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会议中心装修装饰工程-第一标段-招标文件
尉氏县会议中心装修装饰工程-第一标段-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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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7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 , * 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略) 装修装饰工程 * 标段 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JSGCGK- 点击查看>>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华 (略) 有限公司 日期: * 〇 * 〇年 * 月
第 * 章 招标公告………………………………………………………………4 第 * 章 投标人须知……………………………………………………………8 第 * 章 评标办法 …………………………………………………………… * 第 * 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 第 * 章 项目实施要求 ……………………………………………………… * 第 * 章 投标文件格式……………………………………………………… * (略) * 、招标条件 2.1项目名称: (略) 装修装饰工程; 2.2 招标编号:JSGCGK- 点击查看>> ; 2.3 项目概况: (略) (略) (略) 北邻, (略) 包含会议报告厅、酒店客房、餐厅厨房,建筑面积约为 * 0㎡,本次招标为 (略) 的装修设计、硬装、软装、水电、智能化、消防; 2.4投资金额:约 * 万元; 2.5 建设地点: (略) (略) 北邻; 2.6 招标范围 * 标段: (略) (会议报告厅、酒店客房、餐厅厨房)装饰装修设计、装饰装修材料采购及安装、装饰装修施工、智能化联运调试、消防调试验收; * 标段: (略) 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阶段及保修期阶段全过程监理。 2.7 质量标准: * 标段:设计 (略) 设计规范、规程、规定、标准要求,施工验收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 标段:合格。 2.8 工期及监理周期 * 标段: * 日历天; *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工期及保修期。 2.9保修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2. *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 * 个标段 * 标段: (略) 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 标段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要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同时具备:①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 级资质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 * 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专业设计 * 级资质及以上资质; (3)投标人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具有 * 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工程类高级职称证书;施工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 * 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拟派项目管理人员须包含施工员、质检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且人员须具有相关专业岗位证书或资格证书; 注:投标人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和施工项目经理可为同 * 人,投标人拟派项目人员均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与本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且具有 * 日以来连 (略) 会保险交纳证明; (4)投标人 * 年度、 * 年度、 * 年度财务状况良好,具有 (略) 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公司成立时间不足的,按实际成立年限提供); (5)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略) 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之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 点击查看>> )查询投标人未被列 (略) 人(查询内容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投标单位需出具“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 点击查看>> )查询结果, (略) 发布之日后。 (6)投标人近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 3.2 * 标段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 * 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3)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和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与本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具有 * 日以来连 (略) 会保险交纳证明); (4)投标人 * 年度、 * 年度、 * 年度财务状况良好,具有 (略) 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公司成立时间不足的,按实际成立年限提供); (5)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略) 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之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 点击查看>> )查询投标人未被列 (略) 人(查询内容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投标单位需出具“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 点击查看>> )查询结果, (略) 发布之日后。 (6)企业近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 3.3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略) 资格后审, (略) 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 (略) 理; 3.5 投标人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至合同签订前, * 旦查出投标人提供的材料为虚假材料,则招标人取消其投(中)标资格, (略) 。 *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 日 * 时 * 分至 * 日 * 时 * 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应注册成为 (略) 市公 (略) 网站会员并取得 CA 密钥, 凭 CA 密钥登录 (略) 市公共资源交易 网(http:/ 点击查看>> )会员系统, (略) 文件。 (略) 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文件售价:免费 4.3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人请到 (略) 市公 (略) 网站登录政采、工程业务系统,凭CA密钥登录会员系统,在“组件下载”中下载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并使用安装后的最新版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4.4请投标人时刻关注 (略) 市公 (略) 网站和公司CA密钥推送消息。 *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 日 * 时 * 分; 5.2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 (略) 市公 (略) 网站(http:/ 点击查看>> )会员系统中加密上传,开标地址: (略) 公 (略) * 楼( (略) 建设路与福园路交叉口向西 * 米 (略) 宏泰大厦 * 楼); 5.3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5.4因疫情原因,按照 (略) 疫情防治复 (略) 的规定,人员不扎堆不聚集, (略) 有投标单位 (略) 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如 (略) 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持有异议,可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5.5投标人应在投标截 (略) 登录系统,进行投标文件解密,解密时间为 * 日 * 时 * 分至 * 日 * 时 * 分。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本项目的投标。 * 、发布公告的媒介 (略) 同时在《 (略) 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略) 市公 (略) 》上公开发布。 * 、联系方式 招标人: (略) (略)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地址: (略) 尉州大道中段 招标代理机构: (略) 华 (略) 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先生、许先生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地址: (略) 省 (略) 市西 * 环 * 号 (略) 科技园 (略) * 号楼C座 * 层 * 日 第 * 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 (略) 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略) 条件, (略) 。 1.1. (略) 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 (略) 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 (略) 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项目工期及监理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项目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本项目保修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 * :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工程的监理人; (3)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4) (略) 代理服务的; (5) (略) 代理机构同为 * 个法定代表人的; (6) (略) 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 (略) 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 *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 * ) * 日以来,存在招标投标活 (略) 为( (略) (略) (略) 理的),或严重违约(指施工合同履约方面) (略) (略) 理的,或者因重大工程质量 (略) (略) (略) 罚决定的。 ( * )在投标文件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 (略) 文件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的。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略) 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 (略) 1.9. (略) 踏勘项目。 1.9.2投 (略) 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 (略) 负 (略) 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 (略) 中 (略) 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 *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 *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 (略) 分非主体、非关 (略) 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 * 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 * 偏离 (略) 文件某些要求的, (略) 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项目实施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第2.2款 (略) 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 (略) 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 (略) (略) 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略)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 (略) 载内容的形式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略) 文件予以澄清。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后果均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略) 代理机构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2.2 (略) 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略) 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 天前, (略) 文件。如有修改, (略) 文件的投标人。 (略) 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3.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媒体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 * 内容表述上不 * 致的,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资格审查资料; (5)设计及施工方案; (6)优惠服务承诺; (7)其它资料。 3.2投标报价 3.2. (略) 文件及补充、 (略) 实际情况 (略) 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 (略) 考虑施 (略) 风险因素,根据投标设计并结合企业自身实力,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3.2.2投标人应充分考虑项目位置、情况、道路、存储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将不予考虑。 (略) 项目范围及 (略) 人使用前、工程质保期内的费用等 * 切费用,投标人不得因任何原因予以变更,向招标人提出额外的费用或工期索赔。 3.2. (略) 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应根据国家、 (略) 在地相关规定足额计取。 3.2.4 (略) 控制价的, (略) 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中的投标报价,应同时修改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 (略) 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 (略) 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 (略) 理。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 * 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略) 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被提出异议或投诉的中标候选人, (略) (略) 门调查核实后,不符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 (略) 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 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 (略) 页截图、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 * 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包通知书复印件。每张 表格只填写 * 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 (略) 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如有),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 (略) 文件“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略) 分。其中, (略) 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 (略) 人的承诺。 3.7. (略) 文件有关工期、保修期、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略) 采用电子文档的,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 (略) 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签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略) 文件和 (略) 市公 (略) 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登录 (略) 市公 (略) 系统上传递交加密电子投 标文件到会员指定位置,并确认已经成功提交投标文件,请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4.2.2.投 (略) 投标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工作时间与 (略) 市公 (略) 联系,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 4.2.3 逾期上传/送达或未上传/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最终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至 (略) 市公 (略) 交易系统最后 * 份投标文件为准。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加盖电子签章。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程序, (略) 系统内开标。 5.1.2 投标人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由于投标人的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不成功的, (略) 理。 5.2 开标程序 5.2.1 本项目采用电子开标。到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对电子 (略) 解密。解密完成后各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将 (略) 页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将视为放弃投标。 主持人按 (略) 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 (略) 解密( * 分钟之内解密,因投 标人原因,超出规定时间未能解密的,视为无效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标准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电子唱标; (5)开标结束。 5.2.3 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招标人将拒绝其开标。 (1)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2)若因投标人的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不成功的;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 (略) 系统内提出, (略) 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 (略) 6.1. (略) 人依法 (略) 负责, (略)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略) 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 (略)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 * 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略) (略) (略) 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 (略) 投标有关活动 (略) (略) 政 (略) 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 (略) 按照第 * 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 (略) 评审,第 *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 (略) 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略)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 (略) 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 (略)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略)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原则上招标人确定排名第 * 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 * 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 (略) 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 (略) 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 (略) 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略) 。 7.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的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 (略) 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 (略) 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略)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 (略) (略) 有投标的。 (3)由于第 * 中标候选人被查实不符合中标条件、 (略) 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 (略) 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略) 。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略) 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略) 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 (略) 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略) 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 (略) (略)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 (略) 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 (略) 、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 (略) 动。 9.2.2 有下列情形之 * 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 * 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 * 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 * 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 * 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 * 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2.3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1)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9.2.4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属于以其他方式 (略) 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 (略) 为。 9.3 (略) 成员的纪律要求 (略) 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 (略) ,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 (略) 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 (略) ,不得使用第 *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 (略) 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 (略) ,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 (略) 。 9.5 投诉 (略) 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略) (略) 门投诉。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 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初步评审
* 、综合评审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略) 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 (略) 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 (略) (略) 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设计及施工方案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 (略) 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 (略) 初步评审。 (略) 文件要求的,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为有效投标文件,进入详细评审阶段,其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 * 的,其 (略) 理: (1)第 * 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 * 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 (略) 为的; (3) (略) 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未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任何 * 项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 (略) 按以下原则对 (略) 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 (略) 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 * 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 * 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综合评审 3.2.1 (略) 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 (略) 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标得分。 (1)按本章第2.2.2(1)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3(2)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计及施工方案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3(3)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含中间步骤)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 位“ * 舍 * 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略) 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 (略) 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 (略) 理。 (略) 否决投标时应审慎。因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表述歧义或逻辑错误等原因,造成投标文件表述不 * 致的,不作为否决投标的因素,投标人明显打字或排版错误且不影响实质内容的, (略) 可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不予以否决投标。 3.3 重大偏差 重大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存在标的价格、工期、质量、质保期等不符合《 (略) 和 (略) 规定》 (略) 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 3.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 在评标过程中, (略) 可以书面形式要 (略) 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 (略) 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 (略) 补正。 (略) 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 (略) 分。 3.4.3 (略) 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 * 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 (略) 的要求。 3.5 评标结果 3.5.1 除第 *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 (略) 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5.2 (略) 完成评标后,应 (略) 全体成员签名的评标报告。对评标结论有 (略) 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略) 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略) 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由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第 * 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略) 装修装饰工程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略) (略) 制定 (略) (略) (略) 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 (略) 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事宜经协商 * 致,订立本合同。 *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范围: * 、主要技术来源 * 、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其中: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工程质量标准: * 、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 *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略) : (略) : 企业代码: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略) : (略) : 账 号: 账 号: (略) 分通用条款 第1条 * 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 (略) 工程总承包 (略) 遵守的 * 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 * 条组成。 1.1.2 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 (略) 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3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 (略) 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 1.1.4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5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6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 (略) 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7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 (略) 本合同的代表。 1.1.8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9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 (略) 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 *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 (略) 合同的代表。 1.1. *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 (略) 考核并交 (略) 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 *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 (略) 分。 1.1. *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 (略) 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1.1. * (略) 地,指合同约定的用 (略) 办公、居住、 (略) 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 *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 (略) 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 (略) 须的基础资料。 1.1. *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 (略) (略) 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1.1. *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1.1. * 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 (略) 件,及 (略) 需的材料等。 1.1. *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 * 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 (略) 的试验。 1.1. *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 *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 (略) 竣工后试验、 (略) 准备,由承包人 (略) 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 *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 (略) 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 (略) 工程的功能试验。 1.1. * (略) 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 (略) 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 (略) 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 (略) 试验。 1.1. * 考核验收证书, (略) (略) 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 *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 *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 (略) 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 (略) 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 *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 (略) 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 *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 * 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 (略) 作的任何更改。 1.1. *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 (略) 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 *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 (略) 的相应调整。 1.1. *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1.1. *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 *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 1.1. *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1.1. *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 (略) 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 * 违约责任,指合 (略) 合 (略) 合同义务不符 (略) 须承担的责任。 1.1. *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 *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1.1. * 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8)构 (略) 分的其他文件。 (略) 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 (略) 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 * 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 (略) 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 * 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 * .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 (略) 解释的依据。 1.2.4 (略) 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略) 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 * 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 * 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 * 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需要明示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 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 (略) 在地方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 (略) 。承包人需要对 (略) 研发试验的,或须对 (略) 特殊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 遵守合同约定的 (略) 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 * 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5.5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1.6 遵守法律 1.6.1 (略) 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 (略) 门和单位的关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开工延误、暂停、费用增加、进度延误时,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1.6.2 (略) 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 (略) 设计、采购、加工、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 (略) (略) 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6.3 承 (略) 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 1.7 保密事项 当事人 * 方对 (略) 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 * 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 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 * 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略) (略) 需要的信息,另 * 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2.1.6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 (略) 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 *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 (略) 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 *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 2.4 安全保证 2.4.1 发包 (略) (略) 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 (略) 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对前述某事项的委托时,另行签订委托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2.4.2 发包人 (略) 临近正在使用、 (略) 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 (略) 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 (略) 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方能施工。 (略) 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 * 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 (略) 委托的第 * 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 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 (略) 安全教育,并遵守承 (略) 的安全规定。因上述人员未能遵守承 (略) 的安全规定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发包人负责与工程当 (略) 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 (略) 归口领导。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3.1.1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是承包人的义务。 3.1.2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 3.1.3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根据2.1.5款的约定提出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长。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 (略) 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 (略) 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 * 名有经验的 (略) 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 (略) 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3.2.1款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 *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承包人在接到第 * 次更换通知后的 * 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的项目 (略) 第 3.2.1款约定的权限。 3.3 工程质量保证 3.3.1 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 3.3.2 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 (略) 保修。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 (略) 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 3.5.2 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 (略) 、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 (略) 保安责任(含承包人 (略) 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分包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及其分包人的长名单中, (略) 。 本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和分包人的长名单,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期提交,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和分包人长名单后的 * 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 * 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工作事项和分包名单后的第 * 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 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 3.8.3 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 (略) 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 (略) 转包。 3.8.4 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设计、施工和货物采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购分包中的整装单元设备,电气仪表的成套设备除外)。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 (略) 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 (略) 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 (略) 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 * .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 * .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 (略) 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提交赶工方案。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 * .2.5款的 (略) 。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 (略) 。