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期协同办公管理系统质疑回复
招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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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略) * 期协同办公管理系统
经招标人研究, (略) 提质疑回答如下:
问题1:招标文件中【第 * 章第 * 项 投标人资格和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具 (略) 颁发的协同管理平台或办公自动化软件类著作权,其著作权不低于5年,提供著作权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原件备查。】排 (略) (略) 参与竞争.变相控制招投标过程已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排斥我公司作为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不符合国家政府采购招投标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的阳光采购原则。 (略) 文件存在严重的错误性,且具有唯 * 性、偏向性。1、该条限制了近年 (略) 浪潮 (略) 及新产品, (略) 作为现代企业就应该在使用企业系统办公系统上与时俱进.我公司认为该条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2、目前主流的办公自动 (略) 家基本都是1-2年就会发布新版本,要求著作权不低于5年则是要求投标人提供较 (略) 投标吗?不利于招标人获取最好的软件产品及服务。《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 * )设定的资格、技术、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请问: (略) 人更好的对现代企业制度 (略) 科学管理?请问是否拥有 * 年以上的软 (略) 商的产品才是你们需要的产品,拥有 * 年以下软件著 (略) 商就不能生产你们需要的产品.难道政府采购也论资排辈吗?现在在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阳光交易下的原则.岂不不是荒唐?建议:取消著作权不低于5年的限制。
回复:(1)本项目适用法律体系为《 (略) 投标法》,并非政府采购;
(2)为保障本项目顺利实施,我司根据本项目特点以及对投标人企业综合实力的考虑设置本条款合理合规合法,故本条不做修改。
问题2:招标文件中【第 * 章第 * 项 3.1.6机构设置及人员要求:(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 *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须具备1个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 * 万元的协同办公管理系统类似业绩(若合同中包含协同办公管理系统,则协同办 (略) 分金额须不低于 * 万元,未明确金额的可提供业主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原件备查);(2)投标人除项目经理外,另须为本项目配备至少8名专业技术人员,且拟派人员须 (略) 本科及以上学历(含计算机、电子信息、软件开发等信息化相关专业)或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职称。拟派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6人 *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实施过1个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 * 万元的协同办公管理系统类似业绩(若合同中包含协同办公管理系统,则协同办 (略) 分金额须不低于 * 万元,未明确金额的可提供业主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原件备查)注:须提供拟派人员名单、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合同复印件以及投标单位为拟派人员缴纳的 * 年 (略) 保证明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原件备查。1、对项目经理业绩要求过于苛刻,招标方以此资质要求作为本项目的要求具有严重的指向性、倾向性。原因如下:1)、本次招标包含办公系统以及视频会议终端、服务器(虚拟化、操作系统)、数据库等,总体预算 * 万,就办公系统单项预算离 * 万差异非常大,设置项目经理单项类似业绩不低于 * 万不合理。2)、 (略) 地区的信息化建设预算相比北上广 (略) 差距的,办公系统单项超过 * 万的项目屈指可数。2、要求拟派人员提供 * 年4 (略) 保证明复印件,我公司认为该条具有为其他投标供应商量身定做已达到谋取中标而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 * )设定的资格、技术、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问:招标文件中对既然对潜在投标人项目经理的业绩如此要 (略) 保证明不要求目前在职人员是 * 年8月呢?如果其他潜在投标人 * 年6月就离职了,那我公司认为其他潜在投标人提供的 (略) 保证明就不具有法律意义的真实性了呢?建议:1、我将项目经理业绩 * 万降低为合理范围。2、 (略) 保证明期限延长到 * 年8月。
回复:(1)本项目为我司企业制度建设核心项目,对项目经理的实施经验、专业技术能力、协调能力有较高需求,故本条不做修改;
(2)拟 (略) 保证明为常规要求不存在指向性,若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 * 经发现,则将导致否决投标(如已中标,则取消其中标资格),且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故本条不做修改。
问题3:招标文件中【第 * 章评标办法综合实力:投标人提供协同软件产品的国家专利证明,提供3个得1分,提供4个得2分,提供5个得3分,提供6个及以上得4分,本项最高得4分】 我公司对该条评分指标提出严重质疑。本次招标内容主要以软件系统建设为主,“投标人提供协同软件产品的国家专利证明”与本次招标项目内容并无直接关联, (略) 内容的评价指标存在严重的指向性,排他性。《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 * )设定的资格、技术、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取消该项评分指标。
