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常德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低值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公告-补充公告
2020年常德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低值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公告-补充公告
(略) (略) (略)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市
公立医疗机构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医保发〔 * 〕5号
各区县(市) (略) 、 (略) 、 (略) ,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 (略) 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 (略) 门、 (略) 门、 (略) 门,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 (略) 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 (略) 。
附件: (略) 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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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略)
(略) (略)
* 年7月 3日
附件
(略) 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低值耗材集中
采购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 * 章 总则
第 * 条 为规范 (略) 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管理,切实维护各方权益,有效降低医用低值耗材采购成本,推进本市医药购销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根据《 (略) 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改革工作方案(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本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略) 、社 (略) )的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市各级各类公共卫生机构参 (略) 。 (略) 会办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参与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
第 * 条 (略) 称医用低值耗材是指经国家或者省级食 (略) 门、 (略) 门发证,属于医用低值耗材管理的医疗器械、消毒产品管理的产品以及药品管理的诊断试剂。
第 * 条 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是第 * 方采购和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医用低值耗材的产品、供应商遴选,评审以及采购价格谈判等工作,为供应商和医疗机构提供医用低值耗材在线交易服务,开展数据分析、成本测算,接 (略) 门业务监管全流程的服务活动。
第 * 条 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交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信息公开、流程透明、操作规范、公平交易、监管到位、分步推进的原则。
第 * 章 采购和技术服务机构
第 * 条 (略) 门综合考虑医用低值耗材采购周期的采购成本降幅目标、服务能力、技术水平、履约要求等因素,编制招标文件,按照本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综合评价公开招选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服务合同。采 (略) 需经费从 (略) 的现有定额补助中调剂解决( (略) 需经费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采购量的多少和对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结果统筹安排)。参加投标的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各方合法权益、
第 * 条 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 * )实现医用低值耗材采购周期内采购成本降幅目标;
( * )负责建设、运营、维护、更新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
( * ) (略) ,按照规定程序选定医用低值耗材品牌产品供应商;
( * )组织专家编制医用低值耗材产品采购目录,开展品牌遴选、价格谈判等工作;
( * )确保在电子交易系统交易的医用低值耗材质量、标准等符合国家规定,满足采购人的临床需求;
( * )提供医用低值耗材使用和管理的培训、咨询和答疑服务;
( * )对医用低值耗材采购过程中的数据必须备份,每月报 (略) 职能科室;
( * ) (略) 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服务。
第 * 条 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 )在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 * )具有承接本市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 (略) (略) 所和从事经营管理、服务的人员;
( * )管理制度健全,内控体系严密,具备提供快速、高效、优质服务的机制保障。具 (略) 信誉,近5年在医用耗材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 )具备自主建设、运营、维护、更新电子交易系统的能力和条件,并具备大数据储备、 (略) 理经验;
( * )具备与本市医用低值耗材采购和交易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和各公立医疗机构、 (略) 门数据对接的技术条件;
( * )电子交易系统应架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具备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对接的技术条件。
第 * 条 中标的服务机构不得参与医用低值耗材的交易和产品供应,其关联企业参与本市医用低值耗材供应和配送时,中标的服务机构应当向 (略) 门备案, (略) 会公示其关联企业参与医用低值耗材供应和配送情况。
服务机构不得收取医用低值耗材供应商和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和交易费用。 (略) 门每年就工作量、工作效率及中标供应商供应产品服务周期内降幅目标实现程度等因素对 (略) 考核,根据服务合同和考核结果向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用并建立相应的绩优 (略) 罚机制。
第十条 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功能:
