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城市轴线沱江大道(龙泉驿区界-金简黄快速路)工程第七批次监理/标段招标变更
东西城市轴线沱江大道(龙泉驿区界-金简黄快速路)工程第七批次监理/标段招标变更
(略) 市轴线沱江大道( (略) 驿区界-金简黄快速路)工程第 * 批次监理/标段
招标补遗书( * 号)
致各投标人:
现就“ (略) 市轴线沱江大道( (略) 驿区界-金简黄快速路)工程第 * 批次监理/标段”进行补遗,根据招标文件规定, (略) (略) 分,补遗如下:
1、补充该项目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 。
招标人: (略) 投建筑科 (略) 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 川建科 (略)
* 日
附件 * :
(略) 分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
监理人:
(略) 方式,确定 承担 项目监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 * 致,签订本合同。
*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统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估算投资:
监理范围:
*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 (略) 分《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①.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②.本合同协议书;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及其附件;
④.本合同标准条件;
⑤.监理委托函或中标通知书;
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 、合同价款:监理人中标监理服务费含税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不含税价 万元,税额 万元(增值税税率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税率,税率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而改变,双方结算的税率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税率为准;税率若发生变化,不含税价格不变。
监理服务费结算原则如下:
最终监理服务费用结算价=监理人 (略) 有经复审的工程施工竣工结算金额之和÷本项目暂定建安投资估算额(约 万元)×监理人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各种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及高程调整系数等已综合考虑, (略) 计取任何调整系数)×( * %+ * %×施工监理结算考核百分比),且不得超过经评审的概算中相应费用。若经复审的工程施工竣工结算金额之和超过本项目暂定建安投资估算额(约 万元),则最终监理服务费用结算价=监理人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 * %+ * %×施工监理结算考核百分比)。注:结算考核百分比详见合同附件。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 、本合同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为 。
* 、本合同监理服务期暂定为 个月(具体为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量保修期满并办理移交手续、工程结算复审完成后为止。其中施工总工期为 日历天,实际开始实施日期以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为准)。
* 、本合同签订后,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 (略) 为、拆迁障碍以及其它非委托人原因导致本项目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出现 * 分之 * 以上调整,或导致本项目出现实质性变更,或导致本 (略) ,或导致本项目暂停达6个月或以上的,委托人有权选择终 (略) 合同,无论终 (略) 合同,委托人均无须向监理人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监理人也承诺放弃索赔。本合同自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后终止。委托人应按双方商定的实际完成工作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价款结算方式,按比例支付监理服务费。
* 、根据 (略) 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本 (略) 化运作模式, (略) 市综合开发运营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组织建设。故委托人与项目 (略) ,监理人应当在委托人要求的期限内, (略) 签订 * 方协议,委托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应权 (略) (项 (略) 的职责范围内),监理人对此予以认可并无任何异议。 * 方协议签订后,委托人与监理人在本合同中的相应权利义务即告终止,具体内容以 * 方协议为准。
十、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办理履约担保并生效后本合同生效。
十 * 、本合同正本 * 式 *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方执 * 份, * 方执 * 份。副本 * 份,委托人执 * 份,监理人执 * 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 * 致时,以正本为准。
(正文完)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委托人:(盖单位公章) 监理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略) : (略) :
账 号: 账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略) 分 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 * 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 * 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 * 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 (略) 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 (略) 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程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 * )“日”、“天”是指任何 * “日”或“天”的零时至第 * 天零时的时间段。
( *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 * 个月份中任何 * 天开始到下 * 个月相应日期的前 * 天的时间段。
第 * 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 (略) 门 (略) 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 * 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 * 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机构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 (略) 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略) 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 * 条 (略) 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与其 (略) 意见,尽力协助委托人实现预定的目标,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 * 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委托人,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 * 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 * 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 (略) (略) 关系的协调,为监理 (略) 条件。根据需要, (略) (略) 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 * 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 (略) 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 * 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 * 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 * 名熟悉工 (略) 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略) 代表,要提前7日通知监理人。
第十 * 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 * 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 * 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 (略) 的原材料、构配件、 (略) 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 * 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
第十 * 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 * 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8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 *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造价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 * 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 (略) 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 * 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第 * 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 (略) 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第 * 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 (略) 调解。当双方的争议 (略) (略) 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十 * 条 委托人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
的权利。
第 * 十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变更的审批权。
第 * 十 * 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 * 十 * 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
项报告。
第 * 十 * 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机构人员不按 (略) 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或给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机构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 * 十 * 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 * 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 * 十 * 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 (略) 合同中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 * 十 * 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 * 十 * 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 (略) (略) ,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 * 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 * 十 * 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 (略) 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 * 十 * 条 委 (略) 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 * 十 * 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 (略) 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 * 十条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第 * 十 * 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 * 方的原因,发生监理工作的附加工作,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将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 * 十 * 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 (略) (略) 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略) 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 * 日的时间 (略) 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 * 十 * 条 委托人如果要 (略) 或 (略) 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 * 天前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立即 (略) 监理业务,并将相关资料完善存档。
第 * 十 * 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 * 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 * 十 * 条及第 * 十 * (略) 监理业务时限超过 * 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 *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 * 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 * 份通知发出后 *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 (略) 暂停或 (略) (略) 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因终止合同使 * 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 * 十 * 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 (略) 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 (略) 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 * 十 * 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 (略) 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 (略) 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 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 * 个通知发出后 * 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 (略) 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 * 十 * 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 * 十 * 条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监理报酬
第 * 十 * 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 * 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应向监理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 (略) 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 * 十 * 条 支 (略) 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 * 十 * 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 (略) 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 * 十 * 条 委托的建 (略) 必要的监理机构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 * 十 * 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 (略) 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 * 十 * 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 * 十 * 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机构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 * 十 * 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 * 十 * 条 监理人对于 (略) 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 * 十 * 条 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 * 致, (略) 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 * 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略) 起诉。
(略) 分 建设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
第 * 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 * 川省 (略) 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政策、规范及标准;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 * );
(3)政策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文件;
(4)监理合同及委托人认可的其他监理文件;
(5)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
(6)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
第 * 条 项目监 (略) 后 * 日内,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好监理规划送委托人审批、并根据 (略) 调整。每单项工程开工前7日内,监理人提交监理实施细则给委托人审批,以便监督实施。
本项目监理人的监理工作范围见附件:《监理人工作内容》。
第 * 条 无论本合同其它条款如何规定, (略) 、投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和工程项目建 (略) 保持相应的技术力量、并配备足够的测量仪器和检测设备等,以确保保证监理工作质量,尽力协助委托人实现预定的目标。
第 * 条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监理人使用的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应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后 * 天内提交给 (略) 门。