回复:本条件旨在体现投标人的企业综合实力,为得分条件并非资格条件,且不具有唯 * 性不存在指向性,故本条不做修改。
问题4:招标文件中【第 * 章评标办法人员资质:投标人具备有Oracle certified Professional证书(Oracle数据库认证专家)以 (略) 门颁发的系统分析师、软件设计师各2名,每提供1个证书得1分,本项最高得6分。提供 (略) 保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原件备查。】我公司对该条评分指标提出严重质疑。 (略) 文件中“第 * 章 主要技术内容及要求”的相关要求,本次招标内容主要以“协同办公管理平台系统建设为主”,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有Oracle certified Professional证书(Oracle数据库认证专家) (略) 文件中“第 * 章 主要技术内容及要求”并无任何关联。招标方以此资质要求作为本项目的评分指标具有严重的指向性、倾向性。《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 * )设定的资格、技术、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取消该项评分指标。
回复:因本项目涉及多个系统之间数据交互、联动,并选用Oracle标准版数据库,故对投标人具有Oracle数据库认证专家有评分要求,本条不做修改。
问题5:招标文件中【第 * 章评标办法业绩:在满足资格条件的基础上,投标人完成的协同办公管理系统, *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提供合同金额 * 万及以上的案例每增加1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6分。】我公司对该条质疑事项提出严重质疑,我公司认为该条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 * )设定的资格、技术、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取消该项评分指标。
回复:本项目为我司企业制度建设核心项目,对投标人的项目实施经验有较高需求,且此项目为评分项,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故本条不做修改。
问题6:招标文件中【第 * 章评 (略) 分: (略) 书“第 * 章 主要技术内容及要求”的相关内容不清晰、条款与内容不对应。 (略) 文件中“第 * 章主要技术内容及要求”的情况。】招标文件关键性技术条款:“实现与招标人现有应用系统的对接,包含但不限于工程管理平台、视频会议系统、在建BIM应用平台和上级单位OA系统等。具体对接内容和对接形式,在设计联络阶段确认。集成整合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存在需求不清楚,投标阶段不能量化工作量的情况,如现阶段无法明确具体对接的内容和形式,不应在招 (略) 要求。且与招标书“第 * 章 主要技术内容及要求”的相关要求不对应。我公司对该条质疑事项提出严重质疑,该项评价指标具有严重的指向性、倾向性。《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 * )设定的资格、技术、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问:招标文件中存在需求不明确,事实不清楚的标的就是违反政府采购法中 (略) 模糊不清的表述. (略) (略) 成本核算这本身 (略) 为. (略) 标的 (略) 具体且详细的表述. (略) (略) (略) 署的虚拟化环境,私有云是哪 * 家的?视频会议终端也需要无缝兼容现有贵单位已配置的视频会议主机,明确是哪家的视频会议主机? (略) 有产品都已有明确的指向性, (略) 是否合法?建议:重新编写该项内容。
回复:根据项目需求以及自身特点,在“第 * 章 主要技术内容及要求”中,针对软件功能开发、基础软硬件等都已明确提出相应要求,如服务器设备应是国内外知名品牌,不具有唯 * 性不存在指向性,故本条不做修改。
问题7:招标文件中【第 * 章评 (略) 分:关键性技术条款,投标人在投标文件 (略) 售后服务承诺函,主要包含第 * 方采购的软硬件产品(服务器、视频会议终端、私有云等)及系统 (略) 分。】 (略) 项目主题为协同办公管理系统,但招标内容加入了服务器、视频会议终端、私有云等配套或相关系统,并要求投 (略) 售后服务承诺函。我公司对此条提出严重质疑,该项评价指标具有严重的指向性、倾向性。《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 * )设定的资格、技术、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问: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律都 (略) 商的售后服务承诺作为招投标条件来限 (略) 投标,在招 (略) 这样的条件设置已经违反政府招投标法律,请问招标人是否为获取非法利益而破坏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 (略) 则?建议:服务器、视频会议终端、 (略) , (略) ,我司建议中 (略) 承诺函。
回复:为满足我司信息化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本项目需求以及自身特点, (略) ,故本条不做修改。
问题8:招标文件中【 (略) 分评分标准:投标人具有 ISO * 1信息安全认证证书和ISO *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且ISO * 质量体系认证范围属于设计软件开发实施销售和运维服务,拥有上述证书每拥有 * 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ISO * 证 (略) 商的认证范围描述都不 * 样,而评分标准中要求“ISO * 质量体系认证范围属于设计软件开发实施销售和运维服务”,我公司对此条提出严重质疑,该项评价指标具有严重的指向性、倾向性。《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 * )设定的资格、技术、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问:招标人对其他投标人的条件设置得如此清晰,是否具有唯 * 性和指向性. (略) 人 (略) 详细的阐述.为什么?难道其他投标人就必须在此条件下 * 字都不能变吗?建议:重新修改此项内容。
回复:“ISO * 质量体系认证范围属于设计软件开发实施销售和运维服务”仅对投标人的认证范围区间描述,不具有唯 * 性不存在指向性,故本条不做修改。
招标人: (略) 市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略) 招标采购(集团) (略)
