是采购人认定供应商有无相应成熟产品的重要依据。经调研,国内众多供应商满足此项要求,如 (略) 、 (略) 、 (略) (略) 等,质疑人只 (略) 质疑,并无事实依据也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明该条有明显定制嫌疑,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之规定,此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 *
针对招标文件中第 * 章评标办法中的4.3综合评分明细表中2业绩及综合实力8%“投标人近2年内成功实施过的类似项目案例(指区域性案例),提供国家 (略) 业绩案例,有的得2分。(须同时提供中标证明文件及合同复印件加盖鲜章,提供中标链接备查)5、投标人 (略) 客户数量至少 * 家,得1分;低于 * 家不得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鲜章,提供中标链接备查)”,我公司认为:本评分要求某时间段2年,某个级别(国家 (略) ),某个数量级( * 个以上)的案例 * 个特定条件的设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条第 * 款的“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相冲突,且明显排斥了中小微企业的参与投标的可能性,违背了“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条款,存在 (略) 为。我公司请求纠正该违法条款。
答 复: (略) 文件中综合评分明细表第2点业绩及综合实力中第4条“投标人近2年内成功实施过的类似项目案例(指区域性案例),提供国家 (略) 业绩案例,有的得2分(须同时提供中标证明文件及合同复印件加盖鲜章,提供中标链接备查),投标人 (略) 客户数量至少 * 家,得1分;低于 * 家不得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鲜章,提供中标链接备查)”提出质疑,我院决定修改为:“投标人近2年内成功实施过的类似项目案例(指区域性案例), (略) 业绩案例, * 个业绩得1分,最多得3分(须同时提供中标证明文件及合同复印件加盖鲜章,提供中标链接备查)”。
综上,我院认为供应商 (略) 质疑事项 * 、 * 条不属实,属无效质疑,对于质疑事 (略) 已做修改, (略) 。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 * 个工作日内 (略) 门依法提起投诉。
(略)
* 年4月有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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