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黄河生态廊道示范带项目-第一标段:开封黄河生态廊道示范带项目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开封黄河生态廊道示范带项目-第一标段:开封黄河生态廊道示范带项目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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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6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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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略) 黄河生态廊道示范带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汴财招标采购- 点击查看>> 第 * 标段 招 标 人: (略) 国有资产 (略) 招标代理: (略) (略) 日期: * ○ * ○年 * 月 目 录 第 * 卷 * 、采购项目名称: (略) 黄河生态廊道示范带项目 * 、采购项目编号:汴财招标采购- 点击查看>> * 、项目投资金额: * 0万元 * 、采购需求(包括目标、标准、数量、规格、服务要求、验收标准等) 1.招标条件 (略) 黄河生态廊道示范带项 (略) 门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为融资和自筹资金。项目总投资 * 0 万元,资金已落实,已具备招标条件, (略) ,欢迎符合相关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规模:黄河内堤防工程大堤桩号 * + * ---- * + * 背河堤防加固工程,长约 * .5 公里、宽约 * --- * 米,约 1.5 平方公里;以及黄河大堤北侧 (略) 黄河柳园口水利风景区及其周边约 * 亩用地,约 0.8 平方公里,合计约 2.3 平方公里。 3.项目地点: (略) 市境内 4.工期要求 第 * 标段计划工期: * 个月;养护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第 * 至 * 标段监理服务期限:同施工工期及项目缺陷责任期。5.质量要求 第 * 标段:设计符合规范、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求;施工满足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交工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 第 * 至 * 标段:质量标准 (略) 有关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 6.招标范围 第 * 标段:本项目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包括设计、场馆建筑工程、广场铺装工程、生态林木景观绿化工程、公园小品工程、站点工程、上堤口提升工程等全过程的管理及组织实施。包含但不限于本项目景观工程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在施工期间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等,材料、设备采购、施工及施工管理直至竣工验收、整体移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第 * 至 * 标段: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服务(含缺陷责任期) 7.标段划分:共分 * 个标段 第 * 标段: (略) 黄河生态廊道示范带项目EPC总承包 第 * 标段: (略) 黄河生态廊道示范带项目桩号 * + * -- * .5+ * .5段监理 第 * 标段: (略) 黄河生态廊道示范带项目桩号 * .5+ * .5— * + * 段监理 第 * 标段: (略) 黄河生态廊道示范带项目桩号 * + * — * .5+ * .5段监理 第 * 标段: (略) 黄河生态廊道示范带项目桩号 * .5+ * .5-- * + * 段监理 *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无 * 、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第 * 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第 * 至 * 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须具备以下条件: (1)联合体最多由两家单位组成。投标文件中应附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为施工单位,代表联合体 (略) 合同中承担联合体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2)联合体牵头人为施工单位, (略) 中的投标活动和合同的全面实施, (略) 为直接约束联合体。 (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 * 项目中投标。 2.第 * 标段资质及业绩要求 (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有园林绿化)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投标人因地方政策性原因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提供不需申领 (略) 址和截图)。 (2)投标人具有工程设计综合 * 级资质或具有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 * 级资质。 (3) 业绩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自 * 日以来承接(完成)过至少 * 项类似EPC项目或PPP项目(含绿化)业绩,合同金额不低于5亿元【业绩证明需提 (略) 页截图、中标通知书、合同关键页(包含工期、建设内容、质量要求、合同金额、签章页重要信息的关键页),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4)主要负责人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若为联合体投标,即为承担施工任务方项目经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 * 级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项目经理不得存在其他在施在建项目;项目经理须是本单位员工,提供劳动合同或本单位 * 日以来连续缴纳 (略) 保证明(新入职员工不足6个月的从聘用之日算起)。 设计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即为承担设计任务方设计负责人):具备园林绿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相关专业指:园林、园林绿化、风景园林、观赏园艺、园林设计、风景园林设计等);设计负责人须是本单位员工,提供劳动合同或本单位 * 日以来连续缴纳 (略) 保证明(新入职员工不足6个月的从聘用之日算起)。 3.第 * 至 * 标段资质及业绩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 (略) (略) 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 级监理资质或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3)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且具有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本单位 * 日以来连续缴纳 (略) 保证明(新入职员工不足6个月的从聘用之日算起; (4)投标人须提供自 * 日以来监理过至少 * 项已完成类似EPC项目(含绿化)业绩(业绩证明需提供中标公示(网页版)、中标通知书、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5)拟派项目总监同期在其它在建施工项目担任项目总监最多不得超过3项(含本次),提供承诺书。若查询拟派项目总监同期在其他在建施工项目中担任项目总监超过3项(且投标人未同时提供 (略) (略) 门有效的变更备案证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 * 经核实,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略) 罚。 4.投标人近 * 年度财务状况良好,提供公司 * 年、 * 年、 * 年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 (略) (略) 门出具的财务审 (略) 分(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若公司成立时间不足的,按实际成立年限提供。(第 * 标段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提供联合体各方的财务报告) 5.投标人应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 号)的规定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 点击查看>> )、中 (略) (www.ccg 点击查看>> )渠道查询企业信用记录,被列 (略) 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列入政府采购严 (略) 为记录名单当事人名单的单位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 (略) 文件等资料 * 同归档保存。( (略) 发布之后;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需提供) 6. * 个投标人只允许投报 * 个标段。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 、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 * 日9时 * 分至 * 日 * 时 * 分( (略) 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网上下载 3.方式:(1)投标人应注册成为 (略) 市公 (略) 网站会员并取得 CA密钥,在 (略) 市公 (略) 网站http:/ 点击查看>> 登录政采、工程业务系统。投标人系统操作手册在 (略) 市公 (略) 网http:/ 点击查看>> 查看。( (略) 上系统问题请联系 点击查看>> )(2)投标人凭CA密钥登录会员系统, (略) 文件。 (略) 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3)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人请到 (略) 市公 (略) 网站登录政采、工程业务系统,凭CA密钥登录会员系统,在“组件下载”中下载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并使用安装后的最新版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4)请投标人时刻关注 (略) 市公共资 (略) CA密钥推送消息。 4.售价:0元 * 、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 * 日 * 时 * 分( (略) 时间) 2.地点: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 (略) 市公 (略) 网站(http:/ 点击查看>> )会员系统中加密上传。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 (略) 提交原件资料、无需到 (略) 市公 (略) 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 (略) 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 ;(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 * 分钟,错过解密时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十、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 * 日 * 时 * 分( (略) 时间) 2.地点: (略) 市郑开大道与 * 大街交叉口 (略) 市民之家 * 楼西B区(开标区) 十 * 、 (略) 期限 (略) 在《 (略) (略)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略) 市公共资 (略) 》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 * 个工作日: * 日至 * 日。 十 * 、联系方式 1.采购人: (略) 国有资产 (略) 地 址: (略) 市 (略) 大道 * 号国投大厦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方式: 点击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 (略) (略) 地 址: (略) 市纬 * 路 * 号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方式: 点击查看>> 3.监督人: (略) 政府采 (略) 联系方式: 点击查看>>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 (略) 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略) 条件, (略) 。 1.1.2 招标人(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工期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略) 项目资质条件、能力。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主要负责人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遵守相关规定。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 * :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 (略) 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 (略) 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 * 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 * ) (略) 代理机构同为 * 个法定代表人的; ( * ) (略) 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 * ) (略) 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 * )硬件特征码 * 致的。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略) 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 (略) 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本项目无补偿)。 1.6 保密 (略) 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略)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略) 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 (略) 。 1.9.2 投 (略) 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 (略) 负 (略) 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 (略) 中 (略) 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 * 投标预备会 1. * 分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1. * 偏离 (略) 文件某些要求的, (略) 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7)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 * 款、第2.2款和第2.3款 (略) 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 (略) 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 (略) (略) 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略)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招投标系统中提出, (略) 文件予以澄清。 2.2.2 (略) (略) 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 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 (略) 文件澄清的时间: (略) (略) 发布之日起,即为默认收到。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略) (略) 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 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略) 文件修改的时间: (略) (略) 发布之日起,即为默认收到。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联合体协议书 * 、价格体系说明 * 、EPC工程总承包工作大纲 * 、施工组织设计 * 、设计方案 * 、资格审查资料 * 、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 * 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报价。 3.2.2 投标人应充 (略) 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 (略) (略) 投标报价。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 天(投标截止之日起)。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 (略) 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3.4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或“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近年完成的类似施工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略) 关于投标单位资质相关要求,每张表格只填写 * 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或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 * 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本项目不适用)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略) 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略) 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 * 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略) 分。其中, (略) 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 (略) 人的承诺。 3.7.2 (略) 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要求、质量要求、招标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签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 份(在 (略) 市公 (略) 会员系统指定位置上传); 3.7.5 投标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时间及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后果自负。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略)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 (略) 负责。 (略) 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略) 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略)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 * 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略) (略) (略) 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 (略) 投标有关活动 (略) (略) 政 (略) 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略) 按照第 * 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 (略) 评审。第 *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 (略) 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 (略)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略)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应当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略)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 (略) (略) 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略) 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略) 。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略) 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略) 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 (略) (略)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略) 成员的纪律要求 (略) 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 (略) ,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 (略) 成员应当客观、 (略) 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 (略) ,不得使用第 *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 (略) 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略) (略) 门投诉。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略) 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 (略) 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 (略) (略) 自行确定。 2. 评标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 (略) 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EPC工程总承 (略) 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施 (略) 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设 (略) 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报价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2)EPC工程总承包工作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设计方案评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略) 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 * 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略) 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 (略) 初步评审。有 * 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略) 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 * 的, (略) 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 * 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 * .6项规定的任何 * 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 (略) 为的; (3) (略) 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 (略) 按以下原则对 (略) 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略) 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 * 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 * 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略) 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 (略) 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 (略) 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EPC工程总承 (略) 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施 (略) 分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计方 (略) 分计算出得分D; (5)按本章第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 (略) 分计算出得分E。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 位“ * 舍 * 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E。 3.2.4 (略) 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 (略) 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 (略) 可以书面形式要 (略) 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 (略) 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 (略) 补正。 (略) 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 (略) 分。 3.3.3 (略) 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 * 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 (略) 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 *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 (略) 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略) 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 *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供参考) GF- 点击查看>>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订日期: * 年月 日 (略) 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略) 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事宜经协商 * 致,订立本合同。 *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 (略) 在省市详细地址:。 工程承包范围: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及养护。 * 、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来源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等,发包人提供的经审批的方案及相应技术指标。 * 、计划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其中设计(含勘察)周期日历天,施工工期日历天。养护期月。 * 、工程质量标准1、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符合规范、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满足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交工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 * 、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1、合同暂估含税价格为: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 其中: 勘察费金额为:(大写)元(¥:元)。 设计费暂估金额为:(大写)元(¥:元)。 建安工程费暂估金额为:(大写)元(¥:元)。 2、本合同价格采用费率合同,本价格包含了承包人完成本合同 (略) (略) 费用。 3、设计费:。 4、建安工程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原则编制工程施工预算,最终建安工程费合同价款=当地竣工结算审计价款*中标费率。 5、勘察费: 6、合同结算价=勘察费+设计费+建安工程费。 * 、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 、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合同份数本合同 * 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1.1 定义与解释1.1.1 合同,指由第1.2. (略) 述 (略) 构成的整体。 1.1.2通用条款,指合同 (略) 工程总承包合同 (略) 遵守的 * 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 * 条组成。 1.1.3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 (略) 细化、完善、补充、 (略) 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 (略) (略) 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 * 方作为牵头人。 1.1.8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 (略) 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 (略) 本合同的代表。 1.1. *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 *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 (略) 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 *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 (略) 合同的代表。 1.1. *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 *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 (略) 考核并交 (略) 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 *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 (略) 分。 1.1. *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 (略) 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 * (略) 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 (略) 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 *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 (略) 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 (略) 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 (略) 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 *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 (略) 工程设计、 (略) 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 *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 *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 (略) 件, (略) 竣工试验和 (略) 需的材料等。 1.1. *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 * 竣工试验,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 (略) 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等性能试验。 1.1. *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 (略) 作的任何更改。 1.1. *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 *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 (略) 竣工后试验、 (略) 准备,由承包人 (略) 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 *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 (略) 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 (略) 的工程的生产或(和)使用功能试验。 1.1. (略) 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 (略) 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 (略) 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 (略) 试验。 1.1. * 考核验收证书, (略) (略) 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因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 *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 *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 (略) 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 *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 * 日的日期。 1.1. *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 (略) 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 (略) 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 *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 (略) 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 * 竣工日期,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 *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 *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 *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 *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 (略) 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 * 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 * 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 * 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 *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 *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 (略) 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 (略) 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 *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 (略) 的相应调整。 1.1. *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 * 预付款,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 *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竣工后 (略) 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 *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 (略) 签订的协议。 1.1. *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 (略) 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 *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 * 般应为 * 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 * 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 *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 (略) 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1.1. * 违约责任,指合 (略) 合 (略) 合同义务不符 (略) 须承担的责任。 1.1. *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 *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文件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 (略) 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 (略) 分的其它文件 (略) 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 (略) 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 * 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 (略) 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 * 致,根据 * .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解释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略) 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 标准、规范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 (略) 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 (略) 。承包人需要对 (略) 研发试验的,或须对 (略) 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己包含此项费用外, (略) 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 保密事项当事人 * 方对 (略) 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 * 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 * 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 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 * 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略) (略) 需要的信息,另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料。 第2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 (略) 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 *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2.3.1 发包人 (略) 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 安全保证2.4.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 (略) (略) 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 (略) 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 (略) 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 (略) 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 (略) 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略) 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 * 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 (略) 委托的第 * 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 (略) 安全教育,并遵守承 (略) 的安全规定。承包人 (略) 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未能遵守承 (略) (略) 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 (略) 保安工作的 * 方负责与当 (略) 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 (略) 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 * 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 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 .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 * 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是 (略) 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 (略) 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 (略) 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 (略) 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项目经理应 (略) , (略) 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 (略) 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 * 名有经验的 (略) 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核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 (略) 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 * 次更换通知后的 (略) 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 (略) 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3 工程质量保证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 安全保证3.4.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安全施工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2.4.2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 (略) 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4.4承包人全面 (略) 地的安全管理, (略) (略) 地的人员的安全。因 (略) 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3.5.1 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 (略) 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5.2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 (略) 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承包人承 (略) 、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 (略) 保安责任(含承包人 (略) 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3.8.1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顷,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 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 * 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 * 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 (略) 审查。 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方式 (略) 工程对外分包。 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 (略) 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 承包人 (略) 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 项目进度计划4.1.1 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 (略) 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 (略) 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 * .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或) * .3.2款约定的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2.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3.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4.4.2款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 (略) 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合同约定的其它可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 * .2.4款的 (略) 。 4.2 设计进度计划4.2.1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 (略) 。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 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 * .3.2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 * .3.1款和 * .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政府相 (略) 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4.3.