* 日
(略) * 期协同办公管理系统质疑回复
招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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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略) * 期协同办公管理系统
经招标人研究, (略) 提质疑回答如下:
问题1:招标文件中【第 * 章第 * 项 投标人资格和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具 (略) 颁发的协同管理平台或办公自动化软件类著作权,其著作权不低于5年,提供著作权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原件备查。】排 (略) (略) 参与竞争.变相控制招投标过程已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排斥我公司作为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不符合国家政府采购招投标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的阳光采购原则。 (略) 文件存在严重的错误性,且具有唯 * 性、偏向性。1、该条限制了近年 (略) 浪潮 (略) 及新产品, (略) 作为现代企业就应该在使用企业系统办公系统上与时俱进.我公司认为该条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2、目前主流的办公自动 (略) 家基本都是1-2年就会发布新版本,要求著作权不低于5年则是要求投标人提供较 (略) 投标吗?不利于招标人获取最好的软件产品及服务。《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 * )设定的资格、技术、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请问: (略) 人更好的对现代企业制度 (略) 科学管理?请问是否拥有 * 年以上的软 (略) 商的产品才是你们需要的产品,拥有 * 年以下软件著 (略) 商就不能生产你们需要的产品.难道政府采购也论资排辈吗?现在在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阳光交易下的原则.岂不不是荒唐?建议:取消著作权不低于5年的限制。
回复:(1)本项目适用法律体系为《 (略) 投标法》,并非政府采购;
(2)为保障本项目顺利实施,我司根据本项目特点以及对投标人企业综合实力的考虑设置本条款合理合规合法,故本条不做修改。
问题2:招标文件中【第 * 章第 * 项 3.1.6机构设置及人员要求:(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 *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须具备1个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 * 万元的协同办公管理系统类似业绩(若合同中包含协同办公管理系统,则协同办 (略) 分金额须不低于 * 万元,未明确金额的可提供业主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原件备查);(2)投标人除项目经理外,另须为本项目配备至少8名专业技术人员,且拟派人员须 (略) 本科及以上学历(含计算机、电子信息、软件开发等信息化相关专业)或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职称。拟派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6人 *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实施过1个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 * 万元的协同办公管理系统类似业绩(若合同中包含协同办公管理系统,则协同办 (略) 分金额须不低于 * 万元,未明确金额的可提供业主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原件备查)注:须提供拟派人员名单、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合同复印件以及投标单位为拟派人员缴纳的 * 年 (略) 保证明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原件备查。1、对项目经理业绩要求过于苛刻,招标方以此资质要求作为本项目的要求具有严重的指向性、倾向性。原因如下:1)、本次招标包含办公系统以及视频会议终端、服务器(虚拟化、操作系统)、数据库等,总体预算 * 万,就办公系统单项预算离 * 万差异非常大,设置项目经理单项类似业绩不低于 * 万不合理。2)、 (略) 地区的信息化建设预算相比北上广 (略) 差距的,办公系统单项超过 * 万的项目屈指可数。2、要求拟派人员提供 * 年4 (略) 保证明复印件,我公司认为该条具有为其他投标供应商量身定做已达到谋取中标而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 * )设定的资格、技术、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问:招标文件中对既然对潜在投标人项目经理的业绩如此要 (略) 保证明不要求目前在职人员是 * 年8月呢?如果其他潜在投标人 * 年6月就离职了,那我公司认为其他潜在投标人提供的 (略) 保证明就不具有法律意义的真实性了呢?建议:1、我将项目经理业绩 * 万降低为合理范围。2、 (略) 保证明期限延长到 * 年8月。
回复:(1)本项目为我司企业制度建设核心项目,对项目经理的实施经验、专业技术能力、协调能力有较高需求,故本条不做修改;
(2)拟 (略) 保证明为常规要求不存在指向性,若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 * 经发现,则将导致否决投标(如已中标,则取消其中标资格),且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故本条不做修改。
问题3:招标文件中【第 * 章评标办法综合实力:投标人提供协同软件产品的国家专利证明,提供3个得1分,提供4个得2分,提供5个得3分,提供6个及以上得4分,本项最高得4分】 我公司对该条评分指标提出严重质疑。本次招标内容主要以软件系统建设为主,“投标人提供协同软件产品的国家专利证明”与本次招标项目内容并无直接关联, (略) 内容的评价指标存在严重的指向性,排他性。《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 * )设定的资格、技术、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取消该项评分指标。
