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第二人民医院扩建工程(含住院综合楼、儿科综合大楼)项目—医用纯水系统(第三次)答疑(AA201902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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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第二人民医院扩建工程(含住院综合楼、儿科综合大楼)项目—医用纯水系统(第三次)答疑(AA201902373)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 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 万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 . * 万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略) 市 (略) (略) 扩建工程( (略) 综合楼、儿科综合大楼)项目—医用纯水系统(第 * 次)

答疑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潜在投标人提 (略) 整理,作如下答疑:

质疑1:

(略) 文件第 * 章第 * 条设备材料清单中指定进口品牌违反了“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及“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请贵单位予以解释,如不能解释请予以修改。

1、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文件第 * 页,第 * 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 * 条“设备材料清单”中第 * 项“酸化水制备系统”要求进口品牌注:须采用下表拟参考品牌的产品或采用与之相当的品牌的产品。(原文)

在设备材料清单表中,第 * 项“酸化水制备系统”(见如下截图)

2、质疑并建议修改的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 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 * )款: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第( * )款: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

2)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 * 章 总则 第 * 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3、我司认为:

本条第 * 项“酸化水制备系统”并非高精尖技术领域的医疗器械产品,国内生产企业无论从产品质量、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等各方面都完全能够满足用户需求,因此限定只采购进口品牌是对中国产品的歧视,也不符合国家对国产医疗器械发展的鼓励和支持政策,应予以修改。

1)本条原文中“注:须采用下表拟参考品牌的产品或采用与之相当的品牌的产品”,其中“与之相当的品牌的产品”概念模糊,没有明确释义, (略) 文件。

2)根据“国家药 (略) ”官网查询,用关键词:酸性氧化电位水、酸化水、电解水搜索,已取得注册证的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生产企业和品牌中,并无“阿克普斯”品牌。(见如下截图)

答:首先, (略) ,不属于政府采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其次,根据《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 * 十 * 条, (略) 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则应当在引用的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招标文件第 * 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已注明须采用下表拟参考品牌的产品或采用与之相当的品牌的产品,请各潜在 (略) 投产品的实力证明,由评标专家参评。 (略) ,酸性氧化电位水制备主机只是整个系统工 (略) 件, (略) 为指定进口产品,所列品牌是否具备注册证或潜在投标人对品牌的认识与否,由潜 (略) 投产品负责。

质疑2: 招标文件对酸性氧化电位水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要求超出《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安全与卫生标准》要求,违反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请贵单位予以解释,如不能解释请予以修改。

1、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文件第 * 页,第 * 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 * 条、设备配置及性能要求中,

第6条 酸性氧化电位水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6.4酸性氧化电位水发生器关键技术指标第2条(见如下截图)

2、《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安全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根据GB 点击查看>> 1 《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安全与卫生标准》5.3.2对于杀灭微生物的技术要求(见如下截图)

招标文件中增加了铜绿假单胞菌的杀灭要求>5. * (国标中无此项检测要求,其他与医疗器械消毒的相关规范里也无此要求),同时对于脊髓灰质炎病毒的杀灭对数要求为>5. * ,而国标中要求的是>=4. * 。

3、质疑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 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 * )条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此项有明显不合理,属于对供应商有歧视待遇,与国家规范不符,应予以修改。

答: (略) 文件第 * 页,第 * 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 * 条、设备配置及性能要求中,第6条 酸性氧化电位水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6.4酸性氧化电位水发生器关键技术指标第2条的杀菌范围, (略) 标准及规范,修改如下:

1、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平均杀灭对数值均>5. * ;

2、对白色念珠菌、脊髓灰质炎病毒平均杀灭对数值均>4. * 。

质疑3:

招标文件对酸性氧化电位水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要求超出《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安全与卫生标准》的要求,违反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请贵单位予以解释,如不能解释请予以修改。

1、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文件第 * 页,第 * 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 * 条、设备配置及性能要求中,

第6条 酸性氧化电位水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6.4酸性氧化电位水发生器关键技术指标第3条(见如下截图)

2、《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安全与卫生标准》的要求:

根据GB 点击查看>> 1 《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安全与卫生标准》5.3.4对于重金属含量的要求(见如下截图)

根据GB 点击查看>>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对水质毒理性指标要求(见如下截图)

招标文件中对于铅含量要求低于0. * mg/kg;汞含量要求低于0. * mg/kg;砷含量要求低于0. * mg/kg。这几项指标的要求明显不符合国标要求,且没有相关国家规范作为依据。

3、质疑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 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 * )条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 (略) 文件第 * 页,第 * 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 * 条、设备配置及性能要求中,第6条 酸性氧化电位水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6.4酸性氧化电位水发生器关键技术指标第3条的毒理要求, (略) 标准及规范,此项为产品的基本条件,删除此项要求。

