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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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 章 招标公告………………………………………………………………( )
第 * 章 投标人须知……………………………………………………………( ) (略) (略)
(略) 省招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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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 章 招标公告………………………………………………………………( )
第 * 章 投标人须知……………………………………………………………( )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
* 、投标人须知 ………………………………………………………………( )
( * )总则…………………………………………………………………………( )
( * )招标文件……………………………………………………………………( )
( * )投标文件……………………………………………………………………( )
( * )开标规定……………………………………………………………………( )
( * )资格后审……………………………………………………………………( )
( * )评标定标……………………………………………………………………( )
( * )中标确认……………………………………………………………………( )
( * )合同授予……………………………………………………………………( )
( * )相关规定……………………………………………………………………( )
(十)附件…………………………………………………………………………( )
第 * 章 评标办法………………………………………………………………( )
第 * 章 投标文件格式 …………………………………………………………( ) * 、资格后审文件格式…………………………………………………………( )
* 、商务文件格式………………………………………………………………( )
* 、技术文件格式………………………………………………………………( )
第 * 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
第 * 章 施工图纸………………………………………………………………( )
第 * 章 工程量清单……………………………………………………………( )
第 * 章 招标控制价……………………………………………………………( )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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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章 招标公告
(略)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
其招标前期工作已完成,经 (略) 市 (略) 以 阳发改投资【 * 号和阳发改投资
【 * 】 * (略) (略) 门备案。 (略) ,选定施工承包单位。
1、本次招标项目的概况如下:
1.1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沿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新建 DN * 供水管道约
* 米,其中 DN * 主供水管道约 * 米,跨路连接、预埋 DN * 供水管道约 * 米,配套
完善检修阀门井、排泥及排气阀井等,建安工程费约
点击查看>> . * 元。本工程不划分标段。
1.2 工程建设地点 (略) 区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
1.3 计划开工日期为 * 年 9 月 ,计划竣工日期为 * 年 * 月 ,工期为 * 日历天;
1.4 工程质量要求达 国家合格 标准。
2、招标范围:该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 (略) 内容。
3、投标人 (略) (略) 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或以上)
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人。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公路与市政公用工程 (略) 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
育培训合格证或市政公用工程建造师注册证书(含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略) 省外的投标人应具
备 * 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投标人须提供阳 (略) (略) 中“ (略) 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
的本企业信息表打印件(或扫描件)作为诚信登记手续,但本企业的《 (略) 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
理手册》打印件(或扫描件)可不需提供;省外企业还须提供广 (略) 中“进粤企业和人
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的本企业进粤诚 (略) 页的打印件原件作为进粤诚信登记手续。
并将上述诚信登记打印件(或扫描件)装订于资格后审文件。上述诚信登记打印件(或扫描件)
(略) 文件发出后至截标时间前,如(打印或扫描时间)不在本时间
段或无显示时间则以开标当日查询的实际情况为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略) 理。
6、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方式
7、招标决标方式:公开招标(合理低价法)
8、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单价合同承包方式
9、 (略) : (略) 市公 (略)
* 、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布时间为 * 年 8 月 8 日至 * 年 8 月 * 日。
* 、投标人应登录 (略) 市公 (略) (网址:http:/
点击查看>> )下载招标文件
(含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及相关资料;并在该项目截标时间前登录 (略) 市公共
(略) 投标系统平台, (略) 人委托
的 (略) 市公 (略) 保证金专户( (略) 投标平
(略) 获取)。
* 、投标人应于 * 年 8 月 * 日 9 时 * 分至 * 时 * 分将投标文件提交到 (略)
市公 (略) * 楼 * 、 * 开标室,开标会将于同 * 时间、 (略) 。逾期送达或者不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招标人)
点击查看>> (代理人)
点击查看>> ( (略) )
招 标 人 :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伟信 (略)
* 年 8 月 8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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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章 投标人须知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凡有□∨或■ (略) 投标人须知选定内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1.2 招标人 (略)
1.3 招标代理机构 (略) 伟信 (略)
1.4 工程名称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
路)
1.5 建设地点 (略) 区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
1.6 建设规模
沿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新建 DN * 供水管道约
* 米,其中 DN * 主供水管道约 * 米,跨路连接、预埋
DN * 供水管道约 * 米,配套完善检修阀门井、排泥及排气
阀井等,建安工程费约
点击查看>> . * 元。本工程不划分标段;
2.1 资金来源情况
□√国有 * %,其中:□√政府 * %;□集体 %;
□私营 %; □外资 %;□其它 。
2.2 资金到位情况
□√全部到位 □ * %以上到位 □ * %以上到位
□启动资金到位 □
3.1
3.2
招标范围
及标段划分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 (略) 内容
本工程不划分标段
4.1 投标人
资质等级要求
资质条件: (略) (略) 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
工总承包 * 级(或以上)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人。
4.2 项目负责人资格
要求
项目负责人资格:公路与市政公用工程 (略) 省小型工程项
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或市政公用工程建造师注册证书
(含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略) 省外的投标人应具备 * 级建造师
注册证书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3 是否接受联合体 □√不接受
□接受
4.6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5.1
5.2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
分包人资质要求: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4
6.1 现场踏勘
不组织(自行踏勘),
踏勘地址: (略) 区马曹路
9.0
* .0
招标人澄清、修
补或答疑期限和
投标人质疑期限
1.招标人澄清、修补或补充期限:投标截止日期 * 日前。
2.投标人质疑期限:投标截止日期 * 日前。
3.招标人答疑期限:投标截止日期 7 日前。
* .1 承包方式 采用单价合同承包方式。
* .1
* .2 质量标准 1、本工程验收达到国家合格或优良 标准。
* .3 工期要求
* 年 9 月计划开工 , * 年 * 月计划竣工。
招标工期: * 日历天
* .0 工程预付款
及进度款
1.预付款
□√没有预付款。
□有预付款,预付款按合同价款的 %,即 元。
2.进度款
进度款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按月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
人报送的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准的进度预算及监理提交的工程
进度款支付证书后,次月 * 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按完成实际
工程量的 * %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付至合同承包价(不
含暂列金额)的 * %时,不再支付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结算送财
(略) 门审定,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按财审审定的
结算支付工程款至 * %,剩余 * %的工程款在工程验收后满 *
年和满 * 年时分两次各支付 * %(含 3%维修保证金,如有费用
产生,按实际发生扣除), (略) 欠工程款不计利息,到
期再不能支付的工程款按 (略) 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
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略) 分需财政资金到位后支付,不
计利息。
* .1 工程报价方式
和报价要求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人设置
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为
点击查看>> . * 元人民币(大写: * 佰 * *
* 万零 * 佰 * * * 圆 * 角 * 分),其中:①安全文明施工费 (含
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下同) * 0. * 元;②建
筑意外伤害保险费 * . * 元;③暂列金额为
点击查看>> . * 元,
上述 * 项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得参与浮动,否则作无效
(略) 理。
(略) 人设置的投标报价上限
点击查看>> . * 元﹝投标报价上限=招标控制价× * %﹞,否则作
(略) 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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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
投标有效期
□ * 天内有效 □ * 天内有效
□√ * 天内有效 □ 天内有效 (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
(略) 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 .1 投标保证金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 0 元人民币(大写:
* 万 * 仟元整)。投标人应在该项目截标时间前登录 (略) 市公
(略) 投标系统平台,将其投标保证金(不
少于本项目规定的金额) (略) 人委
托的 (略) 市公 (略) 保证金专户(投标保证金收款帐
(略) 投 (略) 获取)。
(略) , (略) 代理机构、公共资源
(略) 、 (略) 门“ * 方解密”的方式共同确认按要求
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单。 (略) 文件要求
提交项目投标保证金或不能 (略) 单独提交其已加盖
本企业公章的本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的,视为投标
人自动放弃其投标资格。
注:1、由于本招标项目需通过 (略) 市公 (略)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 实施“ * 方解密”的方式共同确认按
要求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单,各投标人应在提交本招
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前,到市电子政务办办理登录 (略) 市公共资
(略) 投标系统平台的数字证书,以确保按规定
提交投标保证金(以系统平台显示的投标保证金信息为准);
2、因电子招标投 (略) 系统对接会需要 * 定时间,
(略) (略) 需时间,尽早完成保证金的缴纳手续,
以免耽误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0 投标文件编制
要求
(略) 文件的投标人须知第2 (略) 装
订、密封和标记。
* .0 投标文件份数
及要求
□√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不少于(各 * 份正本, * 份
副本),必须胶装书状成册。
□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不少于(各 * 份
正本, * 份副本),必须胶装书状成册。
技术文件(如有)的页数、双面打印以及投标文件副本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
第 * .4款规定。
* .1 投标文件提交的
时间及地点
提交起止时间: * 年 8 月 * 日 9 时 * 分至 * 时 * 分
投标截止时间: * 年 8 月 * 日 * 时 * 分
现场提交地址: (略) 市公 (略) * 楼 * 、 * 开标室
* .1 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 * 年 8 月 * 日 * 时 * 分
开标地点: (略) 市公 (略) * 楼 * 、 * 开标室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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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参加开标会议
人员要求
1.参加开标会议人员应同时凭本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证
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证件)进场,并接受交
(略) 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核验;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
同时参加开标会;
3.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 (略)
单独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
身份证明(证件)。(备原件核查)
* .4 随机选取入围
投标人
1、合理低价法评标的选取入围投标人办法
(具体操作办法应符合投标人须知附件 3 的规定)
* .2 (略)
(略) (略) 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抽取评标专家 5 人(5 人以上单数),其中应抽专家 5 人,备
选专家 0 人。
2.本项 (略) 组成人员应为 5 人(5 人以上单数)。
* .1 (略) (略) 成员 (略) 组成人员相同。
* .0
* .0 评标定标办法
本项目选定下列评标办法:
□√合理低价法:取商务文件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 * 中标
候选人。
当投标人的商务文件评审得分相同时,以报价低的排序为
前;当商务文件评审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时, (略) 抽签方
式确定排序。
□综合评估法:取综合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 * 中标候选
人。
当投标人的综合总得分相同时,以报价低的排序为前;当
综合总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时, (略) 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 .0 项目评标方式 □√明标评标:所有投标文件均采用明标评标方式。
□明暗结合:技术文件采用暗标, (略) 分采用明标评标。
* .2
中标通知书
发放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 7 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
知书。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届满 * 日前发出中标通知
书,否则,应当按照本投标人须知 * .2 款的规定延长投标有
效期。
* .1
履约担保
要求
中标人应当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 * (略) 人
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工程承包合同价的 * %。
*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略) 人提交下
列担保方式:
□√ (略) 分支机构以上(含分支机构) (略) 门出
具的 (略) 履约保函。 □√当 (略) 出具的工程履约保函。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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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履约担保。
* 、□ 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略) 人提交
下列担保方式:
□ (略) 分支机构以上(含分支机构) (略) 门出具
的 (略) 履约保函。
□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
□由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备注:1、在选定项目投资类型时同时选定担保方式(可单选或多选);
2、选用现金形式的履约担保, (略) 人指定
的账户, (略) 人、监理单位和中标人 * 方共同管理,各方应
签订管理协议,做到专款专用。
* .0 合同备案 详见投标人须知第 * .1 条款
其他要求
1、中标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 * 个工作日内提供办理合同
备案、 (略) 需的应由承 (略) 有材料,并协助
发包人办理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证;若中标人不能按本投标人
须知第 * .1 (略) 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
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承包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
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 (略) 分予以
赔偿。并保留进 * 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2、中标单位决标后在签订合同时需提供已盖章的投标文
件(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PDF 版光盘 * 份。
3、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要参加有关本项目
的所有会议,包括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等,否则每次罚款 *
元,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
款中扣除。并保留进 * 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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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须知
( * )总则
1.工程项目概况
1.1 根据《 (略) 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
具备招标条件, (略) 方式选定承包人。
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工程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标段划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人资格要求
4.1 (略) 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4.2.1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从投标截止时间起不得在其他建设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
4.3 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略) 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各方
权利义务;
(2)由同 * 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 (略) 项目中投标。
4.4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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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 (略) 服务的;
(3)为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 (略) 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因违反国家、省的工资支付规定和《 (略) 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
法》(阳府〔 * 〕 * 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有拖欠或克扣 (略) 为,被住房规划建设
(略) 门 (略) 准入、招投 (略) (略) 罚期限内的;
( * ) (略) 代理机构同为 * 个法人代表的;
( * ) (略) 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 * ) (略) 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4.5 单位负责人为同 * 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 * 标段投标或
(略) 项目投标。
4.6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投标人 (略) 述的资格后审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5. 分包
5.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也不得
对依法实施的 (略) 干预,应当允许投标人将 (略) 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
行分包。
5.2 投标人拟将允许分包的 (略) 分非主体、非关 (略) 分包的,应当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
限制性条件,并按照第 4 章的规定提供分包人候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6. (略)
6.1 招标人不集中 (略) ,由投标人按投标人 (略) 述地点,自己组织对
(略) 及 (略) 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 (略) (略) 资
料。投标人 (略) 所发生的自身费用及 * 切责任事故。
6.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 (略) 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
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7. 通用规定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7.1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7.2 货币名称
招标投标文件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7.3 计量单位
招 (略) 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4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7.5 保密责任
(略) 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6 本 (略) (略) ,除特别指明外,是指 (略) 市公 (略) 站(网址:
http:/
点击查看>> )。
7.7 (略) 指天或日均为日历天,工作日均为国家机关法定工作日,时间均为 (略)
时间。
7.8 (略) 称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中标下浮率),其计算公式为:承包人报价浮
动率(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格-安全文明施工费)/(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 * %。
7.9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 * 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
不 * 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7. * (略) 称的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从投标截止时间起不得在其他建设工程
担任项目负责人,其中“在其他建设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的起止时间是指:在本招标项目以
外的招标项目以中标结果公示时间首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直接发包项目以签订
施工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
7. * (略) 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 (略) 活动有直接和
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7. * (略) 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县本级财政 * 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政府融资等其他财 (略) 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 * )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组成
8.1 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 * 章 招标公告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第 * 章 投标人须知
第 * 章 评标办法
第 * 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 * 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第 * 章 施工图纸
第 * 章 工程量清单
第 * 章 招标控制价
8.2 除 8.1 内容外, (略) 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和答
疑内容,构成招标 (略) 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发布、获取、修改或澄清
9.1 (略)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略) 和招
标文件, (略) 备案后方可发布。
招标公告应按规定在 (略) 市公 (略) 、 (略) 省招 (略) 上同时发布,其中招
标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及相关资料须 * 同在 (略) 市公 (略) 上
发布。招标控制价发布的内容应具体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单项费用、主要材料价格
等,但不得采用以工程总价金额方式公布。 (略) 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截标时间止,最
短不得少于 * 日。
9.2 (略) 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
控制价等)及相关资料。
9.3 (略) 上发布后, (略) 文件有遗漏或不够完善的,可以对已发布的
(略) 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其澄清、 (略) 管
理部门备案后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 日前以 (略) 上公布。澄清、修改或补充
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 日的,并且其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
制的,招标人应相应顺延截标时间。 (略) 文件的补充,是招标 (略) 分。
9.4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等在同 * 内容的表述上不 * 致时,以网
上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5 招标文件的澄清、 (略) (略) 分,具有约束作用。投标
(略) 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招 (略) 通知。投标人因
自身原因未能获取澄清、修改 (略) 造成的后果, (略) 承担。
* .招标文件的质疑和答疑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 (略) 文件后, (略) (略) 有内容, (略)
(略) 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发现招标文件缺损、 (略) 文件有任
何疑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 (略) 人提出质疑要求,且不
得有任何可识别投标人及其人员的标识。
* .2 (略) (略) 上疑问,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7 日前
(略) 文件的疑问, (略) (略) 门备案后
在网上发布。 (略) 文件的补充,是招标 (略) 分。
* .3 (略) (略) 分,具有约束作用。 (略) 上下
(略) 文件的答疑,招 (略) 通知。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获 (略) 造
成的后果, (略) 承担。
* .工程承包方式
* .1 本招标工程采用单价合同承包方式。
* .2 (略) (略) 由 (略) 组织采购供应,但所有材料必须与投标文件材料
相符,并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
* .工程质量、工期及有关要求
* .1 中标单位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完成本工程施工任务。工程
验 (略) 的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工程质量验评标准、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技术说明书
等设计、技术文件为依据。
如施工质量不合格,中标单位须负责返工直至达到合格要求,所造成的损失和 * 切费用由
中标单位负责。
* .2 工期的要求及规定
(1)中标单位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日历天(含节假日、停水、停电、风雨天在
内)内完成 (略) 施工项目。开工及竣工日期以承包合同签订规定为准。
(2)因建设单位原因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的其工期可相应顺延,但必
须经 (略) 签证。
* .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及有关规定在双
方承包合同专用条 (略) 。
* .工程竣工结算办法
* .1 本工程采用单价合同承包方式,结算时有下列情况的给予调整: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1)发包人引起的工程变更及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自然灾害;
(3)招标文件规定可调整的和 * * 双方约定其他因素;
(4)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调整的因素。
* .2 因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偏差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
照下列约定确定综合单价: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以下情况的
变更工程项目,其工程量增减幅度超过 * % (略) 控制价的综合单价(若有错
漏则以调整后为准)×(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确定。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格-安全
文明施工费)/(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 * %。
(1)变更工程项目增加工程量, (略) 控制价的综合单
价;
(2)变更工程项目减少工程量, (略) 控制价的综合单
价×(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3)未标单价或合价的项目。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
项目的综合单价,但所参照的类似项目应符合本条第 1 款的相关规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
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基准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
并经合同双方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最终结 (略) 门的审核结果为准。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 (略) 调查等取得
有合 (略) 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并经合同双方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
款的依据,最终结 (略) 门的审核结果为准。
* .3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 (略) 期间出现设计图纸
(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 * 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
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第 * .2 条的相关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
的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计价与设计图纸匹配,且投标前无相应答疑的除外)。
* .4 (略) 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且招标控制价也缺项, (略) 分项
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 * .2 条的相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但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而招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标控制价不缺项,且投标前无该项目答疑的除外。
* .5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 (略) 期间出现设计图纸
(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 * 项目的特征描述 * 致,但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组
价存在错漏,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结算时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
招标图纸应予计量的工程量×( (略) 控制价综合单价-原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 ×(1-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增减额。
* .6 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结算时按规定的计算标准调整合同价款。
* .7 (略) 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根
据合同约定,按以下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1、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 (略) 期价格与基准价格
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调整人工费,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
外。
2、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 5%时, (略) 分的价格应予调整。按
照合同工程发生的数 (略) 期价格与基准价格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但应扣除合同当
事人双方不利 * 方承担上述幅度的风险费用。
3、 (略) 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
4、 (略) 期价格、基准价格原则上应当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5、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发包
人可根据工程资料, (略) 调查等有合 (略) 价格,给定相应的基准价格。 (略)
期价格由工程参建各方根据工程资料和计价办法, (略) 调查等有合 (略) 价格提出
相应的价格,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基准价、 (略)
期价格均由建设项 (略) 门核定。
6、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不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因素。调整价款应单独列项,列入
分部分项工程费。
7、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 (略) 期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
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 .8 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工程结算由建设项 (略) 门审核。
* . (略) 控制价编制依据及说明
* 、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 (略)
2、工程建设地点: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
* 、工程审核内容
工程主要内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
* 、审核说明
1、建设单位提供的《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
施工图等资料。
2、计价依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年《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 * 年《 (略) 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3、 (略) :管理费地区类别按 * 类标准计取;利润按人工费的 * %计取;材料检
验试验费,市 (略) 分项工程费的 0.2%计取;预算 (略) 分项工程费的 2%计取;
根据粤建市函【 * 号文:税金按 * %计算;根据粤建标函【 * 号:施工扬尘
污染防治费、用工实名管理费分别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 .5%及 6%计取。
4、人工及材料单价按 * 年 5 月份《 (略) 市工程造价信息》、缺项材料价格参考造价通
(略) 价。
5、该工程 * 年 9 月 * 日已出结论,根据业主《关于重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预算评审结论的申请》按 (略) 最新信息价及最新相关
(略) 调整。 ( * )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1 投标文件由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组成
* .2 资格后审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2.1 投标承诺书;
* .2.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2.3 授权委托书;
* .2.4 投标人 * 般情况表;
* .2.5 联合体投标情况表(如有);
* .2.6 拟定分包人情况表(如有);
* .2.7 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
* .2.8 其它资料。
* .3 商务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3.1 投标函;
* .3.2 投标人应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 .3.3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 .4 技术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技术文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编制时应按照第 * 章要求的投标文件格式及遵
循有关投标文件编写目录及要求。
* .4.1 组织机构
* .4.2 施工方案
* .4.3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 .4.4 机械设备、劳 (略) 投入计划
* .4.5 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
* .4.6 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措施
* .4.7 质量保证措施
* .4.8 新技术的应用
* .投标文件格式
* .1 投标文件包括本投标人须知第 *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
(略) 提供的 (略) 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 .2 (略) 文件的 (略) 材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
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将被拒绝。
* .投标报价
* .1 (略) 文件投标人 (略) 规定的方式。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 .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投标人须知第 3 (略) 工程范围
(略) ,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 .4 采用综合单价报价的, (略) 文件给予修改, (略) 人提供
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 * 项目只允许有 * 个报价。任何
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以接受。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
支付,并视为该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内。
* .5 投标人应按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
息等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 .6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结算时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 .7 投标人投标报价书计算有误时,实施后结算按以下办法调整:
* .7.1 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乘以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值高于投标合价的,结算时综合单价按 A
值计算,低的则不作调整(其中:A=分部分项工程投标合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
* .7.2 (略) 报价累计值高于投标总价的,结算时,综合 (略) 分项工程综合
单价乘以 B%进行调整,低的则不作调整(其中:B%=投标总报价/调整后总价,调整后总价是投
标人投标报价书计算无误或经第 * .7.1 条款修 (略) 分项工程总价)。
* .8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略) 省建设工
程综合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 (略) 情况、施工设计图纸、 (略) (略) 门和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 (略) 价格,并结合企业自身实力、施工、
技术和资金能力,以及企业自 (略) 报价,但不得低于企业自身成本报价竞争。
* .9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
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
不被批准。
* .投标有效期
* .1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本招标工程投标有效期见本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间, (略) 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 .2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形成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书面文件报
(略) (略) (略) 有投标人。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者被允许修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
投标无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
* .1 投标人应按本投标人 (略) 规定的数额和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
(略) 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 * 致。
* .2 (略) 投标系统平
台, (略) 人委托的 (略) 市公 (略) 保证金
专户。 (略) 投 (略) 获取。
* .3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主办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
联合体中主办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 .4 (略) ,投标人须单独提交其已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本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
证复印件; (略) 代理机构、公 (略) 、 (略) 门登录 (略) 市公共资源
(略) 投标系统平台,通过“ * 方解密” (略) 文件要求缴纳了投
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单。
* .5 (略) 确认,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 * , * 律按照未能提交 (略) 理,视为投
标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1)投标人不能 (略) 单独提交其已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本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复印件的;
(2)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是 (略) 基本账户转入,而是从 (略) 基本账户
或其分支机构或 (略) 账户转入的;
(3) (略) 文件指定的账户转入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的;
(4) (略) 文件规定的金额或时间转入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的。
* .6 评标会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全额退还前 * 名中标候选人之外的投标人的
投标 (略) 同期存款利息;承包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全额退还前 * 名中
标候选人的投标 (略) 同期存款利息。
* .7 有下列情形之 * ,招标人应在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招标终止;
(2) (略) ;
(3)投标人拒绝在投标有效期限终止之后延长投标有效期限。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8 有下列情形之 * ,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 .8.1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限终止期间撤回投标文件的;
* .8.2 (略) 人签订
(略) 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 .8.3 (略) 为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无效的;
* .8.4 法律、法规、规章或招标文件规定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 .投标文件的编制
* .1 (略) 文件第 4 章“投标文件格式”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
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 * 般由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如有)组成,不需技术
文件评审的项目 * 般不用编制技术文件。
* .2 (略) 文件格式在注明要签字盖章的位置由规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盖章、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签字或盖章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投标文件将 (略) 理。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
签署授权委托书,同 * 项目的授权委托书只能委托 * 名代理人。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
签字、 (略) 文件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 .3 除投 (略) 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 (略) 间插字或无增删。如有
修改, (略) 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4 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后审文件和商务文件内页统 * 用白色 A4 复印纸黑色字体打印
(相关证书、证件及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中的字体不受此限,其中商务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
项手写无效),每册封面均须统 * 使用 A4 纸封面;技术文件须编制目录,内页自正文(不含目
录)起逐页标注连续页码(以阿拉伯数字“1”开始),内页正文不得少于 * 页,不得超过
* 页,不得分册编制,目录及内页须统 * 使用白色 A4 复印纸黑色字体双面打印,封面须统
* 使用白色 A4 纸封面。投标文件应胶装书状成册,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签字,字迹应
清晰易于辨认。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应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字体为黑色字体。
投标文件副本内页如需从正本复印的, (略) 有需签字盖章 (略) 签字盖章,从正
本复印的签字盖章无效。
* .5 投标文件中技术文件(如有)正本封面须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
字或盖章,但副本均不得签字、盖章或体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名或可以认为是投标人或其人
员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获奖称号或其他不符合常规可以判定投标人的标识或文字。
* .6 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文件(如有)正本和副本须分别密封,正本密封在 * 个内层包封,副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本密封在另 * 个内层包封,两个内层包封(可注明正副本)再合包密封在 * 个外层包封中。
* .7 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后审文件正本和副本共同密封在 * 个外层包封中,也可按技术文
件方法包封。商务文件的包封同资格后审文件。
* .8 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文件(如有)的内层和外层密封上均应注明如下 * 项内容,多注或少
注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内层密封注明正副本除外):
(1)工程名称;
(2)招标工程编号;
(3)招标人名称;
(4)投标文件的内容(如技术文件)。
* .9 投标文件中资格后审文件和商务文件密封上的标注内容均不能少于技术文件密封上
应注明的 * 项内容,其密封上可出现投标人单位名称。
* . * 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文件(如有) 的内层和外层密封上不得出现投标人单位名称,密封
(略) 可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资格后审文件和商务文件 (略) 可加盖密封章或
加贴密封条。
* . * 投标文件未按照上述要求编制、装订、密封和标记的,其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
件。
* .投标文件的提交
* .1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及其投标保证
(略) 文件规定的 (略) 市公 (略) 开标地点。
* .2 招标人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
退回给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 .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 3 家的,本次招标活动失败,招标
(略) 方式,招标人不负担因此次招
标失败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 * ) 开标规定
* . 开标
* .1 招标人应按本投标人 (略)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拟参加本项目投标
的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参加开标会。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2 投标人参加开标会人员 * 般不得超过 3 人,其人员应持本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
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证件)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室递交投标文件。若
因投标人未带齐相关证明资料而导致无法办理截标手续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招标人相关工
作人员也应持本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证件)
参加开标会。
* .3 投标人应在开标会上提供与本次投标活动相关的文件及证书原件 (略)
( (略) )核验。
* .4 (略) 代理机构主持,其程序如下:
(1)开标会开始,主持人宣布会议纪律和注意事项;
(2) (略) 人、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等单位
代表情况;
(3) (略) , (略) 代理机构、 (略) 、 (略) 门登录 (略) 市公共
(略) 投标系统平台,通过“ * 方解密” (略) 文件要求缴纳
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单
(4)按照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先后顺序,招标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代表依次对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 (略) 核验,同时检查
其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宣布核验结果;
(5)对人员身份核验、 (略) 文件要求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的投
(略) 编号,每个合格投标人对应 * 个编号;
(6)从已编号的合格投标人中依次随机摇珠抽取入围投标人(具体操作办法应符合投标人
须知附件 3 的规定);
(7)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等单位代
表对开标结果(含人员身份核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和入围投标人名单)
进行签字确认;
(8)工作人员开启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符合要求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数据逐项
在图板上公布;
(9)各入围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等单位代表对入围
投标人投标报 (略) 签字确认;
( * ) (略) 文件的要求,工作人员将符合条件的有效入围投标人的资格后审文
件送资格审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开标会结束。
* .5 招标人对 (略) 记录,并存档备查。
* .6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 (略) 提出, (略) 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 .1 开标时,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 * 的,其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选取
入围投标人环节、资格后审和评标:
* .1.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未同时按时参加开标会议
或未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查验的(包括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委托代理
人授权委托书);
* .1.2 投标人未提供与本次投标的相关文件及证书原件给开标评标会核验的;
* .1.3 投标文件未按照本投标人须知第 * 条装订、密封和标记要求提供的;
* .1.4 (略) 文件要求送达指定地点的;
* .1.5 (略) 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及其相关手续
的。 ( * ) 资格后审
* . (略)
* .1 (略) 人依法组建,负责资格审查具体工作,资格后审工作在开标
后评标 (略) 。 (略) 代理机构应当配合有关专家做好资格审查工作,但不能
对资格审查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
* .2 本项目 (略) 组成人员数见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全部按有关规定从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首先推选 (略) 主任,由主任主 (略) 工作。
* .资格后审评审标准
* .1 (略) 项目的资格后审文件, (略)
项目基本情况和资格后审的目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 .2 对各有效入围投标人资格的后审,将依据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后审文件和本投标人须
知要求提供的能够被恰当证实的资料,以及本工程投标人须知附件 1 中约定的资格后审必要合
格条件标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3 详细评审前, (略) (略) 份成员对各有效入围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后审
文件材料中的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等有关证书、证明资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
(略) 审查验证。各投标人应按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本工程投标人须
知附件 1 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证书、证明资料文件原件接受审查验证。
* .4 未能按投标人须知附件1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提交相关原件接受审查验证的
或无复印件的或复印件与原件不 * 致的,资格后审文件资料中相对应的内容不予确认,因此导
致其投标资料不符合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要求的,应视为无 (略) 理。审查验证后,有关
人员应形成书面审查验证记录,作为详细评审的依据。
* .合格投标人确定
* .1 (略) 根据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的要求和相关证书、证明资料文件
原件审查验证结果记录,对有效入围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后审 (略) 详细评审。 (略) 满
足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人即确定为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
* .2 (略) 审查过程中如出现疑问,可要 (略) 澄清说明。
* .3 (略) (略) 审查职责,对同 * 个问题不 * 致的,按程序要求记录。
(略)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查结果 (略)
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 .4 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 (略) 人提交资格后审结果的书面报告。当
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 3 家时, (略) 投标程序, (略) 或报
(略) 方式。( * ) 评标定标
* . (略) 组成
* .1 资格后审工作结束后,评标工作 (略) (略) 专家 (略) 负
责, (略) 组成人员数见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各评委应 (略) 主任,由主任
主持评标工作。 (略) 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
担个人责任。
* .2 (略) 文件的评标办法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进
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3 (略) 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略) 认定为以低于成本
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 .4 (略) (略) 评标职责,对同 * 个问题不 * 致的,按程序要求记录。评标
(略)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标 (略) 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有效。
* .5 (略) 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
认。 (略) 成员将个人意见强加给他人,影响正常评标秩序和妨碍评标结论的公正性。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 (略) 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
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略) 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 .评标过程的回避
* .1 评标专家参加评 (略) 主动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 * 的,应当主动提出回
避, (略) (略) 成员。
( *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 ) (略) (略) (略) 门的人员;
( * )与投 (略) 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 * )曾因在招标、 (略) 投标有关活动 (略) (略) 政处罚或
(略) 罚的。
* .2 评标专家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 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已完成评标活动的,
其评标结果无效。
* .3 有下列情形之 * 的,经招标人与公 (略) 审核确认后,评标专家应重新抽
取:
( * )已抽取的评标专家与评标的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妨碍公正评审;
( * )由于原评标 (略) 为,评标无效,评标活动需重新组织;
( * )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未能参加评标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评标任务。
* . 评标过程的保密
* .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人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
较有关的资料及与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 .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 (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略) 施加 (略) 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 .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 (略) 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 .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 (略) 确认有下列情形之 * 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1) (略) 文件格式在注明要签字盖章的位置由规定人员(含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等)签字盖章、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的;
(2) 投标文件未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提供的。
(3)采用暗标方式评审的技术文件副本中均不得有签名、盖章或体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
名或可以认为是投标人或其人员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获奖称号或其他不符合常规可以判定
投标人的标识或文字。
(4) (略) 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5) (略) 文件规定格式编制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 条所列的串通投标、弄虚 (略) 为的。
(7) 本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 .商务文件符合性审查, (略) 确认有下列情形之 * 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1) (略) 文件格式在注明要签字盖章的位置由规定人员(含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注册造价工程师等)签字盖章、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的; (略)
文件要求签字或未提供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其与 (略) 保关系证明的。
(2) (略) 文件规定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
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3) (略) 人设置的投标报价上限的。
(4) 同 * 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
(5) 投标文件未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提供的。
(6) (略) 文件规定格式编制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7)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 条所列的串通投标、弄虚 (略) 为的。
(8) 本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注: (略) 各成员在按上述情形确认技术文件、商务文件的有效性时,只能出具合格
(通过)或不合格(不通过)任 * 种意见,不能有第 * 种意见;如评委不出具具体意见的,视
为其确认投标文件有效。
*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见第 3 章)
(略) 人按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只能选定其中 * 种评标定标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办法)。
1、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取商务文件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 * 中标候选人。
* . 评标定标程序
* .1 合理低价法评标定标程序:
(1)资格审查结束后,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能进入下 * 步评标程序。
(2)工作人员把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的商务 (略) 进行评审。
(3)评委逐 * 对各投标人的 (略) 符合性审查, (略) 文件的实质性要
求和条件是否作出响应以及投标报价是否为有效投标报价,并计算合格商务文件的投标人有效
报价算术平均值。
(4) (略) (略) 有合格商务文件的投标人有效报价中(按投标人原入围
对应编号对应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随机摇珠选定 * 个投标报价。
(5) (略) 取投标人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与随机摇珠选定单个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
本项目的评标基准价,分别计算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的商务文件评审得分。
(6) (略) 按照商务文件评审得分从高至低的顺序依次确定前 3 名中标候选人,当商
务文件评审得分相同时,以报价低的排序为前;当商务文件评审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时,通过
现场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7)主持人公布评标定标结果。
(8)招标代理机构将记录的评标、定标有关内容写出书面评标报告,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存档备案。
(9)评标、定标会议结束。
* .2 评标过程中, (略) 评审有效的投标人不足 3 家时,该项目招标失败,招标
(略) 方式。 ( * )中标确认
* .中标结果公示
* .1 (略) 成员推荐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应当于评标会结束后 3 日内将评标结果
(含合格投标人得票情况) (略) (略) 和 (略) 市公 (略) 上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并同时公示前 * 名中标候选人的中标结果信息(含中标价、工期、质量标准、拟派
人员等有关信息)。在公示中标结果同时,招标人应将评标专家代码(评标专家姓名可用代码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进行标示,如专家 * 、专家 * 等)及其对应的个人评标过程的具体意见(含对否决投标人相关
意见等)在 (略) 市公 (略) 上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 .2 (略) 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
(略) 人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 (略) 投标活动。
* .3 利害关系人以自然人名义异议(投诉)的,该自 (略) 异议(投诉)项目招
投标活动中有记录的参与者(如投标员、拟派的项目经理、招标人代表等),并能如实提供其
在所异议(投诉)项目招投标活动直接参与 (略) 保证明等文件,否则,受理单位可不
予受理。
* .中标确定及发放中标通知书
* .1 中标确定。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人确认排名第 * 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
* .2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 7 (略) 人单位公章并经 (略) 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见证的中标通知书发放到中标人及各相关单位。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届满 *
日前发出中标通知书,否则,应当按照本投标人须知 * .2 款的规定延长投标有效期。
* .3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 日内, (略) 投标情况
的书面报告。
* .4 (略) 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 (略) (略) 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
证明材料。 (略) 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之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
投诉之日起 * 个工作日 (略) 理决定。
* .废除授标及授标
* .1 中标人若有下列情形之 * 的,招标人应按规定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或废除授标:
(1)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2)与其他投标人串 (略) 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于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不是从本投标企业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
的;
(4)排名第 * 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的;
(5) (略) 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或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提出不
(略) 合同的;
(6) (略) 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7)技术文件中的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与资格后审文件中的拟派驻人员不 * 致的;
(8)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从投标截止时间起正在其他建设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9)中 (略) 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 (略) 为、不具备中标资格的;
( * )投标人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有本企业 (略) 列 (略) 为及事实的;
( * ) (略) 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形;
( *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除授标的其他情形(含本投标人须知第 4.4 款之 * 和第 4.5
款的情形)。
* .2 中标人被废除授标,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 * 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
招标。
以此类推, (略) 。在确定排名第
* 或第 * 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前,也 (略) 中标结果公示。 * 名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
标或确定为中标无效的, (略) 方式。
* .3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 * 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2)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4)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
(5)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 * )合同授予
* . 合同授予
* .1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将授予按本投标人须知第 * 条所确定的中标人。
* .2 招标人应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 (略) 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
标人签定施工承包合同, (略) 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
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3 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人须知第 * .2 条的规定与中标人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或者招
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略) 以投标保证金额罚款。
* .4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人须知第 * .2 (略) 人订立施工承包合同,则招标
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
(略) 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5 (略) 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应 (略) 在 (略) 开立工人工
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招标人应按照施工合同总造价的 4%(最多不超
过 * 万元人民币) * 次性将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中标人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否则,住房规划
(略) 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管理、支付及销户 (略) 《阳
江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阳府〔 * 〕 * 号)及《 (略) 市建筑施工
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
* .6 中标人应当按照施工承包 (略) 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任务,不得将中标
项目施工任务转让(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其他人。
* . 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
* .1 中标人应当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 * (略) 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
保金额为工程承包合同价的 *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略) 人提 (略) 分支机构以上(含分支机构)银行
部门出具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或当 (略) 出具的工程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担
保,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略) 人所同意接 (略) 或保险公司或担保
公司出具的保函,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2 采用现金形式的履约担保, (略) 人指定的账户,该账户
实行招标人、监理单位和中标人 * 方共同管理,各方应签订管理协议,做到专款专用。(现金履
(略) 人可参考格式 1-2)
* .3 (略) 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同 (略) 分项工程
量的比例分别开立统 * 提交,中标人在没有出现违约责任的情形, (略) 分项工程量完
成, (略) 人、监理单位和中标人确认后分步解 (略) 分
项工程的履约担保责任。现金形式的履约担保应为统 * 提交,并可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
同 (略) 分项工程量完成的比例分步退还。(本款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采用,如采用的
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明确细化,不采用时也可以删除本条款)
* .4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投标人须知第 * .1 (略) 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
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承包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
金数额的,还 (略) 分予以赔偿。
* .5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与履约担保数额相等的
工程款支付担保。 (略) 人按规定不 (略) 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函或者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略) 门不能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证明书的,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支付工程款的承诺协议,
作为支付担保的依据,其格式详见格式 2-2。
* .6 (略) 文件提供的格式,双方担保手续作
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 (略) 人支付担保不得对抵,不得随意撤保。履约担
(略) 人和中标人保管,并将 * 份加盖公章的担保函复印件送招
(略) 门存档。
* . 合同备案
* .1 招标人应当自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之日起 * 日内,按照规定将施工承包合同及其相
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 )相关规定
* .串通投标和以其他方 (略) 为的认定
* .1 下列情形之 * 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 (略) 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 (略) 、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 (略) 动。
* .2 有下列情形之 * 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 * 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 * 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 * 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 * 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 * 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3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略) 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 (略) 为。
* .4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属于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 (略) 为。 (十)附件
附件 1: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附件 2:资格后审备查原件清单
附件 3:随机摇珠选取入围投标人办法
附件 4:招标投标分段限时异议和投诉的规定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附件 1
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序号 项 目 内 容 合 格 条 件
1 市场准入资格
1、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略) (略) 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或以上)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人;
3、投标企业须提交 (略) 市诚信登记手续(省外企业须同时提交进
粤登记手续)。
2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和资格后审
文件对联合体的要求。
3 分包情况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和资格后审文件以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4 投标承诺书 按本项目资格后审文件中的投标承诺书格式提供
5 项目负责人资格
要求
具备公路与市政公用工程 (略) 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
育培训合格证或市政公用工程建造师注册证书(含建造师临时执
业证书, (略) 省外的投标人应具备 * 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并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 拟派驻招标项目
管理机构人员
(略)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
表的要求提供。
7 资格后审文件
份数和要求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 条款规定
签字、盖章和有关要求及份数提供。
8 委托代理人
要求
提供与本投标单位签订的有效劳 (略) 保管理机构确
认本项目开标日前半年内至少任意 * 个月与本 (略) 保关
系证明。
注:1.根据建办市函[ * 号规定,投标人投标时可不提供其资质证书原件,有关资质情况可通过
扫描其资质证书复印件中的 * 维码查询。根据粤建人[ * 号文规定, * 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执
业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略) 上打印其相关证书打印件,可不再提供原件核查。
2. 投标人须提供阳 (略) (略) 中“ (略) 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的本企业信
息表打印件原件(或扫描件)作为诚信登记手续,但本企业的《 (略) 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打印件(或
扫描件)可不需提供;省外企业还须提供广 (略) 中“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的本企业
进粤诚 (略) 页的打印件原件作为进粤诚信登记手续。 (略) 文件发出后至截标时间
前打印上述诚信登记打印件,并将该诚信登记打印件(或扫描件)装订于资格后审文件中,如(打印或扫描时
间)不在本时间段或无显示时间诚信登记手续则以开标当日查询的实际情况为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作无效
(略) 理。
3.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和签署投标文 (略) 第 8 项要求,但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或签署投标
文件的必须按第 (略) 。第8项中的委托代理人的劳动合同必 (略) 签订的劳动合同,
其与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委 (略) 保关系 (略) (略) 办理
的社保关系手续, (略) (略) 保关系手续无效,违反上述要求的, (略) 理。
4.本资格后审合格条件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证书、证明材料等资料必须按要求将复印件、网上打印件
或原件装订于资格后审文件中,并提供原件核对(但本注第 1 项、第 2 项资料和装订原件资料的可不提供原
件核对);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外)可不提供原件核对。本资格后审合格条件标准
所要求提供的原件应当封装在档案袋内,封面列明原件的名称及数量,截标时与投标文件 * 起提交(格式参
考附件 2),未按要求装订和提交原件核对的投标文件 (略) 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附件 2
资格后审备查原件清单
投标人名称:
序号 原件名称 数量 备注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
注册建造师证(或小型项目负责人证)、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级注册建造
师证书除外
4 进粤手续 限省外企业提供
5 (略) 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登记手续 投标企业提供
6 (略) 保证明(委托人)
7 …
8 …
9 …
* …
注:此表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投标人应按本工程(投标人须知附件 1 所需原件)的实际
需要或增或减填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附件 3
随机摇珠选取入围投标人办法
从人员身份核验、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合格并按规定已缴交了投 (略) 有递交合格
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中随机选取入围投标人。
* 、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施工项目,采取下列办法选取入围投标人:
1、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超过 * 家时,招标人随机选取正式入围投标人 * 家后,再
在所有未选中的投标人中随机选取 5 家作为候补入围投标人,并记录候补入围投标人选出的先
后顺序(即为递补的先后顺序)。剩下未选中的投标人不足 5 家的,全部为候补入围投标人,
并随机确定其递补的先后顺序。
当 * 家正式入围投标人经资格后审其合格投标人少于 * 家时,从候补入围投标人中依次
递补至 * 家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进入下 * 评标环节。递补后不足 * 家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的,
全部进入下 * 评标环节。
2、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3 家以上(含 3 家)不足 * 家时, (略) 投标人为入围投标
人。
备注:候补入围投标人只适用于资格后审阶段,未进入下 * 评标环节的候补入围投标人的候补
资格自动失效。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附件 4
招标投标分段限时异议和投诉的规定
为提高招标投标活动效率,根据《 (略) 投标活动 (略) 理实施
办法》规定,本工程招标投标各阶段的 (略) 理按“分段限时” (略) 。投诉人超过
本规定要求异议和投诉时效的,招 (略) (略) 门可以不予受理有关异议或投诉。
* 、异议时效
( * )对招标文件内容(含招标控制价及图纸、清单等)异议,应在截标时间 * (略)
上质疑方式提出。
( * )对开标结果的异议, (略) 人提出, (略) 以口
头或书面方式提出。
( * )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对开标结
果的异议,招 (略) (略) 答复并制作书面记录。 (略) 理 (略) 检验、
检测、鉴定、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但招标人应当在前款规定时限
内明确告知异议提起人最终答复期限。
* 、投诉时效
(略) 人的异议答复不服, (略) 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章规定的,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 (略) (略) 门提出投诉。
(略) 门 * 般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 十个工作日内对投 (略) 理决定,并以
书面形式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 (略) 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其中需要检验、检测、
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第 * 章 评标办法
* 、评标基本原则
评标工作应依据《 (略) 投标法》及 (略) 省、 (略) 投标法规和规
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 (略) 。 (略) 将按照规定对通过符合
性审查的有效 (略) 评价和比较。 * 、评标组织
(略) 人依法 (略) 负责,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确定的 (略) 在
公 (略) 专家库随机抽取。 (略) 的决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产生。评标工 (略) (略) 门的监督。 * 、评标程序和内容
资格审查结束后,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能进入本评标程序,评标工作应按照评标的
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提交评标报 (略) 。
( * )合理低价法评标
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2、商务文件的符合性审查和评审;
3、询标澄清投标文件的疑问; 4、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评标报告。 * 、评标定标办法(只能选定其中 * 种评标定标办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 )本工程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投标人资格后审合 (略) 商务文件符合性审
查和评审,取商务文件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 * 中标候选人。 * 、评分细则
合理低价法(平均值法)
合理低价评标办法只对 (略) 评审。 (略) 按照商务文件评审得分从高至低的顺
序依次确定前 3 名中标候选人,当商务文件评审得分相同时,以报价低的排序为前;当商务文
件评审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时, (略) 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在资格审查和商务文件评审合格后,按如下步骤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得分:
第 * 步,按下列情形取投标人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
1、当有效投标报价为 3 个以上(含本数)6 个以下(不含本数)时, (略) 有有效报价的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算术平均值。
2、当有效投标报价为 6 个以上(含本数) * 个以下(不含本数)时,去掉两个最高报价
和 * 个最低报价后计算余下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3、当有效投标报价为 * 个以上(含本数) * 个以下(不含本数)时,去掉两个最高报价
和两个最低报价后计算余下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4、当有效投标报价为 * 个以上(含本数)时,去掉 * 个最高报价和 * 个最低报价后计算
余下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第 * 步,在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随机摇珠选定单个投标报价。
第 * 步,取投标人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与随机摇珠选定单个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本项目
的评标基准价。
第 * 步,按下列公式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得分。
商务文件得分= * 分×[1-(| K
投标报价 ? K
|×n)] 。其中, “K”代表评标基准
价; “ * ”代表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得分。当投标报价高于 K 值时 n 为 1,
当投标报价低于 K 值时 n 为 0.5。
注:1、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计算商务文件得分,最低得分为 0 分(如商务文件得分为负值
时作 0 分处理);
2、投标人商务文件得分取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按 4 舍 5 入进位)。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第 * 章 投标文件格式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资格后审文件格式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
北路至创业路) (略)
投 标 文 件
招标工程编号:市住建( * )第 * 号
工程名称: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工程
投标文件内容:资格后审文件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资格后审文件目录
( * )投标承诺书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 )授权委托书
( * )投标人 * 般情况表
( * )联合体投标情况表(如有)
( * )拟定分包人情况表(如有)
( * )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
( * )其它资料
注:目录内容由投标人根据资格后审实际 (略) 增减。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投标承诺书
投 标 承 诺 书
本人 (法定姓名) (身份证号码)是 (企业全称)
的法定代表人。本企业此次参加 (招标工程名称)的施工投标,认真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略) 投标法》、《 (略) 投
标法实施条例》 (略) 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就此郑重承诺如下:
* 、在参加本次投标过程中,如遇与本企业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投标人同时参加
本投标项目的,愿自愿放弃本次投标资格, (略) 项目的公正性。
* 、本企 (略) (略) 有投标资料及其证书、证明资料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的
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有弄虚 (略) 为(含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 .4
款所列的情形)。
* 、本企业在此次投标前 * 年(从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算)内没有串通 (略)
为(含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 .1 款、 * .2 款、 * .3 款所列的情形)。
* 、本企业在此次投标前 * 年(从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算) (略) 人或其委
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贿的手段 (略) 为。
* 、本企业参加此次投标时没有因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违背诚实
信用原则 (略) 门或单位正在列为联合惩戒的对象,作为失信企业被依法限制参与工程
(略) 投标活动;或正 (略) (略) 门或单位停业或暂停 (略) 罚(含
(略) 投 (略) 为)。
* 、本企业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从投标截止时间起没有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
目负责人(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7. * 款有关要求)。
如有上 (略) 为及事实( (略) (略) (略) 罚的书面文件为准;但被
列为联合惩戒的企业,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网站等发布的信息为准),愿意按规定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没收投标保证
(略) 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 (盖章)
年 月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投标文件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或亲自参加开标会的,应提交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书。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工程名称)施工投标文件(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
(略) 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开标会的,不必提交本授权委托书;如独立
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投标人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的,应提交本授权委托书。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投标人 * 般情况表
投标人 * 般情况表
1 企业名称
2 总部地址
3 (略) 地址
4 电话 联系人
5 传真 电子邮箱
6 成立日期 资质证书有效期
7 公司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8
主营范围
1.
2.
3.
4.…
…
9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注:1、所有独立投标人或者联合体成员都须填写此表,投标人应按表格要求如实填报;如果
投 (略) 分工程,则这些专业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也须填写此表。
2、所有独立投标人或者联合体全体成员均须在本表后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等
级证书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的复印件。
3、 (略) (略) 附证书复印件内容不 * 致时,以证书复印件内容为准,如复印件
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按无 (略) 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联合体投标情况表
联合体投标情况表
成员身份 各 方 名 称
1、主办人
2、成员
3、成员
4、成员
5、成员
6、成员
……
注:1、附表 2 后须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2、独立投标人不须提交此表。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附:
联合体协议书(如需)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
参加 (工程名称) 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主办人。
2、 (略) 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
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 * 切事务,负责合同实
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 (略) 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
责任。
4、联合体各 (略) 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略) 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 * 式 份, (略) 人各执 * 份。
注:本协议书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主办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 * 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 * 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拟定分包人情况表
拟定分包人情况表
分包人名称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地址
拟分包工程
分包理由
分包人近 * 年已完成的类似工程
工程名称 地 点 总包单位 分包范围 履约情况
注:如投 (略) 分工程(仅限于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则每个拟定分包人应分别填写本表。如投标 (略) 分工程,则不须提交此表。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
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表
投标人名称:
姓 名
拟派驻人员证书
在本工程中拟任职务
证书名称 证 号 专 业
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质量员
安全员
资料员
…
…
…
…
注:1.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应按规定配备不少于如下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
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其他人员(含相关专业工程师)应按规定配备,但投标人投标时少于项
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人员之 * 或在本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之
间相互兼任的, (略) 人要求。
2.填报上表时,应根据拟派人员在本项目担任职务附上其相应的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或技术职称复印件
等资料,其中,拟派项目负责人应附其身份证、注册证书(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提供培训合格证)、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等资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不含身份证原件);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应附其身份证、职称证
复印件等。
3.上表填报人员的 (略) 附资料信息 * 致。其中,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证书名称、证
号、专业栏以及其他人员的证书名称、证号栏必须按规定填报。
4. 不符合上述 1~3 项要求的,资格后审应不予通过。
5.中标人确定后,如发现中标人拟派驻本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达不到相关规定、规范要求的,招标人
有权要求中标人按相关规定、规范的要求调整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直至达到相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否则,
招标人有权废除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其它资料
其它应附资料
(投标人可附与资格后审有关的其它补充资料,但不应在其资格后审文件中附有宣传性材
料,这些材料在资格评审时将不予考虑。)
注: 1、所有投标人应使用不褪色蓝、黑钢笔水填写或按同样的要求打印表格,并按表格要求
内容提供资料。
2、资格后审文件中有要求提供附件的,应附在该项文件的后面。
3、凡表格 (略) ,皆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4、未提交上述各项资料的,评审时,有关内容不予确认。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商务文件格式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
北路至创业路) (略)
投标文件
招标工程编号:市住建( * )第 * 号
工程名称: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工程
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文件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目 录
* 、投标函…………………………………………………………
* 、投标人应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投标函
致招标人:
在研究了 工程的招标文件和考 (略) 后,经我方认真核对,本招标项目的工
(略) (略) 工作内容和工程量,我方承诺如下:
1、我方愿以(大写) (¥ 元)的投标总价为合同承包价,按招标人确
定的单价合同承包方式承包施工,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合同段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复工作,
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在我方的投标报价中,已包含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略) 需
(略) (略) 风险。
2、如我方中标,我们保证现有的资 (略) 借贷、 (略) (略) 需
的流动资金, (略) 需的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金等方面资金。同时, (略) (略) 使用的主要
施工设备能满足工程施工实际需要。如果资金和设备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3、我方将派出 同志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资格证号为 ),项目负责人未经招
标人同意不得更换。如该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从投标截止时间起正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即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7. * 款有关要求)的,招标人可以废除我方的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责
任。
4、我方将保证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起的 个日历天工期内完成并移交整个工程,确保本工程质量
达到 标准,并承诺本工程的保修期按 执行。
5、我方承诺中标后按规定 (略) 在 (略) 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由招标人
按规定 * 次性将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我方开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严格按照《 (略) 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
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阳府〔 * 〕 * 号)及《 (略) 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操作
规程》等有关规定管理、支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如我方有违反国家、省和市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工
(略) 为,愿接 (略) (略) 门 (略) 罚,愿接受住房规 (略) 门依法给予两年内
不予进入本市承揽业务(或投标资格)的处罚。
6、我方同意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企业投标文件的各项承诺,如有违约,愿承
担相应违约责任。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书始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
7、在合同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项不得手写, (略) 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投标人应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本项无格式)
1、全国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其与 (略) 保关系证明
(略) 工程主要专业造价水平能力的
技术人员编制的,应提交该人员的全国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不须提供验证记
录栏) (略) 保管理机构确认本项目开标日前半年内至少任意 * 个月与本投
(略) 保关系证明(以上资料装订于商务文件中);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制
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本项不需提供。
2、应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工程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
专用章(或造价员签字):
编 制 时 间: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投 标 总 价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时 间: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总 说 明
工程名称: 第 * 页 共 1 页
注:投标人应视本工程的实际填报,格式内容不限。
1、工程概况:本工程为
,招标计划工期为 日历天,投标工期为 日历天。
2、投标报价范围:为本次招标的 ××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 工程。
3、投标报价编制依据:
(1)招 (略) 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报价的要求,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和答
疑纪要。
(2)××工程施工图及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等。
(4)企业定额或 (略) 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
(5) (略) 掌握的价格情况 (略) 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年×月发布的价格信息。
(6)……
………
4、其他……
……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工程项目总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金额(元)
1
2…
…
…
N
N+1
N+2
ΔΔΔ工程
ΔΔΔ工程
……
……
……
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扬尘污染防治和用
工实名管理费用)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
暂列金额
合 计
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根据阳建[ * ] * 号文单列;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根据阳住建[ * ] * 号
文单列。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金额(元)
1
2
3
合计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建筑、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工程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取费基础 费率(%) 金额(元) 备注
1 分部分项工程费
∑(清单工程量×
综合单价)
2 措施项目费
2.1 其它措施项目费
3 其他项目费
4 规费 4.1+4.2
4.1 工程排污费
4.2 施工噪音排污费
5 税前工程造价 (1+~4)
6 增值税销项税额 5×增值税税率
7 工程造价 (5+6)
注:1、格式内容可根据本项目实际修改调整。
2、投标报价时, (略) 控制价采用的标准(取费基础、费率)计算,不
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否则, (略) 理。
3、工程结算时,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 (略) 门的规定计算。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本页小计
合计
注:格式内容可根据本项目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修改调整。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本页小计
合计
注:1、格式内容可根据本项目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修改调整。
2、本表适用于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投标辅助资料
1、综合单价计算表(带套定额子目组成,含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
2、措施项目费汇总表;
3、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
4、单位工程人材机汇总表。
说明:
1、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可按本项目发布的工程预算书的格式内容修改调整,但不能少
于以上表格内容。
2、投标人编制综合单价计算表(带套定额子目组成)时,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
(略) 省招 (略) 单 * 致。
(略) 省招 (略)
*
第 * 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合 同
* 年版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略)
承 包 人: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略) 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略)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 * 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 *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规模:
结构形式: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 (略) 内容。 * 、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拟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国家合格或以上
* 、合同价款
合同承包价(大写):
(小写):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其中:① 招标人设置暂列金额: 元;②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
下同) 元;③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 元。暂列金额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若发生的计算,
不发生的不能计算。 *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 (略) 分《通用条款》第 2.2 款赋予的规定 * 致。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 (略) 分《通用条款》第 1 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 、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 (略) 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
(略) (略) 义务。 * 、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 (略) 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
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略) (略) 义务。 十、合同生效
订立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合同地点: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于 立即 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略)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略) 市 (略) 路鱿鱼头桥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点击查看>> 电 话:
传 真:
点击查看>> 传 真:
账户名称: (略) 账户名称:
(略) : (略) (略) (略) :
帐 号:
点击查看>> 帐 号:
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略) 分 通用条款
* 、总则
1 定义
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 (略) 订立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 2.2 款所列的
文件组成。
1.2 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 (略) 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
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
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 天内签订。
1.3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 (略) 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
条款。
1.4 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 * 致意见
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 (略) 文
件的实质性要求。
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 承包人投标文件: (略) 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 (略)
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 (略) (略) 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
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 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 (略) 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
满足承包人 (略) 有施工图纸(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 工程量清单: (略) 文件中提供的 (略) 分项工程项目、措
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 *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
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
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合 (略) 分的当
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 第 * 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
1. * 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 (略) 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 (略) 资质的
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略) (略) 门、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
1. *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 (略) 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 * .1 款规定任命并
书面通知承包人。
1. *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 (略) 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
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 * .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1. * 造价工程师: (略) 人委派 (略) 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
工程师 (略) 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 * .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 *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 (略) 本合同和负责合同 (略) 管理的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
包人依据第 * .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 * 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
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 * 开工日期:指根据第 * 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
工的日期。
1. *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 (略) 时间(包括根据
第 * 条和第 * .2 (略) 做的调整)。
1. *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 * 条规定组织竣工验
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 .2 款规定确定。
1. * 缺陷责任期: (略) 第 * .3 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 * .2 款
规定的延长期限。
1. * 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 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 * 天的日期。
1. * 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
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 *
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 * 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 : * (即次日零点)。
1. *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 *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 (略) 承包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 (略) 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
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第 * .2 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
1. * 费用: (略) (略) 发生 (略) 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
利润。
1.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 (略) 需的人工费、材料费、
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1. *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
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1. *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
结算款等。
1. *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 * 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
确定或者 (略) 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
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 *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
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 * 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
中约定计价付款的 * 种计价方式。
1. * 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 * 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 (略) 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 * 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 * 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 *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 (略) 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 *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
专业性工程。
1. *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 * (略) 地(或工地、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 (略) 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
定的供施工使用 (略) 所。
1. *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 (略) 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
备和装置。
1. * 施工设备:指承包人 (略) 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
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
1. * 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 * 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变更。
1. * 索赔: (略) 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略) 造成的损失,并根据
第 * 条和第 * 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 * 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 .2 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 * 条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
(略) 作的签认证明。
1. *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 * 竣工验收:指承包 (略) 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 (略) 的验收。
1. * 国家验收: (略) 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
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 *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
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 (略) 采用的书面形式。
1. *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 (略) 分。
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 * 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
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
报告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清单
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 (略) 工程);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施工设计图纸;
(9)工程量清单;
( *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2.3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 * 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按照第 * .2 款、第 * .2 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如合同
任何 * 方当事人不同意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照第 * (略) 理。
3 阅读、理解与接受
3.1 阅读、理解与接受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 (略) 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本合同 * 旦订立,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 (略) 有条款。
3.2 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
合同 * 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 * 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 (略) 的本合同条款修改后存在
不公平的条款,另 * 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提出修正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 * 方当
事人有权拒绝订立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
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1 语言 (略) 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应附有中文
注释。
4.2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 (略)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略) 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
方政府规章。
4.3 适用标准与规范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 (略) 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
与规范。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 (略) 业有的, (略) 业标准、
规范名称; (略) 业没有但 (略) 省有的,约定适用的 (略) 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
规范的, (略) 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
出施工工艺,经发包 (略)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
以中文译本为准。
5 施工设计图纸
5.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如承包人
需要增加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
工期延误的,按第 * .3 (略) 理。
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人
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
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
人批准后予以答复。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
5.2 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
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
理工程师提交此类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复。即使经
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
5.3 图纸的修改
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
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 (略) 位施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
按照发包人新提供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
5.4 图纸错漏的改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通知设计人予以改正。因发包人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
发包人应予赔偿。
5.5 图纸的使用与退还
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 (略) 保留 * 套完整的包括第 5.1 款、第 5.2 款、第 5.3 款规定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
承 (略) 施工设计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6 通讯联络
6.1 通讯形式
本合 (略) 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
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
有在对方当事人收到后方能生效。
6.2 发送通讯
合 (略) 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
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 * 方
当事人拒绝签收另 * 方当事人通讯,另 * 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
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7 工程分包
7.1 分包工程的要求
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 (略) 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
转包给第 * 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 * 方。
7.2 分包工程的批准
承包 (略) 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
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 * 方。下列情况则属例外: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
(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
7.3 签订分包合同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
价工程师各提交 * 份分包合同。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7.4 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款按专用
条款约定的 (略) 支付给承包人,禁止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
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
7.5 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 (略) 的任何义务。承包 (略) 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
证 (略) 。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分包人 (略) 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
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6 分包合同终止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
分包人支付 (略) 有款项。
8 现场查勘
8.1 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
发包人应按照第 * .2 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 (略) (略) 分,与招标
文件 * 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错误导
致承包人发生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8.2 (略) 查勘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照第 * .2 款第(4)点规定提供的资料 (略) 查勘来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发
包人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 (略) 及其周围环境的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为实施、完成并保 (略) 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
(4)为实施、完成并保 (略) 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
人员和管理等;
(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
9 招标错失的修正
9.1 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务
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 (略) (略)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2)完成本合同第 * .2 款约定工作的义务;
(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
(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
(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
9.2 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修正
(略) 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
* 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
(2)出现第 * .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
(3)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
*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 .1 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 (略) 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 (略) 本合
(略)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 (略) 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3)工程质量保修的 * 切义务。
* .2 承包人报价的限制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 (略) 支付。
* .3 算术性错误的调整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 * 致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
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 .1 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
(略) 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或物品, (略) 有。 * 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立 (略) ,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
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人继续保护
(略) ,并在收到通知后 * 小时内报告当 (略) 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 (略) 门的要求采
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如发现文物后
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 (略) 置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
虑。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过程遇到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
程师和发包人, (略) 置方案。监理工 (略) 置方案后 * 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
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 (略) 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略) 理
* .1 发生事故的通知
(略) 期间,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承包人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 .2 接到事故通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组织人 (略) 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 (略) 。 (略) 物品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 (略) 门,配 (略) (略) 理,由此发生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 .3 事故争议认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 (略) (略) 理。
* 交通运输
* .1 (略) (略) 外设施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 (略) 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
(略) 权,以及取得为实 (略) (略) 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
上述手续。
* .2 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 (略) (略) 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
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使用。
* .3 场外交通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 (略) 驶,并服 (略) 门的检查和监督。
承包 (略) (略) 外公 (略) 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 .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承包人应负责 (略) 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
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 (略)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 .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
因承包人运 (略) 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 (略)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
偿。
* .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
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略) 期间,合同工程发生第 * .3 款、第 * .3 款专项批准事件的,发包人批准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和
(或)造价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 (略) 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
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发生事件的相关工作。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 .2 款规定对发生的专项批准事件予以签认,并及时将发生事件的相关资料整
理、归档,同时按第 * .2 款、第 * .2 款规定职权将其中 * 份送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留存。
* .2 专项批准事件签认人的要求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 .1 款、第 * .1 款和第 * .1 款规定,分别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专项批准事
件签认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造师具体人选,授予其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权力,并提供该人选
的印章、签字式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当专项批准事件发生时,该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约
定的程序、时限、生效条件等要求,对发生事件的内容、数量和单价等办理签认手续, (略) 在单位的法
人公章或其授 (略) 管理机构章。
* 专利技术
* .1 侵犯专利技术责任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如因采用施工工艺或使用施工设备及自身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而发生侵犯他人商标、图案、工艺、材料、设备专利权或 (略) 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 * 切
与此有关的损失、赔偿、诉讼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守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
范、技术说明和要求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 .2 专利技术的使用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第 * 条规
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等,发包人应严格按照第 * 条规定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第 * 方。
* .3 版权和知识产权
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
为分别授权对方当事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
意,另 * 方当事人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 * 方。
* 联合的责任
* .1 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并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
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各方都 (略) 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 .2 联合体文件签暑
联合体应有 * 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各方有约束力的主办人,由其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 (略) 人
联系,组织联合体 (略) 合同。该主办人应指派专职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的有关文件由该专职代表签
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和施工协议书不得随意变动。
* 保障
* .1 合同双方相互保障
合同 * 方当事人应负责和保障另 * 方当事人不 (略) 为或疏忽而引起的 * 切损害、损失和赔偿。但受
保障的 * 方当事人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 * 方当事人未采取合理措施
而导致损失扩大, (略) 分由其自身承担。
* .2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 (略) 地外的施工设备 (略) 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
赔偿。
* 财产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 用 于工程 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要求
(略) 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和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 经运
(略) ,即成为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使用合
同工程的财产,也不得将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 (略) ,但用于运送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雇员
的运输工具除外。
* .2 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 * .3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 (略) 有材料和工程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
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发包人有权留下承包人的任何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且无需为此支付任
何费用,直到永久工程完工为止。
* .3 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 * .4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此
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 (略) 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
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 、合同主体
* 发包人
* .1 遵守法律
(略) 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 .2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 (略) 地等工作, (略) 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
工作遗留的问题;
(2) (略) 需水、电、通讯 (略) (略) 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略) (略) 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第 * 条交通运输的需要;
(4)向承包 (略) 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略) 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
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5)办理施工 (略) 需证件、批准文件和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
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略) 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
(7) 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 * 式两份约定的标准与规范;
(8) 组织承包人 (略)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 (略) (略) 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
护工作;
( * )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发包 (略) 分工作委托给
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 (略) 需费用,并
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3 发包 (略) 地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 (略) 地,并在确保承包人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
人进入 (略) 地的权利。
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 (略) 地的权利。
* .4 发包人支付款项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 .5 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按照第 * 条规定组织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 (略) 人等
进行竣工验收。
* .6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要求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应按照第 * 条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 .7 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 (略) 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
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 承包人
* .1 遵守法律
(略) 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 .2 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按照合同约定和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价款报告和支付申请,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结算
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
(4) (略) 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
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
(5)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 (略) 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略) 保留
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各 * 份,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需要时使用;
(6) (略) (略) 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7)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
(略) 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照管期间发生
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8) (略) 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 (略) 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 (略) 地的清洁和做好交 (略) 的清理工作,并承
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 * )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 .3 承包人实施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
供为完 (略) 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
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 7 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
(略) 或者指 (略) 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
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 .4 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
(略) (略) 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
度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
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 .5 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 (略) 地或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
各项工作: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此类指令若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
临 (略) 道路等,则视为工程变更,按照第 * 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 .6 承包人避免施工损害他人利益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略)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
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 (略) 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 .7 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 (略) 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
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 .1 (略) 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 (略) 管理人员,并在开工前将该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该类管理人
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国家、省规定发包人可不委托监理人和(或)工程造价
咨询人,且发包人因而没有任命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的,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
工程师及其代表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担任。
发包人 (略) 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承包人应在
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已收到通知。 (略) 管理 (略) 使合同规 (略) 管
理人员 (略) 相应的义务。
* .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应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承包人在开工前
依法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略) (略) 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
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 (略) 载明的人选。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
(略) (略) 门的规定,并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发包人应在收到
通知后的 7 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 (略) 使合同规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的职权
(略) 相应的义务。
* .3 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 (略) 使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
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 .4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 (略) 使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合格人
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 发包人代表
* .1 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发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授予其代 (略) 合 (略) 需的 * 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
权力另有限制。
* .2 发包人代表职权
发包人代表应代 (略) 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
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 监理工程师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 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监理人名称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
前将监理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 (略) 合 (略) 需的权力。
* .2 监理工程师职权
(略) 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
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
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 * 方当事 (略) 期
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 .3 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
除属于第 * 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
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 5.2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提供的配合施工设计图纸;
(2)根据第 7.2 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3)根据第 * .1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 (略) 地;
(4)根据第 * 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5)根据第 * .2 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
(6)根据第 * .2 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7)根据第 * .6 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
(8)根据第 * 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
(9)根据第 * 条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
( * )根据第 * 条规定指令或批准的工程变更;
( * )根据第 * 条规定指令 (略) 签证;
( *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 .4 监理工程师指令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 (略) 需的批准、确认和通
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
在 *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 (略) 。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
头指令 *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
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 *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
认可。
* .5 (略) 监理工程师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
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 (略) 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
做出决定的,承 (略) 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 .6 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
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 * .3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 (略)
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监理工
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和工程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
而否定该工作、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 * .3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
为无效。
* .7 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 (略) 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 造价工程师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 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 (略) 人名称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
并在开工前将造价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 (略) 合 (略) 需的权力。
* .2 造价工程师职权
(略) 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
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 * 方当事 (略) 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 .3 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
除属于第 * 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
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 * 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
(2)根据第 * 条规定使用计日工;
(3)根据第 * 条规定使用暂估价;
(4)根据第 * 条确定的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根据第 * 条确定的工程优质费;
(6)根据第 * .2 款规定事件调整的合同价款;
(7)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 .4 造价工程师指令
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工 (略) 需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
令。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造价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 * 小
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 (略) 。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
*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造价工程师应
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 *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
* .5 (略) 造价工程师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 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
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 (略) 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
做出决定的,承 (略) 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 .6 造价工程师职权委托
造价工程师可按照第 * .3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造价 (略)
使造价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造价工程师负责。造价工程师代表在造价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造价工
程师应予认可,但造价工程师保留因造价工程师代表未曾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计量和计价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
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 * .3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 .7 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造价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 (略) 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 承包人代表
* .1 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承包人应依据第 * .2 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将承包人代表任命书以
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授予其代 (略) 合 (略) 需的 * 切权力。
* .2 承包人代表职权
承包人代表应代 (略) 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
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
* .3 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
如果承包人代 (略) 期间 (略) ,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按照第 * .4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 (略) 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该人选在
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但承包人代表保留因该人选未曾对实施、完成合
同工程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通知的权力。未按照第 * .4 款规定,任何此类
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 .4 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
承包人代表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
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
后 *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 * 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 指定分包人
* .1 指定分包人工作
指定分包人是指发包人事先指定的从事下列工作之 * 的分包人:
(1)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依法事先指定的实施、 (略) 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2)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选定的提供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分包人。
* .2 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接受
指定分包人属于承包人的分包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受承包人有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
* .3 指定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程配合费。指定分包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按照
第 7.4 款办理。
* .4 承包人对指定分包工程的义务
指定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有义务协助、配合指定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
* 承包人劳务
* .1 承包人提交施工机构安排报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 *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 (略) 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报告,并
附上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人员 * 览表"。报告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
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等。
* .2 承包人人员的雇佣
承包人除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 * 览表"中指明的人员外,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
但不得从发包人或服务于发包人的人员中雇佣人员。
* .3 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
承包人应完善雇员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雇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
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为雇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雇员的
健康和安全;
(2)保障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和治疗施工中受伤害的雇员;
(3)充分考虑和保障雇员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尊重雇员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 (略) (略) 设榜公布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以及合同工程中标价格、进度款支付
情况。
(5)督促雇员 (略) 人员应佩戴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盖章、签发的工作证上岗;
(6)办理雇员的意外伤害等 * 切保险,处理雇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 .4 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外,还应经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略) 门批准。此类情况,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雇员补休或付酬。如无特殊
原因,只要在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保护
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无需事先经监理工程师同意。
* .5 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
承包人应按照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
体性示威、游行等 * 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
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 .6 承包人向工地派遣雇员的要求
承包人的 (略) 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承包 (略) 地派遣足够数量的
下列雇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 .7 承包人雇员安排和撤换
承包人 (略) 地的雇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略) 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
将其撤换:
(1) (略) 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 (略) 义务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有损安全、健康和不利于 (略) 为。
* .8 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 (略) 发生打斗和任何无序、 (略) 为,以确保
现场安 (略) 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 、担保、保险与风险
* 工程担保
* .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略) 本合同, (略) 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
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 (略) 保函的形式,提 (略) 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2 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
的 *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 .3 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索赔款项赔的原因,并及时向
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直接向发包人支付索赔价款。
* .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承包人按照第 * .1 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
支付担保。支付 (略) 保函的形式,提 (略) 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5 支付担保期限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和退还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
部款项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 *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发包人。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6 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
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
意,直接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
* .7 双方延长担保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期限 * 方当事人未能保证延
长担保有效期,另 * 方当事人可向其索 (略) 金额。
* .8 约定担保事项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 发包人风险
* .1 发包人承担风险
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 .2 发包人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外)损失或
损坏;
(2)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的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3)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 (略) 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害;
(5)由于地质、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和物价上涨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费用的增加。
* 承包人风险
* .1 承包人承担风险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 .2 承包人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除第 * 条和第 * 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
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
* 不可抗力
* .1 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 (略) 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 (略) 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骚乱、暴动、
(略) 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
(1) (略) 门规定的情形;
(2) (略) 门规定的情形;
(3) (略) 门规定的情形;
(4)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 .2 (略) 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略) 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
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7 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 * 次受害情
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 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照第 * 条、第 * 条规定索赔工期、费用。
* .3 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的承担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1)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 (略) 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 * 者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
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3) (略) 地内的人员伤亡和本款第(1)点、第(2)点以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
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略) 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4 不可抗力 (略) 理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误期赔偿
费。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 .5 延迟履约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
合同任何 * 方当 (略) 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另 * 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
任。
* .6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由此发生的损失。因合同任何 * 方当事人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 (略) 分由其自身承担。
* 保险
* .1 发包人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 * 切险、安装工程 * 切险;
(2)工程开工前, (略) 地内的自有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
保险;
(3)为第 * 者办理第 * 者责任险;
(4) (略) 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 (略) 分事项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 (略) 需保险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2 承包人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工程开工前, (略) 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2) (略) 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第 * .1 款第(4)点 (略)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 .3 双方提供保险单和凭证
合同 * 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向另 * 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 .4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条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如果未按规定投保的,应按下列规定补偿: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 * 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 * 方当事
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 * 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则该项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 * 方当事人支付。
* .5 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
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有责任采取合
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人的报告和理赔工作。
* .6 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任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当合同工程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略) 期间按照本条规定
保证足够的保险额,由此造成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7 保险赔偿金的用途
从保险人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
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
* .8 约定投保事项
具体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工期
* 进度计划和报告
* .1 提交工程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 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
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 7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
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 (略) 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
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位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 .2 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
督和检查。
* .3 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同时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 * 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
后的 7 天内向监理理工程师提交上述报告和修订计划 * 式两份。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其他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 (略) 情况;
(3)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 .4 实际进度与进度计 (略) 理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
进措施,经监理工程 (略)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不但无权就改进措
施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而且应按照第 * .2 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误期赔偿费。工程进
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 (略) 的任何义务。
* 开工
* .1 开工条件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 .2 工程开工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
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 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 7 天内开工,并 * 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
* .3 承包人未 (略) 理程序和责任
承包人未能按照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 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4 发包人 (略) 理程序和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 * .2 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推迟开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未能提前 7 天通知承包人
推迟开工的,由此造成损失的扩大由发包人承担。
* 暂停施工和复工
* .1 暂停施工的指令
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 * (略) 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监理
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提供安
全保障。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合同工程发生紧急情况,且监理工程师又未及时发出暂停施工令时,
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暂停施工报告后的 *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暂停施工报告被认可。
* .2 复工的要求
承包人实施监 (略) 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
报审表后的 * 小时内予以答复。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令,承包人应立即
组织复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 * 小时内未答 (略) 理意见的, (略) 复工,
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
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 .3 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的复工要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
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 * 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
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1)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 (略) 分时,则根据第 * .2 款规定及时提出工程变更, (略) 分工程,
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
(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 * .4 款规定解除合同。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承包人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可根据第 * .3 款规定解除合同。
* .4 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
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因承包人下列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工作失误或违约造成的;
(2)为合同工程合理施工 (略) 必需的;
(3) (略) 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
(4)擅自停工的;
(5)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原因情形。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 (略) 理。
* .5 发包人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
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 *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
收到包括第 * .2 款规定的应付 (略) (略) 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引起
的,并按照第 * .4 (略) 理。
* .6 暂停施 (略) 理
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 (略) 检查。承包人负责
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照第 * .4 (略) 理。
* 工期和工期延误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 工期计算
合同工程的工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 (略) 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合同工程拟实
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情况予以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压缩工期。
* .2 工期约定的要求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合同中包括有多个单位工
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位工程的工期。
* .3 工期顺延
(略) 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
期,并支付合理利润。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
定;协商不能达成 * 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
按照第 * (略) 理。
(1)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及其它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进度款;
(3)发包人代 (略) 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造成的人为因素;
(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 (略) 需指令、回复等;
(5)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 * 项工作等);
(6)工程量增加;
(7) * 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8)不可抗力;
(9)发包人风险事件;
( *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 * )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
( *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 .4 提交工期顺延报告
当第 * .3 款所述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 *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