第 * 条 委托人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要求 (略) (略) 关系及办理相关证件、手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报酬中, (略) 支付。
第 * 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本合同签署生效之后,委托人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向监理机构提供下述文件和资料:
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及《合同文件》1份;
2. (略) 和投标文件各1份;
3.正式的设计文件及地勘报告1套;
4.其它与项目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1套;
5.施工图审查报告1份。
涉及本工程需要的各种规程、规范和标准图集等技术资料应 (略) 购买,监理人应至少存放 * (略) (略) 。
第十条 对于有关本项目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重大问题,监理人应及时书面提交委托人,经委托人书面答复后方可进入下 * 个程序。委托人根据事宜的轻重缓急,在下列时限内予以答复。
确认类3日
审批类7日
决策类 * 日
第十 * 条 委托人指 (略) 代表,与总监理工程师建立工作联系。委托人 (略) 代表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监理人。
第十 * 条 (略) 需的房屋和办公用水用电,委 (略) 实际情况向监理人提供。监理机构自有的设备、设施及物品等, (略) 承担其使用费和维修费, (略) 支付费用。
第十 * 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如下:
( * )在工程质量监理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承担《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略) 门的相关规定要求的职责和权力。委托人在遵循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保 (略) 理的 * 票否决权。
( * )在工程进度监理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承担《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略) 门的相关规定要求的职责和权力。委托人保留要求承包人和监理人因工程进度滞后而采取进 * 步措施的权利。
( * )在工程计量监理上,委托人授 (略) 计量核实已完工程的数量并承担核实责任,初审承包人每期计量支付证书,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有暂拒支付的权利,为委托人严把计量支付关。委托人保留计量支付的终审权。
( * )在工程合同管理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变更和索赔的方案、数量的初审权,委托人保留工程变更和索赔的方案、数量的最终审定权。除上述权利外,委托人还授予监理人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略) 门的相关规定要求的其它的合同管理职权。
( * )在工程信息管理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审查、接收承包人和材料 (略) 提交技术资料、接收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将其完整地移交委托人的权利。
( * )在工程安全管理上,委托人授权监理人 (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中的施工安全措施、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 (略) 监管;委托人授予监理人在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且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签发暂停施工令的权利。
( * ) (略) 组织协调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 (略) 门、设计人、地勘人、咨询人、施工承包人、材料设备供应人 (略) 组织协调的权利。
( * )其它授权
①监理人有对承包人和材料设备供 (略) 为(影响进度、质量、安全、安全文 (略) 为) (略) 罚,对有利于 (略) (略) 奖励的建议权利。
②监理人有权要求施工承包人撤换不称职人员,同时将结果抄送委托人;经委托人批准,可对施工承包人撤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其 (略) 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 (略) 罚。
③施工承包人按投标书附表配备了人员和机具设备,但监理人认为仍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有权要求施工承包人增派相应人员或设备,并书面通知委托人。
④监理人有权批准施工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工作时间内的请假,但每月请假天数不得超过3天。请假情况应如实记录,形成台账,按月报送至委托人。
⑤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委托人批准的 (略) (略) 必须的指令,但应立即口头报告及在 * 小时内书面报告委托人。
⑥委托人授权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组织完成变更和签证的评审工作,并填制相
关资料。本项目监理人的监理工作范围见附件:《监理人工作内容》。
第十 * 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第 * 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质量、进度或工程投资,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 (略) 作的变更也应在 * 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同时将结果抄送委托人。
第 * 十 * 条 监理人的违约赔偿金,委托人有权在任何 * 次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或从履约担保中扣除。
第 * 十 * 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 (略) 工程施工规范造成的质量、安全等问题,承担监理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 (略) (略) ,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本《建设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第 * 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 * 十 * 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
报酬:
本合同监理人中标监理服务费含税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不含税价 万元,税额 万元(增值税税率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税率,税率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而改变,双方结算的税率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税率为准;税率若发生变化,不含税价格不变。
最终监理服务费用结算价=监理人 (略) 有经复审的工程施工竣工结算金额之和÷本项目暂定建安投资估算额(约 万元)×监理人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各种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及高程调整系数等已综合考虑, (略) 计取任何调整系数)×( * %+ * %×施工监理结算考核百分比),且不得超过经评审的概算中相应费用。若经复审的工程施工竣工结算金额之和超过本项目暂定建安投资估算额(约 万元),则最终监理服务费用结算价=监理人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 * %+ * %×施工监理结算考核百分比)。注:结算考核百分比详见合同附件。
工程建设期间监理服务费按 * 个节点支付, * 个节点分别为:在完成暂定工程总造价 * %、在完成暂定工程总造价 * %、在完成暂定工程总造价 * %和形成通车能力。支付时间为达到节点后 * 日内。
工程建设期间每次监理服务费进度款金额=(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该节点监理范围内工程施工计量工程款之和/本项目暂定建安投资估算额)×( * %+ * %×施工监理阶段考核百分比)× * %,累计支付不超过暂定合同价的 * %(监理服务费进度款金额累计支付至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的 * %时即停止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相关备案及移交资料,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成后支付至: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监理人 (略) 有工程施工竣工结算金额之和/本项目暂定建安投资估算额×( * %+ * %×施工监理结算考核百分比)× * %;本合同工程监理范围内的工程结算复审完成后支付至:最终监理服务费用结算价的 * %;余款留作缺陷责任期费用按相关约定支付(或监理人提供满足委托人要 (略) 保函作为质量保证金后予以支付余款)。阶段考核百分比和结算考核百分比详见合同附件。
尽管有上述时间规定,监理人应在支付前向委托人提交支 (略) 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委托 (略) 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人收款账号为本合 (略) (略) 账号)。如因监理人未 (略) 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或提交的资料和票据不能满足委托人的付款要求,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免除监 (略) 合同义务的责任,由此造成付款延误的,委托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按前述方法计算的监理服务费已包含监理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内容(详见附件)所发生的成本、利润、管理费、税金、风险费、平行 (略) 费用。监理人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造成的工程延期风险,监理费不因工程延期作调整。
若监理人提供发票税率为3%,前述每次付款金额= 每次监理费进度款金额/(1+6%)*(1+3%),支付结算总额=按6%增值税率结算价款/(1+6%)*(1+3%)。
第 * 十 * 条 监理服务费的投标报价与支付均为人民币。
第 * 十 * 条 委托的建 (略) 必要的监理机构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包含在监理服务费中不另计取。监理机构 (略) 监督制造,出外检查材料、 (略) 家真实情况和生产情况的费用支出包含在监理服务费中不另计取。
第 * 十 * 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的价值、对其它工程的影响和必要的设计原则、标准、计算、图纸等。委托人收到监理人的合理化建议后,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是否采纳。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节省了工程费用,委托人将对监理人给予经济奖励:
(1)经济奖励的计算方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2)报酬比率:5%,且奖励累计总额不得超过最终监理服务费用的3%。
(3)奖励的支付方式:该建议采纳并实施、完成、鉴定后且办理完成竣工结算后 * 日内支付。
第 * 十 * 条 本合同第 * 十 * 条和 (略) 述的监理费用和经济奖励为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而获得的报酬方式。监理人或其任何成员、职员、 (略) 本合同过程中,不得收受本合同外任何佣金、回扣或其他费用,也不得 (略) 述项目有关的人员或单位报销任何费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监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企业均不得参与为本工程项目提供设备、材料、物品或报销活动。若有违反者,除追究违约责任外,还将视其程度将按委托人有关 (略) 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
第 * 十 * 条 监理人应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保存、保密,在监理服务完成后与工程竣工资料 * 道移交委托人;若发生泄密事件,则责任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 * 十 * 条 监 (略) 本合同项下义务而编制的 (略) 有权均属于委托人。 (略) 含的知识产权由双方共同拥有。对于委托人按本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提供的任何文件,监理人仅拥有按本合同规定或委托人要求加以使用的权利,并在本合同终止后如数归还给委托人。前述“文件”系指任何书面的报告、计算书、原始计算依据、图纸和其他以书面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以及任何计算机程序、计算机文档文件。
第 * 十 * 条 (略) 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 * 致时,任何 * 方均 (略) (略) 提起诉讼。
第 * 十条 监理人或其任何成员、职员、雇员在 (略) 任务,必 (略) 有安全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贯彻“安全第 * ”的方针,凡因监理人或其任何成员、职员、雇员违章或过失导致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监 (略) 责任。
第 * 十 * 条 如果因为监理人监理不当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应当由监理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监理合同条款的调整与变更,双方约定的监理费不作调整。
第 * 十 * 条 监理服务工作不得违法分包、转让,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协议。特殊情况下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可将相关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第 * 方单位。
第 * 十 * 条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为暂定合同总价的 * %, (略) 文件要求的提交时限内提交。履约 (略) 转账、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方式办理, (略) 转账方式,必须由监理人基本账户转出; (略) 保函或保证保险, (略) 保函或保证保险须经委托人财务确认有效且格式满足委托人财务要求。执行本 (略) 需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在监理人按监理合同要求完成监理服务之前,监理人须保证履约担保 * 直有效(如完成监理服务之前,履约担保失效,监理人须按委托人要求延长履约担保的时效与履约金额)。在本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后 * 天内,监理人 (略) 为时,委托人将向监 (略) 的履约担保。如果监理人无 (略) (略) 本监理合同时,委托人有权根据具体 (略) 或部分履约担保。
第 * 十 * 条 监理机构的人员
监理人 (略) (略) 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机构人员应与投标书附表中报送的人员名单相 * 致。若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 (略) (略) 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机构人员时,更换人员的资质及类似工作经验不应低于原人员,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批准,更换总监还 (略) (略) 门的批准。
如因委托人对监理工作不满意时(指监理工作影响了过程、质量及进度给工程造成了质量隐患),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委托人满意, (略) 文件对监理人员的要求。
监理人 (略) (略) 监理服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机构人员, (略) 。若出于某种原因需要短 (略) 时,必须经过委托人批准后方可离开。监理人应如实记录各监理机构人员的出勤情况及工作内容,并在每月月末提交委托人签字确认。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进度、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 (略) 监理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监理人应合理调配监理机构人员 (略) 时间,以便很好地满足各阶段施工监理的需要。主要监理人员(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需在经委托人书面批 (略)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之内将监理机 (略) 安排计划报委托人审批,并按照委托人 (略) 人员配备。
尽管监理人已按监理规划 (略) 计划派遣了监理机构人员,但若委 (略) 监理机构人员仍不足以满足施工监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过程质量及进度的监控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另外增派或雇用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在接到通知 (略) ,不得无故拖延。监理人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应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之中,委 (略) 支付。
第 * 十 * 条 监理人违 (略) 理
如发 (略) 为,将视为监理人违约,监理人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接受委托人 (略) 罚:
1、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将监 (略) (略) 分予以违法分包的,处 * 万元/次的违约金;
2、监理人不 (略) 承诺的拟派本项目监理管理机构 (略) 监理机构,总监或超过专业监理工程师总人数 * %以上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与投标文件不符的,视为转包,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 (略) 以 * 万元/次的违约金;
3、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承担违约金 * 万元;擅自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料员的,承担违约金5万元。
4、 (略) 期间,监理人未按进度要求派驻相关专业监理人员,或专业监理人员 (略) ,或监理机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的,委托人有 (略) 以2万/人·次的违约金;
5、监理机构人员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或谋取私利,在工作期间徇私舞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 (略) 责任外,还须以5万元/次的违约金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6、 (略) 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 * 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指示或按时完成应由监理人完成的许可,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委托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的,除相关费用及损失由监理人承担外,监理人还须承担1万元/次的违约金;
7、由于监理人的原因造成监理工程 (略) 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监 (略) 责任,并处以1万元/次的违约金;
8、未经委托人同意,主要监理机构人员擅离岗位;或监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出勤率较低(监理工作人员的总出勤率低于 * %,或任 * 监理机构人员的出勤率低于 * %。出勤率按监理 (略) 时间表中规定值与监理机构人员实 (略) 统计)造成监理工作不力,可处以0.5万元/次的违约金;