(略) 市 (略) (略)

(略)

重 (略) 有限公司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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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后开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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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略) 市 (略) (略) 扩建工程( (略) 综合楼、儿科综合大楼)项目—医用纯水系统(第 * 次)

答疑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潜在投标人提 (略) 整理,作如下答疑:

质疑1:

(略) 文件第 * 章第 * 条设备材料清单中指定进口品牌违反了“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及“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请贵单位予以解释,如不能解释请予以修改。

1、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文件第 * 页,第 * 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 * 条“设备材料清单”中第 * 项“酸化水制备系统”要求进口品牌注:须采用下表拟参考品牌的产品或采用与之相当的品牌的产品。(原文)

在设备材料清单表中,第 * 项“酸化水制备系统”(见如下截图)[if gte vml 1]>

2、质疑并建议修改的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 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 * )款: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第( * )款: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

2)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 * 章 总则 第 * 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3、我司认为:

本条第 * 项“酸化水制备系统”并非高精尖技术领域的医疗器械产品,国内生产企业无论从产品质量、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等各方面都完全能够满足用户需求,因此限定只采购进口品牌是对中国产品的歧视,也不符合国家对国产医疗器械发展的鼓励和支持政策,应予以修改。

1)本条原文中“注:须采用下表拟参考品牌的产品或采用与之相当的品牌的产品”,其中“与之相当的品牌的产品”概念模糊,没有明确释义, (略) 文件。

2)根据“国家药 (略) ”官网查询,用关键词:酸性氧化电位水、酸化水、电解水搜索,已取得注册证的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生产企业和品牌中,并无“阿克普斯”品牌。(见如下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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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 (略) ,不属于政府采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其次,根据《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 * 十 * 条, (略) 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则应当在引用的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招标文件第 * 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已注明须采用下表拟参考品牌的产品或采用与之相当的品牌的产品,请各潜在 (略) 投产品的实力证明,由评标专家参评。 (略) ,酸性氧化电位水制备主机只是整个系统工 (略) 件, (略) 为指定进口产品,所列品牌是否具备注册证或潜在投标人对品牌的认识与否,由潜 (略) 投产品负责。

质疑2: 招标文件对酸性氧化电位水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要求超出《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安全与卫生标准》要求,违反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请贵单位予以解释,如不能解释请予以修改。

1、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文件第 * 页,第 * 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 * 条、设备配置及性能要求中,

第6条 酸性氧化电位水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6.4酸性氧化电位水发生器关键技术指标第2条(见如下截图)

[if gte vml 1]>2、《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安全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根据GB 点击查看>> 1 《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安全与卫生标准》5.3.2对于杀灭微生物的技术要求(见如下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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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增加了铜绿假单胞菌的杀灭要求>5. * (国标中无此项检测要求,其他与医疗器械消毒的相关规范里也无此要求),同时对于脊髓灰质炎病毒的杀灭对数要求为>5. * ,而国标中要求的是>=4. * 。

3、质疑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 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 * )条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此项有明显不合理,属于对供应商有歧视待遇,与国家规范不符,应予以修改。

答: (略) 文件第 * 页,第 * 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 * 条、设备配置及性能要求中,第6条 酸性氧化电位水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6.4酸性氧化电位水发生器关键技术指标第2条的杀菌范围, (略) 标准及规范,修改如下:

1、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平均杀灭对数值均>5. * ;

2、对白色念珠菌、脊髓灰质炎病毒平均杀灭对数值均>4. * 。

质疑3:

招标文件对酸性氧化电位水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要求超出《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安全与卫生标准》的要求,违反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请贵单位予以解释,如不能解释请予以修改。

1、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文件第 * 页,第 * 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 * 条、设备配置及性能要求中,

第6条 酸性氧化电位水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6.4酸性氧化电位水发生器关键技术指标第3条(见如下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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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安全与卫生标准》的要求:

根据GB 点击查看>> 1 《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安全与卫生标准》5.3.4对于重金属含量的要求(见如下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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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GB 点击查看>>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对水质毒理性指标要求(见如下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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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对于铅含量要求低于0. * mg/kg;汞含量要求低于0. * mg/kg;砷含量要求低于0. * mg/kg。这几项指标的要求明显不符合国标要求,且没有相关国家规范作为依据。

3、质疑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 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 * )条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 (略) 文件第 * 页,第 * 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 * 条、设备配置及性能要求中,第6条 酸性氧化电位水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6.4酸性氧化电位水发生器关键技术指标第3条的毒理要求, (略) 标准及规范,此项为产品的基本条件,删除此项要求。

(略) 市 (略) (略)

(略)

重 (略)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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