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宁夏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升级改造项目变更公告[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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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各投标单位:
我单位于 * 在和《 (略) 公 (略) 》发布了《 (略) 水 (略) 点升级改造项目》 (略) 文件。
(略) 文件做如下变更:
1、本项目原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 * 日上午9时 * 分,现变更为: * 日下午 * 时 * 分。
2、原文P5页:计划工期为 * 年9月至 * 年 * 月。
变更为:计划工期为 * 年9月至 * 年 * 月。
3、原文P6页:最高投标限价:本次招标设置最高限价: * . * 万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 (略) 理( (略) ,分年度签订合同的方式, (略) 预算金额 * . * 万元,第 * 、第 * 、第 * 、第 * 年根据实际工作量商定合同金额。招 (略) 调研,可逐年根据仪器设备的标准化程度、市场价格确定仪器采购。)
变更为:本次招标设置最高限价: * .8万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 (略) 理。
4、原文P * 页分值构成(满分 * 分)与评分细则,变更为:
序号 | 赋分项目 | 标准分值 | 赋分依据 |
* | 投标报价 | * | (略) 控制价, (略) 控制价(不含招标控制价)的报价视为无效投标。 |
报价得分计算方法: 以评标价为基准,投标总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 * 分;每低于评标价每低1%( * 个百分点)扣0.5分;每高1%( * 个百分点)扣1分,处于整数点之间的值以内插法计算。扣完为止不得负分。 |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当投标单位家数小于等于5家时,取所有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为评标基准值;当投标人家数大于5家时,去掉1个最高价,去掉1个最低价,其余单位的报价平均值为评标基准值。 | |||
* | (略) 分 | * |
|
1 | 类似业绩 | * | * 日至今: (1)完成过省级以上水 (略) 点径流小区修缮工作的,有 * 个得2分,最高 * 分。 (2)从事过水 (略) 点仪器设备采购、安装工作的,合同金额为 * 万元及以上,每有 * 个得1分,最高得4分。 (3)承担过省级水土流 (略) 理与计算分析的,每有 * 项2分,最高6分。 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为依据。 |
2 | 投标人 实力 |
* | (1)从事过水 (略) 点的建设或运维,有自己建设或正在运维的水 (略) 点的,每项得4分,最高8分。 (2)承担过省级监测人员培训,规范化观测方案设计,观 (略) 理与分析,每项1分,最高3分。 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为依据。 (3)拟任项目经理从事过水土保持相关工作的得1分(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具有高级职称的得1分。 (4)对本项目配备人员少于5人不得分,5- * 人的得1分, * 人及以上得2分。 (5)配备人员中具备高级职称(水利类、林业类、地理类、土壤类、信息化类均可)的,每有1人得1分,最高5分。 提供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略) 保缴纳证明或聘任证书复印件。 |
* | 技术评分 | * |
|
1 | 技术指标 | * | (1)投标货物技术参数、 (略) 文件要求得5分。带“★”的技术参数为重要技术参数, (略) 文件要求加0.5分,最高加至 * 分。 (2)对拟推荐的 (略) 合理性分析。根据对推荐仪器设备合理性分析的全面程度,分 (略) 打分。合理性分析的设备覆盖范围齐全,能充分指出推荐仪器设备的优缺点。(0-5分) |
2
| 实施方案
| *
| (1)实施设计、组织、安排、进度科学合理。(0-5分) (3)监测数据格式符合现有数据格式要求,与水利数据遥测接收平台无缝融合, (略) 的对接方案。(0-5分) (4)方案中能准确描 (略) 风蚀区圈布设原理、用途、布设标准,对观 (略) 计算分析。(0-4分) (5) (略) 的应急预案,得1分,没有不得分。 |
3 | 售后技术服务安排 | 5 | 根据对购置仪器服务承诺、服务方案、采购方人员培训,监测规范化技术方案设计, (略) 理与分析支撑的技术人员构成、组织安排等的合理性,0-5分。 |
5、原文P * 页合同变更为:
合同格式
1、 * 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 (略) 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 (略) 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 (略) 分。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 (略) 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 (略) 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 (略) 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 (略) 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 (略) 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 * 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 (略) 义务的负责人。
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 分包人: (略) 分包 (略) 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 (略) 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7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 (略) 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 (略) 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 (略) 所,以及在合同中指 (略) (略) (略) ,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 *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 *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 .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 .1 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 (略) 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 .3 款、第 * .4 款和第 * .6 (略) 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 (略) 第 * .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 * .3 (略) 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 *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 * 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 : * 。
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 * . (略) 的试验。
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 (略) 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 (略) 的验收。
1.1.4. *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 * .9 (略) 的试验。
1.1.4. * 国家验收:是 (略) 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 (略) 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略) 合同过程中按 (略) 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 (略) (略) 发生的或 (略) 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 (略) 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 * 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 * .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 (略) 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 (略) 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 (略) 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 * 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 (略) 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略) 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 款和第5.5 (略) 。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 .3 (略) 。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 * 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 * 方。
1.6.4 文件的照管
承 (略) 保留 * 份合同、发包人要 (略) 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 (略) 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 (略) 或部分转让给第 * 人, (略) 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 (略) 转让给第 * 人,也不得将合 (略) 或部分转让给第 * 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 化石、文物
1. * .1 (略) (略) 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 (略) 有。 * 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 (略) 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 (略) 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 * .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 知识产权
1. *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 * .2 (略) 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 (略) 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 * .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 *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 * 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 *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1. * .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 * .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 *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 * .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 (略) 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 * .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 (略) 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 * .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 (略) 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 * 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 (略) 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 (略) 损失。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略) 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 .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 (略) 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 (略) (略) 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 (略) 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其他义务
(略)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略) 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 (略) 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 *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 (略) 职责的,应 (略) 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 (略) 其指派的 * 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 * 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 (略) 。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 (略) 。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 (略) 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 (略) 。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 *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 (略) 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 (略) 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 * 致。不能达成 * 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 (略) 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 (略) ,按照第 *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 (略) ,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 * 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略) 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 (略) 工作,并对工作中的 (略) 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 (略) 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 (略) 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 (略) 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 .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略) 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 .4 款约 (略) 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略) 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略)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 (略) 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 (略) 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 (略) 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 * 其他义务 (略)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 * 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略) 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 * 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 (略) 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 (略) 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 (略) 工程转包给第 * 人,也不得将 (略) 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 * 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 * 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 * 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 (略) 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略) 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略) 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 2 (略) 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 (略) 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略) 合同发出的 * 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 (略) 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 (略) 。
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 (略) 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略) 考核。
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略) 连续超过 3 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 (略) 连续超过 3 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 (略) 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 (略) (略) 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 (略) 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 (略) 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 * (略) 查勘
4. * .1 发包人应向承包 (略) 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 (略) 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 (略) 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 * .2 承包 (略) 地和 (略) 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 (略) 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 *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4. * .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 (略) 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 * .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 (略) 。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 *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 (略) 必要资料, (略) 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 * 进度计划
4. * .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 (略) 、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 * .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 * .1 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 * 质量保证
4. * .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 (略) 审查。
4. * .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4. * .3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 * 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 (略) 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 条或第 * .2 (略) 。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 (略) 。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 .5 (略) 。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 (略) 理。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 .5 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 计进度。