承包人应在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后的 *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有关详细资料。
* .5 工期顺延持续发生的要求
如果工期顺延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在工期顺延事件
终结后的 *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
* .6 拒绝延期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 * .4 款和第 * .5 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
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
* .7 工期顺延的核实与确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 .4 款和第 * .5 款(发生时)规定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
资料后的 * 天内,按照第 * .3 款规定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 * 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合同双方当
事人 * 旦协商确定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告和资料后的 * 天内未予核实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 * 步要求,则视为监理工
程师已认可承包人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
* .8 承包人误期的赔偿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第
* .2 款规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该支付期的误期赔偿费。
* 加快进度
* .1 承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
在非发包人延误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承包人实施合同工 (略) 分的进度过慢,迟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于进度计划或不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按照第 * .4 款规定采取改进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 *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进度进 * 步延迟;
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
按照第 * .3 款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 (略) 分工作交由第 * 方完成,由此增加的 * 切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即使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 (略) 的任何义务。
* .2 发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提前竣工,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提前竣工建议书。承包
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后的 7 天内完成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 (略) 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含第 * .1 款规定的提前竣工奖)。该增加额按照第 * .2 款、第 * .3
款和第 * .5 款规定计算。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 7 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
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造价工程师应核实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 竣工日期
* .1 约定计划 竣工日期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 .2 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外,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按照第 * .2 款规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发包人未按照第 * .3 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
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 .3 延迟竣工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 条规定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并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 提前竣工
* .1 提前竣工的要求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按照第 * .2 款规定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为发包人接受的,监理工程
师应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
* .2 提前竣工天数的计算
提前竣工天数按照第 * .2 款规定确定的实际竣工天数减去计划竣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
提前竣工天数=实际竣工天数-计划竣工天数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
照第 * .1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
* 误期赔偿
* .1 误期的赔偿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 * .4 款规定按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 (略) 的任
何义务。
* .2 实际延误天数的计算
误期(实际延误天数)按照实际施工天数减去计划施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实际延误天数=实际施工天数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计划施工天数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第 * .2 款规定向发包人
支付误期赔偿费。 * 、质量与安全
* 质量与安全管理
* .1 履行职责和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等规定, (略) 合
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职责和义务。
* .2 质量与安全的监管
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承包 (略) 地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 .3 管理的要求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
工安全标准,降低合同工程质量。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考核
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
* .4 承包人对质量与安全负责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略) 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操作规程及管理要
求,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合同工程质
量和施工安全。
* 质量标准
* .1 约定工程质量标准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但不得 (略) 业的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
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 (略) ;合同没有约定的, (略) 业
的质量 (略) 。
* .2 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的职责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2) 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 (略) 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4) 负责合同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返修工作;
(5) 参加 (略) 有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工
作;
(6) 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7) 承担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 .3 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
实施程序、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等文件、资料。即使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
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 (略) 的任何义务。
* .4 工程质 (略) 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照第 * .4 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所需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 工程质量创优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 发包人鼓励质量创优
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加强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鼓励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质量创优。对于合同工程
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 格标准的,应按照第 * 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优质费。
* .2 承包人争取质量创优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在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 (略) 业的强制性
标准的前提下,提高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水 平,争取合同工程质量创优。
* 工程的照管
* .1 工程照管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 (略) 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直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工程移交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在整个工程移交前,
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移交或发包人提前使用其中任 * 单位工程,则从确认移交或提前使用之日起承包人
无须对该单位工程负责 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 用于
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至完成上述工作并经合同双方 当事人确认整个工程移交之日止。
* .2 照管期间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 (略) 分,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或临时工程的
损坏,承包人应自费修复上述损坏,保证合同工 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 安全文明施工
* .1 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和 (略) 安全检查,授权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监督、检查
承包人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并按照第 * 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 (略) 监理工程
师发出的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指令,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 .2 发包人责任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承担下列责任:
(1)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定期对其 (略) (略) 安全文明施工教育
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发 (略) 为之 * 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
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的;
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下列情形造成的第 * 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 (略) 分对 (略) 造成的第 * 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 (略) 地及其毗邻造成的第 * 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 .3 承包人责任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承担下列责任:
(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与规范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接受和配合依
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3)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输送电线路工
程,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等危险品工程,以及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
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6)由于承包人 (略) 地内及其毗邻造成的第 * 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 .4 施工措施的审查与整改
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 (略) (略) 门的有关
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 (略) 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
出书面通知后的 * 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委托第 * 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
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 .5 治安管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 (略) 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 (略) (略) 会治安,而且应做好包括有关人
(略) 生活、 (略) (略) 地内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工
程开工后,共 (略) 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
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应立即向当 (略) 门报告,积极协
助当 (略) 门采取措施平息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 .6 (略) 地的环保、卫生要求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 (略) 地达到环
境保护、 (略) 门的管理要求, (略) 有人员提供并维护干净卫生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接收证
书后的 * 天内, (略) , (略) 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和垃圾, (略) 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
否则, (略) 处理或 (略) 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由此发生的费用之后,将余额退还
给承包人。
* 测量放线
* .1 测 (略)
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 7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承包
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
制网,并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略) 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
* .2 (略) (点)管理与使用
承包人应负 (略) 点的管理。 (略) 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
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 (略) 点移交发包人。监理工程师需要使 (略) 的,
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 .3 承包人测量放线的责任
承包人应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
高程等资料,准确完成对合 (略) 施工测量放线工作, (略) 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
正确性负责。
* .4 测量 (略) 理
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测量 (略) 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 (略) 分的位置、标高、尺寸
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
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错误导致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
人支付合理利润。
* .5 保护基准点 或线等标志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准确性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略) 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 * 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为止。
* 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 .1 发出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指令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 (略) 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 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就此项
工作按照第 * 条规定书面发出专项指令。承包人在 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应及时实施相关工作。
* .2 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的费用
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 (略) 发生的 * 切费用,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
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 条规定办理。
*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 .1 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前,与承包人确认“发 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 览表”,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 览表应包括发包人 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
价、质量标准、交货计划 和地点等内容。
* .2 发包人交货日期的要求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向监理工程师 提交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交货日期后,发包人应准 时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否则,发包人应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3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按照 * 览表内容和第 * .2 款交货日期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材料 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 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承包人共同清点,同 (略) 内合理堆放。
* .4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
发包人应保证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 要求。出现不符合要求时,
承包人有权拒绝,并要求发包人将其 (略) , 重新供应符合要求的产品,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5 承包人保管发 包人供应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 管,保管费由发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其它原因导致丢失或损 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
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 造价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款中;协商 不
能达成 * 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 .6 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 * 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单价与 * 览表不符,由 (略) 有价差;
(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 * 览表不符,承包人可以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
(略) 地并重新采购;
(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 * 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替换,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交货地点与 * 览表不符,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外,由发包人重新运至 * 览表指定地点,并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供应数量少于 * 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 * 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 (略) 分运
(略) 地;
(6)交货时间早于 * 览表约定计划和第 * .2 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保管费;交货时间迟于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览表约定计划和第 * .2 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 .7 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监理工程师会 (略) 检验试验, 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
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 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
合同工程中使用。
* .8 约定结算方式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规
费、税金项目的计算方法和额度,可由承包人代收代 缴外,该结算方式发包人应按 (略) 门和税务
部门规定缴纳合同工程的 规费、税金。
*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 .1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质量
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略) 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与其提交的投标文
件相应内容 * 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
* .2 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
面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供货。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 .3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将 (略) 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4 承包人使用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迅速发出
指令要求承包人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修复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 .5 (略) 指令的责任
如果 (略) 监理工程师依据第 * .3 款和第 * .4 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 (略) 或指派第 * 方
执行该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或将
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 .6 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
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
减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 * 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
发包人。
* .7 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使用前,应会同监 (略) 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
中使用。
* .8 禁止指定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 (略) 家或供应商。
*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 .1 (略) 检验试验
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 (略) 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 (略) 所参加材料和工
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应为他 (略) 所及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见证取样与不见证取样检验试验
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包括见证取样和不见证取样两种情形:
(1)标准与规范、涉及结构安全有要求或合 (略) 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
人应在取样前至少提前 * 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在监理工程师 (略) 取样,同时送至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质量 (略) 检验试验。
(2)标准与规范没要求或合 (略) 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应按照 (略) 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协商确定检验试验的时
间和地点, (略) 参加检验试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 (略) 参加的,监理工程师应
至少提前 * 小时发出延期检验试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 * 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
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指令也 (略) 检验试验, (略) 检验试验,并认为该检验试验是经监理工
程师同意下完成的;检验试验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验试验结果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
师应予认可。
* .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使用
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合格的,可在合同工程中使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不合格的,
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并及 (略) 地。
* .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
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1)现场使用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
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2)施工过程中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发包
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 .5 再次检验试验及其费用承担
监理工程师 (略) 检验试验结果有疑问的,或重新查验检验试验结果的,可要求承包人共同对材料和
工程设备等产品再次检验试验。
(1)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2)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
利润;承包人采购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6 材料和工程设备质 (略) 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质量有争议的,所需的检验试验费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
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1 承包人自备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
(略) 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发包人应办理其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略)
地的承包人施工设备,需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自身施工设备的,应经监
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 .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如果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品种、
规格、型号和提供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 .3 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如果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
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使用要求
(略) 的施工设备 (略) 修建的临时设施,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外,承包人
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 (略) (略) 地或挪作他用。
* 工程质量检查
* .1 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检查的义务
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
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包括监理工 (略) 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察看和
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提供便利和协助。
* .2 工程质量检查的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 (略) 有部位及其 (略) 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编制
工程质量报表,提交监理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对 (略) 有
部位及其 (略) 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迅速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通知承包人立
即拆除和重新施工。即使经监理工程师检查,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 (略) 的
任何义务。
* .3 工程质量 (略) 理和责任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止。因承
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达
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包括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在内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
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4 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
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检查,不得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如影响 (略)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
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改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予以改正,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补偿。
* .5 现场工艺试验
如合同有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 (略) 现场工艺试验。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认为
(略) (略) 工艺试验的,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书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
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 .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通知
没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隐蔽工程覆盖前 (略) 位具备专用条款约
定的验收条件时, (略) 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 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
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自检记录和
必要的验收资料。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 .2 参加验收的限制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 * 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
* 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 (略) 验收, (略) 验收,并认为
该验收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
合理利润。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监理工程师事后
对验收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照第 * .1 款规定重新验收。
* .3 验收结果的确认
验收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形成验收文件, (略) 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
* 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
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4 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如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对 (略) 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充分检查和测量隐蔽的工程。
* .5 承包人私自隐蔽
承包人未通知监 (略) 验收,私自将隐蔽工程覆盖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指 (略) 钻孔探测或剥
露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
* .1 重新验收
当监理工程师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有疑问,要求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 (略) (略) 钻孔
探测或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验收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返工,直到验收合格为
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2 额外检查检验
当监理工程师指 (略) 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查检验,以核实合 (略) 位或某种材料和工程设备
等产品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 (略) 检查检验。存在缺陷的,分别按照第 * .5 款、第 * .3 款规
定处理;没有缺陷的,检查检验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工程试车
* .1 试车内容
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 * 致。
* .2 单机试车的通知和限制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时,承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
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 (略) 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应为承包人试车提供便利和协
助。 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的,应在开始试车前至少提前 * 小时发出延期试 车指令并书面说明理
由,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延期试车指 令也未能按时参加试车的, (略) 试车,
并认为试车是经监理工程师同 意下完成的。试车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试车记录,监理
工程师应予认可。
* .3 单机试车结果的确认
单机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单机试车合
格 * 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
* .4 联动试车通知和结果的确认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发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 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双
方当事人均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 .5 试车费用 (略) 理
试车费用,除已含在合同价款外,由发包人承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 (略) 理: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照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 (略) 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设备由发包人
供应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 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拆除、
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 .6 投料试车
投料试车应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在永久工程竣 (略) 试车或需要
承包人配合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同意, (略) 签订补充协议。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工程变更
* .1 工程变更权限
(略) 期间,经发包人批准,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 * .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
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变更工作。没有经发包人批准也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
约定施工,无权对合同工程作出任何变更。工程量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
* .2 工程变更内容
(略) 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 (略) 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 * ,应按
照 (略) 变更。
(1) 改变合同工程中任何工程数量(不含工程量的偏差);
(2) 删减任何工作,但删减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3) 改变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
(4) 改 (略) 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
(5) 为完 (略) 必须的任何额外工作;
(6) 改变合同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但对合同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前,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
补充文件。
* .3 工程变更程序
合同工程发生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遵循下列程序实施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
(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或发生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可依据下列情况及时提出。
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第 * .2 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并附必要的施工设
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意向书后的 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
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 (略) 需金额等在内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 7 天
内予以答复;同意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 * 天内发出变更指令。
2)合同工程发生第 * .2 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并提供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
3)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为实 (略) 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存在第 * .2 款所列情形
的,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建议。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提出确认意见并报发包人审批;
确认存在变更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 天内发出变更指令。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
由监理工程师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原因
并附详细依据。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2)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报告,并
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报告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根据第 * 条约定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
和依据,并附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相关说明。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要求。发
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提前或者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或相应施工措施等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时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
收到报告后的 * 天内予以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的 * 天内未确定也
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告已被认可。
(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定工程变更报告后的 7 天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及时组织实施变更工
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4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略) 期间,承包人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
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变更建
议被采纳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第 * .3 款规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人带来降低合同价款、缩短工期或提交工程经济效益等利益的,发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的额度予以奖励。
* .5 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
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应按照第 * 条规定确定变更的工程款;影响工期的,工期应相
应调整。但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
(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
(3)因承包人违约、过错或承包人引起的其他变更。
* 竣工验收条件
* .1 竣工验收条件
承包人实施、完成合 (略) 工作内容,经自检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则认为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
收条件。
(1)除监理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 (略) 单
位工程,以及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检验和验收在内等有关工作均已完成,并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
要求;
(2)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
施工计划;
(4)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 .2 提交竣工验收条件的限制
承包人认为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 (略) 业、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
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符合要求的完整竣工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 (略) 验
收。
* .3 竣工验收条件的限制
如果承包人不按照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 竣工验收
* .1 竣工验收标准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应 (略) 业、省的有关规定。合同 (略) 国家
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 (略) 分。
* .2 核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 .2 款规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核查合同工程是
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1)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通知承包
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应进 * 步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工程 (略) 工作内容后,
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工程师同意为止。
(2)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书面提请发
包人组织合同工程验收。
* .3 组织验收和确认
经监理工程师按照第 * .2 款规定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
请后的 * 天内 (略) 业、省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设计图纸完成合同工程验收,并在验收后 *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 .4 组织验收的限制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发包人未按照第 * .3 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或验收后 * 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承包
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已被认可。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但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
能完成验收的除外。
* .5 不组织验收的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第 * .3 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从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第 * 天起承担合同工程
照管责任和其他 * 切意外责任。
* .6 接收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接收工程,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
工程接收证书。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限期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发包人应缓发工程接收证
书。承包人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工程师核查达到要求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竣
工验收后,发包人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竣工验收提出的修改意见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
合同 (略) 分返工 (略) 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合同 (略) 分的返
工 (略) 理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7 竣工日期的写明
经验收合格的合同工程,发包人应按照第 * .2 款规定在工程接收证书上写明合同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 .8 单位 (略) 位验收
发包人要求某 * 单位工程 (略) 位提前办理竣工验收的,应与承包人签订单位 (略) 位竣工验
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 (略) 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 (略) 位时,或承
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 (略) 单位 (略) 位验收。验收的程序可按照第 * .2 款、第 * .6 款规
(略) 。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单位 (略) 位接收证书,并负责照管。单位工程或工程
部位的验收成果和结论, (略)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2) (略) 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 (略) 位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9 (略)
合同 (略) 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 (略) 位已竣工),根据合同约定需要 (略)
的,应由发包人按照第 * .8 款规定验收合格,并确保安全后,才能投 (略) 。 (略) 中,发
现单位 (略) 位存在缺陷或损坏的,由承包人按照第 * .3 (略) 修复。
* . * (略)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以下 (略) (略) 清理,直至监理工程
师检验合格为止。 (略)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 (略) 地内残留 (略) (略) ;
(2)临时设施已拆除,场地已按照 (略) 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照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照计划撤离施工
场地;
(4)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照监理工 (略) 清理;
(5)监理工程师 (略) 地清 (略) 完成。如承包人未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略) 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 (略) 或委托第 * 方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或将支付
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 . * (略) * 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 天内,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使用的施工设备
和临时设施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均 (略) 地或拆除。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
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 (略) (略) 地。
* . * 使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工程的责任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合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 (略) 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
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 . * 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经第 * .4 款规定调解或认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 .1 缺陷责任期计算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略) 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
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 .2 缺陷责任期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
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 .3 缺陷责任
合同工程存在某项缺陷或损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缺陷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
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 (略) (略) 件又遭损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的 7 天内派人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 (略) 或委托第 * 方修
复,所需费用和利润按照本款第(3)点规定办理。
(3)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人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并由造价工程师提出或核实由此发生的
费用。经查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承担
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4 重新检(试)验
任何 * 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按第 * 条规定重
新检(试)验,重新检(试)验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 (略) ,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 .6 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 * .2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的 *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缺
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 .7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共同签署合同工
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应具体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责任和费用等事项。
* .8 质量保修期计算
质量保修期自实际竣工之日期起计算。 (略) 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质量保
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 .9 工程质量保修
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
在接到通知后立即 (略) 抢修。质量保修完成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
* . * 修复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
承包人修复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造价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资金计划和安排
* .1 提交资金需求计划书
工程进度计划被批准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 份合同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更新后,承包
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 * 份更新后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
* .2 提供资 (略) 排证据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后 * 天内,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已做出资 (略) 排的合理
证据,表明有能力按照第 * 条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对资 (略) 排作出任何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
的详情通知承包人。
* 工程量
* .1 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的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
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
据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作,应根据第 * 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
* .2 清单的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 (略) 合同义务
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其在工程量
清单中填报的单价或总价的乘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 工程计量和计价
* .1 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
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 (略) 省统 * 工程计价依据为准; (略) 省统 * 工程计价依据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业
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依据。
* .2 工程计量和计价的要求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略) 省统 * 工程计价依
(略) 门的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的有关 (略) 工程计量和计价。造价工程师
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的核实工作。
* .3 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提交和核实
承包人应按照第 * .1 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 * 天内
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 .4 现场计量
当造 (略) 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 *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
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 .5 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限制
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 .1 款规定提交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 * 天内, (略) 计量或未向承包人
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 *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
依据。
* .6 复核计量结果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 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意
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
人对 (略) 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
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 * (略) 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7 不予计量
对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均不予计量。
* .8 各项工作价款的计算
除按照第 * 条至第 * 条、第 * (略) 做的调整外, (略) 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应按照合同
约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并按照本条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与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的
乘积确定该项工作的价款。造价工程师根据 (略) 有各项工作的价款计算该支付期工程款,并将各支
付期的价款汇总计算合同价款。
* 暂列金额
* .1 暂列金额的用途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已标价的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是用于实施合同工程 (略) 分,或用于提供不可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或用于工程
变更等因素发生的工程价款调增,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或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件的 * 笔款
项。
* .2 暂列金额的支付
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实施第 * .1 款规定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造价工程师就此项指令
(略) 需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
* .3 提供暂列金额支付票据
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 (略) 有报价单、发票、账单或收据。
* 计日工
* .1 计日工单价的用途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单价或价格是用于实施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零 (略) 需的人工单
价、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
* .2 计日工的确认
任 * 按照计日工方式计价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 *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
(略) 签证报告 * 式两份。当此 (略) 时,承包人应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天计日工记录完毕的
现场签证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 (略) 签证报告后的 2 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 * 份返还给承
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 (略)
签证报告已被认可。
* .3 计日工的支付
计日工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使用计日工项目发出书面指令。造价
工程师应按照监理工程 (略) 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投
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子目单价或价格的乘积计算、提出应付价款,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与工程进度
款同期支付。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第 * .1 款规定向发包人 (略) 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
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价款。
* 暂估价
* .1 招标暂估价项目的要求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 (略) 的且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
的, (略) 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权利、
义务。中标价格与工 (略) 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
* .2 非招标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的
(略) 的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
承包人按照第 * 条规定采购。经造价工程师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与工 (略) 列的暂估价的差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
* .3 非招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要求
(略) 的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除专用条
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下,由造价工程师与分包人按照第 * .2 款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
经确认的专业工程价款与工 (略) 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
价款。
*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 .1 提前竣工奖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 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
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 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
日历天应奖额度的乘积 计算的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 款的
5%。提前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 * 并支付。
* .2 误期赔偿费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如 果承包人的实际进度迟于计
划进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并得到实际延误 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额度的乘积计算的
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 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5%。误期赔偿费列入进 度支
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
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 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 (略) 分产生了工
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 工程优质费
* .1 工程优质费的约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优质费,明确合同工程优质费用的计算额度。约定工程优质费的,
如果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承包人有权向发
包人提出并得到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优质费。
* .2 工程优质费计提与支付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优质费按照合同价款的下列额度计算:国家级质量奖为 3%,省级质量奖为 2%,
市级质量奖为 1%。工程优质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 * 并支付。在竣工结算后获得优质奖项
的,发包人应在获得奖项后的 * 天内支付。
*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 .1 约定合同价款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中标通知书
的中标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双方确定施工图预算的总
造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 .2 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调整事件应包括:
(1)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4)工程变更事件;
(5)工程量偏差事件;
(6)费用索赔事件;
(7)现场签证事件;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8)物价涨落事件;
(9)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调整事件。
本款(1)至(6)调整因素应分别按照第 * 条至第 * 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 .3 合同价款调整的办理
出现第 * .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 * 条、第 * 条规定外,
调整合同价款的提出、核实、确认与支付等事项,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 条规定办理。根据第 * .2 款
规定事件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是按照第 * (略)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均不应考虑第 * .2 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下浮率因素。
* 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 .1 后继法律法规变化的价款调整
(略) 期间,出现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后发生变化, (略) 上
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除第 * 条规定以外的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
款。
* .2 调整价款的方法
发生第 * .1 款情况的,应根据合同工程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计算调整的合同
价款。
*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 .1 项目特征的准确性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
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
止。
* .2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
(略) 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 *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 .3 调整价款的方法发生第 * .2 款情况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
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 .1 清单缺项漏项的价款调整
(略) 期间,出现工程 (略) 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 .2 (略) 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工程 (略) 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 * .2 款规定计算调整的
分部分项工程费。
* .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工程 (略) 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增加措施项目的,应按照第 * .3 款规定在提交的实施方案
被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项目费。
* 工程变更事件
* .1 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
(略) 期间,出现第 * 条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 .2 (略) 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工程 (略) 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属于第 * .2 款规定情况的,按照其规定调整;否则按照下列规
(略) 分项工程费: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2)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
认后调整。其中,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 * %;非招标工程:承包
人报价浮动率 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 * %。
式中: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4) 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根
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 (略) 调查等的有合 (略) 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
* .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 * 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提出调整措
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 * 方当事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
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双方当事 (略) 。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第 * .2 款规定的单价或合
价调整。
(3)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本款第(1)点情形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
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第 * .2 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不利 * 方当事人未按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另 * 方当事人,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不利 * 方当事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 .4 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
如 (略) 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
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 * %,则超过 * %部分的综合单价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
约定外,可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当 P0
P1×(1+ * %)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1+ * %)调整。
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第 * .2 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 .5 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
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
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
定提出并得到补偿。
* 工程量偏差事件
* .1 工程量偏差的价款调整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 (略) 本合同
的相关大样图等)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合
(略) 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第 * .2 款、第 * .3 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
款。调整合同价款时,出现第 * .4 款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
* .2 (略) 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和第 * 条规定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
偏差超过 * %,且该 (略) 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 0.1%,则超过 * %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除专用
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 (略) 分项工程费: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1)当 Q>1.1Q0 时,S=1.1Q×P +(Q1-1.1Q0)×P1
(2)当 Q1<0.9Q0 时,S=0.9Q×P-(0.9Q0–Q1)×P1
式中 S 调整 (略) 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 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
P1 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 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 .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 (略) 分项工程费的变化超过 * %,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
(略) 分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第 * .3 款规定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结
算措施项目费:
(1)当 S1>1.1S 时,M=M0+△M
(2)当 S1﹤0.9S0 时,M=M0-△M
式中 S1 调整 (略) 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S0 承包人报价文件对 (略) 分项工程费;
M1 调整后发生变化措施项目费结算价;
M0 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
△M 按照第 * .3 款规定调整 (略) 分的措施项目费。
* 费用索赔事件
* .1 索赔的价款调整
费用索赔 (略) 期间,对于非自己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当事人
提出经济 (略) 为。 (略) 期间,出现费用索赔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 .2 发出索赔意向书
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其它形式的损失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之后的 * 天内
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
* .3 索赔记录的保存和审查
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
需确认是否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可要求承包人进 * 步作好补充记录。承包人应配合造价工程师
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
* .4 提交费用索赔报告
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 * 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
进行,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结后的 * 天内,提交最终费用索赔
报告和有关资料。
* .5 无权索赔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 * .2 款至第 * .4 款规定,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
工程师按照提供记录 (略) 分款额。
* .6 核实费用索赔报告的限制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 * 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 * 步补
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承包人有 (略) 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
* 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
人作出进 * 步要求,视为该费用索赔报告已经被认可。
* .7 反索赔
承包人未能按照 (略) 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
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8 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
费用索赔报告被认可,则表明该事件已索赔成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
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 现场签证事件
* .1 现场签证的价款调整
现场签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 (略) 作的签认证明。 (略) 期间, (略) 签证
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 .2 现场签证的提出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 (略) 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
发 (略) 签证要求。
* .3 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的 7 天内,向发 (略) 签证报告,
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在收到 (略) 签证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
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 (略) 签证报告后的 * 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
(略) 签证报告后的 * 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 (略) 签证报告已被认可。
* .4 现场签证的要求
计日工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 (略) 签证报告中列明完 (略) 需
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计日工没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没有适用单价的项目,
合同双方当 (略) 签证报告中列明完 (略) 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
数量和单价。
* .5 现场签证工作的实施
承包人应在发 (略) 签证报告后的 * 小时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工
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6 现场签证的限制
合同 (略) 签证事件,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
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7 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 * 小时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
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 物价涨落事件
* .1 物价涨落的价款调整
(略) 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涨落超
过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且符合第 * .2 款、第 * .3 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
合同价款。
* .2 调整人工费的方法
按照第 * .1 款规定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 (略) 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
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调整的人工费。
* .3 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费的方法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按照第 * .1 款规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涨落分别
超过 5%和 * %, (略) 分的价格应予调整。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方法之 * 计算调整的材料设备费和施
工机械费,但应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 * 方当事人承担上述幅度的风险费用。
1)价格系数法 C’n =cn.pn =cn(a+b Ln /L0+c.E /E + ……q M/M )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式中 C’n --调 (略) 期间第 n 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Cn --调 (略) 期间第 n 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Pn --第 n 支付期间合同价款调整系数。
"a"是基准日期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付款中 (略) 分的权重系数;
“b”、“c”。。。。。 “q”分别表示基准日期各相关要素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权重系数,可表示材料、设
备、机械台班等资源。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资源的权重系数,要求:a+b+c+ +q=1。Ln En
Mn" (略) 期间第 n 支付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价格;L0 E "、......、"M "表示基
准日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价格。
2)价格调差法
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 (略) 期与编制时用的相应价格或单
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
* .4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发生工期延误的价格确定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 (略) 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
期两者的较高者;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
期两者的较低者。
* .5 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价款的限制
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向发包人提交 * 份能阐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数量和新单价的书面报
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知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用于
合同工程后,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予以确定;发包人对此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
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已被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未经发包 (略) 采购材
料和工程设备,再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 .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调整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第 * .3 款、第 * .4 款、第 * .5 款规定不适用,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
调整,在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列支。
* 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 .1 合同价款调整程序的规定
(略) 期间,出现第 * .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 * 条、
第 * 条规定程序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程序调整合同价款。
* .2 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提出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 * 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如
承包人在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 *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则造价工程师可在报发包人批准
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
* .3 调增价款的核实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 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 *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
款调增报告已被认可。造价工程师提出协商意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承包人收到协商意见后的 * 天内
进行协商确定;协商未能达成 * 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出现
暂定结果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 .4 调增价款的支付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或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
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 .5 合同价款 (略) 理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件时,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以及调减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的金额, (略) 分金额应按照实际调减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 支付事项
* .1 支付工程款项
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
(1)预付款按照第 * 条的规定支付;
(2)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第 * 条规定支付;
(3)进度款按照第 * 条的规定支付;
(4)结算款按照第 * 条的规定支付;
(5)质量保证金按照第 * 条的规定支付。
* .2 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
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
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计算。
* .3 承包人提供支付凭证
如果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款以及材料和工程
设备供应商贷款的支付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证,视为承包人未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相
关款项。
* .4 承包人未按规定支付款项的限制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未按照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
或未按照购销合同支付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货款,均视为承包人违约。若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后的
7 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
(1)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
(2)在相应支付期应付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
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 * 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
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由于上述工作原因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
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 预付款
* .1 约定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 (略) (略) 等
所需的款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预付款,预付款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预
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 %。
* .2 预付款支付申请的核实与支付
承包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造价工程师发出预付款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
(1)按照第 * .1 款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2)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的正本。造价工程师应对 (略) 核实,并在收到支付
申请后的 7 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
证书后的 7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 .3 预付款支付的限制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
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
人支付合理利润。
* .4 预付款的扣回
发包人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回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造价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
书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 .5 退还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 (略) 扣回之前 * 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 * 天内将预付款保
函退还给承包人。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1 内容、范围和金额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并按照第 * 条规定实施安全文
明施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和范围, (略) (略) 省统 * 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
准。
* .2 约定支付方式
合同双方当事人 (略) (略) 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
抵扣方式。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 *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 %,其余
部分在该预付款扣完之日起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 .3 支付限制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 * .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
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
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4 管理要求
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
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进度款
* .1 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以月为单位。涉及
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结束后
的 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 * 式 * 份,详细说明此支付
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同时抄送发包人。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已完工程的价款;
(2)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3)本期间完成的工程价款;
(4)本期间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5)本期间应支付的暂列金额价款;
(6)根据第 * 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
(7)根据第 * 条至第 * 条规定应支付的调整工程价款;
(8)根据第 * 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
(9)根据第 * 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 * )根据第 * 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 * )根据合同约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
( * )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 .2 签发期中支付证书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 * (略) 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
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 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如果
该支付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时,造价工程师不必按照本款开具任何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支付证书,但应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上述款额转期结算,直到应支付的款额累计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
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为止。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不应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
(略) 分工作。
* .3 进度款支付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 * 天内,按照期中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
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 .4 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限制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 * .2 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 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阐明的金
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 .5 进度款支付的限制
发包人未按照第 * .3 款和第 * .4 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 * .2 款
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起
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6 修正支付证书
发现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造价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证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
付证书,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该支付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
扣除。如果合同工 (略) 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造价工程师有权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相应价款。
* 竣工结算
* .1 约定结算程序和期限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点击查看>> 8)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按照第 * .2 款至第 * .5 款规定办理。在办
理竣工结算期间,发包人按照第 * 条规定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价款及其他款项不停止。
* .2 递交结算文件及其限制
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造价工程
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递交或没有明
确答复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办理竣工结算
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 .3 核实结算文件及其限制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 .2 款规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 天内予以核实,并向承包人提
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 * 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
* 天内按照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给造价工程师。造价工
程师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 天内,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
已被认可。承包人在收到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 * 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造价工程
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 .4 复核再次递交结算文件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 .3 款规定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 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
(1)经复核无误的,除属于第 * 条规定的争议外,发包人应在 7 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
算办理完毕。
(2)经复核认为有误的: (略) 分按照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 (略) 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 * (略) 理。
* .5 交付工程
发包人应在已核实无误的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未及时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
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
* 结算款
* .1 提交竣工支付申请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结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结算款支付按照第 * .2 款
至第 * .5 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照第 * .2 款规定在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
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认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 * 式 * 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
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各 * 份。
(1)根据 (略) 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
(2)根据合同约定发 (略) 有款项。
* .2 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 * .3 款、第 * .4 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并在发包人签字确
认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 .3 竣工结算款支付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 * 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
付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 .4 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限制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 * .2 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支付申请已
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
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 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 .5 竣工结算款支付的限制
发包人未按照第 * .3 款和第 * .4 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 * .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 * 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
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永久工程折价,也可直 (略) 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
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质量保证金
* .1 质量保证金的用途和限制
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 (略) 质量保修义
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
* .2 约定质量保证金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应按照该比例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
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留,直到扣留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止。
* .3 质量保证金返还
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 * .2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的 * 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
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 (略)
的质量保修义务。
* 最终清算款
* .1 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最终清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最终清算款按照第 * .2
款至第 * .5 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造价工程师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对最终清算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造价工程师提交修正后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 .2 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后的 * 天内予以计量、核实,并将核实 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
人。发包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 7 天内在最终清 算文件上签字确认。造价工程师应在发包人签字确认最
终清算文件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 .3 最终清算款支付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 * 天内,按照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
付最终清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 .4 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限制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 * .2 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清算支付申
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最终清 算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 天内,按照承
包人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
* .5 最终清算款支付的限制
发包人未按照第 * .3 款和第 * .4 款规定支付最终清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 * .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 .6 最终清 (略) 理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清算款有异议的,按照第 * 条 (略) 理。 * 、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 合同争议
* .1 认可暂定结果或产生争议
(略) 期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 *
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合同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
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 * 方当事人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
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 * 方当事人,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
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
直到其被改变为止。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后的 * 天内,未对暂定
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定结果。
* .2 双方协商
争议发生后的 * 天内,合同双方当事人 (略) 协商。协商达成 * 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
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协商仍不能达成 * 致的,按照第 * .3 款至第 * .6 (略) 调解或
认定、仲裁或诉讼。
* .3 解决争议方式
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第 * .2 款规定进 * 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 * 致的,合同双
方或 * 方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后的 * 天内,将争议提交争议调解 (略) 理,或直接按照第 * .6 款
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合同双方或 * 方当事人逾期既未将争议提交调解或认定机构,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
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定结果,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 .4 调解或认定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请求后,可组织调查、勘察、计量等工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为
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应就争议做出书面调解或认定结果,并通知合同双方当事
人。除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1)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3)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 .5 调解或认定结果的确认
合同双方或 * 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书面结果后的 * 天内,仍可按照第 * .6 款规定将争议
提请仲裁或诉讼。除事实确凿、司法机关认定需改变外,逾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作
出的书面结果是最终结果,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 .6 仲裁或诉讼
合同双方或 * 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的书面结果后的 * 天内,可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任
* 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向 (略) 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 .7 争议期间继续施工争议期间,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 (略) 合同,保持连续施工状态,保护好
已完工程:
(1)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 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 (略) 而停止施工;
(3) 调解时双方同意停止施工;
(4) 仲 (略) 认为需要且双方同意停止施工。
* 合同解除
* .1 协商 * 致解除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 * 致,可以解除合同。
* .2 不可抗力导致解除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 (略) 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3 因承包人原因解除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 * 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承包人未能按照第 * .2 款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 * 天内仍未开工的;
(2)按照第 * 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按照第 * .1 款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但
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 * 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 * 天的;
(3)承包人违反第 * .1 款或第 * .4 款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 (略) 的
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 (略) 的;
(4)承包人拖延完工且能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
(5)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
(6)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
(7) (略) 合同 (略) 为的;
(8)承包人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但
付给承包人相关人员的奖励则属例外;
(9)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发 (略) 修复,且又拒绝按照监理工程 (略) 修补的;
( * )承包人 (略) 、明 (略) (略) 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
( * )承 (略) 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 (略) 的;
( * )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
( * )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 (略) 为。
在这种情况下, (略) 或委托第 * 方实施、完成合同工 (略) 分,并可使用根据第 * .2 款留
下的承包人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
* .4 因发包人原因解除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 * 者,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非承包人原因未按照第 * .2 款规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 * 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
(2)按照第 * .3 款规定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 * 天的;
(3)发包人按照第 5 条规定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按照第 * 条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
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 * 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
(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工作指令,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
(5)发包人未按照第 * .1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 * 天内仍未支付的;
(6)发包人 (略) 、明 (略) (略) 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
(7)发 (略) 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 (略) 的;
(8)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
(9)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 (略) 为。
* .5 书面通知合同解除
根据第 * .2 款至第 * .4 款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解除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另 * 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
知,另 * 方当事人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按照第 * (略) 理。
* .6 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 * 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 (略) 安全,保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工程设备,尽快撤离现
场, (略) 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
协助。
* 合同解除的支付
* .1 协商 * 致解除的支付
根据第 * .1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 .2 不可抗力解除的支付
根据第 * .2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
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
(1) (略) 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
(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 * 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
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项款项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4)根据第 * .3 款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
(5)根据第 * .6 款规定承 (略) 所需的合理款项,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
现场的款项。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 条、第 * 条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但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
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项。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
*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 .3 因承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根据第 * .3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造价工
程师应在合同解除后 * 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 (略) 工程款以 (略) 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货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
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 *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照第 * .4 款规定办理结
算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 * 天内将其差额退
还给发包人。
* .4 因发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
根据第 * .4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第 * .2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项外,还应支付给承
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项。该笔款项由承包人提出,造价工程师核实后与合同双方当事
人协商确定,并在确定后的 7 天内由造价工程师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协商不能达成 * 致
的,按照第 * (略) 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合同终止
* .1 合同解除后的终止
合同解除后,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第 * 条至第 * 条规定的权利外,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因 * 方
当事人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另 * 方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合同双 (略) 本合同结算和清算
条款的效力。
* .2 (略) (略) 义务后的终止
除第 * 条和第 * 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条款外,合同双 (略) (略) 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
付完竣工结算款,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 .3 合同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略) 合同约定的通知、协助、保密
等义务。 * 、其他
* 缴纳税费
* .1 约定缴纳 * 切税费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 (略) (略) (略) 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 * 切税费。
* .2 没交或少交税费的责任
合同任何 * 方当事人没交或少交合同工程需缴税费的,违法方应足额补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另 *
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法方应赔偿损失。
* 保密要求
* .1 提供保 (略) 保密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保密信息。自收到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密信息之日起,合同双方当
(略) 保密义务。合同双 (略) 保密义务,并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结束。
* .2 保密信息知悉权限
合同双方当事人 (略) 本合同而使用另 * 方当事人提供的保密信息。除合同双方当事人 (略)
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外,合同任何 * 方当事人不得将另 * 方当事人相关的或属于另 (略) 有
的保密信息泄露或提供给第 * 方,也不得超出允许范围从另 * 方当事人复制、摘录或转移任何保密信息。任
何保密信息的公布,均应事先征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
* .3 签订保密协议
合同双方当 (略) 本合同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将其中 * 份及时提交给另 * 方当事
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保护自身秘密的谨慎态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另 * 方当事人的保密信息,避免保密信
息被不当公开或使用。合同任何 * 方当事人发现有第 * 方盗用或滥用另 * 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及时通知
另 * 方当事人。
* .4 配合政府要求并做好保密工作
如果法律法规或政府执法、监督管理等有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予配合和支持,并提供需要的保密信息。
需提供另 * 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另 * 方当事人,以便另 * 方当 (略) 义务。若另 *
方当事人未能及时作出回应的,除依法应提供另 * 方当事人信息外,应积极维护另 * 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 .5 书面说明保密程度
保密信息应由提供方以书面形式说明保密程度;以口头形式提供的,则提供方应在提供后 * 天内以书面形
式予以确认。保密信息不但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信息,还包括与材料和工程设备产品、价格、工程设
计、图纸、技术、工艺和财务等相关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
(1) 提供前已由合同 (略) 持有的;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2) 已公开发表或非对方当事人原因向公众公开的;
(3) 已由各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的;
(4) 在未获取保密信息前由对方当事人独立开发的;
(5) 对方当事人从对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 (略) 合法获得的。
* 廉政建设
* .1 廉政建设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双方当事 (略) 期
间应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廉政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禁 (略) 为。
* .2 违反责任
如果承包人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贿赂或变相贿赂了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
的发包人工作人员,以求获得或已获得不当利益的,则发包人除保留追究其工作人员责任外,因承包人上述
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或工程损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按照第 * .3 款
规定解除合同,并按照第 * .3 款规定办理合同解除的支付。
* 禁止转让
* .1 履行合同
本合同 * 经签署,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 (略) 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 .2 不得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另 * 方当事人同意,合同 * 方当事人不得将 (略) 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
第 * 方。
* 合同份数
* .1 约定提供合同文件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照第 * .2 款规定的份数免费为承包人提供合同文本。
* .2 正副本效力
本合同正、副本份数,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
副本不 * 致时,以正本为准。
* 合同备案
* .1 合同备案及其限制
本合同签署后,发包人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本合同 * 式两 (略) (略) (略) 门备案(其
中 * 份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未 (略) 有条款规定的合同,
不予备案。
* .2 合同管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 条至第 * 条的职责划分,督促各自 (略) 合同管理职责,加强合同管理。
经备案的本合同, (略) 理合同纠纷、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涉及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 (略) (略) 门、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备案的本合同实施合同监督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随时接受执法人员对本合同的
监督管理,并为监督管理活动提供配合和协助。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略) 分 专用条款
1.定义
1. * 单位工程
■ 名称: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
■ 内容:沿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新建 DN * 供水管道约 * 米,其中 DN * 主供水管道约 *
米,跨路连接、预埋 DN * 供水管道约 * 米,配套完善检修阀门井、排泥及排气阀井等。
■ 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 (略) 内容。
1. *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 文书;
■ 信件;
□ 电报;
■ 传真;
□ 电子邮件;
□ 其他:以上书面文件须加盖公章或经授权印章后有效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2( *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 * 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
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材料);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施工设计图纸;
(9)工程量清单;
( *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及建筑类文件;当没有国家规范、规程、
标准时, (略) 的行业规范、标准;当 (略) 业规范、 (略) (略) 地方规范、标准;
如施工期间国家或地方标准、规范发生变动,承包人应按新标准、 (略) 。
5.施工设计图纸
5.1 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 * 式 * 份。
5.2 施工设计图纸由承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6.通讯联络
6.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 (略)
通讯地址: (略) 市 (略) 路鱿鱼头桥边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略) 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 .交通运输
* .1 (略) (略) 外设施的约定:/
* .2 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
* .4 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
*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 .2 专项批准事件的监理工程师:
(1)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2)专项批准事件的造价工程师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3)专项批准事件的建造师的: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 .发包人
* .2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 (略) 地等工作, (略) 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开工前。
(2) (略) 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发包人不提供管道施工沿线的施工用电,由承包人
自备发电机解决。
(3) (略) 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由 (略) (略) 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周
围关系问题,施工工作委托承包人解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签订合同 * 天内提供图纸,发包人不提供标准规范;
(5) (略) 需证件的约定:于工程开工前完成;
(6)现场交验的时间: (略) 开工前完成(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提供,并组织有 (略) 交验);
(7)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时间:签订合同后 * 天内;
(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签订合同后 * 天内;
(9) (略) (略) 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
护工作的约定:由 (略) (略) 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保护工作委托承包人解决,费用由发包人承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担;
委托给承 (略) 分工作有:
* .3 (略) 地的时间:取得施工许可证后 2 天内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 * 天内;同时也视道路建设
情况具备施工条件而定。
* .4 支付款项
(1) 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2 款、第 * .1 款、第 * .1 款等规定期限提交。
■ 另作约定: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 .进度款” (略) (即以形象进度为准)。
(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 (略) (略) 帐号转帐。
■ 支票支付。
□ 其他方式:
(3)其他约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发包人应从预付的工程款中预支规定比例的资金存入承包人的工人工
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
* .承包人
* .2 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 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额报告期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2 款、第 * .1 款、第 * .1 款等规定期限提交。
■ 另作约定: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 .进度款” (略) (即以形象进度为准)。
■ 其他约定:在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后,应 (略) 在 (略) 开立本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
金专用账户。
(2)向发包人 (略) 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数量和时间等要求: * 间 * (略) ,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3) (略) 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时间:承包人应按文明施工的要求和
(略) 地清 (略) 清理工作。
(4) (略) 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发包人
委托承包人解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略) 地的清洁和做好交 (略) 清理工作的约定:施工完成后清 (略) 。
(6)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7)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要参加有 (略) 有会议,包括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等,
否则每次罚款 * 元,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并保留进 * 步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 按通用条款第 * .2 款规定提交。
■ 另作约定:按本合同第 * .1-⑵ (略) 。
* .4 承包 (略) 需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约定:∕
*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 .1 (略) 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1 (略) 。
* .2 承包人任命和更换: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2 (略) 。
* .3 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3 (略) 。
* .4 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3 (略) 。
* .5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4 (略) 。
* .发包人代表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略) 市 (略) 路鱿鱼头桥边 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传真号码: 点击查看>>
(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与本工程 (略) 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工程变更,工程量的
(略) 有关规 (略) 。
* .监理工程师
* .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 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2) 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 .3 ( * )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程的有效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增减和工期索
赔须经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方可生效,同时应将批准的审批表抄送发包人代表。
* .造价工程师
* .1 负责合同 (略) 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 (略) 单位: 法定代表人:
(2) 任命(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 .3(7)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 .承包人代表
* .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 .工程担保
* .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履约担保金额为工程承包合同价的 * %。
(1) 履约担保的金额:(大写) (小写 )
(2) 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中标人应当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 * (略) 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工程承包合同
价的 * %。 (略) 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承包合同,并没
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 (略) 分予以赔偿。
* .1.1■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略) 人提交下列担保方式:
■ (略) 分支机构以上(含分支机构) (略) 门出具的 (略) 履约保函;
■当 (略) 出具的工程履约保函;
■现金履约担保。
* .1.2□ 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略) 人提交下列担保方式。
□ (略) 分支机构以上(含分支机构) (略) 门出具的 (略) 履约保函;
□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由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 .2 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 * 天内。
* .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1) 支付担保的金额:(大写) (小写 )
(2) 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
□签订本合同时,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与履约担保数额相等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 其他时间:签订本合同时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支付工程款的承诺协议。
(3) 出具支 (略) :
(4) (略) 不予担保, (略) 门出具证明。
* .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按招 (略) 提供的格式。
* .不可抗力
* .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 .保险
* .1 发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 合同通用条款第 * .1 款的第(1)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 * .1 款的第(2)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 * .1 款的第(3)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 * .1 款的第(4)项。
* .2 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 合同通用条款第 * .2 款的第(1)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 * .2 款的第(2)项;
* .8 担保内容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单位的 (略) 实施“平安卡”制度,并按规定统 * 购买
意外伤害保险。
* .进度计划和报告
* .3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签订合同后 5 天编制施工进度报告,有需要修
订进度计划时 5 天内提交。
* .开工
* .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取得施工许可证后 2 天内)内签发开工令。
□ 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 * 天。
■ 其他时间:(1)严格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款、第 * 款、 * (略) ;
(2)同时也视道路建设情况具备施工条件而定。
■ 另作约定:与市政道路同时施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发包人不负责完 (略) 地,承包人须与道路施
工 (略) ,根据有施工条件的工程量提前准备施工材料,具备施工条件的要及时施工,未具备施工条
件的要密切留意道路施工进展情况,提前做好施工准备,否则,因承包人延误或无正当理由不开工而产生的
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暂停施工和复工
* .4 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形:严格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款、第 *
款、第 * 款、第 * (略) 。
■ 另作约定:与市政道路同时施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发包人不负责完 (略) 地,承包人须与道路施
工 (略) ,根据有施工条件的工程量提前准备施工材料,具备施工条件的要及时施工,未具备施工条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件的要密切留意道路施工进展情况,提前做好施工准备,否则,因承包人延误或无正当理由不开工而产生的
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工期及工期延误
* .1 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 )天。
(1) / (工程名称)单项(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 天。
(2) / (工程名称)单项(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 天。
* .2. 工期的要求及规定
(1)中标单位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日历天(含节假日、停水、停电、风雨天在内)内完成招标内
(略) 施工项目。开工及竣工日期以承包合同签订规定为准。
(2)因建设单位原因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的其工期可相应顺延,但必须经 (略)
签证。
(3)严格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款、第 * 款、第 * 款、第 * (略) 。
* .竣工日期
* .1 计划竣工日期: * 年 * 月
* .质量目标
* .1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优良
* .2 承包人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争承包工程获得如下质量奖。
□国家级质量奖 □省级质量奖 □市级级质量奖
*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 .1 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略) 。
* .5 治安管理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规定。
■另作约定:执行招标文件及当 (略) 门 (略) 门的相关规定。
* .测量放线
* .1 (略) 资料提交的时间: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略) 。
* .4 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略) 。
*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 .1 约定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 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 .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
*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 .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按通用条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
□ 另作约定: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2 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工程量清单内容或编制说明上有标明材料品牌、厂家或型号的,承包人在投
标报价时,对所 (略) 家品牌必须给予正面回应,承包人必须在商务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总说明内
明确使用工程量清单上标明范围内的品牌、厂家的材料的其中之 * 家, (略) (略) 由 (略) 组
织采购供应,但所有材料必须与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总说明内明确标明的品牌、厂家的材料相符,并
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
* .8 发包人 (略) 家或供应商:/
*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 .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时间和地点: (略) 采用材料须 (略) 的材料 (略) 。
(1)种类: (略) 使用的管材、阀门。
(2)检测机构:由供货商 (略) 合格证明。
*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1 承包人配置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 另作约定:
* .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 .1 (略) 位有:按施工图纸及相关施工技术要求。
* .工程变更
* .4 承包人提出合理建议: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略) 。
发包人采纳承包人建议带来利益的计奖方法:
* .竣工验收
* .1 竣工验收标准:执行施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及相关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合格
* .8 单位 (略) 位的验收
■ 合同工程无单位 (略) 位的,本款不适用。
□ 合同工程有单位 (略) 位的,各单位 (略) 位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
(1) (工程名称) (略) 位,计划竣工时间为,
其范围包括:
(2) (工程名称) (略) 位,计划竣工时间为,
其范围包括:
* . * (略) :
■ 按通用条款规定。
□ 另作约定:
* . * (略) * 的撤离
■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的人员和 (略) (略) 。
□ 另作约定:
*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 .1 缺陷责任期的约定: (略) 。
* .8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 (略) 。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工程量
* .1 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作约定:
* 工程计量和计价
■ 按通用条款规定。
□ 另作约定:
* .暂列金额
* .1 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 点击查看>> . * 元。
* .暂估价
* .1 招标暂估价项目
必须招标暂估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材料、工程设备:
□专业工程:
* .3 非招标专业工程的暂估价金额为 元。
*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 .1 提前竣工奖
(1) 提前竣工奖额度
■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元。
(2)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
□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 5%,即_________________元。
□ 另作约定:
□ 按 * 年 (略) 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
* .2 误期赔偿费
(1) 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 * 元。
(2) 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
■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 5%,即_________________元。
□ 另作约定:/
* .工程优质费
* .1 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
□ 没约定工程优质费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工程优质费的,其计算方法:按 * .2 条款计算。
* .2 优质优价奖的计提与支付:
■ 按通用条款规定。
□ 按 * 年 (略) 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
*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 .1 合同价款的约定: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1 投标报价中已包括工程 (略) 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项目措施费、
规费、税金、配合费、暂列金额以及施工 (略) 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承包人漏报或不报,
发包人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它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
* .1.2 (略) 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逐项填写单价及合价,承包人没有填写单价及合价的项目,
发包人将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它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
* .2 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招标文件约定的风险因素除外)
■ 按通用条款规定的(1)~(8)调整事件。
■ 其它约定。
本工程采用单价合同承包方式,但结算时下列情况则给予调整:
(1)发包人引起的工程变更及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自然灾害;
(3)招标文件规定可调整的和 * * 双方约定其他因素;
(4)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调整的因素。
* .3 调整合同价款
* .3.1 投标人投标报价书计算有误时,实施后结算按下调整:
* .3.1.1 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乘以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值高于投标合价的,结算时综合单价按 A 值计算,低的
则不作调整(其中:A=分部分项工程投标合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
* .3.1.2 (略) 报价累计值高于投标总价的,结算时,综合 (略) 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按 B%调整
后计算,低的则不作调整(其中:B%=投标总报价/调整后总价,调整后总价是投标人投标报价书计算无误或
经第 * .3.1.1 条款修 (略) 分项工程总价)。
* .3.2 合同价款的调整
* .3.2.1 工程结算时工程量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 .3.2.2 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结算时按规定的计算标准调整合同价款。
*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 .3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合同价款调整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 (略) 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
标工程量清单任 * 项目的特征描述 * 致,但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组价存在错漏,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
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结算时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招标图纸应予计量的工程量×( (略) 控
制价综合单价-原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 ×(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增减额。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 .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的合同价款调整
■ (略) 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且招标控制价也缺项, (略) 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
应按照第 * .1 条的相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但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而招标控制价不缺项,且投标前无
该项目答疑的除外。
* .工程变更事件
* .1 工程变更的合同价款调整
■工程变更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按照下列方法调整:
凡属发包人引起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的结算依据和方法: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以下情况的变更工程项目,
其工程量增减幅度超过 * % (略) 控制价的综合单价(若有错漏则以调整后为准)×(1-承
包人报价浮动率)确定。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格-安全文明施工费)/(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
工费)]× * %。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1)变更工程项目增加工程量, (略) 控制价的综合单价;
(2)变更工程项目减少工程量, (略) 控制价的综合单价×(1-承包
人报价浮动率);
(3)未标单价或合价的项目。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
价,但所参照的类似项目应符合本条第 1 款的相关规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
规则、计价办法、基准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并经合同双方确认后作为支
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最终结 (略) 门的审核结果为准。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
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 (略) 调查等取得有合 (略) 价格提出
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并经合同双方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最终结 (略) 门的审核
结果为准。
* .工程量的偏差事件
* .2 工程量的偏差, (略) 分项工程费结算价调整的方法:
■ (略) 期间, (略) 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超过 * %,可按 * .1
的相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
* .现场签证事件
* .3 现场签证报告确认约定的时间: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签证报告 * 天内确认。
* .物价涨落事件
* .1 调整承包人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及机械费的方法
□ 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的,本款不适用。
■ (略) 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按以下
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1、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 (略) 期价格与基准价格对比的价差的
乘积计算调整人工费,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 5%时, (略) 分的价格应予调整。按照合同工程发
生的数 (略) 期价格与基准价格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但应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不利 * 方承担上述
幅度的风险费用。
3、 (略) 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
单价或价格。
4、 (略) 期价格、基准价格原则上应当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5、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发包人可根据工程
资料, (略) 调查等有合 (略) 价格,给定相应的基准价格。 (略) 期价格由工程参建各方根据
工程资料和计价办法, (略) 调查等有合 (略) 价格提出相应的价格,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凡
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基准价、 (略) 期价格均由建设项 (略) 门核定。
6、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不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因素。调整价款应单独列项, (略) 分项工程
费。
7、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 (略) 期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
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
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 .支付事项
* .2 计算利息的利率
■ 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 另作约定:
* .预付款
* .1 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
(1) 预付款的约定
■ 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 元,其支付办法及抵扣方式,按本条有关专用条款的约定。
(2) 预付款最高限额
□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 * %,即 元。
□ 另作约定:
* .2 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期限:
□ 按承包人在完成本款 * 项工作后的 7 天内。
□ 另作约定:
* .4 预付款抵扣方式
□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工程款的 %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 其他方式:
* .5 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1)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发包人应按照本项目合同总造价的 4%(最多不超过 * 万元),即 元,
* 次性提取资金存入承包 (略) 开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 (略) : ;账
号: ;户名: )。
(2)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提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 * :
①建筑施工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工人工资;
② (略) (略) 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③因非法转包、分包工程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企业(个人),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确实无法支付的;
④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
⑤建筑施工企业确实无法支付拖欠工资, (略) 会保障和住房规 (略) 门审查确实需要提取
的其他情形。
(3)当承包人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时,承包人经责令限期支付工人工资后,逾期不予支付工人工资,且符合
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的, (略) (略) 门征询住房规 (略) 门意见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可向
(略) 发出《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 (略) 收到《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后,应在 2 日
内将专户相应资金划拨到 (略) 结算账户,并函告相应 (略) (略) 门和住房规划建设主管
部门。 (略) 代发工资的,由承包人通知被拖欠工资的工人本 (略) (略) 结算账户后
办理支付。
(4)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的,按照《 (略) 省工资支付条例》
(略) 。
(5)项目分包建设的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的,可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程保证金在未结清工程款的额度
内先予垫付,并依照《 (略) 省工资支付条例》第 * 十 * 条的规定,相关款项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支付的工程
款中予以抵扣。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6)保证金专用帐户资金提取后,开户的承包人应当在 * 日内等额补齐,并 (略) 存款凭证复印件
(略) 在 (略) (略) 门。未按规定补足保证金 (略) 分的, (略) (略) 门会
同住房规 (略) 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改正的,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住房规 (略) 门
(略) 为予以公布。
(7)保证金专用帐户资金不 (略) 拖欠工资的,按欠薪比例发放。
(8)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的,承包人 (略) 前在阳 (略) (略) 网、 (略) 市人力资源
(略) 及工程 (略) 的显眼位置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 * 日。 (略) 、未发生拖
欠工资的,开户的承包人可凭发包人和承包人出 (略) 证明、已全额支付工资的凭证和已经公示的凭
证,填写《注销保证金专用帐户申请表》,经签订保证金专用帐户管理协议 (略) (略) 门及住房
规 (略) 门加具意见后, (略) 申请退回尚存的保证金专用帐户资金并销户。
(9)本款未尽事宜,执行《 (略) 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阳府〔 * 〕 * 号)及
《 (略) 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1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 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和范围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略)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
□合同双方的其他要求:
(2)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金额为 元。
* .2 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作约定:(1) (略) (略) 投保,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和工伤由
承包人承担责任。工程安全及文明施工需 (略) (略) 门有关规定及施工 (略) ,安全文明
施工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2)支付方式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 (略) 。
* .进度款
* .1 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
(1)支付期限
□ 以月为单位。
□ 以季度为单位。
■ 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按月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准的进度预算及监理
提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后,次月 * 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按完成实际工程量的 * %支付工程进度款,工
程进度款付至合同承包价(不含暂列金额)的 * %时,不再支付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结算 (略) 门审定,
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按财审审定的结算支付工程款至 * %,剩余 * %的工程款在工程验收后满 * 年
和满 * 年时分两次各支付 * %(含 3%维修保证金,如有费用产生,按实际发生扣除), (略) 欠工程款
不计利息,到期再不能支付的工程款按 (略) 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略) 分
需财政资金到位后支付,不计利息。
■ 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首次工程款支付时应扣减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合同总造价
的 4%,最多不超过 * 万元)。
* .2 期中付款的最低限额为 / 元。
* .竣工结算
* .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 其它约定:
(1)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结算时按有关规定调整,该费用如发生增减, (略) 分费用列入增减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程造价。
(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略) 门认可)并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在 * 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书的编制,并
提供 * 份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交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送交结算资料后,由发包人委托
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审核,经发包人认定确认后,再通 (略) 竣工决算。若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
目,其竣工工程结算由建设项 (略) 门审核。
(3)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 * 式 * 份完整的、符合要求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后,持工程结算资料向发包人申
请结算余款。
* .结算款
* .1 提交竣工支付申请
(1)竣工支付期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 * 天内。
■ 另作约定:按专用条款 * .1 条支付。
(2)政府资金投资工程的支付期、支付办法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 另作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略) 门认可)并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在 * 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书
的编制,并提供 * 份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交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送交结算资料后,由
发包人委托市财 (略) 审核结算造价。按专用条款 * .1 条支付工程款。
* .质量保证金
* .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即按合同价款的 3%,即 元
□ 其他为 。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
为 3%。
■另有约定:按专用条款 * .1 (略) 。
* .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双方约定质量缺陷期(即竣工验收之日起计满 * 年)后,发包人接到承包人
返还保修金申请 * 天内,将保修金 3%返还承包人,不计利息。
* .最终清算付款
* .1 提交最终结算支付申请
(1)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提交份数: * 式 * 份。
提交期限:满足最终清算条件后 * 天。
(2)最终清算支付时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 * 天内。
□另有约定:
* .合同争议
* .4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合同双方认可为:
* .6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 * 种方式解决争议: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 .合同份数
* .1 约定提供合同文件
提供合同文本: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
■ 另有约定:由发包人先提供 * 份合同文本, (略) 有份数由承包人负责打印、胶装等。先签订 5 本副本
(其中 1 本交由承包人办理履约保函,另 4 本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待完成施工合同备案后,再按约定的合
同份数签订(总数包括之前先签订的 5 本副本)。
* .2 合同正副本效力
合同的份数:正本 两 份,副本 * 份。
其中:发包人正本 * 份,副本 * 份,
承包人正本 * 份,副本 * 份。
* .其他要求
1、中标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 * 个工作日内提供办理合同备案、 (略) 需的应由承
(略) 有材料,并协助发包人办理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证;若中标人不能按本投标人须
知第 * .1 (略) 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承包合同,并
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 (略) 分予以赔偿。
并保留进 * 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2、中标单位决标后在签订合同时需提供已盖章的投标文件(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
PDF 版光盘 * 份。
3、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要参加有 (略) 有会议,包括技术交底、图
纸会审等,否则每次罚款 * 元,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
款中扣除。并保留进 * 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略) 分 附 件
附件 *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略)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 * 致,订立本
质量保修书。
1.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供水管道工程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2.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供水管道工程为 * 年;
2.其他项目 。
3.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
人保修的, (略) 或委托第 * 方保修。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 (略) 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
(略) 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 (略) 分《通用条款》第 * 条赋予的规定 * 致。
6.其他
6.1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
6.2 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3 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1、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为房屋建筑专业参考版本,招标人和中标人可根据具体工程特点(或不同专业
工程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略) 修改、细化、补充和完善。)
2、 (略) 备案。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附件 *
廉 政 合 同
发包人: (略) (全称)
承包人: (全称)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
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 双方权利和义务
1.1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略) 合同工程 * 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
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 (略) (略) 为。
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 (略) 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 发现对方严重 (略) 为, (略) 门举报、 (略) 理 (略) 理结果的权利。没有
(略) 门的,可按 (略) 分《通用条款》第 * (略) 理。
2 发包人义务
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
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
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
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
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 (略) * ,也不得
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
劳务等经济活动。
3 承包人义务
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 (略) 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3.5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
等提供方便。
4 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2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 (略) 分;涉嫌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3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 (略) 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承包人 1~3 年内不得进入 (略) 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5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 (略) 门 (略) ,并由合同双方当事 (略) 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
(略) 检查。
6 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工程名称)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失效。
8 合同份数
本合同 * 式 * * * 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 * 份。 (略) 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各 (略) 门
*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略) 门:(公章) (略) 门:(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格式 1-1
履约担保
(发包人全称):
鉴于 (承包人全称,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全称)(下称“发包人”)签订 (工
程名称)施工合同(编号 , 年 月 日签署),并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
行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应通过经认可的担保
机构提交合同指定 (略) (略) 义务和责任的担保金额等事实,我方愿意为承包人
出具担保,以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向发包人提供不可撤销
的担保。
如果 (略) 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时,我方保证在担保
金额额度内偿还或偿清发包人因该项 (略) 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在接到发包人要求的第
天内予以支付,发包人应提供承包人有上述违约或违背合同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在向我方提出要求前,我方将不坚持要求发包人首先向承包人提出上述款项的索赔。
我方承诺:不 (略) 知晓或同意,我方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条
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补充而解除。
本担保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后
第 * 天起失效。尽管前述,本保函的有效期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格式 1-2(适用于现金形式履约担保)
建设工程现金履约担保资金 * 方共管协议(参考格式)
* 方(招标 (略) 有人):
* 方(中标人又叫账户共管人):
* 方(监理单位又叫账户共管人):
* * 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合同编号: ),
合同金额为 元。 (略) 文件要求, (略) 该合
同过程中,应按规定把履约担保金存于 * 方开设的专项账户。
为保证 * * 双方的权益及资金使用安全,经 * 、 * 双方协商,本着诚实信用 (略) 等互利的
原则,达成如下共管协议:
第 * 条、资金的性质
(略) 文件的要求向 * 方指定专用账户提交现金履约担保资金。
第 * 条、共管账户及金额
1、本项目现金履约担保资金账户( (略) : 账号: 户名: )
以 * 方的名义开设, * 方、 * 方作为本账户的共管人,共同管理该账户。上述账户在本协议中
称共管账户。
2、 * * 双方在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后 * 个工作日内, (略) 文件的要求向共管
账户汇入本项目履约担保金,金额为项目承包合同价的 * %,即该项目按期汇入本共管账户内
的资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 元)。
第 * 条、共管期限
1、本履约担保资金共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方
向 * 方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后第 * 天起失效。
2、出现工期延误的,共管期限应顺延,并在原签订的共管协议共管期限到期前十天内,
由 * * 双方根据工程完成时间补充签订协议书,以确认新的共管期限。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3、履约担保资金在 * 万元以内的(含 * 万元), (略) 分项完成工程量解付约定,
* 方履约担保资金在共管到期后方可解付。
4、履约担保资金超过 * 万元的,可按照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 (略)
工程量的比例逐步解付履约担保金( (略) 约定解付履约担保金后,该项目在共管帐户内
的履约担保金不得低于 * 万元), * 方没有出现违约责任的情形,如约 (略) 工程量
完成, (略) 工程验收合格后经共管账户各方确认后可分步解除相 (略) 工程的
履约担保责任。
第 * 条、共管账户资金的支付
(略) 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 * 方应提供 * 方有上
述违约或违背合同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在 * 方的监管下按照 * 方要求的第
××天内从共管账户中予以支付担保金, * 方保证在担保金额额度内偿还或偿清因违约或违背
合同 (略) 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 * 条、共管账户资金的解付
1、 * 、 * 、 * * 方约定的账户共管期限到期后, * (略) 合同过程中发生有违约
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则共管账户内属偿还或偿 (略) (略) 有( *
方因此项需支付给第 * 方的资金除外), * 方必须在账户共管期限到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 * 方
监管下配合 * 方无条件解除该账户的共管。
2、 * 、 * 、 * * 方约定的账户共管期限到期后, * (略) 合同过程中没有发生违
约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或因偿还(或偿清) * 方 (略) 余资金,共管账户
内的 (略) 有, * 方必须在账户共管期限到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 * 方监管下配合 * 方无
条件解除该账户的共管,并将到期后共管账户内的资金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 方。
第 * 条、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1、 * 方保证其提交共管账户内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且在法律上拥有 (略) 有权,
并承诺未以该资产设置抵押、担保、托管、赠予等其他权利。
2、履行本协议期间, * 方不得将共管账户内的资金为任何第 * 方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
3、履行本协议期间,未经 * 、 * 、 * * 方同意, * 、 * 双方均无权单独对 (略)
资金提取及划转等操作。
4、履行本协议期间, (略) 确保资金帐户内资金的安全。并按本协议约定的解付办
法和程序支付相关资金。未经 * 、 * 、 * * 方同意并持经 * 方确认的授权书,不得向任向 * 方
提供共管账户资金提取及划转等操作。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第 * 条、违约责任
* 、 * 、 * * 方均 (略) 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与责任,任何 * 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 * 条 争议的解决
(略) 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 切争议,应由 * 、 * 、 * * 方协商解决,或另订补充协
议,但补充协议内容不能违背本协议。若各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 * 方均有 (略) 提
起诉讼解决。
第 * 条 终止与其他
1、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 * 方、 * 方、 (略) 承担的监 (略) 解除,本协议
终止。
2、本协议 * 式 * 份,由 * 方、 * 方、 * 方 * 方各持 * 份, (略) * 份。本协议自
* 方、 * 方、 * 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略) 持协议书均具同等法律
效力。
* 方(盖章):_________ * 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 * 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格式 2-1
支付担保
(承包人全称):
鉴于 (发包人全称,下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全称)(下称“承包人”)签订 (工
程名称)施工合同(编号 , 年 月 日签署),并保证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履
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 (略) 合同价款的义务和责任;承包人在合同中要
求发包人应通过经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交合同指定 (略) (略) 义务和责任的担保
金额等事实,我方愿意为发包人出具担保,以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元)向承包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如果 (略) 合同过程中不按合同 (略) 合同价款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
责任时,我方保证在担保金额额度内偿还或偿清承包人因该项 (略) 造成的经济损失,
并在接到承包人要求的第 天内予以支付,无需承包人出具任何证明或陈述理由。
在向我方提出要求前,我方将不坚持要求承包人首先向发包人提出上述款项的索赔。
我方承诺:不 (略) 知晓或同意,我方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条
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补充而解除。
本担保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除质量保证金外,发包人向承 (略) 合同价款完毕
后第 * 天起失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格式 2-2
关于项目免于提供支付担保的协议
招标人:(全称) (略)
中标人:(全称)
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 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招
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时,也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因银
(略) 人提供担保, (略) 门也不能出具与履约担保等额的资金证明
书。为了确保 (略) 文件及承包合同的约
定支付工程款,根据《 (略) 投标管理规定》(阳府〔 * 〕 * 号)及其相
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现就该项目的工程款支付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 、 (略) 文件规定和本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按规定时间及数额支付工程
款,如有违 (略) 为,愿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 、 (略) 人以本协议作为工程支付担保的凭证, (略) (略) 提供支付
担保手续。如发现招标人违反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略) 人责
任。
* 、 (略) 人和中标人的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
* 、本协议 * 式 * 份,招标人、 (略) (略) 门、 (略) 门各存 * 份。自签订
(略) ,合同规定的支付担保责任完后自动失效。
招标人:(盖章) 中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格式 3
工程项目 * 览表
项号 项目 内容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发包人
4 设计单位
5 监理单位
6 (略) 单位
7 承包人
8 工程总投资
9 计划开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期
* 工程质量
日 期 年 月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格式 4