( * )提供信息化、市场化和规范透明、 (略) 代理服务;
( * )提供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产品目录编制、供应商评审、品牌遴选的技术和大数据支持;
( * )按照要求提供国 (略) 门、 (略) 门医用低值耗材标准化分类编码的使用和管理;
( * )提供并及时更新国内外相关医用低值耗 (略) 信息;
( * )汇总分析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低值耗材采购交易数据,适时监测医用低值耗材采购成本;
( * ) (略) 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求的其它功能。
第十 * 条 服务机构应当确保电子交易系统的安全、 (略) ,保障医用低值耗材采购交易数据以及相关信息的安全完整。
第十 * 条 服务机构每次中标的服务周期为 * 个月, (略) 。
第 * 章 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规则
第十 * 条 医用低值耗材是指护理类耗材、口腔科耗材、血站用耗材、麻醉科耗材、手术室常用医用低值耗材、消化系统内窥 (略) 分耗材、医用X射线 (略) 件、消毒类产品、检验试剂等其他卫生材料(含未列入 (略) 省医用高值耗材采购目录的其他产品)。
第十 * 条 医用低值耗材应当按照 (略) 集中采购和交易:
( * )发布预公告。服务机构根据本市医用低值耗材临床使用情况,确定各批次集中采购产品范围,经 (略) 门同意, (略) ,接受供应商预报名,对供 (略) 审核。
( * )编制产品目录包。服务机构根据供应商预报名情况,比对分析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及周边省、 (略) 市同类医疗机构医用低值耗材近 * 年内的采购信息,组织专家编制拟采购的医用低值耗材产品目录包,报 (略) 门组织专家确定。
( * )遴选品牌。服务机构组织专家遴选出目录包产品的品牌,并以目录包内各品牌产品的预报名单价、本市上 * 年度采购单价及采购量为基数,测算出拟采购产 (略) 有品牌产品的平均供货单价。
( * ) (略) 。经 (略) 门同意, (略) ,公告主要内容包括:供应商资质要求,拟采购产品目录包的产品品牌及质量层次要求, (略) 有品牌产品的平均供货单价控制线,拟招选供应商的数量等。
( * )评选供应商。服务机构在市公 (略) 组织专家综合评选满足目录包品牌产品整包供应,并低于平均单价控制线的供应商初步名单,再由 (略) 门组织专家审查确认。
( * )公示结果。经 (略) 门同意,服务机构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评标结果。公示主要内容包括:中标产品品牌、目录包内产品规格型号及价格,该产品目录包平均供货单价,该品牌产品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相关配送等服务要求等。
( * )平台交易。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示结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中 (略) 交易。
第十 * 条 服务机构开展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评审、遴选 (略) 需要的评标专家,在市公 (略) 专家库抽取终端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 (略) 门的专家不少于抽取人数的 * 分之 * ,评标专家名单应当保密。
第十 * 条 抽取的评标专家与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的产品、品牌、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 (略) 职责的,应当回避。
第十 * 条 抽取的评标专家因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评标工作的,应当提前向市公 (略) 提出,由市公 (略) 重新补抽。确认评标专家后应立即开始集中工作。
第十 * 条 服务机构组织的专家在编制各类医用低值耗材产品目录包时,应当按照同类、同质、组套、可综合计价为明细分类原则,综合考虑临床必需、使用周期、质量要求,并结合供应商预报名和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使用情况, (略) 编制。
第十 * 条 评标专家在评审、遴选品牌产品时,应当遵循循证医学、卫生经济学原理,根据医用低值耗材各类品种的质量技术、价格信息和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及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专业化的评价,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品种。
第 * 十条 评标专家在遴选供应 (略) 价格谈判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 * )供应商的资质、规模和信誉;
( * )供应商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生产或者代理产品的质量情况、覆盖面和产品系列完整性;
( * )供应商生产或者代理的产品在本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使用情况, (略) 占有率;
( * )供应商供应保障能力、储存条件和配送及时性、准确性;
( * )同类同质产品的比较;
( * )供应商的报价和谈判价格;
( * )供应商的服务水平和响应程度;
( * )供应商的持续创新能力。
第 * 十 * 条 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的评审、遴选和价格谈判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的规则、程序和管理要求等参考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
第 * 十 * 条 同类同质产品目录包有效报名供应商5个以内的,原则上招选不多于3个供应商;有效报名供应商6- * 个的,原则上招选不多于4个供应商;有效报名供应商 * 个以上的,原则上招选不多于5个供应商。
第 * 十 * 条 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的评审、遴选和 (略) ,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具备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安排 (略) 文字记录、录音或者录像,相关资料应当完整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 年。
第 * 十 * 条 供应商和品牌产品的评审结果,自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市公共资源 (略) 公示, (略) 会各界的质询和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拟选用供应商经查 (略) 为的,取消其资格,服务机构按照供应商评审得分高低,顺次选择并公示拟选用的供应商。
供应商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间内向服务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原 (略) 复核;供应商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向 (略) 门申请终裁。
第 * 十 * 条 中标供应商供应产品服务周期为 * 个月。
