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剧场舞台系统工程(第三次)招标变更
文化馆剧场舞台系统工程(第三次)招标变更
(略) 剧场舞台系统工程澄清、答疑通知
(招标编号:ZF 点击查看>> 9)
各投标人:
现就投标人提出的询问作如下回复:
【1】 (略) (略) 文件在投标人资格、评分标准有明显不同, (略) 家量身定制嫌疑,明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原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同时具有中国演 (略) 颁发的舞台机械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 * 级资质、专业灯光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 * 级(及以上)资质及专业音响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 * 级(及以上)资质;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供应商自 * 日至今至少单独承接过1项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的合同金额不低于 * 万元 (略) 、剧场等类似舞台机械工程或舞台机械、灯光、音响集成工程(提供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本次投标人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同时具有中国演 (略) 颁发的舞台机械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 * 级资质、专业灯光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 * 级(及以上)资质及专业音响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 * 级(及以上)资质;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供应商自 * 日至今至少单独承接过1项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的合同金额不低于 * 万元 (略) 、剧场等类似舞台机械工程或舞台机械、灯光、音响集成工程(提供该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合同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满足本次 (略) 国内不超过3家,在建工程与取得竣工报告的工程均能体现投标人实力,直接发包的工程是无法提供中标通知书的。本次招标对投 (略) 了明显的人为限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条,对潜在投标人采取了不同的资格与评分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修改为:供应商自 * 日至今至少单独承接过1项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的合同金额不低于 * 万元 (略) 、剧场等类似舞台机械工程或舞台机械、灯光、音响集成工程(提供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回复: (略) 及招标文件中投标供应商资格第5条修改为“供应商自 * 日至今至少单独承接过1项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的合同金额不低于 * 万元 (略) 、剧场等类似舞台机械工程或舞台机械、灯光、音响集成工程(提供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投标文件格式7资格证明文件类似项目业绩情况表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作相应调整。
【2】关于项目经理业绩评分
原招标文件:拟派项目经理 * 日以来由其担任项 (略) 、 (略) 所的舞台工程(舞台机械或舞台灯光或舞台音响或上述专业集成项目)业绩单项合同金额在 * 万以上的,每个得2.5分,满分5分。
备注:提供合同及完工(竣工)证明材料原件,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本次招标文件:拟派项目经理 * 日以来由其担任项目经理的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剧院、剧场等类似舞台机械工程或舞台机械、灯光、音响集成工程业绩单项合同金额在 * 万元及以上(含 * 万元)的,每个业绩得2分,满分4分。备注: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经过对比可以发现,本次招 (略) 家量身定做之嫌。本次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不是业绩的必要条件,直接发包的项目是不需要提供中标通知书的,建议项目经理业绩修改为:提供合同及完工(竣工)证明材料原件,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回复:本次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项目经理业绩的证明材料修改为“提供合同及完工(或竣工)证明材料原件,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分值不变。
投标文件格式7资格证明文件类似项目业绩情况表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作相应调整。
【3】关于企业类似项目业绩评分标准:
原招标文件:投标人 * 日以来承担过的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剧院、 (略) 所的舞台工程(舞台机械或舞台灯光或舞台音响或上述专业集成项目),合同金额达到人民币 * 万元以上(含 * 万元)的,每项业绩得2.5分;业绩最多得 * 分。类似项目业绩须提供业绩合同原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本次招标文件:供应商 * 日以来承担过的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剧院、剧场等类似舞台机械工程或舞台机械、灯光、音响集成工程),合同金额达到人民币 * 万元及以上(含 * 万元)的,每项业绩得2分;业绩最多得4分。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经过对比可以看出:评分标 (略) 家量身定做嫌疑,业绩由原来的4个降到2个。对企业业绩要求改为提供中标通知书和竣工报告,中标通知书不是企业业绩的必要条件,在建工程与已经竣工项目均能体现企业实力。本次招标对投标人 (略) 了明显的人为限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条,对潜在投标人采取了不同的资格与评分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修改为:类似项目业绩须提供业绩合同原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回复:本次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证明材料修改为“类似项目业绩须提供业绩合同原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分值不变。
投标文件格式7资格证明文件类似项目业绩情况表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作相应调整。
【4】尊敬的各位领导,我们是具有本工程相关施工资质的企业, (略) 后, (略) (略) 【1】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业绩要求( * 万元)、项目经理业绩评分( * 万元)、企业业绩评分( * 万元)的 * 个金额标准均不相同,应统 * 修改为与本项目( * 万元)的金额标准,否则我们认为有量身定制的嫌疑。根据《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 (略) 为之 * 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 )就同 * 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 )设定的资格、技术、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
( * ) (略) 的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 ) (略) 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 (略) 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本工程的业主为 * 安市文化广 (略) ( (略) 、 (略) ) , (略) 的项目, (略) 。但招标人 (略) 颁发的资质,我们认为没有法律依据,缺少竞争性,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 (略) 颁发的资质条件或特定条件是否有私人利益影响?或者是少 (略) 为?