承 (略) 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名单
工程名称: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
在本工程中拟
任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
人)
项目技术负
责人
施工员
质量员
安全员
资料员
······
说明:1、表中人员 * 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要变换,应照通用条款 * (略) 。
2、表中人员必须在承包人从事施工管理工作 * 年以上。
3、承包人应提供表中人员的聘合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格式 5
承包人营业执照扫描件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格式 6
(略) 省招 (略) 承包人资质证书扫描件
(略) 省招 (略)
*
第 * 章
施工图纸(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第 * 章
工程量清单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第 * 章
招标控制价
(应按照营改增后工程计价相关规定编制,公布的内容应具体包括工程量清单 (略) 省招 (略) 及其综合单价或单项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等,不得采用以工程总价金额方式公布)
(略) 省招 (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
* 、投标人须知 ………………………………………………………………( )
( * )总则…………………………………………………………………………( )
( * )招标文件……………………………………………………………………( )
( * )投标文件……………………………………………………………………( )
( * )开标规定……………………………………………………………………( )
( * )资格后审……………………………………………………………………( )
( * )评标定标……………………………………………………………………( )
( * )中标确认……………………………………………………………………( )
( * )合同授予……………………………………………………………………( )
( * )相关规定……………………………………………………………………( )
(十)附件…………………………………………………………………………( )
第 * 章 评标办法………………………………………………………………( )
第 * 章 投标文件格式 …………………………………………………………( ) * 、资格后审文件格式…………………………………………………………( )
* 、商务文件格式………………………………………………………………( )
* 、技术文件格式………………………………………………………………( )
第 * 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
第 * 章 施工图纸………………………………………………………………( )
第 * 章 工程量清单……………………………………………………………( )
第 * 章 招标控制价……………………………………………………………( )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2
第 * 章 招标公告
(略)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
其招标前期工作已完成,经 (略) 市 (略) 以 阳发改投资【 * 号和阳发改投资
【 * 】 * (略) (略) 门备案。 (略) ,选定施工承包单位。
1、本次招标项目的概况如下:
1.1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沿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新建 DN * 供水管道约
* 米,其中 DN * 主供水管道约 * 米,跨路连接、预埋 DN * 供水管道约 * 米,配套
完善检修阀门井、排泥及排气阀井等,建安工程费约
点击查看>> . * 元。本工程不划分标段。
1.2 工程建设地点 (略) 区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
1.3 计划开工日期为 * 年 9 月 ,计划竣工日期为 * 年 * 月 ,工期为 * 日历天;
1.4 工程质量要求达 国家合格 标准。
2、招标范围:该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 (略) 内容。
3、投标人 (略) (略) 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或以上)
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人。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公路与市政公用工程 (略) 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
育培训合格证或市政公用工程建造师注册证书(含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略) 省外的投标人应具
备 * 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投标人须提供阳 (略) (略) 中“ (略) 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
的本企业信息表打印件(或扫描件)作为诚信登记手续,但本企业的《 (略) 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
理手册》打印件(或扫描件)可不需提供;省外企业还须提供广 (略) 中“进粤企业和人
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的本企业进粤诚 (略) 页的打印件原件作为进粤诚信登记手续。
并将上述诚信登记打印件(或扫描件)装订于资格后审文件。上述诚信登记打印件(或扫描件)
(略) 文件发出后至截标时间前,如(打印或扫描时间)不在本时间
段或无显示时间则以开标当日查询的实际情况为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略) 理。
6、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方式
7、招标决标方式:公开招标(合理低价法)
8、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单价合同承包方式
9、 (略) : (略) 市公 (略)
* 、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布时间为 * 年 8 月 8 日至 * 年 8 月 * 日。
* 、投标人应登录 (略) 市公 (略) (网址:http:/
点击查看>> )下载招标文件
(含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及相关资料;并在该项目截标时间前登录 (略) 市公共
(略) 投标系统平台, (略) 人委托
的 (略) 市公 (略) 保证金专户( (略) 投标平
(略) 获取)。
* 、投标人应于 * 年 8 月 * 日 9 时 * 分至 * 时 * 分将投标文件提交到 (略)
市公 (略) * 楼 * 、 * 开标室,开标会将于同 * 时间、 (略) 。逾期送达或者不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招标人)
点击查看>> (代理人)
点击查看>> ( (略) )
招 标 人 :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伟信 (略)
* 年 8 月 8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3
第 * 章 投标人须知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凡有□∨或■ (略) 投标人须知选定内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1.2 招标人 (略)
1.3 招标代理机构 (略) 伟信 (略)
1.4 工程名称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
路)
1.5 建设地点 (略) 区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
1.6 建设规模
沿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新建 DN * 供水管道约
* 米,其中 DN * 主供水管道约 * 米,跨路连接、预埋
DN * 供水管道约 * 米,配套完善检修阀门井、排泥及排气
阀井等,建安工程费约
点击查看>> . * 元。本工程不划分标段;
2.1 资金来源情况
□√国有 * %,其中:□√政府 * %;□集体 %;
□私营 %; □外资 %;□其它 。
2.2 资金到位情况
□√全部到位 □ * %以上到位 □ * %以上到位
□启动资金到位 □
3.1
3.2
招标范围
及标段划分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 (略) 内容
本工程不划分标段
4.1 投标人
资质等级要求
资质条件: (略) (略) 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
工总承包 * 级(或以上)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人。
4.2 项目负责人资格
要求
项目负责人资格:公路与市政公用工程 (略) 省小型工程项
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或市政公用工程建造师注册证书
(含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略) 省外的投标人应具备 * 级建造师
注册证书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3 是否接受联合体 □√不接受
□接受
4.6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5.1
5.2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
分包人资质要求: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4
6.1 现场踏勘
不组织(自行踏勘),
踏勘地址: (略) 区马曹路
9.0
* .0
招标人澄清、修
补或答疑期限和
投标人质疑期限
1.招标人澄清、修补或补充期限:投标截止日期 * 日前。
2.投标人质疑期限:投标截止日期 * 日前。
3.招标人答疑期限:投标截止日期 7 日前。
* .1 承包方式 采用单价合同承包方式。
* .1
* .2 质量标准 1、本工程验收达到国家合格或优良 标准。
* .3 工期要求
* 年 9 月计划开工 , * 年 * 月计划竣工。
招标工期: * 日历天
* .0 工程预付款
及进度款
1.预付款
□√没有预付款。
□有预付款,预付款按合同价款的 %,即 元。
2.进度款
进度款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按月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
人报送的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准的进度预算及监理提交的工程
进度款支付证书后,次月 * 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按完成实际
工程量的 * %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付至合同承包价(不
含暂列金额)的 * %时,不再支付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结算送财
(略) 门审定,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按财审审定的
结算支付工程款至 * %,剩余 * %的工程款在工程验收后满 *
年和满 * 年时分两次各支付 * %(含 3%维修保证金,如有费用
产生,按实际发生扣除), (略) 欠工程款不计利息,到
期再不能支付的工程款按 (略) 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
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略) 分需财政资金到位后支付,不
计利息。
* .1 工程报价方式
和报价要求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人设置
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为
点击查看>> . * 元人民币(大写: * 佰 * *
* 万零 * 佰 * * * 圆 * 角 * 分),其中:①安全文明施工费 (含
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下同) * 0. * 元;②建
筑意外伤害保险费 * . * 元;③暂列金额为
点击查看>> . * 元,
上述 * 项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得参与浮动,否则作无效
(略) 理。
(略) 人设置的投标报价上限
点击查看>> . * 元﹝投标报价上限=招标控制价× * %﹞,否则作
(略) 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5
* .1
* .2
投标有效期
□ * 天内有效 □ * 天内有效
□√ * 天内有效 □ 天内有效 (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
(略) 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 .1 投标保证金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 0 元人民币(大写:
* 万 * 仟元整)。投标人应在该项目截标时间前登录 (略) 市公
(略) 投标系统平台,将其投标保证金(不
少于本项目规定的金额) (略) 人委
托的 (略) 市公 (略) 保证金专户(投标保证金收款帐
(略) 投 (略) 获取)。
(略) , (略) 代理机构、公共资源
(略) 、 (略) 门“ * 方解密”的方式共同确认按要求
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单。 (略) 文件要求
提交项目投标保证金或不能 (略) 单独提交其已加盖
本企业公章的本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的,视为投标
人自动放弃其投标资格。
注:1、由于本招标项目需通过 (略) 市公 (略)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 实施“ * 方解密”的方式共同确认按
要求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单,各投标人应在提交本招
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前,到市电子政务办办理登录 (略) 市公共资
(略) 投标系统平台的数字证书,以确保按规定
提交投标保证金(以系统平台显示的投标保证金信息为准);
2、因电子招标投 (略) 系统对接会需要 * 定时间,
(略) (略) 需时间,尽早完成保证金的缴纳手续,
以免耽误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0 投标文件编制
要求
(略) 文件的投标人须知第2 (略) 装
订、密封和标记。
* .0 投标文件份数
及要求
□√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不少于(各 * 份正本, * 份
副本),必须胶装书状成册。
□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不少于(各 * 份
正本, * 份副本),必须胶装书状成册。
技术文件(如有)的页数、双面打印以及投标文件副本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
第 * .4款规定。
* .1 投标文件提交的
时间及地点
提交起止时间: * 年 8 月 * 日 9 时 * 分至 * 时 * 分
投标截止时间: * 年 8 月 * 日 * 时 * 分
现场提交地址: (略) 市公 (略) * 楼 * 、 * 开标室
* .1 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 * 年 8 月 * 日 * 时 * 分
开标地点: (略) 市公 (略) * 楼 * 、 * 开标室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6
* .2 参加开标会议
人员要求
1.参加开标会议人员应同时凭本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证
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证件)进场,并接受交
(略) 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核验;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
同时参加开标会;
3.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 (略)
单独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
身份证明(证件)。(备原件核查)
* .4 随机选取入围
投标人
1、合理低价法评标的选取入围投标人办法
(具体操作办法应符合投标人须知附件 3 的规定)
* .2 (略)
(略) (略) 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抽取评标专家 5 人(5 人以上单数),其中应抽专家 5 人,备
选专家 0 人。
2.本项 (略) 组成人员应为 5 人(5 人以上单数)。
* .1 (略) (略) 成员 (略) 组成人员相同。
* .0
* .0 评标定标办法
本项目选定下列评标办法:
□√合理低价法:取商务文件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 * 中标
候选人。
当投标人的商务文件评审得分相同时,以报价低的排序为
前;当商务文件评审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时, (略) 抽签方
式确定排序。
□综合评估法:取综合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 * 中标候选
人。
当投标人的综合总得分相同时,以报价低的排序为前;当
综合总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时, (略) 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 .0 项目评标方式 □√明标评标:所有投标文件均采用明标评标方式。
□明暗结合:技术文件采用暗标, (略) 分采用明标评标。
* .2
中标通知书
发放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 7 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
知书。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届满 * 日前发出中标通知
书,否则,应当按照本投标人须知 * .2 款的规定延长投标有
效期。
* .1
履约担保
要求
中标人应当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 * (略) 人
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工程承包合同价的 * %。
*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略) 人提交下
列担保方式:
□√ (略) 分支机构以上(含分支机构) (略) 门出
具的 (略) 履约保函。 □√当 (略) 出具的工程履约保函。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7
□√现金履约担保。
* 、□ 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略) 人提交
下列担保方式:
□ (略) 分支机构以上(含分支机构) (略) 门出具
的 (略) 履约保函。
□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
□由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备注:1、在选定项目投资类型时同时选定担保方式(可单选或多选);
2、选用现金形式的履约担保, (略) 人指定
的账户, (略) 人、监理单位和中标人 * 方共同管理,各方应
签订管理协议,做到专款专用。
* .0 合同备案 详见投标人须知第 * .1 条款
其他要求
1、中标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 * 个工作日内提供办理合同
备案、 (略) 需的应由承 (略) 有材料,并协助
发包人办理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证;若中标人不能按本投标人
须知第 * .1 (略) 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
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承包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
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 (略) 分予以
赔偿。并保留进 * 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2、中标单位决标后在签订合同时需提供已盖章的投标文
件(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PDF 版光盘 * 份。
3、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要参加有关本项目
的所有会议,包括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等,否则每次罚款 *
元,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
款中扣除。并保留进 * 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8
* 、投标人须知
( * )总则
1.工程项目概况
1.1 根据《 (略) 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
具备招标条件, (略) 方式选定承包人。
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工程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标段划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人资格要求
4.1 (略) 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4.2.1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从投标截止时间起不得在其他建设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
4.3 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略) 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各方
权利义务;
(2)由同 * 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 (略) 项目中投标。
4.4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9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 (略) 服务的;
(3)为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 (略) 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因违反国家、省的工资支付规定和《 (略) 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
法》(阳府〔 * 〕 * 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有拖欠或克扣 (略) 为,被住房规划建设
(略) 门 (略) 准入、招投 (略) (略) 罚期限内的;
( * ) (略) 代理机构同为 * 个法人代表的;
( * ) (略) 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 * ) (略) 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4.5 单位负责人为同 * 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 * 标段投标或
(略) 项目投标。
4.6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投标人 (略) 述的资格后审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5. 分包
5.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也不得
对依法实施的 (略) 干预,应当允许投标人将 (略) 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
行分包。
5.2 投标人拟将允许分包的 (略) 分非主体、非关 (略) 分包的,应当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
限制性条件,并按照第 4 章的规定提供分包人候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6. (略)
6.1 招标人不集中 (略) ,由投标人按投标人 (略) 述地点,自己组织对
(略) 及 (略) 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 (略) (略) 资
料。投标人 (略) 所发生的自身费用及 * 切责任事故。
6.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 (略) 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
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7. 通用规定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7.1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7.2 货币名称
招标投标文件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7.3 计量单位
招 (略) 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4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7.5 保密责任
(略) 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6 本 (略) (略) ,除特别指明外,是指 (略) 市公 (略) 站(网址:
http:/
点击查看>> )。
7.7 (略) 指天或日均为日历天,工作日均为国家机关法定工作日,时间均为 (略)
时间。
7.8 (略) 称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中标下浮率),其计算公式为:承包人报价浮
动率(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格-安全文明施工费)/(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 * %。
7.9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 * 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
不 * 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7. * (略) 称的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从投标截止时间起不得在其他建设工程
担任项目负责人,其中“在其他建设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的起止时间是指:在本招标项目以
外的招标项目以中标结果公示时间首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直接发包项目以签订
施工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
7. * (略) 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 (略) 活动有直接和
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7. * (略) 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县本级财政 * 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政府融资等其他财 (略) 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 * )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组成
8.1 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 * 章 招标公告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第 * 章 投标人须知
第 * 章 评标办法
第 * 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 * 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第 * 章 施工图纸
第 * 章 工程量清单
第 * 章 招标控制价
8.2 除 8.1 内容外, (略) 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和答
疑内容,构成招标 (略) 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发布、获取、修改或澄清
9.1 (略)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略) 和招
标文件, (略) 备案后方可发布。
招标公告应按规定在 (略) 市公 (略) 、 (略) 省招 (略) 上同时发布,其中招
标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及相关资料须 * 同在 (略) 市公 (略) 上
发布。招标控制价发布的内容应具体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单项费用、主要材料价格
等,但不得采用以工程总价金额方式公布。 (略) 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截标时间止,最
短不得少于 * 日。
9.2 (略) 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
控制价等)及相关资料。
9.3 (略) 上发布后, (略) 文件有遗漏或不够完善的,可以对已发布的
(略) 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其澄清、 (略) 管
理部门备案后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 日前以 (略) 上公布。澄清、修改或补充
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 日的,并且其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
制的,招标人应相应顺延截标时间。 (略) 文件的补充,是招标 (略) 分。
9.4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等在同 * 内容的表述上不 * 致时,以网
上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5 招标文件的澄清、 (略) (略) 分,具有约束作用。投标
(略) 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招 (略) 通知。投标人因
自身原因未能获取澄清、修改 (略) 造成的后果, (略) 承担。
* .招标文件的质疑和答疑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 (略) 文件后, (略) (略) 有内容, (略)
(略) 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发现招标文件缺损、 (略) 文件有任
何疑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 (略) 人提出质疑要求,且不
得有任何可识别投标人及其人员的标识。
* .2 (略) (略) 上疑问,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7 日前
(略) 文件的疑问, (略) (略) 门备案后
在网上发布。 (略) 文件的补充,是招标 (略) 分。
* .3 (略) (略) 分,具有约束作用。 (略) 上下
(略) 文件的答疑,招 (略) 通知。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获 (略) 造
成的后果, (略) 承担。
* .工程承包方式
* .1 本招标工程采用单价合同承包方式。
* .2 (略) (略) 由 (略) 组织采购供应,但所有材料必须与投标文件材料
相符,并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
* .工程质量、工期及有关要求
* .1 中标单位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完成本工程施工任务。工程
验 (略) 的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工程质量验评标准、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技术说明书
等设计、技术文件为依据。
如施工质量不合格,中标单位须负责返工直至达到合格要求,所造成的损失和 * 切费用由
中标单位负责。
* .2 工期的要求及规定
(1)中标单位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日历天(含节假日、停水、停电、风雨天在
内)内完成 (略) 施工项目。开工及竣工日期以承包合同签订规定为准。
(2)因建设单位原因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的其工期可相应顺延,但必
须经 (略) 签证。
* .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及有关规定在双
方承包合同专用条 (略) 。
* .工程竣工结算办法
* .1 本工程采用单价合同承包方式,结算时有下列情况的给予调整: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1)发包人引起的工程变更及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自然灾害;
(3)招标文件规定可调整的和 * * 双方约定其他因素;
(4)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调整的因素。
* .2 因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偏差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
照下列约定确定综合单价: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以下情况的
变更工程项目,其工程量增减幅度超过 * % (略) 控制价的综合单价(若有错
漏则以调整后为准)×(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确定。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格-安全
文明施工费)/(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 * %。
(1)变更工程项目增加工程量, (略) 控制价的综合单
价;
(2)变更工程项目减少工程量, (略) 控制价的综合单
价×(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3)未标单价或合价的项目。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
项目的综合单价,但所参照的类似项目应符合本条第 1 款的相关规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
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基准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
并经合同双方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最终结 (略) 门的审核结果为准。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 (略) 调查等取得
有合 (略) 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并经合同双方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
款的依据,最终结 (略) 门的审核结果为准。
* .3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 (略) 期间出现设计图纸
(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 * 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
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第 * .2 条的相关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
的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计价与设计图纸匹配,且投标前无相应答疑的除外)。
* .4 (略) 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且招标控制价也缺项, (略) 分项
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 * .2 条的相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但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而招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标控制价不缺项,且投标前无该项目答疑的除外。
* .5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 (略) 期间出现设计图纸
(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 * 项目的特征描述 * 致,但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组
价存在错漏,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结算时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
招标图纸应予计量的工程量×( (略) 控制价综合单价-原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 ×(1-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增减额。
* .6 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结算时按规定的计算标准调整合同价款。
* .7 (略) 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根
据合同约定,按以下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1、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 (略) 期价格与基准价格
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调整人工费,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
外。
2、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 5%时, (略) 分的价格应予调整。按
照合同工程发生的数 (略) 期价格与基准价格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但应扣除合同当
事人双方不利 * 方承担上述幅度的风险费用。
3、 (略) 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
4、 (略) 期价格、基准价格原则上应当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5、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发包
人可根据工程资料, (略) 调查等有合 (略) 价格,给定相应的基准价格。 (略)
期价格由工程参建各方根据工程资料和计价办法, (略) 调查等有合 (略) 价格提出
相应的价格,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基准价、 (略)
期价格均由建设项 (略) 门核定。
6、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不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因素。调整价款应单独列项,列入
分部分项工程费。
7、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 (略) 期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
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 .8 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工程结算由建设项 (略) 门审核。
* . (略) 控制价编制依据及说明
* 、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 (略)
2、工程建设地点: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
* 、工程审核内容
工程主要内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
* 、审核说明
1、建设单位提供的《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
施工图等资料。
2、计价依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年《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 * 年《 (略) 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3、 (略) :管理费地区类别按 * 类标准计取;利润按人工费的 * %计取;材料检
验试验费,市 (略) 分项工程费的 0.2%计取;预算 (略) 分项工程费的 2%计取;
根据粤建市函【 * 号文:税金按 * %计算;根据粤建标函【 * 号:施工扬尘
污染防治费、用工实名管理费分别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 .5%及 6%计取。
4、人工及材料单价按 * 年 5 月份《 (略) 市工程造价信息》、缺项材料价格参考造价通
(略) 价。
5、该工程 * 年 9 月 * 日已出结论,根据业主《关于重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预算评审结论的申请》按 (略) 最新信息价及最新相关
(略) 调整。 ( * )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1 投标文件由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组成
* .2 资格后审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2.1 投标承诺书;
* .2.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2.3 授权委托书;
* .2.4 投标人 * 般情况表;
* .2.5 联合体投标情况表(如有);
* .2.6 拟定分包人情况表(如有);
* .2.7 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
* .2.8 其它资料。
* .3 商务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3.1 投标函;
* .3.2 投标人应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 .3.3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 .4 技术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技术文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编制时应按照第 * 章要求的投标文件格式及遵
循有关投标文件编写目录及要求。
* .4.1 组织机构
* .4.2 施工方案
* .4.3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 .4.4 机械设备、劳 (略) 投入计划
* .4.5 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
* .4.6 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措施
* .4.7 质量保证措施
* .4.8 新技术的应用
* .投标文件格式
* .1 投标文件包括本投标人须知第 *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
(略) 提供的 (略) 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 .2 (略) 文件的 (略) 材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
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将被拒绝。
* .投标报价
* .1 (略) 文件投标人 (略) 规定的方式。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 .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投标人须知第 3 (略) 工程范围
(略) ,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 .4 采用综合单价报价的, (略) 文件给予修改, (略) 人提供
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 * 项目只允许有 * 个报价。任何
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以接受。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
支付,并视为该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内。
* .5 投标人应按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
息等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 .6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结算时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 .7 投标人投标报价书计算有误时,实施后结算按以下办法调整:
* .7.1 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乘以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值高于投标合价的,结算时综合单价按 A
值计算,低的则不作调整(其中:A=分部分项工程投标合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
* .7.2 (略) 报价累计值高于投标总价的,结算时,综合 (略) 分项工程综合
单价乘以 B%进行调整,低的则不作调整(其中:B%=投标总报价/调整后总价,调整后总价是投
标人投标报价书计算无误或经第 * .7.1 条款修 (略) 分项工程总价)。
* .8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略) 省建设工
程综合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 (略) 情况、施工设计图纸、 (略) (略) 门和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 (略) 价格,并结合企业自身实力、施工、
技术和资金能力,以及企业自 (略) 报价,但不得低于企业自身成本报价竞争。
* .9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
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
不被批准。
* .投标有效期
* .1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本招标工程投标有效期见本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间, (略) 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 .2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形成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书面文件报
(略) (略) (略) 有投标人。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者被允许修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
投标无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
* .1 投标人应按本投标人 (略) 规定的数额和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
(略) 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 * 致。
* .2 (略) 投标系统平
台, (略) 人委托的 (略) 市公 (略) 保证金
专户。 (略) 投 (略) 获取。
* .3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主办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
联合体中主办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 .4 (略) ,投标人须单独提交其已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本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
证复印件; (略) 代理机构、公 (略) 、 (略) 门登录 (略) 市公共资源
(略) 投标系统平台,通过“ * 方解密” (略) 文件要求缴纳了投
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单。
* .5 (略) 确认,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 * , * 律按照未能提交 (略) 理,视为投
标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1)投标人不能 (略) 单独提交其已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本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复印件的;
(2)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是 (略) 基本账户转入,而是从 (略) 基本账户
或其分支机构或 (略) 账户转入的;
(3) (略) 文件指定的账户转入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的;
(4) (略) 文件规定的金额或时间转入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的。
* .6 评标会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全额退还前 * 名中标候选人之外的投标人的
投标 (略) 同期存款利息;承包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全额退还前 * 名中
标候选人的投标 (略) 同期存款利息。
* .7 有下列情形之 * ,招标人应在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招标终止;
(2) (略) ;
(3)投标人拒绝在投标有效期限终止之后延长投标有效期限。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8 有下列情形之 * ,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 .8.1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限终止期间撤回投标文件的;
* .8.2 (略) 人签订
(略) 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 .8.3 (略) 为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无效的;
* .8.4 法律、法规、规章或招标文件规定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 .投标文件的编制
* .1 (略) 文件第 4 章“投标文件格式”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
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 * 般由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如有)组成,不需技术
文件评审的项目 * 般不用编制技术文件。
* .2 (略) 文件格式在注明要签字盖章的位置由规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盖章、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签字或盖章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投标文件将 (略) 理。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
签署授权委托书,同 * 项目的授权委托书只能委托 * 名代理人。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
签字、 (略) 文件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 .3 除投 (略) 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 (略) 间插字或无增删。如有
修改, (略) 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4 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后审文件和商务文件内页统 * 用白色 A4 复印纸黑色字体打印
(相关证书、证件及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中的字体不受此限,其中商务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
项手写无效),每册封面均须统 * 使用 A4 纸封面;技术文件须编制目录,内页自正文(不含目
录)起逐页标注连续页码(以阿拉伯数字“1”开始),内页正文不得少于 * 页,不得超过
* 页,不得分册编制,目录及内页须统 * 使用白色 A4 复印纸黑色字体双面打印,封面须统
* 使用白色 A4 纸封面。投标文件应胶装书状成册,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签字,字迹应
清晰易于辨认。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应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字体为黑色字体。
投标文件副本内页如需从正本复印的, (略) 有需签字盖章 (略) 签字盖章,从正
本复印的签字盖章无效。
* .5 投标文件中技术文件(如有)正本封面须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
字或盖章,但副本均不得签字、盖章或体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名或可以认为是投标人或其人
员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获奖称号或其他不符合常规可以判定投标人的标识或文字。
* .6 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文件(如有)正本和副本须分别密封,正本密封在 * 个内层包封,副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本密封在另 * 个内层包封,两个内层包封(可注明正副本)再合包密封在 * 个外层包封中。
* .7 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后审文件正本和副本共同密封在 * 个外层包封中,也可按技术文
件方法包封。商务文件的包封同资格后审文件。
* .8 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文件(如有)的内层和外层密封上均应注明如下 * 项内容,多注或少
注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内层密封注明正副本除外):
(1)工程名称;
(2)招标工程编号;
(3)招标人名称;
(4)投标文件的内容(如技术文件)。
* .9 投标文件中资格后审文件和商务文件密封上的标注内容均不能少于技术文件密封上
应注明的 * 项内容,其密封上可出现投标人单位名称。
* . * 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文件(如有) 的内层和外层密封上不得出现投标人单位名称,密封
(略) 可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资格后审文件和商务文件 (略) 可加盖密封章或
加贴密封条。
* . * 投标文件未按照上述要求编制、装订、密封和标记的,其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
件。
* .投标文件的提交
* .1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及其投标保证
(略) 文件规定的 (略) 市公 (略) 开标地点。
* .2 招标人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
退回给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 .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 3 家的,本次招标活动失败,招标
(略) 方式,招标人不负担因此次招
标失败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 * ) 开标规定
* . 开标
* .1 招标人应按本投标人 (略)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拟参加本项目投标
的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参加开标会。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2 投标人参加开标会人员 * 般不得超过 3 人,其人员应持本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
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证件)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室递交投标文件。若
因投标人未带齐相关证明资料而导致无法办理截标手续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招标人相关工
作人员也应持本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证件)
参加开标会。
* .3 投标人应在开标会上提供与本次投标活动相关的文件及证书原件 (略)
( (略) )核验。
* .4 (略) 代理机构主持,其程序如下:
(1)开标会开始,主持人宣布会议纪律和注意事项;
(2) (略) 人、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等单位
代表情况;
(3) (略) , (略) 代理机构、 (略) 、 (略) 门登录 (略) 市公共
(略) 投标系统平台,通过“ * 方解密” (略) 文件要求缴纳
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单
(4)按照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先后顺序,招标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代表依次对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 (略) 核验,同时检查
其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宣布核验结果;
(5)对人员身份核验、 (略) 文件要求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的投
(略) 编号,每个合格投标人对应 * 个编号;
(6)从已编号的合格投标人中依次随机摇珠抽取入围投标人(具体操作办法应符合投标人
须知附件 3 的规定);
(7)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等单位代
表对开标结果(含人员身份核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和入围投标人名单)
进行签字确认;
(8)工作人员开启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符合要求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数据逐项
在图板上公布;
(9)各入围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等单位代表对入围
投标人投标报 (略) 签字确认;
( * ) (略) 文件的要求,工作人员将符合条件的有效入围投标人的资格后审文
件送资格审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开标会结束。
* .5 招标人对 (略) 记录,并存档备查。
* .6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 (略) 提出, (略) 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 .1 开标时,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 * 的,其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选取
入围投标人环节、资格后审和评标:
* .1.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未同时按时参加开标会议
或未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查验的(包括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委托代理
人授权委托书);
* .1.2 投标人未提供与本次投标的相关文件及证书原件给开标评标会核验的;
* .1.3 投标文件未按照本投标人须知第 * 条装订、密封和标记要求提供的;
* .1.4 (略) 文件要求送达指定地点的;
* .1.5 (略) 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及其相关手续
的。 ( * ) 资格后审
* . (略)
* .1 (略) 人依法组建,负责资格审查具体工作,资格后审工作在开标
后评标 (略) 。 (略) 代理机构应当配合有关专家做好资格审查工作,但不能
对资格审查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
* .2 本项目 (略) 组成人员数见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全部按有关规定从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首先推选 (略) 主任,由主任主 (略) 工作。
* .资格后审评审标准
* .1 (略) 项目的资格后审文件, (略)
项目基本情况和资格后审的目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 .2 对各有效入围投标人资格的后审,将依据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后审文件和本投标人须
知要求提供的能够被恰当证实的资料,以及本工程投标人须知附件 1 中约定的资格后审必要合
格条件标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3 详细评审前, (略) (略) 份成员对各有效入围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后审
文件材料中的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等有关证书、证明资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
(略) 审查验证。各投标人应按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本工程投标人须
知附件 1 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证书、证明资料文件原件接受审查验证。
* .4 未能按投标人须知附件1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提交相关原件接受审查验证的
或无复印件的或复印件与原件不 * 致的,资格后审文件资料中相对应的内容不予确认,因此导
致其投标资料不符合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要求的,应视为无 (略) 理。审查验证后,有关
人员应形成书面审查验证记录,作为详细评审的依据。
* .合格投标人确定
* .1 (略) 根据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的要求和相关证书、证明资料文件
原件审查验证结果记录,对有效入围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后审 (略) 详细评审。 (略) 满
足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人即确定为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
* .2 (略) 审查过程中如出现疑问,可要 (略) 澄清说明。
* .3 (略) (略) 审查职责,对同 * 个问题不 * 致的,按程序要求记录。
(略)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查结果 (略)
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 .4 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 (略) 人提交资格后审结果的书面报告。当
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 3 家时, (略) 投标程序, (略) 或报
(略) 方式。( * ) 评标定标
* . (略) 组成
* .1 资格后审工作结束后,评标工作 (略) (略) 专家 (略) 负
责, (略) 组成人员数见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各评委应 (略) 主任,由主任
主持评标工作。 (略) 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
担个人责任。
* .2 (略) 文件的评标办法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进
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3 (略) 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略) 认定为以低于成本
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 .4 (略) (略) 评标职责,对同 * 个问题不 * 致的,按程序要求记录。评标
(略)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标 (略) 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有效。
* .5 (略) 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
认。 (略) 成员将个人意见强加给他人,影响正常评标秩序和妨碍评标结论的公正性。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 (略) 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
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略) 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 .评标过程的回避
* .1 评标专家参加评 (略) 主动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 * 的,应当主动提出回
避, (略) (略) 成员。
( *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 ) (略) (略) (略) 门的人员;
( * )与投 (略) 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 * )曾因在招标、 (略) 投标有关活动 (略) (略) 政处罚或
(略) 罚的。
* .2 评标专家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 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已完成评标活动的,
其评标结果无效。
* .3 有下列情形之 * 的,经招标人与公 (略) 审核确认后,评标专家应重新抽
取:
( * )已抽取的评标专家与评标的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妨碍公正评审;
( * )由于原评标 (略) 为,评标无效,评标活动需重新组织;
( * )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未能参加评标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评标任务。
* . 评标过程的保密
* .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人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
较有关的资料及与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 .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 (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略) 施加 (略) 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 .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 (略) 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 .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 (略) 确认有下列情形之 * 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1) (略) 文件格式在注明要签字盖章的位置由规定人员(含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等)签字盖章、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的;
(2) 投标文件未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提供的。
(3)采用暗标方式评审的技术文件副本中均不得有签名、盖章或体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
名或可以认为是投标人或其人员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获奖称号或其他不符合常规可以判定
投标人的标识或文字。
(4) (略) 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5) (略) 文件规定格式编制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 条所列的串通投标、弄虚 (略) 为的。
(7) 本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 .商务文件符合性审查, (略) 确认有下列情形之 * 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1) (略) 文件格式在注明要签字盖章的位置由规定人员(含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注册造价工程师等)签字盖章、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的; (略)
文件要求签字或未提供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其与 (略) 保关系证明的。
(2) (略) 文件规定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
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3) (略) 人设置的投标报价上限的。
(4) 同 * 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
(5) 投标文件未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提供的。
(6) (略) 文件规定格式编制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7)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 条所列的串通投标、弄虚 (略) 为的。
(8) 本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注: (略) 各成员在按上述情形确认技术文件、商务文件的有效性时,只能出具合格
(通过)或不合格(不通过)任 * 种意见,不能有第 * 种意见;如评委不出具具体意见的,视
为其确认投标文件有效。
*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见第 3 章)
(略) 人按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只能选定其中 * 种评标定标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办法)。
1、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取商务文件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 * 中标候选人。
* . 评标定标程序
* .1 合理低价法评标定标程序:
(1)资格审查结束后,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能进入下 * 步评标程序。
(2)工作人员把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的商务 (略) 进行评审。
(3)评委逐 * 对各投标人的 (略) 符合性审查, (略) 文件的实质性要
求和条件是否作出响应以及投标报价是否为有效投标报价,并计算合格商务文件的投标人有效
报价算术平均值。
(4) (略) (略) 有合格商务文件的投标人有效报价中(按投标人原入围
对应编号对应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随机摇珠选定 * 个投标报价。
(5) (略) 取投标人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与随机摇珠选定单个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
本项目的评标基准价,分别计算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的商务文件评审得分。
(6) (略) 按照商务文件评审得分从高至低的顺序依次确定前 3 名中标候选人,当商
务文件评审得分相同时,以报价低的排序为前;当商务文件评审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时,通过
现场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7)主持人公布评标定标结果。
(8)招标代理机构将记录的评标、定标有关内容写出书面评标报告,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存档备案。
(9)评标、定标会议结束。
* .2 评标过程中, (略) 评审有效的投标人不足 3 家时,该项目招标失败,招标
(略) 方式。 ( * )中标确认
* .中标结果公示
* .1 (略) 成员推荐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应当于评标会结束后 3 日内将评标结果
(含合格投标人得票情况) (略) (略) 和 (略) 市公 (略) 上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并同时公示前 * 名中标候选人的中标结果信息(含中标价、工期、质量标准、拟派
人员等有关信息)。在公示中标结果同时,招标人应将评标专家代码(评标专家姓名可用代码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进行标示,如专家 * 、专家 * 等)及其对应的个人评标过程的具体意见(含对否决投标人相关
意见等)在 (略) 市公 (略) 上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 .2 (略) 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
(略) 人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 (略) 投标活动。
* .3 利害关系人以自然人名义异议(投诉)的,该自 (略) 异议(投诉)项目招
投标活动中有记录的参与者(如投标员、拟派的项目经理、招标人代表等),并能如实提供其
在所异议(投诉)项目招投标活动直接参与 (略) 保证明等文件,否则,受理单位可不
予受理。
* .中标确定及发放中标通知书
* .1 中标确定。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人确认排名第 * 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
* .2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 7 (略) 人单位公章并经 (略) 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见证的中标通知书发放到中标人及各相关单位。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届满 *
日前发出中标通知书,否则,应当按照本投标人须知 * .2 款的规定延长投标有效期。
* .3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 日内, (略) 投标情况
的书面报告。
* .4 (略) 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 (略) (略) 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
证明材料。 (略) 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之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
投诉之日起 * 个工作日 (略) 理决定。
* .废除授标及授标
* .1 中标人若有下列情形之 * 的,招标人应按规定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或废除授标:
(1)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2)与其他投标人串 (略) 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于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不是从本投标企业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
的;
(4)排名第 * 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的;
(5) (略) 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或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提出不
(略) 合同的;
(6) (略) 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7)技术文件中的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与资格后审文件中的拟派驻人员不 * 致的;
(8)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从投标截止时间起正在其他建设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9)中 (略) 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 (略) 为、不具备中标资格的;
( * )投标人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有本企业 (略) 列 (略) 为及事实的;
( * ) (略) 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形;
( *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除授标的其他情形(含本投标人须知第 4.4 款之 * 和第 4.5
款的情形)。
* .2 中标人被废除授标,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 * 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
招标。
以此类推, (略) 。在确定排名第
* 或第 * 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前,也 (略) 中标结果公示。 * 名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
标或确定为中标无效的, (略) 方式。
* .3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 * 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2)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4)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
(5)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 * )合同授予
* . 合同授予
* .1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将授予按本投标人须知第 * 条所确定的中标人。
* .2 招标人应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 (略) 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
标人签定施工承包合同, (略) 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
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3 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人须知第 * .2 条的规定与中标人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或者招
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略) 以投标保证金额罚款。
* .4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人须知第 * .2 (略) 人订立施工承包合同,则招标
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
(略) 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5 (略) 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应 (略) 在 (略) 开立工人工
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招标人应按照施工合同总造价的 4%(最多不超
过 * 万元人民币) * 次性将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中标人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否则,住房规划
(略) 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管理、支付及销户 (略) 《阳
江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阳府〔 * 〕 * 号)及《 (略) 市建筑施工
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
* .6 中标人应当按照施工承包 (略) 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任务,不得将中标
项目施工任务转让(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其他人。
* . 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
* .1 中标人应当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 * (略) 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
保金额为工程承包合同价的 *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略) 人提 (略) 分支机构以上(含分支机构)银行
部门出具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或当 (略) 出具的工程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担
保,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略) 人所同意接 (略) 或保险公司或担保
公司出具的保函,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2 采用现金形式的履约担保, (略) 人指定的账户,该账户
实行招标人、监理单位和中标人 * 方共同管理,各方应签订管理协议,做到专款专用。(现金履
(略) 人可参考格式 1-2)
* .3 (略) 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同 (略) 分项工程
量的比例分别开立统 * 提交,中标人在没有出现违约责任的情形, (略) 分项工程量完
成, (略) 人、监理单位和中标人确认后分步解 (略) 分
项工程的履约担保责任。现金形式的履约担保应为统 * 提交,并可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
同 (略) 分项工程量完成的比例分步退还。(本款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采用,如采用的
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明确细化,不采用时也可以删除本条款)
* .4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投标人须知第 * .1 (略) 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
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承包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
金数额的,还 (略) 分予以赔偿。
* .5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与履约担保数额相等的
工程款支付担保。 (略) 人按规定不 (略) 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函或者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略) 门不能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证明书的,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支付工程款的承诺协议,
作为支付担保的依据,其格式详见格式 2-2。
* .6 (略) 文件提供的格式,双方担保手续作
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 (略) 人支付担保不得对抵,不得随意撤保。履约担
(略) 人和中标人保管,并将 * 份加盖公章的担保函复印件送招
(略) 门存档。
* . 合同备案
* .1 招标人应当自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之日起 * 日内,按照规定将施工承包合同及其相
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 )相关规定
* .串通投标和以其他方 (略) 为的认定
* .1 下列情形之 * 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 (略) 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 (略) 、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 (略) 动。
* .2 有下列情形之 * 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 * 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 * 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 * 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 * 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 * 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3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略) 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 (略) 为。
* .4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属于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 (略) 为。 (十)附件
附件 1: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附件 2:资格后审备查原件清单
附件 3:随机摇珠选取入围投标人办法
附件 4:招标投标分段限时异议和投诉的规定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附件 1
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序号 项 目 内 容 合 格 条 件
1 市场准入资格
1、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略) (略) 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或以上)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人;
3、投标企业须提交 (略) 市诚信登记手续(省外企业须同时提交进
粤登记手续)。
2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和资格后审
文件对联合体的要求。
3 分包情况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和资格后审文件以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4 投标承诺书 按本项目资格后审文件中的投标承诺书格式提供
5 项目负责人资格
要求
具备公路与市政公用工程 (略) 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
育培训合格证或市政公用工程建造师注册证书(含建造师临时执
业证书, (略) 省外的投标人应具备 * 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并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 拟派驻招标项目
管理机构人员
(略)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
表的要求提供。
7 资格后审文件
份数和要求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 条款规定
签字、盖章和有关要求及份数提供。
8 委托代理人
要求
提供与本投标单位签订的有效劳 (略) 保管理机构确
认本项目开标日前半年内至少任意 * 个月与本 (略) 保关
系证明。
注:1.根据建办市函[ * 号规定,投标人投标时可不提供其资质证书原件,有关资质情况可通过
扫描其资质证书复印件中的 * 维码查询。根据粤建人[ * 号文规定, * 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执
业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略) 上打印其相关证书打印件,可不再提供原件核查。
2. 投标人须提供阳 (略) (略) 中“ (略) 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的本企业信
息表打印件原件(或扫描件)作为诚信登记手续,但本企业的《 (略) 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打印件(或
扫描件)可不需提供;省外企业还须提供广 (略) 中“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的本企业
进粤诚 (略) 页的打印件原件作为进粤诚信登记手续。 (略) 文件发出后至截标时间
前打印上述诚信登记打印件,并将该诚信登记打印件(或扫描件)装订于资格后审文件中,如(打印或扫描时
间)不在本时间段或无显示时间诚信登记手续则以开标当日查询的实际情况为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作无效
(略) 理。
3.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和签署投标文 (略) 第 8 项要求,但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或签署投标
文件的必须按第 (略) 。第8项中的委托代理人的劳动合同必 (略) 签订的劳动合同,
其与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委 (略) 保关系 (略) (略) 办理
的社保关系手续, (略) (略) 保关系手续无效,违反上述要求的, (略) 理。
4.本资格后审合格条件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证书、证明材料等资料必须按要求将复印件、网上打印件
或原件装订于资格后审文件中,并提供原件核对(但本注第 1 项、第 2 项资料和装订原件资料的可不提供原
件核对);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外)可不提供原件核对。本资格后审合格条件标准
所要求提供的原件应当封装在档案袋内,封面列明原件的名称及数量,截标时与投标文件 * 起提交(格式参
考附件 2),未按要求装订和提交原件核对的投标文件 (略) 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附件 2
资格后审备查原件清单
投标人名称:
序号 原件名称 数量 备注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
注册建造师证(或小型项目负责人证)、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级注册建造
师证书除外
4 进粤手续 限省外企业提供
5 (略) 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登记手续 投标企业提供
6 (略) 保证明(委托人)
7 …
8 …
9 …
* …
注:此表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投标人应按本工程(投标人须知附件 1 所需原件)的实际
需要或增或减填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附件 3
随机摇珠选取入围投标人办法
从人员身份核验、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合格并按规定已缴交了投 (略) 有递交合格
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中随机选取入围投标人。
* 、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施工项目,采取下列办法选取入围投标人:
1、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超过 * 家时,招标人随机选取正式入围投标人 * 家后,再
在所有未选中的投标人中随机选取 5 家作为候补入围投标人,并记录候补入围投标人选出的先
后顺序(即为递补的先后顺序)。剩下未选中的投标人不足 5 家的,全部为候补入围投标人,
并随机确定其递补的先后顺序。
当 * 家正式入围投标人经资格后审其合格投标人少于 * 家时,从候补入围投标人中依次
递补至 * 家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进入下 * 评标环节。递补后不足 * 家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的,
全部进入下 * 评标环节。
2、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3 家以上(含 3 家)不足 * 家时, (略) 投标人为入围投标
人。
备注:候补入围投标人只适用于资格后审阶段,未进入下 * 评标环节的候补入围投标人的候补
资格自动失效。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附件 4
招标投标分段限时异议和投诉的规定
为提高招标投标活动效率,根据《 (略) 投标活动 (略) 理实施
办法》规定,本工程招标投标各阶段的 (略) 理按“分段限时” (略) 。投诉人超过
本规定要求异议和投诉时效的,招 (略) (略) 门可以不予受理有关异议或投诉。
* 、异议时效
( * )对招标文件内容(含招标控制价及图纸、清单等)异议,应在截标时间 * (略)
上质疑方式提出。
( * )对开标结果的异议, (略) 人提出, (略) 以口
头或书面方式提出。
( * )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对开标结
果的异议,招 (略) (略) 答复并制作书面记录。 (略) 理 (略) 检验、
检测、鉴定、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但招标人应当在前款规定时限
内明确告知异议提起人最终答复期限。
* 、投诉时效
(略) 人的异议答复不服, (略) 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章规定的,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 (略) (略) 门提出投诉。
(略) 门 * 般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 十个工作日内对投 (略) 理决定,并以
书面形式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 (略) 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其中需要检验、检测、
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第 * 章 评标办法
* 、评标基本原则
评标工作应依据《 (略) 投标法》及 (略) 省、 (略) 投标法规和规
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 (略) 。 (略) 将按照规定对通过符合
性审查的有效 (略) 评价和比较。 * 、评标组织
(略) 人依法 (略) 负责,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确定的 (略) 在
公 (略) 专家库随机抽取。 (略) 的决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产生。评标工 (略) (略) 门的监督。 * 、评标程序和内容
资格审查结束后,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能进入本评标程序,评标工作应按照评标的
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提交评标报 (略) 。
( * )合理低价法评标
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2、商务文件的符合性审查和评审;
3、询标澄清投标文件的疑问; 4、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评标报告。 * 、评标定标办法(只能选定其中 * 种评标定标办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 )本工程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投标人资格后审合 (略) 商务文件符合性审
查和评审,取商务文件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 * 中标候选人。 * 、评分细则
合理低价法(平均值法)
合理低价评标办法只对 (略) 评审。 (略) 按照商务文件评审得分从高至低的顺
序依次确定前 3 名中标候选人,当商务文件评审得分相同时,以报价低的排序为前;当商务文
件评审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时, (略) 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在资格审查和商务文件评审合格后,按如下步骤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得分:
第 * 步,按下列情形取投标人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
1、当有效投标报价为 3 个以上(含本数)6 个以下(不含本数)时, (略) 有有效报价的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算术平均值。
2、当有效投标报价为 6 个以上(含本数) * 个以下(不含本数)时,去掉两个最高报价
和 * 个最低报价后计算余下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3、当有效投标报价为 * 个以上(含本数) * 个以下(不含本数)时,去掉两个最高报价
和两个最低报价后计算余下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4、当有效投标报价为 * 个以上(含本数)时,去掉 * 个最高报价和 * 个最低报价后计算
余下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第 * 步,在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随机摇珠选定单个投标报价。
第 * 步,取投标人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与随机摇珠选定单个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本项目
的评标基准价。
第 * 步,按下列公式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得分。
商务文件得分= * 分×[1-(| K
投标报价 ? K
|×n)] 。其中, “K”代表评标基准
价; “ * ”代表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得分。当投标报价高于 K 值时 n 为 1,
当投标报价低于 K 值时 n 为 0.5。
注:1、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计算商务文件得分,最低得分为 0 分(如商务文件得分为负值
时作 0 分处理);
2、投标人商务文件得分取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按 4 舍 5 入进位)。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第 * 章 投标文件格式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资格后审文件格式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
北路至创业路) (略)
投 标 文 件
招标工程编号:市住建( * )第 * 号
工程名称: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工程
投标文件内容:资格后审文件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资格后审文件目录
( * )投标承诺书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 )授权委托书
( * )投标人 * 般情况表
( * )联合体投标情况表(如有)
( * )拟定分包人情况表(如有)
( * )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
( * )其它资料
注:目录内容由投标人根据资格后审实际 (略) 增减。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投标承诺书
投 标 承 诺 书
本人 (法定姓名) (身份证号码)是 (企业全称)
的法定代表人。本企业此次参加 (招标工程名称)的施工投标,认真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略) 投标法》、《 (略) 投
标法实施条例》 (略) 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就此郑重承诺如下:
* 、在参加本次投标过程中,如遇与本企业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投标人同时参加
本投标项目的,愿自愿放弃本次投标资格, (略) 项目的公正性。
* 、本企 (略) (略) 有投标资料及其证书、证明资料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的
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有弄虚 (略) 为(含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 .4
款所列的情形)。
* 、本企业在此次投标前 * 年(从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算)内没有串通 (略)
为(含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 .1 款、 * .2 款、 * .3 款所列的情形)。
* 、本企业在此次投标前 * 年(从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算) (略) 人或其委
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贿的手段 (略) 为。
* 、本企业参加此次投标时没有因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违背诚实
信用原则 (略) 门或单位正在列为联合惩戒的对象,作为失信企业被依法限制参与工程
(略) 投标活动;或正 (略) (略) 门或单位停业或暂停 (略) 罚(含
(略) 投 (略) 为)。
* 、本企业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从投标截止时间起没有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
目负责人(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7. * 款有关要求)。
如有上 (略) 为及事实( (略) (略) (略) 罚的书面文件为准;但被
列为联合惩戒的企业,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网站等发布的信息为准),愿意按规定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没收投标保证
(略) 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 (盖章)
年 月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投标文件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或亲自参加开标会的,应提交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书。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工程名称)施工投标文件(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
(略) 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开标会的,不必提交本授权委托书;如独立
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投标人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的,应提交本授权委托书。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投标人 * 般情况表
投标人 * 般情况表
1 企业名称
2 总部地址
3 (略) 地址
4 电话 联系人
5 传真 电子邮箱
6 成立日期 资质证书有效期
7 公司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8
主营范围
1.
2.
3.
4.…
…
9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注:1、所有独立投标人或者联合体成员都须填写此表,投标人应按表格要求如实填报;如果
投 (略) 分工程,则这些专业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也须填写此表。
2、所有独立投标人或者联合体全体成员均须在本表后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等
级证书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的复印件。
3、 (略) (略) 附证书复印件内容不 * 致时,以证书复印件内容为准,如复印件
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按无 (略) 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联合体投标情况表
联合体投标情况表
成员身份 各 方 名 称
1、主办人
2、成员
3、成员
4、成员
5、成员
6、成员
……
注:1、附表 2 后须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2、独立投标人不须提交此表。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附:
联合体协议书(如需)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
参加 (工程名称) 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主办人。
2、 (略) 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
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 * 切事务,负责合同实
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 (略) 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
责任。
4、联合体各 (略) 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略) 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 * 式 份, (略) 人各执 * 份。
注:本协议书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主办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 * 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 * 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拟定分包人情况表
拟定分包人情况表
分包人名称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地址
拟分包工程
分包理由
分包人近 * 年已完成的类似工程
工程名称 地 点 总包单位 分包范围 履约情况
注:如投 (略) 分工程(仅限于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则每个拟定分包人应分别填写本表。如投标 (略) 分工程,则不须提交此表。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
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表
投标人名称:
姓 名
拟派驻人员证书
在本工程中拟任职务
证书名称 证 号 专 业
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质量员
安全员
资料员
…
…
…
…
注:1.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应按规定配备不少于如下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
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其他人员(含相关专业工程师)应按规定配备,但投标人投标时少于项
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人员之 * 或在本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之
间相互兼任的, (略) 人要求。
2.填报上表时,应根据拟派人员在本项目担任职务附上其相应的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或技术职称复印件
等资料,其中,拟派项目负责人应附其身份证、注册证书(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提供培训合格证)、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等资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不含身份证原件);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应附其身份证、职称证
复印件等。
3.上表填报人员的 (略) 附资料信息 * 致。其中,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证书名称、证
号、专业栏以及其他人员的证书名称、证号栏必须按规定填报。
4. 不符合上述 1~3 项要求的,资格后审应不予通过。
5.中标人确定后,如发现中标人拟派驻本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达不到相关规定、规范要求的,招标人
有权要求中标人按相关规定、规范的要求调整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直至达到相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否则,
招标人有权废除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其它资料
其它应附资料
(投标人可附与资格后审有关的其它补充资料,但不应在其资格后审文件中附有宣传性材
料,这些材料在资格评审时将不予考虑。)
注: 1、所有投标人应使用不褪色蓝、黑钢笔水填写或按同样的要求打印表格,并按表格要求
内容提供资料。
2、资格后审文件中有要求提供附件的,应附在该项文件的后面。
3、凡表格 (略) ,皆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4、未提交上述各项资料的,评审时,有关内容不予确认。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商务文件格式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
北路至创业路) (略)
投标文件
招标工程编号:市住建( * )第 * 号
工程名称: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工程
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文件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目 录
* 、投标函…………………………………………………………
* 、投标人应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投标函
致招标人:
在研究了 工程的招标文件和考 (略) 后,经我方认真核对,本招标项目的工
(略) (略) 工作内容和工程量,我方承诺如下:
1、我方愿以(大写) (¥ 元)的投标总价为合同承包价,按招标人确
定的单价合同承包方式承包施工,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合同段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复工作,
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在我方的投标报价中,已包含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略) 需
(略) (略) 风险。
2、如我方中标,我们保证现有的资 (略) 借贷、 (略) (略) 需
的流动资金, (略) 需的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金等方面资金。同时, (略) (略) 使用的主要
施工设备能满足工程施工实际需要。如果资金和设备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3、我方将派出 同志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资格证号为 ),项目负责人未经招
标人同意不得更换。如该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从投标截止时间起正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即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7. * 款有关要求)的,招标人可以废除我方的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责
任。
4、我方将保证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起的 个日历天工期内完成并移交整个工程,确保本工程质量
达到 标准,并承诺本工程的保修期按 执行。
5、我方承诺中标后按规定 (略) 在 (略) 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由招标人
按规定 * 次性将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我方开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严格按照《 (略) 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
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阳府〔 * 〕 * 号)及《 (略) 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操作
规程》等有关规定管理、支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如我方有违反国家、省和市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工
(略) 为,愿接 (略) (略) 门 (略) 罚,愿接受住房规 (略) 门依法给予两年内
不予进入本市承揽业务(或投标资格)的处罚。
6、我方同意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企业投标文件的各项承诺,如有违约,愿承
担相应违约责任。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书始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
7、在合同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项不得手写, (略) 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投标人应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本项无格式)
1、全国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其与 (略) 保关系证明
(略) 工程主要专业造价水平能力的
技术人员编制的,应提交该人员的全国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不须提供验证记
录栏) (略) 保管理机构确认本项目开标日前半年内至少任意 * 个月与本投
(略) 保关系证明(以上资料装订于商务文件中);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制
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本项不需提供。
2、应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工程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
专用章(或造价员签字):
编 制 时 间: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投 标 总 价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时 间: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总 说 明
工程名称: 第 * 页 共 1 页
注:投标人应视本工程的实际填报,格式内容不限。
1、工程概况:本工程为
,招标计划工期为 日历天,投标工期为 日历天。
2、投标报价范围:为本次招标的 ××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 工程。
3、投标报价编制依据:
(1)招 (略) 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报价的要求,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和答
疑纪要。
(2)××工程施工图及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等。
(4)企业定额或 (略) 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
(5) (略) 掌握的价格情况 (略) 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年×月发布的价格信息。
(6)……
………
4、其他……
……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工程项目总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金额(元)
1
2…
…
…
N
N+1
N+2
ΔΔΔ工程
ΔΔΔ工程
……
……
……
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扬尘污染防治和用
工实名管理费用)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
暂列金额
合 计
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根据阳建[ * ] * 号文单列;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根据阳住建[ * ] * 号
文单列。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金额(元)
1
2
3
合计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建筑、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工程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取费基础 费率(%) 金额(元) 备注
1 分部分项工程费
∑(清单工程量×
综合单价)
2 措施项目费
2.1 其它措施项目费
3 其他项目费
4 规费 4.1+4.2
4.1 工程排污费
4.2 施工噪音排污费
5 税前工程造价 (1+~4)
6 增值税销项税额 5×增值税税率
7 工程造价 (5+6)
注:1、格式内容可根据本项目实际修改调整。
2、投标报价时, (略) 控制价采用的标准(取费基础、费率)计算,不
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否则, (略) 理。
3、工程结算时,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 (略) 门的规定计算。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本页小计
合计
注:格式内容可根据本项目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修改调整。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本页小计
合计
注:1、格式内容可根据本项目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修改调整。
2、本表适用于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投标辅助资料
1、综合单价计算表(带套定额子目组成,含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
2、措施项目费汇总表;
3、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
4、单位工程人材机汇总表。
说明:
1、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可按本项目发布的工程预算书的格式内容修改调整,但不能少
于以上表格内容。
2、投标人编制综合单价计算表(带套定额子目组成)时,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
(略) 省招 (略) 单 * 致。
(略) 省招 (略)
*
第 * 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合 同
* 年版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略)
承 包 人: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略) 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略)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 * 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 *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规模:
结构形式: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 (略) 内容。 * 、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拟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国家合格或以上
* 、合同价款
合同承包价(大写):
(小写):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其中:① 招标人设置暂列金额: 元;②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
下同) 元;③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 元。暂列金额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若发生的计算,
不发生的不能计算。 *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 (略) 分《通用条款》第 2.2 款赋予的规定 * 致。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 (略) 分《通用条款》第 1 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 、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 (略) 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
(略) (略) 义务。 * 、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 (略) 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
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略) (略) 义务。 十、合同生效
订立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合同地点: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于 立即 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略)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略) 市 (略) 路鱿鱼头桥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点击查看>> 电 话:
传 真:
点击查看>> 传 真:
账户名称: (略) 账户名称:
(略) : (略) (略) (略) :
帐 号:
点击查看>> 帐 号:
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略) 分 通用条款
* 、总则
1 定义
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 (略) 订立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 2.2 款所列的
文件组成。
1.2 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 (略) 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
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
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 天内签订。
1.3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 (略) 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
条款。
1.4 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 * 致意见
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 (略) 文
件的实质性要求。
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 承包人投标文件: (略) 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 (略)
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 (略) (略) 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
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 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 (略) 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
满足承包人 (略) 有施工图纸(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 工程量清单: (略) 文件中提供的 (略) 分项工程项目、措
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 *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
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
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合 (略) 分的当
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 第 * 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
1. * 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 (略) 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 (略) 资质的
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略) (略) 门、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
1. *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 (略) 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 * .1 款规定任命并
书面通知承包人。
1. *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 (略) 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
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 * .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1. * 造价工程师: (略) 人委派 (略) 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
工程师 (略) 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 * .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 *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 (略) 本合同和负责合同 (略) 管理的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
包人依据第 * .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 * 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
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 * 开工日期:指根据第 * 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
工的日期。
1. *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 (略) 时间(包括根据
第 * 条和第 * .2 (略) 做的调整)。
1. *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 * 条规定组织竣工验
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 .2 款规定确定。
1. * 缺陷责任期: (略) 第 * .3 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 * .2 款
规定的延长期限。
1. * 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 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 * 天的日期。
1. * 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
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 *
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 * 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 : * (即次日零点)。
1. *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 *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 (略) 承包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 (略) 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
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第 * .2 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
1. * 费用: (略) (略) 发生 (略) 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
利润。
1.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 (略) 需的人工费、材料费、
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1. *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
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1. *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
结算款等。
1. *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 * 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
确定或者 (略) 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
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 *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
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 * 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
中约定计价付款的 * 种计价方式。
1. * 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 * 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 (略) 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 * 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 * 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 *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 (略) 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 *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
专业性工程。
1. *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 * (略) 地(或工地、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 (略) 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
定的供施工使用 (略) 所。
1. *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 (略) 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
备和装置。
1. * 施工设备:指承包人 (略) 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
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
1. * 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 * 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变更。
1. * 索赔: (略) 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略) 造成的损失,并根据
第 * 条和第 * 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 * 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 .2 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 * 条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
(略) 作的签认证明。
1. *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 * 竣工验收:指承包 (略) 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 (略) 的验收。
1. * 国家验收: (略) 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
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 *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
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 (略) 采用的书面形式。
1. *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 (略) 分。
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 * 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
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
报告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清单
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 (略) 工程);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施工设计图纸;
(9)工程量清单;
( *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2.3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 * 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按照第 * .2 款、第 * .2 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如合同
任何 * 方当事人不同意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照第 * (略) 理。
3 阅读、理解与接受
3.1 阅读、理解与接受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 (略) 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本合同 * 旦订立,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 (略) 有条款。
3.2 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
合同 * 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 * 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 (略) 的本合同条款修改后存在
不公平的条款,另 * 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提出修正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 * 方当
事人有权拒绝订立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
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1 语言 (略) 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应附有中文
注释。
4.2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 (略)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略) 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
方政府规章。
4.3 适用标准与规范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 (略) 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
与规范。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 (略) 业有的, (略) 业标准、
规范名称; (略) 业没有但 (略) 省有的,约定适用的 (略) 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
规范的, (略) 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
出施工工艺,经发包 (略)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
以中文译本为准。
5 施工设计图纸
5.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如承包人
需要增加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
工期延误的,按第 * .3 (略) 理。
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人
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
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
人批准后予以答复。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
5.2 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
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
理工程师提交此类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复。即使经
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
5.3 图纸的修改
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
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 (略) 位施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
按照发包人新提供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
5.4 图纸错漏的改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通知设计人予以改正。因发包人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
发包人应予赔偿。
5.5 图纸的使用与退还
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 (略) 保留 * 套完整的包括第 5.1 款、第 5.2 款、第 5.3 款规定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
承 (略) 施工设计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6 通讯联络
6.1 通讯形式
本合 (略) 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
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
有在对方当事人收到后方能生效。
6.2 发送通讯
合 (略) 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
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 * 方
当事人拒绝签收另 * 方当事人通讯,另 * 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
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7 工程分包
7.1 分包工程的要求
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 (略) 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
转包给第 * 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 * 方。
7.2 分包工程的批准
承包 (略) 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
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 * 方。下列情况则属例外: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
(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
7.3 签订分包合同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
价工程师各提交 * 份分包合同。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7.4 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款按专用
条款约定的 (略) 支付给承包人,禁止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
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
7.5 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 (略) 的任何义务。承包 (略) 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
证 (略) 。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分包人 (略) 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
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6 分包合同终止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
分包人支付 (略) 有款项。
8 现场查勘
8.1 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
发包人应按照第 * .2 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 (略) (略) 分,与招标
文件 * 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错误导
致承包人发生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8.2 (略) 查勘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照第 * .2 款第(4)点规定提供的资料 (略) 查勘来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发
包人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 (略) 及其周围环境的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为实施、完成并保 (略) 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
(4)为实施、完成并保 (略) 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
人员和管理等;
(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
9 招标错失的修正
9.1 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务
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 (略) (略)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2)完成本合同第 * .2 款约定工作的义务;
(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
(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
(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
9.2 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修正
(略) 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
* 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
(2)出现第 * .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
(3)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
*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 .1 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 (略) 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 (略) 本合
(略)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 (略) 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3)工程质量保修的 * 切义务。
* .2 承包人报价的限制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 (略) 支付。
* .3 算术性错误的调整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 * 致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
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 .1 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
(略) 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或物品, (略) 有。 * 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立 (略) ,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
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人继续保护
(略) ,并在收到通知后 * 小时内报告当 (略) 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 (略) 门的要求采
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如发现文物后
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 (略) 置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
虑。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过程遇到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
程师和发包人, (略) 置方案。监理工 (略) 置方案后 * 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
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 (略) 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略) 理
* .1 发生事故的通知
(略) 期间,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承包人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 .2 接到事故通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组织人 (略) 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 (略) 。 (略) 物品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 (略) 门,配 (略) (略) 理,由此发生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 .3 事故争议认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 (略) (略) 理。
* 交通运输
* .1 (略) (略) 外设施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 (略) 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
(略) 权,以及取得为实 (略) (略) 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
上述手续。
* .2 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 (略) (略) 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
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使用。
* .3 场外交通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 (略) 驶,并服 (略) 门的检查和监督。
承包 (略) (略) 外公 (略) 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 .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承包人应负责 (略) 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
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 (略)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 .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
因承包人运 (略) 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 (略)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
偿。
* .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
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略) 期间,合同工程发生第 * .3 款、第 * .3 款专项批准事件的,发包人批准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和
(或)造价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 (略) 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
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发生事件的相关工作。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 .2 款规定对发生的专项批准事件予以签认,并及时将发生事件的相关资料整
理、归档,同时按第 * .2 款、第 * .2 款规定职权将其中 * 份送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留存。
* .2 专项批准事件签认人的要求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 .1 款、第 * .1 款和第 * .1 款规定,分别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专项批准事
件签认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造师具体人选,授予其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权力,并提供该人选
的印章、签字式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当专项批准事件发生时,该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约
定的程序、时限、生效条件等要求,对发生事件的内容、数量和单价等办理签认手续, (略) 在单位的法
人公章或其授 (略) 管理机构章。
* 专利技术
* .1 侵犯专利技术责任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如因采用施工工艺或使用施工设备及自身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而发生侵犯他人商标、图案、工艺、材料、设备专利权或 (略) 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 * 切
与此有关的损失、赔偿、诉讼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守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
范、技术说明和要求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 .2 专利技术的使用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第 * 条规
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等,发包人应严格按照第 * 条规定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第 * 方。
* .3 版权和知识产权
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
为分别授权对方当事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
意,另 * 方当事人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 * 方。
* 联合的责任
* .1 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并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
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各方都 (略) 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 .2 联合体文件签暑
联合体应有 * 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各方有约束力的主办人,由其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 (略) 人
联系,组织联合体 (略) 合同。该主办人应指派专职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的有关文件由该专职代表签
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和施工协议书不得随意变动。
* 保障
* .1 合同双方相互保障
合同 * 方当事人应负责和保障另 * 方当事人不 (略) 为或疏忽而引起的 * 切损害、损失和赔偿。但受
保障的 * 方当事人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 * 方当事人未采取合理措施
而导致损失扩大, (略) 分由其自身承担。
* .2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 (略) 地外的施工设备 (略) 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
赔偿。
* 财产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 用 于工程 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要求
(略) 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和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 经运
(略) ,即成为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使用合
同工程的财产,也不得将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 (略) ,但用于运送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雇员
的运输工具除外。
* .2 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 * .3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 (略) 有材料和工程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
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发包人有权留下承包人的任何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且无需为此支付任
何费用,直到永久工程完工为止。
* .3 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 * .4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此
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 (略) 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
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 、合同主体
* 发包人
* .1 遵守法律
(略) 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 .2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 (略) 地等工作, (略) 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
工作遗留的问题;
(2) (略) 需水、电、通讯 (略) (略) 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略) (略) 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第 * 条交通运输的需要;
(4)向承包 (略) 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略) 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
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5)办理施工 (略) 需证件、批准文件和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
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略) 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
(7) 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 * 式两份约定的标准与规范;
(8) 组织承包人 (略)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 (略) (略) 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
护工作;
( * )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发包 (略) 分工作委托给
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 (略) 需费用,并
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3 发包 (略) 地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 (略) 地,并在确保承包人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
人进入 (略) 地的权利。
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 (略) 地的权利。
* .4 发包人支付款项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 .5 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按照第 * 条规定组织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 (略) 人等
进行竣工验收。
* .6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要求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应按照第 * 条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 .7 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 (略) 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
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 承包人
* .1 遵守法律
(略) 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 .2 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按照合同约定和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价款报告和支付申请,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结算
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
(4) (略) 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
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
(5)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 (略) 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略) 保留
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各 * 份,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需要时使用;
(6) (略) (略) 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7)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
(略) 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照管期间发生
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8) (略) 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 (略) 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 (略) 地的清洁和做好交 (略) 的清理工作,并承
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 * )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 .3 承包人实施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
供为完 (略) 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
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 7 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
(略) 或者指 (略) 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
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 .4 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
(略) (略) 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
度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
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 .5 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 (略) 地或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
各项工作: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此类指令若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
临 (略) 道路等,则视为工程变更,按照第 * 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 .6 承包人避免施工损害他人利益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略)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
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 (略) 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 .7 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 (略) 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
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 .1 (略) 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 (略) 管理人员,并在开工前将该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该类管理人
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国家、省规定发包人可不委托监理人和(或)工程造价
咨询人,且发包人因而没有任命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的,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
工程师及其代表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担任。
发包人 (略) 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承包人应在
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已收到通知。 (略) 管理 (略) 使合同规 (略) 管
理人员 (略) 相应的义务。
* .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应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承包人在开工前
依法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略) (略) 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
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 (略) 载明的人选。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
(略) (略) 门的规定,并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发包人应在收到
通知后的 7 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 (略) 使合同规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的职权
(略) 相应的义务。
* .3 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 (略) 使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
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 .4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 (略) 使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合格人
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 发包人代表
* .1 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发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授予其代 (略) 合 (略) 需的 * 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
权力另有限制。
* .2 发包人代表职权
发包人代表应代 (略) 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
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 监理工程师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 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监理人名称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
前将监理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 (略) 合 (略) 需的权力。
* .2 监理工程师职权
(略) 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
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
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 * 方当事 (略) 期
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 .3 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
除属于第 * 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
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 5.2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提供的配合施工设计图纸;
(2)根据第 7.2 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3)根据第 * .1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 (略) 地;
(4)根据第 * 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5)根据第 * .2 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
(6)根据第 * .2 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7)根据第 * .6 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
(8)根据第 * 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
(9)根据第 * 条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
( * )根据第 * 条规定指令或批准的工程变更;
( * )根据第 * 条规定指令 (略) 签证;
( *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 .4 监理工程师指令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 (略) 需的批准、确认和通
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
在 *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 (略) 。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
头指令 *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
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 *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
认可。
* .5 (略) 监理工程师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
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 (略) 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
做出决定的,承 (略) 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 .6 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
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 * .3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 (略)
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监理工
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和工程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
而否定该工作、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 * .3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
为无效。
* .7 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 (略) 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 造价工程师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 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 (略) 人名称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
并在开工前将造价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 (略) 合 (略) 需的权力。
* .2 造价工程师职权
(略) 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
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 * 方当事 (略) 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 .3 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
除属于第 * 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
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 * 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
(2)根据第 * 条规定使用计日工;
(3)根据第 * 条规定使用暂估价;
(4)根据第 * 条确定的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根据第 * 条确定的工程优质费;
(6)根据第 * .2 款规定事件调整的合同价款;
(7)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 .4 造价工程师指令
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工 (略) 需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
令。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造价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 * 小
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 (略) 。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
*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造价工程师应
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 *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
* .5 (略) 造价工程师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 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
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 (略) 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
做出决定的,承 (略) 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 .6 造价工程师职权委托
造价工程师可按照第 * .3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造价 (略)
使造价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造价工程师负责。造价工程师代表在造价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造价工
程师应予认可,但造价工程师保留因造价工程师代表未曾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计量和计价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
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 * .3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 .7 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造价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 (略) 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 承包人代表
* .1 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承包人应依据第 * .2 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将承包人代表任命书以
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授予其代 (略) 合 (略) 需的 * 切权力。
* .2 承包人代表职权
承包人代表应代 (略) 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
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
* .3 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
如果承包人代 (略) 期间 (略) ,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按照第 * .4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 (略) 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该人选在
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但承包人代表保留因该人选未曾对实施、完成合
同工程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通知的权力。未按照第 * .4 款规定,任何此类
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 .4 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
承包人代表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
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
后 *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 * 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 指定分包人
* .1 指定分包人工作
指定分包人是指发包人事先指定的从事下列工作之 * 的分包人:
(1)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依法事先指定的实施、 (略) 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2)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选定的提供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分包人。
* .2 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接受
指定分包人属于承包人的分包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受承包人有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
* .3 指定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程配合费。指定分包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按照
第 7.4 款办理。
* .4 承包人对指定分包工程的义务
指定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有义务协助、配合指定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
* 承包人劳务
* .1 承包人提交施工机构安排报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 *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 (略) 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报告,并
附上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人员 * 览表"。报告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
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等。
* .2 承包人人员的雇佣
承包人除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 * 览表"中指明的人员外,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
但不得从发包人或服务于发包人的人员中雇佣人员。
* .3 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
承包人应完善雇员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雇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
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为雇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雇员的
健康和安全;
(2)保障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和治疗施工中受伤害的雇员;
(3)充分考虑和保障雇员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尊重雇员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 (略) (略) 设榜公布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以及合同工程中标价格、进度款支付
情况。
(5)督促雇员 (略) 人员应佩戴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盖章、签发的工作证上岗;
(6)办理雇员的意外伤害等 * 切保险,处理雇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 .4 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外,还应经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略) 门批准。此类情况,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雇员补休或付酬。如无特殊
原因,只要在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保护
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无需事先经监理工程师同意。
* .5 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
承包人应按照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
体性示威、游行等 * 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
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 .6 承包人向工地派遣雇员的要求
承包人的 (略) 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承包 (略) 地派遣足够数量的
下列雇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 .7 承包人雇员安排和撤换
承包人 (略) 地的雇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略) 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
将其撤换:
(1) (略) 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 (略) 义务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有损安全、健康和不利于 (略) 为。
* .8 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 (略) 发生打斗和任何无序、 (略) 为,以确保
现场安 (略) 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 、担保、保险与风险
* 工程担保
* .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略) 本合同, (略) 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
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 (略) 保函的形式,提 (略) 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2 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
的 *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 .3 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索赔款项赔的原因,并及时向
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直接向发包人支付索赔价款。
* .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承包人按照第 * .1 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
支付担保。支付 (略) 保函的形式,提 (略) 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5 支付担保期限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和退还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
部款项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 *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发包人。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6 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
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
意,直接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
* .7 双方延长担保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期限 * 方当事人未能保证延
长担保有效期,另 * 方当事人可向其索 (略) 金额。
* .8 约定担保事项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 发包人风险
* .1 发包人承担风险
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 .2 发包人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外)损失或
损坏;
(2)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的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3)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 (略) 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害;
(5)由于地质、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和物价上涨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费用的增加。
* 承包人风险
* .1 承包人承担风险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 .2 承包人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除第 * 条和第 * 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
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
* 不可抗力
* .1 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 (略) 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 (略) 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骚乱、暴动、
(略) 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
(1) (略) 门规定的情形;
(2) (略) 门规定的情形;
(3) (略) 门规定的情形;
(4)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 .2 (略) 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略) 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
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7 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 * 次受害情
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 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照第 * 条、第 * 条规定索赔工期、费用。
* .3 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的承担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1)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 (略) 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 * 者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
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3) (略) 地内的人员伤亡和本款第(1)点、第(2)点以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
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略) 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4 不可抗力 (略) 理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误期赔偿
费。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 .5 延迟履约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
合同任何 * 方当 (略) 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另 * 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
任。
* .6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由此发生的损失。因合同任何 * 方当事人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 (略) 分由其自身承担。
* 保险
* .1 发包人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 * 切险、安装工程 * 切险;
(2)工程开工前, (略) 地内的自有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
保险;
(3)为第 * 者办理第 * 者责任险;
(4) (略) 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 (略) 分事项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 (略) 需保险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2 承包人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工程开工前, (略) 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2) (略) 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第 * .1 款第(4)点 (略)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 .3 双方提供保险单和凭证
合同 * 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向另 * 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 .4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条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如果未按规定投保的,应按下列规定补偿: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 * 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 * 方当事
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 * 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则该项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 * 方当事人支付。
* .5 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
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有责任采取合
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人的报告和理赔工作。
* .6 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任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当合同工程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略) 期间按照本条规定
保证足够的保险额,由此造成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7 保险赔偿金的用途
从保险人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
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
* .8 约定投保事项
具体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工期
* 进度计划和报告
* .1 提交工程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 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
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 7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
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 (略) 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
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位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 .2 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
督和检查。
* .3 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同时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 * 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
后的 7 天内向监理理工程师提交上述报告和修订计划 * 式两份。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其他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 (略) 情况;
(3)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 .4 实际进度与进度计 (略) 理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
进措施,经监理工程 (略)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不但无权就改进措
施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而且应按照第 * .2 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误期赔偿费。工程进
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 (略) 的任何义务。
* 开工
* .1 开工条件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 .2 工程开工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
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 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 7 天内开工,并 * 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
* .3 承包人未 (略) 理程序和责任
承包人未能按照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 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4 发包人 (略) 理程序和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 * .2 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推迟开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未能提前 7 天通知承包人
推迟开工的,由此造成损失的扩大由发包人承担。
* 暂停施工和复工
* .1 暂停施工的指令
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 * (略) 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监理
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提供安
全保障。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合同工程发生紧急情况,且监理工程师又未及时发出暂停施工令时,
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暂停施工报告后的 *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暂停施工报告被认可。
* .2 复工的要求
承包人实施监 (略) 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
报审表后的 * 小时内予以答复。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令,承包人应立即
组织复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 * 小时内未答 (略) 理意见的, (略) 复工,
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
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 .3 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的复工要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
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 * 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
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1)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 (略) 分时,则根据第 * .2 款规定及时提出工程变更, (略) 分工程,
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
(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 * .4 款规定解除合同。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承包人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可根据第 * .3 款规定解除合同。
* .4 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
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因承包人下列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工作失误或违约造成的;
(2)为合同工程合理施工 (略) 必需的;
(3) (略) 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
(4)擅自停工的;
(5)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原因情形。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 (略) 理。
* .5 发包人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
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 *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
收到包括第 * .2 款规定的应付 (略) (略) 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引起
的,并按照第 * .4 (略) 理。
* .6 暂停施 (略) 理
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 (略) 检查。承包人负责
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照第 * .4 (略) 理。
* 工期和工期延误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 工期计算
合同工程的工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 (略) 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合同工程拟实
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情况予以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压缩工期。
* .2 工期约定的要求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合同中包括有多个单位工
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位工程的工期。
* .3 工期顺延
(略) 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
期,并支付合理利润。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
定;协商不能达成 * 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
按照第 * (略) 理。
(1)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及其它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进度款;
(3)发包人代 (略) 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造成的人为因素;
(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 (略) 需指令、回复等;
(5)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 * 项工作等);
(6)工程量增加;
(7) * 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8)不可抗力;
(9)发包人风险事件;
( *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 * )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
( *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 .4 提交工期顺延报告
当第 * .3 款所述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 *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
承包人应在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后的 *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有关详细资料。
* .5 工期顺延持续发生的要求
如果工期顺延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在工期顺延事件
终结后的 *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
* .6 拒绝延期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 * .4 款和第 * .5 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
