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大庆市公安局普通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鉴定采购重新启动、质疑答复及变更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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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大庆市公安局普通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鉴定采购重新启动、质疑答复及变更通告



重新启动、质疑答复及变更通知

DZC 点击查看>> 供应商:

* 、经采购单位申请,DZC 点击查看>> (略) 普通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鉴定采购项目于 * 日重新启动, (略) 及新的招标文件,请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及时查看, (略) 文件, (略) 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否则投标无效。

* 、有关此项目的最新需求及资格条件要求详见 (略) 市公 (略) 网(http:/ 点击查看>> )《招标公告》。

* 、采购单位对DZC 点击查看>> (略) 普通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鉴定采购供应商提出的 (略) 了答复,具体答复如下:

1、采购单位将商 (略) 分 (略) 打分项更改为必要性条款。

2、 (略) 分打分条款中第2条的 (略) 述“ (略) 有人与供应商存在隶属 (略) 驶证原件及隶属关系证明” (略) (略) 明确答复如何证明隶属关系。

3、要求将司法鉴定无投诉证明列为评审因素。

1、根据本项目需求,持有执业范围包含: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是实施该项目需求中的司法鉴定活 (略) 分,更能直接反应出供应商能力。在原投标文件 (略) 符合最高得分标准,这项 (略) 有利。而现在采购单位直接将体现能力的条件及标准移出打分项目,而将 * 些并不主要的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打分项目,这样做明显是有失公平的。所以强烈要求将此评审因素改回打分项目中, (略) 鉴定人数多,是不是能提高鉴定工作的时效性、是不是能避免因鉴定人数过少而导致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报告未经其他鉴定人审核而导致的降低鉴定质量?还有为什么最开始设置了8人的最高得分条件,后来就又说有6人就能完成工作了,同样要求评审标准中给予我们能力更强的供应商更合理的分数设置。你们现在这种评分标准摆明了说鉴定人作为工作主体体现不了鉴定机构能力,而要求那办公面积、设备仪器等条件更能体现,那这不就 (略) 所和设备仪器都能不用鉴定人操作就能完成项目需求吗?这些问题请不要避重就轻回答,请采购 (略) 给予详细、合理解释。

2、 (略) 分打分条款中第2条的评审标准中 “ (略) 有人与供应商存在隶属 (略) 驶证原件及隶属关系证明”, (略) 给予明确说明,你们说的这个隶属关系证 (略) 门开具,具体格式标准等。

3、 (略) (略) 在 * 日发布的关于 (略) 普通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鉴定采购质疑答复(项目编号:DZC 点击查看>> )第5条中质疑:未要求司法鉴定无投诉证明。我中心现同样质疑采购单位,“司法鉴定无投诉证明”是最能体现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是否违反程序、鉴定质量是否过关的 * 项指标,为何不列为本项目的评审因素?

而采购单位当时答复如下:因考虑到鉴定机构开展鉴定业务未规定仅在注册地范围内从业,而异地从业的鉴定机 (略) (略) 门无法及时全面掌握,更无义务出具相关证明,故仅 (略) (略) 门出具无投诉证明,证明效力不强。且该证 (略) 政审批事项,采 (略) 开标过程中无法核实,故此次招标未采纳此项评分标准。

根据《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 * 章第 * 条规定: (略) (略) 政区域内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市(地) (略) 门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 (略) 政区域内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略) 有的投诉最后必须汇 (略) 政部门,为何证明效力不强?而且开具无投诉证明必须由机构负责人 (略) 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开具,请问采购单位,是否是 (略) 政部门在该程序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法规或是某项规定?还是采购单 (略) 政部门会为某司法鉴定机构开具假证明?请明确回答。

采购单位答复: (略) 文件。

* 、1、获取文件时间变更:公告之日起至 * 日 * 时0分截止。

注:请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在 * 日 * 时0分前自助下载文件,逾期则无法下载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 (略) 承担。