5.3 设计审查
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 (略) 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 (略) 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 设计文件 (略) 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 7 天内, (略) 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 (略) 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 条、第 1. * 款的有关约定。
(略) 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4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 (略) 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 (略) 培训的,应在第 * .3 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 竣工文件
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 (略) 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 5.3 (略) 审查。
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 .3 款和第 * .5 款约定完成验收。
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 (略) 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 (略) 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 .3 款和第 * .5 款约定完成验收。
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 (略) 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 (略) 改正。第 1. * 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 (略) 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6.2.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略) 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6.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6.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 (略) 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6.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 (略)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1 (略) 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 (略) 地或挪作他用。
6.3.2 随同工程设 (略) 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4 实施方法
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 (略) 业习惯来实施。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 (略) 更换。监理人应在更 (略) 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略) 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略) (略) 有施工设备 (略) 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 (略) (略) 地或挪作他用。
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8、交通运输
8.1 (略) (略) 外设施(A)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 (略) 地的专用和临 (略) 权,以及取得 (略) (略) 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1 (略) (略) 外设施(B)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 (略) 地的专用和临 (略) 权,以及取得 (略) (略) 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 (略) 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 场外交通
8.3.1 承包 (略) (略) 外公 (略) 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 (略) 驶,并服 (略) 门的检查和监督。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 (略) 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 (略)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 (略) 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 (略)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 * 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 * 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9、测量放线
9.1 (略)
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 (略) ,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略) 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 (略) 点。 (略) 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 (略) 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 (略) 点移交发包人。
9.2 施工测量
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 (略) 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9.2.2 监理人可以指 (略) 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 (略) 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 (略) 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4 监理人使 (略)
监理人需要使 (略) 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 .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 .1.1 发包人应按 (略) 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 (略) 安全检查。
* .1.2 发包 (略) 机 (略) 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 .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 * 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 (略) 分对 (略) 造成的第 * 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 (略) 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 * 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 .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 .2.1 承包人应按 (略) 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 .2.2 承包人按照合同 (略) 勘察的, (略) 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 .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略) 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 (略) 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 .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 .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 .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 .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 (略) 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 .2.8 承包 (略) (略) (略) 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 .2.9 由于承包人 (略) 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 *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 .3 治安保卫
* .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 (略) 门协商, (略) 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 (略) 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 .3.2 发包人和承包人 (略) 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 (略) (略) 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 .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 (略) 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 (略) ,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 (略) 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 (略) 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 .4 环境保护
* .4.1 (略) 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 (略) 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 .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 .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 .5 (略) 理
(略) 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 (略) 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 (略) 。 (略) 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 (略) 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 、开始工作和竣工
* .1 开始工作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 * .3 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 .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略) 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4. * .2 (略) 。
(l)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 (略) 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 发包人按第 9.3 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按第 6.2 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 .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 .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 (略) 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 .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 .7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 (略) 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 (略) 政审批报送。 (略) 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 、暂停工作
* .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 .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 .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 .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 .2.1 (略) 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 * 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 (略) 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 (略) 或明 (略) 或实质 (略) 合同的;
(4) (略) 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 .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 *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 .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 .4.1 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 .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 .5 暂停工作 * 天以上
* .5.1 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 *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 天内准许已暂 (略) 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 (略) 分按第 * 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 (略) 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 .2.1 项的约 (略) ,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 .5.2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 *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 .1.2 (略) 。
* 、工程质量
* .1 工程质量要求
* .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 (略) 。
* .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 (略) 工程内容及其 (略) 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 .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 (略) 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 (略) 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 (略) 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 (略) 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 (略) 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 (略) 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 .4 (略) 位覆盖前的检查
* .4.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 (略) 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 (略) 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 (略) 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 .4.2 (略) 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 .4.l 项约 (略) 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 (略) 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 .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 .4.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 .4.1 项或第 * .4.2 项覆 (略) 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 (略) (略) 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 (略) ,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4.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 (略) 检查,私自 (略) 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5 清除不合格工程
* .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 (略) 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试验和检验
* .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 .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 .1.2 承包人应按 (略)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 (略) 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 .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 (略) 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 .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 (略)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 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2 现场材料试验
* .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 (略) (略) 材料试验,应由承包 (略)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 .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 (略) 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 .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 (略) 现场工艺试验。 (略) 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 、变更
* .1 变更权
(略) 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 .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 (略) 。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 .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 .2.1 (略) 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 .3 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 .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 .3 变更程序
* .3.1 变更的提出
(1) (略) 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 .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 .3.2 变更估价
监理人应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 * .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 .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 (略) 变更工作。
* .4 暂列金额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 * .6 款规 (略) ,并对 (略) 相应调整。
* .5 计日工(A)
* .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 (略) 计算。
* .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 * 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略) 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 .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 .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 .5 计日工(B)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 (略) 支付。
* .6 暂估价(A)