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
* .7 工期顺延的核实与确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 .4 款和第 * .5 款(发生时)规定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
资料后的 * 天内,按照第 * .3 款规定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 * 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合同双方当
事人 * 旦协商确定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告和资料后的 * 天内未予核实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 * 步要求,则视为监理工
程师已认可承包人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
* .8 承包人误期的赔偿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第
* .2 款规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该支付期的误期赔偿费。
* 加快进度
* .1 承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
在非发包人延误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承包人实施合同工 (略) 分的进度过慢,迟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于进度计划或不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按照第 * .4 款规定采取改进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 *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进度进 * 步延迟;
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
按照第 * .3 款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 (略) 分工作交由第 * 方完成,由此增加的 * 切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即使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 (略) 的任何义务。
* .2 发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提前竣工,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提前竣工建议书。承包
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后的 7 天内完成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 (略) 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含第 * .1 款规定的提前竣工奖)。该增加额按照第 * .2 款、第 * .3
款和第 * .5 款规定计算。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 7 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
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造价工程师应核实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 竣工日期
* .1 约定计划 竣工日期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 .2 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外,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按照第 * .2 款规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发包人未按照第 * .3 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
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 .3 延迟竣工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 条规定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并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 提前竣工
* .1 提前竣工的要求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按照第 * .2 款规定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为发包人接受的,监理工程
师应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
* .2 提前竣工天数的计算
提前竣工天数按照第 * .2 款规定确定的实际竣工天数减去计划竣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
提前竣工天数=实际竣工天数-计划竣工天数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
照第 * .1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
* 误期赔偿
* .1 误期的赔偿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 * .4 款规定按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 (略) 的任
何义务。
* .2 实际延误天数的计算
误期(实际延误天数)按照实际施工天数减去计划施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实际延误天数=实际施工天数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计划施工天数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第 * .2 款规定向发包人
支付误期赔偿费。 * 、质量与安全
* 质量与安全管理
* .1 履行职责和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等规定, (略) 合
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职责和义务。
* .2 质量与安全的监管
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承包 (略) 地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 .3 管理的要求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
工安全标准,降低合同工程质量。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考核
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
* .4 承包人对质量与安全负责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略) 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操作规程及管理要
求,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合同工程质
量和施工安全。
* 质量标准
* .1 约定工程质量标准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但不得 (略) 业的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
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 (略) ;合同没有约定的, (略) 业
的质量 (略) 。
* .2 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的职责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2) 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 (略) 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4) 负责合同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返修工作;
(5) 参加 (略) 有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工
作;
(6) 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7) 承担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 .3 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
实施程序、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等文件、资料。即使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
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 (略) 的任何义务。
* .4 工程质 (略) 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照第 * .4 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所需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 工程质量创优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 发包人鼓励质量创优
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加强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鼓励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质量创优。对于合同工程
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 格标准的,应按照第 * 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优质费。
* .2 承包人争取质量创优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在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 (略) 业的强制性
标准的前提下,提高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水 平,争取合同工程质量创优。
* 工程的照管
* .1 工程照管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 (略) 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直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工程移交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在整个工程移交前,
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移交或发包人提前使用其中任 * 单位工程,则从确认移交或提前使用之日起承包人
无须对该单位工程负责 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 用于
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至完成上述工作并经合同双方 当事人确认整个工程移交之日止。
* .2 照管期间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 (略) 分,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或临时工程的
损坏,承包人应自费修复上述损坏,保证合同工 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 安全文明施工
* .1 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和 (略) 安全检查,授权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监督、检查
承包人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并按照第 * 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 (略) 监理工程
师发出的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指令,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 .2 发包人责任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承担下列责任:
(1)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定期对其 (略) (略) 安全文明施工教育
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发 (略) 为之 * 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
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的;
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下列情形造成的第 * 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 (略) 分对 (略) 造成的第 * 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 (略) 地及其毗邻造成的第 * 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 .3 承包人责任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承担下列责任:
(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与规范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接受和配合依
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3)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输送电线路工
程,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等危险品工程,以及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
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6)由于承包人 (略) 地内及其毗邻造成的第 * 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 .4 施工措施的审查与整改
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 (略) (略) 门的有关
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 (略) 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
出书面通知后的 * 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委托第 * 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
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 .5 治安管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 (略) 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 (略) (略) 会治安,而且应做好包括有关人
(略) 生活、 (略) (略) 地内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工
程开工后,共 (略) 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
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应立即向当 (略) 门报告,积极协
助当 (略) 门采取措施平息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 .6 (略) 地的环保、卫生要求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 (略) 地达到环
境保护、 (略) 门的管理要求, (略) 有人员提供并维护干净卫生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接收证
书后的 * 天内, (略) , (略) 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和垃圾, (略) 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
否则, (略) 处理或 (略) 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由此发生的费用之后,将余额退还
给承包人。
* 测量放线
* .1 测 (略)
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 7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承包
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
制网,并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略) 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
* .2 (略) (点)管理与使用
承包人应负 (略) 点的管理。 (略) 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
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 (略) 点移交发包人。监理工程师需要使 (略) 的,
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 .3 承包人测量放线的责任
承包人应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
高程等资料,准确完成对合 (略) 施工测量放线工作, (略) 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
正确性负责。
* .4 测量 (略) 理
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测量 (略) 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 (略) 分的位置、标高、尺寸
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
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错误导致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
人支付合理利润。
* .5 保护基准点 或线等标志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准确性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略) 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 * 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为止。
* 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 .1 发出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指令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 (略) 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 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就此项
工作按照第 * 条规定书面发出专项指令。承包人在 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应及时实施相关工作。
* .2 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的费用
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 (略) 发生的 * 切费用,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
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 条规定办理。
*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 .1 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前,与承包人确认“发 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 览表”,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 览表应包括发包人 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
价、质量标准、交货计划 和地点等内容。
* .2 发包人交货日期的要求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向监理工程师 提交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交货日期后,发包人应准 时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否则,发包人应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3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按照 * 览表内容和第 * .2 款交货日期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材料 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 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承包人共同清点,同 (略) 内合理堆放。
* .4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
发包人应保证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 要求。出现不符合要求时,
承包人有权拒绝,并要求发包人将其 (略) , 重新供应符合要求的产品,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5 承包人保管发 包人供应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 管,保管费由发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其它原因导致丢失或损 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
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 造价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款中;协商 不
能达成 * 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 .6 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 * 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单价与 * 览表不符,由 (略) 有价差;
(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 * 览表不符,承包人可以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
(略) 地并重新采购;
(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 * 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替换,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交货地点与 * 览表不符,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外,由发包人重新运至 * 览表指定地点,并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供应数量少于 * 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 * 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 (略) 分运
(略) 地;
(6)交货时间早于 * 览表约定计划和第 * .2 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保管费;交货时间迟于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览表约定计划和第 * .2 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 .7 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监理工程师会 (略) 检验试验, 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
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 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
合同工程中使用。
* .8 约定结算方式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规
费、税金项目的计算方法和额度,可由承包人代收代 缴外,该结算方式发包人应按 (略) 门和税务
部门规定缴纳合同工程的 规费、税金。
*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 .1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质量
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略) 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与其提交的投标文
件相应内容 * 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
* .2 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
面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供货。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 .3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将 (略) 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4 承包人使用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迅速发出
指令要求承包人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修复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 .5 (略) 指令的责任
如果 (略) 监理工程师依据第 * .3 款和第 * .4 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 (略) 或指派第 * 方
执行该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或将
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 .6 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
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
减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 * 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
发包人。
* .7 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使用前,应会同监 (略) 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
中使用。
* .8 禁止指定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 (略) 家或供应商。
*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 .1 (略) 检验试验
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 (略) 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 (略) 所参加材料和工
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应为他 (略) 所及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见证取样与不见证取样检验试验
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包括见证取样和不见证取样两种情形:
(1)标准与规范、涉及结构安全有要求或合 (略) 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
人应在取样前至少提前 * 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在监理工程师 (略) 取样,同时送至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质量 (略) 检验试验。
(2)标准与规范没要求或合 (略) 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应按照 (略) 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协商确定检验试验的时
间和地点, (略) 参加检验试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 (略) 参加的,监理工程师应
至少提前 * 小时发出延期检验试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 * 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
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指令也 (略) 检验试验, (略) 检验试验,并认为该检验试验是经监理工
程师同意下完成的;检验试验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验试验结果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
师应予认可。
* .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使用
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合格的,可在合同工程中使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不合格的,
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并及 (略) 地。
* .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
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1)现场使用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
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2)施工过程中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发包
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 .5 再次检验试验及其费用承担
监理工程师 (略) 检验试验结果有疑问的,或重新查验检验试验结果的,可要求承包人共同对材料和
工程设备等产品再次检验试验。
(1)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2)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
利润;承包人采购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6 材料和工程设备质 (略) 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质量有争议的,所需的检验试验费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
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1 承包人自备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
(略) 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发包人应办理其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略)
地的承包人施工设备,需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自身施工设备的,应经监
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 .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如果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品种、
规格、型号和提供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 .3 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如果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
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使用要求
(略) 的施工设备 (略) 修建的临时设施,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外,承包人
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 (略) (略) 地或挪作他用。
* 工程质量检查
* .1 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检查的义务
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
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包括监理工 (略) 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察看和
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提供便利和协助。
* .2 工程质量检查的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 (略) 有部位及其 (略) 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编制
工程质量报表,提交监理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对 (略) 有
部位及其 (略) 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迅速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通知承包人立
即拆除和重新施工。即使经监理工程师检查,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 (略) 的
任何义务。
* .3 工程质量 (略) 理和责任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止。因承
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达
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包括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在内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
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4 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
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检查,不得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如影响 (略)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
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改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予以改正,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补偿。
* .5 现场工艺试验
如合同有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 (略) 现场工艺试验。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认为
(略) (略) 工艺试验的,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书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
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 .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通知
没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隐蔽工程覆盖前 (略) 位具备专用条款约
定的验收条件时, (略) 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 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
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自检记录和
必要的验收资料。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 .2 参加验收的限制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 * 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
* 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 (略) 验收, (略) 验收,并认为
该验收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
合理利润。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监理工程师事后
对验收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照第 * .1 款规定重新验收。
* .3 验收结果的确认
验收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形成验收文件, (略) 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
* 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
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4 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如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对 (略) 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充分检查和测量隐蔽的工程。
* .5 承包人私自隐蔽
承包人未通知监 (略) 验收,私自将隐蔽工程覆盖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指 (略) 钻孔探测或剥
露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
* .1 重新验收
当监理工程师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有疑问,要求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 (略) (略) 钻孔
探测或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验收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返工,直到验收合格为
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2 额外检查检验
当监理工程师指 (略) 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查检验,以核实合 (略) 位或某种材料和工程设备
等产品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 (略) 检查检验。存在缺陷的,分别按照第 * .5 款、第 * .3 款规
定处理;没有缺陷的,检查检验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工程试车
* .1 试车内容
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 * 致。
* .2 单机试车的通知和限制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时,承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
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 (略) 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应为承包人试车提供便利和协
助。 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的,应在开始试车前至少提前 * 小时发出延期试 车指令并书面说明理
由,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延期试车指 令也未能按时参加试车的, (略) 试车,
并认为试车是经监理工程师同 意下完成的。试车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试车记录,监理
工程师应予认可。
* .3 单机试车结果的确认
单机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单机试车合
格 * 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
* .4 联动试车通知和结果的确认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发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 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双
方当事人均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 .5 试车费用 (略) 理
试车费用,除已含在合同价款外,由发包人承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 (略) 理: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照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 (略) 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设备由发包人
供应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 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拆除、
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 .6 投料试车
投料试车应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在永久工程竣 (略) 试车或需要
承包人配合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同意, (略) 签订补充协议。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工程变更
* .1 工程变更权限
(略) 期间,经发包人批准,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 * .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
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变更工作。没有经发包人批准也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
约定施工,无权对合同工程作出任何变更。工程量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
* .2 工程变更内容
(略) 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 (略) 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 * ,应按
照 (略) 变更。
(1) 改变合同工程中任何工程数量(不含工程量的偏差);
(2) 删减任何工作,但删减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3) 改变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
(4) 改 (略) 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
(5) 为完 (略) 必须的任何额外工作;
(6) 改变合同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但对合同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前,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
补充文件。
* .3 工程变更程序
合同工程发生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遵循下列程序实施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
(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或发生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可依据下列情况及时提出。
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第 * .2 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并附必要的施工设
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意向书后的 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
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 (略) 需金额等在内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 7 天
内予以答复;同意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 * 天内发出变更指令。
2)合同工程发生第 * .2 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并提供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
3)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为实 (略) 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存在第 * .2 款所列情形
的,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建议。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提出确认意见并报发包人审批;
确认存在变更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 天内发出变更指令。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
由监理工程师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原因
并附详细依据。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2)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报告,并
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报告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根据第 * 条约定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
和依据,并附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相关说明。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要求。发
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提前或者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或相应施工措施等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时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
收到报告后的 * 天内予以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的 * 天内未确定也
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告已被认可。
(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定工程变更报告后的 7 天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及时组织实施变更工
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4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略) 期间,承包人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
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变更建
议被采纳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第 * .3 款规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人带来降低合同价款、缩短工期或提交工程经济效益等利益的,发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的额度予以奖励。
* .5 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
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应按照第 * 条规定确定变更的工程款;影响工期的,工期应相
应调整。但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
(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
(3)因承包人违约、过错或承包人引起的其他变更。
* 竣工验收条件
* .1 竣工验收条件
承包人实施、完成合 (略) 工作内容,经自检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则认为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
收条件。
(1)除监理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 (略) 单
位工程,以及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检验和验收在内等有关工作均已完成,并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
要求;
(2)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
施工计划;
(4)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 .2 提交竣工验收条件的限制
承包人认为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 (略) 业、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
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符合要求的完整竣工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 (略) 验
收。
* .3 竣工验收条件的限制
如果承包人不按照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 竣工验收
* .1 竣工验收标准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应 (略) 业、省的有关规定。合同 (略) 国家
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 (略) 分。
* .2 核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 .2 款规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核查合同工程是
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1)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通知承包
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应进 * 步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工程 (略) 工作内容后,
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工程师同意为止。
(2)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书面提请发
包人组织合同工程验收。
* .3 组织验收和确认
经监理工程师按照第 * .2 款规定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
请后的 * 天内 (略) 业、省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设计图纸完成合同工程验收,并在验收后 *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 .4 组织验收的限制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发包人未按照第 * .3 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或验收后 * 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承包
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已被认可。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但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
能完成验收的除外。
* .5 不组织验收的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第 * .3 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从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第 * 天起承担合同工程
照管责任和其他 * 切意外责任。
* .6 接收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接收工程,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
工程接收证书。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限期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发包人应缓发工程接收证
书。承包人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工程师核查达到要求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竣
工验收后,发包人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竣工验收提出的修改意见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
合同 (略) 分返工 (略) 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合同 (略) 分的返
工 (略) 理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7 竣工日期的写明
经验收合格的合同工程,发包人应按照第 * .2 款规定在工程接收证书上写明合同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 .8 单位 (略) 位验收
发包人要求某 * 单位工程 (略) 位提前办理竣工验收的,应与承包人签订单位 (略) 位竣工验
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 (略) 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 (略) 位时,或承
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 (略) 单位 (略) 位验收。验收的程序可按照第 * .2 款、第 * .6 款规
(略) 。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单位 (略) 位接收证书,并负责照管。单位工程或工程
部位的验收成果和结论, (略)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2) (略) 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 (略) 位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9 (略)
合同 (略) 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 (略) 位已竣工),根据合同约定需要 (略)
的,应由发包人按照第 * .8 款规定验收合格,并确保安全后,才能投 (略) 。 (略) 中,发
现单位 (略) 位存在缺陷或损坏的,由承包人按照第 * .3 (略) 修复。
* . * (略)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以下 (略) (略) 清理,直至监理工程
师检验合格为止。 (略)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 (略) 地内残留 (略) (略) ;
(2)临时设施已拆除,场地已按照 (略) 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照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照计划撤离施工
场地;
(4)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照监理工 (略) 清理;
(5)监理工程师 (略) 地清 (略) 完成。如承包人未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略) 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 (略) 或委托第 * 方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或将支付
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 . * (略) * 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 天内,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使用的施工设备
和临时设施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均 (略) 地或拆除。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
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 (略) (略) 地。
* . * 使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工程的责任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合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 (略) 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
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 . * 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经第 * .4 款规定调解或认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 .1 缺陷责任期计算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略) 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
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 .2 缺陷责任期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
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 .3 缺陷责任
合同工程存在某项缺陷或损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缺陷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
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 (略) (略) 件又遭损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的 7 天内派人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 (略) 或委托第 * 方修
复,所需费用和利润按照本款第(3)点规定办理。
(3)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人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并由造价工程师提出或核实由此发生的
费用。经查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承担
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4 重新检(试)验
任何 * 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按第 * 条规定重
新检(试)验,重新检(试)验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 (略) ,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 .6 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 * .2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的 *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缺
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 .7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共同签署合同工
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应具体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责任和费用等事项。
* .8 质量保修期计算
质量保修期自实际竣工之日期起计算。 (略) 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质量保
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 .9 工程质量保修
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
在接到通知后立即 (略) 抢修。质量保修完成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
* . * 修复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
承包人修复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造价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资金计划和安排
* .1 提交资金需求计划书
工程进度计划被批准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 份合同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更新后,承包
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 * 份更新后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
* .2 提供资 (略) 排证据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后 * 天内,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已做出资 (略) 排的合理
证据,表明有能力按照第 * 条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对资 (略) 排作出任何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
的详情通知承包人。
* 工程量
* .1 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的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
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
据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作,应根据第 * 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
* .2 清单的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 (略) 合同义务
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其在工程量
清单中填报的单价或总价的乘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 工程计量和计价
* .1 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
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 (略) 省统 * 工程计价依据为准; (略) 省统 * 工程计价依据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业
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依据。
* .2 工程计量和计价的要求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略) 省统 * 工程计价依
(略) 门的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的有关 (略) 工程计量和计价。造价工程师
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的核实工作。
* .3 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提交和核实
承包人应按照第 * .1 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 * 天内
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 .4 现场计量
当造 (略) 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 *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
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 .5 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限制
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 .1 款规定提交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 * 天内, (略) 计量或未向承包人
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 *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
依据。
* .6 复核计量结果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 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意
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
人对 (略) 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
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 * (略) 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7 不予计量
对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均不予计量。
* .8 各项工作价款的计算
除按照第 * 条至第 * 条、第 * (略) 做的调整外, (略) 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应按照合同
约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并按照本条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与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的
乘积确定该项工作的价款。造价工程师根据 (略) 有各项工作的价款计算该支付期工程款,并将各支
付期的价款汇总计算合同价款。
* 暂列金额
* .1 暂列金额的用途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已标价的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是用于实施合同工程 (略) 分,或用于提供不可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或用于工程
变更等因素发生的工程价款调增,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或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件的 * 笔款
项。
* .2 暂列金额的支付
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实施第 * .1 款规定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造价工程师就此项指令
(略) 需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
* .3 提供暂列金额支付票据
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 (略) 有报价单、发票、账单或收据。
* 计日工
* .1 计日工单价的用途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单价或价格是用于实施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零 (略) 需的人工单
价、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
* .2 计日工的确认
任 * 按照计日工方式计价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 *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
(略) 签证报告 * 式两份。当此 (略) 时,承包人应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天计日工记录完毕的
现场签证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 (略) 签证报告后的 2 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 * 份返还给承
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 (略)
签证报告已被认可。
* .3 计日工的支付
计日工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使用计日工项目发出书面指令。造价
工程师应按照监理工程 (略) 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投
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子目单价或价格的乘积计算、提出应付价款,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与工程进度
款同期支付。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第 * .1 款规定向发包人 (略) 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
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价款。
* 暂估价
* .1 招标暂估价项目的要求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 (略) 的且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
的, (略) 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权利、
义务。中标价格与工 (略) 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
* .2 非招标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的
(略) 的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
承包人按照第 * 条规定采购。经造价工程师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与工 (略) 列的暂估价的差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
* .3 非招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要求
(略) 的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除专用条
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下,由造价工程师与分包人按照第 * .2 款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
经确认的专业工程价款与工 (略) 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
价款。
*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 .1 提前竣工奖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 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
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 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
日历天应奖额度的乘积 计算的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 款的
5%。提前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 * 并支付。
* .2 误期赔偿费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如 果承包人的实际进度迟于计
划进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并得到实际延误 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额度的乘积计算的
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 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5%。误期赔偿费列入进 度支
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
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 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 (略) 分产生了工
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 工程优质费
* .1 工程优质费的约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优质费,明确合同工程优质费用的计算额度。约定工程优质费的,
如果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承包人有权向发
包人提出并得到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优质费。
* .2 工程优质费计提与支付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优质费按照合同价款的下列额度计算:国家级质量奖为 3%,省级质量奖为 2%,
市级质量奖为 1%。工程优质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 * 并支付。在竣工结算后获得优质奖项
的,发包人应在获得奖项后的 * 天内支付。
*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 .1 约定合同价款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中标通知书
的中标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双方确定施工图预算的总
造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 .2 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调整事件应包括:
(1)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4)工程变更事件;
(5)工程量偏差事件;
(6)费用索赔事件;
(7)现场签证事件;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8)物价涨落事件;
(9)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调整事件。
本款(1)至(6)调整因素应分别按照第 * 条至第 * 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 .3 合同价款调整的办理
出现第 * .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 * 条、第 * 条规定外,
调整合同价款的提出、核实、确认与支付等事项,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 条规定办理。根据第 * .2 款
规定事件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是按照第 * (略)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均不应考虑第 * .2 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下浮率因素。
* 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 .1 后继法律法规变化的价款调整
(略) 期间,出现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后发生变化, (略) 上
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除第 * 条规定以外的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
款。
* .2 调整价款的方法
发生第 * .1 款情况的,应根据合同工程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计算调整的合同
价款。
*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 .1 项目特征的准确性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
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
止。
* .2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
(略) 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 *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 .3 调整价款的方法发生第 * .2 款情况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
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 .1 清单缺项漏项的价款调整
(略) 期间,出现工程 (略) 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 .2 (略) 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工程 (略) 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 * .2 款规定计算调整的
分部分项工程费。
* .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工程 (略) 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增加措施项目的,应按照第 * .3 款规定在提交的实施方案
被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项目费。
* 工程变更事件
* .1 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
(略) 期间,出现第 * 条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 .2 (略) 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工程 (略) 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属于第 * .2 款规定情况的,按照其规定调整;否则按照下列规
(略) 分项工程费: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2)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
认后调整。其中,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 * %;非招标工程:承包
人报价浮动率 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 * %。
式中: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4) 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根
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 (略) 调查等的有合 (略) 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
* .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 * 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提出调整措
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 * 方当事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
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双方当事 (略) 。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第 * .2 款规定的单价或合
价调整。
(3)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本款第(1)点情形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
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第 * .2 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不利 * 方当事人未按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另 * 方当事人,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不利 * 方当事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 .4 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
如 (略) 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
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 * %,则超过 * %部分的综合单价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
约定外,可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当 P0
P1×(1+ * %)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1+ * %)调整。
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第 * .2 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 .5 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
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
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
定提出并得到补偿。
* 工程量偏差事件
* .1 工程量偏差的价款调整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 (略) 本合同
的相关大样图等)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合
(略) 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第 * .2 款、第 * .3 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
款。调整合同价款时,出现第 * .4 款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
* .2 (略) 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和第 * 条规定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
偏差超过 * %,且该 (略) 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 0.1%,则超过 * %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除专用
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 (略) 分项工程费: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1)当 Q>1.1Q0 时,S=1.1Q×P +(Q1-1.1Q0)×P1
(2)当 Q1<0.9Q0 时,S=0.9Q×P-(0.9Q0–Q1)×P1
式中 S 调整 (略) 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 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
P1 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 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 .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 (略) 分项工程费的变化超过 * %,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
(略) 分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第 * .3 款规定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结
算措施项目费:
(1)当 S1>1.1S 时,M=M0+△M
(2)当 S1﹤0.9S0 时,M=M0-△M
式中 S1 调整 (略) 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S0 承包人报价文件对 (略) 分项工程费;
M1 调整后发生变化措施项目费结算价;
M0 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
△M 按照第 * .3 款规定调整 (略) 分的措施项目费。
* 费用索赔事件
* .1 索赔的价款调整
费用索赔 (略) 期间,对于非自己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当事人
提出经济 (略) 为。 (略) 期间,出现费用索赔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 .2 发出索赔意向书
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其它形式的损失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之后的 * 天内
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
* .3 索赔记录的保存和审查
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
需确认是否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可要求承包人进 * 步作好补充记录。承包人应配合造价工程师
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
* .4 提交费用索赔报告
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 * 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
进行,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结后的 * 天内,提交最终费用索赔
报告和有关资料。
* .5 无权索赔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 * .2 款至第 * .4 款规定,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
工程师按照提供记录 (略) 分款额。
* .6 核实费用索赔报告的限制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 * 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 * 步补
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承包人有 (略) 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
* 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
人作出进 * 步要求,视为该费用索赔报告已经被认可。
* .7 反索赔
承包人未能按照 (略) 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
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8 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
费用索赔报告被认可,则表明该事件已索赔成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
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 现场签证事件
* .1 现场签证的价款调整
现场签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 (略) 作的签认证明。 (略) 期间, (略) 签证
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 .2 现场签证的提出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 (略) 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
发 (略) 签证要求。
* .3 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的 7 天内,向发 (略) 签证报告,
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在收到 (略) 签证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
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 (略) 签证报告后的 * 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
(略) 签证报告后的 * 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 (略) 签证报告已被认可。
* .4 现场签证的要求
计日工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 (略) 签证报告中列明完 (略) 需
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计日工没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没有适用单价的项目,
合同双方当 (略) 签证报告中列明完 (略) 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
数量和单价。
* .5 现场签证工作的实施
承包人应在发 (略) 签证报告后的 * 小时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工
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6 现场签证的限制
合同 (略) 签证事件,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
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7 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 * 小时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
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 物价涨落事件
* .1 物价涨落的价款调整
(略) 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涨落超
过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且符合第 * .2 款、第 * .3 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
合同价款。
* .2 调整人工费的方法
按照第 * .1 款规定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 (略) 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
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调整的人工费。
* .3 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费的方法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按照第 * .1 款规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涨落分别
超过 5%和 * %, (略) 分的价格应予调整。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方法之 * 计算调整的材料设备费和施
工机械费,但应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 * 方当事人承担上述幅度的风险费用。
1)价格系数法 C’n =cn.pn =cn(a+b Ln /L0+c.E /E + ……q M/M )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式中 C’n --调 (略) 期间第 n 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Cn --调 (略) 期间第 n 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Pn --第 n 支付期间合同价款调整系数。
"a"是基准日期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付款中 (略) 分的权重系数;
“b”、“c”。。。。。 “q”分别表示基准日期各相关要素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权重系数,可表示材料、设
备、机械台班等资源。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资源的权重系数,要求:a+b+c+ +q=1。Ln En
Mn" (略) 期间第 n 支付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价格;L0 E "、......、"M "表示基
准日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价格。
2)价格调差法
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 (略) 期与编制时用的相应价格或单
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
* .4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发生工期延误的价格确定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 (略) 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
期两者的较高者;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
期两者的较低者。
* .5 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价款的限制
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向发包人提交 * 份能阐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数量和新单价的书面报
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知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用于
合同工程后,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予以确定;发包人对此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
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已被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未经发包 (略) 采购材
料和工程设备,再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 .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调整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第 * .3 款、第 * .4 款、第 * .5 款规定不适用,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
调整,在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列支。
* 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 .1 合同价款调整程序的规定
(略) 期间,出现第 * .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 * 条、
第 * 条规定程序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程序调整合同价款。
* .2 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提出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 * 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如
承包人在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 *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则造价工程师可在报发包人批准
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
* .3 调增价款的核实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 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 *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
款调增报告已被认可。造价工程师提出协商意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承包人收到协商意见后的 * 天内
进行协商确定;协商未能达成 * 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出现
暂定结果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 .4 调增价款的支付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或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
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 .5 合同价款 (略) 理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件时,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以及调减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的金额, (略) 分金额应按照实际调减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 支付事项
* .1 支付工程款项
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
(1)预付款按照第 * 条的规定支付;
(2)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第 * 条规定支付;
(3)进度款按照第 * 条的规定支付;
(4)结算款按照第 * 条的规定支付;
(5)质量保证金按照第 * 条的规定支付。
* .2 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
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
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计算。
* .3 承包人提供支付凭证
如果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款以及材料和工程
设备供应商贷款的支付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证,视为承包人未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相
关款项。
* .4 承包人未按规定支付款项的限制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未按照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
或未按照购销合同支付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货款,均视为承包人违约。若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后的
7 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
(1)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
(2)在相应支付期应付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
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 * 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
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由于上述工作原因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
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 预付款
* .1 约定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 (略) (略) 等
所需的款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预付款,预付款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预
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 %。
* .2 预付款支付申请的核实与支付
承包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造价工程师发出预付款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
(1)按照第 * .1 款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2)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的正本。造价工程师应对 (略) 核实,并在收到支付
申请后的 7 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
证书后的 7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 .3 预付款支付的限制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
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
人支付合理利润。
* .4 预付款的扣回
发包人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回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造价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
书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 .5 退还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 (略) 扣回之前 * 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 * 天内将预付款保
函退还给承包人。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1 内容、范围和金额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并按照第 * 条规定实施安全文
明施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和范围, (略) (略) 省统 * 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
准。
* .2 约定支付方式
合同双方当事人 (略) (略) 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
抵扣方式。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 *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 %,其余
部分在该预付款扣完之日起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 .3 支付限制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 * .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
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
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4 管理要求
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
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进度款
* .1 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以月为单位。涉及
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结束后
的 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 * 式 * 份,详细说明此支付
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同时抄送发包人。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已完工程的价款;
(2)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3)本期间完成的工程价款;
(4)本期间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5)本期间应支付的暂列金额价款;
(6)根据第 * 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
(7)根据第 * 条至第 * 条规定应支付的调整工程价款;
(8)根据第 * 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
(9)根据第 * 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 * )根据第 * 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 * )根据合同约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
( * )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 .2 签发期中支付证书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 * (略) 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
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 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如果
该支付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时,造价工程师不必按照本款开具任何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支付证书,但应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上述款额转期结算,直到应支付的款额累计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
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为止。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不应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
(略) 分工作。
* .3 进度款支付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 * 天内,按照期中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
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 .4 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限制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 * .2 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 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阐明的金
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 .5 进度款支付的限制
发包人未按照第 * .3 款和第 * .4 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 * .2 款
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起
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6 修正支付证书
发现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造价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证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
付证书,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该支付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
扣除。如果合同工 (略) 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造价工程师有权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相应价款。
* 竣工结算
* .1 约定结算程序和期限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点击查看>> 8)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按照第 * .2 款至第 * .5 款规定办理。在办
理竣工结算期间,发包人按照第 * 条规定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价款及其他款项不停止。
* .2 递交结算文件及其限制
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造价工程
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递交或没有明
确答复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办理竣工结算
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 .3 核实结算文件及其限制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 .2 款规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 天内予以核实,并向承包人提
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 * 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
* 天内按照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给造价工程师。造价工
程师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 天内,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
已被认可。承包人在收到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 * 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造价工程
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 .4 复核再次递交结算文件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 .3 款规定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 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
(1)经复核无误的,除属于第 * 条规定的争议外,发包人应在 7 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
算办理完毕。
(2)经复核认为有误的: (略) 分按照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 (略) 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 * (略) 理。
* .5 交付工程
发包人应在已核实无误的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未及时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
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
* 结算款
* .1 提交竣工支付申请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结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结算款支付按照第 * .2 款
至第 * .5 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照第 * .2 款规定在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
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认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 * 式 * 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
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各 * 份。
(1)根据 (略) 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
(2)根据合同约定发 (略) 有款项。
* .2 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 * .3 款、第 * .4 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并在发包人签字确
认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 .3 竣工结算款支付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 * 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
付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 .4 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限制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 * .2 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支付申请已
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
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 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 .5 竣工结算款支付的限制
发包人未按照第 * .3 款和第 * .4 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 * .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 * 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
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永久工程折价,也可直 (略) 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
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质量保证金
* .1 质量保证金的用途和限制
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 (略) 质量保修义
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
* .2 约定质量保证金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应按照该比例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
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留,直到扣留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止。
* .3 质量保证金返还
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 * .2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的 * 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
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 (略)
的质量保修义务。
* 最终清算款
* .1 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最终清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最终清算款按照第 * .2
款至第 * .5 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造价工程师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对最终清算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造价工程师提交修正后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 .2 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后的 * 天内予以计量、核实,并将核实 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
人。发包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 7 天内在最终清 算文件上签字确认。造价工程师应在发包人签字确认最
终清算文件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 .3 最终清算款支付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 * 天内,按照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
付最终清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 .4 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限制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 * .2 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清算支付申
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最终清 算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 天内,按照承
包人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
* .5 最终清算款支付的限制
发包人未按照第 * .3 款和第 * .4 款规定支付最终清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 * .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 .6 最终清 (略) 理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清算款有异议的,按照第 * 条 (略) 理。 * 、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 合同争议
* .1 认可暂定结果或产生争议
(略) 期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 *
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合同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
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 * 方当事人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
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 * 方当事人,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
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
直到其被改变为止。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后的 * 天内,未对暂定
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定结果。
* .2 双方协商
争议发生后的 * 天内,合同双方当事人 (略) 协商。协商达成 * 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
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协商仍不能达成 * 致的,按照第 * .3 款至第 * .6 (略) 调解或
认定、仲裁或诉讼。
* .3 解决争议方式
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第 * .2 款规定进 * 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 * 致的,合同双
方或 * 方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后的 * 天内,将争议提交争议调解 (略) 理,或直接按照第 * .6 款
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合同双方或 * 方当事人逾期既未将争议提交调解或认定机构,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
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定结果,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 .4 调解或认定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请求后,可组织调查、勘察、计量等工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为
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应就争议做出书面调解或认定结果,并通知合同双方当事
人。除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1)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3)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 .5 调解或认定结果的确认
合同双方或 * 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书面结果后的 * 天内,仍可按照第 * .6 款规定将争议
提请仲裁或诉讼。除事实确凿、司法机关认定需改变外,逾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作
出的书面结果是最终结果,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 .6 仲裁或诉讼
合同双方或 * 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的书面结果后的 * 天内,可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任
* 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向 (略) 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 .7 争议期间继续施工争议期间,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 (略) 合同,保持连续施工状态,保护好
已完工程:
(1)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 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 (略) 而停止施工;
(3) 调解时双方同意停止施工;
(4) 仲 (略) 认为需要且双方同意停止施工。
* 合同解除
* .1 协商 * 致解除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 * 致,可以解除合同。
* .2 不可抗力导致解除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 (略) 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3 因承包人原因解除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 * 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承包人未能按照第 * .2 款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 * 天内仍未开工的;
(2)按照第 * 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按照第 * .1 款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但
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 * 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 * 天的;
(3)承包人违反第 * .1 款或第 * .4 款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 (略) 的
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 (略) 的;
(4)承包人拖延完工且能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
(5)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
(6)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
(7) (略) 合同 (略) 为的;
(8)承包人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但
付给承包人相关人员的奖励则属例外;
(9)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发 (略) 修复,且又拒绝按照监理工程 (略) 修补的;
( * )承包人 (略) 、明 (略) (略) 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
( * )承 (略) 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 (略) 的;
( * )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
( * )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 (略) 为。
在这种情况下, (略) 或委托第 * 方实施、完成合同工 (略) 分,并可使用根据第 * .2 款留
下的承包人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
* .4 因发包人原因解除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 * 者,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非承包人原因未按照第 * .2 款规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 * 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
(2)按照第 * .3 款规定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 * 天的;
(3)发包人按照第 5 条规定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按照第 * 条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
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 * 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
(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工作指令,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
(5)发包人未按照第 * .1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 * 天内仍未支付的;
(6)发包人 (略) 、明 (略) (略) 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
(7)发 (略) 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 (略) 的;
(8)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
(9)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 (略) 为。
* .5 书面通知合同解除
根据第 * .2 款至第 * .4 款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解除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另 * 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
知,另 * 方当事人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按照第 * (略) 理。
* .6 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 * 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 (略) 安全,保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工程设备,尽快撤离现
场, (略) 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
协助。
* 合同解除的支付
* .1 协商 * 致解除的支付
根据第 * .1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 .2 不可抗力解除的支付
根据第 * .2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
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
(1) (略) 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
(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 * 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
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项款项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4)根据第 * .3 款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
(5)根据第 * .6 款规定承 (略) 所需的合理款项,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
现场的款项。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 条、第 * 条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但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
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项。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
*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 .3 因承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根据第 * .3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造价工
程师应在合同解除后 * 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 (略) 工程款以 (略) 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货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
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 *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照第 * .4 款规定办理结
算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 * 天内将其差额退
还给发包人。
* .4 因发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
根据第 * .4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第 * .2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项外,还应支付给承
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项。该笔款项由承包人提出,造价工程师核实后与合同双方当事
人协商确定,并在确定后的 7 天内由造价工程师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协商不能达成 * 致
的,按照第 * (略) 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合同终止
* .1 合同解除后的终止
合同解除后,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第 * 条至第 * 条规定的权利外,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因 * 方
当事人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另 * 方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合同双 (略) 本合同结算和清算
条款的效力。
* .2 (略) (略) 义务后的终止
除第 * 条和第 * 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条款外,合同双 (略) (略) 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
付完竣工结算款,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 .3 合同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略) 合同约定的通知、协助、保密
等义务。 * 、其他
* 缴纳税费
* .1 约定缴纳 * 切税费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 (略) (略) (略) 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 * 切税费。
* .2 没交或少交税费的责任
合同任何 * 方当事人没交或少交合同工程需缴税费的,违法方应足额补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另 *
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法方应赔偿损失。
* 保密要求
* .1 提供保 (略) 保密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保密信息。自收到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密信息之日起,合同双方当
(略) 保密义务。合同双 (略) 保密义务,并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结束。
* .2 保密信息知悉权限
合同双方当事人 (略) 本合同而使用另 * 方当事人提供的保密信息。除合同双方当事人 (略)
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外,合同任何 * 方当事人不得将另 * 方当事人相关的或属于另 (略) 有
的保密信息泄露或提供给第 * 方,也不得超出允许范围从另 * 方当事人复制、摘录或转移任何保密信息。任
何保密信息的公布,均应事先征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
* .3 签订保密协议
合同双方当 (略) 本合同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将其中 * 份及时提交给另 * 方当事
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保护自身秘密的谨慎态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另 * 方当事人的保密信息,避免保密信
息被不当公开或使用。合同任何 * 方当事人发现有第 * 方盗用或滥用另 * 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及时通知
另 * 方当事人。
* .4 配合政府要求并做好保密工作
如果法律法规或政府执法、监督管理等有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予配合和支持,并提供需要的保密信息。
需提供另 * 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另 * 方当事人,以便另 * 方当 (略) 义务。若另 *
方当事人未能及时作出回应的,除依法应提供另 * 方当事人信息外,应积极维护另 * 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 .5 书面说明保密程度
保密信息应由提供方以书面形式说明保密程度;以口头形式提供的,则提供方应在提供后 * 天内以书面形
式予以确认。保密信息不但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信息,还包括与材料和工程设备产品、价格、工程设
计、图纸、技术、工艺和财务等相关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
(1) 提供前已由合同 (略) 持有的;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2) 已公开发表或非对方当事人原因向公众公开的;
(3) 已由各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的;
(4) 在未获取保密信息前由对方当事人独立开发的;
(5) 对方当事人从对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 (略) 合法获得的。
* 廉政建设
* .1 廉政建设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双方当事 (略) 期
间应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廉政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禁 (略) 为。
* .2 违反责任
如果承包人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贿赂或变相贿赂了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
的发包人工作人员,以求获得或已获得不当利益的,则发包人除保留追究其工作人员责任外,因承包人上述
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或工程损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按照第 * .3 款
规定解除合同,并按照第 * .3 款规定办理合同解除的支付。
* 禁止转让
* .1 履行合同
本合同 * 经签署,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 (略) 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 .2 不得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另 * 方当事人同意,合同 * 方当事人不得将 (略) 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
第 * 方。
* 合同份数
* .1 约定提供合同文件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照第 * .2 款规定的份数免费为承包人提供合同文本。
* .2 正副本效力
本合同正、副本份数,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
副本不 * 致时,以正本为准。
* 合同备案
* .1 合同备案及其限制
本合同签署后,发包人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本合同 * 式两 (略) (略) (略) 门备案(其
中 * 份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未 (略) 有条款规定的合同,
不予备案。
* .2 合同管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 条至第 * 条的职责划分,督促各自 (略) 合同管理职责,加强合同管理。
经备案的本合同, (略) 理合同纠纷、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涉及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 (略) (略) 门、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备案的本合同实施合同监督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随时接受执法人员对本合同的
监督管理,并为监督管理活动提供配合和协助。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略) 分 专用条款
1.定义
1. * 单位工程
■ 名称: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
■ 内容:沿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新建 DN * 供水管道约 * 米,其中 DN * 主供水管道约 *
米,跨路连接、预埋 DN * 供水管道约 * 米,配套完善检修阀门井、排泥及排气阀井等。
■ 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 (略) 内容。
1. *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 文书;
■ 信件;
□ 电报;
■ 传真;
□ 电子邮件;
□ 其他:以上书面文件须加盖公章或经授权印章后有效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2( *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 * 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
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材料);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施工设计图纸;
(9)工程量清单;
( *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及建筑类文件;当没有国家规范、规程、
标准时, (略) 的行业规范、标准;当 (略) 业规范、 (略) (略) 地方规范、标准;
如施工期间国家或地方标准、规范发生变动,承包人应按新标准、 (略) 。
5.施工设计图纸
5.1 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 * 式 * 份。
5.2 施工设计图纸由承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6.通讯联络
6.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 (略)
通讯地址: (略) 市 (略) 路鱿鱼头桥边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略) 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 .交通运输
* .1 (略) (略) 外设施的约定:/
* .2 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
* .4 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
*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 .2 专项批准事件的监理工程师:
(1)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2)专项批准事件的造价工程师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3)专项批准事件的建造师的: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 .发包人
* .2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 (略) 地等工作, (略) 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开工前。
(2) (略) 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发包人不提供管道施工沿线的施工用电,由承包人
自备发电机解决。
(3) (略) 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由 (略) (略) 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周
围关系问题,施工工作委托承包人解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签订合同 * 天内提供图纸,发包人不提供标准规范;
(5) (略) 需证件的约定:于工程开工前完成;
(6)现场交验的时间: (略) 开工前完成(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提供,并组织有 (略) 交验);
(7)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时间:签订合同后 * 天内;
(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签订合同后 * 天内;
(9) (略) (略) 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
护工作的约定:由 (略) (略) 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保护工作委托承包人解决,费用由发包人承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担;
委托给承 (略) 分工作有:
* .3 (略) 地的时间:取得施工许可证后 2 天内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 * 天内;同时也视道路建设
情况具备施工条件而定。
* .4 支付款项
(1) 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2 款、第 * .1 款、第 * .1 款等规定期限提交。
■ 另作约定: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 .进度款” (略) (即以形象进度为准)。
(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 (略) (略) 帐号转帐。
■ 支票支付。
□ 其他方式:
(3)其他约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发包人应从预付的工程款中预支规定比例的资金存入承包人的工人工
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
* .承包人
* .2 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 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额报告期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2 款、第 * .1 款、第 * .1 款等规定期限提交。
■ 另作约定: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 .进度款” (略) (即以形象进度为准)。
■ 其他约定:在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后,应 (略) 在 (略) 开立本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
金专用账户。
(2)向发包人 (略) 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数量和时间等要求: * 间 * (略) ,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3) (略) 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时间:承包人应按文明施工的要求和
(略) 地清 (略) 清理工作。
(4) (略) 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发包人
委托承包人解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略) 地的清洁和做好交 (略) 清理工作的约定:施工完成后清 (略) 。
(6)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7)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要参加有 (略) 有会议,包括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等,
否则每次罚款 * 元,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并保留进 * 步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 按通用条款第 * .2 款规定提交。
■ 另作约定:按本合同第 * .1-⑵ (略) 。
* .4 承包 (略) 需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约定:∕
*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 .1 (略) 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1 (略) 。
* .2 承包人任命和更换: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2 (略) 。
* .3 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3 (略) 。
* .4 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3 (略) 。
* .5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4 (略) 。
* .发包人代表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略) 市 (略) 路鱿鱼头桥边 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传真号码: 点击查看>>
(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与本工程 (略) 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工程变更,工程量的
(略) 有关规 (略) 。
* .监理工程师
* .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 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2) 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 .3 ( * )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程的有效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增减和工期索
赔须经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方可生效,同时应将批准的审批表抄送发包人代表。
* .造价工程师
* .1 负责合同 (略) 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 (略) 单位: 法定代表人:
(2) 任命(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 .3(7)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 .承包人代表
* .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 .工程担保
* .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履约担保金额为工程承包合同价的 * %。
(1) 履约担保的金额:(大写) (小写 )
(2) 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中标人应当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 * (略) 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工程承包合同
价的 * %。 (略) 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承包合同,并没
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 (略) 分予以赔偿。
* .1.1■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略) 人提交下列担保方式:
■ (略) 分支机构以上(含分支机构) (略) 门出具的 (略) 履约保函;
■当 (略) 出具的工程履约保函;
■现金履约担保。
* .1.2□ 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略) 人提交下列担保方式。
□ (略) 分支机构以上(含分支机构) (略) 门出具的 (略) 履约保函;
□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由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 .2 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 * 天内。
* .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1) 支付担保的金额:(大写) (小写 )
(2) 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
□签订本合同时,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与履约担保数额相等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 其他时间:签订本合同时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支付工程款的承诺协议。
(3) 出具支 (略) :
(4) (略) 不予担保, (略) 门出具证明。
* .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按招 (略) 提供的格式。
* .不可抗力
* .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 .保险
* .1 发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 合同通用条款第 * .1 款的第(1)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 * .1 款的第(2)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 * .1 款的第(3)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 * .1 款的第(4)项。
* .2 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 合同通用条款第 * .2 款的第(1)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 * .2 款的第(2)项;
* .8 担保内容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单位的 (略) 实施“平安卡”制度,并按规定统 * 购买
意外伤害保险。
* .进度计划和报告
* .3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签订合同后 5 天编制施工进度报告,有需要修
订进度计划时 5 天内提交。
* .开工
* .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取得施工许可证后 2 天内)内签发开工令。
□ 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 * 天。
■ 其他时间:(1)严格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款、第 * 款、 * (略) ;
(2)同时也视道路建设情况具备施工条件而定。
■ 另作约定:与市政道路同时施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发包人不负责完 (略) 地,承包人须与道路施
工 (略) ,根据有施工条件的工程量提前准备施工材料,具备施工条件的要及时施工,未具备施工条
件的要密切留意道路施工进展情况,提前做好施工准备,否则,因承包人延误或无正当理由不开工而产生的
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暂停施工和复工
* .4 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形:严格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款、第 *
款、第 * 款、第 * (略) 。
■ 另作约定:与市政道路同时施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发包人不负责完 (略) 地,承包人须与道路施
工 (略) ,根据有施工条件的工程量提前准备施工材料,具备施工条件的要及时施工,未具备施工条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件的要密切留意道路施工进展情况,提前做好施工准备,否则,因承包人延误或无正当理由不开工而产生的
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工期及工期延误
* .1 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 )天。
(1) / (工程名称)单项(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 天。
(2) / (工程名称)单项(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 天。
* .2. 工期的要求及规定
(1)中标单位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日历天(含节假日、停水、停电、风雨天在内)内完成招标内
(略) 施工项目。开工及竣工日期以承包合同签订规定为准。
(2)因建设单位原因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的其工期可相应顺延,但必须经 (略)
签证。
(3)严格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款、第 * 款、第 * 款、第 * (略) 。
* .竣工日期
* .1 计划竣工日期: * 年 * 月
* .质量目标
* .1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优良
* .2 承包人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争承包工程获得如下质量奖。
□国家级质量奖 □省级质量奖 □市级级质量奖
*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 .1 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略) 。
* .5 治安管理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规定。
■另作约定:执行招标文件及当 (略) 门 (略) 门的相关规定。
* .测量放线
* .1 (略) 资料提交的时间: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略) 。
* .4 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略) 。
*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 .1 约定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 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 .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
*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 .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按通用条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
□ 另作约定: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2 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工程量清单内容或编制说明上有标明材料品牌、厂家或型号的,承包人在投
标报价时,对所 (略) 家品牌必须给予正面回应,承包人必须在商务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总说明内
明确使用工程量清单上标明范围内的品牌、厂家的材料的其中之 * 家, (略) (略) 由 (略) 组
织采购供应,但所有材料必须与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总说明内明确标明的品牌、厂家的材料相符,并
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
* .8 发包人 (略) 家或供应商:/
*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 .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时间和地点: (略) 采用材料须 (略) 的材料 (略) 。
(1)种类: (略) 使用的管材、阀门。
(2)检测机构:由供货商 (略) 合格证明。
*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1 承包人配置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 另作约定:
* .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 .1 (略) 位有:按施工图纸及相关施工技术要求。
* .工程变更
* .4 承包人提出合理建议: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略) 。
发包人采纳承包人建议带来利益的计奖方法:
* .竣工验收
* .1 竣工验收标准:执行施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及相关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合格
* .8 单位 (略) 位的验收
■ 合同工程无单位 (略) 位的,本款不适用。
□ 合同工程有单位 (略) 位的,各单位 (略) 位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
(1) (工程名称) (略) 位,计划竣工时间为,
其范围包括:
(2) (工程名称) (略) 位,计划竣工时间为,
其范围包括:
* . * (略) :
■ 按通用条款规定。
□ 另作约定:
* . * (略) * 的撤离
■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的人员和 (略) (略) 。
□ 另作约定:
*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 .1 缺陷责任期的约定: (略) 。
* .8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 (略) 。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工程量
* .1 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作约定:
* 工程计量和计价
■ 按通用条款规定。
□ 另作约定:
* .暂列金额
* .1 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 点击查看>> . * 元。
* .暂估价
* .1 招标暂估价项目
必须招标暂估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材料、工程设备:
□专业工程:
* .3 非招标专业工程的暂估价金额为 元。
*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 .1 提前竣工奖
(1) 提前竣工奖额度
■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元。
(2)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
□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 5%,即_________________元。
□ 另作约定:
□ 按 * 年 (略) 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
* .2 误期赔偿费
(1) 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 * 元。
(2) 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
■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 5%,即_________________元。
□ 另作约定:/
* .工程优质费
* .1 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
□ 没约定工程优质费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工程优质费的,其计算方法:按 * .2 条款计算。
* .2 优质优价奖的计提与支付:
■ 按通用条款规定。
□ 按 * 年 (略) 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
*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 .1 合同价款的约定: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1 投标报价中已包括工程 (略) 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项目措施费、
规费、税金、配合费、暂列金额以及施工 (略) 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承包人漏报或不报,
发包人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它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
* .1.2 (略) 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逐项填写单价及合价,承包人没有填写单价及合价的项目,
发包人将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它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
* .2 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招标文件约定的风险因素除外)
■ 按通用条款规定的(1)~(8)调整事件。
■ 其它约定。
本工程采用单价合同承包方式,但结算时下列情况则给予调整:
(1)发包人引起的工程变更及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自然灾害;
(3)招标文件规定可调整的和 * * 双方约定其他因素;
(4)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调整的因素。
* .3 调整合同价款
* .3.1 投标人投标报价书计算有误时,实施后结算按下调整:
* .3.1.1 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乘以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值高于投标合价的,结算时综合单价按 A 值计算,低的
则不作调整(其中:A=分部分项工程投标合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
* .3.1.2 (略) 报价累计值高于投标总价的,结算时,综合 (略) 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按 B%调整
后计算,低的则不作调整(其中:B%=投标总报价/调整后总价,调整后总价是投标人投标报价书计算无误或
经第 * .3.1.1 条款修 (略) 分项工程总价)。
* .3.2 合同价款的调整
* .3.2.1 工程结算时工程量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 .3.2.2 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结算时按规定的计算标准调整合同价款。
*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 .3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合同价款调整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 (略) 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
标工程量清单任 * 项目的特征描述 * 致,但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组价存在错漏,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
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结算时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招标图纸应予计量的工程量×( (略) 控
制价综合单价-原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 ×(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增减额。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 .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的合同价款调整
■ (略) 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且招标控制价也缺项, (略) 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
应按照第 * .1 条的相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但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而招标控制价不缺项,且投标前无
该项目答疑的除外。
* .工程变更事件
* .1 工程变更的合同价款调整
■工程变更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按照下列方法调整:
凡属发包人引起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的结算依据和方法: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以下情况的变更工程项目,
其工程量增减幅度超过 * % (略) 控制价的综合单价(若有错漏则以调整后为准)×(1-承
包人报价浮动率)确定。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格-安全文明施工费)/(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
工费)]× * %。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1)变更工程项目增加工程量, (略) 控制价的综合单价;
(2)变更工程项目减少工程量, (略) 控制价的综合单价×(1-承包
人报价浮动率);
(3)未标单价或合价的项目。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
价,但所参照的类似项目应符合本条第 1 款的相关规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
规则、计价办法、基准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并经合同双方确认后作为支
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最终结 (略) 门的审核结果为准。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
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 (略) 调查等取得有合 (略) 价格提出
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并经合同双方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最终结 (略) 门的审核
结果为准。
* .工程量的偏差事件
* .2 工程量的偏差, (略) 分项工程费结算价调整的方法:
■ (略) 期间, (略) 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超过 * %,可按 * .1
的相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
* .现场签证事件
* .3 现场签证报告确认约定的时间: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签证报告 * 天内确认。
* .物价涨落事件
* .1 调整承包人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及机械费的方法
□ 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的,本款不适用。
■ (略) 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按以下
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1、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 (略) 期价格与基准价格对比的价差的
乘积计算调整人工费,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 5%时, (略) 分的价格应予调整。按照合同工程发
生的数 (略) 期价格与基准价格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但应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不利 * 方承担上述
幅度的风险费用。
3、 (略) 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
单价或价格。
4、 (略) 期价格、基准价格原则上应当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5、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发包人可根据工程
资料, (略) 调查等有合 (略) 价格,给定相应的基准价格。 (略) 期价格由工程参建各方根据
工程资料和计价办法, (略) 调查等有合 (略) 价格提出相应的价格,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凡
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基准价、 (略) 期价格均由建设项 (略) 门核定。
6、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不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因素。调整价款应单独列项, (略) 分项工程
费。
7、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 (略) 期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
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
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 .支付事项
* .2 计算利息的利率
■ 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 另作约定:
* .预付款
* .1 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
(1) 预付款的约定
■ 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 元,其支付办法及抵扣方式,按本条有关专用条款的约定。
(2) 预付款最高限额
□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 * %,即 元。
□ 另作约定:
* .2 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期限:
□ 按承包人在完成本款 * 项工作后的 7 天内。
□ 另作约定:
* .4 预付款抵扣方式
□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工程款的 %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 其他方式:
* .5 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1)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发包人应按照本项目合同总造价的 4%(最多不超过 * 万元),即 元,
* 次性提取资金存入承包 (略) 开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 (略) : ;账
号: ;户名: )。
(2)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提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 * :
①建筑施工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工人工资;
② (略) (略) 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③因非法转包、分包工程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企业(个人),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确实无法支付的;
④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
⑤建筑施工企业确实无法支付拖欠工资, (略) 会保障和住房规 (略) 门审查确实需要提取
的其他情形。
(3)当承包人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时,承包人经责令限期支付工人工资后,逾期不予支付工人工资,且符合
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的, (略) (略) 门征询住房规 (略) 门意见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可向
(略) 发出《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 (略) 收到《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后,应在 2 日
内将专户相应资金划拨到 (略) 结算账户,并函告相应 (略) (略) 门和住房规划建设主管
部门。 (略) 代发工资的,由承包人通知被拖欠工资的工人本 (略) (略) 结算账户后
办理支付。
(4)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的,按照《 (略) 省工资支付条例》
(略) 。
(5)项目分包建设的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的,可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程保证金在未结清工程款的额度
内先予垫付,并依照《 (略) 省工资支付条例》第 * 十 * 条的规定,相关款项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支付的工程
款中予以抵扣。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6)保证金专用帐户资金提取后,开户的承包人应当在 * 日内等额补齐,并 (略) 存款凭证复印件
(略) 在 (略) (略) 门。未按规定补足保证金 (略) 分的, (略) (略) 门会
同住房规 (略) 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改正的,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住房规 (略) 门
(略) 为予以公布。
(7)保证金专用帐户资金不 (略) 拖欠工资的,按欠薪比例发放。
(8)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的,承包人 (略) 前在阳 (略) (略) 网、 (略) 市人力资源
(略) 及工程 (略) 的显眼位置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 * 日。 (略) 、未发生拖
欠工资的,开户的承包人可凭发包人和承包人出 (略) 证明、已全额支付工资的凭证和已经公示的凭
证,填写《注销保证金专用帐户申请表》,经签订保证金专用帐户管理协议 (略) (略) 门及住房
规 (略) 门加具意见后, (略) 申请退回尚存的保证金专用帐户资金并销户。
(9)本款未尽事宜,执行《 (略) 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阳府〔 * 〕 * 号)及
《 (略) 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1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 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和范围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略)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
□合同双方的其他要求:
(2)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金额为 元。
* .2 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作约定:(1) (略) (略) 投保,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和工伤由
承包人承担责任。工程安全及文明施工需 (略) (略) 门有关规定及施工 (略) ,安全文明
施工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2)支付方式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 (略) 。
* .进度款
* .1 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
(1)支付期限
□ 以月为单位。
□ 以季度为单位。
■ 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按月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准的进度预算及监理
提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后,次月 * 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按完成实际工程量的 * %支付工程进度款,工
程进度款付至合同承包价(不含暂列金额)的 * %时,不再支付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结算 (略) 门审定,
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按财审审定的结算支付工程款至 * %,剩余 * %的工程款在工程验收后满 * 年
和满 * 年时分两次各支付 * %(含 3%维修保证金,如有费用产生,按实际发生扣除), (略) 欠工程款
不计利息,到期再不能支付的工程款按 (略) 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略) 分
需财政资金到位后支付,不计利息。
■ 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首次工程款支付时应扣减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合同总造价
的 4%,最多不超过 * 万元)。
* .2 期中付款的最低限额为 / 元。
* .竣工结算
* .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 其它约定:
(1)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结算时按有关规定调整,该费用如发生增减, (略) 分费用列入增减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程造价。
(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略) 门认可)并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在 * 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书的编制,并
提供 * 份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交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送交结算资料后,由发包人委托
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审核,经发包人认定确认后,再通 (略) 竣工决算。若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
目,其竣工工程结算由建设项 (略) 门审核。
(3)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 * 式 * 份完整的、符合要求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后,持工程结算资料向发包人申
请结算余款。
* .结算款
* .1 提交竣工支付申请
(1)竣工支付期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 * 天内。
■ 另作约定:按专用条款 * .1 条支付。
(2)政府资金投资工程的支付期、支付办法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 另作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略) 门认可)并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在 * 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书
的编制,并提供 * 份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交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送交结算资料后,由
发包人委托市财 (略) 审核结算造价。按专用条款 * .1 条支付工程款。
* .质量保证金
* .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即按合同价款的 3%,即 元
□ 其他为 。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
为 3%。
■另有约定:按专用条款 * .1 (略) 。
* .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双方约定质量缺陷期(即竣工验收之日起计满 * 年)后,发包人接到承包人
返还保修金申请 * 天内,将保修金 3%返还承包人,不计利息。
* .最终清算付款
* .1 提交最终结算支付申请
(1)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提交份数: * 式 * 份。
提交期限:满足最终清算条件后 * 天。
(2)最终清算支付时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 * 天内。
□另有约定:
* .合同争议
* .4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合同双方认可为:
* .6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 * 种方式解决争议: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 .合同份数
* .1 约定提供合同文件
提供合同文本: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
■ 另有约定:由发包人先提供 * 份合同文本, (略) 有份数由承包人负责打印、胶装等。先签订 5 本副本
(其中 1 本交由承包人办理履约保函,另 4 本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待完成施工合同备案后,再按约定的合
同份数签订(总数包括之前先签订的 5 本副本)。
* .2 合同正副本效力
合同的份数:正本 两 份,副本 * 份。
其中:发包人正本 * 份,副本 * 份,
承包人正本 * 份,副本 * 份。
* .其他要求
1、中标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 * 个工作日内提供办理合同备案、 (略) 需的应由承
(略) 有材料,并协助发包人办理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证;若中标人不能按本投标人须
知第 * .1 (略) 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承包合同,并
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 (略) 分予以赔偿。
并保留进 * 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2、中标单位决标后在签订合同时需提供已盖章的投标文件(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
PDF 版光盘 * 份。
3、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要参加有 (略) 有会议,包括技术交底、图
纸会审等,否则每次罚款 * 元,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
款中扣除。并保留进 * 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略) 分 附 件
附件 *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略)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 * 致,订立本
质量保修书。
1.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供水管道工程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2.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供水管道工程为 * 年;
2.其他项目 。
3.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
人保修的, (略) 或委托第 * 方保修。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 (略) 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
(略) 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 (略) 分《通用条款》第 * 条赋予的规定 * 致。
6.其他
6.1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
6.2 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3 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1、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为房屋建筑专业参考版本,招标人和中标人可根据具体工程特点(或不同专业
工程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略) 修改、细化、补充和完善。)
2、 (略) 备案。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附件 *
廉 政 合 同
发包人: (略) (全称)
承包人: (全称)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
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 双方权利和义务
1.1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略) 合同工程 * 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
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 (略) (略) 为。
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 (略) 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 发现对方严重 (略) 为, (略) 门举报、 (略) 理 (略) 理结果的权利。没有
(略) 门的,可按 (略) 分《通用条款》第 * (略) 理。
2 发包人义务
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
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
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
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
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 (略) * ,也不得
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
劳务等经济活动。
3 承包人义务
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 (略) 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3.5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
等提供方便。
4 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2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 (略) 分;涉嫌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3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 (略) 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承包人 1~3 年内不得进入 (略) 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5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 (略) 门 (略) ,并由合同双方当事 (略) 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
(略) 检查。
6 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工程名称)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失效。
8 合同份数
本合同 * 式 * * * 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 * 份。 (略) 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各 (略) 门
*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略) 门:(公章) (略) 门:(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格式 1-1
履约担保
(发包人全称):
鉴于 (承包人全称,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全称)(下称“发包人”)签订 (工
程名称)施工合同(编号 , 年 月 日签署),并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
行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应通过经认可的担保
机构提交合同指定 (略) (略) 义务和责任的担保金额等事实,我方愿意为承包人
出具担保,以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向发包人提供不可撤销
的担保。
如果 (略) 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时,我方保证在担保
金额额度内偿还或偿清发包人因该项 (略) 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在接到发包人要求的第
天内予以支付,发包人应提供承包人有上述违约或违背合同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在向我方提出要求前,我方将不坚持要求发包人首先向承包人提出上述款项的索赔。
我方承诺:不 (略) 知晓或同意,我方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条
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补充而解除。
本担保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后
第 * 天起失效。尽管前述,本保函的有效期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格式 1-2(适用于现金形式履约担保)
建设工程现金履约担保资金 * 方共管协议(参考格式)
* 方(招标 (略) 有人):
* 方(中标人又叫账户共管人):
* 方(监理单位又叫账户共管人):
* * 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合同编号: ),
合同金额为 元。 (略) 文件要求, (略) 该合
同过程中,应按规定把履约担保金存于 * 方开设的专项账户。
为保证 * * 双方的权益及资金使用安全,经 * 、 * 双方协商,本着诚实信用 (略) 等互利的
原则,达成如下共管协议:
第 * 条、资金的性质
(略) 文件的要求向 * 方指定专用账户提交现金履约担保资金。
第 * 条、共管账户及金额
1、本项目现金履约担保资金账户( (略) : 账号: 户名: )
以 * 方的名义开设, * 方、 * 方作为本账户的共管人,共同管理该账户。上述账户在本协议中
称共管账户。
2、 * * 双方在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后 * 个工作日内, (略) 文件的要求向共管
账户汇入本项目履约担保金,金额为项目承包合同价的 * %,即该项目按期汇入本共管账户内
的资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 元)。
第 * 条、共管期限
1、本履约担保资金共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方
向 * 方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后第 * 天起失效。
2、出现工期延误的,共管期限应顺延,并在原签订的共管协议共管期限到期前十天内,
由 * * 双方根据工程完成时间补充签订协议书,以确认新的共管期限。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3、履约担保资金在 * 万元以内的(含 * 万元), (略) 分项完成工程量解付约定,
* 方履约担保资金在共管到期后方可解付。
4、履约担保资金超过 * 万元的,可按照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 (略)
工程量的比例逐步解付履约担保金( (略) 约定解付履约担保金后,该项目在共管帐户内
的履约担保金不得低于 * 万元), * 方没有出现违约责任的情形,如约 (略) 工程量
完成, (略) 工程验收合格后经共管账户各方确认后可分步解除相 (略) 工程的
履约担保责任。
第 * 条、共管账户资金的支付
(略) 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 * 方应提供 * 方有上
述违约或违背合同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在 * 方的监管下按照 * 方要求的第
××天内从共管账户中予以支付担保金, * 方保证在担保金额额度内偿还或偿清因违约或违背
合同 (略) 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 * 条、共管账户资金的解付
1、 * 、 * 、 * * 方约定的账户共管期限到期后, * (略) 合同过程中发生有违约
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则共管账户内属偿还或偿 (略) (略) 有( *
方因此项需支付给第 * 方的资金除外), * 方必须在账户共管期限到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 * 方
监管下配合 * 方无条件解除该账户的共管。
2、 * 、 * 、 * * 方约定的账户共管期限到期后, * (略) 合同过程中没有发生违
约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或因偿还(或偿清) * 方 (略) 余资金,共管账户
内的 (略) 有, * 方必须在账户共管期限到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 * 方监管下配合 * 方无
条件解除该账户的共管,并将到期后共管账户内的资金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 方。
第 * 条、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1、 * 方保证其提交共管账户内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且在法律上拥有 (略) 有权,
并承诺未以该资产设置抵押、担保、托管、赠予等其他权利。
2、履行本协议期间, * 方不得将共管账户内的资金为任何第 * 方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
3、履行本协议期间,未经 * 、 * 、 * * 方同意, * 、 * 双方均无权单独对 (略)
资金提取及划转等操作。
4、履行本协议期间, (略) 确保资金帐户内资金的安全。并按本协议约定的解付办
法和程序支付相关资金。未经 * 、 * 、 * * 方同意并持经 * 方确认的授权书,不得向任向 * 方
提供共管账户资金提取及划转等操作。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第 * 条、违约责任
* 、 * 、 * * 方均 (略) 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与责任,任何 * 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 * 条 争议的解决
(略) 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 切争议,应由 * 、 * 、 * * 方协商解决,或另订补充协
议,但补充协议内容不能违背本协议。若各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 * 方均有 (略) 提
起诉讼解决。
第 * 条 终止与其他
1、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 * 方、 * 方、 (略) 承担的监 (略) 解除,本协议
终止。
2、本协议 * 式 * 份,由 * 方、 * 方、 * 方 * 方各持 * 份, (略) * 份。本协议自
* 方、 * 方、 * 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略) 持协议书均具同等法律
效力。
* 方(盖章):_________ * 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 * 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格式 2-1
支付担保
(承包人全称):
鉴于 (发包人全称,下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全称)(下称“承包人”)签订 (工
程名称)施工合同(编号 , 年 月 日签署),并保证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履
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 (略) 合同价款的义务和责任;承包人在合同中要
求发包人应通过经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交合同指定 (略) (略) 义务和责任的担保
金额等事实,我方愿意为发包人出具担保,以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元)向承包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如果 (略) 合同过程中不按合同 (略) 合同价款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
责任时,我方保证在担保金额额度内偿还或偿清承包人因该项 (略) 造成的经济损失,
并在接到承包人要求的第 天内予以支付,无需承包人出具任何证明或陈述理由。
在向我方提出要求前,我方将不坚持要求承包人首先向发包人提出上述款项的索赔。
我方承诺:不 (略) 知晓或同意,我方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条
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补充而解除。
本担保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除质量保证金外,发包人向承 (略) 合同价款完毕
后第 * 天起失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格式 2-2
关于项目免于提供支付担保的协议
招标人:(全称) (略)
中标人:(全称)
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 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招
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时,也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因银
(略) 人提供担保, (略) 门也不能出具与履约担保等额的资金证明
书。为了确保 (略) 文件及承包合同的约
定支付工程款,根据《 (略) 投标管理规定》(阳府〔 * 〕 * 号)及其相
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现就该项目的工程款支付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 、 (略) 文件规定和本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按规定时间及数额支付工程
款,如有违 (略) 为,愿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 、 (略) 人以本协议作为工程支付担保的凭证, (略) (略) 提供支付
担保手续。如发现招标人违反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略) 人责
任。
* 、 (略) 人和中标人的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
* 、本协议 * 式 * 份,招标人、 (略) (略) 门、 (略) 门各存 * 份。自签订
(略) ,合同规定的支付担保责任完后自动失效。
招标人:(盖章) 中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格式 3
工程项目 * 览表
项号 项目 内容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发包人
4 设计单位
5 监理单位
6 (略) 单位
7 承包人
8 工程总投资
9 计划开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期
* 工程质量
日 期 年 月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格式 4
承 (略) 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名单
工程名称: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
在本工程中拟
任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
人)
项目技术负
责人
施工员
质量员
安全员
资料员
······
说明:1、表中人员 * 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要变换,应照通用条款 * (略) 。
2、表中人员必须在承包人从事施工管理工作 * 年以上。
3、承包人应提供表中人员的聘合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格式 5