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应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 采购开始 日期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4.4.1 施工进度计划 承 (略) 施工开工 *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 * 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 * 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或(和) (略) 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 * 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 单项工程中最后 * 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 工程中最后 * 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 * 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 (略) 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 * 个单 (略) 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 (略) 位、或发包人要求 (略) 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未完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损害赔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4.6.1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2.1.5款和3.1.4款的相关约定。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 * .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 * .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 (略) 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 (略) 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 * 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 * .2. (略) 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 (略) 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 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 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 (略) ,承包人有权根据 * .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 (略) 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 (略) 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的,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 (略) 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 (略) 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4.6.4 (略) 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 (略) 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承包 (略) 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 (略) 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第 * 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 * .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第5条 技术与设计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略) 、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 (略) 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 (略) 、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 (略) 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 (略) 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 * .3. (略) (略) 考核的评价依据。 5.1.2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略) 、功能分区、建筑造型、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 * 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 (略) 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 (略) 、功能分区、建筑造型、主体结构等,或第 * 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 (略) 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 (略) 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 * .3. (略) (略) 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 * 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 (略) 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 * 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 (略) 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 (略) 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或(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 * 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 * 方设计单位 (略) 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略) 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 (略) 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承包人无法 (略) 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 * 步确认。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 * 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 (略) 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 *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 * 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 (略) 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 (略) 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 (略) 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 遵守标准、规范 (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 (略) 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 (略) 理。 (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略) 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 操作维修手册 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 (略) 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5.2.1款第(1)项第 * 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5.3.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 (略) 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 5.3.2 承包人应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 (略) 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 (略) 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 (略) 或 (略) ,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 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 (略) 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识产权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 * 方、或合同双方(含 * 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 * 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 (略) 分。 第6条 工程物资6.1 工程物资的提供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发包人应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 (略) 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 (略) ,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 (略) ,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 * 条变更和合同价款调 (略) 。 (略) 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 * 项变更。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 (略) 商提交的技术文件), (略) ,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略) 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 * 项变更。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或(和)清单。 6.1. (略) 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 (略) 。 (略) 的工程建设项目, (略) 。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投 (略) , (略) 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投 (略) 。 6.1. (略) 有权 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 (略) 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 (略) 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 (略) 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 (略) 。 6.2 检验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工程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提供日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 (略) 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 (略) 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 * 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时,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 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 (略) 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 (略) 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 (略) 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 (略) 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 (略) 前5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投标人)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 (略) 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 (略) 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略) 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接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 (略) 前5日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投标人、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 (略) 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盘、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 (略) 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 (略) 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略) 门及消防、 (略) 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 (略) 门、 (略) 门、 (略) 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 (略) 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略) 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 (略) 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6.3.1 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捡,另 * 方有义务协助。 6.3.2 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 (略) 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6.5.1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 (略) 。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由 (略) 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 (略) 。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6.6.1 工程物资保管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 (略) 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 (略) 需的 * 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收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 (略) 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7条 施工7.1 发包人的义务7.1.1 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 (略) 审查,并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 * 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 * 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 (略) 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 (略) 条件, (略) 日期。发包人 (略) 地, (略) 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 (略) 开始准备工作。进 (略) 日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 (略) 时间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7.2.4款的约定, (略) 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 (略) 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自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 和 时间完成节点铺设, 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发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前,取得开工批准文件或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或批文,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的办理。 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而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 (略) 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 * .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得 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 (略) 联系、协调、 (略) 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 * .2.3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 * (略) 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 * 其它义务 (略)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 (略) 的其它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7.2.1 放线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 (略) 位的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 *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材。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 (略) 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要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 (略) 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地资料: (1)根据6.6.1款保 (略) 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 (略) 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 (略) 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氏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 (略) 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 *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 * 日前,通知发 (略) 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 (略) 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 (略) 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 * 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刊、资料、证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 * 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 (略) 需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 (略) 位开工 * 日前,向发包 (略) 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就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 (略) 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 (略) 障碍资料的,按照 * .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 (略) 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应对在施工过程 (略) 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 * .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 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 *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 *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从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 * (略)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 (略) 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 (略) 门指定的地点。 (略) 的费用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 (略) ,或运到发 (略) 地。 7.2. * 其它义务 (略)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 (略) 的其它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应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7.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 * 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 (略) 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 * 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 * 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 (略) ,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 (略) 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 * 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 (略) 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 * 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 * 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 (略) 。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 (略) 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 (略) 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 * 方对 (略) 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 * 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存关规定,负有对其 (略) 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因发包人承担。 (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 (略) 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略) 位与参检方。 (略) 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 (略) 位,监理人与承包人 (略) 位,第 * 方或(和)承包人 (略) 位。对 (略) (略) 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 * 方 (略) 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 (略) (略) 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 (略) 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2款专用条款 (略) 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 * 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 * 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 * 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 * 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 (略) 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7.5.5 (略) 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 (略) 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 (略) 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 (略) 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 (略) 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 *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 * 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 (略) 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复,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 (略) 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 *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 (略) 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 (略) 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的,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 * 致意见的,委托双方 * 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 (略) 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 * 致时,按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 (略) 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 * 日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 *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略) 理。 (4)承包人应 (略) 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承 (略) 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 (略) 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 (略) (略) 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 (略) 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 (略) 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应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 (略) 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 (略) 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 (略) 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 (略) 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 (略) 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 (略) 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 (略) (略) 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 (略) 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 (略) 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略) 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2)双方人员应遵守 (略) 的须知,包括禁 (略) 地以 (略) 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 * 方负责。 (3)承包人应按合同 (略) 的安全工作,包括其 (略) 。对有条 (略) 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 (略) 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投标人及其运输单位) (略) (略) 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因未按约定采 (略) 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对其 (略) 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忠。 (6)承包人在 (略) 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 (略) 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 *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 (略) 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 (略) 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 (略) 施工 (略) 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水,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 (略) 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 * 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 (略) 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 (略) 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 (略) 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 (略) 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略) 理 (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 (略) 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 (略) 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 (略) 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 (略) (略) 理。 (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8条 竣工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8.1.1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 (略) 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 (略) 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7.6款隐蔽工程 (略) 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 *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 (略) 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 * 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 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 (略) 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竣工试验的设备、 (略) 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水、电、 (略) 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6.1.2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及根据8.1.2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 (略) 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 (6)承包人应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8.1.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 (略) 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 (略) 及相关消耗材料等应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时,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 (略) 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 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免费提供。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 (略) 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 (略) 竣工试验的,依据 *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略) 理。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3)项委托给承包人 (略) 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 (略) 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 (略) 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8.2.1承包人应根据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8.1.1款第(4)的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5)子 (略) 检验和验收。 8.2.2 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 (略) 检查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2.3 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 * 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 * 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 (略) 隐蔽和(或)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 (略) 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 8.2.5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 (略) 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 *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略) 理。 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 * 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I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 * 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8.3.1 承包人应按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 (略) 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 承包人应 (略) 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 (略) (略) 交底。 8.3.3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 (略) 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 (略) 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3.5 按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根据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8.4.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 (略) 某项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 * (略) 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 (略) 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8.1.2 (略) 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的,可依据8.1.1款第(6)项的 (略) 此项试验,并按8.2 (略) 检验和验收。 8.5.2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时,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 (略) 此项竣工试验,并按8.2 (略) 检验和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 (略) 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 (略) 、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 (略) 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 (略) , (略) 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 (略) 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 (略) 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的,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 (略) 分, (略) 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 (略) 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 (略) 分, (略) 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 (略) 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 * .2.1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 * .1.2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8.7.1 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8.7.2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 * 个具有相应资质的 (略) 检测,经检测鉴定后, (略) 理: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 8.7.3 如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9条 工程接收9.1 工程接收9.1.1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 (略) 接收。 (1)根据第 *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 (略) 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 (略) 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 (略) 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根据合同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8.1.1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 接收证书9.2.1 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 * 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 接收工程的责任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 (略) 位及其区域。 9.3.3 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 (略) 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 9.4 未能接收工程9.4.1 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 * 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 * 日起,发包人应根据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将承担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 (略) 操作、 (略) 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第 * 条 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 .1 权利与义务* .1.1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第 * .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 (略) 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依据批准的竣工后 (略) 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 (略) 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 (略) 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 .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 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仍按本款第(2)项的 (略) 。 (略) 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 (略) 。如承包人未能核发包 (略) ,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 * 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 * 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生产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 (略) ,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 单项工 (略) 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 (略) 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3)因承 (略) 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口头指 (略) 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 (略) 。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 * 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 * 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 * 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略) 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但承 (略) 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责。 (6)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 (略) 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负责。 (7)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2 竣工后试验程序* .2.1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 (略) 电力、水、燃料、 (略) 、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它各项准备工作。 * .2.2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 (略) 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 * .2.3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 (略) 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 .2.4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 (略) 分 (略) 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 (略) 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 .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 * 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 * 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略) 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 * 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 * 日开始,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 .3 竣工后 (略) 考核* .3.1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略) 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 * .3.2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 * 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 * .3.3 (略) 考核 (1)根据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 (略) 考核周期内,达到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2)根据5.1.