* .6.1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 (略) 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略) 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 (略)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 .6.2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 (略) 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6.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 的价格与 (略)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 .6.3 (略) 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 .3.2 (略) 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 (略)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 .6 暂估价(B)
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 (略) 支付。
* 、价格调整
* .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 (略) 理。
* .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 .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 Ft3 Ftn
△P=PO[A+{B1×—+B2×—+B3×—+…+Bn×—}-1]
F * F * F * F *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第 * .3.4 项、第 * .5.2 项和第 * .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 条约定的变更 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 (略) 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 (略) 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 (略) 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 * .3.3 项、第 * .5.2 项和第 * .6.2 项约 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 * 天的前 *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 ;F * ;F * ;……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 (略) 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 指数时, (略) 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 .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 * 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 (略) 调整。
* .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 .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 (略) 调整。
* .1.1.4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 .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 * 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 .1.1.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 .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 * 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 .1.1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 (略) (略) 门、行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 (略) 调整; (略) 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 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 .2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 (略) 调整。
* .3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 (略) 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 * .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 (略) 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 、合同价格与支付
* .1 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 (略) 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合同约 (略) 分按照实际完成 (略) 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 (略) 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 .2 预付款
* .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 (略) (略) 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 .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 .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 .3 工程进度付款
* .3.1 付款时间按专用 (略) 约定。
* .3.2 支付分解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 4. * .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 (略) 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 (略) 分解。
(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 4. * .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 (略) 分解。
(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 * .1 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 * .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 (略) 分解。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 (略) 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 .3.3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第 * .1 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4)当期根据第 *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当期根据第 *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当期根据第 * .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根据第 * .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 .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 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 (略) 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 (略) 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 (略) 。
* .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 (略) 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 .4 质量保证金
* .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 .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 *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 .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 (略) 责 (略) 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 .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 .5 竣工结算
* .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 .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 .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 (略) 分的临时付款证书。 (略) 分,按第 * (略) 。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 .3.4(4) (略) 。
* .6 最终结清
* .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 .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 .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 (略) 。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 .3.4(4) (略) 。
*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 .1 竣工试验
* .1.1 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和第 5.6 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 .1.2 承包人应提前 * 天将 (略) 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 * 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 (略) :
(1)第 * 阶段, (略) 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 * 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 * 阶段试验;
(2)第 * 阶段, (略) 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 (略) ;
(3)第 * 阶段,当工 (略) 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 (略) 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 .1.3 承包人应按 (略) 工程及工 (略) 。 (略) 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 (略) 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 .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 .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 (略) 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 .3 竣工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 .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 (略) 处理。
* .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 (略) 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 (略) 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 天内提 (略) 竣工验收。
* .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提 (略) 工程验收。
* .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由监理 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 .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 (略) (略) 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 .3.1项、第 * .3.2项和第 * .3.3 (略) 。
* .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 .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略) 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 (略) 验收的除外。
* .4 国家验收
(略) 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 (略) 分。 (略) 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 .5 区段工程验收
* .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 (略) 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 (略) 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 .2 款与第 * .3 (略)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 (略)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 .5.2 (略) 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6 (略)
* .6.1 (略) 是指合同 (略) 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 (略) 的,经发包人按第 * .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 (略) 。
* .6.2 (略) 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 .2 (略) 修复。
* .7 (略)
* .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 (略) (略) 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略)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 (略) 地内残留 (略) (略) ;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 (略) 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 (略) 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 (略) 清理;
(5)监理人 (略) 地清 (略) 完成。
* .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略) 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 .8 (略) * 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 (略) 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 (略) (略) 地。
* .9 竣工后试验(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 5.6 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 (略) 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 * 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 (略) 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 (略) 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 .9 竣工后试验(B)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 (略) (略) 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承包人应 (略) 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 * 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 (略) 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 .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略) 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 (略) 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 .2 缺陷责任
* .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 .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 (略) (略) 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 .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 (略) 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 .2.3 (略) 。
* .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 .4 进 * 步 (略)
任何 * 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 (略) 合同约定的 (略) , (略) (略) 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 .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 (略) ,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 .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 .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 .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略) 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 、保险
* .1 设计和工程保险
* .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 * 切险或安装工程 * 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 .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 * 者责任险。
* .2 工伤保险
* .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略) (略) (略) 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 .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略) 机 (略) 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 .3 人身意外伤害险
* .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 (略) 机 (略) 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 .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 (略) 机 (略) 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 .4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 .5 对各项保险的 * 般要求
* .5.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 * 致。
* .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 .5.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 .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 .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 * 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 * 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 * 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 * 方当事人支付。
* .5.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 、不可抗力
* .1 不可抗力的确认
* .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 (略) 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 (略) 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 .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 (略) 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 * 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 (略) 。
* .2 不可抗力的通知
* .2.1 合同 * 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 (略) 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 .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 * 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 *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 (略) 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 .3 不可抗 (略) 理
