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隆华影视音响工程有限公司招标变更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北京隆华影视音响工程有限公司招标变更



关于“大讲堂音响、电影放映、广播、录音等系统采购”

质疑函的回复

(略) 隆华 (略) :

     (略) 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提交的“大讲堂音响、电影放映、广播、录音等系统采购”的质疑函。

针对贵单位提出的质疑,回复如下:

质疑 * :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提到:

第 * 页《特别提示:投标注意事项》 中第 * 条、“带★号条款均为实质性响应指标要求, (略) 响应。若有 * 项带“★”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 (略) 文件, (略) 理。”

第 * 十 * 页7. 技术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 者,其投标将被否决: (1)“ (略) 文件技术要求中加注星号(“★”)的关键条款(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关键条款(参数)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资料支持的”

质疑:招标文件扩声系统系统技术规格表中推荐品牌有KV2 audio、Clair Brothers、d&b audiotechnik * 个品牌。

首先, * 个品牌中Clair Brothers、d&b  (略) 要求的参数,均没有任何产品可以满足,意味着这两个品牌只要参与投标就会因为带“★”条款而废标,只有KV2 audio这 * 个品牌的产品能 (略) 有参数, (略) 要求参数均为KV2 audio品牌官方产品参数,涉及招标指定特定产品。 (略) 项目来说明显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并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条“( *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其 * ,无论从品牌形象、产品规模、市场占比、还是售后保障等来讲这 * 个明显不是同 * 档次品牌,世界公认 * 大品牌是d&b audiotechnik、L-Acoustics、MeyerSound,之后是美国的Clair Brothers品牌,本次招标指向的KV2 audio品牌为捷 (略) 占比很小的品牌。这 * 个档次、 (略) ,是有失公平。

(略) 的项目, (略) 文件设备参数,否则指向特定特定产品已经违反了招投标法。如果业主需要指定 (略) 定向采购、或者邀标, (略) 方式这样做有失公平公正。

以上仅为扩声系统产品具备强指向问题,在本次招标的控制系统、广播、录音系统、催场广播、电影系统也都存在此类问题。

电影系统 (略) 分中的扬声器推荐品牌QSC、Alcons、JBL也只有JBL能符合★※标注的技术参数要求, (略) 参数,参与即废标。

招标参数应该采用通用产品参数,而并不能指向特定产品唯 * 参数。

质疑回复:招 (略) 分“ * 、货物 * 览表及技术要求”中提供了参考品牌, (略) 分“ * 、其他要求”中明确“ (略) 投品牌为参考品牌或相当于参考品牌”。 (略) 所理解的只能从 * 个参考品牌中选择。 (略) 调研,有3个以上品牌满足本项目技术指标要求,因此参数设置不具有指向性。

质疑 * 、商务和技术评审表,商务评分, * 产品业绩中

比较近 * 年(截止开标时间)所投  *  万及以上包含扩声、电影放映等系统中 * 项或多项的销售业绩(如销售合同中不能体现扩声系统、电 (略) 分的金额,须提供业主单位证明,否则该销售合同无效)。

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销售合同复印件,最多提供 5 份销售合同(开标时提供原件)。投标企业为生产企业时,提供投标企业销售合同。投标 企业为代理商时,可以提供投标企业代理销售合同,或提供生产企业销售合同;提供生产企业销售合同时,投标企业代理销售合同无效。 未盖章或盖章不清晰、总金额或数量不清晰的合同无效。

业绩得分=(所投  *  万元及以上包含扩声、电影放映等系统 * 项或多项的销售业绩/基准业绩)×标准分值

基准业绩=近 * 年(截止开标时间)所投  *  万元及以上包含扩声、电影放映等系统 * 项或多项的有效合同累计销售最高数量

质疑:例如我司提供 * 个 * 万合同, (略) 要求, (略) 描述我的基准业绩就是1,销售业绩也是1,按照计算我的业绩得分就 (略) 有投标人都能得 * 分满分,评分办法描述不清楚,请招标人明确业绩分如何计算。