第 * 章 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供应商
第 * 十 * 条 参与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的供应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属于医用低值耗材生产企业的,应当依法取得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以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第 * 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等资质证明材料;
取得国药准字号的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还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
归属消毒产品管理的消毒剂及消毒器械生产企业还应当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 )属于医用低值耗材经营企业的,应当依法取得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
( * )具 (略) 信誉,近5年在医用耗材生产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 )能够及时提供拟参与集中采购的医用低值耗材产 (略) 有品规的产品,并有与之相匹配的仓储能力,产品质量及相关标准符合国家规定。
第 * 十 * 条 参与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的供应商,对医用低值耗材目录包相同产品的报价,应当低于 (略) 省以及本市医疗机构 * 年内供货最低价(如近 * 年来在我省、我市没有供货的,就报国内 * 年内供货最低价),且在预报名、正式报名到价格谈判各阶段,对医用低值耗材目录包内相同产品的报价应逐次降低。
第 * 十 * 条 中标供应商负责医用低值耗材的配送服务。中标供应商不开展配送业务或者配送业务不能覆盖本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与符合要求的配送商建立业务 (略) 关系,签订业务 (略) 协议,明确配送产品的质量保障、时间要求、收款付款等重要内容,协议有效期限应当涵盖中标供应商完整的供货周期。
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可与中标供应商共同协商确定配送商。
第 * 十 * 条 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要求配送医用低值耗材:
( * )急用的常规医用低值耗材4小时内送达,急用的非常规医用低值耗材8小时内送达;
( * ) * 般医用低值耗材 * 小时内送达,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
第 * 十条 服务机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对医用低值耗材供应商提 (略) 有品牌产品每次交易后的平均单价, (略) 价格监管。供应商应当根据医用低值 (略) 有品牌产品的平均单价监测情况,动态调整目录包内单个产品的单价,以 (略) 有品牌产品整包的平均单价不高于中标报价要求。对目录包内单个 (略) 单价调整时,不得高于中标时的报价。
第 * 十 * 条 医用低值耗材的供应商整包供货的平均单价累计 * 个交易日超过中标时报价要求的,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暂停该供应商目录包在线供货7个交易日。该供应商做出单价或产品调整,并按照暂停前最后 * 个交易日交易量测算控制在中标报价范围,方可恢复供应。恢复供应后,再次累计5个交易日超过中标时报价要求的,服务机构可停止该供应商目录包在线供货,如需恢复供应,中标供应商须向 (略) 门提出申请,并提 (略) 有产品的最新调节价格,经同意后方可恢复。在服务周期内, (略) 门只接受每个供应商 * 次恢复申请。
交易日是指电子交易系统正常工作的时间,由服务机构确定。
第 * 十 * 条 医用低值耗材的供应商整包供货的平均单价高于中标时报价要求的, (略) 分的采购金额,由服务机构测算核定后,及时通知 (略) 门和有关公立医疗机构在结算时予以扣减。服务机构未及时通知,在结算周期 (略) 分,从服务机构的服务费中等额扣减。
第 * 十 * 条 经 (略) 门评审,供应商可将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新产品替换医用低值耗材目录包内同类同质的产品,但在采购周期内新产品的单价不得超过被替换产品的中标报价。
第 * 十 * 条 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要求履约或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严重事件或 (略) 会影响的, * 年内不得参与本市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
第 * 章 公立医疗机构
第 * 十 * 条 公立医疗机构通过电子 (略) 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应当与供应商在线签订医用低值耗材采购供应电子合同,明确配送、结算要求和违约责任等。对不开展配送业务或者配送业务不能覆盖本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供应商,由公立医疗机构、供应商和委托配送商共同签订医用低值耗材采购供应电子合同。
第 * 十 * 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服务人群、综合实力以及引进新技术等实际情况,按照低值经典高性价的原则选择合适产地、品牌的医用低值耗材。
第 * 十 * 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验收产品,在 *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收货。公立医疗机构与供应商自主协商货款结算时间。
第 * 十 * 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用低 (略) 或者专门管理岗位,建立完善本单位医用低值耗材使用目录遴选、采购管理、质量管理、仓库保管、档案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结算等各相关岗位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的相互分离和制约。
第 * 十 * 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以国家医用低值耗材标准化分类编码为基础的医用低值耗材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医用低值耗材标准化的使用和管理水平,强化医用低值耗材使用管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提高工作效率。
第 * 章 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监管
第 * 十条 (略) 门建立本市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对医用低值耗材集中 (略) (略) 在线监管。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各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 (略) 门以及纪检监察、政府采购、 (略) 门的监督管理。
第 * 十 * 条 监管平台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基本功能:
( * )对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医用低值耗材 (略) (略) 实时监测;
( * )对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低值耗材集中 (略) 实时监控和统计分析,提供交易监测数据;
( * )实时监控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成本数据,对超出中标控制价格的供应商给予警示提醒;
( * )提供国家、 (略) 省、 (略) 市有关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 * )公布违规违约的供应商名单;
( * )归集采购和交易信息。
第 * 十 * 条 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依法开展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自觉接受 (略) 门的指导和监督,自觉接受市公 (略) 的场内管理,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监管平台实时传输医用低值耗材采购和交易数据,未经 (略) 门同意,服务机构不得对外发布、使用相关数据。
服务机构未按照要求履约的, (略) 门依照合同约定 (略) 得,情节严重的,予以动态退出。服务机构违反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的,按照管理职责依 (略) 门处理。
第 * 十 * 条 医用低值耗材供 (略) 为之 * 的,按照管理职责依 (略) 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略) 理:
( * )在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 * )供应假冒伪劣医用低值耗材;
( * )供应的医用低值耗材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安全事 (略) 会影响;
( * ) * 次以上(含 * 次)超出规定时限配送医用低值耗材,影响公立医疗机构正常医疗活动;
( * )发生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 (略) 理;
( * )采取串通报价、操纵价格、恶意压价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或者以非法促销、虚假宣 (略) 不正当竞争;
( * )在医用低值耗材采购过程中,以财物或者 (略) 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 * )其 (略) 为。
第 * 十 * 条 公立医 (略) (略) 管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用低值耗材 (略) (略) 指导和监督,并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组织定期检查,明确医用低值耗材采购使用管理要求和控费目标,防止购 (略) 为发生。
第 * 十 * 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 (略) 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 (略) 为之 * 的,由 (略) (略) 理; (略) 门职责的,依 (略) 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略) 理。
( * )未 (略) 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
( * ) (略) 采购医用低值耗材;
( * )在医用低值耗材交易过程中收受回扣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 * )其 (略) 为。
第 * 章 附则
第 * 十 * 条 如国家对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国 (略) 。
第 * 十 * 条 本办法自 * 年8 (略) ,试行 * 年。
(略) (略) (略)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市
公立医疗机构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医保发〔 * 〕5号
各区县(市) (略) 、 (略) 、 (略) ,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 (略) 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 (略) 门、 (略) 门、 (略) 门,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 (略) 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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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略)
(略) (略)
* 年7月 3日
附件
(略) 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低值耗材集中
采购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 * 章 总则
第 * 条 为规范 (略) 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管理,切实维护各方权益,有效降低医用低值耗材采购成本,推进本市医药购销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根据《 (略) 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改革工作方案(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本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略) 、社 (略) )的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市各级各类公共卫生机构参 (略) 。 (略) 会办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参与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
第 * 条 (略) 称医用低值耗材是指经国家或者省级食 (略) 门、 (略) 门发证,属于医用低值耗材管理的医疗器械、消毒产品管理的产品以及药品管理的诊断试剂。
第 * 条 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是第 * 方采购和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医用低值耗材的产品、供应商遴选,评审以及采购价格谈判等工作,为供应商和医疗机构提供医用低值耗材在线交易服务,开展数据分析、成本测算,接 (略) 门业务监管全流程的服务活动。
第 * 条 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交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信息公开、流程透明、操作规范、公平交易、监管到位、分步推进的原则。
第 * 章 采购和技术服务机构