9、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对隐蔽工程 (略) 位、质量控制重点(包括影 (略) 位和交叉关键工序)施 (略) 旁 (略) 检查, (略) 且过 (略) 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或对工程的抽检频率未达到国家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规程、标准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规定要求,并且不按委托人的指令予以纠正的,委托人有 (略) 以1万元/次的违约金,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 (略) 责任。
* 、除不可抗力及委托人原因,无论是承包人原因还是监理人原因造成施工工期未按计划推进或延迟,并且不按委托人的指令予以及时纠正的, (略) 以0.5万元/次的违约金;造成不良后果的,被政 (略) 门处罚、负面通报和媒体负面曝光, (略) 门处罚外,委托人有 (略) 以 * 万元/次的违约金。
* 、监理过程资料(监理日志、周报、月报、旁站记录、检查记录、各类台帐等)内容不齐、签署归档不及时的,可处以0.5万元/次的违约金;
* 、监理人需对承包人提交的全套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全面审核,若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工程竣工资料出现资料不全、不满足国家、行业或委托人要求的情况的,委托人有 (略) 以0.2万元/次的违约金;
* 、质保期内出现的渗漏、沉降、裂缝、安装电气及给排水等问题,引起使用单位投诉、 (略) 会影响或损失的,监理人除应提供保修监理服务外,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影响的程度要求监理人支付1— * 万元/次的违约金。
* 、承包人违反国家、省、市、区县属地有关文明施工管理、卫生管理、噪声扬尘污染防治等规定,监理人未及时制止,造成不良后果的,被政 (略) 门处罚、负面通报和媒体负面曝光, (略) 门处罚外,委托人有 (略) 以 * 万元/次的违约金。
* 、监理人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技术方案等文件合理性、经济性负有审核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经济损失的连带责任,应免收 (略) 分的监理费,并根据损失的程度据实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双方商定实际损失的 * %,不超过监理费。
*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签证、收方等经济文件负有审核责任,若因监理人漏计、多计、错计等造成委托人损失,监理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经济损失的连带责任,应免收 (略) 分的监理费,并根据损失的程度据实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双方商定实际损失的 * %,不超过监理费。
* 、若因监理人错误、遗漏、未履职等工作原因或因监理人与有利害关系的第 * 方串通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监理 (略) 赔偿责任外,委托人有 (略) 以 * 万元/次的违约金。
* 、若监理人出现配合不力的情况(如委托人通知监理 (略) 时监理人无正当理由 (略) 的、委托人提出的合理要求监 (略) 的、监理人无正当理由长期拒接委托人电话或通讯联系、监理人人员态度恶劣等),每出现 * 次上述情况委托人有 (略) 以0.2万元/次的违约金。若因监理人出现上述情况给委托人工程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监理人除承担委托人因 (略) 损失外,委托人有 (略) 以 * 万元/次的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及应由监理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委托人有权直接从支付给监理人的报酬或履约担保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监理人仍应按监理合同 (略) 本工程施工及缺陷修复过程中的监理服务。
(正文完)
附件:
附件1:《监理人工作内容》
附件2:《施工监理工作考核表》
附件3:《廉洁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委托人:(盖单位公章) 监理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略) : (略) :
账 号: 账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监理人工作内容
* 、勘察、设计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1 管理委托人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
1.2 熟悉勘察、设计文件内容,检查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勘察及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勘察、设计规范,是否符 (略) 门的审批意见,是否符合勘察、设计合同规定;
1.3 代表委托人核查勘察、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1.4 及时向工程承包人签发勘察、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勘察、设计单位联系,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1.5 (略) 阶段及施工阶段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1.6 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和 (略) 专题讨论并参加设计联络会;
1.7 代表委托人审核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1.8 (略) 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前7日移交给委托人。
1.9 对设计中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出意见和建议;
1. * 其他相关业务。
* 、材料、设备采购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2.1 (略) 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 (略) 的质量检验、见证取样送检和到货验收(如有封样按封样要求检查验收);
2.2 督促承包人做好材料、设备采购的计划、安排及采购工作;
2.3 抽查材料、 (略) 家真实情况;
2.4 对建筑工业化产品、 (略) 驻场监督制造;
2.5 其他相关业务。
* 、施工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3.1 (略) 文件的审查, (略) 和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
3.2 全面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依据委托人授权就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资格及 (略) 审查。
3.3 督促委托人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3.4 (略) 测量控制点的交桩工作。
3.5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合同进度计划等。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核查施 (略) 施工设备的数量、种类、规格型号、设备状况是否能满足施工需要;核查承包人 (略) 主要管理人员 (略) 情况、物资材料、 (略) 情况;对施工承包人的组织状况、 (略) 的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和管理能力等做出评价。
3.6 工程进度控制:
工程进度控制主要应从进度计划的编制及各控制性目标的确定、进度计划实施的检查监督 与协调、进度的统计分析与进度计划的调整等几方面采 (略) 控制。应用PROJECT或相关软件,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3.6.1 编制工程总进度控制计划。
3.6.2 编制工程分阶段和分项控制性进度计划。
3.6.3 依据经审查的工程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规定的主要关键项目(或节点) 的施工控制工期,确定进度控制关键线路、控制性施工项目及其工期、阶段性控制目标。
3.6.4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实施进度计划(年、季、月)进行审核批准。
3.6.5 对工程实际进度( (略) 位及项目、完成的工程量及形象面貌)进行检查、监督,对施工承包人投 (略) 逐日的检查、监督,并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 (略) 经常性和阶段性的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分析,检查进度偏差的程度和产生的原因,分析预测进度偏差对后续施工工序和项目的影响程度,提出解决措施,并监督实施。
3.6.6 当工程实施进度与计划进度相比发生较大偏差而有可能影响合同工期目标的实现时,监理机构应提出进度计划的调整意见,并指导施工承包人相应调整实施性进度计划。进度计划 的重大调整应书面报委托人批准。
3.6.7 当因各种原因造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工期变动时,监理机构应分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双方责任,及时公正的核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工期,公正、 (略) 理好施工承包人的工期索赔要求,报委托人批准。
3.6.8 检查、督促施工承包人按施工规程规范施工、文明安全施工,防止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及环保问题而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3.6.9 定期(月、周)向委托人报告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控制情况,并编制年、季、月、周完成工程量以及工程施工进度统计表。
3.7 施工质量控制:
施工质量控制应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 (略) 检查,对施工工序与 (略) 监督,以分项工程和工序过程为基础,结合规范要求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通过巡视、检查、旁站、试验和验收等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对 (略) 全面、全过程监督和控制, (略) 施工质量的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3.7.1 对工程项 (略) 划分(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并按施工程序明确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分析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及其应采取的监理措施,制订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应在每周的监理周报中列出本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重点(包括影 (略) 位和交叉关键工序等)。
分基础主体、装配式构件生产、装饰、总体配套、细部检查等阶段制订详细的、有 (略) 监理实施细则和相应的检查表单(按分项工程写),并 (略) 操作。 (略) 工程开工前须提 (略) 工程的质量通病或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采取的预防措施和施工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办法。实行分项工程样板引路制(监理细则 (略) 分项工程样板内容),监理人必须在各分项工程、特殊的工艺、 (略) 位及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等方面把好样板审核关,明确工艺流程和质量标准,监督做好工序样板、竣工交付样板,并报请委托人 (略) 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 (略) 施工,避免大量返工。
3.7.2 审查施工承包人、材料供应单位( * 供材)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措施,督促施工承包人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作。
3.7.3 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测量实施报告,其内容应包括测量人员资质、测量仪器及其它设备配备、测量工作规程、合同项目施测方案、测点保护等;审查施工承包人引转 (略) 点测量 (略) 位施工测量放样放点成果, (略) 全面的复测,监理人复测资料需提交委托人审查。
3.7.4 审查施工承包人自建的实验室或委托试验的实验室,审查内容主要有资质、检验范围、检验人员的资格证书、设备和仪器的计量认证文件、检验检测设备及其它设备的配备,实验室人员的构成及素质、实验室的工作规程规章制度等。
3.7.5 审查施工承包人按相关规范、技术 (略) 的各项自检试验和检测成果,并采 (略) (略) 抽样试验和检测。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监理人的抽样、试验、检测频率不得低于施工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要求自检频率的 * %,其它项目监理人的抽样、试验、检测频率不得低于施工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要求自检频率的 * %。若监理人不具备相关试验、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试验、检测项目超出其资质证书允 许范围的,监理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关试验、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合格证 (略) 平行抽检,相关 * 切费用均已包含在按合同约定方法计算的监理服务费中,委 (略) 支付。
监理人应在本工程开工7日前,将其或其委托单位的相关试验、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提交委托人审查。
3.7.6 (略) 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施工承包人按 (略) 的试验检测结果, (略) 抽样检查试验。不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及其半成品不得投入施工、且应 (略) 。
3.7.7 检查施工前的其它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完备(如图纸供应、水电供应、道路、场地、施工组织、施工设备以及其它环境影响因素),尽力避免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发生。
3.7.8 对 (略) 全过程、全面的监督管理, (略) 管理工作的前 (略) 位、关键施工工序、特殊工序、关键施工时段(如混凝土浇筑,灌浆工作中的压水试验、浆液制备、施灌、封孔,锚杆插杆和注浆,锚索施工,安全监测仪器的安装及埋设、预应力钢筋张拉等) (略) (略) 监理,对发现的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及时指令承包人采取措施解决,必要时发出停工、返工的指令。
3.7.9 充分运用监理的质量检查鉴证的控制手段,对工程 (略) 逐层次、逐项的(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等)施工质量认证和质量评定工作。及时组织 进行隐蔽工程、 (略) 位、重要工序的质量检查验收和签证 (略) 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
3.7. * 做好监理日志,随时记录施工中有关质量方面的问题,并对发生质量问 (略) 及时拍照或录相。
3.7. * 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和质量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 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 (略) 干扰因素。做好事前控制,提前预估分析下 * 阶段需引起重视的问题,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召开 (略) (略) 处理。
3.7. * 代表委 (略) 中间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具体准备工作。
3.7. *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质量事故报告;对 (略) 调查、 (略) 理意见,并 (略) 理。
3.7. * 对 (略) 经常性的分析,并定期提出工程质量报告和按规定格式编制工程质量统计报表(年、季、月)报委托人。
3.7. * 收集整理完整、准确、真实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各项隐蔽影像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8工程计量控制:
监 (略) 计量、核实已完工程的数量并承担核实责任,初审承包人每期计量支付证书,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有暂拒支付的权力,为委托人严把计量支付关。
3.8.1 检查、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满足委托人要求的计量、申报制 (略) 。
3.8.2 负责核实承包人每月实际完成量并编制统计报表,形成历史台账。
3.8.3 负责核 (略) 签证工程量的准确性并编制统计报表,形成历史台账。
3.8.4 其它与计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3.9 施工安全监督:
监理人在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对承包人提出的安全专项 (略) 审批。工作中必须坚持“安全第 * 、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对施工生产中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分析和预控制,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3.9.1 监理机构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监 (略)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监督施工承包人安全 (略) , (略)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略) 各阶段安全 (略) 专项检查,并及时发出 (略) 理,消除安全隐患,并定期报送委托认;逢重大节日、活动放假前应做好节前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督促施工承包人及时整改,节后应及时组织专项安全检查,确保节日期间及节后施工安全。
3.9.2 检查、督促施工承包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承 (略) (略) 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对安全生产的规定。
3.9.3 对施工生产及 (略) 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定期与不定期),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施工及时指令整改。
3.9.4 组织检查防洪、防汛工作,检查施工承包人的工程防汛措施并监督实施。
3.9.5 检查督促施工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规定和国家标准规定做好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并将情况定期向委托人专题报告。
3.9.6 监督承包人的安全和工程保护情况,督促承包人对工程、周围建(构)筑物的安全监测与保护。
3.9.7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和安全生产评比表彰活动。做好监理合同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协调工作,协助委托人做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间的安全生产协调工作。
3.9.8 提 (略) 需的 * 切资料,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审查施工承包人的安全事故报告及安全报表,监督施工承包人对 (略) 理。
3.9.9 定期(每月)向委托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按规定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对重大 (略) 理必须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3. * 组织协调:
监理机构应通过沟通、协调与监理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内外关系,做好项目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使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及其建设活动协调 * 致,以实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预定的目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3. * .1 以实现总进度计划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工期为目标,做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项目间的进度协调。