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 (略) 考核周期内达到5.1.2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 (略) 分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3) (略) 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 (略) (略) 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 (略) 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 (略) 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 * 份,作为 (略) 分。发包人并应根据 * .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 .3.4产品和(或) (略) 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 (略) 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 (略) 有。 * .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4.1 根据 * .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 * 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 (略) 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 .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6.2.\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 .4.3按 * .3.3款第(3) (略) 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 (略) 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 * .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 (略) 考核周期时, (略) 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 * 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已 (略) 考核。 * .5 (略) 竣工后试验* .5.1 根据5.1.1款或5.1.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 (略) 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人依据第 * .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略) 此项试验。 * .5.2 承包人根据 * .5. (略) 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应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 * .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指 (略) 此项试验。 * .5.3 因承包人原因, (略) 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 * .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 .6 未能通过考核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 (略) 理: (1)未 (略) 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 (略) 考核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 (略) 考核时,承包人在根据5.1.1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 (略) 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 (略) 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 (略) 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 (略) 考核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 (略) 考核时,承包人根据5.1.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 (略) 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 (略) 考核。 (2)承包人对未 (略) 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 * .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 (略) 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 (略) 考核已被通过。 * .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 .7.2 发包人根据 * .3款、 * .4款、 * .5.1款、 * .5.2款及 * .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 (略) 考核的,应按 * .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 (略) 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 (略) 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 .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 连带合 (略) 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 (略) 考 (略) 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损失,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 第 * 条 质量保修责任* .1 质量保修责任书* .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 * 。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 * .1.2 未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 * 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 * .2 缺陷责任保修金* .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2.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2.3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应依据第 * .5.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 第 * 条 工程竣工验收* .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1 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 * .7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8.1.1款(1)、(2)、(3)项、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 * .3.3款第(4)项竣工后试 (略) 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 .1.2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 * 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 (略) 修改。 * 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 .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 * .1.1款及 * .1.2款的约定办理。 * .2 竣工验收* .2.1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 * .1.2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 *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 .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根据 * .2.1款的约定,在 *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应按照 * . * .1至 * . * .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 * .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 (略) 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 * 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 * 步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 * .2.3 分期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 * .1.3款、 * .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 * 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 变更权* .1.1 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 * .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 .1.2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 .1.3 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 * 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 .2 变更范围* .2.1设计变更范围 (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设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 (略) 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 (略) 需的附加工作。 * .2.2 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的程序,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另 * 家供货商; (2) (略) 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5) (略) 需的附加工作。 * .2.3 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 * .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除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 (略) 理;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 (略) 竣工试验; (5) (略) 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现场其它签证; (7) (略) 需的附加工作。 * .2.4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 (略) 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 (略) 调整, (略) 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 * 项变更。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的,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 (略) 。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 .2.5 (略) 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 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 (略) 分工程。 * .2.6 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3 变更程序* .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 .3.2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 *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承包人难 (略) 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承包人难 (略) 需的工艺、技术; 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 .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 .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 * 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 * 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 .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由发包人接到此项书而建议报告后的第 * 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 .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 (略) 审查后, (略) 、改变、提出进 * 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 (略) 。 * .3.4 承人根据 * .1.3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 .4 紧急性变更程序* .4.1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 (略) 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 (略) 。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 * 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 * .4.2 承包人应在紧急性 (略) 完成后的 *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 (略) 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 * 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 .4.3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 .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 *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 * 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 *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 (略)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 * .5 变更价款确定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 .5.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人工、机具、工程盘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 .5.2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 .5.3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盘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 .5.4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 * .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 * .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 (略) 利益分享,必要 (略) 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 .7 合同价格调整在下述情况发生后 * 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 * 方收到另 * 方通知后 * 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 (略) 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 (2) (略) 过程中,工 (略) 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 * 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 (略) 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发包人根据 * .3款至 * .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 .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 * 致时,根据 * .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 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1 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 (略) 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 .1.2 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 (略) 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2 担保* .2.1 履约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2.2 支付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2.3 预付款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3 预付款* .3.1 预付款金额 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 * 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3.2 预付款支付 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及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 * 日内,根据 * .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 * 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 日内,根据 * .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 * 次支付给承包人。 * .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 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 * 次或多次扣除; 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4)承包人未能按上 (略) ,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 .4 工程进度款* .4.1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 .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5.1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 * .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和 * .2.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 * .5.2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1)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 * .5.1款暂 (略)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 * 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 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2)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 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 .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6.1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 * .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2)按 * .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 * .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 * .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 * .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 (略) 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 .6.2 如双方约定了 * .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定按 * .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 .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7.1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2)按 * .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 * .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 * .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 * .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 (略) 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 .7.2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 * 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 .7.3 如双方约定了按 * .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 * .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 .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8.1 付款条件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 .8.2 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 * .3.2款预付款支 (略) 。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预付款保函。 * .8.3 工程进度款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 * .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 .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 日内审查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 * .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 .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 日内审查并支付。 * .9 付款时间延误* .9.1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 * .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 * 日开始,以 (略) 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 .9.2 发包人延误付款 * 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的,承 (略) 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4.6.1款发包人的暂 (略) 。 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如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 (略) (略) 工程,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 .9.3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 * 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 * .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 . * 税务与关税* . * .1 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 (略) 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 * . * .2 合同 * 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 * 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 . * 索赔款项的支付* . * .1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 (略) 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 (略) 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 (略) 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 * 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 * . * .2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 (略) 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 (略) 支付该索赔款项。 * . * 竣工结算* . * .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应在根据 * .1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认后的 * 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 * .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 * 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 * 致意见后,由承 (略) 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 . * .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 . * .2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 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5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 * .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 * .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 . * .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 . * .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 * 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 * . * .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 . * .5 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发包人未能按 * . * .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 * .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 * .2.2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 *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 (略)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2)根据 * . * .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 * 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 *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 (略)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 日内,仍未结清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可依据第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 . * .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 * 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 (略) 、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 (略) 交付,发包人来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 (略) 分。 * . * .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承包人未能按 * . * .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 * .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 *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 (略)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 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 *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 (略)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 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 . * .8 竣工结算的争议 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 * 日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 * 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略) (略) 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 条 保险* .1 承包人的投保* .1.1 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固、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 (略) 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 *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 .1.2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适用。承包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 .1.3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 .1.4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义投保相应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2 * 切险和第 * 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 * 切险、安装工程 * 切险和第 * 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 * 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 * 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3 保险的其它规定* .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时除外。 * .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 .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 (略) 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 * 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 .1 违约责任* .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 (略) 5.1.2款、5.2.1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 (略) 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 * 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 * 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 (略) 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 (略) 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略) 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 (略) 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 .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承 (略) 第6.2款对其提供的 (略) 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承包人经 * 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 * 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 (略) 分或单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4)承 (略) 合同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 (略) 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 (略) 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 .2 索赔* .2.1 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认为,承 (略) 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 (略) 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 (略) : (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 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 *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 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 * 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 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 * 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 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 .2.2 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认为,发 (略) 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 (略) 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 (略) :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 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 *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 * 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 * 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 * 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 * 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5)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 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 .3 争议和裁决* .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 (略) 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 (略) 协商解决。争议 * 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 * 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 * 日内,经 (略) 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 * 致 (略) 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 (略) 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 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 * 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顷。 * .3.2 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 (略) 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 * 方不得 (略) 分工程的实施, (1)当事人 * 方违约导致合同 (略) ,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仲 (略) 责令停止实施。 * .3.3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 根据 * .3.2款约定,停止 (略) 分工程时,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 第 * 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1 通知义务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 * 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 * 方。根据本合同约定, (略) 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 (略) 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 * 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 .1.2 通报义务 (略) 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 小时内,承包人( (略) 的照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 .2 不可抗力的后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 (略) 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 (略) 理: (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 (略) 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 (略) 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 (略) 义务的 * 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 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合理顺延。 第 * 条 合同解除* .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1 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 (略) 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 (略) 为。 * .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 (略) 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 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其它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 * .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 (略) * .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 日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 (略) 为明 (略) 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 (略) 合同、或以明显不适 (略) 合同; (7)根据8.6.2款第(5)项(或)和 * .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 (略) 分和(或)单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 发包 (略) 安排其他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 (略) 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 .1.3 解除合同 (略) 的工作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 * 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 (略) 的工作外, (略) 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将发 (略) 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 (略) 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 (略) 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 (略) 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向发 (略) 分 (略) 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略) 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 (略) 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 (略) 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 (略) 分工作相关 (略) 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 (略) 其未被 (略) 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 (略) 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 .1.4 解除日期的结算 依据 * .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 (略) 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应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 * .3款的预付款、 * .4款的工程进度款、 * .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 * .5款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款项、 * .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 * 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 * .1.5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 * .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根据 * .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 * .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 * .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 * .2.1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相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 .1.6 承包人的撤离 (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 * .1.5款第(4)项的约定,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 (略) (略) ,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应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2)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 (略) 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 (略) (不包括根据 * .1.5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应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 .1.7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他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 * .1.5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 .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 日前告知发包人: (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 * 日以上,或根据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包人在 * 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 (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 (略) 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 * 日以上; (3)发包人未能按 * .2.2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 (4)出现第 * 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略) 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 (略) 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2.2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 (略) 的工作如下: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 (略) 的工作外, (略) 有进 * 步的工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略) 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 (4)向发 (略) 分 (略) 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 (5)应发包人的要求,将分包合同转给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 (略) 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 .