承包人营业执照扫描件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格式 6
(略) 省招 (略) 承包人资质证书扫描件
(略) 省招 (略)
*
第 * 章
施工图纸(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第 * 章
工程量清单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第 * 章
招标控制价
(应按照营改增后工程计价相关规定编制,公布的内容应具体包括工程量清单 (略) 省招 (略) 及其综合单价或单项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等,不得采用以工程总价金额方式公布)
(略) 省招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1
目 录
第 * 章 招标公告………………………………………………………………( )
第 * 章 投标人须知……………………………………………………………( ) (略) (略)
(略) 省招 (略)
1
目 录
第 * 章 招标公告………………………………………………………………( )
第 * 章 投标人须知……………………………………………………………( )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
* 、投标人须知 ………………………………………………………………( )
( * )总则…………………………………………………………………………( )
( * )招标文件……………………………………………………………………( )
( * )投标文件……………………………………………………………………( )
( * )开标规定……………………………………………………………………( )
( * )资格后审……………………………………………………………………( )
( * )评标定标……………………………………………………………………( )
( * )中标确认……………………………………………………………………( )
( * )合同授予……………………………………………………………………( )
( * )相关规定……………………………………………………………………( )
(十)附件…………………………………………………………………………( )
第 * 章 评标办法………………………………………………………………( )
第 * 章 投标文件格式 …………………………………………………………( ) * 、资格后审文件格式…………………………………………………………( )
* 、商务文件格式………………………………………………………………( )
* 、技术文件格式………………………………………………………………( )
第 * 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
第 * 章 施工图纸………………………………………………………………( )
第 * 章 工程量清单……………………………………………………………( )
第 * 章 招标控制价……………………………………………………………( )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2
第 * 章 招标公告
(略)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
其招标前期工作已完成,经 (略) 市 (略) 以 阳发改投资【 * 号和阳发改投资
【 * 】 * (略) (略) 门备案。 (略) ,选定施工承包单位。
1、本次招标项目的概况如下:
1.1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沿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新建 DN * 供水管道约
* 米,其中 DN * 主供水管道约 * 米,跨路连接、预埋 DN * 供水管道约 * 米,配套
完善检修阀门井、排泥及排气阀井等,建安工程费约
点击查看>> . * 元。本工程不划分标段。
1.2 工程建设地点 (略) 区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
1.3 计划开工日期为 * 年 9 月 ,计划竣工日期为 * 年 * 月 ,工期为 * 日历天;
1.4 工程质量要求达 国家合格 标准。
2、招标范围:该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 (略) 内容。
3、投标人 (略) (略) 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或以上)
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人。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公路与市政公用工程 (略) 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
育培训合格证或市政公用工程建造师注册证书(含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略) 省外的投标人应具
备 * 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投标人须提供阳 (略) (略) 中“ (略) 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
的本企业信息表打印件(或扫描件)作为诚信登记手续,但本企业的《 (略) 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
理手册》打印件(或扫描件)可不需提供;省外企业还须提供广 (略) 中“进粤企业和人
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的本企业进粤诚 (略) 页的打印件原件作为进粤诚信登记手续。
并将上述诚信登记打印件(或扫描件)装订于资格后审文件。上述诚信登记打印件(或扫描件)
(略) 文件发出后至截标时间前,如(打印或扫描时间)不在本时间
段或无显示时间则以开标当日查询的实际情况为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略) 理。
6、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方式
7、招标决标方式:公开招标(合理低价法)
8、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单价合同承包方式
9、 (略) : (略) 市公 (略)
* 、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布时间为 * 年 8 月 8 日至 * 年 8 月 * 日。
* 、投标人应登录 (略) 市公 (略) (网址:http:/
点击查看>> )下载招标文件
(含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及相关资料;并在该项目截标时间前登录 (略) 市公共
(略) 投标系统平台, (略) 人委托
的 (略) 市公 (略) 保证金专户( (略) 投标平
(略) 获取)。
* 、投标人应于 * 年 8 月 * 日 9 时 * 分至 * 时 * 分将投标文件提交到 (略)
市公 (略) * 楼 * 、 * 开标室,开标会将于同 * 时间、 (略) 。逾期送达或者不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招标人)
点击查看>> (代理人)
点击查看>> ( (略) )
招 标 人 :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伟信 (略)
* 年 8 月 8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3
第 * 章 投标人须知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凡有□∨或■ (略) 投标人须知选定内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1.2 招标人 (略)
1.3 招标代理机构 (略) 伟信 (略)
1.4 工程名称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
路)
1.5 建设地点 (略) 区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
1.6 建设规模
沿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新建 DN * 供水管道约
* 米,其中 DN * 主供水管道约 * 米,跨路连接、预埋
DN * 供水管道约 * 米,配套完善检修阀门井、排泥及排气
阀井等,建安工程费约
点击查看>> . * 元。本工程不划分标段;
2.1 资金来源情况
□√国有 * %,其中:□√政府 * %;□集体 %;
□私营 %; □外资 %;□其它 。
2.2 资金到位情况
□√全部到位 □ * %以上到位 □ * %以上到位
□启动资金到位 □
3.1
3.2
招标范围
及标段划分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 (略) 内容
本工程不划分标段
4.1 投标人
资质等级要求
资质条件: (略) (略) 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
工总承包 * 级(或以上)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人。
4.2 项目负责人资格
要求
项目负责人资格:公路与市政公用工程 (略) 省小型工程项
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或市政公用工程建造师注册证书
(含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略) 省外的投标人应具备 * 级建造师
注册证书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3 是否接受联合体 □√不接受
□接受
4.6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5.1
5.2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
分包人资质要求: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4
6.1 现场踏勘
不组织(自行踏勘),
踏勘地址: (略) 区马曹路
9.0
* .0
招标人澄清、修
补或答疑期限和
投标人质疑期限
1.招标人澄清、修补或补充期限:投标截止日期 * 日前。
2.投标人质疑期限:投标截止日期 * 日前。
3.招标人答疑期限:投标截止日期 7 日前。
* .1 承包方式 采用单价合同承包方式。
* .1
* .2 质量标准 1、本工程验收达到国家合格或优良 标准。
* .3 工期要求
* 年 9 月计划开工 , * 年 * 月计划竣工。
招标工期: * 日历天
* .0 工程预付款
及进度款
1.预付款
□√没有预付款。
□有预付款,预付款按合同价款的 %,即 元。
2.进度款
进度款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按月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
人报送的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准的进度预算及监理提交的工程
进度款支付证书后,次月 * 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按完成实际
工程量的 * %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付至合同承包价(不
含暂列金额)的 * %时,不再支付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结算送财
(略) 门审定,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按财审审定的
结算支付工程款至 * %,剩余 * %的工程款在工程验收后满 *
年和满 * 年时分两次各支付 * %(含 3%维修保证金,如有费用
产生,按实际发生扣除), (略) 欠工程款不计利息,到
期再不能支付的工程款按 (略) 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
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略) 分需财政资金到位后支付,不
计利息。
* .1 工程报价方式
和报价要求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人设置
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为
点击查看>> . * 元人民币(大写: * 佰 * *
* 万零 * 佰 * * * 圆 * 角 * 分),其中:①安全文明施工费 (含
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下同) * 0. * 元;②建
筑意外伤害保险费 * . * 元;③暂列金额为
点击查看>> . * 元,
上述 * 项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得参与浮动,否则作无效
(略) 理。
(略) 人设置的投标报价上限
点击查看>> . * 元﹝投标报价上限=招标控制价× * %﹞,否则作
(略) 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5
* .1
* .2
投标有效期
□ * 天内有效 □ * 天内有效
□√ * 天内有效 □ 天内有效 (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
(略) 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 .1 投标保证金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 0 元人民币(大写:
* 万 * 仟元整)。投标人应在该项目截标时间前登录 (略) 市公
(略) 投标系统平台,将其投标保证金(不
少于本项目规定的金额) (略) 人委
托的 (略) 市公 (略) 保证金专户(投标保证金收款帐
(略) 投 (略) 获取)。
(略) , (略) 代理机构、公共资源
(略) 、 (略) 门“ * 方解密”的方式共同确认按要求
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单。 (略) 文件要求
提交项目投标保证金或不能 (略) 单独提交其已加盖
本企业公章的本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的,视为投标
人自动放弃其投标资格。
注:1、由于本招标项目需通过 (略) 市公 (略)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 实施“ * 方解密”的方式共同确认按
要求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单,各投标人应在提交本招
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前,到市电子政务办办理登录 (略) 市公共资
(略) 投标系统平台的数字证书,以确保按规定
提交投标保证金(以系统平台显示的投标保证金信息为准);
2、因电子招标投 (略) 系统对接会需要 * 定时间,
(略) (略) 需时间,尽早完成保证金的缴纳手续,
以免耽误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0 投标文件编制
要求
(略) 文件的投标人须知第2 (略) 装
订、密封和标记。
* .0 投标文件份数
及要求
□√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不少于(各 * 份正本, * 份
副本),必须胶装书状成册。
□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不少于(各 * 份
正本, * 份副本),必须胶装书状成册。
技术文件(如有)的页数、双面打印以及投标文件副本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
第 * .4款规定。
* .1 投标文件提交的
时间及地点
提交起止时间: * 年 8 月 * 日 9 时 * 分至 * 时 * 分
投标截止时间: * 年 8 月 * 日 * 时 * 分
现场提交地址: (略) 市公 (略) * 楼 * 、 * 开标室
* .1 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 * 年 8 月 * 日 * 时 * 分
开标地点: (略) 市公 (略) * 楼 * 、 * 开标室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6
* .2 参加开标会议
人员要求
1.参加开标会议人员应同时凭本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证
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证件)进场,并接受交
(略) 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核验;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
同时参加开标会;
3.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 (略)
单独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
身份证明(证件)。(备原件核查)
* .4 随机选取入围
投标人
1、合理低价法评标的选取入围投标人办法
(具体操作办法应符合投标人须知附件 3 的规定)
* .2 (略)
(略) (略) 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抽取评标专家 5 人(5 人以上单数),其中应抽专家 5 人,备
选专家 0 人。
2.本项 (略) 组成人员应为 5 人(5 人以上单数)。
* .1 (略) (略) 成员 (略) 组成人员相同。
* .0
* .0 评标定标办法
本项目选定下列评标办法:
□√合理低价法:取商务文件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 * 中标
候选人。
当投标人的商务文件评审得分相同时,以报价低的排序为
前;当商务文件评审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时, (略) 抽签方
式确定排序。
□综合评估法:取综合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 * 中标候选
人。
当投标人的综合总得分相同时,以报价低的排序为前;当
综合总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时, (略) 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 .0 项目评标方式 □√明标评标:所有投标文件均采用明标评标方式。
□明暗结合:技术文件采用暗标, (略) 分采用明标评标。
* .2
中标通知书
发放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 7 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
知书。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届满 * 日前发出中标通知
书,否则,应当按照本投标人须知 * .2 款的规定延长投标有
效期。
* .1
履约担保
要求
中标人应当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 * (略) 人
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工程承包合同价的 * %。
*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略) 人提交下
列担保方式:
□√ (略) 分支机构以上(含分支机构) (略) 门出
具的 (略) 履约保函。 □√当 (略) 出具的工程履约保函。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7
□√现金履约担保。
* 、□ 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略) 人提交
下列担保方式:
□ (略) 分支机构以上(含分支机构) (略) 门出具
的 (略) 履约保函。
□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
□由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备注:1、在选定项目投资类型时同时选定担保方式(可单选或多选);
2、选用现金形式的履约担保, (略) 人指定
的账户, (略) 人、监理单位和中标人 * 方共同管理,各方应
签订管理协议,做到专款专用。
* .0 合同备案 详见投标人须知第 * .1 条款
其他要求
1、中标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 * 个工作日内提供办理合同
备案、 (略) 需的应由承 (略) 有材料,并协助
发包人办理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证;若中标人不能按本投标人
须知第 * .1 (略) 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
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承包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
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 (略) 分予以
赔偿。并保留进 * 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2、中标单位决标后在签订合同时需提供已盖章的投标文
件(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PDF 版光盘 * 份。
3、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要参加有关本项目
的所有会议,包括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等,否则每次罚款 *
元,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
款中扣除。并保留进 * 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8
* 、投标人须知
( * )总则
1.工程项目概况
1.1 根据《 (略) 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
具备招标条件, (略) 方式选定承包人。
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工程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标段划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人资格要求
4.1 (略) 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4.2.1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从投标截止时间起不得在其他建设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
4.3 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略) 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各方
权利义务;
(2)由同 * 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 (略) 项目中投标。
4.4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9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 (略) 服务的;
(3)为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 (略) 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因违反国家、省的工资支付规定和《 (略) 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
法》(阳府〔 * 〕 * 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有拖欠或克扣 (略) 为,被住房规划建设
(略) 门 (略) 准入、招投 (略) (略) 罚期限内的;
( * ) (略) 代理机构同为 * 个法人代表的;
( * ) (略) 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 * ) (略) 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4.5 单位负责人为同 * 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 * 标段投标或
(略) 项目投标。
4.6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投标人 (略) 述的资格后审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5. 分包
5.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也不得
对依法实施的 (略) 干预,应当允许投标人将 (略) 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
行分包。
5.2 投标人拟将允许分包的 (略) 分非主体、非关 (略) 分包的,应当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
限制性条件,并按照第 4 章的规定提供分包人候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6. (略)
6.1 招标人不集中 (略) ,由投标人按投标人 (略) 述地点,自己组织对
(略) 及 (略) 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 (略) (略) 资
料。投标人 (略) 所发生的自身费用及 * 切责任事故。
6.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 (略) 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
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7. 通用规定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7.1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7.2 货币名称
招标投标文件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7.3 计量单位
招 (略) 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4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7.5 保密责任
(略) 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6 本 (略) (略) ,除特别指明外,是指 (略) 市公 (略) 站(网址:
http:/
点击查看>> )。
7.7 (略) 指天或日均为日历天,工作日均为国家机关法定工作日,时间均为 (略)
时间。
7.8 (略) 称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中标下浮率),其计算公式为:承包人报价浮
动率(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格-安全文明施工费)/(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 * %。
7.9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 * 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
不 * 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7. * (略) 称的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从投标截止时间起不得在其他建设工程
担任项目负责人,其中“在其他建设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的起止时间是指:在本招标项目以
外的招标项目以中标结果公示时间首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直接发包项目以签订
施工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
7. * (略) 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 (略) 活动有直接和
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7. * (略) 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县本级财政 * 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政府融资等其他财 (略) 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 * )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组成
8.1 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 * 章 招标公告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第 * 章 投标人须知
第 * 章 评标办法
第 * 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 * 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第 * 章 施工图纸
第 * 章 工程量清单
第 * 章 招标控制价
8.2 除 8.1 内容外, (略) 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和答
疑内容,构成招标 (略) 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发布、获取、修改或澄清
9.1 (略)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略) 和招
标文件, (略) 备案后方可发布。
招标公告应按规定在 (略) 市公 (略) 、 (略) 省招 (略) 上同时发布,其中招
标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及相关资料须 * 同在 (略) 市公 (略) 上
发布。招标控制价发布的内容应具体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单项费用、主要材料价格
等,但不得采用以工程总价金额方式公布。 (略) 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截标时间止,最
短不得少于 * 日。
9.2 (略) 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
控制价等)及相关资料。
9.3 (略) 上发布后, (略) 文件有遗漏或不够完善的,可以对已发布的
(略) 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其澄清、 (略) 管
理部门备案后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 日前以 (略) 上公布。澄清、修改或补充
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 日的,并且其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
制的,招标人应相应顺延截标时间。 (略) 文件的补充,是招标 (略) 分。
9.4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等在同 * 内容的表述上不 * 致时,以网
上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5 招标文件的澄清、 (略) (略) 分,具有约束作用。投标
(略) 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招 (略) 通知。投标人因
自身原因未能获取澄清、修改 (略) 造成的后果, (略) 承担。
* .招标文件的质疑和答疑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 (略) 文件后, (略) (略) 有内容, (略)
(略) 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发现招标文件缺损、 (略) 文件有任
何疑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 (略) 人提出质疑要求,且不
得有任何可识别投标人及其人员的标识。
* .2 (略) (略) 上疑问,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7 日前
(略) 文件的疑问, (略) (略) 门备案后
在网上发布。 (略) 文件的补充,是招标 (略) 分。
* .3 (略) (略) 分,具有约束作用。 (略) 上下
(略) 文件的答疑,招 (略) 通知。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获 (略) 造
成的后果, (略) 承担。
* .工程承包方式
* .1 本招标工程采用单价合同承包方式。
* .2 (略) (略) 由 (略) 组织采购供应,但所有材料必须与投标文件材料
相符,并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
* .工程质量、工期及有关要求
* .1 中标单位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完成本工程施工任务。工程
验 (略) 的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工程质量验评标准、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技术说明书
等设计、技术文件为依据。
如施工质量不合格,中标单位须负责返工直至达到合格要求,所造成的损失和 * 切费用由
中标单位负责。
* .2 工期的要求及规定
(1)中标单位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日历天(含节假日、停水、停电、风雨天在
内)内完成 (略) 施工项目。开工及竣工日期以承包合同签订规定为准。
(2)因建设单位原因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的其工期可相应顺延,但必
须经 (略) 签证。
* .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及有关规定在双
方承包合同专用条 (略) 。
* .工程竣工结算办法
* .1 本工程采用单价合同承包方式,结算时有下列情况的给予调整: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1)发包人引起的工程变更及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自然灾害;
(3)招标文件规定可调整的和 * * 双方约定其他因素;
(4)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调整的因素。
* .2 因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偏差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
照下列约定确定综合单价: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以下情况的
变更工程项目,其工程量增减幅度超过 * % (略) 控制价的综合单价(若有错
漏则以调整后为准)×(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确定。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格-安全
文明施工费)/(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 * %。
(1)变更工程项目增加工程量, (略) 控制价的综合单
价;
(2)变更工程项目减少工程量, (略) 控制价的综合单
价×(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3)未标单价或合价的项目。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
项目的综合单价,但所参照的类似项目应符合本条第 1 款的相关规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
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基准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
并经合同双方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最终结 (略) 门的审核结果为准。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 (略) 调查等取得
有合 (略) 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并经合同双方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
款的依据,最终结 (略) 门的审核结果为准。
* .3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 (略) 期间出现设计图纸
(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 * 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
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第 * .2 条的相关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
的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计价与设计图纸匹配,且投标前无相应答疑的除外)。
* .4 (略) 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且招标控制价也缺项, (略) 分项
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 * .2 条的相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但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而招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标控制价不缺项,且投标前无该项目答疑的除外。
* .5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 (略) 期间出现设计图纸
(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 * 项目的特征描述 * 致,但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组
价存在错漏,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结算时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
招标图纸应予计量的工程量×( (略) 控制价综合单价-原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 ×(1-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增减额。
* .6 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结算时按规定的计算标准调整合同价款。
* .7 (略) 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根
据合同约定,按以下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1、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 (略) 期价格与基准价格
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调整人工费,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
外。
2、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 5%时, (略) 分的价格应予调整。按
照合同工程发生的数 (略) 期价格与基准价格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但应扣除合同当
事人双方不利 * 方承担上述幅度的风险费用。
3、 (略) 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
4、 (略) 期价格、基准价格原则上应当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5、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发包
人可根据工程资料, (略) 调查等有合 (略) 价格,给定相应的基准价格。 (略)
期价格由工程参建各方根据工程资料和计价办法, (略) 调查等有合 (略) 价格提出
相应的价格,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基准价、 (略)
期价格均由建设项 (略) 门核定。
6、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不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因素。调整价款应单独列项,列入
分部分项工程费。
7、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 (略) 期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
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 .8 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工程结算由建设项 (略) 门审核。
* . (略) 控制价编制依据及说明
* 、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 (略)
2、工程建设地点: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
* 、工程审核内容
工程主要内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
* 、审核说明
1、建设单位提供的《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
施工图等资料。
2、计价依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年《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 * 年《 (略) 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3、 (略) :管理费地区类别按 * 类标准计取;利润按人工费的 * %计取;材料检
验试验费,市 (略) 分项工程费的 0.2%计取;预算 (略) 分项工程费的 2%计取;
根据粤建市函【 * 号文:税金按 * %计算;根据粤建标函【 * 号:施工扬尘
污染防治费、用工实名管理费分别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 .5%及 6%计取。
4、人工及材料单价按 * 年 5 月份《 (略) 市工程造价信息》、缺项材料价格参考造价通
(略) 价。
5、该工程 * 年 9 月 * 日已出结论,根据业主《关于重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预算评审结论的申请》按 (略) 最新信息价及最新相关
(略) 调整。 ( * )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1 投标文件由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组成
* .2 资格后审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2.1 投标承诺书;
* .2.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2.3 授权委托书;
* .2.4 投标人 * 般情况表;
* .2.5 联合体投标情况表(如有);
* .2.6 拟定分包人情况表(如有);
* .2.7 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
* .2.8 其它资料。
* .3 商务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3.1 投标函;
* .3.2 投标人应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 .3.3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 .4 技术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技术文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编制时应按照第 * 章要求的投标文件格式及遵
循有关投标文件编写目录及要求。
* .4.1 组织机构
* .4.2 施工方案
* .4.3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 .4.4 机械设备、劳 (略) 投入计划
* .4.5 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
* .4.6 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措施
* .4.7 质量保证措施
* .4.8 新技术的应用
* .投标文件格式
* .1 投标文件包括本投标人须知第 *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
(略) 提供的 (略) 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 .2 (略) 文件的 (略) 材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
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将被拒绝。
* .投标报价
* .1 (略) 文件投标人 (略) 规定的方式。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 .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投标人须知第 3 (略) 工程范围
(略) ,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 .4 采用综合单价报价的, (略) 文件给予修改, (略) 人提供
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 * 项目只允许有 * 个报价。任何
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以接受。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
支付,并视为该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内。
* .5 投标人应按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
息等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 .6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结算时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 .7 投标人投标报价书计算有误时,实施后结算按以下办法调整:
* .7.1 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乘以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值高于投标合价的,结算时综合单价按 A
值计算,低的则不作调整(其中:A=分部分项工程投标合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
* .7.2 (略) 报价累计值高于投标总价的,结算时,综合 (略) 分项工程综合
单价乘以 B%进行调整,低的则不作调整(其中:B%=投标总报价/调整后总价,调整后总价是投
标人投标报价书计算无误或经第 * .7.1 条款修 (略) 分项工程总价)。
* .8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略) 省建设工
程综合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 (略) 情况、施工设计图纸、 (略) (略) 门和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 (略) 价格,并结合企业自身实力、施工、
技术和资金能力,以及企业自 (略) 报价,但不得低于企业自身成本报价竞争。
* .9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
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
不被批准。
* .投标有效期
* .1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本招标工程投标有效期见本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间, (略) 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 .2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形成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书面文件报
(略) (略) (略) 有投标人。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者被允许修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
投标无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
* .1 投标人应按本投标人 (略) 规定的数额和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
(略) 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 * 致。
* .2 (略) 投标系统平
台, (略) 人委托的 (略) 市公 (略) 保证金
专户。 (略) 投 (略) 获取。
* .3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主办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
联合体中主办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 .4 (略) ,投标人须单独提交其已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本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
证复印件; (略) 代理机构、公 (略) 、 (略) 门登录 (略) 市公共资源
(略) 投标系统平台,通过“ * 方解密” (略) 文件要求缴纳了投
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单。
* .5 (略) 确认,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 * , * 律按照未能提交 (略) 理,视为投
标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1)投标人不能 (略) 单独提交其已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本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复印件的;
(2)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是 (略) 基本账户转入,而是从 (略) 基本账户
或其分支机构或 (略) 账户转入的;
(3) (略) 文件指定的账户转入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的;
(4) (略) 文件规定的金额或时间转入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的。
* .6 评标会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全额退还前 * 名中标候选人之外的投标人的
投标 (略) 同期存款利息;承包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全额退还前 * 名中
标候选人的投标 (略) 同期存款利息。
* .7 有下列情形之 * ,招标人应在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招标终止;
(2) (略) ;
(3)投标人拒绝在投标有效期限终止之后延长投标有效期限。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8 有下列情形之 * ,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 .8.1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限终止期间撤回投标文件的;
* .8.2 (略) 人签订
(略) 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 .8.3 (略) 为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无效的;
* .8.4 法律、法规、规章或招标文件规定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 .投标文件的编制
* .1 (略) 文件第 4 章“投标文件格式”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
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 * 般由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如有)组成,不需技术
文件评审的项目 * 般不用编制技术文件。
* .2 (略) 文件格式在注明要签字盖章的位置由规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盖章、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签字或盖章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投标文件将 (略) 理。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
签署授权委托书,同 * 项目的授权委托书只能委托 * 名代理人。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
签字、 (略) 文件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 .3 除投 (略) 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 (略) 间插字或无增删。如有
修改, (略) 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4 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后审文件和商务文件内页统 * 用白色 A4 复印纸黑色字体打印
(相关证书、证件及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中的字体不受此限,其中商务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
项手写无效),每册封面均须统 * 使用 A4 纸封面;技术文件须编制目录,内页自正文(不含目
录)起逐页标注连续页码(以阿拉伯数字“1”开始),内页正文不得少于 * 页,不得超过
* 页,不得分册编制,目录及内页须统 * 使用白色 A4 复印纸黑色字体双面打印,封面须统
* 使用白色 A4 纸封面。投标文件应胶装书状成册,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签字,字迹应
清晰易于辨认。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应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字体为黑色字体。
投标文件副本内页如需从正本复印的, (略) 有需签字盖章 (略) 签字盖章,从正
本复印的签字盖章无效。
* .5 投标文件中技术文件(如有)正本封面须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
字或盖章,但副本均不得签字、盖章或体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名或可以认为是投标人或其人
员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获奖称号或其他不符合常规可以判定投标人的标识或文字。
* .6 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文件(如有)正本和副本须分别密封,正本密封在 * 个内层包封,副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本密封在另 * 个内层包封,两个内层包封(可注明正副本)再合包密封在 * 个外层包封中。
* .7 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后审文件正本和副本共同密封在 * 个外层包封中,也可按技术文
件方法包封。商务文件的包封同资格后审文件。
* .8 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文件(如有)的内层和外层密封上均应注明如下 * 项内容,多注或少
注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内层密封注明正副本除外):
(1)工程名称;
(2)招标工程编号;
(3)招标人名称;
(4)投标文件的内容(如技术文件)。
* .9 投标文件中资格后审文件和商务文件密封上的标注内容均不能少于技术文件密封上
应注明的 * 项内容,其密封上可出现投标人单位名称。
* . * 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文件(如有) 的内层和外层密封上不得出现投标人单位名称,密封
(略) 可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资格后审文件和商务文件 (略) 可加盖密封章或
加贴密封条。
* . * 投标文件未按照上述要求编制、装订、密封和标记的,其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
件。
* .投标文件的提交
* .1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及其投标保证
(略) 文件规定的 (略) 市公 (略) 开标地点。
* .2 招标人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
退回给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 .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 3 家的,本次招标活动失败,招标
(略) 方式,招标人不负担因此次招
标失败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 * ) 开标规定
* . 开标
* .1 招标人应按本投标人 (略)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拟参加本项目投标
的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参加开标会。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2 投标人参加开标会人员 * 般不得超过 3 人,其人员应持本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
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证件)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室递交投标文件。若
因投标人未带齐相关证明资料而导致无法办理截标手续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招标人相关工
作人员也应持本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证件)
参加开标会。
* .3 投标人应在开标会上提供与本次投标活动相关的文件及证书原件 (略)
( (略) )核验。
* .4 (略) 代理机构主持,其程序如下:
(1)开标会开始,主持人宣布会议纪律和注意事项;
(2) (略) 人、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等单位
代表情况;
(3) (略) , (略) 代理机构、 (略) 、 (略) 门登录 (略) 市公共
(略) 投标系统平台,通过“ * 方解密” (略) 文件要求缴纳
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单
(4)按照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先后顺序,招标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代表依次对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 (略) 核验,同时检查
其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宣布核验结果;
(5)对人员身份核验、 (略) 文件要求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的投
(略) 编号,每个合格投标人对应 * 个编号;
(6)从已编号的合格投标人中依次随机摇珠抽取入围投标人(具体操作办法应符合投标人
须知附件 3 的规定);
(7)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等单位代
表对开标结果(含人员身份核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和入围投标人名单)
进行签字确认;
(8)工作人员开启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符合要求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数据逐项
在图板上公布;
(9)各入围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等单位代表对入围
投标人投标报 (略) 签字确认;
( * ) (略) 文件的要求,工作人员将符合条件的有效入围投标人的资格后审文
件送资格审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开标会结束。
* .5 招标人对 (略) 记录,并存档备查。
* .6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 (略) 提出, (略) 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 .1 开标时,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 * 的,其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选取
入围投标人环节、资格后审和评标:
* .1.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未同时按时参加开标会议
或未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查验的(包括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委托代理
人授权委托书);
* .1.2 投标人未提供与本次投标的相关文件及证书原件给开标评标会核验的;
* .1.3 投标文件未按照本投标人须知第 * 条装订、密封和标记要求提供的;
* .1.4 (略) 文件要求送达指定地点的;
* .1.5 (略) 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及其相关手续
的。 ( * ) 资格后审
* . (略)
* .1 (略) 人依法组建,负责资格审查具体工作,资格后审工作在开标
后评标 (略) 。 (略) 代理机构应当配合有关专家做好资格审查工作,但不能
对资格审查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
* .2 本项目 (略) 组成人员数见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全部按有关规定从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首先推选 (略) 主任,由主任主 (略) 工作。
* .资格后审评审标准
* .1 (略) 项目的资格后审文件, (略)
项目基本情况和资格后审的目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 .2 对各有效入围投标人资格的后审,将依据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后审文件和本投标人须
知要求提供的能够被恰当证实的资料,以及本工程投标人须知附件 1 中约定的资格后审必要合
格条件标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3 详细评审前, (略) (略) 份成员对各有效入围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后审
文件材料中的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等有关证书、证明资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
(略) 审查验证。各投标人应按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本工程投标人须
知附件 1 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证书、证明资料文件原件接受审查验证。
* .4 未能按投标人须知附件1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提交相关原件接受审查验证的
或无复印件的或复印件与原件不 * 致的,资格后审文件资料中相对应的内容不予确认,因此导
致其投标资料不符合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要求的,应视为无 (略) 理。审查验证后,有关
人员应形成书面审查验证记录,作为详细评审的依据。
* .合格投标人确定
* .1 (略) 根据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的要求和相关证书、证明资料文件
原件审查验证结果记录,对有效入围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后审 (略) 详细评审。 (略) 满
足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人即确定为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
* .2 (略) 审查过程中如出现疑问,可要 (略) 澄清说明。
* .3 (略) (略) 审查职责,对同 * 个问题不 * 致的,按程序要求记录。
(略)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查结果 (略)
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 .4 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 (略) 人提交资格后审结果的书面报告。当
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 3 家时, (略) 投标程序, (略) 或报
(略) 方式。( * ) 评标定标
* . (略) 组成
* .1 资格后审工作结束后,评标工作 (略) (略) 专家 (略) 负
责, (略) 组成人员数见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各评委应 (略) 主任,由主任
主持评标工作。 (略) 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
担个人责任。
* .2 (略) 文件的评标办法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进
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3 (略) 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略) 认定为以低于成本
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 .4 (略) (略) 评标职责,对同 * 个问题不 * 致的,按程序要求记录。评标
(略)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标 (略) 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有效。
* .5 (略) 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
认。 (略) 成员将个人意见强加给他人,影响正常评标秩序和妨碍评标结论的公正性。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 (略) 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
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略) 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 .评标过程的回避
* .1 评标专家参加评 (略) 主动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 * 的,应当主动提出回
避, (略) (略) 成员。
( *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 ) (略) (略) (略) 门的人员;
( * )与投 (略) 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 * )曾因在招标、 (略) 投标有关活动 (略) (略) 政处罚或
(略) 罚的。
* .2 评标专家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 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已完成评标活动的,
其评标结果无效。
* .3 有下列情形之 * 的,经招标人与公 (略) 审核确认后,评标专家应重新抽
取:
( * )已抽取的评标专家与评标的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妨碍公正评审;
( * )由于原评标 (略) 为,评标无效,评标活动需重新组织;
( * )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未能参加评标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评标任务。
* . 评标过程的保密
* .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人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
较有关的资料及与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 .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 (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略) 施加 (略) 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 .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 (略) 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 .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 (略) 确认有下列情形之 * 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1) (略) 文件格式在注明要签字盖章的位置由规定人员(含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等)签字盖章、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的;
(2) 投标文件未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提供的。
(3)采用暗标方式评审的技术文件副本中均不得有签名、盖章或体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
名或可以认为是投标人或其人员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获奖称号或其他不符合常规可以判定
投标人的标识或文字。
(4) (略) 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5) (略) 文件规定格式编制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 条所列的串通投标、弄虚 (略) 为的。
(7) 本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 .商务文件符合性审查, (略) 确认有下列情形之 * 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1) (略) 文件格式在注明要签字盖章的位置由规定人员(含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注册造价工程师等)签字盖章、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的; (略)
文件要求签字或未提供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其与 (略) 保关系证明的。
(2) (略) 文件规定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
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3) (略) 人设置的投标报价上限的。
(4) 同 * 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
(5) 投标文件未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提供的。
(6) (略) 文件规定格式编制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7)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 条所列的串通投标、弄虚 (略) 为的。
(8) 本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注: (略) 各成员在按上述情形确认技术文件、商务文件的有效性时,只能出具合格
(通过)或不合格(不通过)任 * 种意见,不能有第 * 种意见;如评委不出具具体意见的,视
为其确认投标文件有效。
*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见第 3 章)
(略) 人按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只能选定其中 * 种评标定标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办法)。
1、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取商务文件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 * 中标候选人。
* . 评标定标程序
* .1 合理低价法评标定标程序:
(1)资格审查结束后,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能进入下 * 步评标程序。
(2)工作人员把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的商务 (略) 进行评审。
(3)评委逐 * 对各投标人的 (略) 符合性审查, (略) 文件的实质性要
求和条件是否作出响应以及投标报价是否为有效投标报价,并计算合格商务文件的投标人有效
报价算术平均值。
(4) (略) (略) 有合格商务文件的投标人有效报价中(按投标人原入围
对应编号对应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随机摇珠选定 * 个投标报价。
(5) (略) 取投标人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与随机摇珠选定单个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
本项目的评标基准价,分别计算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的商务文件评审得分。
(6) (略) 按照商务文件评审得分从高至低的顺序依次确定前 3 名中标候选人,当商
务文件评审得分相同时,以报价低的排序为前;当商务文件评审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时,通过
现场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7)主持人公布评标定标结果。
(8)招标代理机构将记录的评标、定标有关内容写出书面评标报告,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存档备案。
(9)评标、定标会议结束。
* .2 评标过程中, (略) 评审有效的投标人不足 3 家时,该项目招标失败,招标
(略) 方式。 ( * )中标确认
* .中标结果公示
* .1 (略) 成员推荐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应当于评标会结束后 3 日内将评标结果
(含合格投标人得票情况) (略) (略) 和 (略) 市公 (略) 上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并同时公示前 * 名中标候选人的中标结果信息(含中标价、工期、质量标准、拟派
人员等有关信息)。在公示中标结果同时,招标人应将评标专家代码(评标专家姓名可用代码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进行标示,如专家 * 、专家 * 等)及其对应的个人评标过程的具体意见(含对否决投标人相关
意见等)在 (略) 市公 (略) 上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 .2 (略) 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
(略) 人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 (略) 投标活动。
* .3 利害关系人以自然人名义异议(投诉)的,该自 (略) 异议(投诉)项目招
投标活动中有记录的参与者(如投标员、拟派的项目经理、招标人代表等),并能如实提供其
在所异议(投诉)项目招投标活动直接参与 (略) 保证明等文件,否则,受理单位可不
予受理。
* .中标确定及发放中标通知书
* .1 中标确定。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人确认排名第 * 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
* .2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 7 (略) 人单位公章并经 (略) 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见证的中标通知书发放到中标人及各相关单位。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届满 *
日前发出中标通知书,否则,应当按照本投标人须知 * .2 款的规定延长投标有效期。
* .3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 日内, (略) 投标情况
的书面报告。
* .4 (略) 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 (略) (略) 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
证明材料。 (略) 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之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
投诉之日起 * 个工作日 (略) 理决定。
* .废除授标及授标
* .1 中标人若有下列情形之 * 的,招标人应按规定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或废除授标:
(1)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2)与其他投标人串 (略) 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于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不是从本投标企业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
的;
(4)排名第 * 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的;
(5) (略) 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或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提出不
(略) 合同的;
(6) (略) 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7)技术文件中的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与资格后审文件中的拟派驻人员不 * 致的;
(8)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从投标截止时间起正在其他建设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9)中 (略) 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 (略) 为、不具备中标资格的;
( * )投标人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有本企业 (略) 列 (略) 为及事实的;
( * ) (略) 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形;
( *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除授标的其他情形(含本投标人须知第 4.4 款之 * 和第 4.5
款的情形)。
* .2 中标人被废除授标,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 * 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
招标。
以此类推, (略) 。在确定排名第
* 或第 * 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前,也 (略) 中标结果公示。 * 名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
标或确定为中标无效的, (略) 方式。
* .3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 * 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2)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4)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
(5)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 * )合同授予
* . 合同授予
* .1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将授予按本投标人须知第 * 条所确定的中标人。
* .2 招标人应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 (略) 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
标人签定施工承包合同, (略) 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
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3 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人须知第 * .2 条的规定与中标人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或者招
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略) 以投标保证金额罚款。
* .4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人须知第 * .2 (略) 人订立施工承包合同,则招标
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
(略) 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5 (略) 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应 (略) 在 (略) 开立工人工
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招标人应按照施工合同总造价的 4%(最多不超
过 * 万元人民币) * 次性将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中标人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否则,住房规划
(略) 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管理、支付及销户 (略) 《阳
江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阳府〔 * 〕 * 号)及《 (略) 市建筑施工
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
* .6 中标人应当按照施工承包 (略) 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任务,不得将中标
项目施工任务转让(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其他人。
* . 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
* .1 中标人应当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 * (略) 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
保金额为工程承包合同价的 *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略) 人提 (略) 分支机构以上(含分支机构)银行
部门出具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或当 (略) 出具的工程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担
保,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略) 人所同意接 (略) 或保险公司或担保
公司出具的保函,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2 采用现金形式的履约担保, (略) 人指定的账户,该账户
实行招标人、监理单位和中标人 * 方共同管理,各方应签订管理协议,做到专款专用。(现金履
(略) 人可参考格式 1-2)
* .3 (略) 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同 (略) 分项工程
量的比例分别开立统 * 提交,中标人在没有出现违约责任的情形, (略) 分项工程量完
成, (略) 人、监理单位和中标人确认后分步解 (略) 分
项工程的履约担保责任。现金形式的履约担保应为统 * 提交,并可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
同 (略) 分项工程量完成的比例分步退还。(本款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采用,如采用的
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明确细化,不采用时也可以删除本条款)
* .4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投标人须知第 * .1 (略) 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
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承包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
金数额的,还 (略) 分予以赔偿。
* .5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与履约担保数额相等的
工程款支付担保。 (略) 人按规定不 (略) 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函或者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略) 门不能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证明书的,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支付工程款的承诺协议,
作为支付担保的依据,其格式详见格式 2-2。
* .6 (略) 文件提供的格式,双方担保手续作
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 (略) 人支付担保不得对抵,不得随意撤保。履约担
(略) 人和中标人保管,并将 * 份加盖公章的担保函复印件送招
(略) 门存档。
* . 合同备案
* .1 招标人应当自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之日起 * 日内,按照规定将施工承包合同及其相
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 )相关规定
* .串通投标和以其他方 (略) 为的认定
* .1 下列情形之 * 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 (略) 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 (略) 、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 (略) 动。
* .2 有下列情形之 * 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 * 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 * 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 * 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 * 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 * 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3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略) 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 (略) 为。
* .4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属于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 (略) 为。 (十)附件
附件 1: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附件 2:资格后审备查原件清单
附件 3:随机摇珠选取入围投标人办法
附件 4:招标投标分段限时异议和投诉的规定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附件 1
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序号 项 目 内 容 合 格 条 件
1 市场准入资格
1、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略) (略) 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或以上)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人;
3、投标企业须提交 (略) 市诚信登记手续(省外企业须同时提交进
粤登记手续)。
2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和资格后审
文件对联合体的要求。
3 分包情况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和资格后审文件以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4 投标承诺书 按本项目资格后审文件中的投标承诺书格式提供
5 项目负责人资格
要求
具备公路与市政公用工程 (略) 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
育培训合格证或市政公用工程建造师注册证书(含建造师临时执
业证书, (略) 省外的投标人应具备 * 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并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 拟派驻招标项目
管理机构人员
(略)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
表的要求提供。
7 资格后审文件
份数和要求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 条款规定
签字、盖章和有关要求及份数提供。
8 委托代理人
要求
提供与本投标单位签订的有效劳 (略) 保管理机构确
认本项目开标日前半年内至少任意 * 个月与本 (略) 保关
系证明。
注:1.根据建办市函[ * 号规定,投标人投标时可不提供其资质证书原件,有关资质情况可通过
扫描其资质证书复印件中的 * 维码查询。根据粤建人[ * 号文规定, * 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执
业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略) 上打印其相关证书打印件,可不再提供原件核查。
2. 投标人须提供阳 (略) (略) 中“ (略) 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的本企业信
息表打印件原件(或扫描件)作为诚信登记手续,但本企业的《 (略) 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打印件(或
扫描件)可不需提供;省外企业还须提供广 (略) 中“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的本企业
进粤诚 (略) 页的打印件原件作为进粤诚信登记手续。 (略) 文件发出后至截标时间
前打印上述诚信登记打印件,并将该诚信登记打印件(或扫描件)装订于资格后审文件中,如(打印或扫描时
间)不在本时间段或无显示时间诚信登记手续则以开标当日查询的实际情况为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作无效
(略) 理。
3.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和签署投标文 (略) 第 8 项要求,但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或签署投标
文件的必须按第 (略) 。第8项中的委托代理人的劳动合同必 (略) 签订的劳动合同,
其与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委 (略) 保关系 (略) (略) 办理
的社保关系手续, (略) (略) 保关系手续无效,违反上述要求的, (略) 理。
4.本资格后审合格条件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证书、证明材料等资料必须按要求将复印件、网上打印件
或原件装订于资格后审文件中,并提供原件核对(但本注第 1 项、第 2 项资料和装订原件资料的可不提供原
件核对);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外)可不提供原件核对。本资格后审合格条件标准
所要求提供的原件应当封装在档案袋内,封面列明原件的名称及数量,截标时与投标文件 * 起提交(格式参
考附件 2),未按要求装订和提交原件核对的投标文件 (略) 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附件 2
资格后审备查原件清单
投标人名称:
序号 原件名称 数量 备注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
注册建造师证(或小型项目负责人证)、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级注册建造
师证书除外
4 进粤手续 限省外企业提供
5 (略) 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登记手续 投标企业提供
6 (略) 保证明(委托人)
7 …
8 …
9 …
* …
注:此表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投标人应按本工程(投标人须知附件 1 所需原件)的实际
需要或增或减填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附件 3
随机摇珠选取入围投标人办法
从人员身份核验、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合格并按规定已缴交了投 (略) 有递交合格
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中随机选取入围投标人。
* 、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施工项目,采取下列办法选取入围投标人:
1、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超过 * 家时,招标人随机选取正式入围投标人 * 家后,再
在所有未选中的投标人中随机选取 5 家作为候补入围投标人,并记录候补入围投标人选出的先
后顺序(即为递补的先后顺序)。剩下未选中的投标人不足 5 家的,全部为候补入围投标人,
并随机确定其递补的先后顺序。
当 * 家正式入围投标人经资格后审其合格投标人少于 * 家时,从候补入围投标人中依次
递补至 * 家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进入下 * 评标环节。递补后不足 * 家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的,
全部进入下 * 评标环节。
2、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3 家以上(含 3 家)不足 * 家时, (略) 投标人为入围投标
人。
备注:候补入围投标人只适用于资格后审阶段,未进入下 * 评标环节的候补入围投标人的候补
资格自动失效。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附件 4
招标投标分段限时异议和投诉的规定
为提高招标投标活动效率,根据《 (略) 投标活动 (略) 理实施
办法》规定,本工程招标投标各阶段的 (略) 理按“分段限时” (略) 。投诉人超过
本规定要求异议和投诉时效的,招 (略) (略) 门可以不予受理有关异议或投诉。
* 、异议时效
( * )对招标文件内容(含招标控制价及图纸、清单等)异议,应在截标时间 * (略)
上质疑方式提出。
( * )对开标结果的异议, (略) 人提出, (略) 以口
头或书面方式提出。
( * )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对开标结
果的异议,招 (略) (略) 答复并制作书面记录。 (略) 理 (略) 检验、
检测、鉴定、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但招标人应当在前款规定时限
内明确告知异议提起人最终答复期限。
* 、投诉时效
(略) 人的异议答复不服, (略) 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章规定的,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 (略) (略) 门提出投诉。
(略) 门 * 般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 十个工作日内对投 (略) 理决定,并以
书面形式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 (略) 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其中需要检验、检测、
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第 * 章 评标办法
* 、评标基本原则
评标工作应依据《 (略) 投标法》及 (略) 省、 (略) 投标法规和规
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 (略) 。 (略) 将按照规定对通过符合
性审查的有效 (略) 评价和比较。 * 、评标组织
(略) 人依法 (略) 负责,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确定的 (略) 在
公 (略) 专家库随机抽取。 (略) 的决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产生。评标工 (略) (略) 门的监督。 * 、评标程序和内容
资格审查结束后,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能进入本评标程序,评标工作应按照评标的
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提交评标报 (略) 。
( * )合理低价法评标
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2、商务文件的符合性审查和评审;
3、询标澄清投标文件的疑问; 4、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评标报告。 * 、评标定标办法(只能选定其中 * 种评标定标办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 )本工程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投标人资格后审合 (略) 商务文件符合性审
查和评审,取商务文件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 * 中标候选人。 * 、评分细则
合理低价法(平均值法)
合理低价评标办法只对 (略) 评审。 (略) 按照商务文件评审得分从高至低的顺
序依次确定前 3 名中标候选人,当商务文件评审得分相同时,以报价低的排序为前;当商务文
件评审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时, (略) 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在资格审查和商务文件评审合格后,按如下步骤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得分:
第 * 步,按下列情形取投标人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
1、当有效投标报价为 3 个以上(含本数)6 个以下(不含本数)时, (略) 有有效报价的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算术平均值。
2、当有效投标报价为 6 个以上(含本数) * 个以下(不含本数)时,去掉两个最高报价
和 * 个最低报价后计算余下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3、当有效投标报价为 * 个以上(含本数) * 个以下(不含本数)时,去掉两个最高报价
和两个最低报价后计算余下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4、当有效投标报价为 * 个以上(含本数)时,去掉 * 个最高报价和 * 个最低报价后计算
余下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第 * 步,在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随机摇珠选定单个投标报价。
第 * 步,取投标人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与随机摇珠选定单个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本项目
的评标基准价。
第 * 步,按下列公式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得分。
商务文件得分= * 分×[1-(| K
投标报价 ? K
|×n)] 。其中, “K”代表评标基准
价; “ * ”代表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得分。当投标报价高于 K 值时 n 为 1,
当投标报价低于 K 值时 n 为 0.5。
注:1、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计算商务文件得分,最低得分为 0 分(如商务文件得分为负值
时作 0 分处理);
2、投标人商务文件得分取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按 4 舍 5 入进位)。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第 * 章 投标文件格式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资格后审文件格式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
北路至创业路) (略)
投 标 文 件
招标工程编号:市住建( * )第 * 号
工程名称: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工程
投标文件内容:资格后审文件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资格后审文件目录
( * )投标承诺书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 )授权委托书
( * )投标人 * 般情况表
( * )联合体投标情况表(如有)
( * )拟定分包人情况表(如有)
( * )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
( * )其它资料
注:目录内容由投标人根据资格后审实际 (略) 增减。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投标承诺书
投 标 承 诺 书
本人 (法定姓名) (身份证号码)是 (企业全称)
的法定代表人。本企业此次参加 (招标工程名称)的施工投标,认真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略) 投标法》、《 (略) 投
标法实施条例》 (略) 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就此郑重承诺如下:
* 、在参加本次投标过程中,如遇与本企业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投标人同时参加
本投标项目的,愿自愿放弃本次投标资格, (略) 项目的公正性。
* 、本企 (略) (略) 有投标资料及其证书、证明资料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的
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有弄虚 (略) 为(含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 .4
款所列的情形)。
* 、本企业在此次投标前 * 年(从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算)内没有串通 (略)
为(含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 .1 款、 * .2 款、 * .3 款所列的情形)。
* 、本企业在此次投标前 * 年(从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算) (略) 人或其委
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贿的手段 (略) 为。
* 、本企业参加此次投标时没有因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违背诚实
信用原则 (略) 门或单位正在列为联合惩戒的对象,作为失信企业被依法限制参与工程
(略) 投标活动;或正 (略) (略) 门或单位停业或暂停 (略) 罚(含
(略) 投 (略) 为)。
* 、本企业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从投标截止时间起没有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
目负责人(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7. * 款有关要求)。
如有上 (略) 为及事实( (略) (略) (略) 罚的书面文件为准;但被
列为联合惩戒的企业,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网站等发布的信息为准),愿意按规定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没收投标保证
(略) 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 (盖章)
年 月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投标文件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或亲自参加开标会的,应提交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书。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工程名称)施工投标文件(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
(略) 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开标会的,不必提交本授权委托书;如独立
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投标人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的,应提交本授权委托书。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投标人 * 般情况表
投标人 * 般情况表
1 企业名称
2 总部地址
3 (略) 地址
4 电话 联系人
5 传真 电子邮箱
6 成立日期 资质证书有效期
7 公司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8
主营范围
1.
2.
3.
4.…
…
9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注:1、所有独立投标人或者联合体成员都须填写此表,投标人应按表格要求如实填报;如果
投 (略) 分工程,则这些专业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也须填写此表。
2、所有独立投标人或者联合体全体成员均须在本表后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等
级证书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的复印件。
3、 (略) (略) 附证书复印件内容不 * 致时,以证书复印件内容为准,如复印件
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按无 (略) 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联合体投标情况表
联合体投标情况表
成员身份 各 方 名 称
1、主办人
2、成员
3、成员
4、成员
5、成员
6、成员
……
注:1、附表 2 后须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2、独立投标人不须提交此表。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附:
联合体协议书(如需)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
参加 (工程名称) 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主办人。
2、 (略) 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
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 * 切事务,负责合同实
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 (略) 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
责任。
4、联合体各 (略) 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略) 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 * 式 份, (略) 人各执 * 份。
注:本协议书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主办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 * 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 * 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拟定分包人情况表
拟定分包人情况表
分包人名称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地址
拟分包工程
分包理由
分包人近 * 年已完成的类似工程
工程名称 地 点 总包单位 分包范围 履约情况
注:如投 (略) 分工程(仅限于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则每个拟定分包人应分别填写本表。如投标 (略) 分工程,则不须提交此表。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
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表
投标人名称:
姓 名
拟派驻人员证书
在本工程中拟任职务
证书名称 证 号 专 业
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质量员
安全员
资料员
…
…
…
…
注:1.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应按规定配备不少于如下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
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其他人员(含相关专业工程师)应按规定配备,但投标人投标时少于项
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人员之 * 或在本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之
间相互兼任的, (略) 人要求。
2.填报上表时,应根据拟派人员在本项目担任职务附上其相应的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或技术职称复印件
等资料,其中,拟派项目负责人应附其身份证、注册证书(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提供培训合格证)、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等资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不含身份证原件);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应附其身份证、职称证
复印件等。
3.上表填报人员的 (略) 附资料信息 * 致。其中,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证书名称、证
号、专业栏以及其他人员的证书名称、证号栏必须按规定填报。
4. 不符合上述 1~3 项要求的,资格后审应不予通过。
5.中标人确定后,如发现中标人拟派驻本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达不到相关规定、规范要求的,招标人
有权要求中标人按相关规定、规范的要求调整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直至达到相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否则,
招标人有权废除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其它资料
其它应附资料
(投标人可附与资格后审有关的其它补充资料,但不应在其资格后审文件中附有宣传性材
料,这些材料在资格评审时将不予考虑。)
注: 1、所有投标人应使用不褪色蓝、黑钢笔水填写或按同样的要求打印表格,并按表格要求
内容提供资料。
2、资格后审文件中有要求提供附件的,应附在该项文件的后面。
3、凡表格 (略) ,皆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4、未提交上述各项资料的,评审时,有关内容不予确认。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商务文件格式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
北路至创业路) (略)
投标文件
招标工程编号:市住建( * )第 * 号
工程名称: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工程
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文件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目 录
* 、投标函…………………………………………………………
* 、投标人应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投标函
致招标人:
在研究了 工程的招标文件和考 (略) 后,经我方认真核对,本招标项目的工
(略) (略) 工作内容和工程量,我方承诺如下:
1、我方愿以(大写) (¥ 元)的投标总价为合同承包价,按招标人确
定的单价合同承包方式承包施工,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合同段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复工作,
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在我方的投标报价中,已包含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略) 需
(略) (略) 风险。
2、如我方中标,我们保证现有的资 (略) 借贷、 (略) (略) 需
的流动资金, (略) 需的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金等方面资金。同时, (略) (略) 使用的主要
施工设备能满足工程施工实际需要。如果资金和设备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3、我方将派出 同志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资格证号为 ),项目负责人未经招
标人同意不得更换。如该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从投标截止时间起正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即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7. * 款有关要求)的,招标人可以废除我方的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责
任。
4、我方将保证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起的 个日历天工期内完成并移交整个工程,确保本工程质量
达到 标准,并承诺本工程的保修期按 执行。
5、我方承诺中标后按规定 (略) 在 (略) 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由招标人
按规定 * 次性将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我方开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严格按照《 (略) 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
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阳府〔 * 〕 * 号)及《 (略) 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操作
规程》等有关规定管理、支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如我方有违反国家、省和市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工
(略) 为,愿接 (略) (略) 门 (略) 罚,愿接受住房规 (略) 门依法给予两年内
不予进入本市承揽业务(或投标资格)的处罚。
6、我方同意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企业投标文件的各项承诺,如有违约,愿承
担相应违约责任。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书始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
7、在合同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项不得手写, (略) 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投标人应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本项无格式)
1、全国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其与 (略) 保关系证明
(略) 工程主要专业造价水平能力的
技术人员编制的,应提交该人员的全国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不须提供验证记
录栏) (略) 保管理机构确认本项目开标日前半年内至少任意 * 个月与本投
(略) 保关系证明(以上资料装订于商务文件中);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制
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本项不需提供。
2、应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工程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
专用章(或造价员签字):
编 制 时 间: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投 标 总 价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时 间: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总 说 明
工程名称: 第 * 页 共 1 页
注:投标人应视本工程的实际填报,格式内容不限。
1、工程概况:本工程为
,招标计划工期为 日历天,投标工期为 日历天。
2、投标报价范围:为本次招标的 ××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 工程。
3、投标报价编制依据:
(1)招 (略) 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报价的要求,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和答
疑纪要。
(2)××工程施工图及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等。
(4)企业定额或 (略) 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
(5) (略) 掌握的价格情况 (略) 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年×月发布的价格信息。
(6)……
………
4、其他……
……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工程项目总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金额(元)
1
2…
…
…
N
N+1
N+2
ΔΔΔ工程
ΔΔΔ工程
……
……
……
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扬尘污染防治和用
工实名管理费用)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
暂列金额
合 计
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根据阳建[ * ] * 号文单列;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根据阳住建[ * ] * 号
文单列。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金额(元)
1
2
3
合计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建筑、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工程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取费基础 费率(%) 金额(元) 备注
1 分部分项工程费
∑(清单工程量×
综合单价)
2 措施项目费
2.1 其它措施项目费
3 其他项目费
4 规费 4.1+4.2
4.1 工程排污费
4.2 施工噪音排污费
5 税前工程造价 (1+~4)
6 增值税销项税额 5×增值税税率
7 工程造价 (5+6)
注:1、格式内容可根据本项目实际修改调整。
2、投标报价时, (略) 控制价采用的标准(取费基础、费率)计算,不
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否则, (略) 理。
3、工程结算时,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 (略) 门的规定计算。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本页小计
合计
注:格式内容可根据本项目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修改调整。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本页小计
合计
注:1、格式内容可根据本项目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修改调整。
2、本表适用于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投标辅助资料
1、综合单价计算表(带套定额子目组成,含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
2、措施项目费汇总表;
3、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
4、单位工程人材机汇总表。
说明:
1、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可按本项目发布的工程预算书的格式内容修改调整,但不能少
于以上表格内容。
2、投标人编制综合单价计算表(带套定额子目组成)时,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
(略) 省招 (略) 单 * 致。
(略) 省招 (略)
*
第 * 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合 同
* 年版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略)
承 包 人: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略) 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略)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 * 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 *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规模:
结构形式: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 (略) 内容。 * 、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拟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国家合格或以上
* 、合同价款
合同承包价(大写):
(小写):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其中:① 招标人设置暂列金额: 元;②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
下同) 元;③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 元。暂列金额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若发生的计算,
不发生的不能计算。 *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 (略) 分《通用条款》第 2.2 款赋予的规定 * 致。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 (略) 分《通用条款》第 1 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 、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 (略) 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
(略) (略) 义务。 * 、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 (略) 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
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略) (略) 义务。 十、合同生效
订立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合同地点: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于 立即 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略)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略) 市 (略) 路鱿鱼头桥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点击查看>> 电 话:
传 真:
点击查看>> 传 真:
账户名称: (略) 账户名称:
(略) : (略) (略) (略) :
帐 号:
点击查看>> 帐 号:
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略) 分 通用条款
* 、总则
1 定义
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 (略) 订立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 2.2 款所列的
文件组成。
1.2 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 (略) 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
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
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 天内签订。
1.3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 (略) 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
条款。
1.4 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 * 致意见
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 (略) 文
件的实质性要求。
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 承包人投标文件: (略) 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 (略)
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 (略) (略) 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
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 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 (略) 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
满足承包人 (略) 有施工图纸(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 工程量清单: (略) 文件中提供的 (略) 分项工程项目、措
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 *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
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
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合 (略) 分的当
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 第 * 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
1. * 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 (略) 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 (略) 资质的
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略) (略) 门、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
1. *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 (略) 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 * .1 款规定任命并
书面通知承包人。
1. *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 (略) 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
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 * .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1. * 造价工程师: (略) 人委派 (略) 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
工程师 (略) 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 * .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 *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 (略) 本合同和负责合同 (略) 管理的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
包人依据第 * .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 * 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
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 * 开工日期:指根据第 * 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
工的日期。
1. *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 (略) 时间(包括根据
第 * 条和第 * .2 (略) 做的调整)。
1. *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 * 条规定组织竣工验
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 .2 款规定确定。
1. * 缺陷责任期: (略) 第 * .3 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 * .2 款
规定的延长期限。
1. * 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 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 * 天的日期。
1. * 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
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 *
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 * 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 : * (即次日零点)。
1. *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 *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 (略) 承包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 (略) 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
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第 * .2 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
1. * 费用: (略) (略) 发生 (略) 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
利润。
1.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 (略) 需的人工费、材料费、
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1. *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
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1. *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
结算款等。
1. *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 * 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
确定或者 (略) 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
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 *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
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 * 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
中约定计价付款的 * 种计价方式。
1. * 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 * 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 (略) 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 * 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 * 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 *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 (略) 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 *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
专业性工程。
1. *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 * (略) 地(或工地、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 (略) 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
定的供施工使用 (略) 所。
1. *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 (略) 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
备和装置。
1. * 施工设备:指承包人 (略) 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
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
1. * 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 * 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变更。
1. * 索赔: (略) 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略) 造成的损失,并根据
第 * 条和第 * 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 * 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 .2 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 * 条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
(略) 作的签认证明。
1. *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 * 竣工验收:指承包 (略) 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 (略) 的验收。
1. * 国家验收: (略) 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
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 *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
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 (略) 采用的书面形式。
1. *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 (略) 分。
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 * 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
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
报告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清单
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 (略) 工程);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施工设计图纸;
(9)工程量清单;
( *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2.3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 * 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按照第 * .2 款、第 * .2 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如合同
任何 * 方当事人不同意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照第 * (略) 理。
3 阅读、理解与接受
3.1 阅读、理解与接受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 (略) 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本合同 * 旦订立,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 (略) 有条款。
3.2 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
合同 * 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 * 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 (略) 的本合同条款修改后存在
不公平的条款,另 * 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提出修正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 * 方当
事人有权拒绝订立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
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1 语言 (略) 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应附有中文
注释。
4.2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 (略)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略) 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
方政府规章。
4.3 适用标准与规范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 (略) 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
与规范。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 (略) 业有的, (略) 业标准、
规范名称; (略) 业没有但 (略) 省有的,约定适用的 (略) 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
规范的, (略) 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
出施工工艺,经发包 (略)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
以中文译本为准。
5 施工设计图纸
5.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如承包人
需要增加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
工期延误的,按第 * .3 (略) 理。
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人
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
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
人批准后予以答复。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
5.2 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
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
理工程师提交此类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复。即使经
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
5.3 图纸的修改
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
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 (略) 位施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
按照发包人新提供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
5.4 图纸错漏的改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通知设计人予以改正。因发包人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
发包人应予赔偿。
5.5 图纸的使用与退还
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 (略) 保留 * 套完整的包括第 5.1 款、第 5.2 款、第 5.3 款规定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
承 (略) 施工设计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6 通讯联络
6.1 通讯形式
本合 (略) 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
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
有在对方当事人收到后方能生效。
6.2 发送通讯
合 (略) 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
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 * 方
当事人拒绝签收另 * 方当事人通讯,另 * 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
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7 工程分包
7.1 分包工程的要求
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 (略) 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
转包给第 * 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 * 方。
7.2 分包工程的批准
承包 (略) 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
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 * 方。下列情况则属例外: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
(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
7.3 签订分包合同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
价工程师各提交 * 份分包合同。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7.4 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款按专用
条款约定的 (略) 支付给承包人,禁止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
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
7.5 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 (略) 的任何义务。承包 (略) 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
证 (略) 。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分包人 (略) 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
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6 分包合同终止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
分包人支付 (略) 有款项。
8 现场查勘
8.1 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
发包人应按照第 * .2 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 (略) (略) 分,与招标
文件 * 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错误导
致承包人发生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8.2 (略) 查勘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照第 * .2 款第(4)点规定提供的资料 (略) 查勘来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发
包人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 (略) 及其周围环境的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为实施、完成并保 (略) 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
(4)为实施、完成并保 (略) 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
人员和管理等;
(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
9 招标错失的修正
9.1 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务
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 (略) (略)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2)完成本合同第 * .2 款约定工作的义务;
(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
(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
(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
9.2 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修正
(略) 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
* 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
(2)出现第 * .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
(3)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
*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 .1 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 (略) 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 (略) 本合
(略)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 (略) 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3)工程质量保修的 * 切义务。
* .2 承包人报价的限制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 (略) 支付。
* .3 算术性错误的调整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 * 致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
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 .1 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
(略) 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或物品, (略) 有。 * 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立 (略) ,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
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人继续保护
(略) ,并在收到通知后 * 小时内报告当 (略) 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 (略) 门的要求采
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如发现文物后
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 (略) 置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
虑。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过程遇到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
程师和发包人, (略) 置方案。监理工 (略) 置方案后 * 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
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 (略) 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略) 理
* .1 发生事故的通知
(略) 期间,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承包人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 .2 接到事故通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组织人 (略) 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 (略) 。 (略) 物品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 (略) 门,配 (略) (略) 理,由此发生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 .3 事故争议认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 (略) (略) 理。
* 交通运输
* .1 (略) (略) 外设施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 (略) 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
(略) 权,以及取得为实 (略) (略) 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
上述手续。
* .2 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 (略) (略) 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
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使用。
* .3 场外交通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 (略) 驶,并服 (略) 门的检查和监督。
承包 (略) (略) 外公 (略) 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 .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承包人应负责 (略) 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
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 (略)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 .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
因承包人运 (略) 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 (略)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
偿。
* .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
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略) 期间,合同工程发生第 * .3 款、第 * .3 款专项批准事件的,发包人批准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和
(或)造价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 (略) 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
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发生事件的相关工作。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 .2 款规定对发生的专项批准事件予以签认,并及时将发生事件的相关资料整
理、归档,同时按第 * .2 款、第 * .2 款规定职权将其中 * 份送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留存。
* .2 专项批准事件签认人的要求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 .1 款、第 * .1 款和第 * .1 款规定,分别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专项批准事
件签认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造师具体人选,授予其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权力,并提供该人选
的印章、签字式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当专项批准事件发生时,该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约
定的程序、时限、生效条件等要求,对发生事件的内容、数量和单价等办理签认手续, (略) 在单位的法
人公章或其授 (略) 管理机构章。
* 专利技术
* .1 侵犯专利技术责任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如因采用施工工艺或使用施工设备及自身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而发生侵犯他人商标、图案、工艺、材料、设备专利权或 (略) 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 * 切
与此有关的损失、赔偿、诉讼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守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
范、技术说明和要求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 .2 专利技术的使用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第 * 条规
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等,发包人应严格按照第 * 条规定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第 * 方。
* .3 版权和知识产权
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
为分别授权对方当事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
意,另 * 方当事人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 * 方。
* 联合的责任
* .1 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并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
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各方都 (略) 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 .2 联合体文件签暑
联合体应有 * 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各方有约束力的主办人,由其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 (略) 人
联系,组织联合体 (略) 合同。该主办人应指派专职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的有关文件由该专职代表签
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和施工协议书不得随意变动。
* 保障
* .1 合同双方相互保障
合同 * 方当事人应负责和保障另 * 方当事人不 (略) 为或疏忽而引起的 * 切损害、损失和赔偿。但受
保障的 * 方当事人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 * 方当事人未采取合理措施
而导致损失扩大, (略) 分由其自身承担。
* .2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 (略) 地外的施工设备 (略) 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
赔偿。
* 财产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 用 于工程 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要求
(略) 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和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 经运
(略) ,即成为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使用合
同工程的财产,也不得将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 (略) ,但用于运送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雇员
的运输工具除外。
* .2 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 * .3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 (略) 有材料和工程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
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发包人有权留下承包人的任何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且无需为此支付任
何费用,直到永久工程完工为止。
* .3 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 * .4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此
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 (略) 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
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 、合同主体
* 发包人
* .1 遵守法律
(略) 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 .2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 (略) 地等工作, (略) 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
工作遗留的问题;
(2) (略) 需水、电、通讯 (略) (略) 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略) (略) 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第 * 条交通运输的需要;
(4)向承包 (略) 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略) 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
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5)办理施工 (略) 需证件、批准文件和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
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略) 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
(7) 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 * 式两份约定的标准与规范;
(8) 组织承包人 (略)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 (略) (略) 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
护工作;
( * )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发包 (略) 分工作委托给
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 (略) 需费用,并
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3 发包 (略) 地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 (略) 地,并在确保承包人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
人进入 (略) 地的权利。
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 (略) 地的权利。
* .4 发包人支付款项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 .5 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按照第 * 条规定组织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 (略) 人等
进行竣工验收。
* .6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要求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应按照第 * 条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 .7 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 (略) 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
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 承包人
* .1 遵守法律
(略) 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 .2 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按照合同约定和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价款报告和支付申请,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结算
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
(4) (略) 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
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
(5)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 (略) 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略) 保留
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各 * 份,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需要时使用;
(6) (略) (略) 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7)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
(略) 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照管期间发生
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8) (略) 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 (略) 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 (略) 地的清洁和做好交 (略) 的清理工作,并承
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 * )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 .3 承包人实施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
供为完 (略) 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
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 7 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
(略) 或者指 (略) 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
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 .4 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
(略) (略) 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
度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
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 .5 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 (略) 地或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
各项工作: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此类指令若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
临 (略) 道路等,则视为工程变更,按照第 * 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 .6 承包人避免施工损害他人利益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略)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
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 (略) 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 .7 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 (略) 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
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 .1 (略) 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 (略) 管理人员,并在开工前将该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该类管理人
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国家、省规定发包人可不委托监理人和(或)工程造价
咨询人,且发包人因而没有任命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的,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
工程师及其代表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担任。
发包人 (略) 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承包人应在
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已收到通知。 (略) 管理 (略) 使合同规 (略) 管
理人员 (略) 相应的义务。
* .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应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承包人在开工前
依法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略) (略) 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
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 (略) 载明的人选。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
(略) (略) 门的规定,并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发包人应在收到
通知后的 7 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 (略) 使合同规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的职权
(略) 相应的义务。
* .3 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 (略) 使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
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 .4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 (略) 使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合格人
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 发包人代表
* .1 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发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授予其代 (略) 合 (略) 需的 * 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
权力另有限制。
* .2 发包人代表职权
发包人代表应代 (略) 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
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 监理工程师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 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监理人名称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
前将监理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 (略) 合 (略) 需的权力。
* .2 监理工程师职权
(略) 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
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
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 * 方当事 (略) 期
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 .3 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
除属于第 * 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
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 5.2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提供的配合施工设计图纸;
(2)根据第 7.2 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3)根据第 * .1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 (略) 地;
(4)根据第 * 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5)根据第 * .2 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
(6)根据第 * .2 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7)根据第 * .6 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
(8)根据第 * 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
(9)根据第 * 条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
( * )根据第 * 条规定指令或批准的工程变更;
( * )根据第 * 条规定指令 (略) 签证;
( *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 .4 监理工程师指令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 (略) 需的批准、确认和通
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
在 *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 (略) 。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
头指令 *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
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 *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
认可。
* .5 (略) 监理工程师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
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 (略) 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
做出决定的,承 (略) 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 .6 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
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 * .3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 (略)
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监理工
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和工程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
而否定该工作、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 * .3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
为无效。
* .7 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 (略) 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 造价工程师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 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 (略) 人名称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
并在开工前将造价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 (略) 合 (略) 需的权力。
* .2 造价工程师职权
(略) 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
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 * 方当事 (略) 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 .3 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
除属于第 * 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
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 * 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
(2)根据第 * 条规定使用计日工;
(3)根据第 * 条规定使用暂估价;
(4)根据第 * 条确定的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根据第 * 条确定的工程优质费;
(6)根据第 * .2 款规定事件调整的合同价款;
(7)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 .4 造价工程师指令
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工 (略) 需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
令。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造价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 * 小
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 (略) 。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
*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造价工程师应
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 *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
* .5 (略) 造价工程师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 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
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 (略) 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
做出决定的,承 (略) 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 .6 造价工程师职权委托
造价工程师可按照第 * .3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造价 (略)
使造价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造价工程师负责。造价工程师代表在造价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造价工
程师应予认可,但造价工程师保留因造价工程师代表未曾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计量和计价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
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 * .3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 .7 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造价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 (略) 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 承包人代表
* .1 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承包人应依据第 * .2 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将承包人代表任命书以
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授予其代 (略) 合 (略) 需的 * 切权力。
* .2 承包人代表职权
承包人代表应代 (略) 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
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
* .3 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
如果承包人代 (略) 期间 (略) ,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按照第 * .4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 (略) 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该人选在
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但承包人代表保留因该人选未曾对实施、完成合
同工程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通知的权力。未按照第 * .4 款规定,任何此类
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 .4 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
承包人代表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
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
后 *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 * 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 指定分包人
* .1 指定分包人工作
指定分包人是指发包人事先指定的从事下列工作之 * 的分包人:
(1)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依法事先指定的实施、 (略) 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2)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选定的提供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分包人。
* .2 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接受
指定分包人属于承包人的分包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受承包人有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
* .3 指定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程配合费。指定分包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按照
第 7.4 款办理。
* .4 承包人对指定分包工程的义务
指定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有义务协助、配合指定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
* 承包人劳务
* .1 承包人提交施工机构安排报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 *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 (略) 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报告,并
附上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人员 * 览表"。报告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
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等。
* .2 承包人人员的雇佣
承包人除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 * 览表"中指明的人员外,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
但不得从发包人或服务于发包人的人员中雇佣人员。
* .3 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
承包人应完善雇员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雇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
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为雇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雇员的
健康和安全;
(2)保障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和治疗施工中受伤害的雇员;
(3)充分考虑和保障雇员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尊重雇员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 (略) (略) 设榜公布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以及合同工程中标价格、进度款支付
情况。
(5)督促雇员 (略) 人员应佩戴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盖章、签发的工作证上岗;
(6)办理雇员的意外伤害等 * 切保险,处理雇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 .4 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外,还应经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略) 门批准。此类情况,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雇员补休或付酬。如无特殊
原因,只要在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保护
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无需事先经监理工程师同意。
* .5 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
承包人应按照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
体性示威、游行等 * 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
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 .6 承包人向工地派遣雇员的要求
承包人的 (略) 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承包 (略) 地派遣足够数量的
下列雇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 .7 承包人雇员安排和撤换
承包人 (略) 地的雇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略) 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
将其撤换:
(1) (略) 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 (略) 义务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有损安全、健康和不利于 (略) 为。
* .8 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 (略) 发生打斗和任何无序、 (略) 为,以确保
现场安 (略) 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 、担保、保险与风险
* 工程担保
* .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略) 本合同, (略) 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
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 (略) 保函的形式,提 (略) 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2 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
的 *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 .3 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索赔款项赔的原因,并及时向
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直接向发包人支付索赔价款。
* .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承包人按照第 * .1 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
支付担保。支付 (略) 保函的形式,提 (略) 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5 支付担保期限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和退还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
部款项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 *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发包人。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6 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
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
意,直接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
* .7 双方延长担保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期限 * 方当事人未能保证延
长担保有效期,另 * 方当事人可向其索 (略) 金额。
* .8 约定担保事项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 发包人风险
* .1 发包人承担风险
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 .2 发包人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外)损失或
损坏;
(2)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的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3)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 (略) 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害;
(5)由于地质、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和物价上涨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费用的增加。
* 承包人风险
* .1 承包人承担风险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 .2 承包人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除第 * 条和第 * 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
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
* 不可抗力
* .1 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 (略) 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 (略) 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骚乱、暴动、
(略) 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
(1) (略) 门规定的情形;
(2) (略) 门规定的情形;
(3) (略) 门规定的情形;
(4)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 .2 (略) 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略) 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
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7 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 * 次受害情
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 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照第 * 条、第 * 条规定索赔工期、费用。
* .3 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的承担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1)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 (略) 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 * 者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
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3) (略) 地内的人员伤亡和本款第(1)点、第(2)点以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
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略) 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4 不可抗力 (略) 理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误期赔偿
费。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 .5 延迟履约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
合同任何 * 方当 (略) 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另 * 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
任。
* .6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由此发生的损失。因合同任何 * 方当事人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 (略) 分由其自身承担。
* 保险
* .1 发包人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 * 切险、安装工程 * 切险;
(2)工程开工前, (略) 地内的自有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
保险;
(3)为第 * 者办理第 * 者责任险;
(4) (略) 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 (略) 分事项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 (略) 需保险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2 承包人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工程开工前, (略) 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2) (略) 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第 * .1 款第(4)点 (略)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 .3 双方提供保险单和凭证
合同 * 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向另 * 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 .4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条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如果未按规定投保的,应按下列规定补偿: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 * 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 * 方当事
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 * 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则该项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 * 方当事人支付。
* .5 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
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有责任采取合
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人的报告和理赔工作。
* .6 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任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当合同工程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略) 期间按照本条规定
保证足够的保险额,由此造成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7 保险赔偿金的用途
从保险人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
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
* .8 约定投保事项
具体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工期
* 进度计划和报告
* .1 提交工程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 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
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 7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
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 (略) 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
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位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 .2 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
督和检查。
* .3 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同时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 * 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
后的 7 天内向监理理工程师提交上述报告和修订计划 * 式两份。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其他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 (略) 情况;
(3)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 .4 实际进度与进度计 (略) 理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
进措施,经监理工程 (略)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不但无权就改进措
施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而且应按照第 * .2 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误期赔偿费。工程进
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 (略) 的任何义务。
* 开工
* .1 开工条件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 .2 工程开工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
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 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 7 天内开工,并 * 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
* .3 承包人未 (略) 理程序和责任
承包人未能按照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 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4 发包人 (略) 理程序和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 * .2 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推迟开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未能提前 7 天通知承包人
推迟开工的,由此造成损失的扩大由发包人承担。
* 暂停施工和复工
* .1 暂停施工的指令
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 * (略) 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监理
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提供安
全保障。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合同工程发生紧急情况,且监理工程师又未及时发出暂停施工令时,
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暂停施工报告后的 *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暂停施工报告被认可。
* .2 复工的要求
承包人实施监 (略) 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
报审表后的 * 小时内予以答复。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令,承包人应立即
组织复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 * 小时内未答 (略) 理意见的, (略) 复工,
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
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 .3 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的复工要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
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 * 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
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1)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 (略) 分时,则根据第 * .2 款规定及时提出工程变更, (略) 分工程,
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
(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 * .4 款规定解除合同。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承包人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可根据第 * .3 款规定解除合同。
* .4 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
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因承包人下列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工作失误或违约造成的;
(2)为合同工程合理施工 (略) 必需的;
(3) (略) 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
(4)擅自停工的;
(5)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原因情形。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 (略) 理。
* .5 发包人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
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 *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
收到包括第 * .2 款规定的应付 (略) (略) 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引起
的,并按照第 * .4 (略) 理。
* .6 暂停施 (略) 理
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 (略) 检查。承包人负责
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照第 * .4 (略) 理。
* 工期和工期延误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 工期计算
合同工程的工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 (略) 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合同工程拟实
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情况予以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压缩工期。
* .2 工期约定的要求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合同中包括有多个单位工
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位工程的工期。
* .3 工期顺延
(略) 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
期,并支付合理利润。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
定;协商不能达成 * 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
按照第 * (略) 理。
(1)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及其它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进度款;
(3)发包人代 (略) 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造成的人为因素;
(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 (略) 需指令、回复等;
(5)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 * 项工作等);
(6)工程量增加;
(7) * 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8)不可抗力;
(9)发包人风险事件;
( *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 * )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
( *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 .4 提交工期顺延报告
当第 * .3 款所述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 *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
承包人应在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后的 *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有关详细资料。
* .5 工期顺延持续发生的要求
如果工期顺延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在工期顺延事件
终结后的 *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
* .6 拒绝延期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 * .4 款和第 * .5 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
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