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 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 * .3.2款的预付款后的第1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依据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造成审核会议准备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5.3.1款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 政府相 (略) 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各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 4.3.2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 (略) 施工开工 * 天前提交 * 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采购、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 (略) 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 (1)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范围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 (略) 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 * 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 * 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 * 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范围不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 (略) 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 * 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 (略) 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 * 个单 (略) 施工作业,且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 (略) 位、或发包人要求 (略) 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按日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 发包人的暂停。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 (略) 此项暂停而遭受的费用增加,或因复工而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根据 * .1款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和 * .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约定,安排各方的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暂停发生时,承包人 (略) 的实施工作。并在暂停期间,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照料、保护、监管的人员、工程、物资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料、保护和监管责任,造成损坏、变质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4.6.1款发包人通知的暂停,承包人有权在暂停的 * 天后通知要求复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 * .2. (略) 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 (略) 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 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 (略) ,承包人有权根据 * .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备、材料、 (略) 检查,承包人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 (略) (略) 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发生发包人的暂停时,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付款外,发包人须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经济损失,并按 (略) 永久性工程设备、 (略) 件的付款: (1)承包人负责采购并构成工程实体的,但尚未能按采购进度款付款的设备、 (略) 件,承包人将该款项单独列入 * .6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或 * .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报表中,发包人按 * .8款的付款时间安排支付; (2)承包人负责采 (略) 的永久性工程设备、 (略) 件,尚未 (略) 分, (略) 验收交接。对其中有缺陷的设备、 (略) 件,承包人自费修复。修复合格并经发包人验收后,根据 * .4.1款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支付其中的采购进度款。 (3)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订购的、 (略) 的设备、 (略) 件的相应款项。 (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已订货的永久性工程设备、 (略) (略) 退货时,其供应商、 (略) 要求的补偿、赔偿等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 (略) 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资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及其结构设计负责。 承包人对本专用条款 (略) 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 (略) 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 * .3. (略) 考核的评价依据。根据工程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 (略) 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 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 (略) 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的要求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 (略) 的生产工艺设计或(和)建筑设计文件,并予以确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 (略) 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中各自承担的责任,作为 * .3. (略) 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 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 (略) 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有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 * 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独立建筑师提供的建筑艺术造型等,发包人有义务组织专利商或独立建筑师 (略) 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的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略) 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 (略) 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成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承包人无法 (略) 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 * 步确认。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的设计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 (略) 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和不足,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 * 日内有义务向发包人提出进 * 步的补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补充要求而发生的损失 (略) 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 (略) 政法规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 遵守标准、规范 (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或(和)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皆须遵守, (略) 理;对于非强制性及推荐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 (略) 理。 (3)依据适用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略) 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 操作维修手册。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 (略) 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第 * 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5.3.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自费修复。使设计进度延误时,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审查会议和发包人上级单位 (略) 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3.2 承包人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 (略) 政法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根据5.3.2款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法规的规定,对 (略) 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 (略) 或 (略) ,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或发包人组织会议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 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到 * 方、或双方(含 * 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独立建筑师)的技术专利、建筑艺术造型、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签订有关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6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 (略) 件 (1)发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 (略) 件采购的(包括备品备件、 (略) 商提交的技术文件)、 (略) ,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 (略) 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的设备、 (略) 件存在缺陷、 (略) ,且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增加费用、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 * 条变更和合同价款调 (略) 。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国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 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 (略) 件 (1)承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的采购的(包括备品备件、 (略) 商提交的技术文件)、 (略) ,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 (略) 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 (略) 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缺陷,因此造成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或(和)清单。 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依据3.8.1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并经发包人批准的供应商的名单中,由招标选择相关采购物资的供 (略) 。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 (略) ,特殊情况 (略) 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 (略) 。 6.1.4 (略) 有权。根据6.1.1款和6.1.2款约定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 (略) 件, (略) 的交货地点后,所有权 (略) 有。 (略) 其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设备、 (略) (略) 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 (略) 。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 (略) 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发包人参检时,在接到本款第(1)项承包人发出的报告后5日内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 (略) 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 * 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或报告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设备、 (略) 件的质量责任。 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竣工后试验的物资)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 (略) 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 (略) 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此后指令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的,有权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经质检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1) 发包人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 (略) 件, (略) 前5天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设备、 (略) 件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略) 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 (略) 件, (略) 前5天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包括承包人、或为承包人提供设备、 (略) 件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发包人、或其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略) 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略) 门及消防、 (略) 门的参检。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 (略) 门、 (略) 门、 (略) 门、行业等专业检查 (略) 、安装及试 (略) 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对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提供的责任方来承担增加的相关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和报关、清关 6.3.1 永久性工程设备、 (略) 件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招标询价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另 * 方有义务协助。 6.3.2 进口工程设备、 (略) 件的报关、清关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工程超限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超限运输和特 (略) 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因超限物资运输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 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 (略) 件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 (略) 。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由 (略) 发生的实际费用;使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 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 (略) 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 (略) 。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其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按说明书的 (略) 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在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方案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 (略) 需的 * 切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保管的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的工程物资无偿移交给发包人(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第7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提供基准坐标资料。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并按约定 (略) 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有义务与 (略) 交验。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的内容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因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资料的延误,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 (略) 审查,并在接到后的 * 日内提出建议、要求和补充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 * 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 (略) 日期。发包人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 (略) 条件, (略) 日期。发 (略) 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 (略) 开始准备工作。进 (略) 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 (略) 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和节点铺设。发包人按7.2.4款的约定, (略) 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收费。发包人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承包人纳入报价。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和数量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 (略) 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 (略) 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依据 * .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 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 (略) 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 * .2.4款的约定提交施工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后 * (略) 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 * (略)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 (略) 的其他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坐标复验和放线。承包人 (略) 与发包人共同复验基准坐标资料(含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对工程、单项工程、 (略) 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承包人有义务提出并纠正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中的差错,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2.2 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在施工开工 * 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 (略) 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 (略) 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 (1)根据6.6.1款工程物资保管的约定,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 (略) 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指明要求发 (略) 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 (略) 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电等。承包人在开工日期 * 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前,并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水电等临时使用的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永久性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除非另有约定)。 因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交上述资料,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在工程开工 * 天前,通知发 (略) 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 施工过程中须通知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 (略) 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提前 * 天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有义务予以配合。 因承包人未能在 * 天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时要求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 (略) 位开工 * 天前,向发包 (略) 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 (略) 障碍资料)。对于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 (略) 障碍资料,按照 * .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 (略) 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 (略) 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 * .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 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周转材料及其他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 * 承包人有义务在施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 *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承包人在开工之日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和)单项工程之日,负责工程的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不因承包人的施工而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 * (略)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 (略) 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 (略) 门指定的地点。承包人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 (略) ,或运到发 (略) 地。 7.2. * 承包 (略)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 (略) 的其他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对关键施工技术方法确认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 * 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 (略) 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 * 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 * 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 (略) 。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 (略) 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 * 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 (略) 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 * 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 * 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 (略) 。否则,发包人有权责 (略) 租赁机具, (略) 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工程总监、 (略) 门、 (略) 门、 (略) 门、行业质量安全检查人员或发包人委派的第 * 方质 (略) 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 * 方对 (略) 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 * 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 (略) 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 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更换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部件,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5) 承包人的施工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 (略) 位,承包人有义务自费修复、返工、或更换、或重置,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略) 位与参检方。 (略) 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 (略) 位;监理人与承包人 (略) 位;第 * 方或承包人 (略) 位。对 (略) (略) 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按上述约定,经承包人 * 方 (略) 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 (略) (略) 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 (略) 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2款专用条款 (略) 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 * 小时内送交发包人或(和)监理人签字, * 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发出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 * 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 (略) 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当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按 * 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 * 项变更。 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不予延长。 7.5.5 (略) 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 (略) 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 (略) 质量检查。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使竣工日期延误,按 * 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 * 项变更。 7.5.6 因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 (略) 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 (略) 位,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 *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 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验收合格 * 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 (略) 紧后作业。经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或(和)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 (略) 位验收的,在收到验收通知 *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 (略) 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7.6.4 再检验。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有权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验,承包人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按照 * 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 * 项变更。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 * 致意见的,委托双方 * 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 (略) 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当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 * 致时,按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 健康、安全、环境 7.8.1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 (略) 开工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承包人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收到该计划后 * 日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该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 *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 * 项变更。 (4)当事人 (略) 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 (5) (略) 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 (略) 卫生、安全和环保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 (略) (略) 分的工程建立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当事人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对其分包人负责。 (8)承包人随时接 (略) 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工程总监的健康、安全、环境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 (略) 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 (略) 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 (略) 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对其 (略) 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 (略) 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对有毒 (略) 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 (略) (略) 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 (略) 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或(和)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 (略) 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略) 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或(和)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各方人员须遵守 (略) 的须知,包括禁 (略) 地以 (略) 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所造成的伤害、损坏和损失,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 * 方负责。 (3) 承包人按合同 (略) 的安全工作,包括其 (略) 。对 (略) 实行封闭管理。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 (略) 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 (略) (略) 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 (略) 造成的损坏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对其 (略) 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 (略) 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 (略) 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须向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时(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在施工前 *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 (略) 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 (略) 检查,并根据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或(和)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 (略) 施工过 (略) 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未能得到发包人进 * 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或(和) (略) 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 (略) 残留、废弃的垃圾,承包人及时或定期运到发包人 (略) 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 (略) 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略) 理 (1) 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人员, (略) 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 (略) 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 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立 (略) 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 (略) (略) 理。 (3) 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按 (略) 门调查认定的最终结果办理。 (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地方病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第8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义务 (1) 在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须完成相应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 (略) 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根据7.6款隐蔽工程 (略) 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 根据第 *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 (略) 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 竣工试验方案。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 * 日前,承包人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 * 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 (略) 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方案包括: 1) 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 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 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 竣工试验的设备、 (略) 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 水、电、 (略) 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 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 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 其他 (5) 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8.1.2款第(3)项发包人新委托 (略) 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 (略) 件的竣工试验。 (6) 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8.1.2 发包人的义务 (1) 发包人有义务按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供水、 (略) 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所提供的电力、供水、 (略) 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发包人有义务提供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库存有的话)。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免费提供。 (3)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 (略) 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新委托的,依据 *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 * 项变更。 (4)根据本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 (略) 的设备、材料、部件的竣工试验,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 (略) 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 (略) 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 (略) 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 根据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8.1.1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5)子 (略) 检验和验收。 8.2.2 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 (略) 检查落实后,双方人员在相关表格上签字。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使关键路径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2.3 承包人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 * 小时前,向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的 *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加,试验合格后,双方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 * 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 (略) 隐蔽、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在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指令的时间内由承包人修正并重新试验,并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 发包人或(和)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在接到通知后的 *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 (略) 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或(和)监理人认可并通过验收。 8.2.5 不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当重新试验不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当重新试验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 *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 * 项变更。 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 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 * 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 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 * 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 承包人按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 (略) 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对发包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 承包人 (略) 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 (略) (略) 交底。 8.3.3 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 (略) 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 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 (略) 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遵照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3.5 按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根据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8.4.3 发包人组织的竣工试验。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 (略) 某项竣工试验时,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 * 日内无正当理由, (略) 该项竣工试验时,发 (略) 组织该项竣工试验,试验的风险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8.1.2 (略) 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其合理费用,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相应顺延。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8.1.1款第(6)项的 (略) 此项试验,并按8.2 (略) 检验和验收。 8.5.2 不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 (略) 此项竣工试验,并按8.2 (略) 检验和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 (略) 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 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 (略) 、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 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 (略) 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 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 因发包人的其他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 (略) , (略) 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相关费用及相关事项 (略) 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 (略) 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 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视为通过;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 (略) 分, (略) 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 (略) 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 (略) 分,承包人因此招致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使发包人增加的费用,有权根据 * .2.1款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5)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或(和)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 (略) 分,因此招致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且有权根据 * .2.1款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 * .4款的约定,有权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 协商解决。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首先协商解决。 8.7.2 委托鉴定机构。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 * 个具有相应资格的 (略) 鉴定。