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依据 根据 * .2.1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 * .3款预付款、 * .4款工程进度款、 * .7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 * .5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 * .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 (略) 在地的费用(当出现 * .2.1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商 * 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 * .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 * .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 * .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 * .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 * .3.3款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包人可从 * .2.2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而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 * .2.2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 * .2.3款的约定,经协商 * 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 (略)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款项的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 * 日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 * .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 (略) 结算。 * .2.5 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 (略) 有其它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 (略) 。 * .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 .3.1 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束。 * .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 (略) 协商方式解决。经 (略) 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 * 方不接受 (略) 协商时,根据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 条 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 .1 合同生效 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 * .2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3 后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 * 条 补充条款 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略) 分 专用条款第1条 * 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1.1. *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 (略) 理的其它情形如下:按相关法律 (略) 。 1.1. *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 / 1.3 语言文字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4 适用法律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省、 (略) (略)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5 标准、规范1.5.1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编号):。 1.5.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无 1.5.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发包人提出技术要求后 * 个工作日内。 1.6保密事项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2条 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略) 使职权。工程量变更、进度款支付等影响工程质量、产生工程价款变动等事宜,发 (略) 初审后,必须由发包人书面确认,否则发包人将不承担相关后果。 2.3 监理人2.3.1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姓名: 。 监理的范围: (略) 示范围内的施工监理。 监理的内容:本工程施工过程的造价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现场协调等。 监理的权限:按照相关规定,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对项目施工的进度、费用、质量、 (略) 监理。当某 * 项决定产生的直接后果需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增加及减少时,或者其间接后果可能导致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时,必须得到发包人的书面批准。 2.5 保安责任2.5.1 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情况中选择其 * ,作为合 (略) 保安责任的约定。 √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 □ 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 2.5.2 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由承包人拟订报发包 (略) 。 第3条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1.3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按相关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 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姓名: 。 项目经理职责: (略) 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条文,在合同条款、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以合同条款为依据,全面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等实施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控制,对项目的进度、费用、质量、安全全面负责, (略) 工程承包的义务并维护双方的权益。 项目经理权限: (略) 理与本项目有关 * 切事务。 项目经 (略) 时间不得少于 * 日 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他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 项目经 (略) 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 * 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元。 3.8 分包3.8.1 分包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 。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 项目进度计划4.1.1 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根据项目实施 (略) 协商确定。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根据项目实施 (略) 协商确定。 4.3 采购进度计划4.3.1 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根据项目实施 (略) 协商确定。 4.3.2采购开始日期:根据项目实施 (略) 协商确定。 4.4 施工进度计划4.4.1 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单项工程进度计划表、 * 份、开工前 * 日内。 (略) 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分部分项工程进度计划表、 * 份、开工前 * 日内。 由于特殊原因发包人确实无 (略) (略) 地的,发包人应说明原因, (略) 地移交时间,双方相应调整建设期。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个别单项工程不能按计划实施,导致总工期延误,承包人需提前2个月向发包人提出情况报告,承包人有权选择甩项竣工验收,甩项不纳入工程施工结算。 4.5误期损害赔偿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 * 佰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 * 万元。 第5条 技术与设计5.1 生产工艺技术、设计方案5.1.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设计方案 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中选择其 * ,作为双方的约定。 √按工程考核,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验收合格。 □ 按单项工程考核,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5.1.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其中, 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 (略) 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 。 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 (略) 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 。 5.2 设计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略) (略) 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红线界点,项目地形测绘图,坐标点和高程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 (略)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 (略) 障碍资料。发包 (略) 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 (略) 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 5.2.2 承包人的义务 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 (略) 分,可按本合同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 * 步要求: * 个工作日内。 5.2.4 操作维修手册 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本项目竣工验收后 *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至少2套操作维修手册。 5.2.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概念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 。 方案深化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 * 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方案深化设计成果6份。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方案深化设计成果经发包人确认后 * 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成果6份。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分阶段根据项目进度,施工图经发包人审定后 * 个工作日内提供6份施工蓝图;; 以上经审定的施工图应提供电子版。 5.3 设计阶段审查5.3.1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本工程的设计审查阶段(名称):施工图设计阶段。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供施工图纸后 * 日内完成审查,地点双方协商确定。如未按时完成图审,延误时间,项目工期相应顺延。 第6条 工程物资6.1 工程物资的提供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见通用条款6.1.1。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见通用条款6.1.2。 (3)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6.2 检验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报告提交日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按当地 (略) 。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和清关: / 。 6.3.1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6.6.1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 。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如有时,双方协商确定。 第7条 施工7.1 发包人的义务7.1.3 进 (略) 日期 (略) 条件: * 通 * 平,达到施工条件。 (略) 日期:年月 日。 7.1.4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发包人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的接口,费用由承包人依据 (略) 价计取缴纳。 7.1. * (略) 的其它义务:当地村民及治安协调。 7.2 承包人的义务7.2.2 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 * 式 * 份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 (略) 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根据总体施工组织计划,单项工程、 (略) 工程施工前 *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不少于 * 式 * 份施工组织设计。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后 * 日历天内。 7.2.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和使用时间:合同签订后 * 日历天内。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合同签订后 * 日历天内。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 * 日历天内。 7.2. * (略) 的费用:包含在结算总价款中,据实结算。 7.2. * (略) 的其它义务: (1)承包人满足施工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略) 解决。 (3)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其费用承担:已施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报价中,已完工程的成品受到损害,由承包人责成责任人修复和赔偿。 (4) (略) 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的各项规定做好保护工作。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7.4.1 人力资源计划 * 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开工前 *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不少于1份人力资料计划表。 人力 (略) 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 。 7.4.2 提交主要机具计划 * 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开工前 *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不少于1份主要机具计划 * 览表。 主要 (略) 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 。 7.5 质量与检验7.5.2 (略) 位与参检方 (略) 位、标准及表格形式:依据国家 (略) 。 (略) 位、标准及表格形式:依据国家 (略) 。 第 (略) 位、标准及表格形式:依据国家 (略) 。 承 (略) 位、标准及表格形式:依据国家 (略) 。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 (略) 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依据国家 (略) , (略) 通用条款7.6。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2)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开工前 *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不少于1份报表。 第8条 竣工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8.1.1 承包人的 * 般义务 (4)竣工试验方案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竣工验收 * 日前按规定和相关需求提供竣工试验方案。 第9条 工程接收9.1 工程接收9.1.1 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在以下两种情况中选择其 * ,作为双方对工程接收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指 (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 (略) 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移交条件后7日内接收。 □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 (略) 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 。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项目竣工后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发包人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第 * 条 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包含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 * .1 权利和义务* .1.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6)其它义务和工作: / 。 * .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2)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完成时间: / 。 (7)其它义务和工作: / 。 * .2 竣工后试验程序* .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 / 。 * .3 竣工后 (略) 考核* .3.3 (略) 考核 (3) (略) 考核周期: /小时(或天、周、月、年) * .6 未能通过考核(1)未 (略) 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 (略) 考核的赔偿根据工程情况,在以下方式中选择 * 顷,作为双方的考核赔偿约定, □ 各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 。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为: / 。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 (略) 考核的赔偿 其中,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为: / 。 * .7 考核验收证书* .7.1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 * ,作为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的约定。 □ 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 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第 * 条 质量保修责任* .2 缺陷责任保修金* .2.1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竣工结算审计金额的3 %。 * .2.2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缺陷责任保修金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 次性扣留3%的工程款。 第 * 条 工程竣工验收* .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1 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依据国家 (略) 。 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依据国家 (略) 。 第 * 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2 变更范围* .2.6 其它变更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 (1)由发包人提出的合同范围以外新增加的工程项目或合同范围内减少的工程项目; (2)由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建设标准(规模、能力、工艺、技术要求)改变而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工程结算做相应调整; (3)由发包人提出的须由承包人解决的与投标要求无关的工程或其它类似情况; (4)因不可抗力因素、政策、法律发生变化或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变更。 * .5 变更价款确定* .5.4 变更价款约定的其它方法:。 * .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的约定: / 。 * .9合同量、价确定原则* .9.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原则:承包人以发包人审批后的施工图预算清单及变更、洽商、签证等为依据。按以下 * .9.2条约定编制的经当地财政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作为 (略) 分合同价格。 * .9.2合同的计量与计价 关于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应于每月 * 日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完成工程量报告,并附具有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工程报表和有关资料。 * .9.2.1建安工程费:按以下原则编制、财评审定后作为 (略) 分结算总价。 (1)施工组价: 1) (略) :根据《 (略) 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 * - * - * )、《 (略) 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 * - * - * )、《 (略) 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 A1- * - * )及《 (略) 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 》(E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解释及计价办法。 (2)人工费、材料费按下述原则计取: 1)定额动态 (略) 豫建标定[ * ] * 号文,价格指数取最新期价格指数;人工费依据豫建标定最新期发布的 (略) 调整,绿化工程人工费根据豫建标定最新期文件,按 * 元/工日及价格指数调整计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依据豫建设标[ * ] * 号文计取;扬尘污 (略) 豫建设标[ * ] * 号文; (略) 按照《 (略) (略) (略) 》( (略) (略) (略) * 年第 * 号)及建办标函〔 * 号文规定,按9%计取。 2)施工过程中,国家或 (略) 省发布新的取费文件,执行最新取费文件。 3)按《 (略) 市工程造价信息》施工同期指导价,未包含材料参照施工同期 (略) 省信息价,仍未涵盖的材料由 * * 双方 (略) 价认定; 4) (略) 价格波动超±5%, (略) 价波动调整。 (3)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点击查看>> 3、相关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及解释和勘误。 最终建安工程费=当地竣工结算审计价款*中标费率。 * .9.2.2勘察费:按本合同约定价款结算。 * .9.2.3设计费: 第 * 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1 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暂估价合同。 * .1.2 付款 (2)承包人指 (略) (略) 账户: / 。 * .2 担保* .2.1 履约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 * ,作为双方对履约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函。 □ 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 。 * .2.2 支付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作为双方对支付保函的约定。 √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 .2.3 预付款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 .3 预付款* .3.1 预付款金额 建安工程费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签订后 *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建安工程费暂估总金额的 * %。 勘察费预付款的金额为:同签订后 *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勘察费总金额的 * %。 设计费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签订后 *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设计费暂估金额的 * %。 * .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建安工程费按照进度款 (略) 等比例回扣,至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达至合同价款的 * %抵扣完;勘察费和设计费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 (略) 为,则预付款分别抵作勘察费和设计费。 * .4 工程进度款* .4.1工程进度款 * .4.1.1勘察费 承包人提交合格的勘察报告后 * 日内,发包人付清勘察费。 * .4.1.2设计费
* .4.1.3建安工程费 工程量及计价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的原则,以审批后的施工图财评预算作为依据,在施工图预算清单范围内经监理人、发包人认定的实际发生量计算 每月 * 日前支付上月完成工程产值的 * %作为月进度款;工程完工后支付至施工单项合同价款的 * %。当工程款支付达到本单项合同价款的 * %_时,发包方不再支付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经审计后支付至审计金额的 * %,另3%作为质保金,待各项质保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 * 次性支付与承包方。 * .4.2 其他进度款: / 。 * .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2)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 * .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地方申请报告格式、每月 * 日前提交当月工程进度款。 * .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 . * 竣工结算* . * .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按国家规范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 式 * 份(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2 竣工结算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完毕 * 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至结算审计价的 * %。 * . * .3 质保金支付 本工程质保金为结算价的3%,质保期自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个日历月(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专业工程质保期期限除外),工程质保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 *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 * 次性支付给承包人。 第 * 条 保险 * .1 承包人的投保 * .1.1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依据国家 (略) * .2 * 切险和第 * 方责任 土建工程 * 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依据国家 (略)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 * 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依据国家 (略) 第 * 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依据国家 (略) 第 * 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 * .3 争议和裁决 * .3.1 争议的解决程序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 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 * 方不同意调解的,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 * ,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 □ 提交 / (略)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 (略) 仲裁。仲 (略) 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第 * 条 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 .2 合同份数 本合同 * 式十 *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 份,承包人执 * 份。 第 * 条 补充条款 * .1 承包合同工程的内容及合同工作范围划分:建设内容包括等工作。最终以双方确认的施工图为准。 * .2 承包合同的单项工程 * 览表:/ * .3 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 .4 其它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等。 (略) 分 (略) 分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协商 * 致并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国家、市有关管理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它土建工程、装修装饰工程,以及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照明、 (略) 、消防、配电、智能与信息、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 、质量保修期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颁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计算。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约定质量最低保修期限为: 主体工程: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 装饰装修工程;2年; 电气工程 2年; * 、质量保修责任 1、本工程在保修期限出现质量缺陷,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发出保修通知。承包人接到保修通知后 * 小时内, (略) 核查情况并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它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留金内扣除。当质量保留金不足以支付修复工程实际发生费用时应由施工单 (略) 分发生的费用。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下水堵塞、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 (略) 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工程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保留金 1、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本工程实际结算合同价的3%。 2、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 * 、保留金保函返还 本项目不涉及此项内容。 * 、其 他 本保修书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附件2 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业务合同项目: * 方: * 方: 为确保在本业务合同签定、实施中 * * 双方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 * 双方应共同维护公平、公正、 (略) 秩序,在业务合同的签定及实施中,防 (略) 为和违反党纪、 (略) 为的发生, * * 双方应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 、 * * 双方必须在业务合同签定、实施中,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党纪、政纪规定。 * 、 * 方人员不得向 * 方暗示或索取、收受钱物,不得在 * 方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 经发现,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和党纪、 (略) 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 、 * 方不得向家方人员提供回扣、赠送礼品(指礼物、礼金、理券等),为其报销费用以及提供旅游等。 * 经发现, * 方将向 (略) (略) 门反映,如情节严重,被司法、纪检 (略) 的, * 方可认为 * 方以商业贿赂手段非法获取本项目合同,有权终止合同,并记录在案作为 * 方诚信情况信誉记录。对违反此条款的 * 方, (略) 、比选项目及签订其他经济合同。 * 、本合同与业务合同 * 并签订,双 (略) 生效。
* 、功能要求 承包人需保证其承揽建设的 (略) 黄河生态廊道示范带项目EPC总承包,满足规划设计要求, (略) (略) 门要求,满足使用功能,满足竣工备案要求,并移交发包人使用单位。承包人需对整个承揽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质量、进度、安全、造价全面负责。 * 、工程范围 ( * )概述 本项目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包括设计、场馆建筑工程、广场铺装工程、生态林木景观绿化工程、公园小品工程、站点工程、上堤口提升工程等全过程的管理及组织实施。包含但不限于本项目景观工程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在施工期间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等,材料、设备采购、施工及施工管理直至竣工验收、整体移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 * )包括的工作 1. 勘察设计范围 承包人负责该规划方案红线以内的满足工 (略) (略) 有勘察设计类工作,并按规定报经相关图审单位和发包人审批通过。 2.施工与采购范围 承包人负责该规划方案红 (略) 有建设内容的采购、施工、验收、移交、 (略) 工作以及为完 (略) 必须的安全文明环保、临时工程和辅助工作。 3.验收及移交范围 承包人负责该片区及附属工程的竣工验收、移交使用管理单位、 (略) (略) 工作。取得各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关的验收合格证书及当地政 (略) 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4.其他工作范围 承包人其他工作范围包括: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为办理方案设计报批之后至本项目取得 (略) (略) 的各类项目建设审查、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等工作以及本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约定的其他事项。 * 、质量要求 1、设计符合规范、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求; 2、施工满足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交工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 3、 (略) (略) 有材料和设备必须满足国家法律规定和相关质量验收规范,必须向 (略) 家批号、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书等证明资料。 第 * 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建设内容的设计标准、路面结构、设计原则、技术标准、设计方案等详见附件相关资料。 第 * 卷 第 * 章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第标段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个人电子签章) 年月日 *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联合体协议书 * 、价格体系说明 * 、EPC工程总承包工作大纲 * 、施工组织设计 * 、设计方案 * 、资格审查资料 * 、其他资料 *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投标函(招标人名称): 1. (略) (略) 内容,愿意以经第 * 方审计的工程结算价款的 (费率)(大写)(小写)%,工期,质量,按 (略) 设计、采购及施工等全过程的管理及组织实施。包含但不限于该项目整体规划区域勘察、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在施工期间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等,以及项目采购、施工及施工管理直至竣工验收、整体移交、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实现工程目的。 2. (略) 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 (略) 分。 (3) (略) 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 (略) 合同工程。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 * 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 * .6项规定的任何 * 种情形。 5.(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年月日 ( * )投标函附录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年月日 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需提供。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 (略) 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身份证号码: 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年月 日 注:联合体投标的,此处应为联合体牵头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与联合体成员的集体授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联合体成员单位无 (略) 授权。 * 、联合体协议书 联合体牵头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合体成员(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书各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愿意组成联合体,实施、完成(项目、标段名称)投标及合同内容。现就下列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书。 1. 为联合体牵头人,为联合体成员; 2. (略) 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2.1 (略) 人联系;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授权代表负责签署本次投标相关资料; 2.2合同项目 * 切工作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组织,由联合 (略) 划分比例具体实施; 2. (略) 文件的各项要求, (略) * 切合同文件,共同承担合同约定的 * 切义务和责任, (略) 划分的职责,各自承担自身的责任和风险; 2. (略) 各自按下列分工负责本项目工作: 牵头人()承担本项目的工作;联合体成员()承担本项目的工作。 2.5联合体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联合体全体成员 * 致保证,未全面、按时、 (略) 人的相关合同的, (略) 人承担连带责任。 2.6工程款支付:本项目工程设计费、建安费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通过现金方式分别支付给联合体中设计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若采购任务由联合体中负责采购的成员独立完成,材料、设备等相关费用从工程建安费中扣除,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负责采购任务的联合体成员。) 2.7联合体牵头人关于本项目签署的材料、承诺、与招标人达成的意向等,其他联合体成员均予以认可。 3.联合体中标后, (略) 人与联合体之间拟签订或已签订的正式合同的附件。 4.联合体未中标则本协议自动失效。 5. (略) 有联合体成员盖章且各自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略) (略) 义务后自动失效,并随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6.本协议书正本 * 式 份,联合体成员各执 * 份,送交招标人 * 份;副本 * 式 份,联合体成员各执 份。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__ 年月 日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_________ 年月 日 注: 1. 联合体协议可为联合体原件的清晰扫描件。 2. 本协议中的相关填充内容及落款, (略) 添加,但不得改变本协议主要内容。 * 、价格体系说明1.1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 (略) 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招标人要求等 * 起阅读和理解。 1.3 设计费的说明:。 1.4 工程设备费的说明:。 1.5 必备的备品备件费的说明:。 1.6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说明:。 1.7 技术服务费的说明:。 1.8 暂列金额的说明:。 1.9 暂估价的说明:由招标人列明并应包含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以评审后的工程控制价为准)。 1. * 其它费用的说明:如保险费等。 注:投标单位可根据 (略) 说明,若无, (略) 调整。 * 、EPC工程总承包工作大纲 (略) 文件EPC工程总承包工作大纲 (略) 编制。 注: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固定格式的,由 (略) 拓展,格式自拟。* 、施工组织设计 (略) 文件评标办法中的施工 (略) 编制。 注: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固定格式的,由 (略) 拓展,格式自拟。 * 、设计方案(略) 文件和评标办法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写。 * 、资格审查资料 (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注: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需各方分别填写基本情况表并附相关证件。( * )近年财务状况表( * )类似项目情况表
注:如投标人为联合体,负责设计任务成员和负责施工任务成员提供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均视为有效。 ( *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注:如投标人为联合体需双方各附 ( *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1、如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内无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需做出相关承诺。格式自拟 2、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 *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注:本表仅提供拟派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相关信息, (略) 人要求在签订合同前提交。 ( * )主要人员简历表