因此, (略) 有失公平、公正原则,我们在此呼吁各位领导, (略) 、招标办 (略) 的职责,让我们在 * 个开放、阳光、公平、公正的环境中 (略) 竞争。
回复:本项目预算为 点击查看>> 元,招标文件设置的资格条件业绩要求、项目经理业绩评分、企业业绩评分的规模并未拔高条件,均符合本项目要求,按 (略) ;中国演 (略) (略) (略) 会团体,其颁发的“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证书”属 (略) 业的权威证书,按 (略) 。
【5】我司是“ (略) 剧场舞台系统工程”的投标单位,对5月9日发布的“招标文件”存在如下疑问,请招标人释疑或澄清:
招标文件“商务卷”第 * 页—“ (略) 分评分”原文:
1 |
技术参数 |
(1)点击查看>> " >关键技术参数( * 分):点击查看>> "> 所有★ (略) 文件要求的得满分 * 分。 (略) 分加“★”号的为关键性条款, * 项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注:加“★”号的技术参数在投标文件中应当提供产品图样和技术证明材料(须能对应参数)作为评审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关键产品, (略) 人合理的时间要求提供样品查验。 (2) * 般性技术参数(8分): 根据投标人拟投产品的其他 * 般性技术参数偏离情况等情况酌情打分,优的得6-8分, * 般的得3-6(不含)分,较差的得0-3(不含)分,明显不满足使用需求的不得分。 |
0- * 分 |
* 、合法性问题:
1、以标“★”的技术参数作为评分标准没有法律依据。
“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规 (略) 采用的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依据(请参考招标文件“技术卷”)点击查看>> " >。依据这些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招标文件中标“★”的技术参数仅是能满足相应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众多配置中的选项之 * ,标“★”的技术参数应该是参考性的,不是强制性的标准。点击查看>> ">
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中,将参考性的标“★”技术参数升格为评分标准,达不到就要扣分,这种做法在相关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中均没有依据。请阐明 (略) 。
2、标“★”的技术参数作为评分标准,擅自提高采购标准违法。
标“★”的技术参数作为评分标准是排他性的做法,我们统计,目前 (略) 广泛采用的绝大多数适用品牌和产品均被“★”号参数排斥了。
比如:L-ACOUSTICS品牌的音响、ALLEN HEATH品牌的调音台、Compulite\Highend的灯光控制台等都是公认的国际 * 线品牌;还有国产 * 线LED灯具品牌“明道”“浩洋”;这些品牌产品被众多 (略) 采用,完全能满足本项目使用需求。投标人如果采用这些产品,既能满 (略) 的实际使用需求,也符合 (略) 列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但是却会因为不符合“★”号技术参数的标准而扣分。
由此可见,本项目“★”号技术参数标准是高于国家标准的标准。是“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情况,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3、“★”号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违法(请参考附件)
“★” (略) 对应的产品,同等档次的前提下,大部分都仅有唯 * 产品能够满足。
虽然招标文件划定了 * 个选择范围:“完全满足或优于”,但投标人如果采用技术更高、档次更高的产品,则要付出高得多的采购成本, (略) 于竞价劣势。这实际上是逼迫投标人采购特定商品,“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侵犯了投标人自主选择配套设备的合法权利,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因此,本项目“★”号参数因具有少数和唯 * 性,如果没有技术规范依据证明其为必需的强制性指标,或者不能证明其出于演出或使用效果的特殊需求,即可定义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回复:标“★”的技术参数属于关键技术参数,在评标办法中作为评分项而不是否决项, (略) 文件★项技术参数的均可得分,不是强制性的标准,且不具有少数和唯 * 性。标“★”的技术参数的制定按《 (略) 投标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要求,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
* 、合理性问题
1、本项目共投资 * 万元,包含货物采购和安装,货物采购又包括舞台机械、灯光、音响、视频等。
招标文件中,“★”号技术参数对应的产品都是灯光和音响设备,采购额度不足 * 万元。从关键性来看,舞 (略) 运行和人身安全紧密相关,而灯光音响与舒适性紧密相关,显然舞台机械要重要得多。由此可见,“★” (略) 对应的商品,无论从投资额度占比还是重要性来看,将其定义为“关键技术参数”并给予 * 分的评分占比都是不恰当的,不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求。