经鉴定,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其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根据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当双方对费用分担、竣工日期延长发生争议时,依据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9条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对单项工程或(和) (略) 接收。 (1) 按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 根据第 *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 (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 (略) 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 (略) 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 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8.1.1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 接收证书 9.2.1 承包人在工程或(和)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的 * 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日期,以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日期,以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 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并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 (略) 位及其区域。 9.3.3 工程的投保责任。当合同约定施工期间的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将工程投保期限保持到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的应投保方是发包人。 9.4 未能接收工程 9.4.1 不接收工程。当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 * 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 * 日起,发包人根据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提交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能通过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将承担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或(和) (略) 操作、 (略) 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第 *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 .1 权力与义务 * .1.1 发包人的义务 (1) 发包人有权对第 * .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后 (略) 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 发包人有义务组建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依据批准的竣工后 (略) 分工、组织完成准备工作、竣工后 (略) 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 (略) 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 .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未能接受此项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按原来的组织安排、指令、 (略) 。 (略) 发包人的此项安排、或指令、或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 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 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 (略) 。当承包人未能按发包 (略) ,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发出口头指令后 *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再发出补充指令并送交项目经理。 (6) 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 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 * 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及其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 (略) 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 (2)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本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后试验方案。方案包括:工程、单项工 (略) 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 (略) 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经发包人审查并批准后实施。提交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在专用条款约定。 (3) 承 (略) 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 (略) 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 (略) 。承包人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对此,发包人在 * 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 *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发出此项口头指令的补充通知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 * 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略) 此项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 (6) 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因手册缺陷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7)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和)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2 竣工后试验程序 * .2.1 发包人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 (略) 电力、水、燃料、 (略) 、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他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 .2.2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完成方案中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 (略) 需要的其他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由承包人完成的其他准备工作。 * .2.3 发包人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 (略) 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 .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 (略) 分竣工后试验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 (略) 理设施条件或(和)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 .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 * 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 * 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略) 竣工后试验,自第 * 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 * 日开始,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提供的设备、设施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 .3 竣工后 (略) 考核 * .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略) 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或(和)使用功能。 * .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 * 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他内容。 * .3.3 (略) 考核 (1) 根据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的, (略) 考核周期内,达到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 (2) 根据5.1.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的,承包人 (略) 考核周期内达到5.1.2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 (略) 分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 (3) (略) (略) 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 (略) 考核的时间周期。 (4) (略) 考核通过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共同整理竣工后试 (略) 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 * 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 * 份,作为 (略) 分。发包人并根据 * .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 .3.4 产品或(和) (略) 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 (略) 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或服务收益, (略) 有。 * .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 .4.1 根据 * .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 * 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 (略) 考核。 * .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 * .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 .4.3 按 * .3. (略) 考核的约定, (略) 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 * .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 (略) 考核周期时, (略) 考核在中断或停止后的 * 天内重新开始,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或(和)工程已 (略) 考核。 * .5 (略) 竣工后试验 * .5.1 根据5.1.1款或5.1.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 (略) 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自费修补其缺陷,并依据第 * .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略) 此项试验。 * .5.2 承包人根据 * .5. (略) 试验的约定,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按 * .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 (略) 此项试验。 * .5.3 承 (略) 的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 * .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 .6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 (略) 理: (1)未 (略) 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未 (略) 考核 根据5.1.1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或(和)单 (略) 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 (略) 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 (略) 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未 (略) 考核 根据5.1.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或(和)单 (略) 考核中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视为承包人 (略) 考核。 (2) 承包人对未 (略) 考核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 * .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 当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时,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 (略) 调查、调整和修正,视 (略) 考核已被通过。 * .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 .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或(和)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 .7.2 发包人根据 * .3款、 * .4款、 * .5.1款、 * .5.2款及 * .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或(和) (略) 考核的,按 * .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 (略) 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 (略) 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 .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赔偿和索赔之中。 不包括的连带合同:投产、 (略) 销售合同、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 (略) 考 (略) 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第 * 条 质量保修责任 * .1 质量保修责任书 * .1.1 质量保修责任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 *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 * .1.2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尽管约定了延期支付利息。 当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时,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 * 天起承担竣工结算延期支付的利息。 * .2 质量保修金额 * .2.1 质量保修金额。质量保修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2.2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2.3 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发包人依据第 * .5.2款质量保修金额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质量保修金额。 第 * 条 工程竣工验收 * .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 .1.1 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已按 * .8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并完成了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依据8.1.1款(1)、(2)、(3)项、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 * .3.3款第(4)项竣工后试 (略) 考核结果等资料的基础上,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 .1.2 发包人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的 * 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确认,承包人自费修改。 * 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或(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 .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 * .1.1款及 * .1.2款的约定办理。 * .2 竣工验收 * .2.1 组织竣工验收。根据 * .1.2款的约定,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确认后的 *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 .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根据 * .2.1款的约定,发包人在 * 日内未能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 * . * .1至 * .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 * .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 (略) 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 * 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 * 步修改意见,承包人自费修改。 * .2.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 * .1.3款、 * .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 * 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 .1 变更权 * .1.1 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 .1.2 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口头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 .1.3 变更建议权。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发出:不采纳、采纳、补充进 * 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 .2 变更范围 * .2.1 设计变更范围 (1) 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 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 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 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 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 (略) 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 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 (略) 需的附加工作。 * .2.2 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 * 家供货商; (2) (略) 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 .2.3 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 * .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增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市委验收合格的项目, (略) 竣工试验; (5) (略) 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 (略) 需的附加工作。 * .2.4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 (略) 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 (略) 调整, (略) 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 * 项变更。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 (略) 。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经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按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 * .2.5 (略) 分工程。按4.6.4款承包人复工要求的约定,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 天,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应 * 方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 (略) 分工程。 * .2.6 其他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3 变更程序 * .3.1 变更通知。为避免变更对工程的功能或使用功能等产生不利后果,发包人的变更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通知。 * .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 *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包括: (1)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消耗的估算。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或承包人难 (略) 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或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4)或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 .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 .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在 * 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 * 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 .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后,对其理由、估算、或(和)竣工 (略) 审查批准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 * 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 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 .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经发包人审查后,发出的撤销、改变、提出进 * 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 (略) 。 * .3.4 承包人根据 * .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 .4 紧急性变更程序 * .4.1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 (略) 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 (略) 。 * .4.2 承包人在紧急性 (略) 完成后的 *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以及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实际消耗的费用及相关取费。 (略) 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 * 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费用及相关取费、或(和)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 .4.3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 .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 *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费用,或(和)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 * 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自接到该报告的第 *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 .5 变更价款确定 每项变更价款的确定,按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或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或按协商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或其他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 * .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他利益,其利益分享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略) 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 .7 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 * 日内,承包人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 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 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变化 (略) 业规定,影响合同价格; (2) (略) 过程中,工 (略) 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 * 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 (略) 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 发包人根据 * .3款至 * .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费用的增减; (5) 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合同中未能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6) 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 .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 * 致,发生争议时,根据 * .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 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 .1 合同总价和付款 * .1.1 合同总价。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 .1.2 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 .2 担保 * .2.1 履约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2.2 支付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2.3 预付款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3 预付款 * .3.1 预付款金额。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的 * 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3.2 预付款支付。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 * 日内,根据 * .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 * 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后 * 日内根据 * .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向承包人支付。 * .3.3 预付款抵扣 (1)抵扣预付款。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时, 1)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 * 次或多次扣除; 2)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不足以抵扣时,当合同约定了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约定了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4)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尚未扣减完的预付款余额,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 * .4 工程进度款 * .4.1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包括设计进度款、采购进度款、施工进度款、竣工试验进度款,以及竣工后试验服务费和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他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 .5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与支付 * .5.1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时扣减。根据 * .2.1款约定的质量保修金额和 * .2.2款质量保修金额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 * .5.2 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 (1) 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 * .5.1款暂 (略) 质量保修金额的 * 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新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发包人发生的此项费用,从余下的质量保修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在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起 * 年后的 * 日内,将暂扣的质量保修金额的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2) 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承包人请求提供余下的 * 半质量保修金的保函,且发包人同意接受时,在接到该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该保修金额余下的 * 半款项。此后,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新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发包人发生的此项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在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起 * 年后的 * 日内,退还该保函。提交质量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 .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 .6.1 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 * .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2)按 * .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 * .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 * .5款质量保修金额约定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 * .2 (略) 增减的款项; (6) (略) 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 .6.2 约定了 * .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不能再约定按 * .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 .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 .7.1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在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或(和)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由承包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在本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2)按 * .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 * .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 * .5款质量保修金额约定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 * .2 (略) 增减的款项; (6) (略) 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 .7.2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或(和)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明显落后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 .7.3 约定了按 * .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 * .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 .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 .8.1 付款条件。约定了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是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 .8.2 预付款的支付,依据 * .3.2款预付款支 (略) 。 * .8.3 工程进度款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当约定依据 * .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 * .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 天内审查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当约定依据 * .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 * .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 天内审查并支付。 * .9 付款时间延误 * .9.1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 * .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从此后的第 * 天开始,以 (略) 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 .9.2 发包人延误付款 * 天天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 (略) 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4.6.1款发包人的暂 (略) 。 当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时,发包人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 (略) (略) 工程,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 .9.3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 * 天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承包人有权根据 * .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 . * 税务与关税 * . * .1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 (略) 各自的纳税义务,含进口关税。 * . * .2 * 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 * 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 . * 索赔款项的支付 * . * .1 经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 (略) 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且合同约定了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可从履约保函中抵扣。当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或未约定履约保函时, (略) 支付该索赔款项。 * . * .2 经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 (略) 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当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且合同约定了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抵扣。当双方未能约定支付保函时, (略) 支付该索赔款项。 * . * 竣工结算 * . * .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根据 * .1款的约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认可后的 * 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 . * .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 * 日内,经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协商 * 致后,由承包人自费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 . * .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在承包人按 * . * .2款的约定提交了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 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结清后,发包人将承包人按 * .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将发包人按 * .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 . * .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 . * .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 * 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根据 * . * .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 . * .5 发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 发包人未能按 * . * .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 * .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 * .2.2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 * 日起,按 (略) 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 (2)根据 * . * .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 * 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 * 日起,按 (略) 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拖欠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 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可依据第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 . * .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 * 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 (略) 、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 (略) 分。 * . * .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 承包人未能按 * . * .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 * .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 * 日起,承包人按 (略)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当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 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 * 日起,按 (略)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发包人支付拖欠的余额及其利息。当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 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 . * .8 竣工结算的争议。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 * 日内,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共同委托 * 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略) (略) 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 条 保险 * .1 承包人的投保 * .1.1 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在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 (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及本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 (略) 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 *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 .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 .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 .1.4 承包人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 .2 * 切险和第 * 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 * 切险、安装工程 * 切险和第 * 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 * 方,其在投保时均将本合同另 * 方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3 保险的其他规定 * .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 * 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除非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 * .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 .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 (略) 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 * 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 .1 违约责任 * .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发 (略) 5.1.1款、5.2.1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或(和)建筑造型、项目基 (略) 障碍资料; (2) 发包人未能按 * 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 (略)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 (略) 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当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发 (略) 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承 (略) 第6.2款对其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 (略) 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 承包人经 * 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 * 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 (略) 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4) 承 (略) 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5)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转让的,将工程转让他人。 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 (略) 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 (略) 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2 索 赔 * .2.1 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认为,承 (略) 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承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承包人未能按 (略) 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 (略) : (1) 发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 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发包人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 *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于 * 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 * 步补充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 (4)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 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 * 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 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每周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 .2.2 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发 (略) 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发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及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未能按 (略) 其赔偿义务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 (略) : (1) 索赔事件发生后 * 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 承包人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 *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于 * 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 * 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 * 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 * 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5) 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 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 .3 争议和裁决 * .3.1 争议的解决程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首先采取协商方式和解;经协商无法和解或当事人表明不愿协商和解时,采取仲裁或诉讼解决索赔争议。