注:1、本表仅提供拟派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相关信息, (略) 人要求在签订合同前提交。 2、拟派设计负责人附身份证、注册证书、职称证;施工项目经理附身份证、注册证书、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证。 ( *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在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起不再担任其他正在施工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如果发现并证实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我方愿意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特此承诺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 、其他资料 1.硬件特征码承诺书 致: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承诺: 我公司独立制作、修改和上传投标文件,并承担因“硬件特征码 * 致”所造成 的不良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致( (略) 代理机构): (略) 组织的(项目名称、标段: 项目编号: )招标中若获中标, (略) 文件的规定, (略) 代理费用。否则,由此产生的 * 切法 (略) 承担。我公司声明放弃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和追索的权利。 特此承诺!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年月日 3.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文件中没有给出格式的,格式自拟。 |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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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6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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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略) 黄河生态廊道示范带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汴财招标采购- 点击查看>> 第 * 标段 招 标 人: (略) 国有资产 (略) 招标代理: (略) (略) 日期: * ○ * ○年 * 月 目 录 第 * 卷 * 、采购项目名称: (略) 黄河生态廊道示范带项目 * 、采购项目编号:汴财招标采购- 点击查看>> * 、项目投资金额: * 0万元 * 、采购需求(包括目标、标准、数量、规格、服务要求、验收标准等) 1.招标条件 (略) 黄河生态廊道示范带项 (略) 门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为融资和自筹资金。项目总投资 * 0 万元,资金已落实,已具备招标条件, (略) ,欢迎符合相关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规模:黄河内堤防工程大堤桩号 * + * ---- * + * 背河堤防加固工程,长约 * .5 公里、宽约 * --- * 米,约 1.5 平方公里;以及黄河大堤北侧 (略) 黄河柳园口水利风景区及其周边约 * 亩用地,约 0.8 平方公里,合计约 2.3 平方公里。 3.项目地点: (略) 市境内 4.工期要求 第 * 标段计划工期: * 个月;养护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第 * 至 * 标段监理服务期限:同施工工期及项目缺陷责任期。5.质量要求 第 * 标段:设计符合规范、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求;施工满足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交工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 第 * 至 * 标段:质量标准 (略) 有关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 6.招标范围 第 * 标段:本项目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包括设计、场馆建筑工程、广场铺装工程、生态林木景观绿化工程、公园小品工程、站点工程、上堤口提升工程等全过程的管理及组织实施。包含但不限于本项目景观工程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在施工期间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等,材料、设备采购、施工及施工管理直至竣工验收、整体移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第 * 至 * 标段: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服务(含缺陷责任期) 7.标段划分:共分 * 个标段 第 * 标段: (略) 黄河生态廊道示范带项目EPC总承包 第 * 标段: (略) 黄河生态廊道示范带项目桩号 * + * -- * .5+ * .5段监理 第 * 标段: (略) 黄河生态廊道示范带项目桩号 * .5+ * .5— * + * 段监理 第 * 标段: (略) 黄河生态廊道示范带项目桩号 * + * — * .5+ * .5段监理 第 * 标段: (略) 黄河生态廊道示范带项目桩号 * .5+ * .5-- * + * 段监理 *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无 * 、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第 * 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第 * 至 * 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须具备以下条件: (1)联合体最多由两家单位组成。投标文件中应附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为施工单位,代表联合体 (略) 合同中承担联合体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2)联合体牵头人为施工单位, (略) 中的投标活动和合同的全面实施, (略) 为直接约束联合体。 (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 * 项目中投标。 2.第 * 标段资质及业绩要求 (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有园林绿化)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投标人因地方政策性原因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提供不需申领 (略) 址和截图)。 (2)投标人具有工程设计综合 * 级资质或具有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 * 级资质。 (3) 业绩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自 * 日以来承接(完成)过至少 * 项类似EPC项目或PPP项目(含绿化)业绩,合同金额不低于5亿元【业绩证明需提 (略) 页截图、中标通知书、合同关键页(包含工期、建设内容、质量要求、合同金额、签章页重要信息的关键页),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4)主要负责人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若为联合体投标,即为承担施工任务方项目经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 * 级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项目经理不得存在其他在施在建项目;项目经理须是本单位员工,提供劳动合同或本单位 * 日以来连续缴纳 (略) 保证明(新入职员工不足6个月的从聘用之日算起)。 设计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即为承担设计任务方设计负责人):具备园林绿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相关专业指:园林、园林绿化、风景园林、观赏园艺、园林设计、风景园林设计等);设计负责人须是本单位员工,提供劳动合同或本单位 * 日以来连续缴纳 (略) 保证明(新入职员工不足6个月的从聘用之日算起)。 3.第 * 至 * 标段资质及业绩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 (略) (略) 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 级监理资质或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3)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且具有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本单位 * 日以来连续缴纳 (略) 保证明(新入职员工不足6个月的从聘用之日算起; (4)投标人须提供自 * 日以来监理过至少 * 项已完成类似EPC项目(含绿化)业绩(业绩证明需提供中标公示(网页版)、中标通知书、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5)拟派项目总监同期在其它在建施工项目担任项目总监最多不得超过3项(含本次),提供承诺书。若查询拟派项目总监同期在其他在建施工项目中担任项目总监超过3项(且投标人未同时提供 (略) (略) 门有效的变更备案证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 * 经核实,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略) 罚。 4.投标人近 * 年度财务状况良好,提供公司 * 年、 * 年、 * 年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 (略) (略) 门出具的财务审 (略) 分(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若公司成立时间不足的,按实际成立年限提供。(第 * 标段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提供联合体各方的财务报告) 5.投标人应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 号)的规定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 点击查看>> )、中 (略) (www.ccg 点击查看>> )渠道查询企业信用记录,被列 (略) 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列入政府采购严 (略) 为记录名单当事人名单的单位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 (略) 文件等资料 * 同归档保存。( (略) 发布之后;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需提供) 6. * 个投标人只允许投报 * 个标段。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 、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 * 日9时 * 分至 * 日 * 时 * 分( (略) 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网上下载 3.方式:(1)投标人应注册成为 (略) 市公 (略) 网站会员并取得 CA密钥,在 (略) 市公 (略) 网站http:/ 点击查看>> 登录政采、工程业务系统。投标人系统操作手册在 (略) 市公 (略) 网http:/ 点击查看>> 查看。( (略) 上系统问题请联系 点击查看>> )(2)投标人凭CA密钥登录会员系统, (略) 文件。 (略) 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3)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人请到 (略) 市公 (略) 网站登录政采、工程业务系统,凭CA密钥登录会员系统,在“组件下载”中下载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并使用安装后的最新版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4)请投标人时刻关注 (略) 市公共资 (略) CA密钥推送消息。 4.售价:0元 * 、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 * 日 * 时 * 分( (略) 时间) 2.地点: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 (略) 市公 (略) 网站(http:/ 点击查看>> )会员系统中加密上传。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 (略) 提交原件资料、无需到 (略) 市公 (略) 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 (略) 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 ;(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 * 分钟,错过解密时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十、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 * 日 * 时 * 分( (略) 时间) 2.地点: (略) 市郑开大道与 * 大街交叉口 (略) 市民之家 * 楼西B区(开标区) 十 * 、 (略) 期限 (略) 在《 (略) (略)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略) 市公共资 (略) 》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 * 个工作日: * 日至 * 日。 十 * 、联系方式 1.采购人: (略) 国有资产 (略) 地 址: (略) 市 (略) 大道 * 号国投大厦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方式: 点击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 (略) (略) 地 址: (略) 市纬 * 路 * 号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方式: 点击查看>> 3.监督人: (略) 政府采 (略) 联系方式: 点击查看>>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 (略) 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略) 条件, (略) 。 1.1.2 招标人(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工期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略) 项目资质条件、能力。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主要负责人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遵守相关规定。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 * :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 (略) 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 (略) 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 * 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 * ) (略) 代理机构同为 * 个法定代表人的; ( * ) (略) 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 * ) (略) 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 * )硬件特征码 * 致的。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略) 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 (略) 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本项目无补偿)。 1.6 保密 (略) 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略)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略) 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 (略) 。 1.9.2 投 (略) 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 (略) 负 (略) 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 (略) 中 (略) 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 * 投标预备会 1. * 分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1. * 偏离 (略) 文件某些要求的, (略) 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7)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 * 款、第2.2款和第2.3款 (略) 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 (略) 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 (略) (略) 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略)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招投标系统中提出, (略) 文件予以澄清。 2.2.2 (略) (略) 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 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 (略) 文件澄清的时间: (略) (略) 发布之日起,即为默认收到。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略) (略) 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 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略) 文件修改的时间: (略) (略) 发布之日起,即为默认收到。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联合体协议书 * 、价格体系说明 * 、EPC工程总承包工作大纲 * 、施工组织设计 * 、设计方案 * 、资格审查资料 * 、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 * 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报价。 3.2.2 投标人应充 (略) 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 (略) (略) 投标报价。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 天(投标截止之日起)。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 (略) 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3.4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或“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近年完成的类似施工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略) 关于投标单位资质相关要求,每张表格只填写 * 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或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 * 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本项目不适用)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略) 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略) 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 * 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略) 分。其中, (略) 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 (略) 人的承诺。 3.7.2 (略) 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要求、质量要求、招标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签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 份(在 (略) 市公 (略) 会员系统指定位置上传); 3.7.5 投标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时间及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后果自负。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略)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 (略) 负责。 (略) 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略) 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略)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 * 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略) (略) (略) 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 (略) 投标有关活动 (略) (略) 政 (略) 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略) 按照第 * 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 (略) 评审。第 *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 (略) 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 (略)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略)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应当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略)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 (略) (略) 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略) 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略) 。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略) 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略) 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 (略) (略)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略) 成员的纪律要求 (略) 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 (略) ,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 (略) 成员应当客观、 (略) 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 (略) ,不得使用第 *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 (略) 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略) (略) 门投诉。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略) 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 (略) 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 (略) (略) 自行确定。 2. 评标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 (略) 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EPC工程总承 (略) 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施 (略) 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设 (略) 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报价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2)EPC工程总承包工作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设计方案评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略) 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 * 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略) 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 (略) 初步评审。有 * 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略) 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 * 的, (略) 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 * 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 * .6项规定的任何 * 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 (略) 为的; (3) (略) 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 (略) 按以下原则对 (略) 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略) 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 * 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 * 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略) 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 (略) 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 (略) 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EPC工程总承 (略) 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施 (略) 分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计方 (略) 分计算出得分D; (5)按本章第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 (略) 分计算出得分E。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 位“ * 舍 * 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E。 3.2.4 (略) 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 (略) 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 (略) 可以书面形式要 (略) 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 (略) 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 (略) 补正。 (略) 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 (略) 分。 3.3.3 (略) 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 * 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 (略) 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 *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 (略) 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略) 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 *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供参考) GF- 点击查看>>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订日期: * 年月 日 (略) 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略) 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事宜经协商 * 致,订立本合同。 *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 (略) 在省市详细地址:。 工程承包范围: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及养护。 * 、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来源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等,发包人提供的经审批的方案及相应技术指标。 * 、计划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其中设计(含勘察)周期日历天,施工工期日历天。养护期月。 * 、工程质量标准1、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符合规范、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满足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交工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 * 、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1、合同暂估含税价格为: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 其中: 勘察费金额为:(大写)元(¥:元)。 设计费暂估金额为:(大写)元(¥:元)。 建安工程费暂估金额为:(大写)元(¥:元)。 2、本合同价格采用费率合同,本价格包含了承包人完成本合同 (略) (略) 费用。 3、设计费:。 4、建安工程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原则编制工程施工预算,最终建安工程费合同价款=当地竣工结算审计价款*中标费率。 5、勘察费: 6、合同结算价=勘察费+设计费+建安工程费。 * 、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 、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合同份数本合同 * 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1.1 定义与解释1.1.1 合同,指由第1.2. (略) 述 (略) 构成的整体。 1.1.2通用条款,指合同 (略) 工程总承包合同 (略) 遵守的 * 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 * 条组成。 1.1.3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 (略) 细化、完善、补充、 (略) 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 (略) (略) 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 * 方作为牵头人。 1.1.8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 (略) 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 (略) 本合同的代表。 1.1. *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 *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 (略) 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 *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 (略) 合同的代表。 1.1. *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 *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 (略) 考核并交 (略) 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 *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 (略) 分。 1.1. *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 (略) 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 * (略) 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 (略) 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 *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 (略) 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 (略) 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 (略) 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 *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 (略) 工程设计、 (略) 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 *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 *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 (略) 件, (略) 竣工试验和 (略) 需的材料等。 1.1. *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 * 竣工试验,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 (略) 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等性能试验。 1.1. *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 (略) 作的任何更改。 1.1. *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 *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 (略) 竣工后试验、 (略) 准备,由承包人 (略) 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 *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 (略) 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 (略) 的工程的生产或(和)使用功能试验。 1.1. (略) 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 (略) 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 (略) 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 (略) 试验。 1.1. * 考核验收证书, (略) (略) 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因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 *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 *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 (略) 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 *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 * 日的日期。 1.1. *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 (略) 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 (略) 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 *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 (略) 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 * 竣工日期,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 *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 *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 *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 *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 (略) 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 * 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 * 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 * 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 *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 *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 (略) 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 (略) 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 *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 (略) 的相应调整。 1.1. *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 * 预付款,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 *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竣工后 (略) 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 *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 (略) 签订的协议。 1.1. *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 (略) 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 *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 * 般应为 * 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 * 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 *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 (略) 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1.1. * 违约责任,指合 (略) 合 (略) 合同义务不符 (略) 须承担的责任。 1.1. *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 *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文件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 (略) 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 (略) 分的其它文件 (略) 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 (略) 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 * 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 (略) 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 * 致,根据 * .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解释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略) 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 标准、规范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 (略) 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 (略) 。承包人需要对 (略) 研发试验的,或须对 (略) 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己包含此项费用外, (略) 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 保密事项当事人 * 方对 (略) 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 * 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 * 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 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 * 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略) (略) 需要的信息,另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料。 第2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 (略) 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 *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2.3.1 发包人 (略) 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 安全保证2.4.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 (略) (略) 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 (略) 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 (略) 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 (略) 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 (略) 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略) 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 * 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 (略) 委托的第 * 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 (略) 安全教育,并遵守承 (略) 的安全规定。承包人 (略) 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未能遵守承 (略) (略) 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 (略) 保安工作的 * 方负责与当 (略) 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 (略) 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 * 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 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 .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 * 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是 (略) 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 (略) 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 (略) 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 (略) 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项目经理应 (略) , (略) 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 (略) 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 * 名有经验的 (略) 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核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 (略) 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 * 次更换通知后的 (略) 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 (略) 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3 工程质量保证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 安全保证3.4.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安全施工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2.4.2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 (略) 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4.4承包人全面 (略) 地的安全管理, (略) (略) 地的人员的安全。因 (略) 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3.5.1 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 (略) 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5.2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 (略) 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承包人承 (略) 、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 (略) 保安责任(含承包人 (略) 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3.8.1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顷,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 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 * 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 * 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 (略) 审查。 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方式 (略) 工程对外分包。 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 (略) 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 承包人 (略) 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 项目进度计划4.1.1 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 (略) 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 (略) 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 * .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或) * .3.2款约定的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2.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3.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4.4.2款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 (略) 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合同约定的其它可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 * .2.4款的 (略) 。 4.2 设计进度计划4.2.1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 (略) 。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 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 * .3.2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 * .3.1款和 * .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政府相 (略) 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4.3.