因此本招标文件中,“★”号技术参数评分内容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况。“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2、本项目招标内容包含深化设计,在招标阶段,招标人提供给投标人的是初级的“工艺方案”,工艺方案不是最终的配套方案,也不是施工图纸。在初级“工艺方案”阶段就以“★”号技术参数的形式锁定相应设备,这显然很不合理,也不符合项目的实际需求。同样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况。“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3、招标文件中规定:“加“★”号的技术参数在投标文件中应当提供产品图样和技术证明材料(须能对应参数)作为评审依据。”
招标文件中设置的评分方法体系,目的是对投标人的实 (略) 考核、甄选。本项目中,投标人仅是商品的采购者而不是生产者,“★”号产品图样和技术证明材料是由生产者提供的,代表的是生产者的能力,而不是采购者(投标人)的能力。因此用生产者的产品数据来考评采购者(投标人)的实力和工程施工能力存在根本性的逻辑错误。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况。“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略) 述,本项目招标将参考性的“★”号技术参数作为强制性的评分标准,缺乏法律和技术标准依据,不仅涉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违法,而且侵犯了投标人依照国家标准自主采购配套设备的合法权利。“★”号技术参数具有的指向性,又涉嫌区别对待潜在的投标人,均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应予以彻底更正。确保招标文件合理合法,给投标人以公平公正。
附件:指向性明显的“★”号技术参数举例
灯光系统唯 * 性参数
序号 |
名称 |
招标技术要求 |
对应唯 * 性品牌技术参数 |
品牌型号 |
* 、 (略) 灯光系统 |
||||
1、调光台控制系统 |
||||
1 |
▲主灯光控制台 |
1.可控制常规型灯具、移动灯、LED灯、视频及媒体数字灯等各类灯具,能以各种不相同的方式,对各类外接装置及通道实现直观、快速的控制; |
|
MALighting/GrandMA2 light |
2 |
▲备用灯光控制台 |
1.★ (略) 理单元连接,每个会话可扩展到 * 个控制参数(可达 * DMX口universe), |
|
MALighting/GrandMA2 ultra-light |
3、顶光及逆光 |
||||
* |
▲LED投光灯( * 顶) |
1.★LED灯珠数量不少于7颗,每颗不低于 * W(RGBW); |
|
雅江/SS * XCE |
* |
▲LED天幕灯 |
1.★灯珠数量不少于: * X红, * X绿, * X蓝, * X深蓝, * X青色, * X绿黄, * X琥珀; |
雅江/SS * XS |
|
* 、 (略) 灯光系统设备 |
||||
1 |
灯光控制台 |
1.装载中英文界面的操作系统,操作界面 (略) ,直观; |
|
Avolites/Tiger Touch II |
4 |
全彩LED成像灯 |
1.★光源:LED,RGBW模组; |
|
雅江/SS * XAL |
5 |
LED投光灯 |
1.★光源灯珠数量不少于 * ×红, * ×绿, * ×蓝, * ×琥珀;与上述LED灯成像灯为同品 (略) 商产品; |
|
雅江/YG-LED * XCT |
注:1、“答疑”文件要求投标人响应的设备参数要“不小于”或点击查看>> " >“≥”, (略) 列对应的设备参数,在“≥”的条件下,仅能查询到 * 个完全满足的品牌型号。点击查看>> ">
2、举证参数来 (略) 截图。
回复:按 (略) 。标“★”号参数不具备排他性、唯 * 性,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6】评分项目设置不合理,不能真正体现投标人的实力、经验和技术能力;
本此招标项目专业性强,又是多个专业项目交叉的集成项目,保障项目施工质量和交付进度取决于中标人的技术实力、经验和施工组织能力。
在评分中,体现技术能力和施工能力的分值为3分,体现施工组织和交付能力的也仅3分,体现项目经理经验的4分,体现企业经验的4分。这些核心能力仅占评分总分值的 * %,分值过少,不能有效体现投标人的能力,也没有体现出项目的核心需求,是存在严重弊病的评分体系。
回复:按 (略) 。
【7】评分项目多次重复,定义错误,评分指标逻辑混乱,内容设置随意不严谨;
评分表格中, (略) 分评分第2评分项是“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评分内容是投标人对质量的控制能力和水平;第4评分项是“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评分内容是投标人对安全文明及环境质量体系的建立情况;第7项“供应商资信”是对投标人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明显可以看出,上述第2和第4评分项与第7评分项是重复设置的评分项目,而且,投标人的ISO等认证体系并不等同于“投标人资信”,评分表格中对评分项目的概念和理解是错误的,表现出混乱的逻辑关系,使整个评分体系看起来使随意设计、极不严谨,是对公共利益的漠视。
回复:按 (略)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和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均属于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评分项“供应商资信”是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略) 评分,属于客观分,与以上两项评分并不重复。
【8】原文:所有★ (略) 文件要求的得满分 * 分。 (略) 分加“★”号的为关键性条款, * 项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质疑:招标文件中有多达 * 个 “★”项评分,全部是灯光和音响产品的参数,“★”项占总设备数量的 * %左右,占总投资的 * %左右,但是却占据了设备评分的 * %,不但反常而且极不合理, (略) 结果的违法评分指标。