3. * .2 以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总布置为依据,控制协调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项目的施工布置,控制协调好各施工承 (略) 地、施工道路的使用。
3. * .3 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为依据,在突出保证关键项目施工的同时,协调好施工用水、用电的供应与分配,组织协调好施工材料及永久设备的供应,协调好共用大型施工设备的调配安排与使用。
3. * .4 组织与主持定期与不定期的工地协调会议,编写各有关 (略) 理意见及各种协调会议的纪要。
3. * 文明施工措施与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检查和督促承包人严格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和招标文件的 (略) 文明施工,做好施工区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检查和督促承包人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略) 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施工造成施工区及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应严格督促承包人参照《 (略) 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化手册》、《 (略) 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 修订)》 (略)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须通过 (略) 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定。严格督促承 (略) 投发【 * 】 * 号文件要求,在建项目围挡、大门、幕墙、立面、标识标牌、 (略) 等显 (略) LOGO。
3. * 工程验收:
按国家规定督促、审查承包人各阶段提交的竣工资料及全套竣工图纸和资料,签署监理意见;按有关要求组织工程各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调试及竣工验收,提交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报告。
3. * 信息管理:
3. * .1 (略) 监理记录、信息反馈与信息编码。按本合同附件要求编制监理周、月、年报,对工程资料及 (略) 整编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或监理服务结束后移交委托人。
3. * .2 定期信息文件
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委托人报送监理周报(每周 * 报送上周监理周报)。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委托人报送监理月报(每月 * 日,报送上月监理月报)。监理周报和月报的格式和内容按委托人 (略) 。除监理周报、月报外,委托人要求监理人上报的其他项目建设相关信息,监理人应及时报送。
3. * .3 其他信息文件
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关于工程设计和施工、变更、施工进展的建议;资源 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工 (略) 理报告和委托人合理要求提 交的其他报告,在工程验收阶段出具工程总结报告、工程评估报告、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等。
3. * .4 监理过程文件
监理日志、旁站记录、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及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略) 理文件等。
监理日志记录内容应包括施工中有关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设计变更、合同管理、计量等方面问题,并对发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问 (略) 及时拍照或录像, (略) 理措施、 (略) 理结果,必要时为 (略) 理意见及依据。 (略) (略) 规划并报委托人审批,监理人应严格按照审 (略) (略) 工作。
3. * .5 承包人提交审核的工程文件
监理人应严格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各类工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过程资料、竣工资料、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审核的其他资料),对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工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 * .6 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委托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3. * .7 文件报送时间、份数: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文件 * 式 * 份(并附电子文档 1 份)。
时间要求:周报为每周 * 、月报为每月 * 日、年报每年为1月 * 日
3. * 监理人应配合委托人参 (略) 门对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3. * 执行委托人有关工程管理的制度,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 、咨询方面:
4.1 受委托人委托和委 (略) 专家 * 起工作;
4.2 (略) 合同规定,向咨询专家提供工程资料与文件;
4.3 接收并分析、 (略) 专家建议和备忘录,选择合理的内容,并做出书面报告。
* 、信息化管理及BIM要求
配合完成信息化及BIM应用管理并监督承包人配合完成。
使用智慧工地信息管理系统对监理人员管控, (略) (略) 动态监管,建立有 效监理报告制度,将监理单位的各项业务过程数字化,有效 (略) 业的信息化监管水平。在平台上完成但不限于人员管控、工程质量管控、工程进度管控、协调管控、合同和监理文档 管控等。
5.1 对人力资源的管控
上传监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证书信息,建立监理人员台账;平台 (略) 的出入口门禁提供的数据,给出出勤报表;根据会议系统统计监理工程例会的出勤率;跟踪记录人员变更情况,并填写人员变更原因;做到人员到位、变更、考勤、轨迹等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5.2 上传监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图集、工程规范、企业的规章制度、技术资料、合同范本、工程造价信息、材料设备信息等,在电脑端或者手机 APP 在线浏览、阅读。
5.3 对 (略) 管控
质量控制包括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的编制及报审、审批承包人质保体系、承包人资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工地例会及监理程序交底、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现场移交及测量放线、开工报告审定、 (略) 验收、旁站、现场巡视、平行检验、工序及检验批/隐蔽工程验收、功能及安全检测、工程验收(分项/分部/专项工程验收/预验收/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报告、 (略) 理等,将此过程文档上传到信息化平台,实现统 * 电子化管理。
5.4 对 (略) 管控
上传施工总进度计划审定、月度实施计划审定、现场进度计划核查、工程进度分析、进度签证等信息,提供可视化进度报表。
5.5 (略) 管控
(略) 咨询与管理、合同台帐、合同评审、合同变更管理、 (略) 记录、工程计量、变更估价及价格调整、工程进度款审核、签证索赔审核、造价控制分析、竣工结算审核、合同收尾等实现电子化管理、存储、备份。
5.6 对 (略) 管控
建立监理信息化管理台账,做好影像资料的存储和归档;监理文档管理包括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管理、监理规划与细则、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监理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工作总结、竣工资料汇总审核等,实现电子化归档,方便检索、查阅。
5.7 对监理 (略) 监控
上传每天监理的活动信息、巡检情况, (略) 数据采集准确,图像清晰,及时上传影像资料。
5.8 对 (略) 管控
建立上传沟通制度、协调措施及方法、协调制度和流程,在平台上公示协调环节和协调结果, (略) 门、其他单位、部门及时了解情况,做出解决方案,提高沟通效率和事件解决效率。
* 、保修期阶段:
6.1 协助组织和参与检查 (略) 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6.2 对保修期间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弄清情况,鉴定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方,并监督保修工作。如发生因施工承包人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监理人应指派专业监理 人员在规定 (略) 提供监理服务;如监理人不提供此项服务, (略) 选择监理人, 所发生的监理费用将从监理人保修期费用中扣除。
6.3 保修期满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 、其他项目管理工作:
7.1 协助委托人办理和获得为 (略) 需的工程前 (略) 政许可及备案手续(如施工图审查、报建手续)等,后期各种验收及备案手续等。
7.2 (略) 地内障碍清除
7.2.1 (略) 征地和房屋拆迁动态,及时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由委托人提前安排予以清除。
7.2.2 (略) 地内的既有管线迁改(包括地下管线的勘探)、新建管线的接入等,由监理人负责衔接并予以确认,提出方案并形成报告(包括地下管线)提交委托人,由委托人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后组织实施。在实施工程中,监 (略) 监督管理。
7.3 接收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移交委托人。
7.4 委托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正文完)
项目
项目名称 |
|
监理人 |
|
||||||
(略) 门 |
|
考核时间 |
|
||||||
考核指标 |
权重 |
打分方式 |
分值 |
得分 |
小计 |
||||
监理机构 |
(1)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数量、资质、专业分工); |
* % |
完全满足合同要求得满分;配置不全,影响工作开展扣1-3分;严重影响工作得0分。 |
4 |
|
|
|||
(2)监理办公设备、各类检测工具的配置; |
(略) 工作需要得满分;配置不全,影响工作扣1-3分;严重影响工作得0分。 |
2 |
|
||||||
(3)监理工程师的综合能力。 |
(略) 实际情况酌情打分。 |
4 |
|
||||||
监理履职情况 |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机构人员的到岗情况; |
* % |
满足合同要求得满分; (略) 扣2分; (略) 扣4分;基本或 (略) 得0分。 |
8 |
|
|
|||
(2)监理资料的审核情况; |
资料审核不及时扣1分/次;资料审核有误扣1分/次。 |
2 |
|
||||||
(3)平行检验、平行实验、旁站; |
未按 (略) 抽检或取样送检扣2分/次;隐蔽工程和关 (略) 旁站扣2分/次; (略) 记录扣1分/项。 |
4 |
|
||||||
(4)工地例会的组织或其他专题会议组织及落实; |
组织不力扣1分/次;专题会和例会应落实事项未按 期完成扣2分/次。 |
3 |
|
||||||
(5)与参建各方的配合意识。 |
(略) 实际情况酌情打分。 |
3 |
|
年 月施工监理工作考核表
质量 |
(1)工程质量状况; |
* % |
工程质量问题较小,及时纠正扣1分/次;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需返工修复扣2分/次;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得0分。 |
7 |
|
|
(2)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下发及整改监督; |
下发不及时扣1分/次;整改监督不力扣2分/次。 |
5 |
|
|||
(3)材料质量的控制情况。 |
质量检验不及时扣1分/ 次;无质量检验扣3分/次;已由 (略) 材料经抽检不合格(质量、等级与合同约定不相符等)扣3分/次。 |
8 |
|
|
||
进度 |
(1)当月进度是否满足计划工期; |
* % |
未达到项目总控要求扣2分/项; |
7 |
|
|
(2)对工程进度计划的控制和纠偏措施。 |
(略) 理措施不力扣3分/项。 |
8 |
|
|||
安全 文明 |
(1)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状况; |
* % |
(略) 貌较差扣1-3分; |
* |
|
|
发现安全隐患扣1分/次; |
||||||
(2)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组织及问题的跟踪验证。 |
组织不力扣1分/次;跟踪验证不及时扣2分/次。 |
8 |
|
|||
服从 管理 |
(1) (略) 性 |
* % |
委托人审核的意见, (略) 的 * 条扣1分; |
5 |
|
|
(2) (略) 性 |
委托人通 (略) 迟到 * 次扣1分,无故缺席 * 次扣3分; |
5 |
|
|||
(3)其他 |
(1)委托人提出的合理要求监理 (略) 的,每次扣3分; |
5 |
|
|||
分项考核得分合计 (单项累计扣分超过单项总分时,可用负分值体现,从本合计中扣除。) |
|
|||||
专项加分 |
如在监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的,则总分加 * 分。 考核期间内获得委托人奖励的,总分加1-5分。 |
|
||||
专项扣分 |
如本月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重 (略) 全事故,则视其情况从总分中扣除 * - * 分。 考核期间内 (略) 罚的,总分扣1- * 分。 |
|
||||
考核总计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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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分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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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 |
|
|
||||
(略) 门 |
|
|
||||
(略) 门 分管领导 |
|
|
考核时间及考核得分应用:
1、考核时间:自项目开工之月起,至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月止。本考核仅对合同监理服务期内的主要 (略) 考核,但监理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完成合同监 (略) 有工作。
2、考核得分应用:
(1)考核得分 * (含)~ * 分,监理服务费考核值 * %;
(2)考核得分 * (含)~ * 分,监理服务费考核值 * %;
(3)考核得分 * (含)~ * 分,监理服务费考核值 * %;
(4)考核得分 * (含)~ * 分,监理服务费考核值 * %;
(5)考核得分 * (含)~ * 分,监理服务费考核值 * %;
(6)考核得分小于 * 分,监理服务费考核值 0%。
3、阶段考核百分比等于进度产值对应阶段考核月份每月监理服务费考核值的算术平均值,用于监理服务费用进度款支付。
4、结算考核 (略) 有考核月份监理服务费考核值的算术平均值,用于监理服务费用结算支付。
廉 洁 合 同
委托人: (以下简称“ * 方”)
监理人: (以下简称“ * 方”)
根据国家、省、市政府有关工程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 * 方”)与 (监理单位名称,以下简称“ * 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 * 方和 * 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的有关规定。
(2) (略) 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洁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 (略) (略) 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 (略) 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 (略) 为,有向 (略) 门举报、 (略) 理 (略) 理结果的权利。
2. * 方的义务
(1) * 方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索要或接受 * 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 * 方报销任何应由 * 方或 * 方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 * 方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参加 * 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 * 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 * 方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要求或者接受 * 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 * 方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从事与 * 方业务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 * 方及其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 * 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 * 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 * 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得营私舞弊,不得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 (略) * ;不能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 (略) 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3. * 方的义务
(1) * 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 * 方及其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 * 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 * 方及其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报销应由 * 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 * 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 * 方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 * 方不得为 * 方单位和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 * 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略) 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 * 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 * 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略) 理;给 * 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本合同有效期为 * 方和 * 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6.本合同作为 合同的附件,与 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7.本合同与主合同 * 并归档, (略) 门、业务 (略) 单位及其监督单位各自留存。
(正文完)
(略) 纪检监察举报电话(监督主体): 点击查看>> , 点击查看>>
(略) 纪检监察举报邮箱(监督主体): * * .com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 方:(盖单位章) * 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略) 市轴线沱江大道( (略) 驿区界-金简黄快速路)工程第 * 批次监理/标段