* .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 .3.2 (略) 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 * 方当 (略) , (略) 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 .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 * 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 .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 * 方当事人因不可 (略) 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 .2.4 项约 (略) 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 .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 、违约
* .1 承包人违约
* .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略) 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 * 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 (略) 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 (略) 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 6.3 款或第 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 (略) 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 (略) 地;
(4)承包人违反第 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 (略) 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 (略) 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 (略) 修补;
(8)承包人 (略) 或明 (略) 或实质 (略) 合同;
(9)承包人不按 (略) 义务的其他情况。
* .1.2 对承 (略) 理
(1)承包人发生第 * .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 (略) 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 * .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 * .1.3项、第 * .1.4 项、第 * .1.5 (略) 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 * .1.1(6)目和第 * .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 (略) 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 .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 天后,承包人仍 (略) 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 天内,承包 (略) ,发包人派 (略) (略) 交接手续,发 (略) 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 (略) 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 (略) 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 .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 天内,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 * 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 * .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 (略) 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 * 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 (略) 。
* .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 .1.6 紧急情况下无能 (略) 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 (略) 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 (略) 的,发包人有权雇佣 (略) 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2 发包人违约
* .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略) 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 * 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 (略) 或明 (略) 或实质 (略) 合同;
(5) (略) 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 .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 .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 .2.1 项约定暂停施工 * 天后,发包人仍 (略) 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 (略) 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 .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 (略) 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 (略) 有;
(3)承包人 (略) 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 (略) 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 .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 (略) 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 (略) 地。承包 (略) 地应遵守第 * .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 .3 第 * 人造成的违约
(略) 合同过程中, * 方当事人因第 * 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 方当事人和第 * 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索赔
* .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 .2 (略) 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 (略) 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 * 步证明材料后的 * 天内, (略) 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 * 步证明材料后的 *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 (略) 理结果的,发包人应 (略) 理结果答复后 *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 (略) 理结果的,按第 * (略) 。
* .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 .3.1 承包人按第 * .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 (略) 发生的任何索赔。
* .3.2 承包人按第 * .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 .4 发包人的索赔
* .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 * 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 .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 .4.2 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 (略) 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 、争议的解决
* .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 (略) 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 (略) 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 (略) 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 * 种方式解决:
(1)向 (略) 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 .2 (略) 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 (略) 协商解决争议。
* .3 争议评审
* .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 .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 * 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 .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 * 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 .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 (略) 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 * 步提供补充材料。
* .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 (略) 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 (略) 。
* .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 (略) 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略) 。
* .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 * 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 (略) 。
*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略) 工程实际情况,经协商 * 致后,可对本合同条款未涉 (略) 补充。
5、原文P * 页技术标准和要求变更为: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目标与任务
1目标
(略) 点升级改造的具体目标主要包括:①完善水土流失监测的空间尺度体系;②修缮老旧设施; ③监测设备自动化; ④数据储存、管理与传输信息化;⑤完善监测内容与指标体系;⑥规范、 (略) 理和整编方法。通过升级改造达到自治区水土流失监测的科学化、系统化、自动化、信息化。
2 任务
本项目实施期限为 点击查看>> 年,升级改造内 (略) 分:
(1)开展 (略) 、 (略) 、 (略) 、 (略) 区4县(区) * 个水蚀监测点的径流小区挡水墙、集流池、道路、围栏等设施的修缮。
(2)新建 (略) 刘窑 (略) 3处风蚀观 (略) 围栏建设,实现农地、草地、灌木林地风蚀量、风向风速、土壤水分的系统观测。
(3)选择不同类 (略) 点,新建全坡面集水区 * 个,完善径流小区-坡面集水区-小流域的3级观测尺度。
(4)配备径流小区径流泥沙自动监测系统 * 套, (略) 径流泥沙自动监测系统 * 套;安装土壤水分传感器 * 个、土壤水分数据采集器 * 套。
(5)更 (略) (略) 7套;配备无人机监测系统5套,用于土地利用、植被盖度的动态监测;购置监控与报警系统 * 套。
(6)配备监测数据存储、管理与传输自动化系统,并与 (略) 水利数据遥测平台系统对接。
(7) (略) 标定。包括径流泥沙自动 (略) (略) 不同降雨强度和降雨量组合情况下的标定;风蚀监测设施验证;土壤水分传感 (略) 不同土壤类型、质地和不同土壤湿度条件下的率定。
(8)设计编写规范化监测、 (略) 理与分析指导手册,进行人员培训。
* 、 * 年工作任务(本次招标内容)
* 年工作任务(本次招标内容)见下表
(略) 水 (略) 点升级改造项目 * 年工作任务(本次招标内容)表
序号 | 工程或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略) 分 | 建筑工程 |
|
|
( * ) | 红堡水蚀监测点升级改造 |
|
|
1 | 径流小区小区挡土墙和集流池重建 | 个 | 4 |
2 | 观测道路 | m2 | * |
3 | 防护栏 | m | * |
4 | 新建坡面集水区测流槽 | 个 | 2 |
( * ) | 盐池刘窑头蚀监测点升级改造 |
|
|
1 | 防护栏 | m | * |
(略) 分 | 仪器设备购置安装 |
|
|
( * ) | 彭阳王洼水蚀监测点 |
|
|
1 | 无人机 | 套 | 1 |
2 | 集流桶 | 个 | * |
( * ) | (略) 方台水蚀监测点 |
|
|
4 | (略) | 套 | 1 |
( * ) | 彭阳红堡水蚀监测点 |
|
|
1 | 土壤水分监测传感器 | 个 | * |
2 | 土壤水分数据采集器 | 套 | 1 |
3 | (略) | 套 | 1 |
4 | 监控系统 | 套 | 3 |
5 | (略) 径流泥沙监测系统 | 套 | 2 |
( * ) | 海原犁尖沟(树台) |
|
|
1 | 径流小区径流泥沙自动监测系统 | 套 | 1 |
2 | 无人机 | 套 | 1 |
( * ) | 海原刘湾水蚀监测点 |
|
|
1 | (略) | 套 | 1 |
( * ) | 西吉马建水蚀监测点 |
|
|
1 | 径流小区径流泥沙自动监测系统 | 套 | 1 |
( * ) | 盐池刘窑头风蚀监测点 |
|
|
1 | 土壤水分监测传感器 | 个 | * |
2 | 土壤水分数据采集器 | 套 | 3 |
3 | 风蚀圈 | 套 | 3 |
4 | 风向风速 | 套 | 3 |
5 | (略) | 套 | 1 |
6 | 监控系统 | 套 | 3 |
* 、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除设备安装调试外,还包括设备滤定、观测数据评估、规范化观测方案设计、 (略) 理与分析指导,人员培训等。
1 设备标定
包括径流泥沙自动监测 (略) (略) 不同降雨强度、不同降雨量组合下的径流泥沙监测数据的标定;土壤水分传感器在不同土壤类型和质地条件下观测数据的滤定。
2 观测数据评估
对各种升级改造设备的 (略) 合理性分析评估,编写评估报告。
3 规范化观测方案设计
(略) (略) 点仪器设备特点,编写规范化监测方案(手册)。
4 (略) 理与分析技术指导
针对不同仪器设备监测数据的特点,编写 (略) 理方法。
5 人员培训
从仪器设备的规范化使用,观测方法, (略) 理等方面对 (略) 培训, (略) 点获得高质量的监测数据。
* 、技术标准及要求
设备和仪器技术标准参见下表。
(略) 水 (略) 点升级改造项目
* 年(本次招标内容)技术标准及要求表
编号 | 分部分项名称 | 数量 | 技术标准即需求 |
* | 建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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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径流小区挡土墙和集流池重建 | 4个 | 径流小区个数4个,位于彭阳红堡水蚀监测点; 砖砌体拆除: * m3砌体 人工挖 * 般土方 土类级别 Ⅲ: * m3 人工挖 * 般土方 土类级别 Ⅳ: * m3 回填方: * .6m3实方 混凝土防渗墙浇筑: * .4m3 现浇构件钢筋:0. * t 预制混凝土(C * ): * m3 |
2 | 观测道路 | * m2 | 位于彭阳红堡水蚀监测点; 路面平整: * m2 垫层:铺砂石垫层 * cm, * m2 水泥混凝土砖路面: * m2 |
3 | 防护栏 | * m | 分别位于位于彭阳红堡水蚀监测点和 (略) 刘窑头风蚀监测点,高度2米道路围栏,总长度 * m。 |
4 | 新建坡面集水区测流槽 | 2个 | 位于 (略) 红堡水蚀监测点: 人工挖 * 般土方 土类级别 Ⅳ: * .1m3 回填方:m3实方 * .1 现浇混凝土槽: * .5m3 预制构件钢筋:0.5t 不锈钢板管件制作:2.9t 浆砌块石护坡: * .1m3 设备上山道路: * m2 |
* | 仪器设备 | 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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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径流小区径流泥沙自动监测系统 | 2 | ★置换法(称重法)原理测量泥沙; 采样频率(次/h) 2~ * ; ★泥沙含量测量范围(kg/m3)1.0- * ; ★泥沙含量测量相对误差(%)< 3; ★径流量测量范围(L/min)0.2- * ; ★径流量测量相对误差(%)<3; 数据发送模式RS * +GPRS+U 盘(备份)可选; 设备维护,人机对话,远程诊断; 数据远程传输至指定服务器,云平台管理, (略) +; 太阳能供电; 不锈钢喷塑机箱、支架、 (略) 分; 免费质保5年。 |
2 | 集水区(小流域) (略) 径流泥沙自动监测系统 | 2 | ★置换法(称重法)原理测量泥沙; 采样方式:泵抽或者泵送; 采样均匀度:径流全剖面采样; 采样时间间隔:1- * min; ★泥沙含量测量范围(kg/m3) 1.0- * ; ★泥沙含量测量相对误差(%) <5; ★水位测量误差小于 < * mm; 设备启动方式:径流发生,由水位触发设备自动启动;径流结束后, (略) ; 数据发送模式RS * +GPRS+U 盘(备份)可选; 设备维护,人机对话,远程诊断; 数据管理 数据远程传输,云平台管理 (略) +; 太阳能供电,保证阴雨条件下供电充足; 不锈钢喷塑外保护箱; 免费质保5年。 |
3 | 土壤水分监测传感器 | * | ★土壤湿度量程:0~ * % 分辨率:0.1% 准确度:±3% 免费质保5年。 |
4 | 土壤水分数据采集器 | 4 | 多通道数据采集仪,带 * 或 * 接口; 采集 * 路数据,可扩展至至少 * 路; 数据无线GPRS远程传输,同时本地备份; 太阳能供电; 不锈钢喷塑机箱,安装支架; 免费质保5年。 |
5 | 风蚀圈 | 3 | 测量方位:8个,均匀分布半径至少 * 米的圆周; 测量点:每个测量方位2个测量点: 测量装置:每个测量点 * 套测量装置:由采沙盒、集沙盒、盒托和固定杆,固定杆上0-5mm、 * - * mm、 * - * mm、 * - * mm和 * - (略) 设有5组采沙盒、集沙盒和盒托; 免费质保5年。 |
6 | (略) | 1 | (1)风速传感器,测量范围:0- * m/s;测量精度:当风速小于 * m/s时,精度为±0.2m/s;当风速大于 * m/s时,精度为±3%;分辨率:0.1m/s;防护等级:IP * ;工作温度:- * ℃~+ * ℃;工作湿度:5%~ * %RH;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 5万小时。 (2)风向传感器:测量范围:0- * .9° 无盲区;精确度:±3°( * m/s时测定);分辨率:0.1°;防护等级:IP * ;工作温度:- * ℃~+ * ℃;工作湿度:5%~ * %RH;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 5万小时。 (3)温度:测量范围:- * ℃到 * ℃;分辨率:0.1℃;测量精度:±0.2℃;漂移:<0. * ℃/年;防护等级:IP * ;工作温度:- * ℃~+ * ℃;工作湿度:5%~ * %RH;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 5万小时。 (4)湿度传感器,测量范围:0~ * %RH;分辨率:1%;测量精度:3%RH;漂移:<0.5%RH/yr;防护等级:IP * ;工作温度:- * ℃~+ * ℃;工作湿度:5%~ * %RH;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 5万小时。 (5)雨量传感器:雨量器口径 * cm;雨量分辨力: 0.1mm:降雨强度测量范围:(0. * ~4)mm/min;计量误差:≤±4%;工作环境:温度0℃~+ * ℃,空气相对湿度不限;贮存环境:温度- * ℃~+ * ℃,湿度≤ * %。 (6)气压传感器:量程 * ~ * hpa;分辨率:0.1hPa;准确度:±0.3 hPa。 (7)太阳辐射:量程: 点击查看>> nm;0- * W/M2;准确度:2%; (8) * 米高风杆; (9)太阳能供电; ( * )避雷设施,机箱;数据传输:GPRS远程传输至指定服务器; ( * )免费质保5年。 |
7 | (略) | 3 | 雨量计:上口径 * mm; 雨量分辨力: 0.1mm 降雨强度测量范围:(0. * ~4)mm/min; 计量误差:≤±4%; 工作环境:温度0℃~+ * ℃,空气相对湿度不限; 存储功能:前端监测设备具备大容量数据存数功能。 贮存环境:温度- * ℃~+ * ℃,湿度≤ * %; 数据传输:GPRS远程传输至指定服务器; 免费质保5年。 |
8 | (略) | 3 | (1) 风速传感器: 测量范围:0- * m/s 测量精度:当风速小于 * m/s时,精度为±0.2m/s;当风速大于 * m/s时,精度为±3% 分辨率:0.1m/s 防护等级:IP * 工作温度:- * ℃~+ * ℃ 工作湿度:5%~ * %RH 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 5万小时。 (2)风向传感器 测量范围:0- * .9° 无盲区 精确度:±3°( * m/s时测定) 分辨率:0.1° 防护等级:IP * 工作温度:- * ℃~+ * ℃ 工作湿度:5%~ * %RH 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 5万小时。 太阳能供电; (3)数据可GPRS远程传输至指定服务器,同时本地备份。 免费质保5年。 |
9 | 无人机 | 2 | (略) 持续时间不低于 * 分钟; (略) 高度不低于 * 米; 摄像机像素有效像素 * 万; 最大遥控距离不低于 * 米; ★能拍摄正射影像,用于生成地形图; 遥控器带显示屏。 免费质保5年,不含操作失误导致坠机。 |
* | 集流桶 | * | 材料:不锈钢铁皮; 规格1:高度:0.8m,半径0.8m; 规格2:高度:0.7m,半径0.3m;距底0.4m开分流孔 * 个;底部安装铜阀门。 免费质保5年。 |
* | 监控系统 | 6 | 影像压缩格式:H. * ; 像素: * P; 镜头:2.8- * mm, (略) 确定; 夜视距离: * - * m; 报警监测:移动侦测 智能报警; 报警:图像E-mail/FTP上传图片/手机推送通知; 储存:支持TF卡储存; 工作环境:- * - * ℃; 工作电压: * V; 防水等级:IP * ; 每套配5米电线杆; 在有wifi覆盖的环境,采用WIFI信号传输: 在无WIFI覆盖的情况下:采用GPRS传输,网段:5模 * 频(支持 (略) 、联通 * G,电信4G); 其他辅材(接头、线管、胶布、螺丝、钢丝、支架)1套。 含安装; 免费质保5年。 |
* | 安装培训与后续服务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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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略) 理与计算 | 1 | (略) 、 (略) 观测 (略) 理,降雨侵蚀力计算;提供培训内容及详细的方案 |
2 | 径流小区径流泥沙监测 | 1 | 开展径流小区观测观测径流泥沙 (略) 理与计算培训;培训1次;提供培训内容及详细的方案 |
3 | (略) 径流泥沙监测 | 1 | (略) 观测观测径流 (略) 理与计算培训;培训1次;提供培训内容及详细的方案 |
4 | 风蚀圈测量风蚀的方法与计算 | 1 | 风蚀圈建设完成后,开展风蚀圈测量风蚀量的方法培训; 观测数据的计算培训;提供培训内容及详细的方案 |