商定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地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3.2 争议不影响履约。发生争议后, (略) 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 * 方不得 (略) 分工程的实施, (1) 当事人 * 方违约导致合同 (略) ,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 仲 (略) 责令停止实施。 * .3.3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根据 * .3.2款约定,停止实 (略) 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 (略) 件。 第 * 条 不可抗力 * .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 .1.1 通知义务。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 * 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 * 方。根据本合同约定, (略) 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 (略) 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 * 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 .1.2 通报义务。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 小时内, (略) 的照管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 .2 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 (略) 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依据如下约定, (2) 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 (略) 理; (4)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 (略) 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 (略) 义务的 * 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 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的 * 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 * 条 合同解除 * .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 .1.1 通知改正。承包人未 (略) 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 (略) 为。 * .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 (略) 分工作。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 天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 * .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 (略) * .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 天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 (略) 为明 (略) 合同; (7)根据8.6.2款第(4)项(或)和 * .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整个 (略) 分或(和)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 发包 (略) 安排其他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 (略) 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 .1.3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在解除合同的 * 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完成以下工作: (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 (略) 的工作外, (略) 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发 (略) 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他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 (略) 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 (略) 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 (略) 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向发 (略) 分 (略) 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物资( (略) 保管的、已经订货、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 (略) 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 (略) 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其与被解除合 (略) 分工作相关 (略) 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永久性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略) 其未被 (略) 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 (略) 或(和)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 .1.4 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 * .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 (略) 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 * .3款的预付款、 * .4款的工程进度款、 * .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 * .5款的保修金额暂扣的款项、 * .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应增减的款项。经协商 * 致,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 .1.5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根据 * .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 * .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将发包人根据 * .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2)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根据 * .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有权从 * .2.1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 .1.6 承包人的撤离 (1) 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按 * .1.5款第(4)项的约定,承包人有权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 (略) (略) 。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2) 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 (略) 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 (略) (不包括根据 * .1.5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 .1.7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与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他承包人 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 * .1.5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 .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 .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 天前告知发包人: (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 * 天以上,或根据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的约定的情况时; (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 (略) 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 * 天以上; (3)发包人未能按 * .2.2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 (4)出现第 * 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略) 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 (略) 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2.2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 (略) 的工作如下: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 (略) 的工作外, (略) 有进 * 步的工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物资( (略) 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 (4)向发 (略) 分 (略) 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 (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 (略) 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 .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 * .2.1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即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 * .3款预付款、 * .4款工程进度款、 * .7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 * .5款保修金额暂扣与支付的款项、 * .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 (略) 在地的费用(当出现 * .2.1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协商 * 致,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 .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 根据 * .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将发包人根据 * .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 * .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2) 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根据 * .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发包人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有权从 * .2.2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承包人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4) 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合同又未约定发包人按 * .2.2款提交支付保函,且发包人未能支付时,发包人根据 * .2.3款的约定,经协商 * 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 (略)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 * 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5)承包人尚有根据 * .1.4款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中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 * .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 (略) 结算。 * .2.5 承包人的撤离。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除为安全 (略) 有其他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 (略) 。 * .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 .3.1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 .3.2 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 * 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有争议,采取 (略) 协商解决。经 (略) 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 * 方不接受 (略) 协商时,根据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 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 .1 合同生效。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2 除本合同第 * .1款质量保修责任书的约定外,合 (略) 了合 (略) 义务竣工结算价款已结清,本合同即告终止。 * .3 合同双方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 * 条 补充条款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定,结合工程实施情况,经协商 * 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的内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 本合同正本 * 式:份,合同副本 * 式: 份。 (略) 分 专用条款 第1条 * 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 1.4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 (略) 办法》《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点击查看>> 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 1.5 标准、规范 1.5.1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国家相关规范、规程 。 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略) 协商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略) 协商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方案实施前 * 天 研发试验(或培训)协议(名称):/,作为合同附件。 1.6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6、招标书及其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 8、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 (略) 分。 1.7 保密事项 1.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2.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2条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2.3 监理人 2.3.1 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理姓名: 监理的范围: 本合同范围内,全部工程。 监理的内容: 控制工程建筑的安全、质量、工期进度、成本控制。 监理的职权: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范围内。 监理的权限: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范围内。 2.4 安全保证 2.4.1 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委托办理事项的协议(名称):/ 2.4.3 发包人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的委托合同(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 * 般义务和权力 3.1.3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按发包人代表、 (略)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项目经理职责: 1.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行业的规范、规程、标准和公司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健康全兼容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企业指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略) (略) 签订的各项合同。 2.负责组建精干、高效的项目管理班子,并确 (略) 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组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3. (略) 范围内施工项目的内、外发包,并对发包工程的工期、进度、质量、安全、环境、成本和 (略) 管理、考核验收。 4.负责协调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与业主、监理、设计单位经常联系,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5.负责组织实施质量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包 (略) 络计划和施工方案。根据公司 (略) 门的要求按时上报有关报表、资料、严格管理,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进度计划的实现。 6.科 (略) 的人、财、物等资源,并组织好 * 者的调配与供应, (略) 门签订供需及租凭合同, (略) 。 8.贯彻公司的管理方针,组织 (略) 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控制方案和措施并确保创建文明工地、安全生产等目标的实现。 9. (略) 承建项目的竣工验收、质量评定、交工、工程决算和财务结算,做好各项资料和工程技术档案的归档工作,接受 (略) 门的审计。 * .负责工程完工后 (略) 理及工程回访和质量保修工作。 项目经理权限: 1、经授 (略) , (略) 的组织机构, (略) 成员,确定项目人员职责。 2、行使相关的管理权。 3、有权按规定程序使用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相关资源, (略) 门的支持。 4、 (略) 的工作,组织制定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 5、 (略) 理与项目 (略) 事项。 6、全权 (略) 理与本工 (略) 事务,签署与 (略) 文件 。 3.2.2项目经 (略) 时间不得少于 * 日 3.2.3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兼职其他项目经理、项 (略) 时间少于合同约定的违约约定: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每发生 * 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仍应跟换,自第 * 次拒绝起。发包人还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有损失均有承包人承担并赔偿。 3.8 分包 3.3.1 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事项和分包人长名单: 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可委托分包,分包前需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供分包单位资质及企业相关信息,分包合同必须在发包方备案。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开工前 * 天提交3份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2 采购开始日期。工程物资采购及开始日期的约定: 施工开工前 * 天提交3份。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名称): 施工开工前 * 天提交 * 份。 (略) 分项工程施工计划(名称): 施工开工前 * 天提交 * 份。 提交月进度施工计划 每月 *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量。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万分之 *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 合同价的2% 。 因承包人原因使月进度计划延误,每延误 * 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万分之 *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 合同价的2% 。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略) 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的说明如下:满足设计标准、排水通畅及纳管等使用功能要求,并符合政府验收要求。(或,以下 * 段,替换上 * 段)各单 (略) 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说明,分别如下:满足设计标准、排水通畅及纳管等使用功能要求,并符合政府验收要求。 (或,以下 * 段,替换上 * 段)各单 (略) 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说明,分别如下: 满足设计标准、排水通畅及纳管等使用功能要求,并符合政府验收要求。 5.1.2 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发包人承担 (略) 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或,以下 * 段,替换上 * 段)由承包人承担的各单 (略) 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说明,分别如下: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仅限于经审批的规划设计要求。 (2) (略) 障碍资料。发包 (略) 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本工程为设计施工 * 体化发包, (略) 障碍 (略) 收集或勘查后后去,发包人不负责提供。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 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 (略) 分,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 * 步要求对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 * 步的要求。现场障碍资料则 (略) 收集,发包人不负责提供。 5.2.4 操作维修手册。提交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 第6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 (略) 件 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发包人不提供 6.1.2 承包人提供永久性工程的设备、 (略) 件 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本合 (略) 材料及设备。 6.1.3 关于工程物资的品牌、类别、型号: 发包人可以指定 6.2工程物资的检验 6.2.1 工程检验与报告 (1)报告提交日期、报告内容和提交分数;使用前必须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送检及提交报告。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 第7条 施工 7.1 对发包人的义务 7.1.1 提供基准坐标资料 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的内容和时间:发包人不提供 (略) 收集。 7.1. (略) (略) 日期 (略) 条件: (略) (略) 日的现状。 (略) 日期: (略) 定日期为准。 7.1.4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给临时水、电等类别和取费单价: 发包人不提供由承包人负责。 7.1. * (略) 的其他义务:/ 7.2 对承包人的义务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施工开工前 * 天提交3份。 需要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施工开工前 * 天提交3份。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 7.2.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 7.2. * (略) 的其他义务: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人力资源计划 * 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略) 及主要施工人员的信息在施工开工前 * 天提交3份 。 人力 (略) 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施工开工后每月第 * 天提交3份。 (略) 人员应符合相关要求 7.4.2 主要机具计划 * 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承包人自备管理台账,发包人或 (略) 不定期检查。主要 (略) 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承包人自备管理台账,发包人或 (略) 不定期检查 7.5 质量与检验 7.5.1 (略) 位与参检方 (略) 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按发包人、 (略) (略) 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按发包人、 (略) 承 (略) 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发包人、 (略) 第 (略) 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发包人、 (略) 7.6 隐蔽工程 (略) 位 7.5.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 (略) 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按招投标内容或发包人要求并满足国家、 (略) 业相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7.8 健康、安全、环境 7.8.1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提交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施工开工前 * 天提交3份 第8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 * 般义务 (1) 竣工试验方案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 按招投标内容或发包人要求并满足国家、 (略) 业相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第9条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1)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 工程接收的日期: 总体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 单项工程接收的顺序和日期分别为: 总体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 (2)本工程不存在竣工试验 按工程的接收日期为:/ 按单项工程接收的顺序和日期分别为:/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 * 天内提交原件5套(包括电子版),复印件 * 套。 第 * 条 竣工后试验 第 * 条质量保修责任 * .1保修责任期 保修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 * .2 质量保修金 * .2.1 质量保修金额 质量保修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 %。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方式: 在发包人应付承包人款项中暂扣经审计的竣工结算价的3%作为缺陷责任保修金。(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后 * 日内由发包人扣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质量异议和缺陷责任款项后,无息支付剩余款项。 第 * 条 工程竣工验收 * .1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 .1.1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按发 (略)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按发 (略) 第 * 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 .2 变更范围 * .2.6其他变更 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他变更范围: 发包人有权作出的其他变更 * .5 变更价款确定 对每项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约定: 依据通用条款 * . (略) 第 * 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 .1.1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包含工程建安费、 (略) 有价格,合同总价为经审计后的竣工结算价*中标费率。 * .1.1.1计价依据 (1)《 * 年 (略)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 * - * . * 、《 * 年 (略) 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 * - * - * ; (2)材料及设备单价按照 (略) 市施工当期材料价信息价。信息价中没有材料及设备单价的,承包人上报品牌及单价,监 (略) 认质认价,经监理单位认质认价后上 (略) 认质认价,经发包方同意后方有效。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均应当于收到认质认价后7日内完成确认,如在7日内未审核完毕或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3)执行政府发布的最新有关费用管理文件。 * .1.1.3设计变更及签证:按实际变更及签证发生 (略) 结算。监理单位应当于收到承包人签证联系单后7日内完成确认,如在7日内未审核完毕或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承容,经监理单位确认后上报发包方,发包人收到签证联系单后7日内完成确认,如在7日内未审核完毕或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的 * .1.2付款 承包人制 (略) (略) 账号: * .2 担保 * .2.1 履约保函 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与本合同签订前提供相当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 * .2.2 支付保函 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 .2.3 预付款保函 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 .3 预付款 * .3.1 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的金额为:/ * .3.2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支付期限:/ * .3.3 预付款抵扣 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 * .4 工程进度款 * .4.1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支付投资金额( * 万元)*中标费率的 * %(预付款不扣回);按施工进度,支付月进度完成工程量*中标费率的 * %;竣工验收完成后,支付已竣工验收工程*中标费率的 * %;审计结算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 %;剩余金额为质保金,质保期满 * 年支付合同价款*5%,保修期满两年支付剩余应付款。 * .4.2其他进度款 其他进度款有: * .5 质量保修金额 * .5.2 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 质量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发包人采用暂扣缺陷责任保修金方式,不接受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 * .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 .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第 * 条 保 险 * .1 承包人的投保 * .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略) (略) 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 (略) 合同聘请的第 * 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2 * 切险和第 * 方责任 土建工程 * 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保险义务由承包人承担。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 * 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保险义务由承包人承担 第 * 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保险义务由承包人承担 第 * 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 .1.1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 (略) 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若承包人将工程转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 * 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另外,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万元;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 (略) 分包,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另外,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万元。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每发现 * 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同时承包人还应负责将不合格材料和设备更换为合格的材料和设备,由 (略) 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首次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理或返工,改建,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若工程质量合格,但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按本工程竣工结算审定价的千分之 *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工程质量既不符合合同要求,也不合格,承包人还应按本工程竣工结算审定价的十分之 *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承包人未能按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实际工期扣除由发包人认可的可扣除天数后,比合同工期每拖延 * 天,按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的万分之 *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 * 天(含 * 天),承包人除按前款按日累计支付违约金外, (略) 增加支付违约金 * 万元,并承担由此给发 (略) 有直接和间接损失,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略) 使合同解除权外,承包人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并不免除或减轻其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略) 损失赔偿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 (略) 修复或拒绝按发 (略) 修复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委 (略) 维修,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该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明确表 (略) (略) 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万元,同时发包人还有权解除本合同。 (7)承包人未完全达到质量目标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按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8)承包人未达到安全生产目标或文明施工目标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按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9)承包人未能按照 (略) 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如本合 (略) 约定承担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则每发生 * 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 ( * )承包人未能及时提交合同及规范要求的报告等文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万元/次。每延误 * 天应向发包方支付万元 * .3 争议和裁决 * .3.1 商定的仲裁机构(名称)和地点: (略) (略) 提起诉讼 第 * 条 合同生效 * .1 合同生效 本合同正本 * 式:份,合同副本 * 式:份。合同双方应持的正本分数:,副本份数:。 第 * 章 项目实施要求 * 、项目概况 (略) 位于豫东平原,属 (略) 省 (略) 市尉氏,古称“尉州”,是 (略) 省经济管理扩权县,拥有省政府批准的全 (略) 之 * 的 (略) 省中 (略) ,省认定的尉氏高效农业示范园区。风光旖旎,人文气息浓厚。 (略) (略) (略) 北邻, (略) 分为会议报告厅、酒店客房、餐厅厨房,建筑面积约为 * 0㎡,本次招标包含 (略) 装修设计、硬装、软装、水电、智能化、消防。 整体建筑外观采用对称原则,体现出沉稳、厚重,与政府办公及会议工作特征相符合。 * 、 设计依据 1、招标文件、设计任务书、建筑设计图、结构设计图、机电设计图。 2、 设计规范及标准 1)《 (略) 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2)《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点击查看>> ); 3)《住宅设计规范》(GB 点击查看>> ); 4)《 (略) 装修设计规范》(GB 点击查看>> 9); 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点击查看>> 1); 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制品中 * 醛释放限量》(GB 点击查看>> 1); 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限物质限量》(GB 点击查看>> 1); 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限物质限量》(GB 点击查看>> 1); 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中有限物质限量》(GB 点击查看>> 1); *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限物质限量》(GB 点击查看>> 1); *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限物质限量》(GB 点击查看>> 1); *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 * 烯卷材地板中有限物质限量》(GB 点击查看>> 1); *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点击查看>> );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点击查看>> 1); *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范》(JBJ * - * ); *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点击查看>> 0);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划》(GB 点击查看>> 1);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点击查看>> ); *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 * - * );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 - *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年修订版)》(GB 点击查看>> 4);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点击查看>> 4); * )《室内灯具光分布分类和照明设计参数标准》(CECS * : * ); *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点击查看>> 1); *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点击查看>> 0);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点击查看>> 5); *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点击查看>> 3); *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技术规定(暂行)》;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 年修订)》(GBJ * - * ); *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 年版)》(GBJ * - * ); * )《 (略) 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GB 点击查看>> ); 其它国 (略) 相关规范及标准文件,如有冲突,以最新版本为主。 * 、设计范围及设计要求 3.1 设计总体要求: 3.1. (略) 整体设计必须遵循 (略) 的使用 (略) 功能规划的原则,要求设计体现出国际化水平、专业化水平、技术先进、节约能源、维修方便、具有前瞻性。 3.1. (略) 报告厅能够满足当下及将来的各种不同形式的会议需求,设计方案能够达到符合现代会议报告厅的装饰效果。 3.1.3 (略) 餐厅能够满足宾客就餐聚会、商务接待交流、员工就餐等餐饮活动,布局周到合理,使用方便,环境高档而又温馨,装饰效果要求大方、色彩和谐。 3.1.4 (略) (略) 合理、功能齐全、安全舒适,要求简洁明快、构思新颖,整体风格应有独特创意; (略) ,强化设施功能,既尊显品质又经济实用,营造安逸祥和温馨舒适的环境, (略) 的主题更加鲜明。 3.1.5 设计方案应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求更加科学地 (略) 与交通流线组织,充分满足接待服务要求、客户使用要求、运行管理要求。各项设施功能人性化,视觉和谐,使用方便。 3.1.6装饰设计,除应相应建筑、消防、节能等规定和规范外,亦应 (略) 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略) 业内的相关规定。 3.1.7装饰设计,除应相应建筑、消防、节能等规定和规范外,亦应 (略) 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略) 业内的相关规定。 3.2设计规划及功能 (略) 总建设面积约 * 0㎡,其中会议报告厅 * ㎡,酒店客房及餐厅厨房面积约 * ㎡。 (1) * 楼: * ㎡报告厅(可满足 * 人会议需求)、 * ㎡报告厅(可满足 * 人会议需求)、贵宾休息室、音控室、家具库、卫生间、茶水间、电气间等配套用房。主要动线设计需合理。 (2) * 楼: * ㎡报告厅(含音控室、化妆间、茶水间、家具库、消防前室等)、 * ㎡办公区、贵宾休息室、公共卫生间等配套用房。 (3)负 * 楼:为满足会议就餐功能需求增设的约 * ㎡的厨房。 (4)十 * 至十 * 楼:商务会议型标 (略) 客房。 (5)设计考虑需隔音(会议室及走道)、智能化控制、背景音乐系统及消防配套设施及通道标识。 3.3设计范围: 3.3.1:本次设计范围 (略) 的为会议报告厅、酒店客房、餐厅厨房,建筑面积约为 * 0㎡。 3.3.2:会议报告厅、酒店客房、 (略) 有装饰设计(包含硬装设计、软装概念设计)、 * 次机电设计( * 次给排水设计、 * 次电气设计、 * 次消防设计)、智能化设计、照明设计、标识标牌设计。 上述涉及范围内的方案设计、效果图设计、提供装修材料样品、方案优化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关阶段性成果汇报、 (略) 配合和验收(图纸会审、交底及设计变更 (略) 理)及按国家规定需要设计 (略) 工作任务。 * 、设计成果要求 4. (略) 图。 4.2风格意向图片等概念设计。 4.3设计服务书( (略) 、设计周期、设计服务次数及方式、后期服务次数及方式)。 4.4投资估算及经济技术分析。 4.5 完整的施工设计盖章蓝图8套(包含平面图、顶面图、隔墙定位图、地面铺装图、立面图及节点大样详图),同时提供常规的电子CAD文本,dwg格式。 * 、设计配合及服务 5.1 设计规划及概念设计阶段:积极参加 * 方组织召开的专项会议,加大与各方沟通、协调力度,争取高效、准确地商定项目总体设计风 (略) ,满足项目的整体要求,完善整体平面功能定位及概念意向图片的风格发展方向。 5.2 方案设计阶段:根据 * 方定位的风格发展方向,提供设计理念、 (略) 图和重要空间效果图。 5.3扩初图设计阶段:积极响应 * 方的设计要求,尽快完善扩初图纸(包含平面图、顶面图、隔墙定位图、地面铺装图以及重要空间立面图)。 5.4施工图设计阶段:须提供完整的施工设计盖章蓝图8套(包含平面图、顶面图、隔墙定位图、地面铺装图、立面图及节点大样详图),同时提供常规的电子CAD文本,dwg格式。 备注:设计过程每 * 阶段设计内容需 * 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后方可启动下 * 阶段设计工作。 5.5后期服务阶段: 5.5.1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及时补充变更的材料样板,全力协助 * 方完成材料、艺术品、灯具、 * 金、洁具等选样确认工作(主要材料需经 * 方确认留样和设计师确认后方可下单,主要材料须选用国内 * 线品牌);配合 * 方、监理、 (略) 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报建。配合 * 方、监理、 (略) 室内装修设计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工作。 5.5.2设计师将按 * 方的要求和合 (略) 指导,现场检查材料使用情况以确保设计意图的实现; 5.5.3定期对施工方的 (略) 审查,对施工方提 (略) 审批和建议,监督室内工程质量; 5.5.4参加工程项目期间的与设计相关的重要工程例会、协调会、负责设计协调工作,并积极配合 * 方、监理、施工单位解 (略) 出现的各种与内装修设计(在内装修设计合同范围内)有关的问题,确保工 (略) ; 5.5. (略) (略) 设计变更,并提供设计变更图纸; 5.5.6施工过程中 (略) 巡查报告, (略) 中存在的与设计不相符的问题整理成文字及图片的书面报告提交委托人,并参与精装修的最终验收工作。 * 、装修装饰施工范围 硬装 :墙顶地装饰; 软装:固定座椅、会议桌、活动家具、窗帘、活动地毯、标识标牌、艺术品; 水电:室内给水排水、电路管线、照明灯具、开关插座; 智能化:LED屏、背景音乐、安防、会议系统、门禁系统; 消防:室内喷淋系统、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不含室外管道和消防泵房; 装修装饰施工范围包 (略) 需装饰装修材料采购、安装、施工、智能化联运调试、消防调试验收,确保项目达到使用要求。 第 * 章 投标文件格式 设计施工总承包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个人电子签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目 录 *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 、投标保证金 * 、资格审查资料 * 、设计及施工方案 * 、优惠服务承诺 * 、其他资料 *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 )投标函(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 标段招 (略) 内容(包括修改文件、澄清文件)后,愿意以投标费率:,工期日历天,保修期,按 (略) (略) 装饰装修设计、装饰装修材料采购及安装、装饰装修施工、智能化联运调试、消防 (略) 内容,实现工程目的。 2. (略) 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 * 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 (略) 分。 (3) (略) 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 (略) 合同工程。 (5) (略) 代理服务费。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 * 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 * 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个人电子签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 * )投标函附录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个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为我方授权代表。授权代表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 标段投标文件、 (略) 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授权委托人身份 (略) 保缴纳证明。 注:授权委托人无个人电子签章的,本授权委托书可以使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盖章签字后的扫描件代替。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人:(个人电子签章或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 、投标保证金 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我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参加(项目名称) * 标段投标,现保证:我方在规定的投 (略) (略) (略) 人签订合同的, (略) 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附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个人电子签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备注:本表后应附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企业电子签章。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提供河 (略) 监管信息系统暨 * 体化工作平台查询到的本单位 (略) 页截图。 ( * )投标单位 * 年度、 * 年度、 * 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企业电子签章,若公司成立时间不足的,按实际成立年限提供。 ( * )投标单位信用中 (略) (略) 页截图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签章。 ( * )投标单位近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 ( * )项目管理机构 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2.项目设计负责人简历表