* .7 工期顺延的核实与确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 .4 款和第 * .5 款(发生时)规定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
资料后的 * 天内,按照第 * .3 款规定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 * 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合同双方当
事人 * 旦协商确定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告和资料后的 * 天内未予核实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 * 步要求,则视为监理工
程师已认可承包人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
* .8 承包人误期的赔偿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第
* .2 款规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该支付期的误期赔偿费。
* 加快进度
* .1 承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
在非发包人延误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承包人实施合同工 (略) 分的进度过慢,迟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于进度计划或不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按照第 * .4 款规定采取改进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 *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进度进 * 步延迟;
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
按照第 * .3 款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 (略) 分工作交由第 * 方完成,由此增加的 * 切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即使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 (略) 的任何义务。
* .2 发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提前竣工,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提前竣工建议书。承包
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后的 7 天内完成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 (略) 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含第 * .1 款规定的提前竣工奖)。该增加额按照第 * .2 款、第 * .3
款和第 * .5 款规定计算。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 7 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
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造价工程师应核实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 竣工日期
* .1 约定计划 竣工日期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 .2 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外,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按照第 * .2 款规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发包人未按照第 * .3 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
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 .3 延迟竣工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 条规定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并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 提前竣工
* .1 提前竣工的要求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按照第 * .2 款规定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为发包人接受的,监理工程
师应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
* .2 提前竣工天数的计算
提前竣工天数按照第 * .2 款规定确定的实际竣工天数减去计划竣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
提前竣工天数=实际竣工天数-计划竣工天数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
照第 * .1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
* 误期赔偿
* .1 误期的赔偿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 * .4 款规定按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 (略) 的任
何义务。
* .2 实际延误天数的计算
误期(实际延误天数)按照实际施工天数减去计划施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实际延误天数=实际施工天数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计划施工天数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第 * .2 款规定向发包人
支付误期赔偿费。 * 、质量与安全
* 质量与安全管理
* .1 履行职责和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等规定, (略) 合
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职责和义务。
* .2 质量与安全的监管
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承包 (略) 地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 .3 管理的要求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
工安全标准,降低合同工程质量。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考核
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
* .4 承包人对质量与安全负责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略) 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操作规程及管理要
求,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合同工程质
量和施工安全。
* 质量标准
* .1 约定工程质量标准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但不得 (略) 业的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
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 (略) ;合同没有约定的, (略) 业
的质量 (略) 。
* .2 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的职责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2) 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 (略) 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4) 负责合同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返修工作;
(5) 参加 (略) 有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工
作;
(6) 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7) 承担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 .3 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
实施程序、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等文件、资料。即使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
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 (略) 的任何义务。
* .4 工程质 (略) 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照第 * .4 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所需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 工程质量创优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 发包人鼓励质量创优
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加强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鼓励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质量创优。对于合同工程
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 格标准的,应按照第 * 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优质费。
* .2 承包人争取质量创优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在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 (略) 业的强制性
标准的前提下,提高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水 平,争取合同工程质量创优。
* 工程的照管
* .1 工程照管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 (略) 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直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工程移交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在整个工程移交前,
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移交或发包人提前使用其中任 * 单位工程,则从确认移交或提前使用之日起承包人
无须对该单位工程负责 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 用于
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至完成上述工作并经合同双方 当事人确认整个工程移交之日止。
* .2 照管期间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 (略) 分,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或临时工程的
损坏,承包人应自费修复上述损坏,保证合同工 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 安全文明施工
* .1 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和 (略) 安全检查,授权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监督、检查
承包人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并按照第 * 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 (略) 监理工程
师发出的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指令,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 .2 发包人责任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承担下列责任:
(1)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定期对其 (略) (略) 安全文明施工教育
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发 (略) 为之 * 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
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的;
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下列情形造成的第 * 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 (略) 分对 (略) 造成的第 * 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 (略) 地及其毗邻造成的第 * 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 .3 承包人责任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承担下列责任:
(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与规范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接受和配合依
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3)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输送电线路工
程,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等危险品工程,以及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
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6)由于承包人 (略) 地内及其毗邻造成的第 * 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 .4 施工措施的审查与整改
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 (略) (略) 门的有关
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 (略) 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
出书面通知后的 * 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委托第 * 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
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 .5 治安管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 (略) 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 (略) (略) 会治安,而且应做好包括有关人
(略) 生活、 (略) (略) 地内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工
程开工后,共 (略) 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
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应立即向当 (略) 门报告,积极协
助当 (略) 门采取措施平息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 .6 (略) 地的环保、卫生要求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 (略) 地达到环
境保护、 (略) 门的管理要求, (略) 有人员提供并维护干净卫生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接收证
书后的 * 天内, (略) , (略) 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和垃圾, (略) 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
否则, (略) 处理或 (略) 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由此发生的费用之后,将余额退还
给承包人。
* 测量放线
* .1 测 (略)
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 7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承包
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
制网,并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略) 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
* .2 (略) (点)管理与使用
承包人应负 (略) 点的管理。 (略) 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
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 (略) 点移交发包人。监理工程师需要使 (略) 的,
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 .3 承包人测量放线的责任
承包人应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
高程等资料,准确完成对合 (略) 施工测量放线工作, (略) 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
正确性负责。
* .4 测量 (略) 理
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测量 (略) 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 (略) 分的位置、标高、尺寸
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
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错误导致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
人支付合理利润。
* .5 保护基准点 或线等标志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准确性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略) 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 * 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为止。
* 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 .1 发出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指令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 (略) 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 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就此项
工作按照第 * 条规定书面发出专项指令。承包人在 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应及时实施相关工作。
* .2 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的费用
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 (略) 发生的 * 切费用,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
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 条规定办理。
*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 .1 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前,与承包人确认“发 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 览表”,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 览表应包括发包人 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
价、质量标准、交货计划 和地点等内容。
* .2 发包人交货日期的要求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向监理工程师 提交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交货日期后,发包人应准 时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否则,发包人应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3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按照 * 览表内容和第 * .2 款交货日期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材料 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 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承包人共同清点,同 (略) 内合理堆放。
* .4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
发包人应保证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 要求。出现不符合要求时,
承包人有权拒绝,并要求发包人将其 (略) , 重新供应符合要求的产品,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5 承包人保管发 包人供应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 管,保管费由发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其它原因导致丢失或损 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
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 造价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款中;协商 不
能达成 * 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 .6 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 * 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单价与 * 览表不符,由 (略) 有价差;
(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 * 览表不符,承包人可以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
(略) 地并重新采购;
(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 * 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替换,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交货地点与 * 览表不符,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外,由发包人重新运至 * 览表指定地点,并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供应数量少于 * 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 * 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 (略) 分运
(略) 地;
(6)交货时间早于 * 览表约定计划和第 * .2 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保管费;交货时间迟于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览表约定计划和第 * .2 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 .7 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监理工程师会 (略) 检验试验, 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
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 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
合同工程中使用。
* .8 约定结算方式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规
费、税金项目的计算方法和额度,可由承包人代收代 缴外,该结算方式发包人应按 (略) 门和税务
部门规定缴纳合同工程的 规费、税金。
*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 .1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质量
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略) 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与其提交的投标文
件相应内容 * 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
* .2 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
面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供货。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 .3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将 (略) 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4 承包人使用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迅速发出
指令要求承包人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修复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 .5 (略) 指令的责任
如果 (略) 监理工程师依据第 * .3 款和第 * .4 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 (略) 或指派第 * 方
执行该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或将
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 .6 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
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
减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 * 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
发包人。
* .7 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使用前,应会同监 (略) 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
中使用。
* .8 禁止指定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 (略) 家或供应商。
*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 .1 (略) 检验试验
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 (略) 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 (略) 所参加材料和工
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应为他 (略) 所及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见证取样与不见证取样检验试验
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包括见证取样和不见证取样两种情形:
(1)标准与规范、涉及结构安全有要求或合 (略) 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
人应在取样前至少提前 * 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在监理工程师 (略) 取样,同时送至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质量 (略) 检验试验。
(2)标准与规范没要求或合 (略) 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应按照 (略) 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协商确定检验试验的时
间和地点, (略) 参加检验试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 (略) 参加的,监理工程师应
至少提前 * 小时发出延期检验试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 * 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
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指令也 (略) 检验试验, (略) 检验试验,并认为该检验试验是经监理工
程师同意下完成的;检验试验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验试验结果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
师应予认可。
* .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使用
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合格的,可在合同工程中使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不合格的,
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并及 (略) 地。
* .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
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1)现场使用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
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2)施工过程中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发包
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 .5 再次检验试验及其费用承担
监理工程师 (略) 检验试验结果有疑问的,或重新查验检验试验结果的,可要求承包人共同对材料和
工程设备等产品再次检验试验。
(1)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2)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
利润;承包人采购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6 材料和工程设备质 (略) 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质量有争议的,所需的检验试验费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
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1 承包人自备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
(略) 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发包人应办理其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略)
地的承包人施工设备,需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自身施工设备的,应经监
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 .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如果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品种、
规格、型号和提供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 .3 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如果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
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使用要求
(略) 的施工设备 (略) 修建的临时设施,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外,承包人
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 (略) (略) 地或挪作他用。
* 工程质量检查
* .1 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检查的义务
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
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包括监理工 (略) 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察看和
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提供便利和协助。
* .2 工程质量检查的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 (略) 有部位及其 (略) 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编制
工程质量报表,提交监理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对 (略) 有
部位及其 (略) 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迅速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通知承包人立
即拆除和重新施工。即使经监理工程师检查,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 (略) 的
任何义务。
* .3 工程质量 (略) 理和责任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止。因承
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达
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包括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在内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
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4 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
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检查,不得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如影响 (略)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
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改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予以改正,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补偿。
* .5 现场工艺试验
如合同有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 (略) 现场工艺试验。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认为
(略) (略) 工艺试验的,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书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
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 .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通知
没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隐蔽工程覆盖前 (略) 位具备专用条款约
定的验收条件时, (略) 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 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
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自检记录和
必要的验收资料。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 .2 参加验收的限制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 * 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
* 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 (略) 验收, (略) 验收,并认为
该验收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
合理利润。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监理工程师事后
对验收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照第 * .1 款规定重新验收。
* .3 验收结果的确认
验收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形成验收文件, (略) 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
* 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
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4 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如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对 (略) 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充分检查和测量隐蔽的工程。
* .5 承包人私自隐蔽
承包人未通知监 (略) 验收,私自将隐蔽工程覆盖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指 (略) 钻孔探测或剥
露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
* .1 重新验收
当监理工程师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有疑问,要求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 (略) (略) 钻孔
探测或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验收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返工,直到验收合格为
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2 额外检查检验
当监理工程师指 (略) 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查检验,以核实合 (略) 位或某种材料和工程设备
等产品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 (略) 检查检验。存在缺陷的,分别按照第 * .5 款、第 * .3 款规
定处理;没有缺陷的,检查检验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工程试车
* .1 试车内容
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 * 致。
* .2 单机试车的通知和限制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时,承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
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 (略) 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应为承包人试车提供便利和协
助。 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的,应在开始试车前至少提前 * 小时发出延期试 车指令并书面说明理
由,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延期试车指 令也未能按时参加试车的, (略) 试车,
并认为试车是经监理工程师同 意下完成的。试车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试车记录,监理
工程师应予认可。
* .3 单机试车结果的确认
单机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单机试车合
格 * 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
* .4 联动试车通知和结果的确认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发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 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双
方当事人均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 .5 试车费用 (略) 理
试车费用,除已含在合同价款外,由发包人承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 (略) 理: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照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 (略) 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设备由发包人
供应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 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拆除、
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 .6 投料试车
投料试车应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在永久工程竣 (略) 试车或需要
承包人配合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同意, (略) 签订补充协议。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工程变更
* .1 工程变更权限
(略) 期间,经发包人批准,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 * .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
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变更工作。没有经发包人批准也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
约定施工,无权对合同工程作出任何变更。工程量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
* .2 工程变更内容
(略) 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 (略) 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 * ,应按
照 (略) 变更。
(1) 改变合同工程中任何工程数量(不含工程量的偏差);
(2) 删减任何工作,但删减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3) 改变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
(4) 改 (略) 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
(5) 为完 (略) 必须的任何额外工作;
(6) 改变合同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但对合同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前,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
补充文件。
* .3 工程变更程序
合同工程发生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遵循下列程序实施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
(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或发生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可依据下列情况及时提出。
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第 * .2 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并附必要的施工设
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意向书后的 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
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 (略) 需金额等在内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 7 天
内予以答复;同意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 * 天内发出变更指令。
2)合同工程发生第 * .2 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并提供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
3)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为实 (略) 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存在第 * .2 款所列情形
的,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建议。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提出确认意见并报发包人审批;
确认存在变更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 天内发出变更指令。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
由监理工程师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原因
并附详细依据。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2)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报告,并
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报告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根据第 * 条约定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
和依据,并附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相关说明。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要求。发
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提前或者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或相应施工措施等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时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
收到报告后的 * 天内予以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的 * 天内未确定也
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告已被认可。
(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定工程变更报告后的 7 天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及时组织实施变更工
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4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略) 期间,承包人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
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变更建
议被采纳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第 * .3 款规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人带来降低合同价款、缩短工期或提交工程经济效益等利益的,发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的额度予以奖励。
* .5 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
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应按照第 * 条规定确定变更的工程款;影响工期的,工期应相
应调整。但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
(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
(3)因承包人违约、过错或承包人引起的其他变更。
* 竣工验收条件
* .1 竣工验收条件
承包人实施、完成合 (略) 工作内容,经自检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则认为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
收条件。
(1)除监理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 (略) 单
位工程,以及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检验和验收在内等有关工作均已完成,并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
要求;
(2)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
施工计划;
(4)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 .2 提交竣工验收条件的限制
承包人认为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 (略) 业、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
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符合要求的完整竣工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 (略) 验
收。
* .3 竣工验收条件的限制
如果承包人不按照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 竣工验收
* .1 竣工验收标准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应 (略) 业、省的有关规定。合同 (略) 国家
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 (略) 分。
* .2 核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 .2 款规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核查合同工程是
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1)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通知承包
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应进 * 步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工程 (略) 工作内容后,
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工程师同意为止。
(2)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书面提请发
包人组织合同工程验收。
* .3 组织验收和确认
经监理工程师按照第 * .2 款规定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
请后的 * 天内 (略) 业、省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设计图纸完成合同工程验收,并在验收后 *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 .4 组织验收的限制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发包人未按照第 * .3 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或验收后 * 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承包
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已被认可。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但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
能完成验收的除外。
* .5 不组织验收的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第 * .3 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从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第 * 天起承担合同工程
照管责任和其他 * 切意外责任。
* .6 接收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接收工程,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
工程接收证书。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限期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发包人应缓发工程接收证
书。承包人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工程师核查达到要求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竣
工验收后,发包人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竣工验收提出的修改意见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
合同 (略) 分返工 (略) 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合同 (略) 分的返
工 (略) 理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7 竣工日期的写明
经验收合格的合同工程,发包人应按照第 * .2 款规定在工程接收证书上写明合同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 .8 单位 (略) 位验收
发包人要求某 * 单位工程 (略) 位提前办理竣工验收的,应与承包人签订单位 (略) 位竣工验
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 (略) 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 (略) 位时,或承
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 (略) 单位 (略) 位验收。验收的程序可按照第 * .2 款、第 * .6 款规
(略) 。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单位 (略) 位接收证书,并负责照管。单位工程或工程
部位的验收成果和结论, (略)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2) (略) 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 (略) 位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9 (略)
合同 (略) 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 (略) 位已竣工),根据合同约定需要 (略)
的,应由发包人按照第 * .8 款规定验收合格,并确保安全后,才能投 (略) 。 (略) 中,发
现单位 (略) 位存在缺陷或损坏的,由承包人按照第 * .3 (略) 修复。
* . * (略)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以下 (略) (略) 清理,直至监理工程
师检验合格为止。 (略)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 (略) 地内残留 (略) (略) ;
(2)临时设施已拆除,场地已按照 (略) 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照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照计划撤离施工
场地;
(4)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照监理工 (略) 清理;
(5)监理工程师 (略) 地清 (略) 完成。如承包人未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略) 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 (略) 或委托第 * 方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或将支付
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 . * (略) * 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 天内,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使用的施工设备
和临时设施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均 (略) 地或拆除。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
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 (略) (略) 地。
* . * 使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工程的责任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合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 (略) 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
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 . * 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经第 * .4 款规定调解或认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 .1 缺陷责任期计算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略) 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
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 .2 缺陷责任期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
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 .3 缺陷责任
合同工程存在某项缺陷或损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缺陷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
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 (略) (略) 件又遭损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的 7 天内派人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 (略) 或委托第 * 方修
复,所需费用和利润按照本款第(3)点规定办理。
(3)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人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并由造价工程师提出或核实由此发生的
费用。经查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承担
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4 重新检(试)验
任何 * 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按第 * 条规定重
新检(试)验,重新检(试)验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 (略) ,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 .6 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 * .2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的 *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缺
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 .7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共同签署合同工
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应具体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责任和费用等事项。
* .8 质量保修期计算
质量保修期自实际竣工之日期起计算。 (略) 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质量保
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 .9 工程质量保修
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
在接到通知后立即 (略) 抢修。质量保修完成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
* . * 修复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
承包人修复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造价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资金计划和安排
* .1 提交资金需求计划书
工程进度计划被批准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 份合同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更新后,承包
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 * 份更新后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
* .2 提供资 (略) 排证据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后 * 天内,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已做出资 (略) 排的合理
证据,表明有能力按照第 * 条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对资 (略) 排作出任何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
的详情通知承包人。
* 工程量
* .1 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的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
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
据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作,应根据第 * 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
* .2 清单的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 (略) 合同义务
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其在工程量
清单中填报的单价或总价的乘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 工程计量和计价
* .1 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
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 (略) 省统 * 工程计价依据为准; (略) 省统 * 工程计价依据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业
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依据。
* .2 工程计量和计价的要求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略) 省统 * 工程计价依
(略) 门的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的有关 (略) 工程计量和计价。造价工程师
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的核实工作。
* .3 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提交和核实
承包人应按照第 * .1 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 * 天内
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 .4 现场计量
当造 (略) 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 *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
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 .5 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限制
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 .1 款规定提交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 * 天内, (略) 计量或未向承包人
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 *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
依据。
* .6 复核计量结果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 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意
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
人对 (略) 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
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 * (略) 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7 不予计量
对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均不予计量。
* .8 各项工作价款的计算
除按照第 * 条至第 * 条、第 * (略) 做的调整外, (略) 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应按照合同
约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并按照本条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与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的
乘积确定该项工作的价款。造价工程师根据 (略) 有各项工作的价款计算该支付期工程款,并将各支
付期的价款汇总计算合同价款。
* 暂列金额
* .1 暂列金额的用途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已标价的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是用于实施合同工程 (略) 分,或用于提供不可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或用于工程
变更等因素发生的工程价款调增,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或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件的 * 笔款
项。
* .2 暂列金额的支付
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实施第 * .1 款规定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造价工程师就此项指令
(略) 需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
* .3 提供暂列金额支付票据
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 (略) 有报价单、发票、账单或收据。
* 计日工
* .1 计日工单价的用途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单价或价格是用于实施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零 (略) 需的人工单
价、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
* .2 计日工的确认
任 * 按照计日工方式计价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 *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
(略) 签证报告 * 式两份。当此 (略) 时,承包人应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天计日工记录完毕的
现场签证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 (略) 签证报告后的 2 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 * 份返还给承
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 (略)
签证报告已被认可。
* .3 计日工的支付
计日工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使用计日工项目发出书面指令。造价
工程师应按照监理工程 (略) 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投
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子目单价或价格的乘积计算、提出应付价款,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与工程进度
款同期支付。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第 * .1 款规定向发包人 (略) 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
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价款。
* 暂估价
* .1 招标暂估价项目的要求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 (略) 的且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
的, (略) 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权利、
义务。中标价格与工 (略) 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
* .2 非招标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的
(略) 的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
承包人按照第 * 条规定采购。经造价工程师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与工 (略) 列的暂估价的差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
* .3 非招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要求
(略) 的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除专用条
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下,由造价工程师与分包人按照第 * .2 款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
经确认的专业工程价款与工 (略) 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
价款。
*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 .1 提前竣工奖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 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
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 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
日历天应奖额度的乘积 计算的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 款的
5%。提前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 * 并支付。
* .2 误期赔偿费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如 果承包人的实际进度迟于计
划进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并得到实际延误 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额度的乘积计算的
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 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5%。误期赔偿费列入进 度支
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
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 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 (略) 分产生了工
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 工程优质费
* .1 工程优质费的约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优质费,明确合同工程优质费用的计算额度。约定工程优质费的,
如果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承包人有权向发
包人提出并得到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优质费。
* .2 工程优质费计提与支付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优质费按照合同价款的下列额度计算:国家级质量奖为 3%,省级质量奖为 2%,
市级质量奖为 1%。工程优质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 * 并支付。在竣工结算后获得优质奖项
的,发包人应在获得奖项后的 * 天内支付。
*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 .1 约定合同价款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中标通知书
的中标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双方确定施工图预算的总
造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 .2 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调整事件应包括:
(1)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4)工程变更事件;
(5)工程量偏差事件;
(6)费用索赔事件;
(7)现场签证事件;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8)物价涨落事件;
(9)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调整事件。
本款(1)至(6)调整因素应分别按照第 * 条至第 * 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 .3 合同价款调整的办理
出现第 * .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 * 条、第 * 条规定外,
调整合同价款的提出、核实、确认与支付等事项,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 条规定办理。根据第 * .2 款
规定事件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是按照第 * (略)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均不应考虑第 * .2 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下浮率因素。
* 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 .1 后继法律法规变化的价款调整
(略) 期间,出现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后发生变化, (略) 上
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除第 * 条规定以外的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
款。
* .2 调整价款的方法
发生第 * .1 款情况的,应根据合同工程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计算调整的合同
价款。
*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 .1 项目特征的准确性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
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
止。
* .2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
(略) 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 *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 .3 调整价款的方法发生第 * .2 款情况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
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 .1 清单缺项漏项的价款调整
(略) 期间,出现工程 (略) 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 .2 (略) 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工程 (略) 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 * .2 款规定计算调整的
分部分项工程费。
* .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工程 (略) 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增加措施项目的,应按照第 * .3 款规定在提交的实施方案
被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项目费。
* 工程变更事件
* .1 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
(略) 期间,出现第 * 条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 .2 (略) 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工程 (略) 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属于第 * .2 款规定情况的,按照其规定调整;否则按照下列规
(略) 分项工程费: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2)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
认后调整。其中,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 * %;非招标工程:承包
人报价浮动率 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 * %。
式中: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4) 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根
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 (略) 调查等的有合 (略) 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
* .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 * 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提出调整措
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 * 方当事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
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双方当事 (略) 。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第 * .2 款规定的单价或合
价调整。
(3)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本款第(1)点情形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
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第 * .2 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不利 * 方当事人未按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另 * 方当事人,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不利 * 方当事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 .4 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
如 (略) 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
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 * %,则超过 * %部分的综合单价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
约定外,可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当 P0
P1×(1+ * %)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1+ * %)调整。
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第 * .2 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 .5 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
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
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
定提出并得到补偿。
* 工程量偏差事件
* .1 工程量偏差的价款调整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 (略) 本合同
的相关大样图等)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合
(略) 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第 * .2 款、第 * .3 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
款。调整合同价款时,出现第 * .4 款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
* .2 (略) 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和第 * 条规定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
偏差超过 * %,且该 (略) 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 0.1%,则超过 * %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除专用
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 (略) 分项工程费: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1)当 Q>1.1Q0 时,S=1.1Q×P +(Q1-1.1Q0)×P1
(2)当 Q1<0.9Q0 时,S=0.9Q×P-(0.9Q0–Q1)×P1
式中 S 调整 (略) 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 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
P1 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 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 .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 (略) 分项工程费的变化超过 * %,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
(略) 分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第 * .3 款规定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结
算措施项目费:
(1)当 S1>1.1S 时,M=M0+△M
(2)当 S1﹤0.9S0 时,M=M0-△M
式中 S1 调整 (略) 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S0 承包人报价文件对 (略) 分项工程费;
M1 调整后发生变化措施项目费结算价;
M0 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
△M 按照第 * .3 款规定调整 (略) 分的措施项目费。
* 费用索赔事件
* .1 索赔的价款调整
费用索赔 (略) 期间,对于非自己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当事人
提出经济 (略) 为。 (略) 期间,出现费用索赔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 .2 发出索赔意向书
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其它形式的损失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之后的 * 天内
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
* .3 索赔记录的保存和审查
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
需确认是否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可要求承包人进 * 步作好补充记录。承包人应配合造价工程师
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
* .4 提交费用索赔报告
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 * 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
进行,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结后的 * 天内,提交最终费用索赔
报告和有关资料。
* .5 无权索赔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 * .2 款至第 * .4 款规定,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
工程师按照提供记录 (略) 分款额。
* .6 核实费用索赔报告的限制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 * 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 * 步补
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承包人有 (略) 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
* 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
人作出进 * 步要求,视为该费用索赔报告已经被认可。
* .7 反索赔
承包人未能按照 (略) 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
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8 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
费用索赔报告被认可,则表明该事件已索赔成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
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 现场签证事件
* .1 现场签证的价款调整
现场签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 (略) 作的签认证明。 (略) 期间, (略) 签证
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 .2 现场签证的提出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 (略) 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
发 (略) 签证要求。
* .3 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的 7 天内,向发 (略) 签证报告,
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在收到 (略) 签证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
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 (略) 签证报告后的 * 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
(略) 签证报告后的 * 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 (略) 签证报告已被认可。
* .4 现场签证的要求
计日工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 (略) 签证报告中列明完 (略) 需
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计日工没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没有适用单价的项目,
合同双方当 (略) 签证报告中列明完 (略) 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
数量和单价。
* .5 现场签证工作的实施
承包人应在发 (略) 签证报告后的 * 小时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工
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6 现场签证的限制
合同 (略) 签证事件,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
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7 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 * 小时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
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 物价涨落事件
* .1 物价涨落的价款调整
(略) 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涨落超
过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且符合第 * .2 款、第 * .3 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
合同价款。
* .2 调整人工费的方法
按照第 * .1 款规定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 (略) 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
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调整的人工费。
* .3 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费的方法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按照第 * .1 款规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涨落分别
超过 5%和 * %, (略) 分的价格应予调整。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方法之 * 计算调整的材料设备费和施
工机械费,但应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 * 方当事人承担上述幅度的风险费用。
1)价格系数法 C’n =cn.pn =cn(a+b Ln /L0+c.E /E + ……q M/M )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式中 C’n --调 (略) 期间第 n 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Cn --调 (略) 期间第 n 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Pn --第 n 支付期间合同价款调整系数。
"a"是基准日期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付款中 (略) 分的权重系数;
“b”、“c”。。。。。 “q”分别表示基准日期各相关要素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权重系数,可表示材料、设
备、机械台班等资源。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资源的权重系数,要求:a+b+c+ +q=1。Ln En
Mn" (略) 期间第 n 支付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价格;L0 E "、......、"M "表示基
准日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价格。
2)价格调差法
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 (略) 期与编制时用的相应价格或单
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
* .4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发生工期延误的价格确定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 (略) 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
期两者的较高者;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
期两者的较低者。
* .5 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价款的限制
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向发包人提交 * 份能阐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数量和新单价的书面报
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知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用于
合同工程后,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予以确定;发包人对此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
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已被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未经发包 (略) 采购材
料和工程设备,再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 .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调整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第 * .3 款、第 * .4 款、第 * .5 款规定不适用,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
调整,在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列支。
* 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 .1 合同价款调整程序的规定
(略) 期间,出现第 * .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 * 条、
第 * 条规定程序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程序调整合同价款。
* .2 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提出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 * 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如
承包人在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 *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则造价工程师可在报发包人批准
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
* .3 调增价款的核实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 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 *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
款调增报告已被认可。造价工程师提出协商意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承包人收到协商意见后的 * 天内
进行协商确定;协商未能达成 * 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出现
暂定结果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 .4 调增价款的支付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或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
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 .5 合同价款 (略) 理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件时,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以及调减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的金额, (略) 分金额应按照实际调减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 支付事项
* .1 支付工程款项
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
(1)预付款按照第 * 条的规定支付;
(2)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第 * 条规定支付;
(3)进度款按照第 * 条的规定支付;
(4)结算款按照第 * 条的规定支付;
(5)质量保证金按照第 * 条的规定支付。
* .2 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
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
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计算。
* .3 承包人提供支付凭证
如果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款以及材料和工程
设备供应商贷款的支付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证,视为承包人未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相
关款项。
* .4 承包人未按规定支付款项的限制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未按照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
或未按照购销合同支付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货款,均视为承包人违约。若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后的
7 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
(1)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
(2)在相应支付期应付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
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 * 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
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由于上述工作原因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
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 预付款
* .1 约定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 (略) (略) 等
所需的款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预付款,预付款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预
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 %。
* .2 预付款支付申请的核实与支付
承包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造价工程师发出预付款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
(1)按照第 * .1 款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2)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的正本。造价工程师应对 (略) 核实,并在收到支付
申请后的 7 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
证书后的 7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 .3 预付款支付的限制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
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
人支付合理利润。
* .4 预付款的扣回
发包人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回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造价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
书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 .5 退还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 (略) 扣回之前 * 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 * 天内将预付款保
函退还给承包人。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1 内容、范围和金额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并按照第 * 条规定实施安全文
明施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和范围, (略) (略) 省统 * 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
准。
* .2 约定支付方式
合同双方当事人 (略) (略) 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
抵扣方式。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 *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 %,其余
部分在该预付款扣完之日起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 .3 支付限制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 * .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
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
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4 管理要求
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
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进度款
* .1 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以月为单位。涉及
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结束后
的 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 * 式 * 份,详细说明此支付
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同时抄送发包人。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已完工程的价款;
(2)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3)本期间完成的工程价款;
(4)本期间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5)本期间应支付的暂列金额价款;
(6)根据第 * 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
(7)根据第 * 条至第 * 条规定应支付的调整工程价款;
(8)根据第 * 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
(9)根据第 * 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 * )根据第 * 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 * )根据合同约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
( * )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 .2 签发期中支付证书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 * (略) 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
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 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如果
该支付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时,造价工程师不必按照本款开具任何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支付证书,但应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上述款额转期结算,直到应支付的款额累计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
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为止。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不应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
(略) 分工作。
* .3 进度款支付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 * 天内,按照期中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
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 .4 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限制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 * .2 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 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阐明的金
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 .5 进度款支付的限制
发包人未按照第 * .3 款和第 * .4 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 * .2 款
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起
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6 修正支付证书
发现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造价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证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
付证书,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该支付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
扣除。如果合同工 (略) 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造价工程师有权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相应价款。
* 竣工结算
* .1 约定结算程序和期限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点击查看>> 8)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按照第 * .2 款至第 * .5 款规定办理。在办
理竣工结算期间,发包人按照第 * 条规定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价款及其他款项不停止。
* .2 递交结算文件及其限制
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造价工程
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递交或没有明
确答复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办理竣工结算
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 .3 核实结算文件及其限制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 .2 款规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 天内予以核实,并向承包人提
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 * 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
* 天内按照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给造价工程师。造价工
程师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 天内,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
已被认可。承包人在收到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 * 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造价工程
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 .4 复核再次递交结算文件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 .3 款规定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 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
(1)经复核无误的,除属于第 * 条规定的争议外,发包人应在 7 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
算办理完毕。
(2)经复核认为有误的: (略) 分按照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 (略) 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 * (略) 理。
* .5 交付工程
发包人应在已核实无误的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未及时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
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
* 结算款
* .1 提交竣工支付申请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结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结算款支付按照第 * .2 款
至第 * .5 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照第 * .2 款规定在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
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认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 * 式 * 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
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各 * 份。
(1)根据 (略) 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
(2)根据合同约定发 (略) 有款项。
* .2 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 * .3 款、第 * .4 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并在发包人签字确
认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 .3 竣工结算款支付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 * 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
付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 .4 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限制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 * .2 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支付申请已
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
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 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 .5 竣工结算款支付的限制
发包人未按照第 * .3 款和第 * .4 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 * .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 * 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
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永久工程折价,也可直 (略) 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
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质量保证金
* .1 质量保证金的用途和限制
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 (略) 质量保修义
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
* .2 约定质量保证金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应按照该比例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
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留,直到扣留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止。
* .3 质量保证金返还
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 * .2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的 * 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
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 (略)
的质量保修义务。
* 最终清算款
* .1 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最终清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最终清算款按照第 * .2
款至第 * .5 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造价工程师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对最终清算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造价工程师提交修正后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 .2 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后的 * 天内予以计量、核实,并将核实 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
人。发包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 7 天内在最终清 算文件上签字确认。造价工程师应在发包人签字确认最
终清算文件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 .3 最终清算款支付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 * 天内,按照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
付最终清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 .4 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限制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 * .2 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清算支付申
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最终清 算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 天内,按照承
包人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
* .5 最终清算款支付的限制
发包人未按照第 * .3 款和第 * .4 款规定支付最终清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 * .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 .6 最终清 (略) 理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清算款有异议的,按照第 * 条 (略) 理。 * 、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 合同争议
* .1 认可暂定结果或产生争议
(略) 期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 *
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合同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
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 * 方当事人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
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 * 方当事人,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
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
直到其被改变为止。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后的 * 天内,未对暂定
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定结果。
* .2 双方协商
争议发生后的 * 天内,合同双方当事人 (略) 协商。协商达成 * 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
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协商仍不能达成 * 致的,按照第 * .3 款至第 * .6 (略) 调解或
认定、仲裁或诉讼。
* .3 解决争议方式
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第 * .2 款规定进 * 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 * 致的,合同双
方或 * 方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后的 * 天内,将争议提交争议调解 (略) 理,或直接按照第 * .6 款
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合同双方或 * 方当事人逾期既未将争议提交调解或认定机构,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
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定结果,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 .4 调解或认定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请求后,可组织调查、勘察、计量等工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为
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应就争议做出书面调解或认定结果,并通知合同双方当事
人。除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1)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3)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 .5 调解或认定结果的确认
合同双方或 * 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书面结果后的 * 天内,仍可按照第 * .6 款规定将争议
提请仲裁或诉讼。除事实确凿、司法机关认定需改变外,逾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作
出的书面结果是最终结果,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 .6 仲裁或诉讼
合同双方或 * 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的书面结果后的 * 天内,可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任
* 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向 (略) 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 .7 争议期间继续施工争议期间,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 (略) 合同,保持连续施工状态,保护好
已完工程:
(1)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 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 (略) 而停止施工;
(3) 调解时双方同意停止施工;
(4) 仲 (略) 认为需要且双方同意停止施工。
* 合同解除
* .1 协商 * 致解除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 * 致,可以解除合同。
* .2 不可抗力导致解除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 (略) 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3 因承包人原因解除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 * 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承包人未能按照第 * .2 款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 * 天内仍未开工的;
(2)按照第 * 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按照第 * .1 款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但
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 * 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 * 天的;
(3)承包人违反第 * .1 款或第 * .4 款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 (略) 的
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 (略) 的;
(4)承包人拖延完工且能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
(5)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
(6)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
(7) (略) 合同 (略) 为的;
(8)承包人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但
付给承包人相关人员的奖励则属例外;
(9)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发 (略) 修复,且又拒绝按照监理工程 (略) 修补的;
( * )承包人 (略) 、明 (略) (略) 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
( * )承 (略) 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 (略) 的;
( * )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
( * )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 (略) 为。
在这种情况下, (略) 或委托第 * 方实施、完成合同工 (略) 分,并可使用根据第 * .2 款留
下的承包人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
* .4 因发包人原因解除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 * 者,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非承包人原因未按照第 * .2 款规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 * 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
(2)按照第 * .3 款规定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 * 天的;
(3)发包人按照第 5 条规定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按照第 * 条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
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 * 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
(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工作指令,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
(5)发包人未按照第 * .1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 * 天内仍未支付的;
(6)发包人 (略) 、明 (略) (略) 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
(7)发 (略) 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 (略) 的;
(8)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
(9)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 (略) 为。
* .5 书面通知合同解除
根据第 * .2 款至第 * .4 款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解除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另 * 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
知,另 * 方当事人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按照第 * (略) 理。
* .6 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 * 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 (略) 安全,保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工程设备,尽快撤离现
场, (略) 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
协助。
* 合同解除的支付
* .1 协商 * 致解除的支付
根据第 * .1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 .2 不可抗力解除的支付
根据第 * .2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
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
(1) (略) 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
(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 * 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
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项款项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4)根据第 * .3 款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
(5)根据第 * .6 款规定承 (略) 所需的合理款项,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
现场的款项。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 条、第 * 条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但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
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项。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
*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 .3 因承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根据第 * .3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造价工
程师应在合同解除后 * 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 (略) 工程款以 (略) 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货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
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 *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照第 * .4 款规定办理结
算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 * 天内将其差额退
还给发包人。
* .4 因发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
根据第 * .4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第 * .2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项外,还应支付给承
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项。该笔款项由承包人提出,造价工程师核实后与合同双方当事
人协商确定,并在确定后的 7 天内由造价工程师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协商不能达成 * 致
的,按照第 * (略) 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合同终止
* .1 合同解除后的终止
合同解除后,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第 * 条至第 * 条规定的权利外,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因 * 方
当事人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另 * 方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合同双 (略) 本合同结算和清算
条款的效力。
* .2 (略) (略) 义务后的终止
除第 * 条和第 * 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条款外,合同双 (略) (略) 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
付完竣工结算款,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 .3 合同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略) 合同约定的通知、协助、保密
等义务。 * 、其他
* 缴纳税费
* .1 约定缴纳 * 切税费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 (略) (略) (略) 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 * 切税费。
* .2 没交或少交税费的责任
合同任何 * 方当事人没交或少交合同工程需缴税费的,违法方应足额补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另 *
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法方应赔偿损失。
* 保密要求
* .1 提供保 (略) 保密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保密信息。自收到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密信息之日起,合同双方当
(略) 保密义务。合同双 (略) 保密义务,并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结束。
* .2 保密信息知悉权限
合同双方当事人 (略) 本合同而使用另 * 方当事人提供的保密信息。除合同双方当事人 (略)
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外,合同任何 * 方当事人不得将另 * 方当事人相关的或属于另 (略) 有
的保密信息泄露或提供给第 * 方,也不得超出允许范围从另 * 方当事人复制、摘录或转移任何保密信息。任
何保密信息的公布,均应事先征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
* .3 签订保密协议
合同双方当 (略) 本合同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将其中 * 份及时提交给另 * 方当事
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保护自身秘密的谨慎态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另 * 方当事人的保密信息,避免保密信
息被不当公开或使用。合同任何 * 方当事人发现有第 * 方盗用或滥用另 * 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及时通知
另 * 方当事人。
* .4 配合政府要求并做好保密工作
如果法律法规或政府执法、监督管理等有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予配合和支持,并提供需要的保密信息。
需提供另 * 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另 * 方当事人,以便另 * 方当 (略) 义务。若另 *
方当事人未能及时作出回应的,除依法应提供另 * 方当事人信息外,应积极维护另 * 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 .5 书面说明保密程度
保密信息应由提供方以书面形式说明保密程度;以口头形式提供的,则提供方应在提供后 * 天内以书面形
式予以确认。保密信息不但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信息,还包括与材料和工程设备产品、价格、工程设
计、图纸、技术、工艺和财务等相关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
(1) 提供前已由合同 (略) 持有的;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2) 已公开发表或非对方当事人原因向公众公开的;
(3) 已由各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的;
(4) 在未获取保密信息前由对方当事人独立开发的;
(5) 对方当事人从对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 (略) 合法获得的。
* 廉政建设
* .1 廉政建设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双方当事 (略) 期
间应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廉政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禁 (略) 为。
* .2 违反责任
如果承包人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贿赂或变相贿赂了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
的发包人工作人员,以求获得或已获得不当利益的,则发包人除保留追究其工作人员责任外,因承包人上述
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或工程损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按照第 * .3 款
规定解除合同,并按照第 * .3 款规定办理合同解除的支付。
* 禁止转让
* .1 履行合同
本合同 * 经签署,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 (略) 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 .2 不得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另 * 方当事人同意,合同 * 方当事人不得将 (略) 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
第 * 方。
* 合同份数
* .1 约定提供合同文件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照第 * .2 款规定的份数免费为承包人提供合同文本。
* .2 正副本效力
本合同正、副本份数,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
副本不 * 致时,以正本为准。
* 合同备案
* .1 合同备案及其限制
本合同签署后,发包人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本合同 * 式两 (略) (略) (略) 门备案(其
中 * 份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未 (略) 有条款规定的合同,
不予备案。
* .2 合同管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 条至第 * 条的职责划分,督促各自 (略) 合同管理职责,加强合同管理。
经备案的本合同, (略) 理合同纠纷、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涉及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 (略) (略) 门、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备案的本合同实施合同监督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随时接受执法人员对本合同的
监督管理,并为监督管理活动提供配合和协助。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略) 分 专用条款
1.定义
1. * 单位工程
■ 名称: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
■ 内容:沿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新建 DN * 供水管道约 * 米,其中 DN * 主供水管道约 *
米,跨路连接、预埋 DN * 供水管道约 * 米,配套完善检修阀门井、排泥及排气阀井等。
■ 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 (略) 内容。
1. *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 文书;
■ 信件;
□ 电报;
■ 传真;
□ 电子邮件;
□ 其他:以上书面文件须加盖公章或经授权印章后有效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2( *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 * 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
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材料);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施工设计图纸;
(9)工程量清单;
( *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及建筑类文件;当没有国家规范、规程、
标准时, (略) 的行业规范、标准;当 (略) 业规范、 (略) (略) 地方规范、标准;
如施工期间国家或地方标准、规范发生变动,承包人应按新标准、 (略) 。
5.施工设计图纸
5.1 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 * 式 * 份。
5.2 施工设计图纸由承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6.通讯联络
6.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 (略)
通讯地址: (略) 市 (略) 路鱿鱼头桥边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略) 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 .交通运输
* .1 (略) (略) 外设施的约定:/
* .2 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
* .4 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
*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 .2 专项批准事件的监理工程师:
(1)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2)专项批准事件的造价工程师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3)专项批准事件的建造师的: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 .发包人
* .2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 (略) 地等工作, (略) 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开工前。
(2) (略) 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发包人不提供管道施工沿线的施工用电,由承包人
自备发电机解决。
(3) (略) 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由 (略) (略) 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周
围关系问题,施工工作委托承包人解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签订合同 * 天内提供图纸,发包人不提供标准规范;
(5) (略) 需证件的约定:于工程开工前完成;
(6)现场交验的时间: (略) 开工前完成(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提供,并组织有 (略) 交验);
(7)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时间:签订合同后 * 天内;
(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签订合同后 * 天内;
(9) (略) (略) 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
护工作的约定:由 (略) (略) 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保护工作委托承包人解决,费用由发包人承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担;
委托给承 (略) 分工作有:
* .3 (略) 地的时间:取得施工许可证后 2 天内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 * 天内;同时也视道路建设
情况具备施工条件而定。
* .4 支付款项
(1) 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2 款、第 * .1 款、第 * .1 款等规定期限提交。
■ 另作约定: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 .进度款” (略) (即以形象进度为准)。
(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 (略) (略) 帐号转帐。
■ 支票支付。
□ 其他方式:
(3)其他约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发包人应从预付的工程款中预支规定比例的资金存入承包人的工人工
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
* .承包人
* .2 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 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额报告期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2 款、第 * .1 款、第 * .1 款等规定期限提交。
■ 另作约定: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 .进度款” (略) (即以形象进度为准)。
■ 其他约定:在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后,应 (略) 在 (略) 开立本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
金专用账户。
(2)向发包人 (略) 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数量和时间等要求: * 间 * (略) ,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3) (略) 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时间:承包人应按文明施工的要求和
(略) 地清 (略) 清理工作。
(4) (略) 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发包人
委托承包人解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略) 地的清洁和做好交 (略) 清理工作的约定:施工完成后清 (略) 。
(6)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7)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要参加有 (略) 有会议,包括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等,
否则每次罚款 * 元,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并保留进 * 步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 按通用条款第 * .2 款规定提交。
■ 另作约定:按本合同第 * .1-⑵ (略) 。
* .4 承包 (略) 需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约定:∕
*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 .1 (略) 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1 (略) 。
* .2 承包人任命和更换: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2 (略) 。
* .3 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3 (略) 。
* .4 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3 (略) 。
* .5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4 (略) 。
* .发包人代表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略) 市 (略) 路鱿鱼头桥边 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传真号码: 点击查看>>
(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与本工程 (略) 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工程变更,工程量的
(略) 有关规 (略) 。
* .监理工程师
* .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 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2) 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 .3 ( * )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程的有效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增减和工期索
赔须经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方可生效,同时应将批准的审批表抄送发包人代表。
* .造价工程师
* .1 负责合同 (略) 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 (略) 单位: 法定代表人:
(2) 任命(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 .3(7)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 .承包人代表
* .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 .工程担保
* .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履约担保金额为工程承包合同价的 * %。
(1) 履约担保的金额:(大写) (小写 )
(2) 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中标人应当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 * (略) 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工程承包合同
价的 * %。 (略) 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承包合同,并没
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 (略) 分予以赔偿。
* .1.1■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略) 人提交下列担保方式:
■ (略) 分支机构以上(含分支机构) (略) 门出具的 (略) 履约保函;
■当 (略) 出具的工程履约保函;
■现金履约担保。
* .1.2□ 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略) 人提交下列担保方式。
□ (略) 分支机构以上(含分支机构) (略) 门出具的 (略) 履约保函;
□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由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 .2 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 * 天内。
* .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1) 支付担保的金额:(大写) (小写 )
(2) 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
□签订本合同时,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与履约担保数额相等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 其他时间:签订本合同时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支付工程款的承诺协议。
(3) 出具支 (略) :
(4) (略) 不予担保, (略) 门出具证明。
* .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按招 (略) 提供的格式。
* .不可抗力
* .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 .保险
* .1 发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 合同通用条款第 * .1 款的第(1)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 * .1 款的第(2)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 * .1 款的第(3)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 * .1 款的第(4)项。
* .2 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 合同通用条款第 * .2 款的第(1)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 * .2 款的第(2)项;
* .8 担保内容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单位的 (略) 实施“平安卡”制度,并按规定统 * 购买
意外伤害保险。
* .进度计划和报告
* .3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签订合同后 5 天编制施工进度报告,有需要修
订进度计划时 5 天内提交。
* .开工
* .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取得施工许可证后 2 天内)内签发开工令。
□ 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 * 天。
■ 其他时间:(1)严格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款、第 * 款、 * (略) ;
(2)同时也视道路建设情况具备施工条件而定。
■ 另作约定:与市政道路同时施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发包人不负责完 (略) 地,承包人须与道路施
工 (略) ,根据有施工条件的工程量提前准备施工材料,具备施工条件的要及时施工,未具备施工条
件的要密切留意道路施工进展情况,提前做好施工准备,否则,因承包人延误或无正当理由不开工而产生的
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暂停施工和复工
* .4 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形:严格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款、第 *
款、第 * 款、第 * (略) 。
■ 另作约定:与市政道路同时施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发包人不负责完 (略) 地,承包人须与道路施
工 (略) ,根据有施工条件的工程量提前准备施工材料,具备施工条件的要及时施工,未具备施工条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件的要密切留意道路施工进展情况,提前做好施工准备,否则,因承包人延误或无正当理由不开工而产生的
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工期及工期延误
* .1 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 )天。
(1) / (工程名称)单项(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 天。
(2) / (工程名称)单项(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 天。
* .2. 工期的要求及规定
(1)中标单位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日历天(含节假日、停水、停电、风雨天在内)内完成招标内
(略) 施工项目。开工及竣工日期以承包合同签订规定为准。
(2)因建设单位原因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的其工期可相应顺延,但必须经 (略)
签证。
(3)严格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款、第 * 款、第 * 款、第 * (略) 。
* .竣工日期
* .1 计划竣工日期: * 年 * 月
* .质量目标
* .1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优良
* .2 承包人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争承包工程获得如下质量奖。
□国家级质量奖 □省级质量奖 □市级级质量奖
*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 .1 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略) 。
* .5 治安管理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规定。
■另作约定:执行招标文件及当 (略) 门 (略) 门的相关规定。
* .测量放线
* .1 (略) 资料提交的时间: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略) 。
* .4 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略) 。
*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 .1 约定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 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 .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
*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 .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按通用条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
□ 另作约定: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2 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工程量清单内容或编制说明上有标明材料品牌、厂家或型号的,承包人在投
标报价时,对所 (略) 家品牌必须给予正面回应,承包人必须在商务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总说明内
明确使用工程量清单上标明范围内的品牌、厂家的材料的其中之 * 家, (略) (略) 由 (略) 组
织采购供应,但所有材料必须与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总说明内明确标明的品牌、厂家的材料相符,并
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
* .8 发包人 (略) 家或供应商:/
*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 .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时间和地点: (略) 采用材料须 (略) 的材料 (略) 。
(1)种类: (略) 使用的管材、阀门。
(2)检测机构:由供货商 (略) 合格证明。
*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1 承包人配置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 另作约定:
* .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 .1 (略) 位有:按施工图纸及相关施工技术要求。
* .工程变更
* .4 承包人提出合理建议: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略) 。
发包人采纳承包人建议带来利益的计奖方法:
* .竣工验收
* .1 竣工验收标准:执行施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及相关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合格
* .8 单位 (略) 位的验收
■ 合同工程无单位 (略) 位的,本款不适用。
□ 合同工程有单位 (略) 位的,各单位 (略) 位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
(1) (工程名称) (略) 位,计划竣工时间为,
其范围包括:
(2) (工程名称) (略) 位,计划竣工时间为,
其范围包括:
* . * (略) :
■ 按通用条款规定。
□ 另作约定:
* . * (略) * 的撤离
■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的人员和 (略) (略) 。
□ 另作约定:
*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 .1 缺陷责任期的约定: (略) 。
* .8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 (略) 。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工程量
* .1 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作约定:
* 工程计量和计价
■ 按通用条款规定。
□ 另作约定:
* .暂列金额
* .1 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 点击查看>> . * 元。
* .暂估价
* .1 招标暂估价项目
必须招标暂估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材料、工程设备:
□专业工程:
* .3 非招标专业工程的暂估价金额为 元。
*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 .1 提前竣工奖
(1) 提前竣工奖额度
■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元。
(2)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
□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 5%,即_________________元。
□ 另作约定:
□ 按 * 年 (略) 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
* .2 误期赔偿费
(1) 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 * 元。
(2) 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
■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 5%,即_________________元。
□ 另作约定:/
* .工程优质费
* .1 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
□ 没约定工程优质费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工程优质费的,其计算方法:按 * .2 条款计算。
* .2 优质优价奖的计提与支付:
■ 按通用条款规定。
□ 按 * 年 (略) 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
*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 .1 合同价款的约定: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1 投标报价中已包括工程 (略) 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项目措施费、
规费、税金、配合费、暂列金额以及施工 (略) 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承包人漏报或不报,
发包人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它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
* .1.2 (略) 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逐项填写单价及合价,承包人没有填写单价及合价的项目,
发包人将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它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
* .2 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招标文件约定的风险因素除外)
■ 按通用条款规定的(1)~(8)调整事件。
■ 其它约定。
本工程采用单价合同承包方式,但结算时下列情况则给予调整:
(1)发包人引起的工程变更及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自然灾害;
(3)招标文件规定可调整的和 * * 双方约定其他因素;
(4)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调整的因素。
* .3 调整合同价款
* .3.1 投标人投标报价书计算有误时,实施后结算按下调整:
* .3.1.1 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乘以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值高于投标合价的,结算时综合单价按 A 值计算,低的
则不作调整(其中:A=分部分项工程投标合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
* .3.1.2 (略) 报价累计值高于投标总价的,结算时,综合 (略) 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按 B%调整
后计算,低的则不作调整(其中:B%=投标总报价/调整后总价,调整后总价是投标人投标报价书计算无误或
经第 * .3.1.1 条款修 (略) 分项工程总价)。
* .3.2 合同价款的调整
* .3.2.1 工程结算时工程量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 .3.2.2 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结算时按规定的计算标准调整合同价款。
*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 .3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合同价款调整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 (略) 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
标工程量清单任 * 项目的特征描述 * 致,但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组价存在错漏,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
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结算时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招标图纸应予计量的工程量×( (略) 控
制价综合单价-原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 ×(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增减额。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 .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的合同价款调整
■ (略) 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且招标控制价也缺项, (略) 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
应按照第 * .1 条的相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但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而招标控制价不缺项,且投标前无
该项目答疑的除外。
* .工程变更事件
* .1 工程变更的合同价款调整
■工程变更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按照下列方法调整:
凡属发包人引起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的结算依据和方法: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以下情况的变更工程项目,
其工程量增减幅度超过 * % (略) 控制价的综合单价(若有错漏则以调整后为准)×(1-承
包人报价浮动率)确定。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格-安全文明施工费)/(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
工费)]× * %。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1)变更工程项目增加工程量, (略) 控制价的综合单价;
(2)变更工程项目减少工程量, (略) 控制价的综合单价×(1-承包
人报价浮动率);
(3)未标单价或合价的项目。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
价,但所参照的类似项目应符合本条第 1 款的相关规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
规则、计价办法、基准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并经合同双方确认后作为支
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最终结 (略) 门的审核结果为准。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
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 (略) 调查等取得有合 (略) 价格提出
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并经合同双方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最终结 (略) 门的审核
结果为准。
* .工程量的偏差事件
* .2 工程量的偏差, (略) 分项工程费结算价调整的方法:
■ (略) 期间, (略) 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超过 * %,可按 * .1
的相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
* .现场签证事件
* .3 现场签证报告确认约定的时间: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签证报告 * 天内确认。
* .物价涨落事件
* .1 调整承包人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及机械费的方法
□ 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的,本款不适用。
■ (略) 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按以下
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1、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 (略) 期价格与基准价格对比的价差的
乘积计算调整人工费,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 5%时, (略) 分的价格应予调整。按照合同工程发
生的数 (略) 期价格与基准价格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但应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不利 * 方承担上述
幅度的风险费用。
3、 (略) 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
单价或价格。
4、 (略) 期价格、基准价格原则上应当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5、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发包人可根据工程
资料, (略) 调查等有合 (略) 价格,给定相应的基准价格。 (略) 期价格由工程参建各方根据
工程资料和计价办法, (略) 调查等有合 (略) 价格提出相应的价格,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凡
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基准价、 (略) 期价格均由建设项 (略) 门核定。
6、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不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因素。调整价款应单独列项, (略) 分项工程
费。
7、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 (略) 期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
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
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 .支付事项
* .2 计算利息的利率
■ 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 另作约定:
* .预付款
* .1 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
(1) 预付款的约定
■ 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 元,其支付办法及抵扣方式,按本条有关专用条款的约定。
(2) 预付款最高限额
□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 * %,即 元。
□ 另作约定:
* .2 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期限:
□ 按承包人在完成本款 * 项工作后的 7 天内。
□ 另作约定:
* .4 预付款抵扣方式
□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工程款的 %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 其他方式:
* .5 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1)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发包人应按照本项目合同总造价的 4%(最多不超过 * 万元),即 元,
* 次性提取资金存入承包 (略) 开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 (略) : ;账
号: ;户名: )。
(2)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提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 * :
①建筑施工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工人工资;
② (略) (略) 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③因非法转包、分包工程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企业(个人),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确实无法支付的;
④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
⑤建筑施工企业确实无法支付拖欠工资, (略) 会保障和住房规 (略) 门审查确实需要提取
的其他情形。
(3)当承包人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时,承包人经责令限期支付工人工资后,逾期不予支付工人工资,且符合
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的, (略) (略) 门征询住房规 (略) 门意见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可向
(略) 发出《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 (略) 收到《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后,应在 2 日
内将专户相应资金划拨到 (略) 结算账户,并函告相应 (略) (略) 门和住房规划建设主管
部门。 (略) 代发工资的,由承包人通知被拖欠工资的工人本 (略) (略) 结算账户后
办理支付。
(4)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的,按照《 (略) 省工资支付条例》
(略) 。
(5)项目分包建设的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的,可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程保证金在未结清工程款的额度
内先予垫付,并依照《 (略) 省工资支付条例》第 * 十 * 条的规定,相关款项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支付的工程
款中予以抵扣。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6)保证金专用帐户资金提取后,开户的承包人应当在 * 日内等额补齐,并 (略) 存款凭证复印件
(略) 在 (略) (略) 门。未按规定补足保证金 (略) 分的, (略) (略) 门会
同住房规 (略) 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改正的,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住房规 (略) 门
(略) 为予以公布。
(7)保证金专用帐户资金不 (略) 拖欠工资的,按欠薪比例发放。
(8)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的,承包人 (略) 前在阳 (略) (略) 网、 (略) 市人力资源
(略) 及工程 (略) 的显眼位置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 * 日。 (略) 、未发生拖
欠工资的,开户的承包人可凭发包人和承包人出 (略) 证明、已全额支付工资的凭证和已经公示的凭
证,填写《注销保证金专用帐户申请表》,经签订保证金专用帐户管理协议 (略) (略) 门及住房
规 (略) 门加具意见后, (略) 申请退回尚存的保证金专用帐户资金并销户。
(9)本款未尽事宜,执行《 (略) 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阳府〔 * 〕 * 号)及
《 (略) 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1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 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和范围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略)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
□合同双方的其他要求:
(2)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金额为 元。
* .2 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作约定:(1) (略) (略) 投保,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和工伤由
承包人承担责任。工程安全及文明施工需 (略) (略) 门有关规定及施工 (略) ,安全文明
施工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2)支付方式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 (略) 。
* .进度款
* .1 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
(1)支付期限
□ 以月为单位。
□ 以季度为单位。
■ 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按月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准的进度预算及监理
提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后,次月 * 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按完成实际工程量的 * %支付工程进度款,工
程进度款付至合同承包价(不含暂列金额)的 * %时,不再支付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结算 (略) 门审定,
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按财审审定的结算支付工程款至 * %,剩余 * %的工程款在工程验收后满 * 年
和满 * 年时分两次各支付 * %(含 3%维修保证金,如有费用产生,按实际发生扣除), (略) 欠工程款
不计利息,到期再不能支付的工程款按 (略) 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略) 分
需财政资金到位后支付,不计利息。
■ 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首次工程款支付时应扣减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合同总造价
的 4%,最多不超过 * 万元)。
* .2 期中付款的最低限额为 / 元。
* .竣工结算
* .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 其它约定:
(1)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结算时按有关规定调整,该费用如发生增减, (略) 分费用列入增减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程造价。
(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略) 门认可)并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在 * 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书的编制,并
提供 * 份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交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送交结算资料后,由发包人委托
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审核,经发包人认定确认后,再通 (略) 竣工决算。若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
目,其竣工工程结算由建设项 (略) 门审核。
(3)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 * 式 * 份完整的、符合要求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后,持工程结算资料向发包人申
请结算余款。
* .结算款
* .1 提交竣工支付申请
(1)竣工支付期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 * 天内。
■ 另作约定:按专用条款 * .1 条支付。
(2)政府资金投资工程的支付期、支付办法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 另作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略) 门认可)并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在 * 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书
的编制,并提供 * 份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交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送交结算资料后,由
发包人委托市财 (略) 审核结算造价。按专用条款 * .1 条支付工程款。
* .质量保证金
* .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即按合同价款的 3%,即 元
□ 其他为 。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
为 3%。
■另有约定:按专用条款 * .1 (略) 。
* .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双方约定质量缺陷期(即竣工验收之日起计满 * 年)后,发包人接到承包人
返还保修金申请 * 天内,将保修金 3%返还承包人,不计利息。
* .最终清算付款
* .1 提交最终结算支付申请
(1)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提交份数: * 式 * 份。
提交期限:满足最终清算条件后 * 天。
(2)最终清算支付时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 * 天内。
□另有约定:
* .合同争议
* .4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合同双方认可为:
* .6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 * 种方式解决争议: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 .合同份数
* .1 约定提供合同文件
提供合同文本: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
■ 另有约定:由发包人先提供 * 份合同文本, (略) 有份数由承包人负责打印、胶装等。先签订 5 本副本
(其中 1 本交由承包人办理履约保函,另 4 本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待完成施工合同备案后,再按约定的合
同份数签订(总数包括之前先签订的 5 本副本)。
* .2 合同正副本效力
合同的份数:正本 两 份,副本 * 份。
其中:发包人正本 * 份,副本 * 份,
承包人正本 * 份,副本 * 份。
* .其他要求
1、中标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 * 个工作日内提供办理合同备案、 (略) 需的应由承
(略) 有材料,并协助发包人办理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证;若中标人不能按本投标人须
知第 * .1 (略) 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承包合同,并
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 (略) 分予以赔偿。
并保留进 * 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2、中标单位决标后在签订合同时需提供已盖章的投标文件(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
PDF 版光盘 * 份。
3、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要参加有 (略) 有会议,包括技术交底、图
纸会审等,否则每次罚款 * 元,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
款中扣除。并保留进 * 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略) 分 附 件
附件 *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略)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 * 致,订立本
质量保修书。
1.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供水管道工程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2.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供水管道工程为 * 年;
2.其他项目 。
3.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
人保修的, (略) 或委托第 * 方保修。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 (略) 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
(略) 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 (略) 分《通用条款》第 * 条赋予的规定 * 致。
6.其他
6.1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
6.2 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3 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1、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为房屋建筑专业参考版本,招标人和中标人可根据具体工程特点(或不同专业
工程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略) 修改、细化、补充和完善。)
2、 (略) 备案。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附件 *
廉 政 合 同
发包人: (略) (全称)
承包人: (全称)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
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 双方权利和义务
1.1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略) 合同工程 * 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
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 (略) (略) 为。
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 (略) 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 发现对方严重 (略) 为, (略) 门举报、 (略) 理 (略) 理结果的权利。没有
(略) 门的,可按 (略) 分《通用条款》第 * (略) 理。
2 发包人义务
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
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
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
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
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 (略) * ,也不得
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
劳务等经济活动。
3 承包人义务
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 (略) 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3.5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
等提供方便。
4 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2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 (略) 分;涉嫌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3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 (略) 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承包人 1~3 年内不得进入 (略) 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5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 (略) 门 (略) ,并由合同双方当事 (略) 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
(略) 检查。
6 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工程名称)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失效。
8 合同份数
本合同 * 式 * * * 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 * 份。 (略) 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各 (略) 门
*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略) 门:(公章) (略) 门:(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格式 1-1
履约担保
(发包人全称):
鉴于 (承包人全称,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全称)(下称“发包人”)签订 (工
程名称)施工合同(编号 , 年 月 日签署),并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
行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应通过经认可的担保
机构提交合同指定 (略) (略) 义务和责任的担保金额等事实,我方愿意为承包人
出具担保,以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向发包人提供不可撤销
的担保。
如果 (略) 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时,我方保证在担保
金额额度内偿还或偿清发包人因该项 (略) 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在接到发包人要求的第
天内予以支付,发包人应提供承包人有上述违约或违背合同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在向我方提出要求前,我方将不坚持要求发包人首先向承包人提出上述款项的索赔。
我方承诺:不 (略) 知晓或同意,我方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条
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补充而解除。
本担保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后
第 * 天起失效。尽管前述,本保函的有效期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格式 1-2(适用于现金形式履约担保)
建设工程现金履约担保资金 * 方共管协议(参考格式)
* 方(招标 (略) 有人):
* 方(中标人又叫账户共管人):
* 方(监理单位又叫账户共管人):
* * 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合同编号: ),
合同金额为 元。 (略) 文件要求, (略) 该合
同过程中,应按规定把履约担保金存于 * 方开设的专项账户。
为保证 * * 双方的权益及资金使用安全,经 * 、 * 双方协商,本着诚实信用 (略) 等互利的
原则,达成如下共管协议:
第 * 条、资金的性质
(略) 文件的要求向 * 方指定专用账户提交现金履约担保资金。
第 * 条、共管账户及金额
1、本项目现金履约担保资金账户( (略) : 账号: 户名: )
以 * 方的名义开设, * 方、 * 方作为本账户的共管人,共同管理该账户。上述账户在本协议中
称共管账户。
2、 * * 双方在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后 * 个工作日内, (略) 文件的要求向共管
账户汇入本项目履约担保金,金额为项目承包合同价的 * %,即该项目按期汇入本共管账户内
的资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 元)。
第 * 条、共管期限
1、本履约担保资金共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方
向 * 方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后第 * 天起失效。
2、出现工期延误的,共管期限应顺延,并在原签订的共管协议共管期限到期前十天内,
由 * * 双方根据工程完成时间补充签订协议书,以确认新的共管期限。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3、履约担保资金在 * 万元以内的(含 * 万元), (略) 分项完成工程量解付约定,
* 方履约担保资金在共管到期后方可解付。
4、履约担保资金超过 * 万元的,可按照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 (略)
工程量的比例逐步解付履约担保金( (略) 约定解付履约担保金后,该项目在共管帐户内
的履约担保金不得低于 * 万元), * 方没有出现违约责任的情形,如约 (略) 工程量
完成, (略) 工程验收合格后经共管账户各方确认后可分步解除相 (略) 工程的
履约担保责任。
第 * 条、共管账户资金的支付
(略) 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 * 方应提供 * 方有上
述违约或违背合同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在 * 方的监管下按照 * 方要求的第
××天内从共管账户中予以支付担保金, * 方保证在担保金额额度内偿还或偿清因违约或违背
合同 (略) 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 * 条、共管账户资金的解付
1、 * 、 * 、 * * 方约定的账户共管期限到期后, * (略) 合同过程中发生有违约
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则共管账户内属偿还或偿 (略) (略) 有( *
方因此项需支付给第 * 方的资金除外), * 方必须在账户共管期限到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 * 方
监管下配合 * 方无条件解除该账户的共管。
2、 * 、 * 、 * * 方约定的账户共管期限到期后, * (略) 合同过程中没有发生违
约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或因偿还(或偿清) * 方 (略) 余资金,共管账户
内的 (略) 有, * 方必须在账户共管期限到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 * 方监管下配合 * 方无
条件解除该账户的共管,并将到期后共管账户内的资金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 方。
第 * 条、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1、 * 方保证其提交共管账户内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且在法律上拥有 (略) 有权,
并承诺未以该资产设置抵押、担保、托管、赠予等其他权利。
2、履行本协议期间, * 方不得将共管账户内的资金为任何第 * 方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
3、履行本协议期间,未经 * 、 * 、 * * 方同意, * 、 * 双方均无权单独对 (略)
资金提取及划转等操作。
4、履行本协议期间, (略) 确保资金帐户内资金的安全。并按本协议约定的解付办
法和程序支付相关资金。未经 * 、 * 、 * * 方同意并持经 * 方确认的授权书,不得向任向 * 方
提供共管账户资金提取及划转等操作。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第 * 条、违约责任
* 、 * 、 * * 方均 (略) 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与责任,任何 * 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 * 条 争议的解决
(略) 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 切争议,应由 * 、 * 、 * * 方协商解决,或另订补充协
议,但补充协议内容不能违背本协议。若各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 * 方均有 (略) 提
起诉讼解决。
第 * 条 终止与其他
1、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 * 方、 * 方、 (略) 承担的监 (略) 解除,本协议
终止。
2、本协议 * 式 * 份,由 * 方、 * 方、 * 方 * 方各持 * 份, (略) * 份。本协议自
* 方、 * 方、 * 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略) 持协议书均具同等法律
效力。
* 方(盖章):_________ * 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 * 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格式 2-1
支付担保
(承包人全称):
鉴于 (发包人全称,下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全称)(下称“承包人”)签订 (工
程名称)施工合同(编号 , 年 月 日签署),并保证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履
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 (略) 合同价款的义务和责任;承包人在合同中要
求发包人应通过经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交合同指定 (略) (略) 义务和责任的担保
金额等事实,我方愿意为发包人出具担保,以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元)向承包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如果 (略) 合同过程中不按合同 (略) 合同价款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
责任时,我方保证在担保金额额度内偿还或偿清承包人因该项 (略) 造成的经济损失,
并在接到承包人要求的第 天内予以支付,无需承包人出具任何证明或陈述理由。
在向我方提出要求前,我方将不坚持要求承包人首先向发包人提出上述款项的索赔。
我方承诺:不 (略) 知晓或同意,我方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条
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补充而解除。
本担保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除质量保证金外,发包人向承 (略) 合同价款完毕
后第 * 天起失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格式 2-2
关于项目免于提供支付担保的协议
招标人:(全称) (略)
中标人:(全称)
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 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招
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时,也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因银
(略) 人提供担保, (略) 门也不能出具与履约担保等额的资金证明
书。为了确保 (略) 文件及承包合同的约
定支付工程款,根据《 (略) 投标管理规定》(阳府〔 * 〕 * 号)及其相
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现就该项目的工程款支付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 、 (略) 文件规定和本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按规定时间及数额支付工程
款,如有违 (略) 为,愿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 、 (略) 人以本协议作为工程支付担保的凭证, (略) (略) 提供支付
担保手续。如发现招标人违反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略) 人责
任。
* 、 (略) 人和中标人的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
* 、本协议 * 式 * 份,招标人、 (略) (略) 门、 (略) 门各存 * 份。自签订
(略) ,合同规定的支付担保责任完后自动失效。
招标人:(盖章) 中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格式 3
工程项目 * 览表
项号 项目 内容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发包人
4 设计单位
5 监理单位
6 (略) 单位
7 承包人
8 工程总投资
9 计划开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期
* 工程质量
日 期 年 月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格式 4
承 (略) 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名单
工程名称: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
在本工程中拟
任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
人)
项目技术负
责人
施工员
质量员
安全员
资料员
······
说明:1、表中人员 * 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要变换,应照通用条款 * (略) 。
2、表中人员必须在承包人从事施工管理工作 * 年以上。
3、承包人应提供表中人员的聘合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格式 5
承包人营业执照扫描件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格式 6
(略) 省招 (略) 承包人资质证书扫描件
(略) 省招 (略)
*
第 * 章