第 * 条 (略) 门综合考虑医用低值耗材采购周期的采购成本降幅目标、服务能力、技术水平、履约要求等因素,编制招标文件,按照本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综合评价公开招选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服务合同。采 (略) 需经费从 (略) 的现有定额补助中调剂解决( (略) 需经费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采购量的多少和对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结果统筹安排)。参加投标的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各方合法权益、
第 * 条 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 * )实现医用低值耗材采购周期内采购成本降幅目标;
( * )负责建设、运营、维护、更新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
( * ) (略) ,按照规定程序选定医用低值耗材品牌产品供应商;
( * )组织专家编制医用低值耗材产品采购目录,开展品牌遴选、价格谈判等工作;
( * )确保在电子交易系统交易的医用低值耗材质量、标准等符合国家规定,满足采购人的临床需求;
( * )提供医用低值耗材使用和管理的培训、咨询和答疑服务;
( * )对医用低值耗材采购过程中的数据必须备份,每月报 (略) 职能科室;
( * ) (略) 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服务。
第 * 条 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 )在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 * )具有承接本市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 (略) (略) 所和从事经营管理、服务的人员;
( * )管理制度健全,内控体系严密,具备提供快速、高效、优质服务的机制保障。具 (略) 信誉,近5年在医用耗材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 )具备自主建设、运营、维护、更新电子交易系统的能力和条件,并具备大数据储备、 (略) 理经验;
( * )具备与本市医用低值耗材采购和交易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和各公立医疗机构、 (略) 门数据对接的技术条件;
( * )电子交易系统应架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具备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对接的技术条件。
第 * 条 中标的服务机构不得参与医用低值耗材的交易和产品供应,其关联企业参与本市医用低值耗材供应和配送时,中标的服务机构应当向 (略) 门备案, (略) 会公示其关联企业参与医用低值耗材供应和配送情况。
服务机构不得收取医用低值耗材供应商和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和交易费用。 (略) 门每年就工作量、工作效率及中标供应商供应产品服务周期内降幅目标实现程度等因素对 (略) 考核,根据服务合同和考核结果向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用并建立相应的绩优 (略) 罚机制。
第十条 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功能:
( * )提供信息化、市场化和规范透明、 (略) 代理服务;
( * )提供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产品目录编制、供应商评审、品牌遴选的技术和大数据支持;
( * )按照要求提供国 (略) 门、 (略) 门医用低值耗材标准化分类编码的使用和管理;
( * )提供并及时更新国内外相关医用低值耗 (略) 信息;
( * )汇总分析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低值耗材采购交易数据,适时监测医用低值耗材采购成本;
( * ) (略) 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求的其它功能。
第十 * 条 服务机构应当确保电子交易系统的安全、 (略) ,保障医用低值耗材采购交易数据以及相关信息的安全完整。
第十 * 条 服务机构每次中标的服务周期为 * 个月, (略) 。
第 * 章 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规则
第十 * 条 医用低值耗材是指护理类耗材、口腔科耗材、血站用耗材、麻醉科耗材、手术室常用医用低值耗材、消化系统内窥 (略) 分耗材、医用X射线 (略) 件、消毒类产品、检验试剂等其他卫生材料(含未列入 (略) 省医用高值耗材采购目录的其他产品)。
第十 * 条 医用低值耗材应当按照 (略) 集中采购和交易:
( * )发布预公告。服务机构根据本市医用低值耗材临床使用情况,确定各批次集中采购产品范围,经 (略) 门同意, (略) ,接受供应商预报名,对供 (略) 审核。
( * )编制产品目录包。服务机构根据供应商预报名情况,比对分析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及周边省、 (略) 市同类医疗机构医用低值耗材近 * 年内的采购信息,组织专家编制拟采购的医用低值耗材产品目录包,报 (略) 门组织专家确定。
( * )遴选品牌。服务机构组织专家遴选出目录包产品的品牌,并以目录包内各品牌产品的预报名单价、本市上 * 年度采购单价及采购量为基数,测算出拟采购产 (略) 有品牌产品的平均供货单价。
( * ) (略) 。经 (略) 门同意, (略) ,公告主要内容包括:供应商资质要求,拟采购产品目录包的产品品牌及质量层次要求, (略) 有品牌产品的平均供货单价控制线,拟招选供应商的数量等。
( * )评选供应商。服务机构在市公 (略) 组织专家综合评选满足目录包品牌产品整包供应,并低于平均单价控制线的供应商初步名单,再由 (略) 门组织专家审查确认。
( * )公示结果。经 (略) 门同意,服务机构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评标结果。公示主要内容包括:中标产品品牌、目录包内产品规格型号及价格,该产品目录包平均供货单价,该品牌产品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相关配送等服务要求等。
( * )平台交易。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示结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中 (略) 交易。
第十 * 条 服务机构开展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评审、遴选 (略) 需要的评标专家,在市公 (略) 专家库抽取终端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 (略) 门的专家不少于抽取人数的 * 分之 * ,评标专家名单应当保密。
第十 * 条 抽取的评标专家与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的产品、品牌、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 (略) 职责的,应当回避。
第十 * 条 抽取的评标专家因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评标工作的,应当提前向市公 (略) 提出,由市公 (略) 重新补抽。确认评标专家后应立即开始集中工作。
第十 * 条 服务机构组织的专家在编制各类医用低值耗材产品目录包时,应当按照同类、同质、组套、可综合计价为明细分类原则,综合考虑临床必需、使用周期、质量要求,并结合供应商预报名和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使用情况, (略) 编制。