2、开标时间变更: * 日9时 * 分(9时 * 分前到达 (略) (略) 4楼等候区等候签到,否则投标无效)





重新启动、质疑答复及变更通知

DZC 点击查看>> 供应商:

* 、经采购单位申请,DZC 点击查看>> (略) 普通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鉴定采购项目于 * 日重新启动, (略) 及新的招标文件,请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及时查看, (略) 文件, (略) 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否则投标无效。

* 、有关此项目的最新需求及资格条件要求详见 (略) 市公 (略) 网(http:/ 点击查看>> )《招标公告》。

* 、采购单位对DZC 点击查看>> (略) 普通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鉴定采购供应商提出的 (略) 了答复,具体答复如下:

1、采购单位将商 (略) 分 (略) 打分项更改为必要性条款。

2、 (略) 分打分条款中第2条的 (略) 述“ (略) 有人与供应商存在隶属 (略) 驶证原件及隶属关系证明” (略) (略) 明确答复如何证明隶属关系。

3、要求将司法鉴定无投诉证明列为评审因素。

1、根据本项目需求,持有执业范围包含: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是实施该项目需求中的司法鉴定活 (略) 分,更能直接反应出供应商能力。在原投标文件 (略) 符合最高得分标准,这项 (略) 有利。而现在采购单位直接将体现能力的条件及标准移出打分项目,而将 * 些并不主要的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打分项目,这样做明显是有失公平的。所以强烈要求将此评审因素改回打分项目中, (略) 鉴定人数多,是不是能提高鉴定工作的时效性、是不是能避免因鉴定人数过少而导致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报告未经其他鉴定人审核而导致的降低鉴定质量?还有为什么最开始设置了8人的最高得分条件,后来就又说有6人就能完成工作了,同样要求评审标准中给予我们能力更强的供应商更合理的分数设置。你们现在这种评分标准摆明了说鉴定人作为工作主体体现不了鉴定机构能力,而要求那办公面积、设备仪器等条件更能体现,那这不就 (略) 所和设备仪器都能不用鉴定人操作就能完成项目需求吗?这些问题请不要避重就轻回答,请采购 (略) 给予详细、合理解释。

2、 (略) 分打分条款中第2条的评审标准中 “ (略) 有人与供应商存在隶属 (略) 驶证原件及隶属关系证明”, (略) 给予明确说明,你们说的这个隶属关系证 (略) 门开具,具体格式标准等。

3、 (略) (略) 在 * 日发布的关于 (略) 普通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鉴定采购质疑答复(项目编号:DZC 点击查看>> )第5条中质疑:未要求司法鉴定无投诉证明。我中心现同样质疑采购单位,“司法鉴定无投诉证明”是最能体现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是否违反程序、鉴定质量是否过关的 * 项指标,为何不列为本项目的评审因素?

而采购单位当时答复如下:因考虑到鉴定机构开展鉴定业务未规定仅在注册地范围内从业,而异地从业的鉴定机 (略) (略) 门无法及时全面掌握,更无义务出具相关证明,故仅 (略) (略) 门出具无投诉证明,证明效力不强。且该证 (略) 政审批事项,采 (略) 开标过程中无法核实,故此次招标未采纳此项评分标准。

根据《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 * 章第 * 条规定: (略) (略) 政区域内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市(地) (略) 门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 (略) 政区域内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略) 有的投诉最后必须汇 (略) 政部门,为何证明效力不强?而且开具无投诉证明必须由机构负责人 (略) 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开具,请问采购单位,是否是 (略) 政部门在该程序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法规或是某项规定?还是采购单 (略) 政部门会为某司法鉴定机构开具假证明?请明确回答。

采购单位答复: (略) 文件。

* 、1、获取文件时间变更:公告之日起至 * 日 * 时0分截止。

注:请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在 * 日 * 时0分前自助下载文件,逾期则无法下载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 (略) 承担。

2、开标时间变更: * 日9时 * 分(9时 * 分前到达 (略) (略) 4楼等候区等候签到,否则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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