回复:按 (略) 。
【9】原文:商务卷——加“★”号的技术参数在投标文件中应当提供产品图样和技术证明材料(须能对应参数)作为评审依据。
技术卷——注:标“★”的技术参数, (略) 选产品须满足或优于技术要求。“★”的技术参数在投标文件中应当提供产品图样和技术证明材料(须能对应参数)作为评审依据。
质疑:货物技术参数证明材料来源 (略) 商,投标人获得相 (略) 商的配合才能做到。但是在投标阶段,投标人是独立投标, (略) 文件要求,而不需 (略) 商同意(配合)再投标。
另外按照惯例,技术参数的证明文件应该在投标人中标后,再由中标人向其投标文件中 (略) 家索要并提供给业主和监理审核备案。本此招标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就要提 (略) 商的证明资料, (略) 程序中嵌入了投标 (略) 家达成协议的前置条件,属于不合理条款,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该条款属于区别对待投标人的违法情况。
(略) 文件的中的出现次数和频率来看,招标 (略) 高频率强调、强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附带需要在中标 (略) 家文件,是刻意设置的不合理商务要求, (略) 结果的嫌疑。
回复:按 (略) 。技术标中标注:标“★”的技术参数, (略) 选产品须满足或优于技术要求。“★”的技术参数在投标文件中应当提供产品图样和技术证明材料(须能对应参数)作为评审依据。这里的“产品图样和技术证明材料”指含功能说明的产品彩页等。
【 *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变更为 * 日9: * 时。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即开标地点)不变( * 安市梅山南路农科大厦 * 楼 * 安市公 (略) 开标厅)。
特此通知,望各投标单 (略) 上相关信息,由此给广大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采购人: * 安市 (略)
(原 * 安市文化广 (略) ( (略) 、 (略) ))
采购代理机构: (略) (略)
* 日
(略) 剧场舞台系统工程澄清、答疑通知
(招标编号:ZF 点击查看>> 9)
各投标人:
现就投标人提出的询问作如下回复:
【1】 (略) (略) 文件在投标人资格、评分标准有明显不同, (略) 家量身定制嫌疑,明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原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同时具有中国演 (略) 颁发的舞台机械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 * 级资质、专业灯光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 * 级(及以上)资质及专业音响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 * 级(及以上)资质;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供应商自 * 日至今至少单独承接过1项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的合同金额不低于 * 万元 (略) 、剧场等类似舞台机械工程或舞台机械、灯光、音响集成工程(提供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本次投标人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同时具有中国演 (略) 颁发的舞台机械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 * 级资质、专业灯光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 * 级(及以上)资质及专业音响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 * 级(及以上)资质;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供应商自 * 日至今至少单独承接过1项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的合同金额不低于 * 万元 (略) 、剧场等类似舞台机械工程或舞台机械、灯光、音响集成工程(提供该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合同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满足本次 (略) 国内不超过3家,在建工程与取得竣工报告的工程均能体现投标人实力,直接发包的工程是无法提供中标通知书的。本次招标对投 (略) 了明显的人为限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条,对潜在投标人采取了不同的资格与评分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修改为:供应商自 * 日至今至少单独承接过1项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的合同金额不低于 * 万元 (略) 、剧场等类似舞台机械工程或舞台机械、灯光、音响集成工程(提供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回复: (略) 及招标文件中投标供应商资格第5条修改为“供应商自 * 日至今至少单独承接过1项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的合同金额不低于 * 万元 (略) 、剧场等类似舞台机械工程或舞台机械、灯光、音响集成工程(提供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投标文件格式7资格证明文件类似项目业绩情况表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作相应调整。