招标补遗书( * 号)
致各投标人:
现就“ (略) 市轴线沱江大道( (略) 驿区界-金简黄快速路)工程第 * 批次监理/标段”进行补遗,根据招标文件规定, (略) (略) 分,补遗如下:
1、补充该项目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 。
招标人: (略) 投建筑科 (略) 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 川建科 (略)
* 日
附件 * :
(略) 分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
监理人:
(略) 方式,确定 承担 项目监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 * 致,签订本合同。
*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统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估算投资:
监理范围:
*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 (略) 分《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①.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②.本合同协议书;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及其附件;
④.本合同标准条件;
⑤.监理委托函或中标通知书;
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 、合同价款:监理人中标监理服务费含税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不含税价 万元,税额 万元(增值税税率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税率,税率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而改变,双方结算的税率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税率为准;税率若发生变化,不含税价格不变。
监理服务费结算原则如下:
最终监理服务费用结算价=监理人 (略) 有经复审的工程施工竣工结算金额之和÷本项目暂定建安投资估算额(约 万元)×监理人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各种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及高程调整系数等已综合考虑, (略) 计取任何调整系数)×( * %+ * %×施工监理结算考核百分比),且不得超过经评审的概算中相应费用。若经复审的工程施工竣工结算金额之和超过本项目暂定建安投资估算额(约 万元),则最终监理服务费用结算价=监理人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 * %+ * %×施工监理结算考核百分比)。注:结算考核百分比详见合同附件。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 、本合同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为 。
* 、本合同监理服务期暂定为 个月(具体为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量保修期满并办理移交手续、工程结算复审完成后为止。其中施工总工期为 日历天,实际开始实施日期以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为准)。
* 、本合同签订后,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 (略) 为、拆迁障碍以及其它非委托人原因导致本项目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出现 * 分之 * 以上调整,或导致本项目出现实质性变更,或导致本 (略) ,或导致本项目暂停达6个月或以上的,委托人有权选择终 (略) 合同,无论终 (略) 合同,委托人均无须向监理人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监理人也承诺放弃索赔。本合同自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后终止。委托人应按双方商定的实际完成工作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价款结算方式,按比例支付监理服务费。
* 、根据 (略) 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本 (略) 化运作模式, (略) 市综合开发运营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组织建设。故委托人与项目 (略) ,监理人应当在委托人要求的期限内, (略) 签订 * 方协议,委托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应权 (略) (项 (略) 的职责范围内),监理人对此予以认可并无任何异议。 * 方协议签订后,委托人与监理人在本合同中的相应权利义务即告终止,具体内容以 * 方协议为准。
十、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办理履约担保并生效后本合同生效。
十 * 、本合同正本 * 式 *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方执 * 份, * 方执 * 份。副本 * 份,委托人执 * 份,监理人执 * 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 * 致时,以正本为准。
(正文完)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委托人:(盖单位公章) 监理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略) : (略) :
账 号: 账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略) 分 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 * 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 * 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 * 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 (略) 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 (略) 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程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 * )“日”、“天”是指任何 * “日”或“天”的零时至第 * 天零时的时间段。
( *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 * 个月份中任何 * 天开始到下 * 个月相应日期的前 * 天的时间段。
第 * 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 (略) 门 (略) 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 * 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 * 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机构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 (略) 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略) 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 * 条 (略) 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与其 (略) 意见,尽力协助委托人实现预定的目标,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 * 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委托人,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 * 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 * 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 (略) (略) 关系的协调,为监理 (略) 条件。根据需要, (略) (略) 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 * 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 (略) 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 * 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 * 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 * 名熟悉工 (略) 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略) 代表,要提前7日通知监理人。
第十 * 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 * 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 * 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 (略) 的原材料、构配件、 (略) 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 * 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
第十 * 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 * 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8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 *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造价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 * 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 (略) 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 * 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第 * 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 (略) 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第 * 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 (略) 调解。当双方的争议 (略) (略) 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十 * 条 委托人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
的权利。
第 * 十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变更的审批权。
第 * 十 * 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 * 十 * 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
项报告。
第 * 十 * 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机构人员不按 (略) 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或给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机构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 * 十 * 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 * 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 * 十 * 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 (略) 合同中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 * 十 * 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 * 十 * 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 (略) (略) ,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 * 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 * 十 * 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 (略) 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 * 十 * 条 委 (略) 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 * 十 * 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 (略) 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 * 十条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第 * 十 * 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 * 方的原因,发生监理工作的附加工作,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将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 * 十 * 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 (略) (略) 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略) 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 * 日的时间 (略) 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 * 十 * 条 委托人如果要 (略) 或 (略) 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 * 天前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立即 (略) 监理业务,并将相关资料完善存档。
第 * 十 * 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 * 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 * 十 * 条及第 * 十 * (略) 监理业务时限超过 * 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 *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 * 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 * 份通知发出后 *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 (略) 暂停或 (略) (略) 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因终止合同使 * 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 * 十 * 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 (略) 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 (略) 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 * 十 * 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 (略) 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 (略) 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 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 * 个通知发出后 * 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 (略) 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 * 十 * 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 * 十 * 条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监理报酬
第 * 十 * 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 * 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应向监理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 (略) 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 * 十 * 条 支 (略) 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 * 十 * 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 (略) 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 * 十 * 条 委托的建 (略) 必要的监理机构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 * 十 * 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 (略) 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 * 十 * 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 * 十 * 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机构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 * 十 * 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 * 十 * 条 监理人对于 (略) 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 * 十 * 条 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 * 致, (略) 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 * 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略) 起诉。
(略) 分 建设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
第 * 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 * 川省 (略) 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政策、规范及标准;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 * );
(3)政策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文件;
(4)监理合同及委托人认可的其他监理文件;
(5)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
(6)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
第 * 条 项目监 (略) 后 * 日内,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好监理规划送委托人审批、并根据 (略) 调整。每单项工程开工前7日内,监理人提交监理实施细则给委托人审批,以便监督实施。
本项目监理人的监理工作范围见附件:《监理人工作内容》。
第 * 条 无论本合同其它条款如何规定, (略) 、投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和工程项目建 (略) 保持相应的技术力量、并配备足够的测量仪器和检测设备等,以确保保证监理工作质量,尽力协助委托人实现预定的目标。
第 * 条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监理人使用的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应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后 * 天内提交给 (略) 门。
第 * 条 委托人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要求 (略) (略) 关系及办理相关证件、手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报酬中, (略) 支付。