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应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 采购开始 日期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4.4.1 施工进度计划 承 (略) 施工开工 *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 * 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 * 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或(和) (略) 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 * 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 单项工程中最后 * 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 工程中最后 * 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 * 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 (略) 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 * 个单 (略) 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 (略) 位、或发包人要求 (略) 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未完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损害赔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4.6.1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2.1.5款和3.1.4款的相关约定。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 * .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 * .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 (略) 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 (略) 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 * 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 * .2. (略) 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 (略) 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 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 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 (略) ,承包人有权根据 * .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 (略) 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 (略) 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的,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 (略) 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 (略) 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4.6.4 (略) 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 (略) 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承包 (略) 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 (略) 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第 * 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 * .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第5条 技术与设计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略) 、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 (略) 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 (略) 、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 (略) 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 (略) 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 * .3. (略) (略) 考核的评价依据。 5.1.2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略) 、功能分区、建筑造型、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 * 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 (略) 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 (略) 、功能分区、建筑造型、主体结构等,或第 * 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 (略) 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 (略) 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 * .3. (略) (略) 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 * 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 (略) 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 * 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 (略) 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 (略) 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或(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 * 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 * 方设计单位 (略) 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略) 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 (略) 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承包人无法 (略) 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 * 步确认。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 * 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 (略) 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 *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 * 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 (略) 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 (略) 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 (略) 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 遵守标准、规范 (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 (略) 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 (略) 理。 (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略) 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 操作维修手册 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 (略) 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5.2.1款第(1)项第 * 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5.3.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 (略) 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 5.3.2 承包人应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 (略) 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 (略) 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 (略) 或 (略) ,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 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 (略) 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识产权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 * 方、或合同双方(含 * 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 * 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 (略) 分。 第6条 工程物资6.1 工程物资的提供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发包人应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 (略) 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 (略) ,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 (略) ,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 * 条变更和合同价款调 (略) 。 (略) 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 * 项变更。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 (略) 商提交的技术文件), (略) ,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略) 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 * 项变更。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或(和)清单。 6.1. (略) 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 (略) 。 (略) 的工程建设项目, (略) 。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投 (略) , (略) 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投 (略) 。 6.1. (略) 有权 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 (略) 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 (略) 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 (略) 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 (略) 。 6.2 检验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工程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提供日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 (略) 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 (略) 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 * 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时,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 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 (略) 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 (略) 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 (略) 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 (略) 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 (略) 前5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投标人)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 (略) 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 (略) 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略) 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接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 (略) 前5日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投标人、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 (略) 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盘、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 (略) 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 (略) 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略) 门及消防、 (略) 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 (略) 门、 (略) 门、 (略) 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 (略) 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略) 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 (略) 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6.3.1 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捡,另 * 方有义务协助。 6.3.2 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 (略) 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6.5.1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 (略) 。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由 (略) 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 (略) 。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6.6.1 工程物资保管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 (略) 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 (略) 需的 * 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收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 (略) 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7条 施工7.1 发包人的义务7.1.1 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 (略) 审查,并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 * 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 * 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 (略) 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 (略) 条件, (略) 日期。发包人 (略) 地, (略) 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 (略) 开始准备工作。进 (略) 日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 (略) 时间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7.2.4款的约定, (略) 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 (略) 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自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 和 时间完成节点铺设, 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发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前,取得开工批准文件或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或批文,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的办理。 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而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 (略) 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 * .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得 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 (略) 联系、协调、 (略) 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 * .2.3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 * (略) 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 * 其它义务 (略)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 (略) 的其它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7.2.1 放线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 (略) 位的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 *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材。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 (略) 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要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 (略) 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地资料: (1)根据6.6.1款保 (略) 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 (略) 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 (略) 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氏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 (略) 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 *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 * 日前,通知发 (略) 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 (略) 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 (略) 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 * 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刊、资料、证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 * 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 (略) 需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 (略) 位开工 * 日前,向发包 (略) 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就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 (略) 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 (略) 障碍资料的,按照 * .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 (略) 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应对在施工过程 (略) 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 * .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 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 *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 *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从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 * (略)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 (略) 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 (略) 门指定的地点。 (略) 的费用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 (略) ,或运到发 (略) 地。 7.2. * 其它义务 (略)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 (略) 的其它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应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7.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 * 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 (略) 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 * 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 * 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 (略) ,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 (略) 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 * 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 (略) 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 * 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 * 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 (略) 。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 (略) 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 (略) 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 * 方对 (略) 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 * 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存关规定,负有对其 (略) 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因发包人承担。 (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 (略) 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略) 位与参检方。 (略) 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 (略) 位,监理人与承包人 (略) 位,第 * 方或(和)承包人 (略) 位。对 (略) (略) 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 * 方 (略) 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 (略) (略) 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 (略) 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2款专用条款 (略) 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 * 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 * 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 * 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 * 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 (略) 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7.5.5 (略) 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 (略) 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 (略) 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 (略) 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 (略) 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 *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 * 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 (略) 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复,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 (略) 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 *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 (略) 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 (略) 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的,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 * 致意见的,委托双方 * 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 (略) 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 * 致时,按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 (略) 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 * 日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 *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略) 理。 (4)承包人应 (略) 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承 (略) 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 (略) 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 (略) (略) 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 (略) 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 (略) 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应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 (略) 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 (略) 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 (略) 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 (略) 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 (略) 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 (略) 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 (略) (略) 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 (略) 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 (略) 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略) 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2)双方人员应遵守 (略) 的须知,包括禁 (略) 地以 (略) 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 * 方负责。 (3)承包人应按合同 (略) 的安全工作,包括其 (略) 。对有条 (略) 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 (略) 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投标人及其运输单位) (略) (略) 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因未按约定采 (略) 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对其 (略) 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忠。 (6)承包人在 (略) 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 (略) 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 *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 (略) 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 (略) 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 (略) 施工 (略) 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水,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 (略) 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 * 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 (略) 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 (略) 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 (略) 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 (略) 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略) 理 (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 (略) 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 (略) 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 (略) 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 (略) (略) 理。 (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8条 竣工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8.1.1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 (略) 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 (略) 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7.6款隐蔽工程 (略) 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 *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 (略) 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 * 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 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 (略) 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竣工试验的设备、 (略) 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水、电、 (略) 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6.1.2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及根据8.1.2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 (略) 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 (6)承包人应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8.1.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 (略) 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 (略) 及相关消耗材料等应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时,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 (略) 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 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免费提供。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 (略) 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 (略) 竣工试验的,依据 *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略) 理。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3)项委托给承包人 (略) 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 (略) 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 (略) 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8.2.1承包人应根据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8.1.1款第(4)的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5)子 (略) 检验和验收。 8.2.2 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 (略) 检查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2.3 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 * 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 * 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 (略) 隐蔽和(或)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 (略) 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 8.2.5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 (略) 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 *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略) 理。 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 * 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I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 * 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8.3.1 承包人应按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 (略) 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 承包人应 (略) 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 (略) (略) 交底。 8.3.3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 (略) 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 (略) 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3.5 按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根据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8.4.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 (略) 某项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 * (略) 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 (略) 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8.1.2 (略) 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的,可依据8.1.1款第(6)项的 (略) 此项试验,并按8.2 (略) 检验和验收。 8.5.2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时,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 (略) 此项竣工试验,并按8.2 (略) 检验和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 (略) 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 (略) 、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 (略) 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 (略) , (略) 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 (略) 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 (略) 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的,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 (略) 分, (略) 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 (略) 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 (略) 分, (略) 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 (略) 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 * .2.1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 * .1.2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8.7.1 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8.7.2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 * 个具有相应资质的 (略) 检测,经检测鉴定后, (略) 理: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 8.7.3 如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9条 工程接收9.1 工程接收9.1.1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 (略) 接收。 (1)根据第 *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 (略) 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 (略) 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 (略) 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根据合同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8.1.1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 接收证书9.2.1 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 * 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 接收工程的责任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 (略) 位及其区域。 9.3.3 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 (略) 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 9.4 未能接收工程9.4.1 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 * 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 * 日起,发包人应根据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将承担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 (略) 操作、 (略) 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第 * 条 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 .1 权利与义务* .1.1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第 * .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 (略) 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依据批准的竣工后 (略) 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 (略) 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 (略) 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 .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 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仍按本款第(2)项的 (略) 。 (略) 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 (略) 。如承包人未能核发包 (略) ,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 * 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 * 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生产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 (略) ,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 单项工 (略) 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 (略) 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3)因承 (略) 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口头指 (略) 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 (略) 。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 * 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 * 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 * 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略) 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但承 (略) 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责。 (6)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 (略) 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负责。 (7)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2 竣工后试验程序* .2.1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 (略) 电力、水、燃料、 (略) 、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它各项准备工作。 * .2.2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 (略) 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 * .2.3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 (略) 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 .2.4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 (略) 分 (略) 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 (略) 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 .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 * 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 * 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略) 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 * 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 * 日开始,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 .3 竣工后 (略) 考核* .3.1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略) 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 * .3.2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 * 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 * .3.3 (略) 考核 (1)根据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 (略) 考核周期内,达到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2)根据5.1.