5 | 数据整编 | 1 | 观测数据合理性分析方法,整编计算方法;提供培训内容及详细的方案 |
请各投标单位注意以上变更内容,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代理机构,随时关注 (略) 回族自治 (略) 网站“答疑变更”公告栏。本变更公告内容只在“答疑变更” (略) 形式公示。 (略) 人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 (略) 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 (略) 承担。
特此公告。
宁 (略) (略)
* 〇 * * 年 * 月 * 日
(略)
各投标单位:
我单位于 * 在和《 (略) 公 (略) 》发布了《 (略) 水 (略) 点升级改造项目》 (略) 文件。
(略) 文件做如下变更:
1、本项目原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 * 日上午9时 * 分,现变更为: * 日下午 * 时 * 分。
2、原文P5页:计划工期为 * 年9月至 * 年 * 月。
变更为:计划工期为 * 年9月至 * 年 * 月。
3、原文P6页:最高投标限价:本次招标设置最高限价: * . * 万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 (略) 理( (略) ,分年度签订合同的方式, (略) 预算金额 * . * 万元,第 * 、第 * 、第 * 、第 * 年根据实际工作量商定合同金额。招 (略) 调研,可逐年根据仪器设备的标准化程度、市场价格确定仪器采购。)
变更为:本次招标设置最高限价: * .8万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 (略) 理。
4、原文P * 页分值构成(满分 * 分)与评分细则,变更为:
序号 | 赋分项目 | 标准分值 | 赋分依据 |
* | 投标报价 | * | (略) 控制价, (略) 控制价(不含招标控制价)的报价视为无效投标。 |
报价得分计算方法: 以评标价为基准,投标总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 * 分;每低于评标价每低1%( * 个百分点)扣0.5分;每高1%( * 个百分点)扣1分,处于整数点之间的值以内插法计算。扣完为止不得负分。 |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当投标单位家数小于等于5家时,取所有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为评标基准值;当投标人家数大于5家时,去掉1个最高价,去掉1个最低价,其余单位的报价平均值为评标基准值。 | |||
* | (略) 分 | * |
|
1 | 类似业绩 | * | * 日至今: (1)完成过省级以上水 (略) 点径流小区修缮工作的,有 * 个得2分,最高 * 分。 (2)从事过水 (略) 点仪器设备采购、安装工作的,合同金额为 * 万元及以上,每有 * 个得1分,最高得4分。 (3)承担过省级水土流 (略) 理与计算分析的,每有 * 项2分,最高6分。 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为依据。 |
2 | 投标人 实力 |
* | (1)从事过水 (略) 点的建设或运维,有自己建设或正在运维的水 (略) 点的,每项得4分,最高8分。 (2)承担过省级监测人员培训,规范化观测方案设计,观 (略) 理与分析,每项1分,最高3分。 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为依据。 (3)拟任项目经理从事过水土保持相关工作的得1分(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具有高级职称的得1分。 (4)对本项目配备人员少于5人不得分,5- * 人的得1分, * 人及以上得2分。 (5)配备人员中具备高级职称(水利类、林业类、地理类、土壤类、信息化类均可)的,每有1人得1分,最高5分。 提供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略) 保缴纳证明或聘任证书复印件。 |
* | 技术评分 | * |
|
1 | 技术指标 | * | (1)投标货物技术参数、 (略) 文件要求得5分。带“★”的技术参数为重要技术参数, (略) 文件要求加0.5分,最高加至 * 分。 (2)对拟推荐的 (略) 合理性分析。根据对推荐仪器设备合理性分析的全面程度,分 (略) 打分。合理性分析的设备覆盖范围齐全,能充分指出推荐仪器设备的优缺点。(0-5分) |
2
| 实施方案
| *
| (1)实施设计、组织、安排、进度科学合理。(0-5分) (3)监测数据格式符合现有数据格式要求,与水利数据遥测接收平台无缝融合, (略) 的对接方案。(0-5分) (4)方案中能准确描 (略) 风蚀区圈布设原理、用途、布设标准,对观 (略) 计算分析。(0-4分) (5) (略) 的应急预案,得1分,没有不得分。 |
3 | 售后技术服务安排 | 5 | 根据对购置仪器服务承诺、服务方案、采购方人员培训,监测规范化技术方案设计, (略) 理与分析支撑的技术人员构成、组织安排等的合理性,0-5分。 |
5、原文P * 页合同变更为:
合同格式
1、 * 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 (略) 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 (略) 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 (略) 分。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 (略) 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 (略) 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 (略) 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 (略) 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 (略) 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 * 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 (略) 义务的负责人。
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 分包人: (略) 分包 (略) 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 (略) 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7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 (略) 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 (略) 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 (略) 所,以及在合同中指 (略) (略) (略) ,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 *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 *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 .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 .1 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 (略) 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 .3 款、第 * .4 款和第 * .6 (略) 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 (略) 第 * .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 * .3 (略) 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 *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 * 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 : * 。
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 * . (略) 的试验。
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 (略) 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 (略) 的验收。
1.1.4. *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 * .9 (略) 的试验。
1.1.4. * 国家验收:是 (略) 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 (略) 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略) 合同过程中按 (略) 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 (略) (略) 发生的或 (略) 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 (略) 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 * 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 * .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 (略) 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 (略) 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 (略) 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 * 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 (略) 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略) 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 款和第5.5 (略) 。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 .3 (略) 。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 * 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 * 方。
1.6.4 文件的照管
承 (略) 保留 * 份合同、发包人要 (略) 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 (略) 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 (略) 或部分转让给第 * 人, (略) 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 (略) 转让给第 * 人,也不得将合 (略) 或部分转让给第 * 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 化石、文物
1. * .1 (略) (略) 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 (略) 有。 * 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 (略) 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 (略) 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 * .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 知识产权
1. *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 * .2 (略) 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 (略) 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 * .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 *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 * 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 *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1. * .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 * .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 *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 * .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 (略) 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 * .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 (略) 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 * .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 (略) 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 * 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 (略) 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 (略) 损失。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略) 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 .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 (略) 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 (略) (略) 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 (略) 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其他义务
(略)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略) 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 (略) 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 *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 (略) 职责的,应 (略) 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 (略) 其指派的 * 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 * 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 (略) 。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 (略) 。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 (略) 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 (略) 。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 *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 (略) 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 (略) 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 * 致。不能达成 * 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 (略) 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 (略) ,按照第 *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 (略) ,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 * 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略) 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 (略) 工作,并对工作中的 (略) 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 (略) 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 (略) 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 (略) 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 .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略) 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 .4 款约 (略) 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略) 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略)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 (略) 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 (略) 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 (略) 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 * 其他义务 (略)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 * 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略) 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 * 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 (略) 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 (略) 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 (略) 工程转包给第 * 人,也不得将 (略) 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 * 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 * 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 * 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 (略) 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略) 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略) 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 2 (略) 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 (略) 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略) 合同发出的 * 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 (略) 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 (略) 。
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 (略) 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略) 考核。
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略) 连续超过 3 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 (略) 连续超过 3 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 (略) 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 (略) (略) 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 (略) 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 (略) 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 * (略) 查勘
4. * .1 发包人应向承包 (略) 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 (略) 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 (略) 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 * .2 承包 (略) 地和 (略) 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 (略) 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 *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4. * .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 (略) 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 * .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 (略) 。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 *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 (略) 必要资料, (略) 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 * 进度计划
4. * .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 (略) 、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 * .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 * .1 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 * 质量保证
4. * .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 (略) 审查。
4. * .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4. * .3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 * 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 (略) 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 条或第 * .2 (略) 。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 (略) 。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 .5 (略) 。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 (略) 理。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 .5 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 计进度。