【2】关于项目经理业绩评分
原招标文件:拟派项目经理 * 日以来由其担任项 (略) 、 (略) 所的舞台工程(舞台机械或舞台灯光或舞台音响或上述专业集成项目)业绩单项合同金额在 * 万以上的,每个得2.5分,满分5分。
备注:提供合同及完工(竣工)证明材料原件,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本次招标文件:拟派项目经理 * 日以来由其担任项目经理的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剧院、剧场等类似舞台机械工程或舞台机械、灯光、音响集成工程业绩单项合同金额在 * 万元及以上(含 * 万元)的,每个业绩得2分,满分4分。备注: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经过对比可以发现,本次招 (略) 家量身定做之嫌。本次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不是业绩的必要条件,直接发包的项目是不需要提供中标通知书的,建议项目经理业绩修改为:提供合同及完工(竣工)证明材料原件,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回复:本次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项目经理业绩的证明材料修改为“提供合同及完工(或竣工)证明材料原件,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分值不变。
投标文件格式7资格证明文件类似项目业绩情况表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作相应调整。
【3】关于企业类似项目业绩评分标准:
原招标文件:投标人 * 日以来承担过的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剧院、 (略) 所的舞台工程(舞台机械或舞台灯光或舞台音响或上述专业集成项目),合同金额达到人民币 * 万元以上(含 * 万元)的,每项业绩得2.5分;业绩最多得 * 分。类似项目业绩须提供业绩合同原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本次招标文件:供应商 * 日以来承担过的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剧院、剧场等类似舞台机械工程或舞台机械、灯光、音响集成工程),合同金额达到人民币 * 万元及以上(含 * 万元)的,每项业绩得2分;业绩最多得4分。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经过对比可以看出:评分标 (略) 家量身定做嫌疑,业绩由原来的4个降到2个。对企业业绩要求改为提供中标通知书和竣工报告,中标通知书不是企业业绩的必要条件,在建工程与已经竣工项目均能体现企业实力。本次招标对投标人 (略) 了明显的人为限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条,对潜在投标人采取了不同的资格与评分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修改为:类似项目业绩须提供业绩合同原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回复:本次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证明材料修改为“类似项目业绩须提供业绩合同原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分值不变。
投标文件格式7资格证明文件类似项目业绩情况表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作相应调整。
【4】尊敬的各位领导,我们是具有本工程相关施工资质的企业, (略) 后, (略) (略) 【1】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业绩要求( * 万元)、项目经理业绩评分( * 万元)、企业业绩评分( * 万元)的 * 个金额标准均不相同,应统 * 修改为与本项目( * 万元)的金额标准,否则我们认为有量身定制的嫌疑。根据《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 (略) 为之 * 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 )就同 * 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 )设定的资格、技术、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
( * ) (略) 的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 ) (略) 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 (略) 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本工程的业主为 * 安市文化广 (略) ( (略) 、 (略) ) , (略) 的项目, (略) 。但招标人 (略) 颁发的资质,我们认为没有法律依据,缺少竞争性,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 (略) 颁发的资质条件或特定条件是否有私人利益影响?或者是少 (略) 为?