质疑回复:本项目业绩得分=( (略) 文件要求的累计销售合同额/ (略) 文件要求的累计最高销售合同额)×标准分值。

(略) 文件。

质疑 * 、商务和技术评审表,技术评审, * 、技术力量,1.投标人具有舞台音响扩声播放集成系统软件著作权得 1 分,没有得 0 分。(开标时提供原件)

质疑:本项目为设备采购项目,软件在其中只是占 (略) 分,并且作为代理商的投标人是没有著作权的,只有制造商才有权申请著作权且拥有著作权,本条作为评分的 * 项对于作为代理商的投标人来讲有失公平,我司建议取消。

质疑回复:详见本项目澄清文件。

质疑 * 、商务和技术评审表,技术评审, * 、技术力量,3.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参与制定与投标产品相关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提供证明材料,有 1 项得 0.5 分,最多得标准分值。 (需提供标准级别、标准号、颁布年月和标准归口单位)

质疑:本条提出以制造商参与制定的标准的数量来评分,从根本上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的公平原则。并且对于制造业来说,国家有很多标准来规范产品。所有的标准的制定者是国家,制造商只是参与者。不能以参与多少作为评判标准,我司建议取消。

质疑回复:本项评审 (略) 采购第 * 套评分模板设置,本项评审内容不作修正。

质疑 * 、商务和技术评审表,技术评审, * 、技术力量,3.提供国家认证的第 * 方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的测试报告,按照提供数量多少排名,数量最多的得标准分值,其余依次递减 0.5 分 没有得 0 分。

质疑:我司认为本条国家认证的第 * 方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的测试报告,按照提供数量多少排名,有失偏颇, (略) 文件参数的情况下,A企业用 * 个型号的音箱,B企业用 * 个型号的音箱,A、B两个企业做相同的检测,B企业永远比A企业多 * 个型号的检测报告。并且本条中没有提出提供原件。我司建议1、取消以数量为条件,由招标人指定检测的种类;2、在开标时提供检测报告原件及第 * 方检测机构的资质, (略) 提 (略) 审查。

质疑回复:本项评审 (略) 采购第 * 套评分模板设置,本项评审内容不作修正。

 

 

招标人: (略) (略)

代理机构: (略) 有限公司

日期: * 日

 





关于“大讲堂音响、电影放映、广播、录音等系统采购”

质疑函的回复

(略) 隆华 (略) :

     (略) 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提交的“大讲堂音响、电影放映、广播、录音等系统采购”的质疑函。

针对贵单位提出的质疑,回复如下:

质疑 * :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提到:

第 * 页《特别提示:投标注意事项》 中第 * 条、“带★号条款均为实质性响应指标要求, (略) 响应。若有 * 项带“★”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 (略) 文件, (略) 理。”

第 * 十 * 页7. 技术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 者,其投标将被否决: (1)“ (略) 文件技术要求中加注星号(“★”)的关键条款(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关键条款(参数)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资料支持的”

质疑:招标文件扩声系统系统技术规格表中推荐品牌有KV2 audio、Clair Brothers、d&b audiotechnik * 个品牌。

首先, * 个品牌中Clair Brothers、d&b  (略) 要求的参数,均没有任何产品可以满足,意味着这两个品牌只要参与投标就会因为带“★”条款而废标,只有KV2 audio这 * 个品牌的产品能 (略) 有参数, (略) 要求参数均为KV2 audio品牌官方产品参数,涉及招标指定特定产品。 (略) 项目来说明显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并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条“( *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其 * ,无论从品牌形象、产品规模、市场占比、还是售后保障等来讲这 * 个明显不是同 * 档次品牌,世界公认 * 大品牌是d&b audiotechnik、L-Acoustics、MeyerSound,之后是美国的Clair Brothers品牌,本次招标指向的KV2 audio品牌为捷 (略) 占比很小的品牌。这 * 个档次、 (略) ,是有失公平。