第 * 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本合同签署生效之后,委托人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向监理机构提供下述文件和资料:
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及《合同文件》1份;
2. (略) 和投标文件各1份;
3.正式的设计文件及地勘报告1套;
4.其它与项目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1套;
5.施工图审查报告1份。
涉及本工程需要的各种规程、规范和标准图集等技术资料应 (略) 购买,监理人应至少存放 * (略) (略) 。
第十条 对于有关本项目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重大问题,监理人应及时书面提交委托人,经委托人书面答复后方可进入下 * 个程序。委托人根据事宜的轻重缓急,在下列时限内予以答复。
确认类3日
审批类7日
决策类 * 日
第十 * 条 委托人指 (略) 代表,与总监理工程师建立工作联系。委托人 (略) 代表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监理人。
第十 * 条 (略) 需的房屋和办公用水用电,委 (略) 实际情况向监理人提供。监理机构自有的设备、设施及物品等, (略) 承担其使用费和维修费, (略) 支付费用。
第十 * 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如下:
( * )在工程质量监理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承担《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略) 门的相关规定要求的职责和权力。委托人在遵循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保 (略) 理的 * 票否决权。
( * )在工程进度监理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承担《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略) 门的相关规定要求的职责和权力。委托人保留要求承包人和监理人因工程进度滞后而采取进 * 步措施的权利。
( * )在工程计量监理上,委托人授 (略) 计量核实已完工程的数量并承担核实责任,初审承包人每期计量支付证书,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有暂拒支付的权利,为委托人严把计量支付关。委托人保留计量支付的终审权。
( * )在工程合同管理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变更和索赔的方案、数量的初审权,委托人保留工程变更和索赔的方案、数量的最终审定权。除上述权利外,委托人还授予监理人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略) 门的相关规定要求的其它的合同管理职权。
( * )在工程信息管理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审查、接收承包人和材料 (略) 提交技术资料、接收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将其完整地移交委托人的权利。
( * )在工程安全管理上,委托人授权监理人 (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中的施工安全措施、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 (略) 监管;委托人授予监理人在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且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签发暂停施工令的权利。
( * ) (略) 组织协调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 (略) 门、设计人、地勘人、咨询人、施工承包人、材料设备供应人 (略) 组织协调的权利。
( * )其它授权
①监理人有对承包人和材料设备供 (略) 为(影响进度、质量、安全、安全文 (略) 为) (略) 罚,对有利于 (略) (略) 奖励的建议权利。
②监理人有权要求施工承包人撤换不称职人员,同时将结果抄送委托人;经委托人批准,可对施工承包人撤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其 (略) 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 (略) 罚。
③施工承包人按投标书附表配备了人员和机具设备,但监理人认为仍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有权要求施工承包人增派相应人员或设备,并书面通知委托人。
④监理人有权批准施工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工作时间内的请假,但每月请假天数不得超过3天。请假情况应如实记录,形成台账,按月报送至委托人。
⑤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委托人批准的 (略) (略) 必须的指令,但应立即口头报告及在 * 小时内书面报告委托人。
⑥委托人授权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组织完成变更和签证的评审工作,并填制相
关资料。本项目监理人的监理工作范围见附件:《监理人工作内容》。
第十 * 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第 * 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质量、进度或工程投资,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 (略) 作的变更也应在 * 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同时将结果抄送委托人。
第 * 十 * 条 监理人的违约赔偿金,委托人有权在任何 * 次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或从履约担保中扣除。
第 * 十 * 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 (略) 工程施工规范造成的质量、安全等问题,承担监理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 (略) (略) ,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本《建设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第 * 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 * 十 * 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
报酬:
本合同监理人中标监理服务费含税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不含税价 万元,税额 万元(增值税税率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税率,税率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而改变,双方结算的税率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税率为准;税率若发生变化,不含税价格不变。
最终监理服务费用结算价=监理人 (略) 有经复审的工程施工竣工结算金额之和÷本项目暂定建安投资估算额(约 万元)×监理人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各种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及高程调整系数等已综合考虑, (略) 计取任何调整系数)×( * %+ * %×施工监理结算考核百分比),且不得超过经评审的概算中相应费用。若经复审的工程施工竣工结算金额之和超过本项目暂定建安投资估算额(约 万元),则最终监理服务费用结算价=监理人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 * %+ * %×施工监理结算考核百分比)。注:结算考核百分比详见合同附件。
工程建设期间监理服务费按 * 个节点支付, * 个节点分别为:在完成暂定工程总造价 * %、在完成暂定工程总造价 * %、在完成暂定工程总造价 * %和形成通车能力。支付时间为达到节点后 * 日内。
工程建设期间每次监理服务费进度款金额=(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该节点监理范围内工程施工计量工程款之和/本项目暂定建安投资估算额)×( * %+ * %×施工监理阶段考核百分比)× * %,累计支付不超过暂定合同价的 * %(监理服务费进度款金额累计支付至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的 * %时即停止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相关备案及移交资料,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成后支付至: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监理人 (略) 有工程施工竣工结算金额之和/本项目暂定建安投资估算额×( * %+ * %×施工监理结算考核百分比)× * %;本合同工程监理范围内的工程结算复审完成后支付至:最终监理服务费用结算价的 * %;余款留作缺陷责任期费用按相关约定支付(或监理人提供满足委托人要 (略) 保函作为质量保证金后予以支付余款)。阶段考核百分比和结算考核百分比详见合同附件。
尽管有上述时间规定,监理人应在支付前向委托人提交支 (略) 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委托 (略) 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人收款账号为本合 (略) (略) 账号)。如因监理人未 (略) 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或提交的资料和票据不能满足委托人的付款要求,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免除监 (略) 合同义务的责任,由此造成付款延误的,委托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按前述方法计算的监理服务费已包含监理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内容(详见附件)所发生的成本、利润、管理费、税金、风险费、平行 (略) 费用。监理人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造成的工程延期风险,监理费不因工程延期作调整。
若监理人提供发票税率为3%,前述每次付款金额= 每次监理费进度款金额/(1+6%)*(1+3%),支付结算总额=按6%增值税率结算价款/(1+6%)*(1+3%)。
第 * 十 * 条 监理服务费的投标报价与支付均为人民币。
第 * 十 * 条 委托的建 (略) 必要的监理机构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包含在监理服务费中不另计取。监理机构 (略) 监督制造,出外检查材料、 (略) 家真实情况和生产情况的费用支出包含在监理服务费中不另计取。
第 * 十 * 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的价值、对其它工程的影响和必要的设计原则、标准、计算、图纸等。委托人收到监理人的合理化建议后,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是否采纳。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节省了工程费用,委托人将对监理人给予经济奖励:
(1)经济奖励的计算方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2)报酬比率:5%,且奖励累计总额不得超过最终监理服务费用的3%。
(3)奖励的支付方式:该建议采纳并实施、完成、鉴定后且办理完成竣工结算后 * 日内支付。
第 * 十 * 条 本合同第 * 十 * 条和 (略) 述的监理费用和经济奖励为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而获得的报酬方式。监理人或其任何成员、职员、 (略) 本合同过程中,不得收受本合同外任何佣金、回扣或其他费用,也不得 (略) 述项目有关的人员或单位报销任何费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监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企业均不得参与为本工程项目提供设备、材料、物品或报销活动。若有违反者,除追究违约责任外,还将视其程度将按委托人有关 (略) 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
第 * 十 * 条 监理人应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保存、保密,在监理服务完成后与工程竣工资料 * 道移交委托人;若发生泄密事件,则责任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 * 十 * 条 监 (略) 本合同项下义务而编制的 (略) 有权均属于委托人。 (略) 含的知识产权由双方共同拥有。对于委托人按本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提供的任何文件,监理人仅拥有按本合同规定或委托人要求加以使用的权利,并在本合同终止后如数归还给委托人。前述“文件”系指任何书面的报告、计算书、原始计算依据、图纸和其他以书面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以及任何计算机程序、计算机文档文件。
第 * 十 * 条 (略) 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 * 致时,任何 * 方均 (略) (略) 提起诉讼。
第 * 十条 监理人或其任何成员、职员、雇员在 (略) 任务,必 (略) 有安全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贯彻“安全第 * ”的方针,凡因监理人或其任何成员、职员、雇员违章或过失导致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监 (略) 责任。
第 * 十 * 条 如果因为监理人监理不当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应当由监理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监理合同条款的调整与变更,双方约定的监理费不作调整。
第 * 十 * 条 监理服务工作不得违法分包、转让,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协议。特殊情况下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可将相关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第 * 方单位。
第 * 十 * 条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为暂定合同总价的 * %, (略) 文件要求的提交时限内提交。履约 (略) 转账、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方式办理, (略) 转账方式,必须由监理人基本账户转出; (略) 保函或保证保险, (略) 保函或保证保险须经委托人财务确认有效且格式满足委托人财务要求。执行本 (略) 需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在监理人按监理合同要求完成监理服务之前,监理人须保证履约担保 * 直有效(如完成监理服务之前,履约担保失效,监理人须按委托人要求延长履约担保的时效与履约金额)。在本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后 * 天内,监理人 (略) 为时,委托人将向监 (略) 的履约担保。如果监理人无 (略) (略) 本监理合同时,委托人有权根据具体 (略) 或部分履约担保。
第 * 十 * 条 监理机构的人员
监理人 (略) (略) 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机构人员应与投标书附表中报送的人员名单相 * 致。若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 (略) (略) 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机构人员时,更换人员的资质及类似工作经验不应低于原人员,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批准,更换总监还 (略) (略) 门的批准。
如因委托人对监理工作不满意时(指监理工作影响了过程、质量及进度给工程造成了质量隐患),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委托人满意, (略) 文件对监理人员的要求。
监理人 (略) (略) 监理服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机构人员, (略) 。若出于某种原因需要短 (略) 时,必须经过委托人批准后方可离开。监理人应如实记录各监理机构人员的出勤情况及工作内容,并在每月月末提交委托人签字确认。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进度、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 (略) 监理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监理人应合理调配监理机构人员 (略) 时间,以便很好地满足各阶段施工监理的需要。主要监理人员(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需在经委托人书面批 (略)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之内将监理机 (略) 安排计划报委托人审批,并按照委托人 (略) 人员配备。
尽管监理人已按监理规划 (略) 计划派遣了监理机构人员,但若委 (略) 监理机构人员仍不足以满足施工监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过程质量及进度的监控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另外增派或雇用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在接到通知 (略) ,不得无故拖延。监理人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应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之中,委 (略) 支付。
第 * 十 * 条 监理人违 (略) 理
如发 (略) 为,将视为监理人违约,监理人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接受委托人 (略) 罚:
1、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将监 (略) (略) 分予以违法分包的,处 * 万元/次的违约金;
2、监理人不 (略) 承诺的拟派本项目监理管理机构 (略) 监理机构,总监或超过专业监理工程师总人数 * %以上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与投标文件不符的,视为转包,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 (略) 以 * 万元/次的违约金;
3、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承担违约金 * 万元;擅自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料员的,承担违约金5万元。
4、 (略) 期间,监理人未按进度要求派驻相关专业监理人员,或专业监理人员 (略) ,或监理机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的,委托人有 (略) 以2万/人·次的违约金;
5、监理机构人员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或谋取私利,在工作期间徇私舞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 (略) 责任外,还须以5万元/次的违约金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6、 (略) 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 * 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指示或按时完成应由监理人完成的许可,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委托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的,除相关费用及损失由监理人承担外,监理人还须承担1万元/次的违约金;
7、由于监理人的原因造成监理工程 (略) 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监 (略) 责任,并处以1万元/次的违约金;
8、未经委托人同意,主要监理机构人员擅离岗位;或监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出勤率较低(监理工作人员的总出勤率低于 * %,或任 * 监理机构人员的出勤率低于 * %。出勤率按监理 (略) 时间表中规定值与监理机构人员实 (略) 统计)造成监理工作不力,可处以0.5万元/次的违约金;
9、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对隐蔽工程 (略) 位、质量控制重点(包括影 (略) 位和交叉关键工序)施 (略) 旁 (略) 检查, (略) 且过 (略) 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或对工程的抽检频率未达到国家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规程、标准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规定要求,并且不按委托人的指令予以纠正的,委托人有 (略) 以1万元/次的违约金,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 (略) 责任。