附项目设计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劳动合同、 * 日以来连 (略) 会保险交纳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企业电子签章。 3.项目经理简历表
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劳动合同、 * 日以来连 (略) 会保险交纳证明、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经理的承诺书(格式自拟)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企业电子签章。 4.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拟派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拟派项目施工质检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预算员等人员。
附项目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 * 日以来连 (略) 会保险交纳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企业电子签章。 * 、其他资料 ( * )类似业绩 投标人 * 日以来完成类似项目业绩,业绩需附中标通知书、 (略) 页截图、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企业电子签章。 ( * )企业荣誉 投标人附企业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企业电子签章。 ( *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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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7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 , * 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略) 装修装饰工程 * 标段 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JSGCGK- 点击查看>>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华 (略) 有限公司 日期: * 〇 * 〇年 * 月
第 * 章 招标公告………………………………………………………………4 第 * 章 投标人须知……………………………………………………………8 第 * 章 评标办法 …………………………………………………………… * 第 * 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 第 * 章 项目实施要求 ……………………………………………………… * 第 * 章 投标文件格式……………………………………………………… * (略) * 、招标条件 2.1项目名称: (略) 装修装饰工程; 2.2 招标编号:JSGCGK- 点击查看>> ; 2.3 项目概况: (略) (略) (略) 北邻, (略) 包含会议报告厅、酒店客房、餐厅厨房,建筑面积约为 * 0㎡,本次招标为 (略) 的装修设计、硬装、软装、水电、智能化、消防; 2.4投资金额:约 * 万元; 2.5 建设地点: (略) (略) 北邻; 2.6 招标范围 * 标段: (略) (会议报告厅、酒店客房、餐厅厨房)装饰装修设计、装饰装修材料采购及安装、装饰装修施工、智能化联运调试、消防调试验收; * 标段: (略) 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阶段及保修期阶段全过程监理。 2.7 质量标准: * 标段:设计 (略) 设计规范、规程、规定、标准要求,施工验收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 标段:合格。 2.8 工期及监理周期 * 标段: * 日历天; *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工期及保修期。 2.9保修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2. *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 * 个标段 * 标段: (略) 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 标段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要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同时具备:①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 级资质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 * 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专业设计 * 级资质及以上资质; (3)投标人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具有 * 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工程类高级职称证书;施工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 * 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拟派项目管理人员须包含施工员、质检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且人员须具有相关专业岗位证书或资格证书; 注:投标人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和施工项目经理可为同 * 人,投标人拟派项目人员均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与本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且具有 * 日以来连 (略) 会保险交纳证明; (4)投标人 * 年度、 * 年度、 * 年度财务状况良好,具有 (略) 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公司成立时间不足的,按实际成立年限提供); (5)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略) 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之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 点击查看>> )查询投标人未被列 (略) 人(查询内容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投标单位需出具“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 点击查看>> )查询结果, (略) 发布之日后。 (6)投标人近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 3.2 * 标段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 * 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3)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和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与本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具有 * 日以来连 (略) 会保险交纳证明); (4)投标人 * 年度、 * 年度、 * 年度财务状况良好,具有 (略) 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公司成立时间不足的,按实际成立年限提供); (5)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略) 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之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 点击查看>> )查询投标人未被列 (略) 人(查询内容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投标单位需出具“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 点击查看>> )查询结果, (略) 发布之日后。 (6)企业近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 3.3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略) 资格后审, (略) 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 (略) 理; 3.5 投标人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至合同签订前, * 旦查出投标人提供的材料为虚假材料,则招标人取消其投(中)标资格, (略) 。 *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 日 * 时 * 分至 * 日 * 时 * 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应注册成为 (略) 市公 (略) 网站会员并取得 CA 密钥, 凭 CA 密钥登录 (略) 市公共资源交易 网(http:/ 点击查看>> )会员系统, (略) 文件。 (略) 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文件售价:免费 4.3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人请到 (略) 市公 (略) 网站登录政采、工程业务系统,凭CA密钥登录会员系统,在“组件下载”中下载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并使用安装后的最新版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4.4请投标人时刻关注 (略) 市公 (略) 网站和公司CA密钥推送消息。 *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 日 * 时 * 分; 5.2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 (略) 市公 (略) 网站(http:/ 点击查看>> )会员系统中加密上传,开标地址: (略) 公 (略) * 楼( (略) 建设路与福园路交叉口向西 * 米 (略) 宏泰大厦 * 楼); 5.3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5.4因疫情原因,按照 (略) 疫情防治复 (略) 的规定,人员不扎堆不聚集, (略) 有投标单位 (略) 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如 (略) 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持有异议,可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5.5投标人应在投标截 (略) 登录系统,进行投标文件解密,解密时间为 * 日 * 时 * 分至 * 日 * 时 * 分。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本项目的投标。 * 、发布公告的媒介 (略) 同时在《 (略) 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略) 市公 (略) 》上公开发布。 * 、联系方式 招标人: (略) (略)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地址: (略) 尉州大道中段 招标代理机构: (略) 华 (略) 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先生、许先生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地址: (略) 省 (略) 市西 * 环 * 号 (略) 科技园 (略) * 号楼C座 * 层 * 日 第 * 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 (略) 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略) 条件, (略) 。 1.1. (略) 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 (略) 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 (略) 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项目工期及监理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项目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本项目保修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 * :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工程的监理人; (3)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4) (略) 代理服务的; (5) (略) 代理机构同为 * 个法定代表人的; (6) (略) 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 (略) 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 *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 * ) * 日以来,存在招标投标活 (略) 为( (略) (略) (略) 理的),或严重违约(指施工合同履约方面) (略) (略) 理的,或者因重大工程质量 (略) (略) (略) 罚决定的。 ( * )在投标文件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 (略) 文件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的。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略) 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 (略) 1.9. (略) 踏勘项目。 1.9.2投 (略) 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 (略) 负 (略) 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 (略) 中 (略) 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 *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 *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 (略) 分非主体、非关 (略) 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 * 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 * 偏离 (略) 文件某些要求的, (略) 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项目实施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第2.2款 (略) 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 (略) 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 (略) (略) 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略)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 (略) 载内容的形式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略) 文件予以澄清。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后果均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略) 代理机构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2.2 (略) 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略) 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 天前, (略) 文件。如有修改, (略) 文件的投标人。 (略) 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3.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媒体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 * 内容表述上不 * 致的,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资格审查资料; (5)设计及施工方案; (6)优惠服务承诺; (7)其它资料。 3.2投标报价 3.2. (略) 文件及补充、 (略) 实际情况 (略) 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 (略) 考虑施 (略) 风险因素,根据投标设计并结合企业自身实力,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3.2.2投标人应充分考虑项目位置、情况、道路、存储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将不予考虑。 (略) 项目范围及 (略) 人使用前、工程质保期内的费用等 * 切费用,投标人不得因任何原因予以变更,向招标人提出额外的费用或工期索赔。 3.2. (略) 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应根据国家、 (略) 在地相关规定足额计取。 3.2.4 (略) 控制价的, (略) 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中的投标报价,应同时修改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 (略) 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 (略) 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 (略) 理。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 * 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略) 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被提出异议或投诉的中标候选人, (略) (略) 门调查核实后,不符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 (略) 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 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 (略) 页截图、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 * 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包通知书复印件。每张 表格只填写 * 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 (略) 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如有),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 (略) 文件“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略) 分。其中, (略) 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 (略) 人的承诺。 3.7. (略) 文件有关工期、保修期、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略) 采用电子文档的,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 (略) 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签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略) 文件和 (略) 市公 (略) 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登录 (略) 市公 (略) 系统上传递交加密电子投 标文件到会员指定位置,并确认已经成功提交投标文件,请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4.2.2.投 (略) 投标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工作时间与 (略) 市公 (略) 联系,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 4.2.3 逾期上传/送达或未上传/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最终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至 (略) 市公 (略) 交易系统最后 * 份投标文件为准。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加盖电子签章。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程序, (略) 系统内开标。 5.1.2 投标人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由于投标人的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不成功的, (略) 理。 5.2 开标程序 5.2.1 本项目采用电子开标。到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对电子 (略) 解密。解密完成后各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将 (略) 页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将视为放弃投标。 主持人按 (略) 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 (略) 解密( * 分钟之内解密,因投 标人原因,超出规定时间未能解密的,视为无效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标准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电子唱标; (5)开标结束。 5.2.3 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招标人将拒绝其开标。 (1)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2)若因投标人的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不成功的;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 (略) 系统内提出, (略) 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 (略) 6.1. (略) 人依法 (略) 负责, (略)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略) 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 (略)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 * 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略) (略) (略) 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 (略) 投标有关活动 (略) (略) 政 (略) 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 (略) 按照第 * 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 (略) 评审,第 *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 (略) 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略)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 (略) 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 (略)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略)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原则上招标人确定排名第 * 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 * 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 (略) 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 (略) 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 (略) 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略) 。 7.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的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 (略) 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 (略) 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略)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 (略) (略) 有投标的。 (3)由于第 * 中标候选人被查实不符合中标条件、 (略) 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 (略) 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略) 。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略) 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略) 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 (略) 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略) 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 (略) (略)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 (略) 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 (略) 、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 (略) 动。 9.2.2 有下列情形之 * 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 * 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 * 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 * 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 * 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 * 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2.3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1)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9.2.4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属于以其他方式 (略) 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 (略) 为。 9.3 (略) 成员的纪律要求 (略) 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 (略) ,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 (略) 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 (略) ,不得使用第 *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 (略) 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 (略) ,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 (略) 。 9.5 投诉 (略) 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略) (略) 门投诉。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 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初步评审
* 、综合评审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略) 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 (略) 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 (略) (略) 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设计及施工方案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 (略) 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 (略) 初步评审。 (略) 文件要求的,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为有效投标文件,进入详细评审阶段,其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 * 的,其 (略) 理: (1)第 * 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 * 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 (略) 为的; (3) (略) 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未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任何 * 项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 (略) 按以下原则对 (略) 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 (略) 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 * 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 * 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综合评审 3.2.1 (略) 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 (略) 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标得分。 (1)按本章第2.2.2(1)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3(2)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计及施工方案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3(3)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含中间步骤)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 位“ * 舍 * 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略) 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 (略) 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 (略) 理。 (略) 否决投标时应审慎。因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表述歧义或逻辑错误等原因,造成投标文件表述不 * 致的,不作为否决投标的因素,投标人明显打字或排版错误且不影响实质内容的, (略) 可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不予以否决投标。 3.3 重大偏差 重大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存在标的价格、工期、质量、质保期等不符合《 (略) 和 (略) 规定》 (略) 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 3.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 在评标过程中, (略) 可以书面形式要 (略) 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 (略) 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 (略) 补正。 (略) 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 (略) 分。 3.4.3 (略) 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 * 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 (略) 的要求。 3.5 评标结果 3.5.1 除第 *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 (略) 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5.2 (略) 完成评标后,应 (略) 全体成员签名的评标报告。对评标结论有 (略) 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略) 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略) 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由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第 * 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略) 装修装饰工程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略) (略) 制定 (略) (略) (略) 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 (略) 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事宜经协商 * 致,订立本合同。 *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范围: * 、主要技术来源 * 、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其中: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工程质量标准: * 、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 *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略) : (略) : 企业代码: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略) : (略) : 账 号: 账 号: (略) 分通用条款 第1条 * 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 (略) 工程总承包 (略) 遵守的 * 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 * 条组成。 1.1.2 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 (略) 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3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 (略) 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 1.1.4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5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6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 (略) 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7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 (略) 本合同的代表。 1.1.8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9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 (略) 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 *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 (略) 合同的代表。 1.1. *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 (略) 考核并交 (略) 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 *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 (略) 分。 1.1. *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 (略) 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1.1. * (略) 地,指合同约定的用 (略) 办公、居住、 (略) 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 *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 (略) 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 (略) 须的基础资料。 1.1. *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 (略) (略) 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1.1. *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1.1. * 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 (略) 件,及 (略) 需的材料等。 1.1. *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 * 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 (略) 的试验。 1.1. *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 *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 (略) 竣工后试验、 (略) 准备,由承包人 (略) 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 *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 (略) 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 (略) 工程的功能试验。 1.1. * (略) 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 (略) 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 (略) 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 (略) 试验。 1.1. * 考核验收证书, (略) (略) 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 *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 *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 (略) 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 (略) 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 *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 (略) 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 *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 * 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 (略) 作的任何更改。 1.1. *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 (略) 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 *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 (略) 的相应调整。 1.1. *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1.1. *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 *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 1.1. *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1.1. *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 (略) 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 * 违约责任,指合 (略) 合 (略) 合同义务不符 (略) 须承担的责任。 1.1. *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 *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1.1. * 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8)构 (略) 分的其他文件。 (略) 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 (略) 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 * 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 (略) 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 * 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 * .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 (略) 解释的依据。 1.2.4 (略) 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略) 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 * 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 * 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 * 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需要明示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 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 (略) 在地方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 (略) 。承包人需要对 (略) 研发试验的,或须对 (略) 特殊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 遵守合同约定的 (略) 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 * 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5.5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1.6 遵守法律 1.6.1 (略) 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 (略) 门和单位的关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开工延误、暂停、费用增加、进度延误时,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1.6.2 (略) 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 (略) 设计、采购、加工、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 (略) (略) 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6.3 承 (略) 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 1.7 保密事项 当事人 * 方对 (略) 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 * 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 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 * 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略) (略) 需要的信息,另 * 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2.1.6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 (略) 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 *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 (略) 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 *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 2.4 安全保证 2.4.1 发包 (略) (略) 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 (略) 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对前述某事项的委托时,另行签订委托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2.4.2 发包人 (略) 临近正在使用、 (略) 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 (略) 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 (略) 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方能施工。 (略) 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 * 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 (略) 委托的第 * 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 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 (略) 安全教育,并遵守承 (略) 的安全规定。因上述人员未能遵守承 (略) 的安全规定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发包人负责与工程当 (略) 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 (略) 归口领导。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3.1.1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是承包人的义务。 3.1.2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 3.1.3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根据2.1.5款的约定提出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长。