回复:本条件旨在体现投标人的企业综合实力,为得分条件并非资格条件,且不具有唯 * 性不存在指向性,故本条不做修改。
问题4:招标文件中【第 * 章评标办法人员资质:投标人具备有Oracle certified Professional证书(Oracle数据库认证专家)以 (略) 门颁发的系统分析师、软件设计师各2名,每提供1个证书得1分,本项最高得6分。提供 (略) 保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原件备查。】我公司对该条评分指标提出严重质疑。 (略) 文件中“第 * 章 主要技术内容及要求”的相关要求,本次招标内容主要以“协同办公管理平台系统建设为主”,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有Oracle certified Professional证书(Oracle数据库认证专家) (略) 文件中“第 * 章 主要技术内容及要求”并无任何关联。招标方以此资质要求作为本项目的评分指标具有严重的指向性、倾向性。《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 * )设定的资格、技术、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取消该项评分指标。
回复:因本项目涉及多个系统之间数据交互、联动,并选用Oracle标准版数据库,故对投标人具有Oracle数据库认证专家有评分要求,本条不做修改。
问题5:招标文件中【第 * 章评标办法业绩:在满足资格条件的基础上,投标人完成的协同办公管理系统, *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提供合同金额 * 万及以上的案例每增加1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6分。】我公司对该条质疑事项提出严重质疑,我公司认为该条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 * )设定的资格、技术、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取消该项评分指标。
回复:本项目为我司企业制度建设核心项目,对投标人的项目实施经验有较高需求,且此项目为评分项,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故本条不做修改。
问题6:招标文件中【第 * 章评 (略) 分: (略) 书“第 * 章 主要技术内容及要求”的相关内容不清晰、条款与内容不对应。 (略) 文件中“第 * 章主要技术内容及要求”的情况。】招标文件关键性技术条款:“实现与招标人现有应用系统的对接,包含但不限于工程管理平台、视频会议系统、在建BIM应用平台和上级单位OA系统等。具体对接内容和对接形式,在设计联络阶段确认。集成整合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存在需求不清楚,投标阶段不能量化工作量的情况,如现阶段无法明确具体对接的内容和形式,不应在招 (略) 要求。且与招标书“第 * 章 主要技术内容及要求”的相关要求不对应。我公司对该条质疑事项提出严重质疑,该项评价指标具有严重的指向性、倾向性。《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 * )设定的资格、技术、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问:招标文件中存在需求不明确,事实不清楚的标的就是违反政府采购法中 (略) 模糊不清的表述. (略) (略) 成本核算这本身 (略) 为. (略) 标的 (略) 具体且详细的表述. (略) (略) (略) 署的虚拟化环境,私有云是哪 * 家的?视频会议终端也需要无缝兼容现有贵单位已配置的视频会议主机,明确是哪家的视频会议主机? (略) 有产品都已有明确的指向性, (略) 是否合法?建议:重新编写该项内容。
回复:根据项目需求以及自身特点,在“第 * 章 主要技术内容及要求”中,针对软件功能开发、基础软硬件等都已明确提出相应要求,如服务器设备应是国内外知名品牌,不具有唯 * 性不存在指向性,故本条不做修改。
问题7:招标文件中【第 * 章评 (略) 分:关键性技术条款,投标人在投标文件 (略) 售后服务承诺函,主要包含第 * 方采购的软硬件产品(服务器、视频会议终端、私有云等)及系统 (略) 分。】 (略) 项目主题为协同办公管理系统,但招标内容加入了服务器、视频会议终端、私有云等配套或相关系统,并要求投 (略) 售后服务承诺函。我公司对此条提出严重质疑,该项评价指标具有严重的指向性、倾向性。《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 * )设定的资格、技术、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问: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律都 (略) 商的售后服务承诺作为招投标条件来限 (略) 投标,在招 (略) 这样的条件设置已经违反政府招投标法律,请问招标人是否为获取非法利益而破坏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 (略) 则?建议:服务器、视频会议终端、 (略) , (略) ,我司建议中 (略) 承诺函。
回复:为满足我司信息化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本项目需求以及自身特点, (略) ,故本条不做修改。
问题8:招标文件中【 (略) 分评分标准:投标人具有 ISO * 1信息安全认证证书和ISO *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且ISO * 质量体系认证范围属于设计软件开发实施销售和运维服务,拥有上述证书每拥有 * 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ISO * 证 (略) 商的认证范围描述都不 * 样,而评分标准中要求“ISO * 质量体系认证范围属于设计软件开发实施销售和运维服务”,我公司对此条提出严重质疑,该项评价指标具有严重的指向性、倾向性。《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 * )设定的资格、技术、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问:招标人对其他投标人的条件设置得如此清晰,是否具有唯 * 性和指向性. (略) 人 (略) 详细的阐述.为什么?难道其他投标人就必须在此条件下 * 字都不能变吗?建议:重新修改此项内容。
回复:“ISO * 质量体系认证范围属于设计软件开发实施销售和运维服务”仅对投标人的认证范围区间描述,不具有唯 * 性不存在指向性,故本条不做修改。
招标人: (略) 市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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