5.3 设计审查
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 (略) 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 (略) 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 设计文件 (略) 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 7 天内, (略) 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 (略) 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 条、第 1. * 款的有关约定。
(略) 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4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 (略) 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 (略) 培训的,应在第 * .3 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 竣工文件
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 (略) 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 5.3 (略) 审查。
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 .3 款和第 * .5 款约定完成验收。
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 (略) 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 (略) 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 .3 款和第 * .5 款约定完成验收。
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 (略) 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 (略) 改正。第 1. * 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 (略) 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6.2.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略) 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6.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6.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 (略) 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6.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 (略)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1 (略) 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 (略) 地或挪作他用。
6.3.2 随同工程设 (略) 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4 实施方法
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 (略) 业习惯来实施。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 (略) 更换。监理人应在更 (略) 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略) 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略) (略) 有施工设备 (略) 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 (略) (略) 地或挪作他用。
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8、交通运输
8.1 (略) (略) 外设施(A)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 (略) 地的专用和临 (略) 权,以及取得 (略) (略) 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1 (略) (略) 外设施(B)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 (略) 地的专用和临 (略) 权,以及取得 (略) (略) 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 (略) 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 场外交通
8.3.1 承包 (略) (略) 外公 (略) 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 (略) 驶,并服 (略) 门的检查和监督。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 (略) 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 (略)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 (略) 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 (略)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 * 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 * 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9、测量放线
9.1 (略)
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 (略) ,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略) 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 (略) 点。 (略) 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 (略) 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 (略) 点移交发包人。
9.2 施工测量
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 (略) 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9.2.2 监理人可以指 (略) 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 (略) 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 (略) 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4 监理人使 (略)
监理人需要使 (略) 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 .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 .1.1 发包人应按 (略) 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 (略) 安全检查。
* .1.2 发包 (略) 机 (略) 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 .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 * 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 (略) 分对 (略) 造成的第 * 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 (略) 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 * 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 .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 .2.1 承包人应按 (略) 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 .2.2 承包人按照合同 (略) 勘察的, (略) 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 .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略) 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 (略) 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 .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 .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 .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 .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 (略) 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 .2.8 承包 (略) (略) (略) 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 .2.9 由于承包人 (略) 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 *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 .3 治安保卫
* .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 (略) 门协商, (略) 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 (略) 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 .3.2 发包人和承包人 (略) 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 (略) (略) 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 .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 (略) 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 (略) ,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 (略) 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 (略) 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 .4 环境保护
* .4.1 (略) 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 (略) 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 .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 .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 .5 (略) 理
(略) 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 (略) 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 (略) 。 (略) 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 (略) 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 、开始工作和竣工
* .1 开始工作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 * .3 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 .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略) 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4. * .2 (略) 。
(l)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 (略) 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 发包人按第 9.3 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按第 6.2 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 .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 .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 (略) 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 .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 .7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 (略) 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 (略) 政审批报送。 (略) 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 、暂停工作
* .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 .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 .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 .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 .2.1 (略) 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 * 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 (略) 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 (略) 或明 (略) 或实质 (略) 合同的;
(4) (略) 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 .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 *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 .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 .4.1 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 .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 .5 暂停工作 * 天以上
* .5.1 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 *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 天内准许已暂 (略) 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 (略) 分按第 * 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 (略) 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 .2.1 项的约 (略) ,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 .5.2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 *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 .1.2 (略) 。
* 、工程质量
* .1 工程质量要求
* .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 (略) 。
* .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 (略) 工程内容及其 (略) 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 .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 (略) 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 (略) 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 (略) 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 (略) 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 (略) 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 (略) 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 .4 (略) 位覆盖前的检查
* .4.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 (略) 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 (略) 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 (略) 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 .4.2 (略) 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 .4.l 项约 (略) 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 (略) 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 .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 .4.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 .4.1 项或第 * .4.2 项覆 (略) 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 (略) (略) 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 (略) ,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4.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 (略) 检查,私自 (略) 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5 清除不合格工程
* .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 (略) 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试验和检验
* .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 .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 .1.2 承包人应按 (略)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 (略) 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 .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 (略) 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 .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 (略)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 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2 现场材料试验
* .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 (略) (略) 材料试验,应由承包 (略)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 .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 (略) 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 .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 (略) 现场工艺试验。 (略) 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 、变更
* .1 变更权
(略) 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 .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 (略) 。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 .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 .2.1 (略) 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 .3 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 .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 .3 变更程序
* .3.1 变更的提出
(1) (略) 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 .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 .3.2 变更估价
监理人应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 * .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 .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 (略) 变更工作。
* .4 暂列金额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 * .6 款规 (略) ,并对 (略) 相应调整。
* .5 计日工(A)
* .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 (略) 计算。
* .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 * 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略) 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 .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 .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 .5 计日工(B)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 (略) 支付。