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 (略) 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 (略) 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 * 名有经验的 (略) 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 (略) 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3.2.1款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 *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承包人在接到第 * 次更换通知后的 * 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的项目 (略) 第 3.2.1款约定的权限。 3.3 工程质量保证 3.3.1 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 3.3.2 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 (略) 保修。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 (略) 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 3.5.2 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 (略) 、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 (略) 保安责任(含承包人 (略) 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分包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及其分包人的长名单中, (略) 。 本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和分包人的长名单,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期提交,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和分包人长名单后的 * 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 * 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工作事项和分包名单后的第 * 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 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 3.8.3 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 (略) 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 (略) 转包。 3.8.4 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设计、施工和货物采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购分包中的整装单元设备,电气仪表的成套设备除外)。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 (略) 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 (略) 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 (略) 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 * .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 * .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 (略) 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提交赶工方案。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 * .2.5款的 (略) 。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 (略) 。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 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 * .3.2款的预付款后的第1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依据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造成审核会议准备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5.3.1款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 政府相 (略) 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各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 4.3.2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 (略) 施工开工 * 天前提交 * 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采购、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 (略) 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 (1)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范围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 (略) 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 * 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 * 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 * 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范围不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 (略) 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 * 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 (略) 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 * 个单 (略) 施工作业,且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 (略) 位、或发包人要求 (略) 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按日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 发包人的暂停。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 (略) 此项暂停而遭受的费用增加,或因复工而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根据 * .1款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和 * .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约定,安排各方的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暂停发生时,承包人 (略) 的实施工作。并在暂停期间,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照料、保护、监管的人员、工程、物资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料、保护和监管责任,造成损坏、变质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4.6.1款发包人通知的暂停,承包人有权在暂停的 * 天后通知要求复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 * .2. (略) 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 (略) 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 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 (略) ,承包人有权根据 * .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备、材料、 (略) 检查,承包人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 (略) (略) 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发生发包人的暂停时,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付款外,发包人须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经济损失,并按 (略) 永久性工程设备、 (略) 件的付款: (1)承包人负责采购并构成工程实体的,但尚未能按采购进度款付款的设备、 (略) 件,承包人将该款项单独列入 * .6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或 * .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报表中,发包人按 * .8款的付款时间安排支付; (2)承包人负责采 (略) 的永久性工程设备、 (略) 件,尚未 (略) 分, (略) 验收交接。对其中有缺陷的设备、 (略) 件,承包人自费修复。修复合格并经发包人验收后,根据 * .4.1款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支付其中的采购进度款。 (3)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订购的、 (略) 的设备、 (略) 件的相应款项。 (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已订货的永久性工程设备、 (略) (略) 退货时,其供应商、 (略) 要求的补偿、赔偿等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 (略) 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资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及其结构设计负责。 承包人对本专用条款 (略) 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 (略) 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 * .3. (略) 考核的评价依据。根据工程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 (略) 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 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 (略) 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的要求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 (略) 的生产工艺设计或(和)建筑设计文件,并予以确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 (略) 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中各自承担的责任,作为 * .3. (略) 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 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 (略) 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有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 * 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独立建筑师提供的建筑艺术造型等,发包人有义务组织专利商或独立建筑师 (略) 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的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略) 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 (略) 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成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承包人无法 (略) 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 * 步确认。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的设计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 (略) 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和不足,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 * 日内有义务向发包人提出进 * 步的补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补充要求而发生的损失 (略) 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 (略) 政法规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 遵守标准、规范 (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或(和)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皆须遵守, (略) 理;对于非强制性及推荐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 (略) 理。 (3)依据适用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略) 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 操作维修手册。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 (略) 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第 * 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5.3.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自费修复。使设计进度延误时,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审查会议和发包人上级单位 (略) 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3.2 承包人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 (略) 政法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根据5.3.2款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法规的规定,对 (略) 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 (略) 或 (略) ,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或发包人组织会议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 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到 * 方、或双方(含 * 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独立建筑师)的技术专利、建筑艺术造型、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签订有关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6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 (略) 件 (1)发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 (略) 件采购的(包括备品备件、 (略) 商提交的技术文件)、 (略) ,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 (略) 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的设备、 (略) 件存在缺陷、 (略) ,且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增加费用、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 * 条变更和合同价款调 (略) 。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国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 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 (略) 件 (1)承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的采购的(包括备品备件、 (略) 商提交的技术文件)、 (略) ,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 (略) 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 (略) 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缺陷,因此造成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或(和)清单。 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依据3.8.1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并经发包人批准的供应商的名单中,由招标选择相关采购物资的供 (略) 。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 (略) ,特殊情况 (略) 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 (略) 。 6.1.4 (略) 有权。根据6.1.1款和6.1.2款约定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 (略) 件, (略) 的交货地点后,所有权 (略) 有。 (略) 其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设备、 (略) (略) 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 (略) 。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 (略) 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发包人参检时,在接到本款第(1)项承包人发出的报告后5日内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 (略) 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 * 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或报告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设备、 (略) 件的质量责任。 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竣工后试验的物资)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 (略) 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 (略) 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此后指令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的,有权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经质检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1) 发包人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 (略) 件, (略) 前5天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设备、 (略) 件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略) 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 (略) 件, (略) 前5天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包括承包人、或为承包人提供设备、 (略) 件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发包人、或其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略) 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略) 门及消防、 (略) 门的参检。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 (略) 门、 (略) 门、 (略) 门、行业等专业检查 (略) 、安装及试 (略) 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对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提供的责任方来承担增加的相关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和报关、清关 6.3.1 永久性工程设备、 (略) 件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招标询价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另 * 方有义务协助。 6.3.2 进口工程设备、 (略) 件的报关、清关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工程超限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超限运输和特 (略) 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因超限物资运输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 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 (略) 件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 (略) 。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由 (略) 发生的实际费用;使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 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 (略) 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 (略) 。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其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按说明书的 (略) 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在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方案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 (略) 需的 * 切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保管的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的工程物资无偿移交给发包人(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第7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提供基准坐标资料。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并按约定 (略) 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有义务与 (略) 交验。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的内容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因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资料的延误,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 (略) 审查,并在接到后的 * 日内提出建议、要求和补充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 * 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 (略) 日期。发包人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 (略) 条件, (略) 日期。发 (略) 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 (略) 开始准备工作。进 (略) 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 (略) 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和节点铺设。发包人按7.2.4款的约定, (略) 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收费。发包人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承包人纳入报价。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和数量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 (略) 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 (略) 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依据 * .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 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 (略) 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 * .2.4款的约定提交施工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后 * (略) 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 * (略)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 (略) 的其他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坐标复验和放线。承包人 (略) 与发包人共同复验基准坐标资料(含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对工程、单项工程、 (略) 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承包人有义务提出并纠正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中的差错,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2.2 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在施工开工 * 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 (略) 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 (略) 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 (1)根据6.6.1款工程物资保管的约定,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 (略) 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指明要求发 (略) 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 (略) 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电等。承包人在开工日期 * 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前,并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水电等临时使用的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永久性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除非另有约定)。 因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交上述资料,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在工程开工 * 天前,通知发 (略) 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 施工过程中须通知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 (略) 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提前 * 天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有义务予以配合。 因承包人未能在 * 天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时要求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 (略) 位开工 * 天前,向发包 (略) 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 (略) 障碍资料)。对于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 (略) 障碍资料,按照 * .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 (略) 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 (略) 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 * .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 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周转材料及其他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 * 承包人有义务在施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 *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承包人在开工之日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和)单项工程之日,负责工程的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不因承包人的施工而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 * (略)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 (略) 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 (略) 门指定的地点。承包人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 (略) ,或运到发 (略) 地。 7.2. * 承包 (略)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 (略) 的其他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对关键施工技术方法确认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 * 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 (略) 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 * 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 * 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 (略) 。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 (略) 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 * 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 (略) 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 * 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 * 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 (略) 。否则,发包人有权责 (略) 租赁机具, (略) 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工程总监、 (略) 门、 (略) 门、 (略) 门、行业质量安全检查人员或发包人委派的第 * 方质 (略) 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 * 方对 (略) 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 * 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 (略) 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 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更换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部件,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5) 承包人的施工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 (略) 位,承包人有义务自费修复、返工、或更换、或重置,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略) 位与参检方。 (略) 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 (略) 位;监理人与承包人 (略) 位;第 * 方或承包人 (略) 位。对 (略) (略) 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按上述约定,经承包人 * 方 (略) 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 (略) (略) 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 (略) 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2款专用条款 (略) 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 * 小时内送交发包人或(和)监理人签字, * 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发出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 * 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 (略) 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当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按 * 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 * 项变更。 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不予延长。 7.5.5 (略) 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 (略) 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 (略) 质量检查。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使竣工日期延误,按 * 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 * 项变更。 7.5.6 因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 (略) 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 (略) 位,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 *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 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验收合格 * 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 (略) 紧后作业。经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或(和)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 (略) 位验收的,在收到验收通知 *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 (略) 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7.6.4 再检验。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有权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验,承包人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按照 * 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 * 项变更。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 * 致意见的,委托双方 * 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 (略) 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当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 * 致时,按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 健康、安全、环境 7.8.1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 (略) 开工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承包人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收到该计划后 * 日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该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 *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 * 项变更。 (4)当事人 (略) 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 (5) (略) 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 (略) 卫生、安全和环保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 (略) (略) 分的工程建立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当事人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对其分包人负责。 (8)承包人随时接 (略) 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工程总监的健康、安全、环境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 (略) 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 (略) 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 (略) 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对其 (略) 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 (略) 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对有毒 (略) 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 (略) (略) 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 (略) 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或(和)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 (略) 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略) 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或(和)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各方人员须遵守 (略) 的须知,包括禁 (略) 地以 (略) 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所造成的伤害、损坏和损失,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 * 方负责。 (3) 承包人按合同 (略) 的安全工作,包括其 (略) 。对 (略) 实行封闭管理。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 (略) 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 (略) (略) 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 (略) 造成的损坏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对其 (略) 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 (略) 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 (略) 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须向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时(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在施工前 *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 (略) 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 (略) 检查,并根据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或(和)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 (略) 施工过 (略) 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未能得到发包人进 * 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或(和) (略) 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 (略) 残留、废弃的垃圾,承包人及时或定期运到发包人 (略) 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 (略) 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略) 理 (1) 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人员, (略) 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 (略) 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 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立 (略) 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 (略) (略) 理。 (3) 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按 (略) 门调查认定的最终结果办理。 (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地方病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第8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义务 (1) 在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须完成相应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 (略) 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根据7.6款隐蔽工程 (略) 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 根据第 *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 (略) 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 竣工试验方案。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 * 日前,承包人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 * 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 (略) 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方案包括: 1) 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 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 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 竣工试验的设备、 (略) 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 水、电、 (略) 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 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 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 其他 (5) 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8.1.2款第(3)项发包人新委托 (略) 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 (略) 件的竣工试验。 (6) 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8.1.2 发包人的义务 (1) 发包人有义务按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供水、 (略) 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所提供的电力、供水、 (略) 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发包人有义务提供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库存有的话)。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免费提供。 (3)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 (略) 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新委托的,依据 *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 * 项变更。 (4)根据本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 (略) 的设备、材料、部件的竣工试验,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 (略) 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 (略) 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 (略) 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 根据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8.1.1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5)子 (略) 检验和验收。 8.2.2 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 (略) 检查落实后,双方人员在相关表格上签字。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使关键路径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2.3 承包人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 * 小时前,向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的 *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加,试验合格后,双方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 * 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 (略) 隐蔽、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在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指令的时间内由承包人修正并重新试验,并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 发包人或(和)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在接到通知后的 *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 (略) 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或(和)监理人认可并通过验收。 8.2.5 不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当重新试验不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当重新试验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 *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 * 项变更。 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 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 * 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 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 * 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 承包人按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 (略) 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对发包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 承包人 (略) 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 (略) (略) 交底。 