施工图纸(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第 * 章
工程量清单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第 * 章
招标控制价
(应按照营改增后工程计价相关规定编制,公布的内容应具体包括工程量清单 (略) 省招 (略) 及其综合单价或单项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等,不得采用以工程总价金额方式公布)
(略) 省招 (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
* 、投标人须知 ………………………………………………………………( )
( * )总则…………………………………………………………………………( )
( * )招标文件……………………………………………………………………( )
( * )投标文件……………………………………………………………………( )
( * )开标规定……………………………………………………………………( )
( * )资格后审……………………………………………………………………( )
( * )评标定标……………………………………………………………………( )
( * )中标确认……………………………………………………………………( )
( * )合同授予……………………………………………………………………( )
( * )相关规定……………………………………………………………………( )
(十)附件…………………………………………………………………………( )
第 * 章 评标办法………………………………………………………………( )
第 * 章 投标文件格式 …………………………………………………………( ) * 、资格后审文件格式…………………………………………………………( )
* 、商务文件格式………………………………………………………………( )
* 、技术文件格式………………………………………………………………( )
第 * 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
第 * 章 施工图纸………………………………………………………………( )
第 * 章 工程量清单……………………………………………………………( )
第 * 章 招标控制价……………………………………………………………( )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2
第 * 章 招标公告
(略)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
其招标前期工作已完成,经 (略) 市 (略) 以 阳发改投资【 * 号和阳发改投资
【 * 】 * (略) (略) 门备案。 (略) ,选定施工承包单位。
1、本次招标项目的概况如下:
1.1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沿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新建 DN * 供水管道约
* 米,其中 DN * 主供水管道约 * 米,跨路连接、预埋 DN * 供水管道约 * 米,配套
完善检修阀门井、排泥及排气阀井等,建安工程费约
点击查看>> . * 元。本工程不划分标段。
1.2 工程建设地点 (略) 区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
1.3 计划开工日期为 * 年 9 月 ,计划竣工日期为 * 年 * 月 ,工期为 * 日历天;
1.4 工程质量要求达 国家合格 标准。
2、招标范围:该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 (略) 内容。
3、投标人 (略) (略) 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或以上)
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人。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公路与市政公用工程 (略) 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
育培训合格证或市政公用工程建造师注册证书(含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略) 省外的投标人应具
备 * 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投标人须提供阳 (略) (略) 中“ (略) 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
的本企业信息表打印件(或扫描件)作为诚信登记手续,但本企业的《 (略) 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
理手册》打印件(或扫描件)可不需提供;省外企业还须提供广 (略) 中“进粤企业和人
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的本企业进粤诚 (略) 页的打印件原件作为进粤诚信登记手续。
并将上述诚信登记打印件(或扫描件)装订于资格后审文件。上述诚信登记打印件(或扫描件)
(略) 文件发出后至截标时间前,如(打印或扫描时间)不在本时间
段或无显示时间则以开标当日查询的实际情况为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略) 理。
6、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方式
7、招标决标方式:公开招标(合理低价法)
8、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单价合同承包方式
9、 (略) : (略) 市公 (略)
* 、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布时间为 * 年 8 月 8 日至 * 年 8 月 * 日。
* 、投标人应登录 (略) 市公 (略) (网址:http:/
点击查看>> )下载招标文件
(含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及相关资料;并在该项目截标时间前登录 (略) 市公共
(略) 投标系统平台, (略) 人委托
的 (略) 市公 (略) 保证金专户( (略) 投标平
(略) 获取)。
* 、投标人应于 * 年 8 月 * 日 9 时 * 分至 * 时 * 分将投标文件提交到 (略)
市公 (略) * 楼 * 、 * 开标室,开标会将于同 * 时间、 (略) 。逾期送达或者不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招标人)
点击查看>> (代理人)
点击查看>> ( (略) )
招 标 人 :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伟信 (略)
* 年 8 月 8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3
第 * 章 投标人须知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凡有□∨或■ (略) 投标人须知选定内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1.2 招标人 (略)
1.3 招标代理机构 (略) 伟信 (略)
1.4 工程名称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
路)
1.5 建设地点 (略) 区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
1.6 建设规模
沿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新建 DN * 供水管道约
* 米,其中 DN * 主供水管道约 * 米,跨路连接、预埋
DN * 供水管道约 * 米,配套完善检修阀门井、排泥及排气
阀井等,建安工程费约
点击查看>> . * 元。本工程不划分标段;
2.1 资金来源情况
□√国有 * %,其中:□√政府 * %;□集体 %;
□私营 %; □外资 %;□其它 。
2.2 资金到位情况
□√全部到位 □ * %以上到位 □ * %以上到位
□启动资金到位 □
3.1
3.2
招标范围
及标段划分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 (略) 内容
本工程不划分标段
4.1 投标人
资质等级要求
资质条件: (略) (略) 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
工总承包 * 级(或以上)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人。
4.2 项目负责人资格
要求
项目负责人资格:公路与市政公用工程 (略) 省小型工程项
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或市政公用工程建造师注册证书
(含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略) 省外的投标人应具备 * 级建造师
注册证书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3 是否接受联合体 □√不接受
□接受
4.6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5.1
5.2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
分包人资质要求: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4
6.1 现场踏勘
不组织(自行踏勘),
踏勘地址: (略) 区马曹路
9.0
* .0
招标人澄清、修
补或答疑期限和
投标人质疑期限
1.招标人澄清、修补或补充期限:投标截止日期 * 日前。
2.投标人质疑期限:投标截止日期 * 日前。
3.招标人答疑期限:投标截止日期 7 日前。
* .1 承包方式 采用单价合同承包方式。
* .1
* .2 质量标准 1、本工程验收达到国家合格或优良 标准。
* .3 工期要求
* 年 9 月计划开工 , * 年 * 月计划竣工。
招标工期: * 日历天
* .0 工程预付款
及进度款
1.预付款
□√没有预付款。
□有预付款,预付款按合同价款的 %,即 元。
2.进度款
进度款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按月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
人报送的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准的进度预算及监理提交的工程
进度款支付证书后,次月 * 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按完成实际
工程量的 * %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付至合同承包价(不
含暂列金额)的 * %时,不再支付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结算送财
(略) 门审定,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按财审审定的
结算支付工程款至 * %,剩余 * %的工程款在工程验收后满 *
年和满 * 年时分两次各支付 * %(含 3%维修保证金,如有费用
产生,按实际发生扣除), (略) 欠工程款不计利息,到
期再不能支付的工程款按 (略) 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
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略) 分需财政资金到位后支付,不
计利息。
* .1 工程报价方式
和报价要求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人设置
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为
点击查看>> . * 元人民币(大写: * 佰 * *
* 万零 * 佰 * * * 圆 * 角 * 分),其中:①安全文明施工费 (含
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下同) * 0. * 元;②建
筑意外伤害保险费 * . * 元;③暂列金额为
点击查看>> . * 元,
上述 * 项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得参与浮动,否则作无效
(略) 理。
(略) 人设置的投标报价上限
点击查看>> . * 元﹝投标报价上限=招标控制价× * %﹞,否则作
(略) 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5
* .1
* .2
投标有效期
□ * 天内有效 □ * 天内有效
□√ * 天内有效 □ 天内有效 (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
(略) 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 .1 投标保证金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 0 元人民币(大写:
* 万 * 仟元整)。投标人应在该项目截标时间前登录 (略) 市公
(略) 投标系统平台,将其投标保证金(不
少于本项目规定的金额) (略) 人委
托的 (略) 市公 (略) 保证金专户(投标保证金收款帐
(略) 投 (略) 获取)。
(略) , (略) 代理机构、公共资源
(略) 、 (略) 门“ * 方解密”的方式共同确认按要求
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单。 (略) 文件要求
提交项目投标保证金或不能 (略) 单独提交其已加盖
本企业公章的本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的,视为投标
人自动放弃其投标资格。
注:1、由于本招标项目需通过 (略) 市公 (略)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 实施“ * 方解密”的方式共同确认按
要求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单,各投标人应在提交本招
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前,到市电子政务办办理登录 (略) 市公共资
(略) 投标系统平台的数字证书,以确保按规定
提交投标保证金(以系统平台显示的投标保证金信息为准);
2、因电子招标投 (略) 系统对接会需要 * 定时间,
(略) (略) 需时间,尽早完成保证金的缴纳手续,
以免耽误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0 投标文件编制
要求
(略) 文件的投标人须知第2 (略) 装
订、密封和标记。
* .0 投标文件份数
及要求
□√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不少于(各 * 份正本, * 份
副本),必须胶装书状成册。
□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不少于(各 * 份
正本, * 份副本),必须胶装书状成册。
技术文件(如有)的页数、双面打印以及投标文件副本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
第 * .4款规定。
* .1 投标文件提交的
时间及地点
提交起止时间: * 年 8 月 * 日 9 时 * 分至 * 时 * 分
投标截止时间: * 年 8 月 * 日 * 时 * 分
现场提交地址: (略) 市公 (略) * 楼 * 、 * 开标室
* .1 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 * 年 8 月 * 日 * 时 * 分
开标地点: (略) 市公 (略) * 楼 * 、 * 开标室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6
* .2 参加开标会议
人员要求
1.参加开标会议人员应同时凭本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证
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证件)进场,并接受交
(略) 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核验;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
同时参加开标会;
3.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 (略)
单独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
身份证明(证件)。(备原件核查)
* .4 随机选取入围
投标人
1、合理低价法评标的选取入围投标人办法
(具体操作办法应符合投标人须知附件 3 的规定)
* .2 (略)
(略) (略) 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抽取评标专家 5 人(5 人以上单数),其中应抽专家 5 人,备
选专家 0 人。
2.本项 (略) 组成人员应为 5 人(5 人以上单数)。
* .1 (略) (略) 成员 (略) 组成人员相同。
* .0
* .0 评标定标办法
本项目选定下列评标办法:
□√合理低价法:取商务文件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 * 中标
候选人。
当投标人的商务文件评审得分相同时,以报价低的排序为
前;当商务文件评审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时, (略) 抽签方
式确定排序。
□综合评估法:取综合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 * 中标候选
人。
当投标人的综合总得分相同时,以报价低的排序为前;当
综合总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时, (略) 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 .0 项目评标方式 □√明标评标:所有投标文件均采用明标评标方式。
□明暗结合:技术文件采用暗标, (略) 分采用明标评标。
* .2
中标通知书
发放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 7 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
知书。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届满 * 日前发出中标通知
书,否则,应当按照本投标人须知 * .2 款的规定延长投标有
效期。
* .1
履约担保
要求
中标人应当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 * (略) 人
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工程承包合同价的 * %。
*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略) 人提交下
列担保方式:
□√ (略) 分支机构以上(含分支机构) (略) 门出
具的 (略) 履约保函。 □√当 (略) 出具的工程履约保函。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7
□√现金履约担保。
* 、□ 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略) 人提交
下列担保方式:
□ (略) 分支机构以上(含分支机构) (略) 门出具
的 (略) 履约保函。
□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
□由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备注:1、在选定项目投资类型时同时选定担保方式(可单选或多选);
2、选用现金形式的履约担保, (略) 人指定
的账户, (略) 人、监理单位和中标人 * 方共同管理,各方应
签订管理协议,做到专款专用。
* .0 合同备案 详见投标人须知第 * .1 条款
其他要求
1、中标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 * 个工作日内提供办理合同
备案、 (略) 需的应由承 (略) 有材料,并协助
发包人办理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证;若中标人不能按本投标人
须知第 * .1 (略) 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
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承包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
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 (略) 分予以
赔偿。并保留进 * 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2、中标单位决标后在签订合同时需提供已盖章的投标文
件(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PDF 版光盘 * 份。
3、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要参加有关本项目
的所有会议,包括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等,否则每次罚款 *
元,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
款中扣除。并保留进 * 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8
* 、投标人须知
( * )总则
1.工程项目概况
1.1 根据《 (略) 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
具备招标条件, (略) 方式选定承包人。
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工程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标段划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人资格要求
4.1 (略) 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4.2.1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从投标截止时间起不得在其他建设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
4.3 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略) 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各方
权利义务;
(2)由同 * 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 (略) 项目中投标。
4.4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9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 (略) 服务的;
(3)为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 (略) 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因违反国家、省的工资支付规定和《 (略) 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
法》(阳府〔 * 〕 * 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有拖欠或克扣 (略) 为,被住房规划建设
(略) 门 (略) 准入、招投 (略) (略) 罚期限内的;
( * ) (略) 代理机构同为 * 个法人代表的;
( * ) (略) 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 * ) (略) 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4.5 单位负责人为同 * 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 * 标段投标或
(略) 项目投标。
4.6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投标人 (略) 述的资格后审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5. 分包
5.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也不得
对依法实施的 (略) 干预,应当允许投标人将 (略) 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
行分包。
5.2 投标人拟将允许分包的 (略) 分非主体、非关 (略) 分包的,应当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
限制性条件,并按照第 4 章的规定提供分包人候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6. (略)
6.1 招标人不集中 (略) ,由投标人按投标人 (略) 述地点,自己组织对
(略) 及 (略) 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 (略) (略) 资
料。投标人 (略) 所发生的自身费用及 * 切责任事故。
6.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 (略) 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
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7. 通用规定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7.1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7.2 货币名称
招标投标文件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7.3 计量单位
招 (略) 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4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7.5 保密责任
(略) 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6 本 (略) (略) ,除特别指明外,是指 (略) 市公 (略) 站(网址:
http:/
点击查看>> )。
7.7 (略) 指天或日均为日历天,工作日均为国家机关法定工作日,时间均为 (略)
时间。
7.8 (略) 称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中标下浮率),其计算公式为:承包人报价浮
动率(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格-安全文明施工费)/(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 * %。
7.9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 * 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
不 * 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7. * (略) 称的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从投标截止时间起不得在其他建设工程
担任项目负责人,其中“在其他建设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的起止时间是指:在本招标项目以
外的招标项目以中标结果公示时间首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直接发包项目以签订
施工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
7. * (略) 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 (略) 活动有直接和
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7. * (略) 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县本级财政 * 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政府融资等其他财 (略) 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 * )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组成
8.1 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 * 章 招标公告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第 * 章 投标人须知
第 * 章 评标办法
第 * 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 * 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第 * 章 施工图纸
第 * 章 工程量清单
第 * 章 招标控制价
8.2 除 8.1 内容外, (略) 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和答
疑内容,构成招标 (略) 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发布、获取、修改或澄清
9.1 (略)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略) 和招
标文件, (略) 备案后方可发布。
招标公告应按规定在 (略) 市公 (略) 、 (略) 省招 (略) 上同时发布,其中招
标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及相关资料须 * 同在 (略) 市公 (略) 上
发布。招标控制价发布的内容应具体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单项费用、主要材料价格
等,但不得采用以工程总价金额方式公布。 (略) 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截标时间止,最
短不得少于 * 日。
9.2 (略) 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
控制价等)及相关资料。
9.3 (略) 上发布后, (略) 文件有遗漏或不够完善的,可以对已发布的
(略) 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其澄清、 (略) 管
理部门备案后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 日前以 (略) 上公布。澄清、修改或补充
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 日的,并且其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
制的,招标人应相应顺延截标时间。 (略) 文件的补充,是招标 (略) 分。
9.4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等在同 * 内容的表述上不 * 致时,以网
上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5 招标文件的澄清、 (略) (略) 分,具有约束作用。投标
(略) 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招 (略) 通知。投标人因
自身原因未能获取澄清、修改 (略) 造成的后果, (略) 承担。
* .招标文件的质疑和答疑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 (略) 文件后, (略) (略) 有内容, (略)
(略) 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发现招标文件缺损、 (略) 文件有任
何疑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 (略) 人提出质疑要求,且不
得有任何可识别投标人及其人员的标识。
* .2 (略) (略) 上疑问,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7 日前
(略) 文件的疑问, (略) (略) 门备案后
在网上发布。 (略) 文件的补充,是招标 (略) 分。
* .3 (略) (略) 分,具有约束作用。 (略) 上下
(略) 文件的答疑,招 (略) 通知。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获 (略) 造
成的后果, (略) 承担。
* .工程承包方式
* .1 本招标工程采用单价合同承包方式。
* .2 (略) (略) 由 (略) 组织采购供应,但所有材料必须与投标文件材料
相符,并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
* .工程质量、工期及有关要求
* .1 中标单位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完成本工程施工任务。工程
验 (略) 的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工程质量验评标准、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技术说明书
等设计、技术文件为依据。
如施工质量不合格,中标单位须负责返工直至达到合格要求,所造成的损失和 * 切费用由
中标单位负责。
* .2 工期的要求及规定
(1)中标单位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日历天(含节假日、停水、停电、风雨天在
内)内完成 (略) 施工项目。开工及竣工日期以承包合同签订规定为准。
(2)因建设单位原因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的其工期可相应顺延,但必
须经 (略) 签证。
* .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及有关规定在双
方承包合同专用条 (略) 。
* .工程竣工结算办法
* .1 本工程采用单价合同承包方式,结算时有下列情况的给予调整: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1)发包人引起的工程变更及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自然灾害;
(3)招标文件规定可调整的和 * * 双方约定其他因素;
(4)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调整的因素。
* .2 因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偏差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
照下列约定确定综合单价: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以下情况的
变更工程项目,其工程量增减幅度超过 * % (略) 控制价的综合单价(若有错
漏则以调整后为准)×(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确定。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格-安全
文明施工费)/(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 * %。
(1)变更工程项目增加工程量, (略) 控制价的综合单
价;
(2)变更工程项目减少工程量, (略) 控制价的综合单
价×(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3)未标单价或合价的项目。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
项目的综合单价,但所参照的类似项目应符合本条第 1 款的相关规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
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基准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
并经合同双方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最终结 (略) 门的审核结果为准。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 (略) 调查等取得
有合 (略) 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并经合同双方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
款的依据,最终结 (略) 门的审核结果为准。
* .3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 (略) 期间出现设计图纸
(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 * 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
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第 * .2 条的相关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
的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计价与设计图纸匹配,且投标前无相应答疑的除外)。
* .4 (略) 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且招标控制价也缺项, (略) 分项
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 * .2 条的相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但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而招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标控制价不缺项,且投标前无该项目答疑的除外。
* .5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 (略) 期间出现设计图纸
(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 * 项目的特征描述 * 致,但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组
价存在错漏,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结算时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
招标图纸应予计量的工程量×( (略) 控制价综合单价-原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 ×(1-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增减额。
* .6 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结算时按规定的计算标准调整合同价款。
* .7 (略) 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根
据合同约定,按以下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1、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 (略) 期价格与基准价格
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调整人工费,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
外。
2、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 5%时, (略) 分的价格应予调整。按
照合同工程发生的数 (略) 期价格与基准价格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但应扣除合同当
事人双方不利 * 方承担上述幅度的风险费用。
3、 (略) 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
4、 (略) 期价格、基准价格原则上应当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5、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发包
人可根据工程资料, (略) 调查等有合 (略) 价格,给定相应的基准价格。 (略)
期价格由工程参建各方根据工程资料和计价办法, (略) 调查等有合 (略) 价格提出
相应的价格,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基准价、 (略)
期价格均由建设项 (略) 门核定。
6、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不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因素。调整价款应单独列项,列入
分部分项工程费。
7、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 (略) 期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
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 .8 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工程结算由建设项 (略) 门审核。
* . (略) 控制价编制依据及说明
* 、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 (略)
2、工程建设地点: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
* 、工程审核内容
工程主要内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
* 、审核说明
1、建设单位提供的《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
施工图等资料。
2、计价依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年《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 * 年《 (略) 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3、 (略) :管理费地区类别按 * 类标准计取;利润按人工费的 * %计取;材料检
验试验费,市 (略) 分项工程费的 0.2%计取;预算 (略) 分项工程费的 2%计取;
根据粤建市函【 * 号文:税金按 * %计算;根据粤建标函【 * 号:施工扬尘
污染防治费、用工实名管理费分别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 .5%及 6%计取。
4、人工及材料单价按 * 年 5 月份《 (略) 市工程造价信息》、缺项材料价格参考造价通
(略) 价。
5、该工程 * 年 9 月 * 日已出结论,根据业主《关于重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预算评审结论的申请》按 (略) 最新信息价及最新相关
(略) 调整。 ( * )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1 投标文件由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组成
* .2 资格后审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2.1 投标承诺书;
* .2.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2.3 授权委托书;
* .2.4 投标人 * 般情况表;
* .2.5 联合体投标情况表(如有);
* .2.6 拟定分包人情况表(如有);
* .2.7 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
* .2.8 其它资料。
* .3 商务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3.1 投标函;
* .3.2 投标人应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 .3.3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 .4 技术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技术文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编制时应按照第 * 章要求的投标文件格式及遵
循有关投标文件编写目录及要求。
* .4.1 组织机构
* .4.2 施工方案
* .4.3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 .4.4 机械设备、劳 (略) 投入计划
* .4.5 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
* .4.6 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措施
* .4.7 质量保证措施
* .4.8 新技术的应用
* .投标文件格式
* .1 投标文件包括本投标人须知第 *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
(略) 提供的 (略) 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 .2 (略) 文件的 (略) 材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
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将被拒绝。
* .投标报价
* .1 (略) 文件投标人 (略) 规定的方式。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 .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投标人须知第 3 (略) 工程范围
(略) ,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 .4 采用综合单价报价的, (略) 文件给予修改, (略) 人提供
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 * 项目只允许有 * 个报价。任何
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以接受。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
支付,并视为该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内。
* .5 投标人应按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
息等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 .6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结算时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 .7 投标人投标报价书计算有误时,实施后结算按以下办法调整:
* .7.1 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乘以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值高于投标合价的,结算时综合单价按 A
值计算,低的则不作调整(其中:A=分部分项工程投标合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
* .7.2 (略) 报价累计值高于投标总价的,结算时,综合 (略) 分项工程综合
单价乘以 B%进行调整,低的则不作调整(其中:B%=投标总报价/调整后总价,调整后总价是投
标人投标报价书计算无误或经第 * .7.1 条款修 (略) 分项工程总价)。
* .8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略) 省建设工
程综合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 (略) 情况、施工设计图纸、 (略) (略) 门和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 (略) 价格,并结合企业自身实力、施工、
技术和资金能力,以及企业自 (略) 报价,但不得低于企业自身成本报价竞争。
* .9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
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
不被批准。
* .投标有效期
* .1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本招标工程投标有效期见本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间, (略) 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 .2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形成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书面文件报
(略) (略) (略) 有投标人。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者被允许修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
投标无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
* .1 投标人应按本投标人 (略) 规定的数额和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
(略) 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 * 致。
* .2 (略) 投标系统平
台, (略) 人委托的 (略) 市公 (略) 保证金
专户。 (略) 投 (略) 获取。
* .3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主办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
联合体中主办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 .4 (略) ,投标人须单独提交其已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本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
证复印件; (略) 代理机构、公 (略) 、 (略) 门登录 (略) 市公共资源
(略) 投标系统平台,通过“ * 方解密” (略) 文件要求缴纳了投
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单。
* .5 (略) 确认,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 * , * 律按照未能提交 (略) 理,视为投
标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1)投标人不能 (略) 单独提交其已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本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复印件的;
(2)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是 (略) 基本账户转入,而是从 (略) 基本账户
或其分支机构或 (略) 账户转入的;
(3) (略) 文件指定的账户转入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的;
(4) (略) 文件规定的金额或时间转入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的。
* .6 评标会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全额退还前 * 名中标候选人之外的投标人的
投标 (略) 同期存款利息;承包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全额退还前 * 名中
标候选人的投标 (略) 同期存款利息。
* .7 有下列情形之 * ,招标人应在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招标终止;
(2) (略) ;
(3)投标人拒绝在投标有效期限终止之后延长投标有效期限。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8 有下列情形之 * ,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 .8.1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限终止期间撤回投标文件的;
* .8.2 (略) 人签订
(略) 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 .8.3 (略) 为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无效的;
* .8.4 法律、法规、规章或招标文件规定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 .投标文件的编制
* .1 (略) 文件第 4 章“投标文件格式”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
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 * 般由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如有)组成,不需技术
文件评审的项目 * 般不用编制技术文件。
* .2 (略) 文件格式在注明要签字盖章的位置由规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盖章、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签字或盖章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投标文件将 (略) 理。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
签署授权委托书,同 * 项目的授权委托书只能委托 * 名代理人。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
签字、 (略) 文件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 .3 除投 (略) 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 (略) 间插字或无增删。如有
修改, (略) 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4 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后审文件和商务文件内页统 * 用白色 A4 复印纸黑色字体打印
(相关证书、证件及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中的字体不受此限,其中商务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
项手写无效),每册封面均须统 * 使用 A4 纸封面;技术文件须编制目录,内页自正文(不含目
录)起逐页标注连续页码(以阿拉伯数字“1”开始),内页正文不得少于 * 页,不得超过
* 页,不得分册编制,目录及内页须统 * 使用白色 A4 复印纸黑色字体双面打印,封面须统
* 使用白色 A4 纸封面。投标文件应胶装书状成册,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签字,字迹应
清晰易于辨认。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应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字体为黑色字体。
投标文件副本内页如需从正本复印的, (略) 有需签字盖章 (略) 签字盖章,从正
本复印的签字盖章无效。
* .5 投标文件中技术文件(如有)正本封面须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
字或盖章,但副本均不得签字、盖章或体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名或可以认为是投标人或其人
员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获奖称号或其他不符合常规可以判定投标人的标识或文字。
* .6 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文件(如有)正本和副本须分别密封,正本密封在 * 个内层包封,副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本密封在另 * 个内层包封,两个内层包封(可注明正副本)再合包密封在 * 个外层包封中。
* .7 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后审文件正本和副本共同密封在 * 个外层包封中,也可按技术文
件方法包封。商务文件的包封同资格后审文件。
* .8 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文件(如有)的内层和外层密封上均应注明如下 * 项内容,多注或少
注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内层密封注明正副本除外):
(1)工程名称;
(2)招标工程编号;
(3)招标人名称;
(4)投标文件的内容(如技术文件)。
* .9 投标文件中资格后审文件和商务文件密封上的标注内容均不能少于技术文件密封上
应注明的 * 项内容,其密封上可出现投标人单位名称。
* . * 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文件(如有) 的内层和外层密封上不得出现投标人单位名称,密封
(略) 可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资格后审文件和商务文件 (略) 可加盖密封章或
加贴密封条。
* . * 投标文件未按照上述要求编制、装订、密封和标记的,其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
件。
* .投标文件的提交
* .1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及其投标保证
(略) 文件规定的 (略) 市公 (略) 开标地点。
* .2 招标人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
退回给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 .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 3 家的,本次招标活动失败,招标
(略) 方式,招标人不负担因此次招
标失败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 * ) 开标规定
* . 开标
* .1 招标人应按本投标人 (略)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拟参加本项目投标
的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参加开标会。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2 投标人参加开标会人员 * 般不得超过 3 人,其人员应持本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
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证件)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室递交投标文件。若
因投标人未带齐相关证明资料而导致无法办理截标手续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招标人相关工
作人员也应持本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证件)
参加开标会。
* .3 投标人应在开标会上提供与本次投标活动相关的文件及证书原件 (略)
( (略) )核验。
* .4 (略) 代理机构主持,其程序如下:
(1)开标会开始,主持人宣布会议纪律和注意事项;
(2) (略) 人、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等单位
代表情况;
(3) (略) , (略) 代理机构、 (略) 、 (略) 门登录 (略) 市公共
(略) 投标系统平台,通过“ * 方解密” (略) 文件要求缴纳
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单
(4)按照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先后顺序,招标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代表依次对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 (略) 核验,同时检查
其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宣布核验结果;
(5)对人员身份核验、 (略) 文件要求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的投
(略) 编号,每个合格投标人对应 * 个编号;
(6)从已编号的合格投标人中依次随机摇珠抽取入围投标人(具体操作办法应符合投标人
须知附件 3 的规定);
(7)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等单位代
表对开标结果(含人员身份核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和入围投标人名单)
进行签字确认;
(8)工作人员开启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符合要求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数据逐项
在图板上公布;
(9)各入围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等单位代表对入围
投标人投标报 (略) 签字确认;
( * ) (略) 文件的要求,工作人员将符合条件的有效入围投标人的资格后审文
件送资格审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开标会结束。
* .5 招标人对 (略) 记录,并存档备查。
* .6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 (略) 提出, (略) 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 .1 开标时,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 * 的,其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选取
入围投标人环节、资格后审和评标:
* .1.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未同时按时参加开标会议
或未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查验的(包括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委托代理
人授权委托书);
* .1.2 投标人未提供与本次投标的相关文件及证书原件给开标评标会核验的;
* .1.3 投标文件未按照本投标人须知第 * 条装订、密封和标记要求提供的;
* .1.4 (略) 文件要求送达指定地点的;
* .1.5 (略) 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及其相关手续
的。 ( * ) 资格后审
* . (略)
* .1 (略) 人依法组建,负责资格审查具体工作,资格后审工作在开标
后评标 (略) 。 (略) 代理机构应当配合有关专家做好资格审查工作,但不能
对资格审查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
* .2 本项目 (略) 组成人员数见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全部按有关规定从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首先推选 (略) 主任,由主任主 (略) 工作。
* .资格后审评审标准
* .1 (略) 项目的资格后审文件, (略)
项目基本情况和资格后审的目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 .2 对各有效入围投标人资格的后审,将依据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后审文件和本投标人须
知要求提供的能够被恰当证实的资料,以及本工程投标人须知附件 1 中约定的资格后审必要合
格条件标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3 详细评审前, (略) (略) 份成员对各有效入围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后审
文件材料中的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等有关证书、证明资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
(略) 审查验证。各投标人应按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本工程投标人须
知附件 1 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证书、证明资料文件原件接受审查验证。
* .4 未能按投标人须知附件1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提交相关原件接受审查验证的
或无复印件的或复印件与原件不 * 致的,资格后审文件资料中相对应的内容不予确认,因此导
致其投标资料不符合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要求的,应视为无 (略) 理。审查验证后,有关
人员应形成书面审查验证记录,作为详细评审的依据。
* .合格投标人确定
* .1 (略) 根据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的要求和相关证书、证明资料文件
原件审查验证结果记录,对有效入围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后审 (略) 详细评审。 (略) 满
足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人即确定为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
* .2 (略) 审查过程中如出现疑问,可要 (略) 澄清说明。
* .3 (略) (略) 审查职责,对同 * 个问题不 * 致的,按程序要求记录。
(略)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查结果 (略)
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 .4 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 (略) 人提交资格后审结果的书面报告。当
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 3 家时, (略) 投标程序, (略) 或报
(略) 方式。( * ) 评标定标
* . (略) 组成
* .1 资格后审工作结束后,评标工作 (略) (略) 专家 (略) 负
责, (略) 组成人员数见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各评委应 (略) 主任,由主任
主持评标工作。 (略) 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
担个人责任。
* .2 (略) 文件的评标办法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进
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3 (略) 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略) 认定为以低于成本
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 .4 (略) (略) 评标职责,对同 * 个问题不 * 致的,按程序要求记录。评标
(略)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标 (略) 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有效。
* .5 (略) 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
认。 (略) 成员将个人意见强加给他人,影响正常评标秩序和妨碍评标结论的公正性。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 (略) 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
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略) 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 .评标过程的回避
* .1 评标专家参加评 (略) 主动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 * 的,应当主动提出回
避, (略) (略) 成员。
( *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 ) (略) (略) (略) 门的人员;
( * )与投 (略) 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 * )曾因在招标、 (略) 投标有关活动 (略) (略) 政处罚或
(略) 罚的。
* .2 评标专家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 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已完成评标活动的,
其评标结果无效。
* .3 有下列情形之 * 的,经招标人与公 (略) 审核确认后,评标专家应重新抽
取:
( * )已抽取的评标专家与评标的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妨碍公正评审;
( * )由于原评标 (略) 为,评标无效,评标活动需重新组织;
( * )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未能参加评标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评标任务。
* . 评标过程的保密
* .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人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
较有关的资料及与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 .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 (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略) 施加 (略) 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 .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 (略) 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 .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 (略) 确认有下列情形之 * 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1) (略) 文件格式在注明要签字盖章的位置由规定人员(含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等)签字盖章、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的;
(2) 投标文件未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提供的。
(3)采用暗标方式评审的技术文件副本中均不得有签名、盖章或体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
名或可以认为是投标人或其人员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获奖称号或其他不符合常规可以判定
投标人的标识或文字。
(4) (略) 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5) (略) 文件规定格式编制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 条所列的串通投标、弄虚 (略) 为的。
(7) 本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 .商务文件符合性审查, (略) 确认有下列情形之 * 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1) (略) 文件格式在注明要签字盖章的位置由规定人员(含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注册造价工程师等)签字盖章、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的; (略)
文件要求签字或未提供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其与 (略) 保关系证明的。
(2) (略) 文件规定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
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3) (略) 人设置的投标报价上限的。
(4) 同 * 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
(5) 投标文件未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提供的。
(6) (略) 文件规定格式编制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7)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 条所列的串通投标、弄虚 (略) 为的。
(8) 本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注: (略) 各成员在按上述情形确认技术文件、商务文件的有效性时,只能出具合格
(通过)或不合格(不通过)任 * 种意见,不能有第 * 种意见;如评委不出具具体意见的,视
为其确认投标文件有效。
*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见第 3 章)
(略) 人按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只能选定其中 * 种评标定标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办法)。
1、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取商务文件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 * 中标候选人。
* . 评标定标程序
* .1 合理低价法评标定标程序:
(1)资格审查结束后,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能进入下 * 步评标程序。
(2)工作人员把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的商务 (略) 进行评审。
(3)评委逐 * 对各投标人的 (略) 符合性审查, (略) 文件的实质性要
求和条件是否作出响应以及投标报价是否为有效投标报价,并计算合格商务文件的投标人有效
报价算术平均值。
(4) (略) (略) 有合格商务文件的投标人有效报价中(按投标人原入围
对应编号对应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随机摇珠选定 * 个投标报价。
(5) (略) 取投标人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与随机摇珠选定单个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
本项目的评标基准价,分别计算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的商务文件评审得分。
(6) (略) 按照商务文件评审得分从高至低的顺序依次确定前 3 名中标候选人,当商
务文件评审得分相同时,以报价低的排序为前;当商务文件评审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时,通过
现场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7)主持人公布评标定标结果。
(8)招标代理机构将记录的评标、定标有关内容写出书面评标报告,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存档备案。
(9)评标、定标会议结束。
* .2 评标过程中, (略) 评审有效的投标人不足 3 家时,该项目招标失败,招标
(略) 方式。 ( * )中标确认
* .中标结果公示
* .1 (略) 成员推荐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应当于评标会结束后 3 日内将评标结果
(含合格投标人得票情况) (略) (略) 和 (略) 市公 (略) 上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并同时公示前 * 名中标候选人的中标结果信息(含中标价、工期、质量标准、拟派
人员等有关信息)。在公示中标结果同时,招标人应将评标专家代码(评标专家姓名可用代码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进行标示,如专家 * 、专家 * 等)及其对应的个人评标过程的具体意见(含对否决投标人相关
意见等)在 (略) 市公 (略) 上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 .2 (略) 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
(略) 人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 (略) 投标活动。
* .3 利害关系人以自然人名义异议(投诉)的,该自 (略) 异议(投诉)项目招
投标活动中有记录的参与者(如投标员、拟派的项目经理、招标人代表等),并能如实提供其
在所异议(投诉)项目招投标活动直接参与 (略) 保证明等文件,否则,受理单位可不
予受理。
* .中标确定及发放中标通知书
* .1 中标确定。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人确认排名第 * 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
* .2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 7 (略) 人单位公章并经 (略) 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见证的中标通知书发放到中标人及各相关单位。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届满 *
日前发出中标通知书,否则,应当按照本投标人须知 * .2 款的规定延长投标有效期。
* .3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 日内, (略) 投标情况
的书面报告。
* .4 (略) 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 (略) (略) 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
证明材料。 (略) 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之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
投诉之日起 * 个工作日 (略) 理决定。
* .废除授标及授标
* .1 中标人若有下列情形之 * 的,招标人应按规定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或废除授标:
(1)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2)与其他投标人串 (略) 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于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不是从本投标企业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
的;
(4)排名第 * 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的;
(5) (略) 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或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提出不
(略) 合同的;
(6) (略) 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7)技术文件中的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与资格后审文件中的拟派驻人员不 * 致的;
(8)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从投标截止时间起正在其他建设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9)中 (略) 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 (略) 为、不具备中标资格的;
( * )投标人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有本企业 (略) 列 (略) 为及事实的;
( * ) (略) 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形;
( *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除授标的其他情形(含本投标人须知第 4.4 款之 * 和第 4.5
款的情形)。
* .2 中标人被废除授标,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 * 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
招标。
以此类推, (略) 。在确定排名第
* 或第 * 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前,也 (略) 中标结果公示。 * 名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
标或确定为中标无效的, (略) 方式。
* .3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 * 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2)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4)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
(5)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 * )合同授予
* . 合同授予
* .1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将授予按本投标人须知第 * 条所确定的中标人。
* .2 招标人应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 (略) 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
标人签定施工承包合同, (略) 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
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3 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人须知第 * .2 条的规定与中标人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或者招
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略) 以投标保证金额罚款。
* .4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人须知第 * .2 (略) 人订立施工承包合同,则招标
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
(略) 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5 (略) 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应 (略) 在 (略) 开立工人工
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招标人应按照施工合同总造价的 4%(最多不超
过 * 万元人民币) * 次性将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中标人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否则,住房规划
(略) 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管理、支付及销户 (略) 《阳
江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阳府〔 * 〕 * 号)及《 (略) 市建筑施工
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
* .6 中标人应当按照施工承包 (略) 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任务,不得将中标
项目施工任务转让(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其他人。
* . 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
* .1 中标人应当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 * (略) 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
保金额为工程承包合同价的 *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略) 人提 (略) 分支机构以上(含分支机构)银行
部门出具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或当 (略) 出具的工程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担
保,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略) 人所同意接 (略) 或保险公司或担保
公司出具的保函,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2 采用现金形式的履约担保, (略) 人指定的账户,该账户
实行招标人、监理单位和中标人 * 方共同管理,各方应签订管理协议,做到专款专用。(现金履
(略) 人可参考格式 1-2)
* .3 (略) 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同 (略) 分项工程
量的比例分别开立统 * 提交,中标人在没有出现违约责任的情形, (略) 分项工程量完
成, (略) 人、监理单位和中标人确认后分步解 (略) 分
项工程的履约担保责任。现金形式的履约担保应为统 * 提交,并可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
同 (略) 分项工程量完成的比例分步退还。(本款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采用,如采用的
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明确细化,不采用时也可以删除本条款)
* .4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投标人须知第 * .1 (略) 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
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承包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
金数额的,还 (略) 分予以赔偿。
* .5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与履约担保数额相等的
工程款支付担保。 (略) 人按规定不 (略) 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函或者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略) 门不能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证明书的,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支付工程款的承诺协议,
作为支付担保的依据,其格式详见格式 2-2。
* .6 (略) 文件提供的格式,双方担保手续作
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 (略) 人支付担保不得对抵,不得随意撤保。履约担
(略) 人和中标人保管,并将 * 份加盖公章的担保函复印件送招
(略) 门存档。
* . 合同备案
* .1 招标人应当自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之日起 * 日内,按照规定将施工承包合同及其相
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 )相关规定
* .串通投标和以其他方 (略) 为的认定
* .1 下列情形之 * 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 (略) 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 (略) 、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 (略) 动。
* .2 有下列情形之 * 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 * 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 * 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 * 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 * 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 * 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3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略) 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 (略) 为。
* .4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属于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 (略) 为。 (十)附件
附件 1: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附件 2:资格后审备查原件清单
附件 3:随机摇珠选取入围投标人办法
附件 4:招标投标分段限时异议和投诉的规定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附件 1
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序号 项 目 内 容 合 格 条 件
1 市场准入资格
1、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略) (略) 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或以上)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人;
3、投标企业须提交 (略) 市诚信登记手续(省外企业须同时提交进
粤登记手续)。
2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和资格后审
文件对联合体的要求。
3 分包情况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和资格后审文件以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4 投标承诺书 按本项目资格后审文件中的投标承诺书格式提供
5 项目负责人资格
要求
具备公路与市政公用工程 (略) 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
育培训合格证或市政公用工程建造师注册证书(含建造师临时执
业证书, (略) 省外的投标人应具备 * 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并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 拟派驻招标项目
管理机构人员
(略)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
表的要求提供。
7 资格后审文件
份数和要求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 条款规定
签字、盖章和有关要求及份数提供。
8 委托代理人
要求
提供与本投标单位签订的有效劳 (略) 保管理机构确
认本项目开标日前半年内至少任意 * 个月与本 (略) 保关
系证明。
注:1.根据建办市函[ * 号规定,投标人投标时可不提供其资质证书原件,有关资质情况可通过
扫描其资质证书复印件中的 * 维码查询。根据粤建人[ * 号文规定, * 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执
业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略) 上打印其相关证书打印件,可不再提供原件核查。
2. 投标人须提供阳 (略) (略) 中“ (略) 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的本企业信
息表打印件原件(或扫描件)作为诚信登记手续,但本企业的《 (略) 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打印件(或
扫描件)可不需提供;省外企业还须提供广 (略) 中“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的本企业
进粤诚 (略) 页的打印件原件作为进粤诚信登记手续。 (略) 文件发出后至截标时间
前打印上述诚信登记打印件,并将该诚信登记打印件(或扫描件)装订于资格后审文件中,如(打印或扫描时
间)不在本时间段或无显示时间诚信登记手续则以开标当日查询的实际情况为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作无效
(略) 理。
3.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和签署投标文 (略) 第 8 项要求,但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或签署投标
文件的必须按第 (略) 。第8项中的委托代理人的劳动合同必 (略) 签订的劳动合同,
其与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委 (略) 保关系 (略) (略) 办理
的社保关系手续, (略) (略) 保关系手续无效,违反上述要求的, (略) 理。
4.本资格后审合格条件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证书、证明材料等资料必须按要求将复印件、网上打印件
或原件装订于资格后审文件中,并提供原件核对(但本注第 1 项、第 2 项资料和装订原件资料的可不提供原
件核对);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外)可不提供原件核对。本资格后审合格条件标准
所要求提供的原件应当封装在档案袋内,封面列明原件的名称及数量,截标时与投标文件 * 起提交(格式参
考附件 2),未按要求装订和提交原件核对的投标文件 (略) 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附件 2
资格后审备查原件清单
投标人名称:
序号 原件名称 数量 备注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
注册建造师证(或小型项目负责人证)、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级注册建造
师证书除外
4 进粤手续 限省外企业提供
5 (略) 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登记手续 投标企业提供
6 (略) 保证明(委托人)
7 …
8 …
9 …
* …
注:此表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投标人应按本工程(投标人须知附件 1 所需原件)的实际
需要或增或减填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附件 3
随机摇珠选取入围投标人办法
从人员身份核验、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合格并按规定已缴交了投 (略) 有递交合格
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中随机选取入围投标人。
* 、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施工项目,采取下列办法选取入围投标人:
1、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超过 * 家时,招标人随机选取正式入围投标人 * 家后,再
在所有未选中的投标人中随机选取 5 家作为候补入围投标人,并记录候补入围投标人选出的先
后顺序(即为递补的先后顺序)。剩下未选中的投标人不足 5 家的,全部为候补入围投标人,
并随机确定其递补的先后顺序。
当 * 家正式入围投标人经资格后审其合格投标人少于 * 家时,从候补入围投标人中依次
递补至 * 家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进入下 * 评标环节。递补后不足 * 家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的,
全部进入下 * 评标环节。
2、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3 家以上(含 3 家)不足 * 家时, (略) 投标人为入围投标
人。
备注:候补入围投标人只适用于资格后审阶段,未进入下 * 评标环节的候补入围投标人的候补
资格自动失效。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附件 4
招标投标分段限时异议和投诉的规定
为提高招标投标活动效率,根据《 (略) 投标活动 (略) 理实施
办法》规定,本工程招标投标各阶段的 (略) 理按“分段限时” (略) 。投诉人超过
本规定要求异议和投诉时效的,招 (略) (略) 门可以不予受理有关异议或投诉。
* 、异议时效
( * )对招标文件内容(含招标控制价及图纸、清单等)异议,应在截标时间 * (略)
上质疑方式提出。
( * )对开标结果的异议, (略) 人提出, (略) 以口
头或书面方式提出。
( * )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对开标结
果的异议,招 (略) (略) 答复并制作书面记录。 (略) 理 (略) 检验、
检测、鉴定、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但招标人应当在前款规定时限
内明确告知异议提起人最终答复期限。
* 、投诉时效
(略) 人的异议答复不服, (略) 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章规定的,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 (略) (略) 门提出投诉。
(略) 门 * 般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 十个工作日内对投 (略) 理决定,并以
书面形式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 (略) 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其中需要检验、检测、
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第 * 章 评标办法
* 、评标基本原则
评标工作应依据《 (略) 投标法》及 (略) 省、 (略) 投标法规和规
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 (略) 。 (略) 将按照规定对通过符合
性审查的有效 (略) 评价和比较。 * 、评标组织
(略) 人依法 (略) 负责,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确定的 (略) 在
公 (略) 专家库随机抽取。 (略) 的决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产生。评标工 (略) (略) 门的监督。 * 、评标程序和内容
资格审查结束后,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能进入本评标程序,评标工作应按照评标的
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提交评标报 (略) 。
( * )合理低价法评标
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2、商务文件的符合性审查和评审;
3、询标澄清投标文件的疑问; 4、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评标报告。 * 、评标定标办法(只能选定其中 * 种评标定标办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 )本工程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投标人资格后审合 (略) 商务文件符合性审
查和评审,取商务文件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 * 中标候选人。 * 、评分细则
合理低价法(平均值法)
合理低价评标办法只对 (略) 评审。 (略) 按照商务文件评审得分从高至低的顺
序依次确定前 3 名中标候选人,当商务文件评审得分相同时,以报价低的排序为前;当商务文
件评审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时, (略) 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在资格审查和商务文件评审合格后,按如下步骤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得分:
第 * 步,按下列情形取投标人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
1、当有效投标报价为 3 个以上(含本数)6 个以下(不含本数)时, (略) 有有效报价的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算术平均值。
2、当有效投标报价为 6 个以上(含本数) * 个以下(不含本数)时,去掉两个最高报价
和 * 个最低报价后计算余下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3、当有效投标报价为 * 个以上(含本数) * 个以下(不含本数)时,去掉两个最高报价
和两个最低报价后计算余下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4、当有效投标报价为 * 个以上(含本数)时,去掉 * 个最高报价和 * 个最低报价后计算
余下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第 * 步,在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随机摇珠选定单个投标报价。
第 * 步,取投标人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与随机摇珠选定单个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本项目
的评标基准价。
第 * 步,按下列公式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得分。
商务文件得分= * 分×[1-(| K
投标报价 ? K
|×n)] 。其中, “K”代表评标基准
价; “ * ”代表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得分。当投标报价高于 K 值时 n 为 1,
当投标报价低于 K 值时 n 为 0.5。
注:1、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计算商务文件得分,最低得分为 0 分(如商务文件得分为负值
时作 0 分处理);
2、投标人商务文件得分取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按 4 舍 5 入进位)。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第 * 章 投标文件格式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资格后审文件格式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
北路至创业路) (略)
投 标 文 件
招标工程编号:市住建( * )第 * 号
工程名称: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工程
投标文件内容:资格后审文件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资格后审文件目录
( * )投标承诺书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 )授权委托书
( * )投标人 * 般情况表
( * )联合体投标情况表(如有)
( * )拟定分包人情况表(如有)
( * )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
( * )其它资料
注:目录内容由投标人根据资格后审实际 (略) 增减。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投标承诺书
投 标 承 诺 书
本人 (法定姓名) (身份证号码)是 (企业全称)
的法定代表人。本企业此次参加 (招标工程名称)的施工投标,认真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略) 投标法》、《 (略) 投
标法实施条例》 (略) 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就此郑重承诺如下:
* 、在参加本次投标过程中,如遇与本企业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投标人同时参加
本投标项目的,愿自愿放弃本次投标资格, (略) 项目的公正性。
* 、本企 (略) (略) 有投标资料及其证书、证明资料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的
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有弄虚 (略) 为(含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 .4
款所列的情形)。
* 、本企业在此次投标前 * 年(从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算)内没有串通 (略)
为(含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 .1 款、 * .2 款、 * .3 款所列的情形)。
* 、本企业在此次投标前 * 年(从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算) (略) 人或其委
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贿的手段 (略) 为。
* 、本企业参加此次投标时没有因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违背诚实
信用原则 (略) 门或单位正在列为联合惩戒的对象,作为失信企业被依法限制参与工程
(略) 投标活动;或正 (略) (略) 门或单位停业或暂停 (略) 罚(含
(略) 投 (略) 为)。
* 、本企业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从投标截止时间起没有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
目负责人(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7. * 款有关要求)。
如有上 (略) 为及事实( (略) (略) (略) 罚的书面文件为准;但被
列为联合惩戒的企业,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网站等发布的信息为准),愿意按规定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没收投标保证
(略) 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 (盖章)
年 月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投标文件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或亲自参加开标会的,应提交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书。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工程名称)施工投标文件(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
(略) 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开标会的,不必提交本授权委托书;如独立
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投标人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的,应提交本授权委托书。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投标人 * 般情况表
投标人 * 般情况表
1 企业名称
2 总部地址
3 (略) 地址
4 电话 联系人
5 传真 电子邮箱
6 成立日期 资质证书有效期
7 公司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8
主营范围
1.
2.
3.
4.…
…
9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注:1、所有独立投标人或者联合体成员都须填写此表,投标人应按表格要求如实填报;如果
投 (略) 分工程,则这些专业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也须填写此表。
2、所有独立投标人或者联合体全体成员均须在本表后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等
级证书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的复印件。
3、 (略) (略) 附证书复印件内容不 * 致时,以证书复印件内容为准,如复印件
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按无 (略) 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联合体投标情况表
联合体投标情况表
成员身份 各 方 名 称
1、主办人
2、成员
3、成员
4、成员
5、成员
6、成员
……
注:1、附表 2 后须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2、独立投标人不须提交此表。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附:
联合体协议书(如需)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
参加 (工程名称) 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主办人。
2、 (略) 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
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 * 切事务,负责合同实
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 (略) 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
责任。
4、联合体各 (略) 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略) 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 * 式 份, (略) 人各执 * 份。
注:本协议书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主办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 * 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 * 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拟定分包人情况表
拟定分包人情况表
分包人名称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地址
拟分包工程
分包理由
分包人近 * 年已完成的类似工程
工程名称 地 点 总包单位 分包范围 履约情况
注:如投 (略) 分工程(仅限于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则每个拟定分包人应分别填写本表。如投标 (略) 分工程,则不须提交此表。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
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表
投标人名称:
姓 名
拟派驻人员证书
在本工程中拟任职务
证书名称 证 号 专 业
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质量员
安全员
资料员
…
…
…
…
注:1.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应按规定配备不少于如下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
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其他人员(含相关专业工程师)应按规定配备,但投标人投标时少于项
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人员之 * 或在本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之
间相互兼任的, (略) 人要求。
2.填报上表时,应根据拟派人员在本项目担任职务附上其相应的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或技术职称复印件
等资料,其中,拟派项目负责人应附其身份证、注册证书(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提供培训合格证)、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等资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不含身份证原件);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应附其身份证、职称证
复印件等。
3.上表填报人员的 (略) 附资料信息 * 致。其中,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证书名称、证
号、专业栏以及其他人员的证书名称、证号栏必须按规定填报。
4. 不符合上述 1~3 项要求的,资格后审应不予通过。
5.中标人确定后,如发现中标人拟派驻本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达不到相关规定、规范要求的,招标人
有权要求中标人按相关规定、规范的要求调整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直至达到相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否则,
招标人有权废除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 )其它资料
其它应附资料
(投标人可附与资格后审有关的其它补充资料,但不应在其资格后审文件中附有宣传性材
料,这些材料在资格评审时将不予考虑。)
注: 1、所有投标人应使用不褪色蓝、黑钢笔水填写或按同样的要求打印表格,并按表格要求
内容提供资料。
2、资格后审文件中有要求提供附件的,应附在该项文件的后面。
3、凡表格 (略) ,皆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4、未提交上述各项资料的,评审时,有关内容不予确认。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商务文件格式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
北路至创业路) (略)
投标文件
招标工程编号:市住建( * )第 * 号
工程名称: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工程
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文件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目 录
* 、投标函…………………………………………………………
* 、投标人应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投标函
致招标人:
在研究了 工程的招标文件和考 (略) 后,经我方认真核对,本招标项目的工
(略) (略) 工作内容和工程量,我方承诺如下:
1、我方愿以(大写) (¥ 元)的投标总价为合同承包价,按招标人确
定的单价合同承包方式承包施工,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合同段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复工作,
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在我方的投标报价中,已包含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略) 需
(略) (略) 风险。
2、如我方中标,我们保证现有的资 (略) 借贷、 (略) (略) 需
的流动资金, (略) 需的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金等方面资金。同时, (略) (略) 使用的主要
施工设备能满足工程施工实际需要。如果资金和设备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3、我方将派出 同志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资格证号为 ),项目负责人未经招
标人同意不得更换。如该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从投标截止时间起正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即
(略) 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7. * 款有关要求)的,招标人可以废除我方的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责
任。
4、我方将保证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起的 个日历天工期内完成并移交整个工程,确保本工程质量
达到 标准,并承诺本工程的保修期按 执行。
5、我方承诺中标后按规定 (略) 在 (略) 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由招标人
按规定 * 次性将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我方开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严格按照《 (略) 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
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阳府〔 * 〕 * 号)及《 (略) 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操作
规程》等有关规定管理、支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如我方有违反国家、省和市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工
(略) 为,愿接 (略) (略) 门 (略) 罚,愿接受住房规 (略) 门依法给予两年内
不予进入本市承揽业务(或投标资格)的处罚。
6、我方同意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企业投标文件的各项承诺,如有违约,愿承
担相应违约责任。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书始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
7、在合同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项不得手写, (略) 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投标人应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本项无格式)
1、全国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其与 (略) 保关系证明
(略) 工程主要专业造价水平能力的
技术人员编制的,应提交该人员的全国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不须提供验证记
录栏) (略) 保管理机构确认本项目开标日前半年内至少任意 * 个月与本投
(略) 保关系证明(以上资料装订于商务文件中);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制
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本项不需提供。
2、应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工程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
专用章(或造价员签字):
编 制 时 间: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投 标 总 价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时 间: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总 说 明
工程名称: 第 * 页 共 1 页
注:投标人应视本工程的实际填报,格式内容不限。
1、工程概况:本工程为
,招标计划工期为 日历天,投标工期为 日历天。
2、投标报价范围:为本次招标的 ××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 工程。
3、投标报价编制依据:
(1)招 (略) 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报价的要求,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和答
疑纪要。
(2)××工程施工图及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等。
(4)企业定额或 (略) 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
(5) (略) 掌握的价格情况 (略) 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年×月发布的价格信息。
(6)……
………
4、其他……
……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工程项目总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金额(元)
1
2…
…
…
N
N+1
N+2
ΔΔΔ工程
ΔΔΔ工程
……
……
……
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扬尘污染防治和用
工实名管理费用)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
暂列金额
合 计
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根据阳建[ * ] * 号文单列;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根据阳住建[ * ] * 号
文单列。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金额(元)
1
2
3
合计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建筑、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工程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取费基础 费率(%) 金额(元) 备注
1 分部分项工程费
∑(清单工程量×
综合单价)
2 措施项目费
2.1 其它措施项目费
3 其他项目费
4 规费 4.1+4.2
4.1 工程排污费
4.2 施工噪音排污费
5 税前工程造价 (1+~4)
6 增值税销项税额 5×增值税税率
7 工程造价 (5+6)
注:1、格式内容可根据本项目实际修改调整。
2、投标报价时, (略) 控制价采用的标准(取费基础、费率)计算,不
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否则, (略) 理。
3、工程结算时,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 (略) 门的规定计算。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本页小计
合计
注:格式内容可根据本项目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修改调整。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本页小计
合计
注:1、格式内容可根据本项目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修改调整。
2、本表适用于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投标辅助资料
1、综合单价计算表(带套定额子目组成,含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
2、措施项目费汇总表;
3、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
4、单位工程人材机汇总表。
说明:
1、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可按本项目发布的工程预算书的格式内容修改调整,但不能少
于以上表格内容。
2、投标人编制综合单价计算表(带套定额子目组成)时,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
(略) 省招 (略) 单 * 致。
(略) 省招 (略)
*
第 * 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合 同
* 年版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略)
承 包 人: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略) 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略)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 * 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 *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规模:
结构形式: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 (略) 内容。 * 、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拟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国家合格或以上
* 、合同价款
合同承包价(大写):
(小写):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其中:① 招标人设置暂列金额: 元;②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
下同) 元;③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 元。暂列金额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若发生的计算,
不发生的不能计算。 *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 (略) 分《通用条款》第 2.2 款赋予的规定 * 致。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 (略) 分《通用条款》第 1 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 、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 (略) 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
(略) (略) 义务。 * 、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 (略) 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
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略) (略) 义务。 十、合同生效
订立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合同地点: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于 立即 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略)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略) 市 (略) 路鱿鱼头桥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点击查看>> 电 话:
传 真:
点击查看>> 传 真:
账户名称: (略) 账户名称:
(略) : (略) (略) (略) :
帐 号:
点击查看>> 帐 号:
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略) 分 通用条款
* 、总则
1 定义
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 (略) 订立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 2.2 款所列的
文件组成。
1.2 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 (略) 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
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
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 天内签订。
1.3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 (略) 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
条款。
1.4 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 * 致意见
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 (略) 文
件的实质性要求。
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 承包人投标文件: (略) 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 (略)
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 (略) (略) 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
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 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 (略) 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
满足承包人 (略) 有施工图纸(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 工程量清单: (略) 文件中提供的 (略) 分项工程项目、措
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 *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
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
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合 (略) 分的当
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 第 * 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
1. * 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 (略) 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 (略) 资质的
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略) (略) 门、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
1. *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 (略) 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 * .1 款规定任命并
书面通知承包人。
1. *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 (略) 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
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 * .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1. * 造价工程师: (略) 人委派 (略) 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
工程师 (略) 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 * .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 *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 (略) 本合同和负责合同 (略) 管理的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
包人依据第 * .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 * 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
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 * 开工日期:指根据第 * 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
工的日期。
1. *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 (略) 时间(包括根据
第 * 条和第 * .2 (略) 做的调整)。
1. *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 * 条规定组织竣工验
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 .2 款规定确定。
1. * 缺陷责任期: (略) 第 * .3 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 * .2 款
规定的延长期限。
1. * 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 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 * 天的日期。
1. * 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
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 *
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 * 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 : * (即次日零点)。
1. *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 *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 (略) 承包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 (略) 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
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第 * .2 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
1. * 费用: (略) (略) 发生 (略) 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
利润。
1.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 (略) 需的人工费、材料费、
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1. *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
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1. *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
结算款等。
1. *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 * 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
确定或者 (略) 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
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 *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
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 * 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
中约定计价付款的 * 种计价方式。
1. * 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 * 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 (略) 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 * 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 * 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 *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 (略) 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 *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
专业性工程。
1. *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 * (略) 地(或工地、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 (略) 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
定的供施工使用 (略) 所。
1. *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 (略) 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
备和装置。
1. * 施工设备:指承包人 (略) 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
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
1. * 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 * 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变更。
1. * 索赔: (略) 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略) 造成的损失,并根据
第 * 条和第 * 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 * 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 .2 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 * 条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
(略) 作的签认证明。
1. *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 * 竣工验收:指承包 (略) 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 (略) 的验收。
1. * 国家验收: (略) 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
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 *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
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 (略) 采用的书面形式。
1. *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 (略) 分。
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 * 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
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
报告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清单
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 (略) 工程);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施工设计图纸;
(9)工程量清单;
( *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2.3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 * 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按照第 * .2 款、第 * .2 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如合同
任何 * 方当事人不同意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照第 * (略) 理。
3 阅读、理解与接受
3.1 阅读、理解与接受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 (略) 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本合同 * 旦订立,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 (略) 有条款。
3.2 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
合同 * 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 * 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 (略) 的本合同条款修改后存在
不公平的条款,另 * 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提出修正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 * 方当
事人有权拒绝订立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
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1 语言 (略) 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应附有中文
注释。
4.2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 (略)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略) 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
方政府规章。
4.3 适用标准与规范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 (略) 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
与规范。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 (略) 业有的, (略) 业标准、
规范名称; (略) 业没有但 (略) 省有的,约定适用的 (略) 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
规范的, (略) 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
出施工工艺,经发包 (略)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
以中文译本为准。
5 施工设计图纸
5.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如承包人
需要增加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
工期延误的,按第 * .3 (略) 理。
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人
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
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
人批准后予以答复。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
5.2 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
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
理工程师提交此类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复。即使经
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
5.3 图纸的修改
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
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 (略) 位施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
按照发包人新提供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
5.4 图纸错漏的改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通知设计人予以改正。因发包人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
发包人应予赔偿。
5.5 图纸的使用与退还
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 (略) 保留 * 套完整的包括第 5.1 款、第 5.2 款、第 5.3 款规定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
承 (略) 施工设计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6 通讯联络
6.1 通讯形式
本合 (略) 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
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
有在对方当事人收到后方能生效。
6.2 发送通讯
合 (略) 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
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 * 方
当事人拒绝签收另 * 方当事人通讯,另 * 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
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7 工程分包
7.1 分包工程的要求
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 (略) 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
转包给第 * 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 * 方。
7.2 分包工程的批准
承包 (略) 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
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 * 方。下列情况则属例外: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
(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
7.3 签订分包合同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
价工程师各提交 * 份分包合同。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7.4 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款按专用
条款约定的 (略) 支付给承包人,禁止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
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
7.5 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 (略) 的任何义务。承包 (略) 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
证 (略) 。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分包人 (略) 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
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6 分包合同终止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
分包人支付 (略) 有款项。
8 现场查勘
8.1 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
发包人应按照第 * .2 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 (略) (略) 分,与招标
文件 * 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错误导
致承包人发生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8.2 (略) 查勘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照第 * .2 款第(4)点规定提供的资料 (略) 查勘来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发
包人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 (略) 及其周围环境的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为实施、完成并保 (略) 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
(4)为实施、完成并保 (略) 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
人员和管理等;
(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
9 招标错失的修正
9.1 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务
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 (略) (略)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2)完成本合同第 * .2 款约定工作的义务;
(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
(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
(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
9.2 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修正
(略) 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
* 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
(2)出现第 * .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
(3)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
*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 .1 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 (略) 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 (略) 本合
(略)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 (略) 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3)工程质量保修的 * 切义务。
* .2 承包人报价的限制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 (略) 支付。
* .3 算术性错误的调整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 * 致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
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 .1 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
(略) 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或物品, (略) 有。 * 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立 (略) ,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
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人继续保护
(略) ,并在收到通知后 * 小时内报告当 (略) 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 (略) 门的要求采
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如发现文物后
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 (略) 置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
虑。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过程遇到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
程师和发包人, (略) 置方案。监理工 (略) 置方案后 * 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
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 (略) 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略) 理
* .1 发生事故的通知
(略) 期间,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承包人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 .2 接到事故通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组织人 (略) 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 (略) 。 (略) 物品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 (略) 门,配 (略) (略) 理,由此发生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 .3 事故争议认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 (略) (略) 理。
* 交通运输
* .1 (略) (略) 外设施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 (略) 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
(略) 权,以及取得为实 (略) (略) 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
上述手续。
* .2 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 (略) (略) 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
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使用。
* .3 场外交通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 (略) 驶,并服 (略) 门的检查和监督。
承包 (略) (略) 外公 (略) 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 .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承包人应负责 (略) 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
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 (略)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 .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
因承包人运 (略) 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 (略)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
偿。
* .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
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略) 期间,合同工程发生第 * .3 款、第 * .3 款专项批准事件的,发包人批准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和
(或)造价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 (略) 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
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发生事件的相关工作。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 .2 款规定对发生的专项批准事件予以签认,并及时将发生事件的相关资料整
理、归档,同时按第 * .2 款、第 * .2 款规定职权将其中 * 份送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留存。
* .2 专项批准事件签认人的要求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 .1 款、第 * .1 款和第 * .1 款规定,分别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专项批准事
件签认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造师具体人选,授予其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权力,并提供该人选
的印章、签字式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当专项批准事件发生时,该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约
定的程序、时限、生效条件等要求,对发生事件的内容、数量和单价等办理签认手续, (略) 在单位的法
人公章或其授 (略) 管理机构章。
* 专利技术
* .1 侵犯专利技术责任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如因采用施工工艺或使用施工设备及自身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而发生侵犯他人商标、图案、工艺、材料、设备专利权或 (略) 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 * 切
与此有关的损失、赔偿、诉讼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守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
范、技术说明和要求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 .2 专利技术的使用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第 * 条规
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等,发包人应严格按照第 * 条规定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第 * 方。
* .3 版权和知识产权
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
为分别授权对方当事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
意,另 * 方当事人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 * 方。
* 联合的责任
* .1 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并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
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各方都 (略) 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 .2 联合体文件签暑
联合体应有 * 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各方有约束力的主办人,由其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 (略) 人
联系,组织联合体 (略) 合同。该主办人应指派专职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的有关文件由该专职代表签
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和施工协议书不得随意变动。
* 保障
* .1 合同双方相互保障
合同 * 方当事人应负责和保障另 * 方当事人不 (略) 为或疏忽而引起的 * 切损害、损失和赔偿。但受
保障的 * 方当事人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 * 方当事人未采取合理措施
而导致损失扩大, (略) 分由其自身承担。
* .2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 (略) 地外的施工设备 (略) 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
赔偿。
* 财产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 用 于工程 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要求
(略) 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和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 经运
(略) ,即成为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使用合
同工程的财产,也不得将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 (略) ,但用于运送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雇员
的运输工具除外。
* .2 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 * .3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 (略) 有材料和工程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
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发包人有权留下承包人的任何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且无需为此支付任
何费用,直到永久工程完工为止。
* .3 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 * .4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此
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 (略) 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
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 、合同主体
* 发包人
* .1 遵守法律
(略) 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 .2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 (略) 地等工作, (略) 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
工作遗留的问题;
(2) (略) 需水、电、通讯 (略) (略) 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略) (略) 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第 * 条交通运输的需要;
(4)向承包 (略) 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略) 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
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5)办理施工 (略) 需证件、批准文件和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
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略) 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
(7) 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 * 式两份约定的标准与规范;
(8) 组织承包人 (略)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 (略) (略) 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
护工作;
( * )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发包 (略) 分工作委托给
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 (略) 需费用,并
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3 发包 (略) 地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 (略) 地,并在确保承包人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
人进入 (略) 地的权利。
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 (略) 地的权利。
* .4 发包人支付款项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 .5 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按照第 * 条规定组织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 (略) 人等
进行竣工验收。
* .6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要求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应按照第 * 条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 .7 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 (略) 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
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 承包人
* .1 遵守法律
(略) 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 .2 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按照合同约定和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价款报告和支付申请,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结算
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
(4) (略) 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
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
(5)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 (略) 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略) 保留
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各 * 份,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需要时使用;
(6) (略) (略) 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7)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
(略) 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照管期间发生
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8) (略) 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 (略) 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 (略) 地的清洁和做好交 (略) 的清理工作,并承
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 * )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 .3 承包人实施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
供为完 (略) 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
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 7 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
(略) 或者指 (略) 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
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 .4 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
(略) (略) 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
度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
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 .5 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 (略) 地或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
各项工作: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此类指令若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
临 (略) 道路等,则视为工程变更,按照第 * 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 .6 承包人避免施工损害他人利益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略)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
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 (略) 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 .7 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 (略) 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
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 .1 (略) 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 (略) 管理人员,并在开工前将该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该类管理人
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国家、省规定发包人可不委托监理人和(或)工程造价
咨询人,且发包人因而没有任命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的,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
工程师及其代表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担任。
发包人 (略) 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承包人应在
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已收到通知。 (略) 管理 (略) 使合同规 (略) 管
理人员 (略) 相应的义务。
* .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应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承包人在开工前
依法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略) (略) 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
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 (略) 载明的人选。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
(略) (略) 门的规定,并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发包人应在收到
通知后的 7 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 (略) 使合同规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的职权
(略) 相应的义务。
* .3 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 (略) 使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
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 .4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 (略) 使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合格人
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 发包人代表
* .1 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发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授予其代 (略) 合 (略) 需的 * 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
权力另有限制。
* .2 发包人代表职权
发包人代表应代 (略) 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
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 监理工程师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 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监理人名称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
前将监理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 (略) 合 (略) 需的权力。
* .2 监理工程师职权
(略) 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
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
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 * 方当事 (略) 期
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 .3 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
除属于第 * 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
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 5.2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提供的配合施工设计图纸;
(2)根据第 7.2 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3)根据第 * .1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 (略) 地;
(4)根据第 * 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5)根据第 * .2 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
(6)根据第 * .2 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7)根据第 * .6 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
(8)根据第 * 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
(9)根据第 * 条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
( * )根据第 * 条规定指令或批准的工程变更;
( * )根据第 * 条规定指令 (略) 签证;
( *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 .4 监理工程师指令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 (略) 需的批准、确认和通
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
在 *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 (略) 。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
头指令 *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
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 *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
认可。
* .5 (略) 监理工程师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
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 (略) 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
做出决定的,承 (略) 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 .6 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
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 * .3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 (略)
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监理工
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和工程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
而否定该工作、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 * .3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
为无效。
* .7 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 (略) 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 造价工程师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 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 (略) 人名称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
并在开工前将造价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 (略) 合 (略) 需的权力。
* .2 造价工程师职权
(略) 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
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 * 方当事 (略) 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 .3 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
除属于第 * 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
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 * 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
(2)根据第 * 条规定使用计日工;
(3)根据第 * 条规定使用暂估价;
(4)根据第 * 条确定的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根据第 * 条确定的工程优质费;
(6)根据第 * .2 款规定事件调整的合同价款;
(7)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 .4 造价工程师指令
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工 (略) 需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
令。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造价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 * 小
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 (略) 。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
*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造价工程师应
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 *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
* .5 (略) 造价工程师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 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
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 (略) 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
做出决定的,承 (略) 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 .6 造价工程师职权委托
造价工程师可按照第 * .3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造价 (略)
使造价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造价工程师负责。造价工程师代表在造价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造价工
程师应予认可,但造价工程师保留因造价工程师代表未曾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计量和计价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
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 * .3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 .7 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造价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 (略) 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 承包人代表
* .1 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承包人应依据第 * .2 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将承包人代表任命书以
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授予其代 (略) 合 (略) 需的 * 切权力。
* .2 承包人代表职权
承包人代表应代 (略) 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
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
* .3 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
如果承包人代 (略) 期间 (略) ,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按照第 * .4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 (略) 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该人选在
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但承包人代表保留因该人选未曾对实施、完成合
同工程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通知的权力。未按照第 * .4 款规定,任何此类
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 .4 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
承包人代表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
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
后 *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 * 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 指定分包人
* .1 指定分包人工作
指定分包人是指发包人事先指定的从事下列工作之 * 的分包人:
(1)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依法事先指定的实施、 (略) 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2)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选定的提供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分包人。
* .2 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接受
指定分包人属于承包人的分包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受承包人有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
* .3 指定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程配合费。指定分包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按照
第 7.4 款办理。
* .4 承包人对指定分包工程的义务
指定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有义务协助、配合指定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
* 承包人劳务
* .1 承包人提交施工机构安排报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 *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 (略) 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报告,并
附上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人员 * 览表"。报告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
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等。
* .2 承包人人员的雇佣
承包人除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 * 览表"中指明的人员外,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
但不得从发包人或服务于发包人的人员中雇佣人员。
* .3 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
承包人应完善雇员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雇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
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为雇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雇员的
健康和安全;
(2)保障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和治疗施工中受伤害的雇员;
(3)充分考虑和保障雇员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尊重雇员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 (略) (略) 设榜公布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以及合同工程中标价格、进度款支付
情况。
(5)督促雇员 (略) 人员应佩戴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盖章、签发的工作证上岗;
(6)办理雇员的意外伤害等 * 切保险,处理雇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 .4 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外,还应经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略) 门批准。此类情况,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雇员补休或付酬。如无特殊
原因,只要在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保护
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无需事先经监理工程师同意。
* .5 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
承包人应按照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
体性示威、游行等 * 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
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 .6 承包人向工地派遣雇员的要求
承包人的 (略) 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承包 (略) 地派遣足够数量的
下列雇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 .7 承包人雇员安排和撤换
承包人 (略) 地的雇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略) 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
将其撤换:
(1) (略) 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 (略) 义务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有损安全、健康和不利于 (略) 为。
* .8 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 (略) 发生打斗和任何无序、 (略) 为,以确保
现场安 (略) 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 、担保、保险与风险
* 工程担保
* .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略) 本合同, (略) 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
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 (略) 保函的形式,提 (略) 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2 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
的 *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 .3 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索赔款项赔的原因,并及时向
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直接向发包人支付索赔价款。
* .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承包人按照第 * .1 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
支付担保。支付 (略) 保函的形式,提 (略) 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5 支付担保期限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和退还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
部款项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 *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发包人。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6 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
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
意,直接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
* .7 双方延长担保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期限 * 方当事人未能保证延
长担保有效期,另 * 方当事人可向其索 (略) 金额。
* .8 约定担保事项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 发包人风险
* .1 发包人承担风险
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 .2 发包人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外)损失或
损坏;
(2)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的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3)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 (略) 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害;
(5)由于地质、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和物价上涨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费用的增加。
* 承包人风险
* .1 承包人承担风险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 .2 承包人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除第 * 条和第 * 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
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
* 不可抗力
* .1 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 (略) 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 (略) 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骚乱、暴动、
(略) 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
(1) (略) 门规定的情形;
(2) (略) 门规定的情形;
(3) (略) 门规定的情形;
(4)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 .2 (略) 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略) 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
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7 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 * 次受害情
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 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照第 * 条、第 * 条规定索赔工期、费用。
* .3 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的承担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1)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 (略) 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 * 者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
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3) (略) 地内的人员伤亡和本款第(1)点、第(2)点以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
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略) 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4 不可抗力 (略) 理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误期赔偿
费。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 .5 延迟履约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
合同任何 * 方当 (略) 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另 * 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
任。
* .6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由此发生的损失。因合同任何 * 方当事人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 (略) 分由其自身承担。
* 保险
* .1 发包人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 * 切险、安装工程 * 切险;
(2)工程开工前, (略) 地内的自有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
保险;
(3)为第 * 者办理第 * 者责任险;
(4) (略) 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 (略) 分事项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 (略) 需保险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2 承包人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工程开工前, (略) 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2) (略) 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第 * .1 款第(4)点 (略)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 .3 双方提供保险单和凭证
合同 * 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向另 * 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 .4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条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如果未按规定投保的,应按下列规定补偿: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 * 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 * 方当事
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 * 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则该项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 * 方当事人支付。
* .5 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
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有责任采取合
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人的报告和理赔工作。
* .6 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任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当合同工程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略) 期间按照本条规定
保证足够的保险额,由此造成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7 保险赔偿金的用途
从保险人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
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
* .8 约定投保事项
具体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工期
* 进度计划和报告
* .1 提交工程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 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
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 7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
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 (略) 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
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位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 .2 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
督和检查。
* .3 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同时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 * 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
后的 7 天内向监理理工程师提交上述报告和修订计划 * 式两份。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其他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 (略) 情况;
(3)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 .4 实际进度与进度计 (略) 理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
进措施,经监理工程 (略)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不但无权就改进措
施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而且应按照第 * .2 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误期赔偿费。工程进
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 (略) 的任何义务。
* 开工
* .1 开工条件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 .2 工程开工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
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 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 7 天内开工,并 * 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
* .3 承包人未 (略) 理程序和责任
承包人未能按照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 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4 发包人 (略) 理程序和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 * .2 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推迟开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未能提前 7 天通知承包人
推迟开工的,由此造成损失的扩大由发包人承担。
* 暂停施工和复工
* .1 暂停施工的指令
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 * (略) 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监理
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提供安
全保障。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合同工程发生紧急情况,且监理工程师又未及时发出暂停施工令时,
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暂停施工报告后的 *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暂停施工报告被认可。
* .2 复工的要求
承包人实施监 (略) 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
报审表后的 * 小时内予以答复。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令,承包人应立即
组织复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 * 小时内未答 (略) 理意见的, (略) 复工,
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
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 .3 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的复工要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
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 * 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
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1)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 (略) 分时,则根据第 * .2 款规定及时提出工程变更, (略) 分工程,
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
(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 * .4 款规定解除合同。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承包人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可根据第 * .3 款规定解除合同。
* .4 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
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因承包人下列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工作失误或违约造成的;
(2)为合同工程合理施工 (略) 必需的;
(3) (略) 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
(4)擅自停工的;
(5)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原因情形。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 (略) 理。
* .5 发包人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
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 *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
收到包括第 * .2 款规定的应付 (略) (略) 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引起
的,并按照第 * .4 (略) 理。
* .6 暂停施 (略) 理
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 (略) 检查。承包人负责
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照第 * .4 (略) 理。
* 工期和工期延误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 工期计算
合同工程的工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 (略) 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合同工程拟实
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情况予以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压缩工期。
* .2 工期约定的要求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合同中包括有多个单位工
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位工程的工期。
* .3 工期顺延
(略) 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
期,并支付合理利润。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
定;协商不能达成 * 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
按照第 * (略) 理。
(1)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及其它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进度款;
(3)发包人代 (略) 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造成的人为因素;
(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 (略) 需指令、回复等;
(5)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 * 项工作等);
(6)工程量增加;
(7) * 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8)不可抗力;
(9)发包人风险事件;
( *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 * )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
( *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 .4 提交工期顺延报告
当第 * .3 款所述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 *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
承包人应在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后的 *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有关详细资料。
* .5 工期顺延持续发生的要求
如果工期顺延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在工期顺延事件
终结后的 *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
* .6 拒绝延期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 * .4 款和第 * .5 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
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
* .7 工期顺延的核实与确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 .4 款和第 * .5 款(发生时)规定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
资料后的 * 天内,按照第 * .3 款规定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 * 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合同双方当
事人 * 旦协商确定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告和资料后的 * 天内未予核实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 * 步要求,则视为监理工