因此, (略) 有失公平、公正原则,我们在此呼吁各位领导, (略) 、招标办 (略) 的职责,让我们在 * 个开放、阳光、公平、公正的环境中 (略) 竞争。
回复:本项目预算为 点击查看>> 元,招标文件设置的资格条件业绩要求、项目经理业绩评分、企业业绩评分的规模并未拔高条件,均符合本项目要求,按 (略) ;中国演 (略) (略) (略) 会团体,其颁发的“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证书”属 (略) 业的权威证书,按 (略) 。
【5】我司是“ (略) 剧场舞台系统工程”的投标单位,对5月9日发布的“招标文件”存在如下疑问,请招标人释疑或澄清:
招标文件“商务卷”第 * 页—“ (略) 分评分”原文:
1 |
技术参数 |
(1)点击查看>> " >关键技术参数( * 分):点击查看>> "> 所有★ (略) 文件要求的得满分 * 分。 (略) 分加“★”号的为关键性条款, * 项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注:加“★”号的技术参数在投标文件中应当提供产品图样和技术证明材料(须能对应参数)作为评审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关键产品, (略) 人合理的时间要求提供样品查验。 (2) * 般性技术参数(8分): 根据投标人拟投产品的其他 * 般性技术参数偏离情况等情况酌情打分,优的得6-8分, * 般的得3-6(不含)分,较差的得0-3(不含)分,明显不满足使用需求的不得分。 |
0- * 分 |
* 、合法性问题:
1、以标“★”的技术参数作为评分标准没有法律依据。
“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规 (略) 采用的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依据(请参考招标文件“技术卷”)点击查看>> " >。依据这些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招标文件中标“★”的技术参数仅是能满足相应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众多配置中的选项之 * ,标“★”的技术参数应该是参考性的,不是强制性的标准。点击查看>> ">
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中,将参考性的标“★”技术参数升格为评分标准,达不到就要扣分,这种做法在相关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中均没有依据。请阐明 (略) 。
2、标“★”的技术参数作为评分标准,擅自提高采购标准违法。
标“★”的技术参数作为评分标准是排他性的做法,我们统计,目前 (略) 广泛采用的绝大多数适用品牌和产品均被“★”号参数排斥了。
比如:L-ACOUSTICS品牌的音响、ALLEN HEATH品牌的调音台、Compulite\Highend的灯光控制台等都是公认的国际 * 线品牌;还有国产 * 线LED灯具品牌“明道”“浩洋”;这些品牌产品被众多 (略) 采用,完全能满足本项目使用需求。投标人如果采用这些产品,既能满 (略) 的实际使用需求,也符合 (略) 列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但是却会因为不符合“★”号技术参数的标准而扣分。
由此可见,本项目“★”号技术参数标准是高于国家标准的标准。是“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情况,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3、“★”号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违法(请参考附件)
“★” (略) 对应的产品,同等档次的前提下,大部分都仅有唯 * 产品能够满足。
虽然招标文件划定了 * 个选择范围:“完全满足或优于”,但投标人如果采用技术更高、档次更高的产品,则要付出高得多的采购成本, (略) 于竞价劣势。这实际上是逼迫投标人采购特定商品,“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侵犯了投标人自主选择配套设备的合法权利,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因此,本项目“★”号参数因具有少数和唯 * 性,如果没有技术规范依据证明其为必需的强制性指标,或者不能证明其出于演出或使用效果的特殊需求,即可定义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回复:标“★”的技术参数属于关键技术参数,在评标办法中作为评分项而不是否决项, (略) 文件★项技术参数的均可得分,不是强制性的标准,且不具有少数和唯 * 性。标“★”的技术参数的制定按《 (略) 投标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要求,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