8.3.3 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 (略) 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 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 (略) 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遵照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3.5 按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根据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8.4.3 发包人组织的竣工试验。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 (略) 某项竣工试验时,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 * 日内无正当理由, (略) 该项竣工试验时,发 (略) 组织该项竣工试验,试验的风险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8.1.2 (略) 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其合理费用,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相应顺延。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8.1.1款第(6)项的 (略) 此项试验,并按8.2 (略) 检验和验收。 8.5.2 不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 (略) 此项竣工试验,并按8.2 (略) 检验和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 (略) 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 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 (略) 、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 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 (略) 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 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 因发包人的其他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 (略) , (略) 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相关费用及相关事项 (略) 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 (略) 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 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视为通过;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 (略) 分, (略) 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 (略) 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 (略) 分,承包人因此招致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使发包人增加的费用,有权根据 * .2.1款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5)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或(和)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 (略) 分,因此招致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且有权根据 * .2.1款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 * .4款的约定,有权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 协商解决。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首先协商解决。 8.7.2 委托鉴定机构。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 * 个具有相应资格的 (略) 鉴定。经鉴定,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其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根据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当双方对费用分担、竣工日期延长发生争议时,依据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9条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对单项工程或(和) (略) 接收。 (1) 按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 根据第 *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 (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 (略) 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 (略) 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 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8.1.1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 接收证书 9.2.1 承包人在工程或(和)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的 * 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日期,以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日期,以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 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并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 (略) 位及其区域。 9.3.3 工程的投保责任。当合同约定施工期间的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将工程投保期限保持到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的应投保方是发包人。 9.4 未能接收工程 9.4.1 不接收工程。当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 * 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 * 日起,发包人根据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提交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能通过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将承担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或(和) (略) 操作、 (略) 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第 *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 .1 权力与义务 * .1.1 发包人的义务 (1) 发包人有权对第 * .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后 (略) 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 发包人有义务组建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依据批准的竣工后 (略) 分工、组织完成准备工作、竣工后 (略) 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 (略) 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 .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未能接受此项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按原来的组织安排、指令、 (略) 。 (略) 发包人的此项安排、或指令、或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 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 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 (略) 。当承包人未能按发包 (略) ,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发出口头指令后 *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再发出补充指令并送交项目经理。 (6) 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 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 * 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及其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 (略) 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 (2)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本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后试验方案。方案包括:工程、单项工 (略) 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 (略) 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经发包人审查并批准后实施。提交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在专用条款约定。 (3) 承 (略) 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 (略) 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 (略) 。承包人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对此,发包人在 * 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 *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发出此项口头指令的补充通知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 * 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略) 此项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 (6) 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因手册缺陷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7)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和)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2 竣工后试验程序 * .2.1 发包人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 (略) 电力、水、燃料、 (略) 、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他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 .2.2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完成方案中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 (略) 需要的其他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由承包人完成的其他准备工作。 * .2.3 发包人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 (略) 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 .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 (略) 分竣工后试验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 (略) 理设施条件或(和)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 .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 * 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 * 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略) 竣工后试验,自第 * 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 * 日开始,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提供的设备、设施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 .3 竣工后 (略) 考核 * .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略) 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或(和)使用功能。 * .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 * 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他内容。 * .3.3 (略) 考核 (1) 根据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的, (略) 考核周期内,达到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 (2) 根据5.1.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的,承包人 (略) 考核周期内达到5.1.2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 (略) 分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 (3) (略) (略) 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 (略) 考核的时间周期。 (4) (略) 考核通过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共同整理竣工后试 (略) 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 * 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 * 份,作为 (略) 分。发包人并根据 * .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 .3.4 产品或(和) (略) 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 (略) 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或服务收益, (略) 有。 * .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 .4.1 根据 * .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 * 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 (略) 考核。 * .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 * .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 .4.3 按 * .3. (略) 考核的约定, (略) 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 * .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 (略) 考核周期时, (略) 考核在中断或停止后的 * 天内重新开始,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或(和)工程已 (略) 考核。 * .5 (略) 竣工后试验 * .5.1 根据5.1.1款或5.1.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 (略) 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自费修补其缺陷,并依据第 * .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略) 此项试验。 * .5.2 承包人根据 * .5. (略) 试验的约定,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按 * .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 (略) 此项试验。 * .5.3 承 (略) 的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 * .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 .6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 (略) 理: (1)未 (略) 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未 (略) 考核 根据5.1.1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或(和)单 (略) 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 (略) 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 (略) 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未 (略) 考核 根据5.1.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或(和)单 (略) 考核中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视为承包人 (略) 考核。 (2) 承包人对未 (略) 考核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 * .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 当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时,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 (略) 调查、调整和修正,视 (略) 考核已被通过。 * .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 .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或(和)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 .7.2 发包人根据 * .3款、 * .4款、 * .5.1款、 * .5.2款及 * .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或(和) (略) 考核的,按 * .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 (略) 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 (略) 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 .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赔偿和索赔之中。 不包括的连带合同:投产、 (略) 销售合同、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 (略) 考 (略) 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第 * 条 质量保修责任 * .1 质量保修责任书 * .1.1 质量保修责任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 *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 * .1.2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尽管约定了延期支付利息。 当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时,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 * 天起承担竣工结算延期支付的利息。 * .2 质量保修金额 * .2.1 质量保修金额。质量保修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2.2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2.3 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发包人依据第 * .5.2款质量保修金额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质量保修金额。 第 * 条 工程竣工验收 * .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 .1.1 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已按 * .8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并完成了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依据8.1.1款(1)、(2)、(3)项、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 * .3.3款第(4)项竣工后试 (略) 考核结果等资料的基础上,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 .1.2 发包人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的 * 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确认,承包人自费修改。 * 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或(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 .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 * .1.1款及 * .1.2款的约定办理。 * .2 竣工验收 * .2.1 组织竣工验收。根据 * .1.2款的约定,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确认后的 *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 .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根据 * .2.1款的约定,发包人在 * 日内未能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 * . * .1至 * .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 * .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 (略) 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 * 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 * 步修改意见,承包人自费修改。 * .2.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 * .1.3款、 * .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 * 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 .1 变更权 * .1.1 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 .1.2 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口头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 .1.3 变更建议权。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发出:不采纳、采纳、补充进 * 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 .2 变更范围 * .2.1 设计变更范围 (1) 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 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 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 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 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 (略) 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 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 (略) 需的附加工作。 * .2.2 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 * 家供货商; (2) (略) 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 .2.3 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 * .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增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市委验收合格的项目, (略) 竣工试验; (5) (略) 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 (略) 需的附加工作。 * .2.4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 (略) 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 (略) 调整, (略) 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 * 项变更。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 (略) 。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经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按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 * .2.5 (略) 分工程。按4.6.4款承包人复工要求的约定,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 天,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应 * 方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 (略) 分工程。 * .2.6 其他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3 变更程序 * .3.1 变更通知。为避免变更对工程的功能或使用功能等产生不利后果,发包人的变更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通知。 * .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 *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包括: (1)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消耗的估算。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或承包人难 (略) 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或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4)或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 .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 .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在 * 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 * 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 .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后,对其理由、估算、或(和)竣工 (略) 审查批准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 * 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 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 .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经发包人审查后,发出的撤销、改变、提出进 * 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 (略) 。 * .3.4 承包人根据 * .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 .4 紧急性变更程序 * .4.1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 (略) 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 (略) 。 * .4.2 承包人在紧急性 (略) 完成后的 *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以及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实际消耗的费用及相关取费。 (略) 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 * 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费用及相关取费、或(和)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 .4.3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 .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 *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费用,或(和)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 * 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自接到该报告的第 *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 .5 变更价款确定 每项变更价款的确定,按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或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或按协商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或其他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 * .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他利益,其利益分享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略) 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 .7 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 * 日内,承包人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 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 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变化 (略) 业规定,影响合同价格; (2) (略) 过程中,工 (略) 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 * 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 (略) 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 发包人根据 * .3款至 * .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费用的增减; (5) 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合同中未能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6) 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 .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 * 致,发生争议时,根据 * .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 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 .1 合同总价和付款 * .1.1 合同总价。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 .1.2 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 .2 担保 * .2.1 履约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2.2 支付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2.3 预付款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3 预付款 * .3.1 预付款金额。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的 * 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3.2 预付款支付。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 * 日内,根据 * .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 * 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后 * 日内根据 * .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向承包人支付。 * .3.3 预付款抵扣 (1)抵扣预付款。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时, 1)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 * 次或多次扣除; 2)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不足以抵扣时,当合同约定了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约定了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4)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尚未扣减完的预付款余额,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 * .4 工程进度款 * .4.1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包括设计进度款、采购进度款、施工进度款、竣工试验进度款,以及竣工后试验服务费和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他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 .5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与支付 * .5.1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时扣减。根据 * .2.1款约定的质量保修金额和 * .2.2款质量保修金额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 * .5.2 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 (1) 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 * .5.1款暂 (略) 质量保修金额的 * 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新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发包人发生的此项费用,从余下的质量保修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在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起 * 年后的 * 日内,将暂扣的质量保修金额的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2) 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承包人请求提供余下的 * 半质量保修金的保函,且发包人同意接受时,在接到该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该保修金额余下的 * 半款项。此后,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新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发包人发生的此项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在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起 * 年后的 * 日内,退还该保函。提交质量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 .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 .6.1 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 * .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2)按 * .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 * .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 * .5款质量保修金额约定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 * .2 (略) 增减的款项; (6) (略) 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 .6.2 约定了 * .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不能再约定按 * .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 .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 .7.1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在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或(和)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由承包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在本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2)按 * .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 * .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 * .5款质量保修金额约定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 * .2 (略) 增减的款项; (6) (略) 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 .7.2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或(和)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明显落后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 .7.3 约定了按 * .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 * .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 .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 .8.1 付款条件。约定了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是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 .8.2 预付款的支付,依据 * .3.2款预付款支 (略) 。 * .8.3 工程进度款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当约定依据 * .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 * .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 天内审查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当约定依据 * .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 * .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 天内审查并支付。 * .9 付款时间延误 * .9.1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 * .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从此后的第 * 天开始,以 (略) 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 .9.2 发包人延误付款 * 天天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 (略) 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4.6.1款发包人的暂 (略) 。 当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时,发包人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 (略) (略) 工程,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 .9.3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 * 天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承包人有权根据 * .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 . * 税务与关税 * . * .1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 (略) 各自的纳税义务,含进口关税。 * . * .2 * 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 * 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 . * 索赔款项的支付 * . * .1 经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 (略) 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且合同约定了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可从履约保函中抵扣。当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或未约定履约保函时, (略) 支付该索赔款项。 * . * .2 经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 (略) 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当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且合同约定了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抵扣。当双方未能约定支付保函时, (略) 支付该索赔款项。 * . * 竣工结算 * . * .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根据 * .1款的约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认可后的 * 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 . * .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 * 日内,经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协商 * 致后,由承包人自费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 . * .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在承包人按 * . * .2款的约定提交了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 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结清后,发包人将承包人按 * .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将发包人按 * .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 . * .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 . * .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 * 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根据 * . * .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 . * .5 发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 发包人未能按 * . * .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 * .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 * .2.2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 * 日起,按 (略) 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 (2)根据 * . * .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 * 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 * 日起,按 (略) 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拖欠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 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可依据第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 . * .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 * 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 (略) 、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 (略) 分。 * . * .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 承包人未能按 * . * .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 * .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 * 日起,承包人按 (略)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当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 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 * 日起,按 (略)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发包人支付拖欠的余额及其利息。当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 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 . * .8 竣工结算的争议。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 * 日内,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共同委托 * 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略) (略) 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 条 保险 * .1 承包人的投保 * .1.1 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在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 (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及本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 (略) 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 *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 .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 .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 .1.4 承包人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 .2 * 切险和第 * 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 * 切险、安装工程 * 切险和第 * 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 * 方,其在投保时均将本合同另 * 方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3 保险的其他规定 * .