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 (略) 考核周期内达到5.1.2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 (略) 分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3) (略) 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 (略) (略) 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 (略) 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 (略) 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 * 份,作为 (略) 分。发包人并应根据 * .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 .3.4产品和(或) (略) 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 (略) 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 (略) 有。 * .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4.1 根据 * .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 * 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 (略) 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 .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6.2.\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 .4.3按 * .3.3款第(3) (略) 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 (略) 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 * .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 (略) 考核周期时, (略) 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 * 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已 (略) 考核。 * .5 (略) 竣工后试验* .5.1 根据5.1.1款或5.1.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 (略) 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人依据第 * .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略) 此项试验。 * .5.2 承包人根据 * .5. (略) 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应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 * .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指 (略) 此项试验。 * .5.3 因承包人原因, (略) 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 * .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 .6 未能通过考核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 (略) 理: (1)未 (略) 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 (略) 考核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 (略) 考核时,承包人在根据5.1.1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 (略) 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 (略) 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 (略) 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 (略) 考核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 (略) 考核时,承包人根据5.1.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 (略) 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 (略) 考核。 (2)承包人对未 (略) 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 * .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 (略) 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 (略) 考核已被通过。 * .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 .7.2 发包人根据 * .3款、 * .4款、 * .5.1款、 * .5.2款及 * .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 (略) 考核的,应按 * .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 (略) 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 (略) 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 .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 连带合 (略) 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 (略) 考 (略) 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损失,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 第 * 条 质量保修责任* .1 质量保修责任书* .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 * 。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 * .1.2 未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 * 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 * .2 缺陷责任保修金* .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2.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2.3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应依据第 * .5.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 第 * 条 工程竣工验收* .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1 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 * .7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8.1.1款(1)、(2)、(3)项、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 * .3.3款第(4)项竣工后试 (略) 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 .1.2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 * 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 (略) 修改。 * 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 .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 * .1.1款及 * .1.2款的约定办理。 * .2 竣工验收* .2.1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 * .1.2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 *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 .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根据 * .2.1款的约定,在 *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应按照 * . * .1至 * . * .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 * .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 (略) 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 * 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 * 步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 * .2.3 分期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 * .1.3款、 * .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 * 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 变更权* .1.1 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 * .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 .1.2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 .1.3 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 * 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 .2 变更范围* .2.1设计变更范围 (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设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 (略) 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 (略) 需的附加工作。 * .2.2 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的程序,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另 * 家供货商; (2) (略) 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5) (略) 需的附加工作。 * .2.3 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 * .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除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 (略) 理;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 (略) 竣工试验; (5) (略) 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现场其它签证; (7) (略) 需的附加工作。 * .2.4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 (略) 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 (略) 调整, (略) 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 * 项变更。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的,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 (略) 。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 .2.5 (略) 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 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 (略) 分工程。 * .2.6 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3 变更程序* .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 .3.2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 *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承包人难 (略) 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承包人难 (略) 需的工艺、技术; 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 .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 .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 * 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 * 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 .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由发包人接到此项书而建议报告后的第 * 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 .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 (略) 审查后, (略) 、改变、提出进 * 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 (略) 。 * .3.4 承人根据 * .1.3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 .4 紧急性变更程序* .4.1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 (略) 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 (略) 。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 * 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 * .4.2 承包人应在紧急性 (略) 完成后的 *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 (略) 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 * 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 .4.3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 .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 *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 * 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 *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 (略)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 * .5 变更价款确定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 .5.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人工、机具、工程盘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 .5.2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 .5.3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盘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 .5.4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 * .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 * .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 (略) 利益分享,必要 (略) 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 .7 合同价格调整在下述情况发生后 * 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 * 方收到另 * 方通知后 * 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 (略) 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 (2) (略) 过程中,工 (略) 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 * 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 (略) 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发包人根据 * .3款至 * .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 .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 * 致时,根据 * .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 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1 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 (略) 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 .1.2 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 (略) 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2 担保* .2.1 履约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2.2 支付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2.3 预付款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3 预付款* .3.1 预付款金额 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 * 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3.2 预付款支付 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及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 * 日内,根据 * .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 * 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 日内,根据 * .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 * 次支付给承包人。 * .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 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 * 次或多次扣除; 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4)承包人未能按上 (略) ,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 .4 工程进度款* .4.1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 .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5.1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 * .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和 * .2.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 * .5.2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1)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 * .5.1款暂 (略)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 * 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 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2)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 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 .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6.1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 * .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2)按 * .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 * .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 * .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 * .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 (略) 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 .6.2 如双方约定了 * .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定按 * .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 .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7.1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2)按 * .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 * .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 * .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 * .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 (略) 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 .7.2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 * 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 .7.3 如双方约定了按 * .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 * .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 .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8.1 付款条件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 .8.2 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 * .3.2款预付款支 (略) 。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预付款保函。 * .8.3 工程进度款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 * .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 .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 日内审查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 * .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 .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 日内审查并支付。 * .9 付款时间延误* .9.1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 * .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 * 日开始,以 (略) 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 .9.2 发包人延误付款 * 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的,承 (略) 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4.6.1款发包人的暂 (略) 。 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如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 (略) (略) 工程,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 .9.3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 * 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 * .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 . * 税务与关税* . * .1 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 (略) 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 * . * .2 合同 * 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 * 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 . * 索赔款项的支付* . * .1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 (略) 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 (略) 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 (略) 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 * 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 * . * .2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 (略) 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 (略) 支付该索赔款项。 * . * 竣工结算* . * .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应在根据 * .1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认后的 * 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 * .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 * 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 * 致意见后,由承 (略) 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 . * .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 . * .2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 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5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 * .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 * .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 . * .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 . * .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 * 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 * . * .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 . * .5 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发包人未能按 * . * .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 * .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 * .2.2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 *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 (略)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2)根据 * . * .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 * 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 *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 (略)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 日内,仍未结清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可依据第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 . * .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 * 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 (略) 、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 (略) 交付,发包人来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 (略) 分。 * . * .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承包人未能按 * . * .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 * .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 *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 (略)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 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 *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 (略)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 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 . * .8 竣工结算的争议 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 * 日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 * 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略) (略) 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 条 保险* .1 承包人的投保* .1.1 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固、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 (略) 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 *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 .1.2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适用。承包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 .1.3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 .1.4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义投保相应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2 * 切险和第 * 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 * 切险、安装工程 * 切险和第 * 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 * 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 * 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3 保险的其它规定* .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时除外。 * .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 .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 (略) 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 * 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 .1 违约责任* .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 (略) 5.1.2款、5.2.1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 (略) 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 * 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 * 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 (略) 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 (略) 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略) 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 (略) 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 .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承 (略) 第6.2款对其提供的 (略) 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承包人经 * 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 * 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 (略) 分或单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4)承 (略) 合同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 (略) 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 (略) 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 .2 索赔* .2.1 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认为,承 (略) 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 (略) 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 (略) : (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 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 *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 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 * 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 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 * 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 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 .2.2 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认为,发 (略) 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 (略) 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 (略) :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 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 *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 * 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 * 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 * 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 * 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5)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 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 .3 争议和裁决* .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 (略) 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 (略) 协商解决。争议 * 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 * 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 * 日内,经 (略) 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 * 致 (略) 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 (略) 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 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 * 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顷。 * .3.2 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 (略) 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 * 方不得 (略) 分工程的实施, (1)当事人 * 方违约导致合同 (略) ,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仲 (略) 责令停止实施。 * .3.3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 根据 * .3.2款约定,停止 (略) 分工程时,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 第 * 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1 通知义务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 * 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 * 方。根据本合同约定, (略) 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 (略) 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 * 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 .1.2 通报义务 (略) 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 小时内,承包人( (略) 的照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 .2 不可抗力的后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 (略) 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 (略) 理: (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 (略) 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 (略) 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 (略) 义务的 * 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 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合理顺延。 第 * 条 合同解除* .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1 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 (略) 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 (略) 为。 * .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 (略) 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 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其它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 * .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 (略) * .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 日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 (略) 为明 (略) 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 (略) 合同、或以明显不适 (略) 合同; (7)根据8.6.2款第(5)项(或)和 * .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 (略) 分和(或)单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 发包 (略) 安排其他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 (略) 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 .1.3 解除合同 (略) 的工作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 * 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 (略) 的工作外, (略) 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将发 (略) 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 (略) 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 (略) 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 (略) 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向发 (略) 分 (略) 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略) 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 (略) 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 (略) 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 (略) 分工作相关 (略) 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 (略) 其未被 (略) 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 (略) 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 .1.4 解除日期的结算 依据 * .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 (略) 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应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 * .3款的预付款、 * .4款的工程进度款、 * .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 * .5款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款项、 * .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 * 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 * .1.5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 * .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根据 * .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 * .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 * .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 * .2.1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相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 .1.6 承包人的撤离 (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 * .1.5款第(4)项的约定,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 (略) (略) ,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应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2)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 (略) 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 (略) (不包括根据 * .1.5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应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 .1.7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他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 * .1.5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 .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 日前告知发包人: (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 * 日以上,或根据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包人在 * 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 (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 (略) 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 * 日以上; (3)发包人未能按 * .2.2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 (4)出现第 * 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略) 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 (略) 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2.2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 (略) 的工作如下: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 (略) 的工作外, (略) 有进 * 步的工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略) 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 (4)向发 (略) 分 (略) 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 (5)应发包人的要求,将分包合同转给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 (略) 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 .