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乡经开区空气自动站建设更正公告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乡经开区空气自动站建设更正公告
* 、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人名称:宁乡经济技术 (略)
采购项目名称:宁乡 (略) (略) 建设
采购项目编号:NXCG- 点击查看>>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项目预算: 点击查看>> 元
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点击查看>> 元
首次公告日期: 点击查看>> * : *
1、招标文件第 * 章“项目技术要求”。
2、评审因素中“综合实力”。
更正前:
1、 * 氧化硫分析仪中“ * h * %量程漂移:≤±1(nmol/mol)(提供制造 (略) 环境监测仪器质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2、氮氧化物分析仪中“示值误差:≤±0.1%F.S.(提供制造 (略) 环境监测仪器质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3、评审因素综合实力中,投标人同时具有有效期内的OHSAS 点击查看>>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 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 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计4分,缺项或未提供均不计分。
更正后:
1、 * 氧化硫分析仪中“ * h * %量程漂移:≤±2(nmol/mol)(提供制造 (略) 环境监测仪器质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2、氮氧化物分析仪中“示值误差:≤±0.2%F.S.(提供制造 (略) 环境监测仪器质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3、评审因素综合实力中,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OHSAS 点击查看>>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 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 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提供1个计1分,本项最多计4分。
更正事项 | 更正前时间 | 更正后时间 |
开标时间 | 点击查看>> * : * | 点击查看>> * : * |
投标截止时间 | 点击查看>> * : * | 点击查看>> * : * |
缴纳保证金时间 | 点击查看>> * : * | 点击查看>> * : * |
* 、其他:无。
本澄清(更正)公告为采购 (略) 分,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澄清(更正)公告与原采购文件内容 (略) ,应以本澄清(更正)公告为准。
各有关当事人对本澄清(更正)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澄清(更正)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 、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人名称:宁乡经济技术 (略)
采购项目名称:宁乡 (略) (略) 建设
采购项目编号:NXCG- 点击查看>>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项目预算: 点击查看>> 元
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点击查看>> 元
首次公告日期: 点击查看>> * : *
1、招标文件第 * 章“项目技术要求”。
2、评审因素中“综合实力”。
更正前:
1、 * 氧化硫分析仪中“ * h * %量程漂移:≤±1(nmol/mol)(提供制造 (略) 环境监测仪器质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2、氮氧化物分析仪中“示值误差:≤±0.1%F.S.(提供制造 (略) 环境监测仪器质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3、评审因素综合实力中,投标人同时具有有效期内的OHSAS 点击查看>>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 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 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计4分,缺项或未提供均不计分。
更正后:
1、 * 氧化硫分析仪中“ * h * %量程漂移:≤±2(nmol/mol)(提供制造 (略) 环境监测仪器质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2、氮氧化物分析仪中“示值误差:≤±0.2%F.S.(提供制造 (略) 环境监测仪器质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3、评审因素综合实力中,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OHSAS 点击查看>>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 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 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提供1个计1分,本项最多计4分。
更正事项 | 更正前时间 | 更正后时间 |
开标时间 | 点击查看>> * : * | 点击查看>> * : * |
投标截止时间 | 点击查看>> * : * | 点击查看>> * : * |
缴纳保证金时间 | 点击查看>> * : * | 点击查看>> * : * |
* 、其他:无。
本澄清(更正)公告为采购 (略) 分,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澄清(更正)公告与原采购文件内容 (略) ,应以本澄清(更正)公告为准。
各有关当事人对本澄清(更正)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澄清(更正)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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