第十 * 条 评标专家在评审、遴选品牌产品时,应当遵循循证医学、卫生经济学原理,根据医用低值耗材各类品种的质量技术、价格信息和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及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专业化的评价,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品种。
第 * 十条 评标专家在遴选供应 (略) 价格谈判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 * )供应商的资质、规模和信誉;
( * )供应商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生产或者代理产品的质量情况、覆盖面和产品系列完整性;
( * )供应商生产或者代理的产品在本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使用情况, (略) 占有率;
( * )供应商供应保障能力、储存条件和配送及时性、准确性;
( * )同类同质产品的比较;
( * )供应商的报价和谈判价格;
( * )供应商的服务水平和响应程度;
( * )供应商的持续创新能力。
第 * 十 * 条 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的评审、遴选和价格谈判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的规则、程序和管理要求等参考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
第 * 十 * 条 同类同质产品目录包有效报名供应商5个以内的,原则上招选不多于3个供应商;有效报名供应商6- * 个的,原则上招选不多于4个供应商;有效报名供应商 * 个以上的,原则上招选不多于5个供应商。
第 * 十 * 条 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的评审、遴选和 (略) ,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具备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安排 (略) 文字记录、录音或者录像,相关资料应当完整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 年。
第 * 十 * 条 供应商和品牌产品的评审结果,自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市公共资源 (略) 公示, (略) 会各界的质询和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拟选用供应商经查 (略) 为的,取消其资格,服务机构按照供应商评审得分高低,顺次选择并公示拟选用的供应商。
供应商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间内向服务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原 (略) 复核;供应商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向 (略) 门申请终裁。
第 * 十 * 条 中标供应商供应产品服务周期为 * 个月。
第 * 章 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供应商
第 * 十 * 条 参与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的供应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属于医用低值耗材生产企业的,应当依法取得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以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第 * 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等资质证明材料;
取得国药准字号的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还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
归属消毒产品管理的消毒剂及消毒器械生产企业还应当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 )属于医用低值耗材经营企业的,应当依法取得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
( * )具 (略) 信誉,近5年在医用耗材生产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 )能够及时提供拟参与集中采购的医用低值耗材产 (略) 有品规的产品,并有与之相匹配的仓储能力,产品质量及相关标准符合国家规定。
第 * 十 * 条 参与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的供应商,对医用低值耗材目录包相同产品的报价,应当低于 (略) 省以及本市医疗机构 * 年内供货最低价(如近 * 年来在我省、我市没有供货的,就报国内 * 年内供货最低价),且在预报名、正式报名到价格谈判各阶段,对医用低值耗材目录包内相同产品的报价应逐次降低。
第 * 十 * 条 中标供应商负责医用低值耗材的配送服务。中标供应商不开展配送业务或者配送业务不能覆盖本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与符合要求的配送商建立业务 (略) 关系,签订业务 (略) 协议,明确配送产品的质量保障、时间要求、收款付款等重要内容,协议有效期限应当涵盖中标供应商完整的供货周期。
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可与中标供应商共同协商确定配送商。
第 * 十 * 条 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要求配送医用低值耗材:
( * )急用的常规医用低值耗材4小时内送达,急用的非常规医用低值耗材8小时内送达;
( * ) * 般医用低值耗材 * 小时内送达,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
第 * 十条 服务机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对医用低值耗材供应商提 (略) 有品牌产品每次交易后的平均单价, (略) 价格监管。供应商应当根据医用低值 (略) 有品牌产品的平均单价监测情况,动态调整目录包内单个产品的单价,以 (略) 有品牌产品整包的平均单价不高于中标报价要求。对目录包内单个 (略) 单价调整时,不得高于中标时的报价。
第 * 十 * 条 医用低值耗材的供应商整包供货的平均单价累计 * 个交易日超过中标时报价要求的,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暂停该供应商目录包在线供货7个交易日。该供应商做出单价或产品调整,并按照暂停前最后 * 个交易日交易量测算控制在中标报价范围,方可恢复供应。恢复供应后,再次累计5个交易日超过中标时报价要求的,服务机构可停止该供应商目录包在线供货,如需恢复供应,中标供应商须向 (略) 门提出申请,并提 (略) 有产品的最新调节价格,经同意后方可恢复。在服务周期内, (略) 门只接受每个供应商 * 次恢复申请。
交易日是指电子交易系统正常工作的时间,由服务机构确定。
第 * 十 * 条 医用低值耗材的供应商整包供货的平均单价高于中标时报价要求的, (略) 分的采购金额,由服务机构测算核定后,及时通知 (略) 门和有关公立医疗机构在结算时予以扣减。服务机构未及时通知,在结算周期 (略) 分,从服务机构的服务费中等额扣减。