* .6 暂估价(A)
* .6.1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 (略) 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略) 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 (略)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 .6.2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 (略) 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6.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 的价格与 (略)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 .6.3 (略) 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 .3.2 (略) 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 (略)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 .6 暂估价(B)
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 (略) 支付。
* 、价格调整
* .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 (略) 理。
* .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 .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 Ft3 Ftn
△P=PO[A+{B1×—+B2×—+B3×—+…+Bn×—}-1]
F * F * F * F *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第 * .3.4 项、第 * .5.2 项和第 * .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 条约定的变更 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 (略) 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 (略) 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 (略) 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 * .3.3 项、第 * .5.2 项和第 * .6.2 项约 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 * 天的前 *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 ;F * ;F * ;……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 (略) 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 指数时, (略) 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 .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 * 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 (略) 调整。
* .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 .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 (略) 调整。
* .1.1.4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 .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 * 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 .1.1.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 .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 * 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 .1.1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 (略) (略) 门、行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 (略) 调整; (略) 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 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 .2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 (略) 调整。
* .3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 (略) 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 * .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 (略) 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 、合同价格与支付
* .1 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 (略) 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合同约 (略) 分按照实际完成 (略) 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 (略) 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 .2 预付款
* .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 (略) (略) 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 .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 .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 .3 工程进度付款
* .3.1 付款时间按专用 (略) 约定。
* .3.2 支付分解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 4. * .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 (略) 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 (略) 分解。
(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 4. * .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 (略) 分解。
(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 * .1 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 * .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 (略) 分解。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 (略) 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 .3.3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第 * .1 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4)当期根据第 *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当期根据第 *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当期根据第 * .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根据第 * .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 .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 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 (略) 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 (略) 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 (略) 。
* .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 (略) 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 .4 质量保证金
* .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 .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 *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 .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 (略) 责 (略) 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 .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 .5 竣工结算
* .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 .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 .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 (略) 分的临时付款证书。 (略) 分,按第 * (略) 。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 .3.4(4) (略) 。
* .6 最终结清
* .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 .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 .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 (略) 。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 .3.4(4) (略) 。
*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 .1 竣工试验
* .1.1 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和第 5.6 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 .1.2 承包人应提前 * 天将 (略) 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 * 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 (略) :
(1)第 * 阶段, (略) 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 * 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 * 阶段试验;
(2)第 * 阶段, (略) 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 (略) ;
(3)第 * 阶段,当工 (略) 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 (略) 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 .1.3 承包人应按 (略) 工程及工 (略) 。 (略) 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 (略) 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 .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 .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 (略) 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 .3 竣工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 .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 (略) 处理。
* .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 (略) 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 (略) 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 天内提 (略) 竣工验收。
* .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提 (略) 工程验收。
* .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由监理 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 .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 (略) (略) 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 .3.1项、第 * .3.2项和第 * .3.3 (略) 。
* .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 .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略) 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 (略) 验收的除外。
* .4 国家验收
(略) 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 (略) 分。 (略) 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 .5 区段工程验收
* .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 (略) 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 (略) 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 .2 款与第 * .3 (略)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 (略)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 .5.2 (略) 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6 (略)
* .6.1 (略) 是指合同 (略) 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 (略) 的,经发包人按第 * .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 (略) 。
* .6.2 (略) 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 .2 (略) 修复。
* .7 (略)
* .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 (略) (略) 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略)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 (略) 地内残留 (略) (略) ;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 (略) 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 (略) 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 (略) 清理;
(5)监理人 (略) 地清 (略) 完成。
* .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略) 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 .8 (略) * 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 (略) 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 (略) (略) 地。
* .9 竣工后试验(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 5.6 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 (略) 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 * 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 (略) 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 (略) 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 .9 竣工后试验(B)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 (略) (略) 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承包人应 (略) 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 * 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 (略) 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 .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略) 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 (略) 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 .2 缺陷责任
* .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 .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 (略) (略) 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 .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 (略) 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 .2.3 (略) 。
* .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 .4 进 * 步 (略)
任何 * 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 (略) 合同约定的 (略) , (略) (略) 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 .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 (略) ,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 .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 .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 .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略) 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 、保险
* .1 设计和工程保险
* .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 * 切险或安装工程 * 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 .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 * 者责任险。
* .2 工伤保险
* .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略) (略) (略) 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 .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略) 机 (略) 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 .3 人身意外伤害险
* .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 (略) 机 (略) 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 .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 (略) 机 (略) 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 .4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 .5 对各项保险的 * 般要求
* .5.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 * 致。
* .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 .5.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 .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 .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 * 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 * 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 * 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 * 方当事人支付。
* .5.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 、不可抗力
* .1 不可抗力的确认
* .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 (略) 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 (略) 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 .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 (略) 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 * 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 (略) 。
* .2 不可抗力的通知
* .2.1 合同 * 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 (略) 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 .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 * 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 *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 (略) 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 .3 不可抗 (略) 理