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依据 根据 * .2.1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 * .3款预付款、 * .4款工程进度款、 * .7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 * .5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 * .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 (略) 在地的费用(当出现 * .2.1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商 * 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 * .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 * .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 * .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 * .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 * .3.3款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包人可从 * .2.2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而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 * .2.2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 * .2.3款的约定,经协商 * 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 (略)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款项的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 * 日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 * .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 (略) 结算。 * .2.5 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 (略) 有其它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 (略) 。 * .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 .3.1 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束。 * .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 (略) 协商方式解决。经 (略) 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 * 方不接受 (略) 协商时,根据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 条 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 .1 合同生效 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 * .2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3 后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 * 条 补充条款 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略) 分 专用条款第1条 * 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1.1. *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 (略) 理的其它情形如下:按相关法律 (略) 。 1.1. *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 / 1.3 语言文字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4 适用法律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省、 (略) (略)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5 标准、规范1.5.1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编号):。 1.5.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无 1.5.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发包人提出技术要求后 * 个工作日内。 1.6保密事项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2条 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略) 使职权。工程量变更、进度款支付等影响工程质量、产生工程价款变动等事宜,发 (略) 初审后,必须由发包人书面确认,否则发包人将不承担相关后果。 2.3 监理人2.3.1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姓名: 。 监理的范围: (略) 示范围内的施工监理。 监理的内容:本工程施工过程的造价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现场协调等。 监理的权限:按照相关规定,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对项目施工的进度、费用、质量、 (略) 监理。当某 * 项决定产生的直接后果需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增加及减少时,或者其间接后果可能导致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时,必须得到发包人的书面批准。 2.5 保安责任2.5.1 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情况中选择其 * ,作为合 (略) 保安责任的约定。 √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 □ 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 2.5.2 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由承包人拟订报发包 (略) 。 第3条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1.3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按相关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 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姓名: 。 项目经理职责: (略) 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条文,在合同条款、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以合同条款为依据,全面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等实施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控制,对项目的进度、费用、质量、安全全面负责, (略) 工程承包的义务并维护双方的权益。 项目经理权限: (略) 理与本项目有关 * 切事务。 项目经 (略) 时间不得少于 * 日 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他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 项目经 (略) 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 * 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元。 3.8 分包3.8.1 分包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 。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 项目进度计划4.1.1 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根据项目实施 (略) 协商确定。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根据项目实施 (略) 协商确定。 4.3 采购进度计划4.3.1 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根据项目实施 (略) 协商确定。 4.3.2采购开始日期:根据项目实施 (略) 协商确定。 4.4 施工进度计划4.4.1 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单项工程进度计划表、 * 份、开工前 * 日内。 (略) 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分部分项工程进度计划表、 * 份、开工前 * 日内。 由于特殊原因发包人确实无 (略) (略) 地的,发包人应说明原因, (略) 地移交时间,双方相应调整建设期。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个别单项工程不能按计划实施,导致总工期延误,承包人需提前2个月向发包人提出情况报告,承包人有权选择甩项竣工验收,甩项不纳入工程施工结算。 4.5误期损害赔偿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 * 佰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 * 万元。 第5条 技术与设计5.1 生产工艺技术、设计方案5.1.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设计方案 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中选择其 * ,作为双方的约定。 √按工程考核,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验收合格。 □ 按单项工程考核,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5.1.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其中, 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 (略) 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 。 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 (略) 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 。 5.2 设计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略) (略) 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红线界点,项目地形测绘图,坐标点和高程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 (略)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 (略) 障碍资料。发包 (略) 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 (略) 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 5.2.2 承包人的义务 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 (略) 分,可按本合同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 * 步要求: * 个工作日内。 5.2.4 操作维修手册 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本项目竣工验收后 *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至少2套操作维修手册。 5.2.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概念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 。 方案深化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 * 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方案深化设计成果6份。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方案深化设计成果经发包人确认后 * 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成果6份。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分阶段根据项目进度,施工图经发包人审定后 * 个工作日内提供6份施工蓝图;; 以上经审定的施工图应提供电子版。 5.3 设计阶段审查5.3.1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本工程的设计审查阶段(名称):施工图设计阶段。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供施工图纸后 * 日内完成审查,地点双方协商确定。如未按时完成图审,延误时间,项目工期相应顺延。 第6条 工程物资6.1 工程物资的提供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见通用条款6.1.1。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见通用条款6.1.2。 (3)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6.2 检验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报告提交日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按当地 (略) 。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和清关: / 。 6.3.1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6.6.1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 。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如有时,双方协商确定。 第7条 施工7.1 发包人的义务7.1.3 进 (略) 日期 (略) 条件: * 通 * 平,达到施工条件。 (略) 日期:年月 日。 7.1.4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发包人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的接口,费用由承包人依据 (略) 价计取缴纳。 7.1. * (略) 的其它义务:当地村民及治安协调。 7.2 承包人的义务7.2.2 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 * 式 * 份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 (略) 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根据总体施工组织计划,单项工程、 (略) 工程施工前 *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不少于 * 式 * 份施工组织设计。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后 * 日历天内。 7.2.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和使用时间:合同签订后 * 日历天内。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合同签订后 * 日历天内。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 * 日历天内。 7.2. * (略) 的费用:包含在结算总价款中,据实结算。 7.2. * (略) 的其它义务: (1)承包人满足施工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略) 解决。 (3)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其费用承担:已施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报价中,已完工程的成品受到损害,由承包人责成责任人修复和赔偿。 (4) (略) 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的各项规定做好保护工作。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7.4.1 人力资源计划 * 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开工前 *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不少于1份人力资料计划表。 人力 (略) 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 。 7.4.2 提交主要机具计划 * 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开工前 *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不少于1份主要机具计划 * 览表。 主要 (略) 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 。 7.5 质量与检验7.5.2 (略) 位与参检方 (略) 位、标准及表格形式:依据国家 (略) 。 (略) 位、标准及表格形式:依据国家 (略) 。 第 (略) 位、标准及表格形式:依据国家 (略) 。 承 (略) 位、标准及表格形式:依据国家 (略) 。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 (略) 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依据国家 (略) , (略) 通用条款7.6。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2)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开工前 *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不少于1份报表。 第8条 竣工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8.1.1 承包人的 * 般义务 (4)竣工试验方案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竣工验收 * 日前按规定和相关需求提供竣工试验方案。 第9条 工程接收9.1 工程接收9.1.1 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在以下两种情况中选择其 * ,作为双方对工程接收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指 (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 (略) 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移交条件后7日内接收。 □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 (略) 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 。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项目竣工后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发包人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第 * 条 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包含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 * .1 权利和义务* .1.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6)其它义务和工作: / 。 * .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2)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完成时间: / 。 (7)其它义务和工作: / 。 * .2 竣工后试验程序* .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 / 。 * .3 竣工后 (略) 考核* .3.3 (略) 考核 (3) (略) 考核周期: /小时(或天、周、月、年) * .6 未能通过考核(1)未 (略) 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 (略) 考核的赔偿根据工程情况,在以下方式中选择 * 顷,作为双方的考核赔偿约定, □ 各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 。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为: / 。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 (略) 考核的赔偿 其中,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为: / 。 * .7 考核验收证书* .7.1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 * ,作为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的约定。 □ 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 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第 * 条 质量保修责任* .2 缺陷责任保修金* .2.1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竣工结算审计金额的3 %。 * .2.2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缺陷责任保修金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 次性扣留3%的工程款。 第 * 条 工程竣工验收* .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1 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依据国家 (略) 。 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依据国家 (略) 。 第 * 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2 变更范围* .2.6 其它变更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 (1)由发包人提出的合同范围以外新增加的工程项目或合同范围内减少的工程项目; (2)由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建设标准(规模、能力、工艺、技术要求)改变而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工程结算做相应调整; (3)由发包人提出的须由承包人解决的与投标要求无关的工程或其它类似情况; (4)因不可抗力因素、政策、法律发生变化或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变更。 * .5 变更价款确定* .5.4 变更价款约定的其它方法:。 * .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的约定: / 。 * .9合同量、价确定原则* .9.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原则:承包人以发包人审批后的施工图预算清单及变更、洽商、签证等为依据。按以下 * .9.2条约定编制的经当地财政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作为 (略) 分合同价格。 * .9.2合同的计量与计价 关于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应于每月 * 日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完成工程量报告,并附具有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工程报表和有关资料。 * .9.2.1建安工程费:按以下原则编制、财评审定后作为 (略) 分结算总价。 (1)施工组价: 1) (略) :根据《 (略) 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 * - * - * )、《 (略) 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 * - * - * )、《 (略) 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 A1- * - * )及《 (略) 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 》(E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解释及计价办法。 (2)人工费、材料费按下述原则计取: 1)定额动态 (略) 豫建标定[ * ] * 号文,价格指数取最新期价格指数;人工费依据豫建标定最新期发布的 (略) 调整,绿化工程人工费根据豫建标定最新期文件,按 * 元/工日及价格指数调整计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依据豫建设标[ * ] * 号文计取;扬尘污 (略) 豫建设标[ * ] * 号文; (略) 按照《 (略) (略) (略) 》( (略) (略) (略) * 年第 * 号)及建办标函〔 * 号文规定,按9%计取。 2)施工过程中,国家或 (略) 省发布新的取费文件,执行最新取费文件。 3)按《 (略) 市工程造价信息》施工同期指导价,未包含材料参照施工同期 (略) 省信息价,仍未涵盖的材料由 * * 双方 (略) 价认定; 4) (略) 价格波动超±5%, (略) 价波动调整。 (3)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点击查看>> 3、相关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及解释和勘误。 最终建安工程费=当地竣工结算审计价款*中标费率。 * .9.2.2勘察费:按本合同约定价款结算。 * .9.2.3设计费: 第 * 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1 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暂估价合同。 * .1.2 付款 (2)承包人指 (略) (略) 账户: / 。 * .2 担保* .2.1 履约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 * ,作为双方对履约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函。 □ 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 。 * .2.2 支付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作为双方对支付保函的约定。 √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 .2.3 预付款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 .3 预付款* .3.1 预付款金额 建安工程费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签订后 *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建安工程费暂估总金额的 * %。 勘察费预付款的金额为:同签订后 *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勘察费总金额的 * %。 设计费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签订后 *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设计费暂估金额的 * %。 * .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建安工程费按照进度款 (略) 等比例回扣,至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达至合同价款的 * %抵扣完;勘察费和设计费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 (略) 为,则预付款分别抵作勘察费和设计费。 * .4 工程进度款* .4.1工程进度款 * .4.1.1勘察费 承包人提交合格的勘察报告后 * 日内,发包人付清勘察费。 * .4.1.2设计费
* .4.1.3建安工程费 工程量及计价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的原则,以审批后的施工图财评预算作为依据,在施工图预算清单范围内经监理人、发包人认定的实际发生量计算 每月 * 日前支付上月完成工程产值的 * %作为月进度款;工程完工后支付至施工单项合同价款的 * %。当工程款支付达到本单项合同价款的 * %_时,发包方不再支付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经审计后支付至审计金额的 * %,另3%作为质保金,待各项质保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 * 次性支付与承包方。 * .4.2 其他进度款: / 。 * .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2)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 * .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地方申请报告格式、每月 * 日前提交当月工程进度款。 * .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 . * 竣工结算* . * .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按国家规范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 式 * 份(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2 竣工结算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完毕 * 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至结算审计价的 * %。 * . * .3 质保金支付 本工程质保金为结算价的3%,质保期自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个日历月(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专业工程质保期期限除外),工程质保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 *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 * 次性支付给承包人。 第 * 条 保险 * .1 承包人的投保 * .1.1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依据国家 (略) * .2 * 切险和第 * 方责任 土建工程 * 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依据国家 (略)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 * 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依据国家 (略) 第 * 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依据国家 (略) 第 * 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 * .3 争议和裁决 * .3.1 争议的解决程序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 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 * 方不同意调解的,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 * ,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 □ 提交 / (略)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 (略) 仲裁。仲 (略) 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第 * 条 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 .2 合同份数 本合同 * 式十 *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 份,承包人执 * 份。 第 * 条 补充条款 * .1 承包合同工程的内容及合同工作范围划分:建设内容包括等工作。最终以双方确认的施工图为准。 * .2 承包合同的单项工程 * 览表:/ * .3 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 .4 其它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等。 (略) 分 (略) 分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协商 * 致并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国家、市有关管理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它土建工程、装修装饰工程,以及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照明、 (略) 、消防、配电、智能与信息、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 、质量保修期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颁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计算。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约定质量最低保修期限为: 主体工程: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 装饰装修工程;2年; 电气工程 2年; * 、质量保修责任 1、本工程在保修期限出现质量缺陷,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发出保修通知。承包人接到保修通知后 * 小时内, (略) 核查情况并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它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留金内扣除。当质量保留金不足以支付修复工程实际发生费用时应由施工单 (略) 分发生的费用。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下水堵塞、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 (略) 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工程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保留金 1、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本工程实际结算合同价的3%。 2、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 * 、保留金保函返还 本项目不涉及此项内容。 * 、其 他 本保修书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附件2 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业务合同项目: * 方: * 方: 为确保在本业务合同签定、实施中 * * 双方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 * 双方应共同维护公平、公正、 (略) 秩序,在业务合同的签定及实施中,防 (略) 为和违反党纪、 (略) 为的发生, * * 双方应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 、 * * 双方必须在业务合同签定、实施中,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党纪、政纪规定。 * 、 * 方人员不得向 * 方暗示或索取、收受钱物,不得在 * 方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 经发现,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和党纪、 (略) 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 、 * 方不得向家方人员提供回扣、赠送礼品(指礼物、礼金、理券等),为其报销费用以及提供旅游等。 * 经发现, * 方将向 (略) (略) 门反映,如情节严重,被司法、纪检 (略) 的, * 方可认为 * 方以商业贿赂手段非法获取本项目合同,有权终止合同,并记录在案作为 * 方诚信情况信誉记录。对违反此条款的 * 方, (略) 、比选项目及签订其他经济合同。 * 、本合同与业务合同 * 并签订,双 (略) 生效。
* 、功能要求 承包人需保证其承揽建设的 (略) 黄河生态廊道示范带项目EPC总承包,满足规划设计要求, (略) (略) 门要求,满足使用功能,满足竣工备案要求,并移交发包人使用单位。承包人需对整个承揽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质量、进度、安全、造价全面负责。 * 、工程范围 ( * )概述 本项目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包括设计、场馆建筑工程、广场铺装工程、生态林木景观绿化工程、公园小品工程、站点工程、上堤口提升工程等全过程的管理及组织实施。包含但不限于本项目景观工程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在施工期间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等,材料、设备采购、施工及施工管理直至竣工验收、整体移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 * )包括的工作 1. 勘察设计范围 承包人负责该规划方案红线以内的满足工 (略) (略) 有勘察设计类工作,并按规定报经相关图审单位和发包人审批通过。 2.施工与采购范围 承包人负责该规划方案红 (略) 有建设内容的采购、施工、验收、移交、 (略) 工作以及为完 (略) 必须的安全文明环保、临时工程和辅助工作。 3.验收及移交范围 承包人负责该片区及附属工程的竣工验收、移交使用管理单位、 (略) (略) 工作。取得各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关的验收合格证书及当地政 (略) 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4.其他工作范围 承包人其他工作范围包括: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为办理方案设计报批之后至本项目取得 (略) (略) 的各类项目建设审查、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等工作以及本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约定的其他事项。 * 、质量要求 1、设计符合规范、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求; 2、施工满足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交工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 3、 (略) (略) 有材料和设备必须满足国家法律规定和相关质量验收规范,必须向 (略) 家批号、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书等证明资料。 第 * 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建设内容的设计标准、路面结构、设计原则、技术标准、设计方案等详见附件相关资料。 第 * 卷 第 * 章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第标段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个人电子签章) 年月日 *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联合体协议书 * 、价格体系说明 * 、EPC工程总承包工作大纲 * 、施工组织设计 * 、设计方案 * 、资格审查资料 * 、其他资料 *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投标函(招标人名称): 1. (略) (略) 内容,愿意以经第 * 方审计的工程结算价款的 (费率)(大写)(小写)%,工期,质量,按 (略) 设计、采购及施工等全过程的管理及组织实施。包含但不限于该项目整体规划区域勘察、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在施工期间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等,以及项目采购、施工及施工管理直至竣工验收、整体移交、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实现工程目的。 2. (略) 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 (略) 分。 (3) (略) 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 (略) 合同工程。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 * 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 * .6项规定的任何 * 种情形。 5.(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年月日 ( * )投标函附录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年月日 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需提供。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 (略) 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身份证号码: 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年月 日 注:联合体投标的,此处应为联合体牵头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与联合体成员的集体授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联合体成员单位无 (略) 授权。 * 、联合体协议书 联合体牵头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合体成员(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书各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愿意组成联合体,实施、完成(项目、标段名称)投标及合同内容。现就下列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书。 1. 为联合体牵头人,为联合体成员; 2. (略) 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2.1 (略) 人联系;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授权代表负责签署本次投标相关资料; 2.2合同项目 * 切工作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组织,由联合 (略) 划分比例具体实施; 2. (略) 文件的各项要求, (略) * 切合同文件,共同承担合同约定的 * 切义务和责任, (略) 划分的职责,各自承担自身的责任和风险; 2. (略) 各自按下列分工负责本项目工作: 牵头人()承担本项目的工作;联合体成员()承担本项目的工作。 2.5联合体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联合体全体成员 * 致保证,未全面、按时、 (略) 人的相关合同的, (略) 人承担连带责任。 2.6工程款支付:本项目工程设计费、建安费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通过现金方式分别支付给联合体中设计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若采购任务由联合体中负责采购的成员独立完成,材料、设备等相关费用从工程建安费中扣除,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负责采购任务的联合体成员。) 2.7联合体牵头人关于本项目签署的材料、承诺、与招标人达成的意向等,其他联合体成员均予以认可。 3.联合体中标后, (略) 人与联合体之间拟签订或已签订的正式合同的附件。 4.联合体未中标则本协议自动失效。 5. (略) 有联合体成员盖章且各自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略) (略) 义务后自动失效,并随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6.本协议书正本 * 式 份,联合体成员各执 * 份,送交招标人 * 份;副本 * 式 份,联合体成员各执 份。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__ 年月 日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_________ 年月 日 注: 1. 联合体协议可为联合体原件的清晰扫描件。 2. 本协议中的相关填充内容及落款, (略) 添加,但不得改变本协议主要内容。 * 、价格体系说明1.1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 (略) 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招标人要求等 * 起阅读和理解。 1.3 设计费的说明:。 1.4 工程设备费的说明:。 1.5 必备的备品备件费的说明:。 1.6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说明:。 1.7 技术服务费的说明:。 1.8 暂列金额的说明:。 1.9 暂估价的说明:由招标人列明并应包含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以评审后的工程控制价为准)。 1. * 其它费用的说明:如保险费等。 注:投标单位可根据 (略) 说明,若无, (略) 调整。 * 、EPC工程总承包工作大纲 (略) 文件EPC工程总承包工作大纲 (略) 编制。 注: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固定格式的,由 (略) 拓展,格式自拟。* 、施工组织设计 (略) 文件评标办法中的施工 (略) 编制。 注: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固定格式的,由 (略) 拓展,格式自拟。 * 、设计方案(略) 文件和评标办法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写。 * 、资格审查资料 (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注: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需各方分别填写基本情况表并附相关证件。( * )近年财务状况表( * )类似项目情况表
注:如投标人为联合体,负责设计任务成员和负责施工任务成员提供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均视为有效。 ( *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注:如投标人为联合体需双方各附 ( *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1、如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内无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需做出相关承诺。格式自拟 2、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 *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注:本表仅提供拟派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相关信息, (略) 人要求在签订合同前提交。 ( * )主要人员简历表
注:1、本表仅提供拟派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相关信息, (略) 人要求在签订合同前提交。 2、拟派设计负责人附身份证、注册证书、职称证;施工项目经理附身份证、注册证书、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证。 ( *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在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起不再担任其他正在施工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如果发现并证实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我方愿意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特此承诺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 、其他资料 1.硬件特征码承诺书 致: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承诺: 我公司独立制作、修改和上传投标文件,并承担因“硬件特征码 * 致”所造成 的不良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致( (略) 代理机构): (略) 组织的(项目名称、标段: 项目编号: )招标中若获中标, (略) 文件的规定, (略) 代理费用。否则,由此产生的 * 切法 (略) 承担。我公司声明放弃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和追索的权利。 特此承诺!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年月日 3.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文件中没有给出格式的,格式自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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