* 、除不可抗力及委托人原因,无论是承包人原因还是监理人原因造成施工工期未按计划推进或延迟,并且不按委托人的指令予以及时纠正的, (略) 以0.5万元/次的违约金;造成不良后果的,被政 (略) 门处罚、负面通报和媒体负面曝光, (略) 门处罚外,委托人有 (略) 以 * 万元/次的违约金。
* 、监理过程资料(监理日志、周报、月报、旁站记录、检查记录、各类台帐等)内容不齐、签署归档不及时的,可处以0.5万元/次的违约金;
* 、监理人需对承包人提交的全套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全面审核,若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工程竣工资料出现资料不全、不满足国家、行业或委托人要求的情况的,委托人有 (略) 以0.2万元/次的违约金;
* 、质保期内出现的渗漏、沉降、裂缝、安装电气及给排水等问题,引起使用单位投诉、 (略) 会影响或损失的,监理人除应提供保修监理服务外,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影响的程度要求监理人支付1— * 万元/次的违约金。
* 、承包人违反国家、省、市、区县属地有关文明施工管理、卫生管理、噪声扬尘污染防治等规定,监理人未及时制止,造成不良后果的,被政 (略) 门处罚、负面通报和媒体负面曝光, (略) 门处罚外,委托人有 (略) 以 * 万元/次的违约金。
* 、监理人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技术方案等文件合理性、经济性负有审核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经济损失的连带责任,应免收 (略) 分的监理费,并根据损失的程度据实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双方商定实际损失的 * %,不超过监理费。
*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签证、收方等经济文件负有审核责任,若因监理人漏计、多计、错计等造成委托人损失,监理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经济损失的连带责任,应免收 (略) 分的监理费,并根据损失的程度据实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双方商定实际损失的 * %,不超过监理费。
* 、若因监理人错误、遗漏、未履职等工作原因或因监理人与有利害关系的第 * 方串通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监理 (略) 赔偿责任外,委托人有 (略) 以 * 万元/次的违约金。
* 、若监理人出现配合不力的情况(如委托人通知监理 (略) 时监理人无正当理由 (略) 的、委托人提出的合理要求监 (略) 的、监理人无正当理由长期拒接委托人电话或通讯联系、监理人人员态度恶劣等),每出现 * 次上述情况委托人有 (略) 以0.2万元/次的违约金。若因监理人出现上述情况给委托人工程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监理人除承担委托人因 (略) 损失外,委托人有 (略) 以 * 万元/次的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及应由监理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委托人有权直接从支付给监理人的报酬或履约担保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监理人仍应按监理合同 (略) 本工程施工及缺陷修复过程中的监理服务。
(正文完)
附件:
附件1:《监理人工作内容》
附件2:《施工监理工作考核表》
附件3:《廉洁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委托人:(盖单位公章) 监理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略) : (略) :
账 号: 账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监理人工作内容
* 、勘察、设计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1 管理委托人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
1.2 熟悉勘察、设计文件内容,检查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勘察及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勘察、设计规范,是否符 (略) 门的审批意见,是否符合勘察、设计合同规定;
1.3 代表委托人核查勘察、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1.4 及时向工程承包人签发勘察、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勘察、设计单位联系,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1.5 (略) 阶段及施工阶段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1.6 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和 (略) 专题讨论并参加设计联络会;
1.7 代表委托人审核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1.8 (略) 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前7日移交给委托人。
1.9 对设计中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出意见和建议;
1. * 其他相关业务。
* 、材料、设备采购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2.1 (略) 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 (略) 的质量检验、见证取样送检和到货验收(如有封样按封样要求检查验收);
2.2 督促承包人做好材料、设备采购的计划、安排及采购工作;
2.3 抽查材料、 (略) 家真实情况;
2.4 对建筑工业化产品、 (略) 驻场监督制造;
2.5 其他相关业务。
* 、施工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3.1 (略) 文件的审查, (略) 和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
3.2 全面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依据委托人授权就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资格及 (略) 审查。
3.3 督促委托人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3.4 (略) 测量控制点的交桩工作。
3.5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合同进度计划等。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核查施 (略) 施工设备的数量、种类、规格型号、设备状况是否能满足施工需要;核查承包人 (略) 主要管理人员 (略) 情况、物资材料、 (略) 情况;对施工承包人的组织状况、 (略) 的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和管理能力等做出评价。
3.6 工程进度控制:
工程进度控制主要应从进度计划的编制及各控制性目标的确定、进度计划实施的检查监督 与协调、进度的统计分析与进度计划的调整等几方面采 (略) 控制。应用PROJECT或相关软件,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3.6.1 编制工程总进度控制计划。
3.6.2 编制工程分阶段和分项控制性进度计划。
3.6.3 依据经审查的工程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规定的主要关键项目(或节点) 的施工控制工期,确定进度控制关键线路、控制性施工项目及其工期、阶段性控制目标。
3.6.4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实施进度计划(年、季、月)进行审核批准。
3.6.5 对工程实际进度( (略) 位及项目、完成的工程量及形象面貌)进行检查、监督,对施工承包人投 (略) 逐日的检查、监督,并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 (略) 经常性和阶段性的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分析,检查进度偏差的程度和产生的原因,分析预测进度偏差对后续施工工序和项目的影响程度,提出解决措施,并监督实施。
3.6.6 当工程实施进度与计划进度相比发生较大偏差而有可能影响合同工期目标的实现时,监理机构应提出进度计划的调整意见,并指导施工承包人相应调整实施性进度计划。进度计划 的重大调整应书面报委托人批准。
3.6.7 当因各种原因造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工期变动时,监理机构应分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双方责任,及时公正的核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工期,公正、 (略) 理好施工承包人的工期索赔要求,报委托人批准。
3.6.8 检查、督促施工承包人按施工规程规范施工、文明安全施工,防止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及环保问题而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3.6.9 定期(月、周)向委托人报告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控制情况,并编制年、季、月、周完成工程量以及工程施工进度统计表。
3.7 施工质量控制:
施工质量控制应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 (略) 检查,对施工工序与 (略) 监督,以分项工程和工序过程为基础,结合规范要求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通过巡视、检查、旁站、试验和验收等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对 (略) 全面、全过程监督和控制, (略) 施工质量的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3.7.1 对工程项 (略) 划分(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并按施工程序明确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分析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及其应采取的监理措施,制订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应在每周的监理周报中列出本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重点(包括影 (略) 位和交叉关键工序等)。
分基础主体、装配式构件生产、装饰、总体配套、细部检查等阶段制订详细的、有 (略) 监理实施细则和相应的检查表单(按分项工程写),并 (略) 操作。 (略) 工程开工前须提 (略) 工程的质量通病或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采取的预防措施和施工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办法。实行分项工程样板引路制(监理细则 (略) 分项工程样板内容),监理人必须在各分项工程、特殊的工艺、 (略) 位及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等方面把好样板审核关,明确工艺流程和质量标准,监督做好工序样板、竣工交付样板,并报请委托人 (略) 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 (略) 施工,避免大量返工。
3.7.2 审查施工承包人、材料供应单位( * 供材)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措施,督促施工承包人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作。
3.7.3 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测量实施报告,其内容应包括测量人员资质、测量仪器及其它设备配备、测量工作规程、合同项目施测方案、测点保护等;审查施工承包人引转 (略) 点测量 (略) 位施工测量放样放点成果, (略) 全面的复测,监理人复测资料需提交委托人审查。
3.7.4 审查施工承包人自建的实验室或委托试验的实验室,审查内容主要有资质、检验范围、检验人员的资格证书、设备和仪器的计量认证文件、检验检测设备及其它设备的配备,实验室人员的构成及素质、实验室的工作规程规章制度等。
3.7.5 审查施工承包人按相关规范、技术 (略) 的各项自检试验和检测成果,并采 (略) (略) 抽样试验和检测。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监理人的抽样、试验、检测频率不得低于施工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要求自检频率的 * %,其它项目监理人的抽样、试验、检测频率不得低于施工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要求自检频率的 * %。若监理人不具备相关试验、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试验、检测项目超出其资质证书允 许范围的,监理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关试验、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合格证 (略) 平行抽检,相关 * 切费用均已包含在按合同约定方法计算的监理服务费中,委 (略) 支付。
监理人应在本工程开工7日前,将其或其委托单位的相关试验、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提交委托人审查。
3.7.6 (略) 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施工承包人按 (略) 的试验检测结果, (略) 抽样检查试验。不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及其半成品不得投入施工、且应 (略) 。
3.7.7 检查施工前的其它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完备(如图纸供应、水电供应、道路、场地、施工组织、施工设备以及其它环境影响因素),尽力避免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发生。
3.7.8 对 (略) 全过程、全面的监督管理, (略) 管理工作的前 (略) 位、关键施工工序、特殊工序、关键施工时段(如混凝土浇筑,灌浆工作中的压水试验、浆液制备、施灌、封孔,锚杆插杆和注浆,锚索施工,安全监测仪器的安装及埋设、预应力钢筋张拉等) (略) (略) 监理,对发现的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及时指令承包人采取措施解决,必要时发出停工、返工的指令。
3.7.9 充分运用监理的质量检查鉴证的控制手段,对工程 (略) 逐层次、逐项的(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等)施工质量认证和质量评定工作。及时组织 进行隐蔽工程、 (略) 位、重要工序的质量检查验收和签证 (略) 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
3.7. * 做好监理日志,随时记录施工中有关质量方面的问题,并对发生质量问 (略) 及时拍照或录相。
3.7. * 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和质量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 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 (略) 干扰因素。做好事前控制,提前预估分析下 * 阶段需引起重视的问题,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召开 (略) (略) 处理。
3.7. * 代表委 (略) 中间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具体准备工作。
3.7. *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质量事故报告;对 (略) 调查、 (略) 理意见,并 (略) 理。
3.7. * 对 (略) 经常性的分析,并定期提出工程质量报告和按规定格式编制工程质量统计报表(年、季、月)报委托人。
3.7. * 收集整理完整、准确、真实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各项隐蔽影像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8工程计量控制:
监 (略) 计量、核实已完工程的数量并承担核实责任,初审承包人每期计量支付证书,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有暂拒支付的权力,为委托人严把计量支付关。
3.8.1 检查、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满足委托人要求的计量、申报制 (略) 。
3.8.2 负责核实承包人每月实际完成量并编制统计报表,形成历史台账。
3.8.3 负责核 (略) 签证工程量的准确性并编制统计报表,形成历史台账。
3.8.4 其它与计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3.9 施工安全监督:
监理人在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对承包人提出的安全专项 (略) 审批。工作中必须坚持“安全第 * 、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对施工生产中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分析和预控制,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3.9.1 监理机构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监 (略)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监督施工承包人安全 (略) , (略)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略) 各阶段安全 (略) 专项检查,并及时发出 (略) 理,消除安全隐患,并定期报送委托认;逢重大节日、活动放假前应做好节前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督促施工承包人及时整改,节后应及时组织专项安全检查,确保节日期间及节后施工安全。
3.9.2 检查、督促施工承包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承 (略) (略) 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对安全生产的规定。
3.9.3 对施工生产及 (略) 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定期与不定期),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施工及时指令整改。
3.9.4 组织检查防洪、防汛工作,检查施工承包人的工程防汛措施并监督实施。
3.9.5 检查督促施工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规定和国家标准规定做好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并将情况定期向委托人专题报告。
3.9.6 监督承包人的安全和工程保护情况,督促承包人对工程、周围建(构)筑物的安全监测与保护。
3.9.7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和安全生产评比表彰活动。做好监理合同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协调工作,协助委托人做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间的安全生产协调工作。
3.9.8 提 (略) 需的 * 切资料,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审查施工承包人的安全事故报告及安全报表,监督施工承包人对 (略) 理。
3.9.9 定期(每月)向委托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按规定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对重大 (略) 理必须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3. * 组织协调:
监理机构应通过沟通、协调与监理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内外关系,做好项目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使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及其建设活动协调 * 致,以实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预定的目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3. * .1 以实现总进度计划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工期为目标,做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项目间的进度协调。