* .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 .3.2 (略) 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 * 方当 (略) , (略) 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 .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 * 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 .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 * 方当事人因不可 (略) 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 .2.4 项约 (略) 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 .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 、违约
* .1 承包人违约
* .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略) 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 * 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 (略) 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 (略) 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 6.3 款或第 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 (略) 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 (略) 地;
(4)承包人违反第 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 (略) 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 (略) 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 (略) 修补;
(8)承包人 (略) 或明 (略) 或实质 (略) 合同;
(9)承包人不按 (略) 义务的其他情况。
* .1.2 对承 (略) 理
(1)承包人发生第 * .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 (略) 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 * .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 * .1.3项、第 * .1.4 项、第 * .1.5 (略) 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 * .1.1(6)目和第 * .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 (略) 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 .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 天后,承包人仍 (略) 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 天内,承包 (略) ,发包人派 (略) (略) 交接手续,发 (略) 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 (略) 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 (略) 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 .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 天内,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 * 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 * .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 (略) 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 * 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 (略) 。
* .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 .1.6 紧急情况下无能 (略) 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 (略) 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 (略) 的,发包人有权雇佣 (略) 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2 发包人违约
* .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略) 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 * 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 (略) 或明 (略) 或实质 (略) 合同;
(5) (略) 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 .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 .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 .2.1 项约定暂停施工 * 天后,发包人仍 (略) 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 (略) 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 .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 (略) 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 (略) 有;
(3)承包人 (略) 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 (略) 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 .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 (略) 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 (略) 地。承包 (略) 地应遵守第 * .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 .3 第 * 人造成的违约
(略) 合同过程中, * 方当事人因第 * 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 方当事人和第 * 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索赔
* .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 .2 (略) 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 (略) 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 * 步证明材料后的 * 天内, (略) 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 * 步证明材料后的 *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 (略) 理结果的,发包人应 (略) 理结果答复后 *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 (略) 理结果的,按第 * (略) 。
* .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 .3.1 承包人按第 * .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 (略) 发生的任何索赔。
* .3.2 承包人按第 * .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 .4 发包人的索赔
* .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 * 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 .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 .4.2 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 (略) 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 、争议的解决
* .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 (略) 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 (略) 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 (略) 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 * 种方式解决:
(1)向 (略) 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 .2 (略) 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 (略) 协商解决争议。
* .3 争议评审
* .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 .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 * 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 .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 * 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 .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 (略) 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 * 步提供补充材料。
* .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 (略) 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 (略) 。
* .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 (略) 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略) 。
* .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 * 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 (略) 。
*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略) 工程实际情况,经协商 * 致后,可对本合同条款未涉 (略) 补充。
5、原文P * 页技术标准和要求变更为: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目标与任务
1目标
(略) 点升级改造的具体目标主要包括:①完善水土流失监测的空间尺度体系;②修缮老旧设施; ③监测设备自动化; ④数据储存、管理与传输信息化;⑤完善监测内容与指标体系;⑥规范、 (略) 理和整编方法。通过升级改造达到自治区水土流失监测的科学化、系统化、自动化、信息化。
2 任务
本项目实施期限为 点击查看>> 年,升级改造内 (略) 分:
(1)开展 (略) 、 (略) 、 (略) 、 (略) 区4县(区) * 个水蚀监测点的径流小区挡水墙、集流池、道路、围栏等设施的修缮。
(2)新建 (略) 刘窑 (略) 3处风蚀观 (略) 围栏建设,实现农地、草地、灌木林地风蚀量、风向风速、土壤水分的系统观测。
(3)选择不同类 (略) 点,新建全坡面集水区 * 个,完善径流小区-坡面集水区-小流域的3级观测尺度。
(4)配备径流小区径流泥沙自动监测系统 * 套, (略) 径流泥沙自动监测系统 * 套;安装土壤水分传感器 * 个、土壤水分数据采集器 * 套。
(5)更 (略) (略) 7套;配备无人机监测系统5套,用于土地利用、植被盖度的动态监测;购置监控与报警系统 * 套。
(6)配备监测数据存储、管理与传输自动化系统,并与 (略) 水利数据遥测平台系统对接。
(7) (略) 标定。包括径流泥沙自动 (略) (略) 不同降雨强度和降雨量组合情况下的标定;风蚀监测设施验证;土壤水分传感 (略) 不同土壤类型、质地和不同土壤湿度条件下的率定。
(8)设计编写规范化监测、 (略) 理与分析指导手册,进行人员培训。
* 、 * 年工作任务(本次招标内容)
* 年工作任务(本次招标内容)见下表
(略) 水 (略) 点升级改造项目 * 年工作任务(本次招标内容)表
序号 | 工程或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略) 分 | 建筑工程 |
|
|
( * ) | 红堡水蚀监测点升级改造 |
|
|
1 | 径流小区小区挡土墙和集流池重建 | 个 | 4 |
2 | 观测道路 | m2 | * |
3 | 防护栏 | m | * |
4 | 新建坡面集水区测流槽 | 个 | 2 |
( * ) | 盐池刘窑头蚀监测点升级改造 |
|
|
1 | 防护栏 | m | * |
(略) 分 | 仪器设备购置安装 |
|
|
( * ) | 彭阳王洼水蚀监测点 |
|
|
1 | 无人机 | 套 | 1 |
2 | 集流桶 | 个 | * |
( * ) | (略) 方台水蚀监测点 |
|
|
4 | (略) | 套 | 1 |
( * ) | 彭阳红堡水蚀监测点 |
|
|
1 | 土壤水分监测传感器 | 个 | * |
2 | 土壤水分数据采集器 | 套 | 1 |
3 | (略) | 套 | 1 |
4 | 监控系统 | 套 | 3 |
5 | (略) 径流泥沙监测系统 | 套 | 2 |
( * ) | 海原犁尖沟(树台) |
|
|
1 | 径流小区径流泥沙自动监测系统 | 套 | 1 |
2 | 无人机 | 套 | 1 |
( * ) | 海原刘湾水蚀监测点 |
|
|
1 | (略) | 套 | 1 |
( * ) | 西吉马建水蚀监测点 |
|
|
1 | 径流小区径流泥沙自动监测系统 | 套 | 1 |
( * ) | 盐池刘窑头风蚀监测点 |
|
|
1 | 土壤水分监测传感器 | 个 | * |
2 | 土壤水分数据采集器 | 套 | 3 |
3 | 风蚀圈 | 套 | 3 |
4 | 风向风速 | 套 | 3 |
5 | (略) | 套 | 1 |
6 | 监控系统 | 套 | 3 |
* 、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除设备安装调试外,还包括设备滤定、观测数据评估、规范化观测方案设计、 (略) 理与分析指导,人员培训等。
1 设备标定
包括径流泥沙自动监测 (略) (略) 不同降雨强度、不同降雨量组合下的径流泥沙监测数据的标定;土壤水分传感器在不同土壤类型和质地条件下观测数据的滤定。
2 观测数据评估
对各种升级改造设备的 (略) 合理性分析评估,编写评估报告。
3 规范化观测方案设计
(略) (略) 点仪器设备特点,编写规范化监测方案(手册)。
4 (略) 理与分析技术指导
针对不同仪器设备监测数据的特点,编写 (略) 理方法。
5 人员培训
从仪器设备的规范化使用,观测方法, (略) 理等方面对 (略) 培训, (略) 点获得高质量的监测数据。
* 、技术标准及要求
设备和仪器技术标准参见下表。
(略) 水 (略) 点升级改造项目
* 年(本次招标内容)技术标准及要求表
编号 | 分部分项名称 | 数量 | 技术标准即需求 |
* | 建筑工程 |
|
|
1 | 径流小区挡土墙和集流池重建 | 4个 | 径流小区个数4个,位于彭阳红堡水蚀监测点; 砖砌体拆除: * m3砌体 人工挖 * 般土方 土类级别 Ⅲ: * m3 人工挖 * 般土方 土类级别 Ⅳ: * m3 回填方: * .6m3实方 混凝土防渗墙浇筑: * .4m3 现浇构件钢筋:0. * t 预制混凝土(C * ): * m3 |
2 | 观测道路 | * m2 | 位于彭阳红堡水蚀监测点; 路面平整: * m2 垫层:铺砂石垫层 * cm, * m2 水泥混凝土砖路面: * m2 |
3 | 防护栏 | * m | 分别位于位于彭阳红堡水蚀监测点和 (略) 刘窑头风蚀监测点,高度2米道路围栏,总长度 * m。 |
4 | 新建坡面集水区测流槽 | 2个 | 位于 (略) 红堡水蚀监测点: 人工挖 * 般土方 土类级别 Ⅳ: * .1m3 回填方:m3实方 * .1 现浇混凝土槽: * .5m3 预制构件钢筋:0.5t 不锈钢板管件制作:2.9t 浆砌块石护坡: * .1m3 设备上山道路: * m2 |
* | 仪器设备 | 台、套 |
|
1 | 径流小区径流泥沙自动监测系统 | 2 | ★置换法(称重法)原理测量泥沙; 采样频率(次/h) 2~ * ; ★泥沙含量测量范围(kg/m3)1.0- * ; ★泥沙含量测量相对误差(%)< 3; ★径流量测量范围(L/min)0.2- * ; ★径流量测量相对误差(%)<3; 数据发送模式RS * +GPRS+U 盘(备份)可选; 设备维护,人机对话,远程诊断; 数据远程传输至指定服务器,云平台管理, (略) +; 太阳能供电; 不锈钢喷塑机箱、支架、 (略) 分; 免费质保5年。 |
2 | 集水区(小流域) (略) 径流泥沙自动监测系统 | 2 | ★置换法(称重法)原理测量泥沙; 采样方式:泵抽或者泵送; 采样均匀度:径流全剖面采样; 采样时间间隔:1- * min; ★泥沙含量测量范围(kg/m3) 1.0- * ; ★泥沙含量测量相对误差(%) <5; ★水位测量误差小于 < * mm; 设备启动方式:径流发生,由水位触发设备自动启动;径流结束后, (略) ; 数据发送模式RS * +GPRS+U 盘(备份)可选; 设备维护,人机对话,远程诊断; 数据管理 数据远程传输,云平台管理 (略) +; 太阳能供电,保证阴雨条件下供电充足; 不锈钢喷塑外保护箱; 免费质保5年。 |
3 | 土壤水分监测传感器 | * | ★土壤湿度量程:0~ * % 分辨率:0.1% 准确度:±3% 免费质保5年。 |
4 | 土壤水分数据采集器 | 4 | 多通道数据采集仪,带 * 或 * 接口; 采集 * 路数据,可扩展至至少 * 路; 数据无线GPRS远程传输,同时本地备份; 太阳能供电; 不锈钢喷塑机箱,安装支架; 免费质保5年。 |
5 | 风蚀圈 | 3 | 测量方位:8个,均匀分布半径至少 * 米的圆周; 测量点:每个测量方位2个测量点: 测量装置:每个测量点 * 套测量装置:由采沙盒、集沙盒、盒托和固定杆,固定杆上0-5mm、 * - * mm、 * - * mm、 * - * mm和 * - (略) 设有5组采沙盒、集沙盒和盒托; 免费质保5年。 |
6 | (略) | 1 | (1)风速传感器,测量范围:0- * m/s;测量精度:当风速小于 * m/s时,精度为±0.2m/s;当风速大于 * m/s时,精度为±3%;分辨率:0.1m/s;防护等级:IP * ;工作温度:- * ℃~+ * ℃;工作湿度:5%~ * %RH;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 5万小时。 (2)风向传感器:测量范围:0- * .9° 无盲区;精确度:±3°( * m/s时测定);分辨率:0.1°;防护等级:IP * ;工作温度:- * ℃~+ * ℃;工作湿度:5%~ * %RH;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 5万小时。 (3)温度:测量范围:- * ℃到 * ℃;分辨率:0.1℃;测量精度:±0.2℃;漂移:<0. * ℃/年;防护等级:IP * ;工作温度:- * ℃~+ * ℃;工作湿度:5%~ * %RH;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 5万小时。 (4)湿度传感器,测量范围:0~ * %RH;分辨率:1%;测量精度:3%RH;漂移:<0.5%RH/yr;防护等级:IP * ;工作温度:- * ℃~+ * ℃;工作湿度:5%~ * %RH;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 5万小时。 (5)雨量传感器:雨量器口径 * cm;雨量分辨力: 0.1mm:降雨强度测量范围:(0. * ~4)mm/min;计量误差:≤±4%;工作环境:温度0℃~+ * ℃,空气相对湿度不限;贮存环境:温度- * ℃~+ * ℃,湿度≤ * %。 (6)气压传感器:量程 * ~ * hpa;分辨率:0.1hPa;准确度:±0.3 hPa。 (7)太阳辐射:量程: 点击查看>> nm;0- * W/M2;准确度:2%; (8) * 米高风杆; (9)太阳能供电; ( * )避雷设施,机箱;数据传输:GPRS远程传输至指定服务器; ( * )免费质保5年。 |
7 | (略) | 3 | 雨量计:上口径 * mm; 雨量分辨力: 0.1mm 降雨强度测量范围:(0. * ~4)mm/min; 计量误差:≤±4%; 工作环境:温度0℃~+ * ℃,空气相对湿度不限; 存储功能:前端监测设备具备大容量数据存数功能。 贮存环境:温度- * ℃~+ * ℃,湿度≤ * %; 数据传输:GPRS远程传输至指定服务器; 免费质保5年。 |
8 | (略) | 3 | (1) 风速传感器: 测量范围:0- * m/s 测量精度:当风速小于 * m/s时,精度为±0.2m/s;当风速大于 * m/s时,精度为±3% 分辨率:0.1m/s 防护等级:IP * 工作温度:- * ℃~+ * ℃ 工作湿度:5%~ * %RH 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 5万小时。 (2)风向传感器 测量范围:0- * .9° 无盲区 精确度:±3°( * m/s时测定) 分辨率:0.1° 防护等级:IP * 工作温度:- * ℃~+ * ℃ 工作湿度:5%~ * %RH 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 5万小时。 太阳能供电; (3)数据可GPRS远程传输至指定服务器,同时本地备份。 免费质保5年。 |
9 | 无人机 | 2 | (略) 持续时间不低于 * 分钟; (略) 高度不低于 * 米; 摄像机像素有效像素 * 万; 最大遥控距离不低于 * 米; ★能拍摄正射影像,用于生成地形图; 遥控器带显示屏。 免费质保5年,不含操作失误导致坠机。 |
* | 集流桶 | * | 材料:不锈钢铁皮; 规格1:高度:0.8m,半径0.8m; 规格2:高度:0.7m,半径0.3m;距底0.4m开分流孔 * 个;底部安装铜阀门。 免费质保5年。 |
* | 监控系统 | 6 | 影像压缩格式:H. * ; 像素: * P; 镜头:2.8- * mm, (略) 确定; 夜视距离: * - * m; 报警监测:移动侦测 智能报警; 报警:图像E-mail/FTP上传图片/手机推送通知; 储存:支持TF卡储存; 工作环境:- * - * ℃; 工作电压: * V; 防水等级:IP * ; 每套配5米电线杆; 在有wifi覆盖的环境,采用WIFI信号传输: 在无WIFI覆盖的情况下:采用GPRS传输,网段:5模 * 频(支持 (略) 、联通 * G,电信4G); 其他辅材(接头、线管、胶布、螺丝、钢丝、支架)1套。 含安装; 免费质保5年。 |
* | 安装培训与后续服务 | 次 |
|
1 | (略) 理与计算 | 1 | (略) 、 (略) 观测 (略) 理,降雨侵蚀力计算;提供培训内容及详细的方案 |
2 | 径流小区径流泥沙监测 | 1 | 开展径流小区观测观测径流泥沙 (略) 理与计算培训;培训1次;提供培训内容及详细的方案 |
3 | (略) 径流泥沙监测 | 1 | (略) 观测观测径流 (略) 理与计算培训;培训1次;提供培训内容及详细的方案 |
4 | 风蚀圈测量风蚀的方法与计算 | 1 | 风蚀圈建设完成后,开展风蚀圈测量风蚀量的方法培训; 观测数据的计算培训;提供培训内容及详细的方案 |
5 | 数据整编 | 1 | 观测数据合理性分析方法,整编计算方法;提供培训内容及详细的方案 |
请各投标单位注意以上变更内容,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代理机构,随时关注 (略) 回族自治 (略) 网站“答疑变更”公告栏。本变更公告内容只在“答疑变更” (略) 形式公示。 (略) 人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 (略) 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 (略) 承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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