(略) 的项目, (略) 文件设备参数,否则指向特定特定产品已经违反了招投标法。如果业主需要指定 (略) 定向采购、或者邀标, (略) 方式这样做有失公平公正。

以上仅为扩声系统产品具备强指向问题,在本次招标的控制系统、广播、录音系统、催场广播、电影系统也都存在此类问题。

电影系统 (略) 分中的扬声器推荐品牌QSC、Alcons、JBL也只有JBL能符合★※标注的技术参数要求, (略) 参数,参与即废标。

招标参数应该采用通用产品参数,而并不能指向特定产品唯 * 参数。

质疑回复:招 (略) 分“ * 、货物 * 览表及技术要求”中提供了参考品牌, (略) 分“ * 、其他要求”中明确“ (略) 投品牌为参考品牌或相当于参考品牌”。 (略) 所理解的只能从 * 个参考品牌中选择。 (略) 调研,有3个以上品牌满足本项目技术指标要求,因此参数设置不具有指向性。

质疑 * 、商务和技术评审表,商务评分, * 产品业绩中

比较近 * 年(截止开标时间)所投  *  万及以上包含扩声、电影放映等系统中 * 项或多项的销售业绩(如销售合同中不能体现扩声系统、电 (略) 分的金额,须提供业主单位证明,否则该销售合同无效)。

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销售合同复印件,最多提供 5 份销售合同(开标时提供原件)。投标企业为生产企业时,提供投标企业销售合同。投标 企业为代理商时,可以提供投标企业代理销售合同,或提供生产企业销售合同;提供生产企业销售合同时,投标企业代理销售合同无效。 未盖章或盖章不清晰、总金额或数量不清晰的合同无效。

业绩得分=(所投  *  万元及以上包含扩声、电影放映等系统 * 项或多项的销售业绩/基准业绩)×标准分值

基准业绩=近 * 年(截止开标时间)所投  *  万元及以上包含扩声、电影放映等系统 * 项或多项的有效合同累计销售最高数量

质疑:例如我司提供 * 个 * 万合同, (略) 要求, (略) 描述我的基准业绩就是1,销售业绩也是1,按照计算我的业绩得分就 (略) 有投标人都能得 * 分满分,评分办法描述不清楚,请招标人明确业绩分如何计算。

质疑回复:本项目业绩得分=( (略) 文件要求的累计销售合同额/ (略) 文件要求的累计最高销售合同额)×标准分值。

(略) 文件。

质疑 * 、商务和技术评审表,技术评审, * 、技术力量,1.投标人具有舞台音响扩声播放集成系统软件著作权得 1 分,没有得 0 分。(开标时提供原件)

质疑:本项目为设备采购项目,软件在其中只是占 (略) 分,并且作为代理商的投标人是没有著作权的,只有制造商才有权申请著作权且拥有著作权,本条作为评分的 * 项对于作为代理商的投标人来讲有失公平,我司建议取消。

质疑回复:详见本项目澄清文件。

质疑 * 、商务和技术评审表,技术评审, * 、技术力量,3.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参与制定与投标产品相关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提供证明材料,有 1 项得 0.5 分,最多得标准分值。 (需提供标准级别、标准号、颁布年月和标准归口单位)

质疑:本条提出以制造商参与制定的标准的数量来评分,从根本上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的公平原则。并且对于制造业来说,国家有很多标准来规范产品。所有的标准的制定者是国家,制造商只是参与者。不能以参与多少作为评判标准,我司建议取消。

质疑回复:本项评审 (略) 采购第 * 套评分模板设置,本项评审内容不作修正。

质疑 * 、商务和技术评审表,技术评审, * 、技术力量,3.提供国家认证的第 * 方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的测试报告,按照提供数量多少排名,数量最多的得标准分值,其余依次递减 0.5 分 没有得 0 分。

质疑:我司认为本条国家认证的第 * 方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的测试报告,按照提供数量多少排名,有失偏颇, (略) 文件参数的情况下,A企业用 * 个型号的音箱,B企业用 * 个型号的音箱,A、B两个企业做相同的检测,B企业永远比A企业多 * 个型号的检测报告。并且本条中没有提出提供原件。我司建议1、取消以数量为条件,由招标人指定检测的种类;2、在开标时提供检测报告原件及第 * 方检测机构的资质, (略) 提 (略) 审查。

质疑回复:本项评审 (略) 采购第 * 套评分模板设置,本项评审内容不作修正。

 

 

招标人: (略) (略)

代理机构: (略) 有限公司

日期: * 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