第 * 十 * 条 经 (略) 门评审,供应商可将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新产品替换医用低值耗材目录包内同类同质的产品,但在采购周期内新产品的单价不得超过被替换产品的中标报价。
第 * 十 * 条 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要求履约或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严重事件或 (略) 会影响的, * 年内不得参与本市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
第 * 章 公立医疗机构
第 * 十 * 条 公立医疗机构通过电子 (略) 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应当与供应商在线签订医用低值耗材采购供应电子合同,明确配送、结算要求和违约责任等。对不开展配送业务或者配送业务不能覆盖本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供应商,由公立医疗机构、供应商和委托配送商共同签订医用低值耗材采购供应电子合同。
第 * 十 * 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服务人群、综合实力以及引进新技术等实际情况,按照低值经典高性价的原则选择合适产地、品牌的医用低值耗材。
第 * 十 * 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验收产品,在 *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收货。公立医疗机构与供应商自主协商货款结算时间。
第 * 十 * 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用低 (略) 或者专门管理岗位,建立完善本单位医用低值耗材使用目录遴选、采购管理、质量管理、仓库保管、档案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结算等各相关岗位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的相互分离和制约。
第 * 十 * 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以国家医用低值耗材标准化分类编码为基础的医用低值耗材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医用低值耗材标准化的使用和管理水平,强化医用低值耗材使用管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提高工作效率。
第 * 章 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监管
第 * 十条 (略) 门建立本市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对医用低值耗材集中 (略) (略) 在线监管。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各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 (略) 门以及纪检监察、政府采购、 (略) 门的监督管理。
第 * 十 * 条 监管平台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基本功能:
( * )对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医用低值耗材 (略) (略) 实时监测;
( * )对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低值耗材集中 (略) 实时监控和统计分析,提供交易监测数据;
( * )实时监控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成本数据,对超出中标控制价格的供应商给予警示提醒;
( * )提供国家、 (略) 省、 (略) 市有关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 * )公布违规违约的供应商名单;
( * )归集采购和交易信息。
第 * 十 * 条 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依法开展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自觉接受 (略) 门的指导和监督,自觉接受市公 (略) 的场内管理,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监管平台实时传输医用低值耗材采购和交易数据,未经 (略) 门同意,服务机构不得对外发布、使用相关数据。
服务机构未按照要求履约的, (略) 门依照合同约定 (略) 得,情节严重的,予以动态退出。服务机构违反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的,按照管理职责依 (略) 门处理。
第 * 十 * 条 医用低值耗材供 (略) 为之 * 的,按照管理职责依 (略) 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略) 理:
( * )在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 * )供应假冒伪劣医用低值耗材;
( * )供应的医用低值耗材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安全事 (略) 会影响;
( * ) * 次以上(含 * 次)超出规定时限配送医用低值耗材,影响公立医疗机构正常医疗活动;
( * )发生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 (略) 理;
( * )采取串通报价、操纵价格、恶意压价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或者以非法促销、虚假宣 (略) 不正当竞争;
( * )在医用低值耗材采购过程中,以财物或者 (略) 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 * )其 (略) 为。
第 * 十 * 条 公立医 (略) (略) 管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用低值耗材 (略) (略) 指导和监督,并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组织定期检查,明确医用低值耗材采购使用管理要求和控费目标,防止购 (略) 为发生。
第 * 十 * 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 (略) 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 (略) 为之 * 的,由 (略) (略) 理; (略) 门职责的,依 (略) 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略) 理。
( * )未 (略) 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
( * ) (略) 采购医用低值耗材;
( * )在医用低值耗材交易过程中收受回扣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 * )其 (略) 为。
第 * 章 附则
第 * 十 * 条 如国家对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国 (略) 。
第 * 十 * 条 本办法自 * 年8 (略) ,试行 *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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