3. * .2 以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总布置为依据,控制协调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项目的施工布置,控制协调好各施工承 (略) 地、施工道路的使用。
3. * .3 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为依据,在突出保证关键项目施工的同时,协调好施工用水、用电的供应与分配,组织协调好施工材料及永久设备的供应,协调好共用大型施工设备的调配安排与使用。
3. * .4 组织与主持定期与不定期的工地协调会议,编写各有关 (略) 理意见及各种协调会议的纪要。
3. * 文明施工措施与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检查和督促承包人严格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 体化承包合同》和招标文件的 (略) 文明施工,做好施工区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检查和督促承包人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略) 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施工造成施工区及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应严格督促承包人参照《 (略) 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化手册》、《 (略) 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 修订)》 (略)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须通过 (略) 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定。严格督促承 (略) 投发【 * 】 * 号文件要求,在建项目围挡、大门、幕墙、立面、标识标牌、 (略) 等显 (略) LOGO。
3. * 工程验收:
按国家规定督促、审查承包人各阶段提交的竣工资料及全套竣工图纸和资料,签署监理意见;按有关要求组织工程各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调试及竣工验收,提交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报告。
3. * 信息管理:
3. * .1 (略) 监理记录、信息反馈与信息编码。按本合同附件要求编制监理周、月、年报,对工程资料及 (略) 整编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或监理服务结束后移交委托人。
3. * .2 定期信息文件
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委托人报送监理周报(每周 * 报送上周监理周报)。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委托人报送监理月报(每月 * 日,报送上月监理月报)。监理周报和月报的格式和内容按委托人 (略) 。除监理周报、月报外,委托人要求监理人上报的其他项目建设相关信息,监理人应及时报送。
3. * .3 其他信息文件
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关于工程设计和施工、变更、施工进展的建议;资源 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工 (略) 理报告和委托人合理要求提 交的其他报告,在工程验收阶段出具工程总结报告、工程评估报告、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等。
3. * .4 监理过程文件
监理日志、旁站记录、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及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略) 理文件等。
监理日志记录内容应包括施工中有关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设计变更、合同管理、计量等方面问题,并对发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问 (略) 及时拍照或录像, (略) 理措施、 (略) 理结果,必要时为 (略) 理意见及依据。 (略) (略) 规划并报委托人审批,监理人应严格按照审 (略) (略) 工作。
3. * .5 承包人提交审核的工程文件
监理人应严格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各类工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过程资料、竣工资料、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审核的其他资料),对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工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 * .6 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委托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3. * .7 文件报送时间、份数: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文件 * 式 * 份(并附电子文档 1 份)。
时间要求:周报为每周 * 、月报为每月 * 日、年报每年为1月 * 日
3. * 监理人应配合委托人参 (略) 门对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3. * 执行委托人有关工程管理的制度,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 、咨询方面:
4.1 受委托人委托和委 (略) 专家 * 起工作;
4.2 (略) 合同规定,向咨询专家提供工程资料与文件;
4.3 接收并分析、 (略) 专家建议和备忘录,选择合理的内容,并做出书面报告。
* 、信息化管理及BIM要求
配合完成信息化及BIM应用管理并监督承包人配合完成。
使用智慧工地信息管理系统对监理人员管控, (略) (略) 动态监管,建立有 效监理报告制度,将监理单位的各项业务过程数字化,有效 (略) 业的信息化监管水平。在平台上完成但不限于人员管控、工程质量管控、工程进度管控、协调管控、合同和监理文档 管控等。
5.1 对人力资源的管控
上传监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证书信息,建立监理人员台账;平台 (略) 的出入口门禁提供的数据,给出出勤报表;根据会议系统统计监理工程例会的出勤率;跟踪记录人员变更情况,并填写人员变更原因;做到人员到位、变更、考勤、轨迹等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5.2 上传监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图集、工程规范、企业的规章制度、技术资料、合同范本、工程造价信息、材料设备信息等,在电脑端或者手机 APP 在线浏览、阅读。
5.3 对 (略) 管控
质量控制包括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的编制及报审、审批承包人质保体系、承包人资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工地例会及监理程序交底、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现场移交及测量放线、开工报告审定、 (略) 验收、旁站、现场巡视、平行检验、工序及检验批/隐蔽工程验收、功能及安全检测、工程验收(分项/分部/专项工程验收/预验收/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报告、 (略) 理等,将此过程文档上传到信息化平台,实现统 * 电子化管理。
5.4 对 (略) 管控
上传施工总进度计划审定、月度实施计划审定、现场进度计划核查、工程进度分析、进度签证等信息,提供可视化进度报表。
5.5 (略) 管控
(略) 咨询与管理、合同台帐、合同评审、合同变更管理、 (略) 记录、工程计量、变更估价及价格调整、工程进度款审核、签证索赔审核、造价控制分析、竣工结算审核、合同收尾等实现电子化管理、存储、备份。
5.6 对 (略) 管控
建立监理信息化管理台账,做好影像资料的存储和归档;监理文档管理包括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管理、监理规划与细则、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监理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工作总结、竣工资料汇总审核等,实现电子化归档,方便检索、查阅。
5.7 对监理 (略) 监控
上传每天监理的活动信息、巡检情况, (略) 数据采集准确,图像清晰,及时上传影像资料。
5.8 对 (略) 管控
建立上传沟通制度、协调措施及方法、协调制度和流程,在平台上公示协调环节和协调结果, (略) 门、其他单位、部门及时了解情况,做出解决方案,提高沟通效率和事件解决效率。
* 、保修期阶段:
6.1 协助组织和参与检查 (略) 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6.2 对保修期间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弄清情况,鉴定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方,并监督保修工作。如发生因施工承包人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监理人应指派专业监理 人员在规定 (略) 提供监理服务;如监理人不提供此项服务, (略) 选择监理人, 所发生的监理费用将从监理人保修期费用中扣除。
6.3 保修期满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 、其他项目管理工作:
7.1 协助委托人办理和获得为 (略) 需的工程前 (略) 政许可及备案手续(如施工图审查、报建手续)等,后期各种验收及备案手续等。
7.2 (略) 地内障碍清除
7.2.1 (略) 征地和房屋拆迁动态,及时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由委托人提前安排予以清除。
7.2.2 (略) 地内的既有管线迁改(包括地下管线的勘探)、新建管线的接入等,由监理人负责衔接并予以确认,提出方案并形成报告(包括地下管线)提交委托人,由委托人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后组织实施。在实施工程中,监 (略) 监督管理。
7.3 接收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移交委托人。
7.4 委托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正文完)
项目
项目名称 |
|
监理人 |
|
||||||
(略) 门 |
|
考核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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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指标 |
权重 |
打分方式 |
分值 |
得分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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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机构 |
(1)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数量、资质、专业分工); |
* % |
完全满足合同要求得满分;配置不全,影响工作开展扣1-3分;严重影响工作得0分。 |
4 |
|
|
|||
(2)监理办公设备、各类检测工具的配置; |
(略) 工作需要得满分;配置不全,影响工作扣1-3分;严重影响工作得0分。 |
2 |
|
||||||
(3)监理工程师的综合能力。 |
(略) 实际情况酌情打分。 |
4 |
|
||||||
监理履职情况 |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机构人员的到岗情况; |
* % |
满足合同要求得满分; (略) 扣2分; (略) 扣4分;基本或 (略) 得0分。 |
8 |
|
|
|||
(2)监理资料的审核情况; |
资料审核不及时扣1分/次;资料审核有误扣1分/次。 |
2 |
|
||||||
(3)平行检验、平行实验、旁站; |
未按 (略) 抽检或取样送检扣2分/次;隐蔽工程和关 (略) 旁站扣2分/次; (略) 记录扣1分/项。 |
4 |
|
||||||
(4)工地例会的组织或其他专题会议组织及落实; |
组织不力扣1分/次;专题会和例会应落实事项未按 期完成扣2分/次。 |
3 |
|
||||||
(5)与参建各方的配合意识。 |
(略) 实际情况酌情打分。 |
3 |
|
年 月施工监理工作考核表
质量 |
(1)工程质量状况; |
* % |
工程质量问题较小,及时纠正扣1分/次;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需返工修复扣2分/次;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得0分。 |
7 |
|
|
(2)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下发及整改监督; |
下发不及时扣1分/次;整改监督不力扣2分/次。 |
5 |
|
|||
(3)材料质量的控制情况。 |
质量检验不及时扣1分/ 次;无质量检验扣3分/次;已由 (略) 材料经抽检不合格(质量、等级与合同约定不相符等)扣3分/次。 |
8 |
|
|
||
进度 |
(1)当月进度是否满足计划工期; |
* % |
未达到项目总控要求扣2分/项; |
7 |
|
|
(2)对工程进度计划的控制和纠偏措施。 |
(略) 理措施不力扣3分/项。 |
8 |
|
|||
安全 文明 |
(1)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状况; |
* % |
(略) 貌较差扣1-3分; |
* |
|
|
发现安全隐患扣1分/次; |
||||||
(2)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组织及问题的跟踪验证。 |
组织不力扣1分/次;跟踪验证不及时扣2分/次。 |
8 |
|
|||
服从 管理 |
(1) (略) 性 |
* % |
委托人审核的意见, (略) 的 * 条扣1分; |
5 |
|
|
(2) (略) 性 |
委托人通 (略) 迟到 * 次扣1分,无故缺席 * 次扣3分; |
5 |
|
|||
(3)其他 |
(1)委托人提出的合理要求监理 (略) 的,每次扣3分; |
5 |
|
|||
分项考核得分合计 (单项累计扣分超过单项总分时,可用负分值体现,从本合计中扣除。) |
|
|||||
专项加分 |
如在监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的,则总分加 * 分。 考核期间内获得委托人奖励的,总分加1-5分。 |
|
||||
专项扣分 |
如本月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重 (略) 全事故,则视其情况从总分中扣除 * - * 分。 考核期间内 (略) 罚的,总分扣1- * 分。 |
|
||||
考核总计得分 |
|
|
||||
打分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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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 |
|
|
||||
(略) 门 |
|
|
||||
(略) 门 分管领导 |
|
|
考核时间及考核得分应用:
1、考核时间:自项目开工之月起,至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月止。本考核仅对合同监理服务期内的主要 (略) 考核,但监理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完成合同监 (略) 有工作。
2、考核得分应用:
(1)考核得分 * (含)~ * 分,监理服务费考核值 * %;
(2)考核得分 * (含)~ * 分,监理服务费考核值 * %;
(3)考核得分 * (含)~ * 分,监理服务费考核值 * %;
(4)考核得分 * (含)~ * 分,监理服务费考核值 * %;
(5)考核得分 * (含)~ * 分,监理服务费考核值 * %;
(6)考核得分小于 * 分,监理服务费考核值 0%。
3、阶段考核百分比等于进度产值对应阶段考核月份每月监理服务费考核值的算术平均值,用于监理服务费用进度款支付。
4、结算考核 (略) 有考核月份监理服务费考核值的算术平均值,用于监理服务费用结算支付。
廉 洁 合 同
委托人: (以下简称“ * 方”)
监理人: (以下简称“ * 方”)
根据国家、省、市政府有关工程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 * 方”)与 (监理单位名称,以下简称“ * 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 * 方和 * 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的有关规定。
(2) (略) 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洁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 (略) (略) 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 (略) 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 (略) 为,有向 (略) 门举报、 (略) 理 (略) 理结果的权利。
2. * 方的义务
(1) * 方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索要或接受 * 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 * 方报销任何应由 * 方或 * 方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 * 方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参加 * 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 * 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 * 方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要求或者接受 * 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 * 方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从事与 * 方业务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 * 方及其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 * 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 * 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 * 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得营私舞弊,不得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 (略) * ;不能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 (略) 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3. * 方的义务
(1) * 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 * 方及其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 * 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 * 方及其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报销应由 * 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 * 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 * 方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 * 方不得为 * 方单位和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 * 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略) 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 * 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 * 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略) 理;给 * 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本合同有效期为 * 方和 * 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6.本合同作为 合同的附件,与 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7.本合同与主合同 * 并归档, (略) 门、业务 (略) 单位及其监督单位各自留存。
(正文完)
(略) 纪检监察举报电话(监督主体): 点击查看>> , 点击查看>>
(略) 纪检监察举报邮箱(监督主体): * * .com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 方:(盖单位章) * 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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