* 、合理性问题
1、本项目共投资 * 万元,包含货物采购和安装,货物采购又包括舞台机械、灯光、音响、视频等。
招标文件中,“★”号技术参数对应的产品都是灯光和音响设备,采购额度不足 * 万元。从关键性来看,舞 (略) 运行和人身安全紧密相关,而灯光音响与舒适性紧密相关,显然舞台机械要重要得多。由此可见,“★” (略) 对应的商品,无论从投资额度占比还是重要性来看,将其定义为“关键技术参数”并给予 * 分的评分占比都是不恰当的,不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求。
因此本招标文件中,“★”号技术参数评分内容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况。“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2、本项目招标内容包含深化设计,在招标阶段,招标人提供给投标人的是初级的“工艺方案”,工艺方案不是最终的配套方案,也不是施工图纸。在初级“工艺方案”阶段就以“★”号技术参数的形式锁定相应设备,这显然很不合理,也不符合项目的实际需求。同样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况。“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3、招标文件中规定:“加“★”号的技术参数在投标文件中应当提供产品图样和技术证明材料(须能对应参数)作为评审依据。”
招标文件中设置的评分方法体系,目的是对投标人的实 (略) 考核、甄选。本项目中,投标人仅是商品的采购者而不是生产者,“★”号产品图样和技术证明材料是由生产者提供的,代表的是生产者的能力,而不是采购者(投标人)的能力。因此用生产者的产品数据来考评采购者(投标人)的实力和工程施工能力存在根本性的逻辑错误。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况。“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略) 述,本项目招标将参考性的“★”号技术参数作为强制性的评分标准,缺乏法律和技术标准依据,不仅涉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违法,而且侵犯了投标人依照国家标准自主采购配套设备的合法权利。“★”号技术参数具有的指向性,又涉嫌区别对待潜在的投标人,均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应予以彻底更正。确保招标文件合理合法,给投标人以公平公正。
附件:指向性明显的“★”号技术参数举例
灯光系统唯 * 性参数
序号 |
名称 |
招标技术要求 |
对应唯 * 性品牌技术参数 |
品牌型号 |
* 、 (略) 灯光系统 |
||||
1、调光台控制系统 |
||||
1 |
▲主灯光控制台 |
1.可控制常规型灯具、移动灯、LED灯、视频及媒体数字灯等各类灯具,能以各种不相同的方式,对各类外接装置及通道实现直观、快速的控制; |
|
MALighting/GrandMA2 light |
2 |
▲备用灯光控制台 |
1.★ (略) 理单元连接,每个会话可扩展到 * 个控制参数(可达 * DMX口universe), |
|
MALighting/GrandMA2 ultra-light |
3、顶光及逆光 |
||||
* |
▲LED投光灯( * 顶) |
1.★LED灯珠数量不少于7颗,每颗不低于 * W(RGBW); |
|
雅江/SS * XCE |
* |
▲LED天幕灯 |
1.★灯珠数量不少于: * X红, * X绿, * X蓝, * X深蓝, * X青色, * X绿黄, * X琥珀; |
雅江/SS * XS |
|
* 、 (略) 灯光系统设备 |
||||
1 |
灯光控制台 |
1.装载中英文界面的操作系统,操作界面 (略) ,直观; |
|
Avolites/Tiger Touch II |
4 |
全彩LED成像灯 |
1.★光源:LED,RGBW模组; |
|
雅江/SS * XAL |
5 |
LED投光灯 |
1.★光源灯珠数量不少于 * ×红, * ×绿, * ×蓝, * ×琥珀;与上述LED灯成像灯为同品 (略) 商产品; |
|
雅江/YG-LED * XCT |
注:1、“答疑”文件要求投标人响应的设备参数要“不小于”或点击查看>> " >“≥”, (略) 列对应的设备参数,在“≥”的条件下,仅能查询到 * 个完全满足的品牌型号。点击查看>> ">
2、举证参数来 (略) 截图。
回复:按 (略) 。标“★”号参数不具备排他性、唯 * 性,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6】评分项目设置不合理,不能真正体现投标人的实力、经验和技术能力;