程师已认可承包人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
* .8 承包人误期的赔偿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第
* .2 款规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该支付期的误期赔偿费。
* 加快进度
* .1 承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
在非发包人延误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承包人实施合同工 (略) 分的进度过慢,迟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于进度计划或不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按照第 * .4 款规定采取改进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 *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进度进 * 步延迟;
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
按照第 * .3 款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 (略) 分工作交由第 * 方完成,由此增加的 * 切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即使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 (略) 的任何义务。
* .2 发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提前竣工,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提前竣工建议书。承包
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后的 7 天内完成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 (略) 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含第 * .1 款规定的提前竣工奖)。该增加额按照第 * .2 款、第 * .3
款和第 * .5 款规定计算。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 7 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
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造价工程师应核实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 竣工日期
* .1 约定计划 竣工日期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 .2 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外,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按照第 * .2 款规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发包人未按照第 * .3 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
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 .3 延迟竣工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 条规定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并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 提前竣工
* .1 提前竣工的要求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按照第 * .2 款规定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为发包人接受的,监理工程
师应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
* .2 提前竣工天数的计算
提前竣工天数按照第 * .2 款规定确定的实际竣工天数减去计划竣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
提前竣工天数=实际竣工天数-计划竣工天数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
照第 * .1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
* 误期赔偿
* .1 误期的赔偿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 * .4 款规定按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 (略) 的任
何义务。
* .2 实际延误天数的计算
误期(实际延误天数)按照实际施工天数减去计划施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实际延误天数=实际施工天数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计划施工天数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第 * .2 款规定向发包人
支付误期赔偿费。 * 、质量与安全
* 质量与安全管理
* .1 履行职责和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等规定, (略) 合
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职责和义务。
* .2 质量与安全的监管
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承包 (略) 地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 .3 管理的要求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
工安全标准,降低合同工程质量。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考核
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
* .4 承包人对质量与安全负责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略) 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操作规程及管理要
求,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合同工程质
量和施工安全。
* 质量标准
* .1 约定工程质量标准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但不得 (略) 业的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
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 (略) ;合同没有约定的, (略) 业
的质量 (略) 。
* .2 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的职责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2) 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 (略) 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4) 负责合同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返修工作;
(5) 参加 (略) 有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工
作;
(6) 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7) 承担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 .3 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
实施程序、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等文件、资料。即使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
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 (略) 的任何义务。
* .4 工程质 (略) 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照第 * .4 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所需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 工程质量创优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 发包人鼓励质量创优
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加强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鼓励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质量创优。对于合同工程
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 格标准的,应按照第 * 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优质费。
* .2 承包人争取质量创优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在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 (略) 业的强制性
标准的前提下,提高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水 平,争取合同工程质量创优。
* 工程的照管
* .1 工程照管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 (略) 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直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工程移交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在整个工程移交前,
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移交或发包人提前使用其中任 * 单位工程,则从确认移交或提前使用之日起承包人
无须对该单位工程负责 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 用于
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至完成上述工作并经合同双方 当事人确认整个工程移交之日止。
* .2 照管期间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 (略) 分,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或临时工程的
损坏,承包人应自费修复上述损坏,保证合同工 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 安全文明施工
* .1 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和 (略) 安全检查,授权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监督、检查
承包人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并按照第 * 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 (略) 监理工程
师发出的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指令,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 .2 发包人责任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承担下列责任:
(1)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定期对其 (略) (略) 安全文明施工教育
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发 (略) 为之 * 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
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的;
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下列情形造成的第 * 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 (略) 分对 (略) 造成的第 * 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 (略) 地及其毗邻造成的第 * 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 .3 承包人责任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承担下列责任:
(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与规范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接受和配合依
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3)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输送电线路工
程,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等危险品工程,以及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
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6)由于承包人 (略) 地内及其毗邻造成的第 * 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 .4 施工措施的审查与整改
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 (略) (略) 门的有关
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 (略) 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
出书面通知后的 * 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委托第 * 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
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 .5 治安管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 (略) 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 (略) (略) 会治安,而且应做好包括有关人
(略) 生活、 (略) (略) 地内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工
程开工后,共 (略) 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
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应立即向当 (略) 门报告,积极协
助当 (略) 门采取措施平息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 .6 (略) 地的环保、卫生要求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 (略) 地达到环
境保护、 (略) 门的管理要求, (略) 有人员提供并维护干净卫生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接收证
书后的 * 天内, (略) , (略) 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和垃圾, (略) 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
否则, (略) 处理或 (略) 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由此发生的费用之后,将余额退还
给承包人。
* 测量放线
* .1 测 (略)
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 7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承包
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
制网,并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略) 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
* .2 (略) (点)管理与使用
承包人应负 (略) 点的管理。 (略) 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
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 (略) 点移交发包人。监理工程师需要使 (略) 的,
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 .3 承包人测量放线的责任
承包人应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
高程等资料,准确完成对合 (略) 施工测量放线工作, (略) 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
正确性负责。
* .4 测量 (略) 理
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测量 (略) 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 (略) 分的位置、标高、尺寸
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
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错误导致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
人支付合理利润。
* .5 保护基准点 或线等标志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准确性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略) 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 * 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为止。
* 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 .1 发出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指令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 (略) 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 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就此项
工作按照第 * 条规定书面发出专项指令。承包人在 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应及时实施相关工作。
* .2 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的费用
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 (略) 发生的 * 切费用,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
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 条规定办理。
*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 .1 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前,与承包人确认“发 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 览表”,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 览表应包括发包人 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
价、质量标准、交货计划 和地点等内容。
* .2 发包人交货日期的要求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向监理工程师 提交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交货日期后,发包人应准 时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否则,发包人应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3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按照 * 览表内容和第 * .2 款交货日期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材料 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 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承包人共同清点,同 (略) 内合理堆放。
* .4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
发包人应保证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 要求。出现不符合要求时,
承包人有权拒绝,并要求发包人将其 (略) , 重新供应符合要求的产品,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5 承包人保管发 包人供应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 管,保管费由发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其它原因导致丢失或损 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
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 造价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款中;协商 不
能达成 * 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 .6 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 * 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单价与 * 览表不符,由 (略) 有价差;
(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 * 览表不符,承包人可以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
(略) 地并重新采购;
(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 * 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替换,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交货地点与 * 览表不符,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外,由发包人重新运至 * 览表指定地点,并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供应数量少于 * 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 * 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 (略) 分运
(略) 地;
(6)交货时间早于 * 览表约定计划和第 * .2 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保管费;交货时间迟于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览表约定计划和第 * .2 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 .7 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监理工程师会 (略) 检验试验, 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
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 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
合同工程中使用。
* .8 约定结算方式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规
费、税金项目的计算方法和额度,可由承包人代收代 缴外,该结算方式发包人应按 (略) 门和税务
部门规定缴纳合同工程的 规费、税金。
*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 .1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质量
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略) 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与其提交的投标文
件相应内容 * 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
* .2 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
面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供货。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 .3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将 (略) 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4 承包人使用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迅速发出
指令要求承包人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修复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 .5 (略) 指令的责任
如果 (略) 监理工程师依据第 * .3 款和第 * .4 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 (略) 或指派第 * 方
执行该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或将
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 .6 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
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
减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 * 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
发包人。
* .7 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使用前,应会同监 (略) 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
中使用。
* .8 禁止指定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 (略) 家或供应商。
*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 .1 (略) 检验试验
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 (略) 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 (略) 所参加材料和工
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应为他 (略) 所及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见证取样与不见证取样检验试验
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包括见证取样和不见证取样两种情形:
(1)标准与规范、涉及结构安全有要求或合 (略) 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
人应在取样前至少提前 * 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在监理工程师 (略) 取样,同时送至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质量 (略) 检验试验。
(2)标准与规范没要求或合 (略) 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应按照 (略) 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协商确定检验试验的时
间和地点, (略) 参加检验试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 (略) 参加的,监理工程师应
至少提前 * 小时发出延期检验试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 * 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
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指令也 (略) 检验试验, (略) 检验试验,并认为该检验试验是经监理工
程师同意下完成的;检验试验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验试验结果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
师应予认可。
* .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使用
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合格的,可在合同工程中使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不合格的,
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并及 (略) 地。
* .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
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1)现场使用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
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2)施工过程中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发包
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 .5 再次检验试验及其费用承担
监理工程师 (略) 检验试验结果有疑问的,或重新查验检验试验结果的,可要求承包人共同对材料和
工程设备等产品再次检验试验。
(1)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2)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
利润;承包人采购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6 材料和工程设备质 (略) 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质量有争议的,所需的检验试验费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
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1 承包人自备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
(略) 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发包人应办理其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略)
地的承包人施工设备,需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自身施工设备的,应经监
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 .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如果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品种、
规格、型号和提供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 .3 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如果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
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使用要求
(略) 的施工设备 (略) 修建的临时设施,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外,承包人
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 (略) (略) 地或挪作他用。
* 工程质量检查
* .1 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检查的义务
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
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包括监理工 (略) 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察看和
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提供便利和协助。
* .2 工程质量检查的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 (略) 有部位及其 (略) 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编制
工程质量报表,提交监理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对 (略) 有
部位及其 (略) 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迅速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通知承包人立
即拆除和重新施工。即使经监理工程师检查,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 (略) 的
任何义务。
* .3 工程质量 (略) 理和责任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止。因承
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达
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包括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在内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
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4 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
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检查,不得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如影响 (略)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
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改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予以改正,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补偿。
* .5 现场工艺试验
如合同有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 (略) 现场工艺试验。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认为
(略) (略) 工艺试验的,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书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
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 .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通知
没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隐蔽工程覆盖前 (略) 位具备专用条款约
定的验收条件时, (略) 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 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
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自检记录和
必要的验收资料。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 .2 参加验收的限制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 * 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
* 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 (略) 验收, (略) 验收,并认为
该验收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
合理利润。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监理工程师事后
对验收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照第 * .1 款规定重新验收。
* .3 验收结果的确认
验收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形成验收文件, (略) 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
* 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
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4 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如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对 (略) 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充分检查和测量隐蔽的工程。
* .5 承包人私自隐蔽
承包人未通知监 (略) 验收,私自将隐蔽工程覆盖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指 (略) 钻孔探测或剥
露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
* .1 重新验收
当监理工程师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有疑问,要求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 (略) (略) 钻孔
探测或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验收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返工,直到验收合格为
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2 额外检查检验
当监理工程师指 (略) 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查检验,以核实合 (略) 位或某种材料和工程设备
等产品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 (略) 检查检验。存在缺陷的,分别按照第 * .5 款、第 * .3 款规
定处理;没有缺陷的,检查检验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工程试车
* .1 试车内容
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 * 致。
* .2 单机试车的通知和限制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时,承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
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 (略) 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应为承包人试车提供便利和协
助。 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的,应在开始试车前至少提前 * 小时发出延期试 车指令并书面说明理
由,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延期试车指 令也未能按时参加试车的, (略) 试车,
并认为试车是经监理工程师同 意下完成的。试车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试车记录,监理
工程师应予认可。
* .3 单机试车结果的确认
单机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单机试车合
格 * 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
* .4 联动试车通知和结果的确认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发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 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双
方当事人均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 .5 试车费用 (略) 理
试车费用,除已含在合同价款外,由发包人承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 (略) 理: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照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 (略) 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设备由发包人
供应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 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拆除、
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 .6 投料试车
投料试车应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在永久工程竣 (略) 试车或需要
承包人配合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同意, (略) 签订补充协议。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工程变更
* .1 工程变更权限
(略) 期间,经发包人批准,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 * .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
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变更工作。没有经发包人批准也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
约定施工,无权对合同工程作出任何变更。工程量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
* .2 工程变更内容
(略) 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 (略) 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 * ,应按
照 (略) 变更。
(1) 改变合同工程中任何工程数量(不含工程量的偏差);
(2) 删减任何工作,但删减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3) 改变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
(4) 改 (略) 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
(5) 为完 (略) 必须的任何额外工作;
(6) 改变合同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但对合同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前,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
补充文件。
* .3 工程变更程序
合同工程发生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遵循下列程序实施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
(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或发生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可依据下列情况及时提出。
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第 * .2 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并附必要的施工设
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意向书后的 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
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 (略) 需金额等在内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 7 天
内予以答复;同意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 * 天内发出变更指令。
2)合同工程发生第 * .2 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并提供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
3)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为实 (略) 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存在第 * .2 款所列情形
的,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建议。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提出确认意见并报发包人审批;
确认存在变更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 天内发出变更指令。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
由监理工程师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原因
并附详细依据。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2)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报告,并
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报告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根据第 * 条约定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
和依据,并附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相关说明。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要求。发
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提前或者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或相应施工措施等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时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
收到报告后的 * 天内予以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的 * 天内未确定也
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告已被认可。
(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定工程变更报告后的 7 天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及时组织实施变更工
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4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略) 期间,承包人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
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变更建
议被采纳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第 * .3 款规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人带来降低合同价款、缩短工期或提交工程经济效益等利益的,发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的额度予以奖励。
* .5 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
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应按照第 * 条规定确定变更的工程款;影响工期的,工期应相
应调整。但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
(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
(3)因承包人违约、过错或承包人引起的其他变更。
* 竣工验收条件
* .1 竣工验收条件
承包人实施、完成合 (略) 工作内容,经自检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则认为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
收条件。
(1)除监理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 (略) 单
位工程,以及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检验和验收在内等有关工作均已完成,并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
要求;
(2)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
施工计划;
(4)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 .2 提交竣工验收条件的限制
承包人认为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 (略) 业、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
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符合要求的完整竣工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 (略) 验
收。
* .3 竣工验收条件的限制
如果承包人不按照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 竣工验收
* .1 竣工验收标准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应 (略) 业、省的有关规定。合同 (略) 国家
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 (略) 分。
* .2 核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 .2 款规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核查合同工程是
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1)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通知承包
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应进 * 步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工程 (略) 工作内容后,
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工程师同意为止。
(2)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书面提请发
包人组织合同工程验收。
* .3 组织验收和确认
经监理工程师按照第 * .2 款规定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
请后的 * 天内 (略) 业、省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设计图纸完成合同工程验收,并在验收后 *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 .4 组织验收的限制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发包人未按照第 * .3 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或验收后 * 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承包
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已被认可。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但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
能完成验收的除外。
* .5 不组织验收的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第 * .3 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从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第 * 天起承担合同工程
照管责任和其他 * 切意外责任。
* .6 接收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接收工程,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
工程接收证书。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限期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发包人应缓发工程接收证
书。承包人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工程师核查达到要求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竣
工验收后,发包人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竣工验收提出的修改意见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
合同 (略) 分返工 (略) 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合同 (略) 分的返
工 (略) 理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7 竣工日期的写明
经验收合格的合同工程,发包人应按照第 * .2 款规定在工程接收证书上写明合同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 .8 单位 (略) 位验收
发包人要求某 * 单位工程 (略) 位提前办理竣工验收的,应与承包人签订单位 (略) 位竣工验
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 (略) 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 (略) 位时,或承
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 (略) 单位 (略) 位验收。验收的程序可按照第 * .2 款、第 * .6 款规
(略) 。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单位 (略) 位接收证书,并负责照管。单位工程或工程
部位的验收成果和结论, (略)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2) (略) 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 (略) 位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9 (略)
合同 (略) 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 (略) 位已竣工),根据合同约定需要 (略)
的,应由发包人按照第 * .8 款规定验收合格,并确保安全后,才能投 (略) 。 (略) 中,发
现单位 (略) 位存在缺陷或损坏的,由承包人按照第 * .3 (略) 修复。
* . * (略)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以下 (略) (略) 清理,直至监理工程
师检验合格为止。 (略)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 (略) 地内残留 (略) (略) ;
(2)临时设施已拆除,场地已按照 (略) 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照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照计划撤离施工
场地;
(4)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照监理工 (略) 清理;
(5)监理工程师 (略) 地清 (略) 完成。如承包人未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略) 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 (略) 或委托第 * 方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或将支付
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 . * (略) * 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 天内,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使用的施工设备
和临时设施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均 (略) 地或拆除。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
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 (略) (略) 地。
* . * 使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工程的责任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合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 (略) 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
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 . * 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经第 * .4 款规定调解或认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 .1 缺陷责任期计算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略) 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
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 .2 缺陷责任期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
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 .3 缺陷责任
合同工程存在某项缺陷或损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缺陷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
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 (略) (略) 件又遭损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的 7 天内派人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 (略) 或委托第 * 方修
复,所需费用和利润按照本款第(3)点规定办理。
(3)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人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并由造价工程师提出或核实由此发生的
费用。经查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承担
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4 重新检(试)验
任何 * 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按第 * 条规定重
新检(试)验,重新检(试)验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 (略) ,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 .6 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 * .2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的 *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缺
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 .7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共同签署合同工
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应具体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责任和费用等事项。
* .8 质量保修期计算
质量保修期自实际竣工之日期起计算。 (略) 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质量保
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 .9 工程质量保修
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
在接到通知后立即 (略) 抢修。质量保修完成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
* . * 修复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
承包人修复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造价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资金计划和安排
* .1 提交资金需求计划书
工程进度计划被批准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 份合同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更新后,承包
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 * 份更新后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
* .2 提供资 (略) 排证据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后 * 天内,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已做出资 (略) 排的合理
证据,表明有能力按照第 * 条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对资 (略) 排作出任何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
的详情通知承包人。
* 工程量
* .1 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的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
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
据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作,应根据第 * 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
* .2 清单的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 (略) 合同义务
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其在工程量
清单中填报的单价或总价的乘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 工程计量和计价
* .1 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
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 (略) 省统 * 工程计价依据为准; (略) 省统 * 工程计价依据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业
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依据。
* .2 工程计量和计价的要求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略) 省统 * 工程计价依
(略) 门的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的有关 (略) 工程计量和计价。造价工程师
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的核实工作。
* .3 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提交和核实
承包人应按照第 * .1 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 * 天内
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 .4 现场计量
当造 (略) 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 *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
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 .5 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限制
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 .1 款规定提交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 * 天内, (略) 计量或未向承包人
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 *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
依据。
* .6 复核计量结果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 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意
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
人对 (略) 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
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 * (略) 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7 不予计量
对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均不予计量。
* .8 各项工作价款的计算
除按照第 * 条至第 * 条、第 * (略) 做的调整外, (略) 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应按照合同
约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并按照本条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与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的
乘积确定该项工作的价款。造价工程师根据 (略) 有各项工作的价款计算该支付期工程款,并将各支
付期的价款汇总计算合同价款。
* 暂列金额
* .1 暂列金额的用途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已标价的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是用于实施合同工程 (略) 分,或用于提供不可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或用于工程
变更等因素发生的工程价款调增,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或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件的 * 笔款
项。
* .2 暂列金额的支付
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实施第 * .1 款规定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造价工程师就此项指令
(略) 需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
* .3 提供暂列金额支付票据
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 (略) 有报价单、发票、账单或收据。
* 计日工
* .1 计日工单价的用途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单价或价格是用于实施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零 (略) 需的人工单
价、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
* .2 计日工的确认
任 * 按照计日工方式计价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 *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
(略) 签证报告 * 式两份。当此 (略) 时,承包人应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天计日工记录完毕的
现场签证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 (略) 签证报告后的 2 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 * 份返还给承
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 (略)
签证报告已被认可。
* .3 计日工的支付
计日工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使用计日工项目发出书面指令。造价
工程师应按照监理工程 (略) 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投
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子目单价或价格的乘积计算、提出应付价款,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与工程进度
款同期支付。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第 * .1 款规定向发包人 (略) 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
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价款。
* 暂估价
* .1 招标暂估价项目的要求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 (略) 的且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
的, (略) 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权利、
义务。中标价格与工 (略) 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
* .2 非招标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的
(略) 的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
承包人按照第 * 条规定采购。经造价工程师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与工 (略) 列的暂估价的差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
* .3 非招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要求
(略) 的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除专用条
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下,由造价工程师与分包人按照第 * .2 款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
经确认的专业工程价款与工 (略) 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
价款。
*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 .1 提前竣工奖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 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
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 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
日历天应奖额度的乘积 计算的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 款的
5%。提前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 * 并支付。
* .2 误期赔偿费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如 果承包人的实际进度迟于计
划进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并得到实际延误 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额度的乘积计算的
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 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5%。误期赔偿费列入进 度支
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
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 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 (略) 分产生了工
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 工程优质费
* .1 工程优质费的约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优质费,明确合同工程优质费用的计算额度。约定工程优质费的,
如果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承包人有权向发
包人提出并得到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优质费。
* .2 工程优质费计提与支付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优质费按照合同价款的下列额度计算:国家级质量奖为 3%,省级质量奖为 2%,
市级质量奖为 1%。工程优质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 * 并支付。在竣工结算后获得优质奖项
的,发包人应在获得奖项后的 * 天内支付。
*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 .1 约定合同价款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中标通知书
的中标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双方确定施工图预算的总
造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 .2 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调整事件应包括:
(1)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4)工程变更事件;
(5)工程量偏差事件;
(6)费用索赔事件;
(7)现场签证事件;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8)物价涨落事件;
(9)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调整事件。
本款(1)至(6)调整因素应分别按照第 * 条至第 * 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 .3 合同价款调整的办理
出现第 * .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 * 条、第 * 条规定外,
调整合同价款的提出、核实、确认与支付等事项,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 条规定办理。根据第 * .2 款
规定事件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是按照第 * (略)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均不应考虑第 * .2 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下浮率因素。
* 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 .1 后继法律法规变化的价款调整
(略) 期间,出现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后发生变化, (略) 上
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除第 * 条规定以外的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
款。
* .2 调整价款的方法
发生第 * .1 款情况的,应根据合同工程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计算调整的合同
价款。
*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 .1 项目特征的准确性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
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
止。
* .2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
(略) 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 *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 .3 调整价款的方法发生第 * .2 款情况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
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 .1 清单缺项漏项的价款调整
(略) 期间,出现工程 (略) 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 .2 (略) 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工程 (略) 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 * .2 款规定计算调整的
分部分项工程费。
* .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工程 (略) 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增加措施项目的,应按照第 * .3 款规定在提交的实施方案
被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项目费。
* 工程变更事件
* .1 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
(略) 期间,出现第 * 条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 .2 (略) 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工程 (略) 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属于第 * .2 款规定情况的,按照其规定调整;否则按照下列规
(略) 分项工程费: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2)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
认后调整。其中,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 * %;非招标工程:承包
人报价浮动率 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 * %。
式中: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4) 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根
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 (略) 调查等的有合 (略) 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
* .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 * 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提出调整措
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 * 方当事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
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双方当事 (略) 。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第 * .2 款规定的单价或合
价调整。
(3)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本款第(1)点情形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
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第 * .2 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不利 * 方当事人未按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另 * 方当事人,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不利 * 方当事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 .4 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
如 (略) 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
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 * %,则超过 * %部分的综合单价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
约定外,可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当 P0
P1×(1+ * %)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1+ * %)调整。
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第 * .2 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 .5 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
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
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
定提出并得到补偿。
* 工程量偏差事件
* .1 工程量偏差的价款调整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 (略) 本合同
的相关大样图等)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合
(略) 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第 * .2 款、第 * .3 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
款。调整合同价款时,出现第 * .4 款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
* .2 (略) 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和第 * 条规定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
偏差超过 * %,且该 (略) 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 0.1%,则超过 * %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除专用
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 (略) 分项工程费: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1)当 Q>1.1Q0 时,S=1.1Q×P +(Q1-1.1Q0)×P1
(2)当 Q1<0.9Q0 时,S=0.9Q×P-(0.9Q0–Q1)×P1
式中 S 调整 (略) 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 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
P1 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 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 .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 (略) 分项工程费的变化超过 * %,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
(略) 分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第 * .3 款规定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结
算措施项目费:
(1)当 S1>1.1S 时,M=M0+△M
(2)当 S1﹤0.9S0 时,M=M0-△M
式中 S1 调整 (略) 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S0 承包人报价文件对 (略) 分项工程费;
M1 调整后发生变化措施项目费结算价;
M0 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
△M 按照第 * .3 款规定调整 (略) 分的措施项目费。
* 费用索赔事件
* .1 索赔的价款调整
费用索赔 (略) 期间,对于非自己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当事人
提出经济 (略) 为。 (略) 期间,出现费用索赔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 .2 发出索赔意向书
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其它形式的损失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之后的 * 天内
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
* .3 索赔记录的保存和审查
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
需确认是否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可要求承包人进 * 步作好补充记录。承包人应配合造价工程师
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
* .4 提交费用索赔报告
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 * 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
进行,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结后的 * 天内,提交最终费用索赔
报告和有关资料。
* .5 无权索赔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 * .2 款至第 * .4 款规定,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
工程师按照提供记录 (略) 分款额。
* .6 核实费用索赔报告的限制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 * 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 * 步补
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承包人有 (略) 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
* 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
人作出进 * 步要求,视为该费用索赔报告已经被认可。
* .7 反索赔
承包人未能按照 (略) 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
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8 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
费用索赔报告被认可,则表明该事件已索赔成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
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 现场签证事件
* .1 现场签证的价款调整
现场签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 (略) 作的签认证明。 (略) 期间, (略) 签证
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 .2 现场签证的提出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 (略) 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
发 (略) 签证要求。
* .3 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的 7 天内,向发 (略) 签证报告,
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在收到 (略) 签证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
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 (略) 签证报告后的 * 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
(略) 签证报告后的 * 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 (略) 签证报告已被认可。
* .4 现场签证的要求
计日工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 (略) 签证报告中列明完 (略) 需
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计日工没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没有适用单价的项目,
合同双方当 (略) 签证报告中列明完 (略) 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
数量和单价。
* .5 现场签证工作的实施
承包人应在发 (略) 签证报告后的 * 小时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工
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6 现场签证的限制
合同 (略) 签证事件,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
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7 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 * 小时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
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 物价涨落事件
* .1 物价涨落的价款调整
(略) 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涨落超
过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且符合第 * .2 款、第 * .3 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
合同价款。
* .2 调整人工费的方法
按照第 * .1 款规定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 (略) 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
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调整的人工费。
* .3 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费的方法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按照第 * .1 款规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涨落分别
超过 5%和 * %, (略) 分的价格应予调整。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方法之 * 计算调整的材料设备费和施
工机械费,但应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 * 方当事人承担上述幅度的风险费用。
1)价格系数法 C’n =cn.pn =cn(a+b Ln /L0+c.E /E + ……q M/M )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式中 C’n --调 (略) 期间第 n 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Cn --调 (略) 期间第 n 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Pn --第 n 支付期间合同价款调整系数。
"a"是基准日期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付款中 (略) 分的权重系数;
“b”、“c”。。。。。 “q”分别表示基准日期各相关要素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权重系数,可表示材料、设
备、机械台班等资源。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资源的权重系数,要求:a+b+c+ +q=1。Ln En
Mn" (略) 期间第 n 支付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价格;L0 E "、......、"M "表示基
准日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价格。
2)价格调差法
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 (略) 期与编制时用的相应价格或单
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
* .4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发生工期延误的价格确定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 (略) 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
期两者的较高者;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
期两者的较低者。
* .5 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价款的限制
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向发包人提交 * 份能阐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数量和新单价的书面报
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知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用于
合同工程后,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予以确定;发包人对此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
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已被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未经发包 (略) 采购材
料和工程设备,再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 .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调整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第 * .3 款、第 * .4 款、第 * .5 款规定不适用,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
调整,在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列支。
* 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 .1 合同价款调整程序的规定
(略) 期间,出现第 * .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 * 条、
第 * 条规定程序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程序调整合同价款。
* .2 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提出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 * 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如
承包人在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 *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则造价工程师可在报发包人批准
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
* .3 调增价款的核实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 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 *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
款调增报告已被认可。造价工程师提出协商意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承包人收到协商意见后的 * 天内
进行协商确定;协商未能达成 * 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出现
暂定结果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 .4 调增价款的支付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或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
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 .5 合同价款 (略) 理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件时,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以及调减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的金额, (略) 分金额应按照实际调减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 支付事项
* .1 支付工程款项
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
(1)预付款按照第 * 条的规定支付;
(2)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第 * 条规定支付;
(3)进度款按照第 * 条的规定支付;
(4)结算款按照第 * 条的规定支付;
(5)质量保证金按照第 * 条的规定支付。
* .2 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
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
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计算。
* .3 承包人提供支付凭证
如果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款以及材料和工程
设备供应商贷款的支付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证,视为承包人未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相
关款项。
* .4 承包人未按规定支付款项的限制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未按照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
或未按照购销合同支付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货款,均视为承包人违约。若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后的
7 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
(1)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
(2)在相应支付期应付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
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 * 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
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由于上述工作原因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
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 预付款
* .1 约定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 (略) (略) 等
所需的款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预付款,预付款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预
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 %。
* .2 预付款支付申请的核实与支付
承包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造价工程师发出预付款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
(1)按照第 * .1 款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2)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的正本。造价工程师应对 (略) 核实,并在收到支付
申请后的 7 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
证书后的 7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 .3 预付款支付的限制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
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
人支付合理利润。
* .4 预付款的扣回
发包人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回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造价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
书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 .5 退还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 (略) 扣回之前 * 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 * 天内将预付款保
函退还给承包人。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1 内容、范围和金额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并按照第 * 条规定实施安全文
明施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和范围, (略) (略) 省统 * 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
准。
* .2 约定支付方式
合同双方当事人 (略) (略) 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
抵扣方式。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 *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 %,其余
部分在该预付款扣完之日起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 .3 支付限制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 * .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
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
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4 管理要求
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
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进度款
* .1 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以月为单位。涉及
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结束后
的 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 * 式 * 份,详细说明此支付
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同时抄送发包人。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已完工程的价款;
(2)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3)本期间完成的工程价款;
(4)本期间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5)本期间应支付的暂列金额价款;
(6)根据第 * 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
(7)根据第 * 条至第 * 条规定应支付的调整工程价款;
(8)根据第 * 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
(9)根据第 * 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 * )根据第 * 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 * )根据合同约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
( * )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 .2 签发期中支付证书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 * (略) 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
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 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如果
该支付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时,造价工程师不必按照本款开具任何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支付证书,但应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上述款额转期结算,直到应支付的款额累计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
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为止。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不应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
(略) 分工作。
* .3 进度款支付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 * 天内,按照期中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
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 .4 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限制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 * .2 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 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阐明的金
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 .5 进度款支付的限制
发包人未按照第 * .3 款和第 * .4 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 * .2 款
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起
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6 修正支付证书
发现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造价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证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
付证书,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该支付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
扣除。如果合同工 (略) 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造价工程师有权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相应价款。
* 竣工结算
* .1 约定结算程序和期限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点击查看>> 8)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按照第 * .2 款至第 * .5 款规定办理。在办
理竣工结算期间,发包人按照第 * 条规定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价款及其他款项不停止。
* .2 递交结算文件及其限制
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造价工程
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递交或没有明
确答复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办理竣工结算
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 .3 核实结算文件及其限制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 .2 款规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 天内予以核实,并向承包人提
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 * 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
* 天内按照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给造价工程师。造价工
程师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 天内,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
已被认可。承包人在收到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 * 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造价工程
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 .4 复核再次递交结算文件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 .3 款规定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 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
(1)经复核无误的,除属于第 * 条规定的争议外,发包人应在 7 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
算办理完毕。
(2)经复核认为有误的: (略) 分按照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 (略) 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 * (略) 理。
* .5 交付工程
发包人应在已核实无误的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未及时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
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
* 结算款
* .1 提交竣工支付申请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结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结算款支付按照第 * .2 款
至第 * .5 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照第 * .2 款规定在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
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认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 * 式 * 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
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各 * 份。
(1)根据 (略) 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
(2)根据合同约定发 (略) 有款项。
* .2 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 * .3 款、第 * .4 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并在发包人签字确
认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 .3 竣工结算款支付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 * 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
付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 .4 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限制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 * .2 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支付申请已
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
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 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 .5 竣工结算款支付的限制
发包人未按照第 * .3 款和第 * .4 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 * .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 * 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
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永久工程折价,也可直 (略) 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
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质量保证金
* .1 质量保证金的用途和限制
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 (略) 质量保修义
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
* .2 约定质量保证金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应按照该比例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
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留,直到扣留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止。
* .3 质量保证金返还
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 * .2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的 * 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
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 (略)
的质量保修义务。
* 最终清算款
* .1 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最终清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最终清算款按照第 * .2
款至第 * .5 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造价工程师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对最终清算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造价工程师提交修正后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 .2 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后的 * 天内予以计量、核实,并将核实 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
人。发包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 7 天内在最终清 算文件上签字确认。造价工程师应在发包人签字确认最
终清算文件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 .3 最终清算款支付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 * 天内,按照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
付最终清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 .4 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限制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 * .2 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清算支付申
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最终清 算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 天内,按照承
包人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
* .5 最终清算款支付的限制
发包人未按照第 * .3 款和第 * .4 款规定支付最终清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 * .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 .6 最终清 (略) 理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清算款有异议的,按照第 * 条 (略) 理。 * 、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 合同争议
* .1 认可暂定结果或产生争议
(略) 期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 *
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合同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
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 * 方当事人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
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 * 方当事人,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
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
直到其被改变为止。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后的 * 天内,未对暂定
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定结果。
* .2 双方协商
争议发生后的 * 天内,合同双方当事人 (略) 协商。协商达成 * 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
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协商仍不能达成 * 致的,按照第 * .3 款至第 * .6 (略) 调解或
认定、仲裁或诉讼。
* .3 解决争议方式
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第 * .2 款规定进 * 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 * 致的,合同双
方或 * 方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后的 * 天内,将争议提交争议调解 (略) 理,或直接按照第 * .6 款
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合同双方或 * 方当事人逾期既未将争议提交调解或认定机构,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
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定结果,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 .4 调解或认定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请求后,可组织调查、勘察、计量等工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为
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应就争议做出书面调解或认定结果,并通知合同双方当事
人。除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1)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3)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 .5 调解或认定结果的确认
合同双方或 * 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书面结果后的 * 天内,仍可按照第 * .6 款规定将争议
提请仲裁或诉讼。除事实确凿、司法机关认定需改变外,逾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作
出的书面结果是最终结果,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 .6 仲裁或诉讼
合同双方或 * 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的书面结果后的 * 天内,可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任
* 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向 (略) 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 .7 争议期间继续施工争议期间,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 (略) 合同,保持连续施工状态,保护好
已完工程:
(1)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 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 (略) 而停止施工;
(3) 调解时双方同意停止施工;
(4) 仲 (略) 认为需要且双方同意停止施工。
* 合同解除
* .1 协商 * 致解除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 * 致,可以解除合同。
* .2 不可抗力导致解除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 (略) 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3 因承包人原因解除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 * 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承包人未能按照第 * .2 款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 * 天内仍未开工的;
(2)按照第 * 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按照第 * .1 款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但
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 * 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 * 天的;
(3)承包人违反第 * .1 款或第 * .4 款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 (略) 的
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 (略) 的;
(4)承包人拖延完工且能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
(5)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
(6)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
(7) (略) 合同 (略) 为的;
(8)承包人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但
付给承包人相关人员的奖励则属例外;
(9)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发 (略) 修复,且又拒绝按照监理工程 (略) 修补的;
( * )承包人 (略) 、明 (略) (略) 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
( * )承 (略) 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 (略) 的;
( * )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
( * )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 (略) 为。
在这种情况下, (略) 或委托第 * 方实施、完成合同工 (略) 分,并可使用根据第 * .2 款留
下的承包人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
* .4 因发包人原因解除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 * 者,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非承包人原因未按照第 * .2 款规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 * 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
(2)按照第 * .3 款规定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 * 天的;
(3)发包人按照第 5 条规定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按照第 * 条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
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 * 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
(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工作指令,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
(5)发包人未按照第 * .1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 * 天内仍未支付的;
(6)发包人 (略) 、明 (略) (略) 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
(7)发 (略) 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 (略) 的;
(8)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
(9)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 (略) 为。
* .5 书面通知合同解除
根据第 * .2 款至第 * .4 款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解除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另 * 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
知,另 * 方当事人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按照第 * (略) 理。
* .6 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 * 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 (略) 安全,保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工程设备,尽快撤离现
场, (略) 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
协助。
* 合同解除的支付
* .1 协商 * 致解除的支付
根据第 * .1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 .2 不可抗力解除的支付
根据第 * .2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
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
(1) (略) 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
(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 * 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
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项款项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4)根据第 * .3 款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
(5)根据第 * .6 款规定承 (略) 所需的合理款项,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
现场的款项。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 条、第 * 条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但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
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项。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
*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 .3 因承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根据第 * .3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造价工
程师应在合同解除后 * 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 (略) 工程款以 (略) 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货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
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 *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照第 * .4 款规定办理结
算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 * 天内将其差额退
还给发包人。
* .4 因发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
根据第 * .4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第 * .2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项外,还应支付给承
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项。该笔款项由承包人提出,造价工程师核实后与合同双方当事
人协商确定,并在确定后的 7 天内由造价工程师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协商不能达成 * 致
的,按照第 * (略) 理。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合同终止
* .1 合同解除后的终止
合同解除后,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第 * 条至第 * 条规定的权利外,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因 * 方
当事人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另 * 方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合同双 (略) 本合同结算和清算
条款的效力。
* .2 (略) (略) 义务后的终止
除第 * 条和第 * 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条款外,合同双 (略) (略) 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
付完竣工结算款,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 .3 合同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略) 合同约定的通知、协助、保密
等义务。 * 、其他
* 缴纳税费
* .1 约定缴纳 * 切税费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 (略) (略) (略) 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 * 切税费。
* .2 没交或少交税费的责任
合同任何 * 方当事人没交或少交合同工程需缴税费的,违法方应足额补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另 *
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法方应赔偿损失。
* 保密要求
* .1 提供保 (略) 保密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保密信息。自收到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密信息之日起,合同双方当
(略) 保密义务。合同双 (略) 保密义务,并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结束。
* .2 保密信息知悉权限
合同双方当事人 (略) 本合同而使用另 * 方当事人提供的保密信息。除合同双方当事人 (略)
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外,合同任何 * 方当事人不得将另 * 方当事人相关的或属于另 (略) 有
的保密信息泄露或提供给第 * 方,也不得超出允许范围从另 * 方当事人复制、摘录或转移任何保密信息。任
何保密信息的公布,均应事先征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
* .3 签订保密协议
合同双方当 (略) 本合同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将其中 * 份及时提交给另 * 方当事
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保护自身秘密的谨慎态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另 * 方当事人的保密信息,避免保密信
息被不当公开或使用。合同任何 * 方当事人发现有第 * 方盗用或滥用另 * 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及时通知
另 * 方当事人。
* .4 配合政府要求并做好保密工作
如果法律法规或政府执法、监督管理等有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予配合和支持,并提供需要的保密信息。
需提供另 * 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另 * 方当事人,以便另 * 方当 (略) 义务。若另 *
方当事人未能及时作出回应的,除依法应提供另 * 方当事人信息外,应积极维护另 * 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 .5 书面说明保密程度
保密信息应由提供方以书面形式说明保密程度;以口头形式提供的,则提供方应在提供后 * 天内以书面形
式予以确认。保密信息不但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信息,还包括与材料和工程设备产品、价格、工程设
计、图纸、技术、工艺和财务等相关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
(1) 提供前已由合同 (略) 持有的;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2) 已公开发表或非对方当事人原因向公众公开的;
(3) 已由各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的;
(4) 在未获取保密信息前由对方当事人独立开发的;
(5) 对方当事人从对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 (略) 合法获得的。
* 廉政建设
* .1 廉政建设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双方当事 (略) 期
间应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廉政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禁 (略) 为。
* .2 违反责任
如果承包人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贿赂或变相贿赂了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
的发包人工作人员,以求获得或已获得不当利益的,则发包人除保留追究其工作人员责任外,因承包人上述
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或工程损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按照第 * .3 款
规定解除合同,并按照第 * .3 款规定办理合同解除的支付。
* 禁止转让
* .1 履行合同
本合同 * 经签署,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 (略) 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 .2 不得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另 * 方当事人同意,合同 * 方当事人不得将 (略) 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
第 * 方。
* 合同份数
* .1 约定提供合同文件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照第 * .2 款规定的份数免费为承包人提供合同文本。
* .2 正副本效力
本合同正、副本份数,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
副本不 * 致时,以正本为准。
* 合同备案
* .1 合同备案及其限制
本合同签署后,发包人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本合同 * 式两 (略) (略) (略) 门备案(其
中 * 份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未 (略) 有条款规定的合同,
不予备案。
* .2 合同管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 条至第 * 条的职责划分,督促各自 (略) 合同管理职责,加强合同管理。
经备案的本合同, (略) 理合同纠纷、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涉及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 (略) (略) 门、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备案的本合同实施合同监督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随时接受执法人员对本合同的
监督管理,并为监督管理活动提供配合和协助。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略) 分 专用条款
1.定义
1. * 单位工程
■ 名称: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
■ 内容:沿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新建 DN * 供水管道约 * 米,其中 DN * 主供水管道约 *
米,跨路连接、预埋 DN * 供水管道约 * 米,配套完善检修阀门井、排泥及排气阀井等。
■ 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 (略) 内容。
1. *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 文书;
■ 信件;
□ 电报;
■ 传真;
□ 电子邮件;
□ 其他:以上书面文件须加盖公章或经授权印章后有效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2( *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 * 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
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材料);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施工设计图纸;
(9)工程量清单;
( *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及建筑类文件;当没有国家规范、规程、
标准时, (略) 的行业规范、标准;当 (略) 业规范、 (略) (略) 地方规范、标准;
如施工期间国家或地方标准、规范发生变动,承包人应按新标准、 (略) 。
5.施工设计图纸
5.1 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 * 式 * 份。
5.2 施工设计图纸由承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6.通讯联络
6.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 (略)
通讯地址: (略) 市 (略) 路鱿鱼头桥边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略) 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 .交通运输
* .1 (略) (略) 外设施的约定:/
* .2 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
* .4 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
*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 .2 专项批准事件的监理工程师:
(1)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2)专项批准事件的造价工程师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3)专项批准事件的建造师的: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 .发包人
* .2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 (略) 地等工作, (略) 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开工前。
(2) (略) 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发包人不提供管道施工沿线的施工用电,由承包人
自备发电机解决。
(3) (略) 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由 (略) (略) 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周
围关系问题,施工工作委托承包人解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签订合同 * 天内提供图纸,发包人不提供标准规范;
(5) (略) 需证件的约定:于工程开工前完成;
(6)现场交验的时间: (略) 开工前完成(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提供,并组织有 (略) 交验);
(7)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时间:签订合同后 * 天内;
(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签订合同后 * 天内;
(9) (略) (略) 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
护工作的约定:由 (略) (略) 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保护工作委托承包人解决,费用由发包人承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担;
委托给承 (略) 分工作有:
* .3 (略) 地的时间:取得施工许可证后 2 天内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 * 天内;同时也视道路建设
情况具备施工条件而定。
* .4 支付款项
(1) 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2 款、第 * .1 款、第 * .1 款等规定期限提交。
■ 另作约定: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 .进度款” (略) (即以形象进度为准)。
(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 (略) (略) 帐号转帐。
■ 支票支付。
□ 其他方式:
(3)其他约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发包人应从预付的工程款中预支规定比例的资金存入承包人的工人工
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
* .承包人
* .2 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 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额报告期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2 款、第 * .1 款、第 * .1 款等规定期限提交。
■ 另作约定: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 .进度款” (略) (即以形象进度为准)。
■ 其他约定:在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后,应 (略) 在 (略) 开立本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
金专用账户。
(2)向发包人 (略) 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数量和时间等要求: * 间 * (略) ,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3) (略) 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时间:承包人应按文明施工的要求和
(略) 地清 (略) 清理工作。
(4) (略) 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发包人
委托承包人解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略) 地的清洁和做好交 (略) 清理工作的约定:施工完成后清 (略) 。
(6)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7)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要参加有 (略) 有会议,包括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等,
否则每次罚款 * 元,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并保留进 * 步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 按通用条款第 * .2 款规定提交。
■ 另作约定:按本合同第 * .1-⑵ (略) 。
* .4 承包 (略) 需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约定:∕
*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 .1 (略) 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1 (略) 。
* .2 承包人任命和更换: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2 (略) 。
* .3 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3 (略) 。
* .4 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3 (略) 。
* .5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4 (略) 。
* .发包人代表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略) 市 (略) 路鱿鱼头桥边 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传真号码: 点击查看>>
(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与本工程 (略) 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工程变更,工程量的
(略) 有关规 (略) 。
* .监理工程师
* .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 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2) 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 .3 ( * )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程的有效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增减和工期索
赔须经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方可生效,同时应将批准的审批表抄送发包人代表。
* .造价工程师
* .1 负责合同 (略) 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 (略) 单位: 法定代表人:
(2) 任命(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 .3(7)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 .承包人代表
* .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 .工程担保
* .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履约担保金额为工程承包合同价的 * %。
(1) 履约担保的金额:(大写) (小写 )
(2) 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中标人应当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 * (略) 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工程承包合同
价的 * %。 (略) 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承包合同,并没
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 (略) 分予以赔偿。
* .1.1■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略) 人提交下列担保方式:
■ (略) 分支机构以上(含分支机构) (略) 门出具的 (略) 履约保函;
■当 (略) 出具的工程履约保函;
■现金履约担保。
* .1.2□ 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略) 人提交下列担保方式。
□ (略) 分支机构以上(含分支机构) (略) 门出具的 (略) 履约保函;
□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由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 .2 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 * 天内。
* .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1) 支付担保的金额:(大写) (小写 )
(2) 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
□签订本合同时,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与履约担保数额相等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 其他时间:签订本合同时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支付工程款的承诺协议。
(3) 出具支 (略) :
(4) (略) 不予担保, (略) 门出具证明。
* .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按招 (略) 提供的格式。
* .不可抗力
* .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 .保险
* .1 发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 合同通用条款第 * .1 款的第(1)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 * .1 款的第(2)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 * .1 款的第(3)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 * .1 款的第(4)项。
* .2 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 合同通用条款第 * .2 款的第(1)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 * .2 款的第(2)项;
* .8 担保内容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单位的 (略) 实施“平安卡”制度,并按规定统 * 购买
意外伤害保险。
* .进度计划和报告
* .3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签订合同后 5 天编制施工进度报告,有需要修
订进度计划时 5 天内提交。
* .开工
* .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取得施工许可证后 2 天内)内签发开工令。
□ 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 * 天。
■ 其他时间:(1)严格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款、第 * 款、 * (略) ;
(2)同时也视道路建设情况具备施工条件而定。
■ 另作约定:与市政道路同时施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发包人不负责完 (略) 地,承包人须与道路施
工 (略) ,根据有施工条件的工程量提前准备施工材料,具备施工条件的要及时施工,未具备施工条
件的要密切留意道路施工进展情况,提前做好施工准备,否则,因承包人延误或无正当理由不开工而产生的
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暂停施工和复工
* .4 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形:严格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款、第 *
款、第 * 款、第 * (略) 。
■ 另作约定:与市政道路同时施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发包人不负责完 (略) 地,承包人须与道路施
工 (略) ,根据有施工条件的工程量提前准备施工材料,具备施工条件的要及时施工,未具备施工条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件的要密切留意道路施工进展情况,提前做好施工准备,否则,因承包人延误或无正当理由不开工而产生的
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工期及工期延误
* .1 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 )天。
(1) / (工程名称)单项(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 天。
(2) / (工程名称)单项(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 天。
* .2. 工期的要求及规定
(1)中标单位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日历天(含节假日、停水、停电、风雨天在内)内完成招标内
(略) 施工项目。开工及竣工日期以承包合同签订规定为准。
(2)因建设单位原因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的其工期可相应顺延,但必须经 (略)
签证。
(3)严格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款、第 * 款、第 * 款、第 * (略) 。
* .竣工日期
* .1 计划竣工日期: * 年 * 月
* .质量目标
* .1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优良
* .2 承包人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争承包工程获得如下质量奖。
□国家级质量奖 □省级质量奖 □市级级质量奖
*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 .1 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略) 。
* .5 治安管理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规定。
■另作约定:执行招标文件及当 (略) 门 (略) 门的相关规定。
* .测量放线
* .1 (略) 资料提交的时间: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略) 。
* .4 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略) 。
*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 .1 约定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 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 .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
*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 .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按通用条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
□ 另作约定: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2 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工程量清单内容或编制说明上有标明材料品牌、厂家或型号的,承包人在投
标报价时,对所 (略) 家品牌必须给予正面回应,承包人必须在商务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总说明内
明确使用工程量清单上标明范围内的品牌、厂家的材料的其中之 * 家, (略) (略) 由 (略) 组
织采购供应,但所有材料必须与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总说明内明确标明的品牌、厂家的材料相符,并
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
* .8 发包人 (略) 家或供应商:/
*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 .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时间和地点: (略) 采用材料须 (略) 的材料 (略) 。
(1)种类: (略) 使用的管材、阀门。
(2)检测机构:由供货商 (略) 合格证明。
*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1 承包人配置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 另作约定:
* .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 .1 (略) 位有:按施工图纸及相关施工技术要求。
* .工程变更
* .4 承包人提出合理建议: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略) 。
发包人采纳承包人建议带来利益的计奖方法:
* .竣工验收
* .1 竣工验收标准:执行施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及相关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合格
* .8 单位 (略) 位的验收
■ 合同工程无单位 (略) 位的,本款不适用。
□ 合同工程有单位 (略) 位的,各单位 (略) 位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
(1) (工程名称) (略) 位,计划竣工时间为,
其范围包括:
(2) (工程名称) (略) 位,计划竣工时间为,
其范围包括:
* . * (略) :
■ 按通用条款规定。
□ 另作约定:
* . * (略) * 的撤离
■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的人员和 (略) (略) 。
□ 另作约定:
*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 .1 缺陷责任期的约定: (略) 。
* .8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 (略) 。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工程量
* .1 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作约定:
* 工程计量和计价
■ 按通用条款规定。
□ 另作约定:
* .暂列金额
* .1 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 点击查看>> . * 元。
* .暂估价
* .1 招标暂估价项目
必须招标暂估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材料、工程设备:
□专业工程:
* .3 非招标专业工程的暂估价金额为 元。
*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 .1 提前竣工奖
(1) 提前竣工奖额度
■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元。
(2)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
□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 5%,即_________________元。
□ 另作约定:
□ 按 * 年 (略) 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
* .2 误期赔偿费
(1) 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 * 元。
(2) 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
■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 5%,即_________________元。
□ 另作约定:/
* .工程优质费
* .1 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
□ 没约定工程优质费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工程优质费的,其计算方法:按 * .2 条款计算。
* .2 优质优价奖的计提与支付:
■ 按通用条款规定。
□ 按 * 年 (略) 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
*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 .1 合同价款的约定: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1.1 投标报价中已包括工程 (略) 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项目措施费、
规费、税金、配合费、暂列金额以及施工 (略) 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承包人漏报或不报,
发包人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它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
* .1.2 (略) 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逐项填写单价及合价,承包人没有填写单价及合价的项目,
发包人将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它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
* .2 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招标文件约定的风险因素除外)
■ 按通用条款规定的(1)~(8)调整事件。
■ 其它约定。
本工程采用单价合同承包方式,但结算时下列情况则给予调整:
(1)发包人引起的工程变更及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自然灾害;
(3)招标文件规定可调整的和 * * 双方约定其他因素;
(4)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调整的因素。
* .3 调整合同价款
* .3.1 投标人投标报价书计算有误时,实施后结算按下调整:
* .3.1.1 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乘以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值高于投标合价的,结算时综合单价按 A 值计算,低的
则不作调整(其中:A=分部分项工程投标合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
* .3.1.2 (略) 报价累计值高于投标总价的,结算时,综合 (略) 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按 B%调整
后计算,低的则不作调整(其中:B%=投标总报价/调整后总价,调整后总价是投标人投标报价书计算无误或
经第 * .3.1.1 条款修 (略) 分项工程总价)。
* .3.2 合同价款的调整
* .3.2.1 工程结算时工程量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 .3.2.2 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结算时按规定的计算标准调整合同价款。
*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 .3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合同价款调整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 (略) 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
标工程量清单任 * 项目的特征描述 * 致,但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组价存在错漏,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
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结算时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招标图纸应予计量的工程量×( (略) 控
制价综合单价-原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 ×(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增减额。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 .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的合同价款调整
■ (略) 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且招标控制价也缺项, (略) 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
应按照第 * .1 条的相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但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而招标控制价不缺项,且投标前无
该项目答疑的除外。
* .工程变更事件
* .1 工程变更的合同价款调整
■工程变更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按照下列方法调整:
凡属发包人引起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的结算依据和方法: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以下情况的变更工程项目,
其工程量增减幅度超过 * % (略) 控制价的综合单价(若有错漏则以调整后为准)×(1-承
包人报价浮动率)确定。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格-安全文明施工费)/(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
工费)]× * %。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1)变更工程项目增加工程量, (略) 控制价的综合单价;
(2)变更工程项目减少工程量, (略) 控制价的综合单价×(1-承包
人报价浮动率);
(3)未标单价或合价的项目。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
价,但所参照的类似项目应符合本条第 1 款的相关规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
规则、计价办法、基准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并经合同双方确认后作为支
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最终结 (略) 门的审核结果为准。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
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 (略) 调查等取得有合 (略) 价格提出
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并经合同双方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最终结 (略) 门的审核
结果为准。
* .工程量的偏差事件
* .2 工程量的偏差, (略) 分项工程费结算价调整的方法:
■ (略) 期间, (略) 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超过 * %,可按 * .1
的相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
* .现场签证事件
* .3 现场签证报告确认约定的时间: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签证报告 * 天内确认。
* .物价涨落事件
* .1 调整承包人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及机械费的方法
□ 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的,本款不适用。
■ (略) 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按以下
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1、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 (略) 期价格与基准价格对比的价差的
乘积计算调整人工费,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 5%时, (略) 分的价格应予调整。按照合同工程发
生的数 (略) 期价格与基准价格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但应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不利 * 方承担上述
幅度的风险费用。
3、 (略) 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
单价或价格。
4、 (略) 期价格、基准价格原则上应当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5、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发包人可根据工程
资料, (略) 调查等有合 (略) 价格,给定相应的基准价格。 (略) 期价格由工程参建各方根据
工程资料和计价办法, (略) 调查等有合 (略) 价格提出相应的价格,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凡
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基准价、 (略) 期价格均由建设项 (略) 门核定。
6、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不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因素。调整价款应单独列项, (略) 分项工程
费。
7、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 (略) 期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
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
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 .支付事项
* .2 计算利息的利率
■ 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 另作约定:
* .预付款
* .1 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
(1) 预付款的约定
■ 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 元,其支付办法及抵扣方式,按本条有关专用条款的约定。
(2) 预付款最高限额
□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 * %,即 元。
□ 另作约定:
* .2 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期限:
□ 按承包人在完成本款 * 项工作后的 7 天内。
□ 另作约定:
* .4 预付款抵扣方式
□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工程款的 %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 其他方式:
* .5 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1)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发包人应按照本项目合同总造价的 4%(最多不超过 * 万元),即 元,
* 次性提取资金存入承包 (略) 开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 (略) : ;账
号: ;户名: )。
(2)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提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 * :
①建筑施工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工人工资;
② (略) (略) 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③因非法转包、分包工程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企业(个人),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确实无法支付的;
④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
⑤建筑施工企业确实无法支付拖欠工资, (略) 会保障和住房规 (略) 门审查确实需要提取
的其他情形。
(3)当承包人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时,承包人经责令限期支付工人工资后,逾期不予支付工人工资,且符合
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的, (略) (略) 门征询住房规 (略) 门意见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可向
(略) 发出《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 (略) 收到《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后,应在 2 日
内将专户相应资金划拨到 (略) 结算账户,并函告相应 (略) (略) 门和住房规划建设主管
部门。 (略) 代发工资的,由承包人通知被拖欠工资的工人本 (略) (略) 结算账户后
办理支付。
(4)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的,按照《 (略) 省工资支付条例》
(略) 。
(5)项目分包建设的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的,可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程保证金在未结清工程款的额度
内先予垫付,并依照《 (略) 省工资支付条例》第 * 十 * 条的规定,相关款项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支付的工程
款中予以抵扣。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6)保证金专用帐户资金提取后,开户的承包人应当在 * 日内等额补齐,并 (略) 存款凭证复印件
(略) 在 (略) (略) 门。未按规定补足保证金 (略) 分的, (略) (略) 门会
同住房规 (略) 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改正的,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住房规 (略) 门
(略) 为予以公布。
(7)保证金专用帐户资金不 (略) 拖欠工资的,按欠薪比例发放。
(8)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的,承包人 (略) 前在阳 (略) (略) 网、 (略) 市人力资源
(略) 及工程 (略) 的显眼位置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 * 日。 (略) 、未发生拖
欠工资的,开户的承包人可凭发包人和承包人出 (略) 证明、已全额支付工资的凭证和已经公示的凭
证,填写《注销保证金专用帐户申请表》,经签订保证金专用帐户管理协议 (略) (略) 门及住房
规 (略) 门加具意见后, (略) 申请退回尚存的保证金专用帐户资金并销户。
(9)本款未尽事宜,执行《 (略) 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阳府〔 * 〕 * 号)及
《 (略) 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1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 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和范围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略)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
□合同双方的其他要求:
(2)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金额为 元。
* .2 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作约定:(1) (略) (略) 投保,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和工伤由
承包人承担责任。工程安全及文明施工需 (略) (略) 门有关规定及施工 (略) ,安全文明
施工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2)支付方式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 . (略) 。
* .进度款
* .1 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
(1)支付期限
□ 以月为单位。
□ 以季度为单位。
■ 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按月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准的进度预算及监理
提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后,次月 * 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按完成实际工程量的 * %支付工程进度款,工
程进度款付至合同承包价(不含暂列金额)的 * %时,不再支付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结算 (略) 门审定,
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按财审审定的结算支付工程款至 * %,剩余 * %的工程款在工程验收后满 * 年
和满 * 年时分两次各支付 * %(含 3%维修保证金,如有费用产生,按实际发生扣除), (略) 欠工程款
不计利息,到期再不能支付的工程款按 (略) 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略) 分
需财政资金到位后支付,不计利息。
■ 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首次工程款支付时应扣减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合同总造价
的 4%,最多不超过 * 万元)。
* .2 期中付款的最低限额为 / 元。
* .竣工结算
* .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 其它约定:
(1)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结算时按有关规定调整,该费用如发生增减, (略) 分费用列入增减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程造价。
(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略) 门认可)并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在 * 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书的编制,并
提供 * 份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交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送交结算资料后,由发包人委托
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审核,经发包人认定确认后,再通 (略) 竣工决算。若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
目,其竣工工程结算由建设项 (略) 门审核。
(3)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 * 式 * 份完整的、符合要求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后,持工程结算资料向发包人申
请结算余款。
* .结算款
* .1 提交竣工支付申请
(1)竣工支付期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 * 天内。
■ 另作约定:按专用条款 * .1 条支付。
(2)政府资金投资工程的支付期、支付办法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 另作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略) 门认可)并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在 * 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书
的编制,并提供 * 份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交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送交结算资料后,由
发包人委托市财 (略) 审核结算造价。按专用条款 * .1 条支付工程款。
* .质量保证金
* .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即按合同价款的 3%,即 元
□ 其他为 。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
为 3%。
■另有约定:按专用条款 * .1 (略) 。
* .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双方约定质量缺陷期(即竣工验收之日起计满 * 年)后,发包人接到承包人
返还保修金申请 * 天内,将保修金 3%返还承包人,不计利息。
* .最终清算付款
* .1 提交最终结算支付申请
(1)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提交份数: * 式 * 份。
提交期限:满足最终清算条件后 * 天。
(2)最终清算支付时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 * 天内。
□另有约定:
* .合同争议
* .4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合同双方认可为:
* .6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 * 种方式解决争议: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 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 .合同份数
* .1 约定提供合同文件
提供合同文本: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
■ 另有约定:由发包人先提供 * 份合同文本, (略) 有份数由承包人负责打印、胶装等。先签订 5 本副本
(其中 1 本交由承包人办理履约保函,另 4 本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待完成施工合同备案后,再按约定的合
同份数签订(总数包括之前先签订的 5 本副本)。
* .2 合同正副本效力
合同的份数:正本 两 份,副本 * 份。
其中:发包人正本 * 份,副本 * 份,
承包人正本 * 份,副本 * 份。
* .其他要求
1、中标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 * 个工作日内提供办理合同备案、 (略) 需的应由承
(略) 有材料,并协助发包人办理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证;若中标人不能按本投标人须
知第 * .1 (略) 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承包合同,并
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 (略) 分予以赔偿。
并保留进 * 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2、中标单位决标后在签订合同时需提供已盖章的投标文件(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
PDF 版光盘 * 份。
3、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要参加有 (略) 有会议,包括技术交底、图
纸会审等,否则每次罚款 * 元,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
款中扣除。并保留进 * 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略) 分 附 件
附件 *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略)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 * 致,订立本
质量保修书。
1.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供水管道工程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2.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供水管道工程为 * 年;
2.其他项目 。
3.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
人保修的, (略) 或委托第 * 方保修。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 (略) 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
(略) 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 (略) 分《通用条款》第 * 条赋予的规定 * 致。
6.其他
6.1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
6.2 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3 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1、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为房屋建筑专业参考版本,招标人和中标人可根据具体工程特点(或不同专业
工程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略) 修改、细化、补充和完善。)
2、 (略) 备案。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附件 *
廉 政 合 同
发包人: (略) (全称)
承包人: (全称)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
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 双方权利和义务
1.1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略) 合同工程 * 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
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 (略) (略) 为。
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 (略) 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 发现对方严重 (略) 为, (略) 门举报、 (略) 理 (略) 理结果的权利。没有
(略) 门的,可按 (略) 分《通用条款》第 * (略) 理。
2 发包人义务
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
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
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
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
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 (略) * ,也不得
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
劳务等经济活动。
3 承包人义务
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 (略) 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3.5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
等提供方便。
4 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2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 (略) 分;涉嫌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3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 (略) 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承包人 1~3 年内不得进入 (略) 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5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 (略) 门 (略) ,并由合同双方当事 (略) 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
(略) 检查。
6 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工程名称)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失效。
8 合同份数
本合同 * 式 * * * 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 * 份。 (略) 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各 (略) 门
*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略) 门:(公章) (略) 门:(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格式 1-1
履约担保
(发包人全称):
鉴于 (承包人全称,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全称)(下称“发包人”)签订 (工
程名称)施工合同(编号 , 年 月 日签署),并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
行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应通过经认可的担保
机构提交合同指定 (略) (略) 义务和责任的担保金额等事实,我方愿意为承包人
出具担保,以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向发包人提供不可撤销
的担保。
如果 (略) 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时,我方保证在担保
金额额度内偿还或偿清发包人因该项 (略) 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在接到发包人要求的第
天内予以支付,发包人应提供承包人有上述违约或违背合同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在向我方提出要求前,我方将不坚持要求发包人首先向承包人提出上述款项的索赔。
我方承诺:不 (略) 知晓或同意,我方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条
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补充而解除。
本担保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后
第 * 天起失效。尽管前述,本保函的有效期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格式 1-2(适用于现金形式履约担保)
建设工程现金履约担保资金 * 方共管协议(参考格式)
* 方(招标 (略) 有人):
* 方(中标人又叫账户共管人):
* 方(监理单位又叫账户共管人):
* * 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合同编号: ),
合同金额为 元。 (略) 文件要求, (略) 该合
同过程中,应按规定把履约担保金存于 * 方开设的专项账户。
为保证 * * 双方的权益及资金使用安全,经 * 、 * 双方协商,本着诚实信用 (略) 等互利的
原则,达成如下共管协议:
第 * 条、资金的性质
(略) 文件的要求向 * 方指定专用账户提交现金履约担保资金。
第 * 条、共管账户及金额
1、本项目现金履约担保资金账户( (略) : 账号: 户名: )
以 * 方的名义开设, * 方、 * 方作为本账户的共管人,共同管理该账户。上述账户在本协议中
称共管账户。
2、 * * 双方在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后 * 个工作日内, (略) 文件的要求向共管
账户汇入本项目履约担保金,金额为项目承包合同价的 * %,即该项目按期汇入本共管账户内
的资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 元)。
第 * 条、共管期限
1、本履约担保资金共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方
向 * 方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后第 * 天起失效。
2、出现工期延误的,共管期限应顺延,并在原签订的共管协议共管期限到期前十天内,
由 * * 双方根据工程完成时间补充签订协议书,以确认新的共管期限。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3、履约担保资金在 * 万元以内的(含 * 万元), (略) 分项完成工程量解付约定,
* 方履约担保资金在共管到期后方可解付。
4、履约担保资金超过 * 万元的,可按照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 (略)
工程量的比例逐步解付履约担保金( (略) 约定解付履约担保金后,该项目在共管帐户内
的履约担保金不得低于 * 万元), * 方没有出现违约责任的情形,如约 (略) 工程量
完成, (略) 工程验收合格后经共管账户各方确认后可分步解除相 (略) 工程的
履约担保责任。
第 * 条、共管账户资金的支付
(略) 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 * 方应提供 * 方有上
述违约或违背合同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在 * 方的监管下按照 * 方要求的第
××天内从共管账户中予以支付担保金, * 方保证在担保金额额度内偿还或偿清因违约或违背
合同 (略) 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 * 条、共管账户资金的解付
1、 * 、 * 、 * * 方约定的账户共管期限到期后, * (略) 合同过程中发生有违约
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则共管账户内属偿还或偿 (略) (略) 有( *
方因此项需支付给第 * 方的资金除外), * 方必须在账户共管期限到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 * 方
监管下配合 * 方无条件解除该账户的共管。
2、 * 、 * 、 * * 方约定的账户共管期限到期后, * (略) 合同过程中没有发生违
约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或因偿还(或偿清) * 方 (略) 余资金,共管账户
内的 (略) 有, * 方必须在账户共管期限到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 * 方监管下配合 * 方无
条件解除该账户的共管,并将到期后共管账户内的资金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 方。
第 * 条、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1、 * 方保证其提交共管账户内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且在法律上拥有 (略) 有权,
并承诺未以该资产设置抵押、担保、托管、赠予等其他权利。
2、履行本协议期间, * 方不得将共管账户内的资金为任何第 * 方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
3、履行本协议期间,未经 * 、 * 、 * * 方同意, * 、 * 双方均无权单独对 (略)
资金提取及划转等操作。
4、履行本协议期间, (略) 确保资金帐户内资金的安全。并按本协议约定的解付办
法和程序支付相关资金。未经 * 、 * 、 * * 方同意并持经 * 方确认的授权书,不得向任向 * 方
提供共管账户资金提取及划转等操作。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第 * 条、违约责任
* 、 * 、 * * 方均 (略) 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与责任,任何 * 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 * 条 争议的解决
(略) 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 切争议,应由 * 、 * 、 * * 方协商解决,或另订补充协
议,但补充协议内容不能违背本协议。若各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 * 方均有 (略) 提
起诉讼解决。
第 * 条 终止与其他
1、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 * 方、 * 方、 (略) 承担的监 (略) 解除,本协议
终止。
2、本协议 * 式 * 份,由 * 方、 * 方、 * 方 * 方各持 * 份, (略) * 份。本协议自
* 方、 * 方、 * 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略) 持协议书均具同等法律
效力。
* 方(盖章):_________ * 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 * 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格式 2-1
支付担保
(承包人全称):
鉴于 (发包人全称,下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全称)(下称“承包人”)签订 (工
程名称)施工合同(编号 , 年 月 日签署),并保证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履
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 (略) 合同价款的义务和责任;承包人在合同中要
求发包人应通过经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交合同指定 (略) (略) 义务和责任的担保
金额等事实,我方愿意为发包人出具担保,以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元)向承包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如果 (略) 合同过程中不按合同 (略) 合同价款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
责任时,我方保证在担保金额额度内偿还或偿清承包人因该项 (略) 造成的经济损失,
并在接到承包人要求的第 天内予以支付,无需承包人出具任何证明或陈述理由。
在向我方提出要求前,我方将不坚持要求承包人首先向发包人提出上述款项的索赔。
我方承诺:不 (略) 知晓或同意,我方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条
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补充而解除。
本担保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除质量保证金外,发包人向承 (略) 合同价款完毕
后第 * 天起失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格式 2-2
关于项目免于提供支付担保的协议
招标人:(全称) (略)
中标人:(全称)
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 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招
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时,也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因银
(略) 人提供担保, (略) 门也不能出具与履约担保等额的资金证明
书。为了确保 (略) 文件及承包合同的约
定支付工程款,根据《 (略) 投标管理规定》(阳府〔 * 〕 * 号)及其相
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现就该项目的工程款支付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 、 (略) 文件规定和本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按规定时间及数额支付工程
款,如有违 (略) 为,愿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 、 (略) 人以本协议作为工程支付担保的凭证, (略) (略) 提供支付
担保手续。如发现招标人违反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略) 人责
任。
* 、 (略) 人和中标人的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
* 、本协议 * 式 * 份,招标人、 (略) (略) 门、 (略) 门各存 * 份。自签订
(略) ,合同规定的支付担保责任完后自动失效。
招标人:(盖章) 中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格式 3
工程项目 * 览表
项号 项目 内容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发包人
4 设计单位
5 监理单位
6 (略) 单位
7 承包人
8 工程总投资
9 计划开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期
* 工程质量
日 期 年 月 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格式 4
承 (略) 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名单
工程名称: (略) 北片区供水管道 * 期工程之马曹路(西平北路至创业路)
在本工程中拟
任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
人)
项目技术负
责人
施工员
质量员
安全员
资料员
······
说明:1、表中人员 * 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要变换,应照通用条款 * (略) 。
2、表中人员必须在承包人从事施工管理工作 * 年以上。
3、承包人应提供表中人员的聘合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格式 5
承包人营业执照扫描件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格式 6
(略) 省招 (略) 承包人资质证书扫描件
(略) 省招 (略)
*
第 * 章
施工图纸(略)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第 * 章
工程量清单
(略) 省招 (略)
(略) 省招 (略)
*
第 * 章
招标控制价
(应按照营改增后工程计价相关规定编制,公布的内容应具体包括工程量清单 (略) 省招 (略) 及其综合单价或单项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等,不得采用以工程总价金额方式公布)
(略) 省招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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