本此招标项目专业性强,又是多个专业项目交叉的集成项目,保障项目施工质量和交付进度取决于中标人的技术实力、经验和施工组织能力。
在评分中,体现技术能力和施工能力的分值为3分,体现施工组织和交付能力的也仅3分,体现项目经理经验的4分,体现企业经验的4分。这些核心能力仅占评分总分值的 * %,分值过少,不能有效体现投标人的能力,也没有体现出项目的核心需求,是存在严重弊病的评分体系。
回复:按 (略) 。
【7】评分项目多次重复,定义错误,评分指标逻辑混乱,内容设置随意不严谨;
评分表格中, (略) 分评分第2评分项是“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评分内容是投标人对质量的控制能力和水平;第4评分项是“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评分内容是投标人对安全文明及环境质量体系的建立情况;第7项“供应商资信”是对投标人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明显可以看出,上述第2和第4评分项与第7评分项是重复设置的评分项目,而且,投标人的ISO等认证体系并不等同于“投标人资信”,评分表格中对评分项目的概念和理解是错误的,表现出混乱的逻辑关系,使整个评分体系看起来使随意设计、极不严谨,是对公共利益的漠视。
回复:按 (略)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和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均属于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评分项“供应商资信”是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略) 评分,属于客观分,与以上两项评分并不重复。
【8】原文:所有★ (略) 文件要求的得满分 * 分。 (略) 分加“★”号的为关键性条款, * 项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质疑:招标文件中有多达 * 个 “★”项评分,全部是灯光和音响产品的参数,“★”项占总设备数量的 * %左右,占总投资的 * %左右,但是却占据了设备评分的 * %,不但反常而且极不合理, (略) 结果的违法评分指标。
回复:按 (略) 。
【9】原文:商务卷——加“★”号的技术参数在投标文件中应当提供产品图样和技术证明材料(须能对应参数)作为评审依据。
技术卷——注:标“★”的技术参数, (略) 选产品须满足或优于技术要求。“★”的技术参数在投标文件中应当提供产品图样和技术证明材料(须能对应参数)作为评审依据。
质疑:货物技术参数证明材料来源 (略) 商,投标人获得相 (略) 商的配合才能做到。但是在投标阶段,投标人是独立投标, (略) 文件要求,而不需 (略) 商同意(配合)再投标。
另外按照惯例,技术参数的证明文件应该在投标人中标后,再由中标人向其投标文件中 (略) 家索要并提供给业主和监理审核备案。本此招标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就要提 (略) 商的证明资料, (略) 程序中嵌入了投标 (略) 家达成协议的前置条件,属于不合理条款,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该条款属于区别对待投标人的违法情况。
(略) 文件的中的出现次数和频率来看,招标 (略) 高频率强调、强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附带需要在中标 (略) 家文件,是刻意设置的不合理商务要求, (略) 结果的嫌疑。
回复:按 (略) 。技术标中标注:标“★”的技术参数, (略) 选产品须满足或优于技术要求。“★”的技术参数在投标文件中应当提供产品图样和技术证明材料(须能对应参数)作为评审依据。这里的“产品图样和技术证明材料”指含功能说明的产品彩页等。
【 *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变更为 * 日9: * 时。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即开标地点)不变( * 安市梅山南路农科大厦 * 楼 * 安市公 (略) 开标厅)。
特此通知,望各投标单 (略) 上相关信息,由此给广大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采购人: * 安市 (略)
(原 * 安市文化广 (略) ( (略) 、 (略) ))
采购代理机构: (略) (略)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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