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 * 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除非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 * .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 .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 (略) 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 * 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 .1 违约责任 * .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发 (略) 5.1.1款、5.2.1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或(和)建筑造型、项目基 (略) 障碍资料; (2) 发包人未能按 * 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 (略)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 (略) 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当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发 (略) 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承 (略) 第6.2款对其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 (略) 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 承包人经 * 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 * 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 (略) 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4) 承 (略) 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5)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转让的,将工程转让他人。 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 (略) 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 (略) 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2 索 赔 * .2.1 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认为,承 (略) 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承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承包人未能按 (略) 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 (略) : (1) 发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 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发包人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 *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于 * 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 * 步补充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 (4)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 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 * 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 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每周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 .2.2 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发 (略) 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发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及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未能按 (略) 其赔偿义务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 (略) : (1) 索赔事件发生后 * 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 承包人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 *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于 * 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 * 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 * 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 * 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5) 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 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 .3 争议和裁决 * .3.1 争议的解决程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首先采取协商方式和解;经协商无法和解或当事人表明不愿协商和解时,采取仲裁或诉讼解决索赔争议。商定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地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3.2 争议不影响履约。发生争议后, (略) 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 * 方不得 (略) 分工程的实施, (1) 当事人 * 方违约导致合同 (略) ,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 仲 (略) 责令停止实施。 * .3.3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根据 * .3.2款约定,停止实 (略) 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 (略) 件。 第 * 条 不可抗力 * .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 .1.1 通知义务。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 * 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 * 方。根据本合同约定, (略) 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 (略) 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 * 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 .1.2 通报义务。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 小时内, (略) 的照管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 .2 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 (略) 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依据如下约定, (2) 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 (略) 理; (4)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 (略) 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 (略) 义务的 * 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 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的 * 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 * 条 合同解除 * .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 .1.1 通知改正。承包人未 (略) 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 (略) 为。 * .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 (略) 分工作。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 天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 * .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 (略) * .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 天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 (略) 为明 (略) 合同; (7)根据8.6.2款第(4)项(或)和 * .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整个 (略) 分或(和)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 发包 (略) 安排其他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 (略) 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 .1.3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在解除合同的 * 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完成以下工作: (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 (略) 的工作外, (略) 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发 (略) 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他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 (略) 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 (略) 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 (略) 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向发 (略) 分 (略) 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物资( (略) 保管的、已经订货、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 (略) 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 (略) 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其与被解除合 (略) 分工作相关 (略) 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永久性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略) 其未被 (略) 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 (略) 或(和)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 .1.4 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 * .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 (略) 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 * .3款的预付款、 * .4款的工程进度款、 * .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 * .5款的保修金额暂扣的款项、 * .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应增减的款项。经协商 * 致,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 .1.5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根据 * .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 * .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将发包人根据 * .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2)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根据 * .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有权从 * .2.1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 .1.6 承包人的撤离 (1) 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按 * .1.5款第(4)项的约定,承包人有权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 (略) (略) 。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2) 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 (略) 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 (略) (不包括根据 * .1.5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 .1.7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与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他承包人 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 * .1.5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 .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 .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 天前告知发包人: (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 * 天以上,或根据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的约定的情况时; (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 (略) 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 * 天以上; (3)发包人未能按 * .2.2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 (4)出现第 * 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略) 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 (略) 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2.2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 (略) 的工作如下: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 (略) 的工作外, (略) 有进 * 步的工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物资( (略) 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 (4)向发 (略) 分 (略) 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 (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 (略) 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 .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 * .2.1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即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 * .3款预付款、 * .4款工程进度款、 * .7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 * .5款保修金额暂扣与支付的款项、 * .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 (略) 在地的费用(当出现 * .2.1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协商 * 致,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 .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 根据 * .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将发包人根据 * .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 * .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2) 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根据 * .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发包人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有权从 * .2.2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承包人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4) 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合同又未约定发包人按 * .2.2款提交支付保函,且发包人未能支付时,发包人根据 * .2.3款的约定,经协商 * 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 (略)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 * 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5)承包人尚有根据 * .1.4款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中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 * .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 (略) 结算。 * .2.5 承包人的撤离。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除为安全 (略) 有其他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 (略) 。 * .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 .3.1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 .3.2 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 * 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有争议,采取 (略) 协商解决。经 (略) 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 * 方不接受 (略) 协商时,根据 * .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 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 .1 合同生效。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2 除本合同第 * .1款质量保修责任书的约定外,合 (略) 了合 (略) 义务竣工结算价款已结清,本合同即告终止。 * .3 合同双方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 * 条 补充条款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定,结合工程实施情况,经协商 * 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的内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 本合同正本 * 式:份,合同副本 * 式: 份。 (略) 分 专用条款 第1条 * 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 1.4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 (略) 办法》《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点击查看>> 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 1.5 标准、规范 1.5.1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国家相关规范、规程 。 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略) 协商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略) 协商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方案实施前 * 天 研发试验(或培训)协议(名称):/,作为合同附件。 1.6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6、招标书及其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 8、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 (略) 分。 1.7 保密事项 1.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2.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2条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2.3 监理人 2.3.1 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理姓名: 监理的范围: 本合同范围内,全部工程。 监理的内容: 控制工程建筑的安全、质量、工期进度、成本控制。 监理的职权: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范围内。 监理的权限: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范围内。 2.4 安全保证 2.4.1 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委托办理事项的协议(名称):/ 2.4.3 发包人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的委托合同(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 * 般义务和权力 3.1.3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按发包人代表、 (略)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项目经理职责: 1.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行业的规范、规程、标准和公司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健康全兼容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企业指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略) (略) 签订的各项合同。 2.负责组建精干、高效的项目管理班子,并确 (略) 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组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3. (略) 范围内施工项目的内、外发包,并对发包工程的工期、进度、质量、安全、环境、成本和 (略) 管理、考核验收。 4.负责协调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与业主、监理、设计单位经常联系,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5.负责组织实施质量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包 (略) 络计划和施工方案。根据公司 (略) 门的要求按时上报有关报表、资料、严格管理,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进度计划的实现。 6.科 (略) 的人、财、物等资源,并组织好 * 者的调配与供应, (略) 门签订供需及租凭合同, (略) 。 8.贯彻公司的管理方针,组织 (略) 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控制方案和措施并确保创建文明工地、安全生产等目标的实现。 9. (略) 承建项目的竣工验收、质量评定、交工、工程决算和财务结算,做好各项资料和工程技术档案的归档工作,接受 (略) 门的审计。 * .负责工程完工后 (略) 理及工程回访和质量保修工作。 项目经理权限: 1、经授 (略) , (略) 的组织机构, (略) 成员,确定项目人员职责。 2、行使相关的管理权。 3、有权按规定程序使用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相关资源, (略) 门的支持。 4、 (略) 的工作,组织制定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 5、 (略) 理与项目 (略) 事项。 6、全权 (略) 理与本工 (略) 事务,签署与 (略) 文件 。 3.2.2项目经 (略) 时间不得少于 * 日 3.2.3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兼职其他项目经理、项 (略) 时间少于合同约定的违约约定: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每发生 * 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仍应跟换,自第 * 次拒绝起。发包人还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有损失均有承包人承担并赔偿。 3.8 分包 3.3.1 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事项和分包人长名单: 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可委托分包,分包前需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供分包单位资质及企业相关信息,分包合同必须在发包方备案。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开工前 * 天提交3份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2 采购开始日期。工程物资采购及开始日期的约定: 施工开工前 * 天提交3份。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名称): 施工开工前 * 天提交 * 份。 (略) 分项工程施工计划(名称): 施工开工前 * 天提交 * 份。 提交月进度施工计划 每月 *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量。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万分之 *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 合同价的2% 。 因承包人原因使月进度计划延误,每延误 * 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万分之 *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 合同价的2% 。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略) 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的说明如下:满足设计标准、排水通畅及纳管等使用功能要求,并符合政府验收要求。(或,以下 * 段,替换上 * 段)各单 (略) 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说明,分别如下:满足设计标准、排水通畅及纳管等使用功能要求,并符合政府验收要求。 (或,以下 * 段,替换上 * 段)各单 (略) 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说明,分别如下: 满足设计标准、排水通畅及纳管等使用功能要求,并符合政府验收要求。 5.1.2 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发包人承担 (略) 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或,以下 * 段,替换上 * 段)由承包人承担的各单 (略) 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说明,分别如下: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仅限于经审批的规划设计要求。 (2) (略) 障碍资料。发包 (略) 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本工程为设计施工 * 体化发包, (略) 障碍 (略) 收集或勘查后后去,发包人不负责提供。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 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 (略) 分,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 * 步要求对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 * 步的要求。现场障碍资料则 (略) 收集,发包人不负责提供。 5.2.4 操作维修手册。提交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 第6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 (略) 件 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发包人不提供 6.1.2 承包人提供永久性工程的设备、 (略) 件 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本合 (略) 材料及设备。 6.1.3 关于工程物资的品牌、类别、型号: 发包人可以指定 6.2工程物资的检验 6.2.1 工程检验与报告 (1)报告提交日期、报告内容和提交分数;使用前必须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送检及提交报告。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 第7条 施工 7.1 对发包人的义务 7.1.1 提供基准坐标资料 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的内容和时间:发包人不提供 (略) 收集。 7.1. (略) (略) 日期 (略) 条件: (略) (略) 日的现状。 (略) 日期: (略) 定日期为准。 7.1.4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给临时水、电等类别和取费单价: 发包人不提供由承包人负责。 7.1. * (略) 的其他义务:/ 7.2 对承包人的义务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施工开工前 * 天提交3份。 需要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施工开工前 * 天提交3份。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 7.2.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 7.2. * (略) 的其他义务: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人力资源计划 * 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略) 及主要施工人员的信息在施工开工前 * 天提交3份 。 人力 (略) 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施工开工后每月第 * 天提交3份。 (略) 人员应符合相关要求 7.4.2 主要机具计划 * 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承包人自备管理台账,发包人或 (略) 不定期检查。主要 (略) 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承包人自备管理台账,发包人或 (略) 不定期检查 7.5 质量与检验 7.5.1 (略) 位与参检方 (略) 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按发包人、 (略) (略) 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按发包人、 (略) 承 (略) 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发包人、 (略) 第 (略) 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发包人、 (略) 7.6 隐蔽工程 (略) 位 7.5.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 (略) 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按招投标内容或发包人要求并满足国家、 (略) 业相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7.8 健康、安全、环境 7.8.1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提交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施工开工前 * 天提交3份 第8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 * 般义务 (1) 竣工试验方案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 按招投标内容或发包人要求并满足国家、 (略) 业相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第9条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1)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 工程接收的日期: 总体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 单项工程接收的顺序和日期分别为: 总体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 (2)本工程不存在竣工试验 按工程的接收日期为:/ 按单项工程接收的顺序和日期分别为:/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 * 天内提交原件5套(包括电子版),复印件 * 套。 第 * 条 竣工后试验 第 * 条质量保修责任 * .1保修责任期 保修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 * .2 质量保修金 * .2.1 质量保修金额 质量保修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 %。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方式: 在发包人应付承包人款项中暂扣经审计的竣工结算价的3%作为缺陷责任保修金。(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后 * 日内由发包人扣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质量异议和缺陷责任款项后,无息支付剩余款项。 第 * 条 工程竣工验收 * .1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 .1.1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按发 (略)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按发 (略) 第 * 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 .2 变更范围 * .2.6其他变更 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他变更范围: 发包人有权作出的其他变更 * .5 变更价款确定 对每项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约定: 依据通用条款 * . (略) 第 * 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 .1.1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包含工程建安费、 (略) 有价格,合同总价为经审计后的竣工结算价*中标费率。 * .1.1.1计价依据 (1)《 * 年 (略)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 * - * . * 、《 * 年 (略) 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 * - * - * ; (2)材料及设备单价按照 (略) 市施工当期材料价信息价。信息价中没有材料及设备单价的,承包人上报品牌及单价,监 (略) 认质认价,经监理单位认质认价后上 (略) 认质认价,经发包方同意后方有效。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均应当于收到认质认价后7日内完成确认,如在7日内未审核完毕或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3)执行政府发布的最新有关费用管理文件。 * .1.1.3设计变更及签证:按实际变更及签证发生 (略) 结算。监理单位应当于收到承包人签证联系单后7日内完成确认,如在7日内未审核完毕或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承容,经监理单位确认后上报发包方,发包人收到签证联系单后7日内完成确认,如在7日内未审核完毕或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的 * .1.2付款 承包人制 (略) (略) 账号: * .2 担保 * .2.1 履约保函 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与本合同签订前提供相当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 * .2.2 支付保函 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 .2.3 预付款保函 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 .3 预付款 * .3.1 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的金额为:/ * .3.2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支付期限:/ * .3.3 预付款抵扣 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 * .4 工程进度款 * .4.1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支付投资金额( * 万元)*中标费率的 * %(预付款不扣回);按施工进度,支付月进度完成工程量*中标费率的 * %;竣工验收完成后,支付已竣工验收工程*中标费率的 * %;审计结算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 %;剩余金额为质保金,质保期满 * 年支付合同价款*5%,保修期满两年支付剩余应付款。 * .4.2其他进度款 其他进度款有: * .5 质量保修金额 * .5.2 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 质量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发包人采用暂扣缺陷责任保修金方式,不接受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 * .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 .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第 * 条 保 险 * .1 承包人的投保 * .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略) (略) 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 (略) 合同聘请的第 * 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2 * 切险和第 * 方责任 土建工程 * 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保险义务由承包人承担。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 * 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保险义务由承包人承担 第 * 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保险义务由承包人承担 第 * 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 .1.1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 (略) 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若承包人将工程转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 * 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另外,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万元;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 (略) 分包,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另外,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万元。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每发现 * 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同时承包人还应负责将不合格材料和设备更换为合格的材料和设备,由 (略) 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首次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理或返工,改建,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若工程质量合格,但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按本工程竣工结算审定价的千分之 *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工程质量既不符合合同要求,也不合格,承包人还应按本工程竣工结算审定价的十分之 *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承包人未能按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实际工期扣除由发包人认可的可扣除天数后,比合同工期每拖延 * 天,按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的万分之 *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 * 天(含 * 天),承包人除按前款按日累计支付违约金外, (略) 增加支付违约金 * 万元,并承担由此给发 (略) 有直接和间接损失,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略) 使合同解除权外,承包人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并不免除或减轻其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略) 损失赔偿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 (略) 修复或拒绝按发 (略) 修复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委 (略) 维修,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该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明确表 (略) (略) 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万元,同时发包人还有权解除本合同。 (7)承包人未完全达到质量目标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按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8)承包人未达到安全生产目标或文明施工目标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按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9)承包人未能按照 (略) 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如本合 (略) 约定承担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则每发生 * 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 ( * )承包人未能及时提交合同及规范要求的报告等文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万元/次。每延误 * 天应向发包方支付万元 * .3 争议和裁决 * .3.1 商定的仲裁机构(名称)和地点: (略) (略) 提起诉讼 第 * 条 合同生效 * .1 合同生效 本合同正本 * 式:份,合同副本 * 式:份。合同双方应持的正本分数:,副本份数:。 第 * 章 项目实施要求 * 、项目概况 (略) 位于豫东平原,属 (略) 省 (略) 市尉氏,古称“尉州”,是 (略) 省经济管理扩权县,拥有省政府批准的全 (略) 之 * 的 (略) 省中 (略) ,省认定的尉氏高效农业示范园区。风光旖旎,人文气息浓厚。 (略) (略) (略) 北邻, (略) 分为会议报告厅、酒店客房、餐厅厨房,建筑面积约为 * 0㎡,本次招标包含 (略) 装修设计、硬装、软装、水电、智能化、消防。 整体建筑外观采用对称原则,体现出沉稳、厚重,与政府办公及会议工作特征相符合。 * 、 设计依据 1、招标文件、设计任务书、建筑设计图、结构设计图、机电设计图。 2、 设计规范及标准 1)《 (略) 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2)《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点击查看>> ); 3)《住宅设计规范》(GB 点击查看>> ); 4)《 (略) 装修设计规范》(GB 点击查看>> 9); 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点击查看>> 1); 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制品中 * 醛释放限量》(GB 点击查看>> 1); 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限物质限量》(GB 点击查看>> 1); 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限物质限量》(GB 点击查看>> 1); 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中有限物质限量》(GB 点击查看>> 1); *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限物质限量》(GB 点击查看>> 1); *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限物质限量》(GB 点击查看>> 1); *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 * 烯卷材地板中有限物质限量》(GB 点击查看>> 1); *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点击查看>> );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点击查看>> 1); *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范》(JBJ * - * ); *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点击查看>> 0);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划》(GB 点击查看>> 1);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点击查看>> ); *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 * - * );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 - *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年修订版)》(GB 点击查看>> 4);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点击查看>> 4); * )《室内灯具光分布分类和照明设计参数标准》(CECS * : * ); *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点击查看>> 1); *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点击查看>> 0);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点击查看>> 5); *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点击查看>> 3); *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技术规定(暂行)》;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 年修订)》(GBJ * - * ); *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 年版)》(GBJ * - * ); * )《 (略) 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GB 点击查看>> ); 其它国 (略) 相关规范及标准文件,如有冲突,以最新版本为主。 * 、设计范围及设计要求 3.1 设计总体要求: 3.1. (略) 整体设计必须遵循 (略) 的使用 (略) 功能规划的原则,要求设计体现出国际化水平、专业化水平、技术先进、节约能源、维修方便、具有前瞻性。 3.1. (略) 报告厅能够满足当下及将来的各种不同形式的会议需求,设计方案能够达到符合现代会议报告厅的装饰效果。 3.1.3 (略) 餐厅能够满足宾客就餐聚会、商务接待交流、员工就餐等餐饮活动,布局周到合理,使用方便,环境高档而又温馨,装饰效果要求大方、色彩和谐。 3.1.4 (略) (略) 合理、功能齐全、安全舒适,要求简洁明快、构思新颖,整体风格应有独特创意; (略) ,强化设施功能,既尊显品质又经济实用,营造安逸祥和温馨舒适的环境, (略) 的主题更加鲜明。 3.1.5 设计方案应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求更加科学地 (略) 与交通流线组织,充分满足接待服务要求、客户使用要求、运行管理要求。各项设施功能人性化,视觉和谐,使用方便。 3.1.6装饰设计,除应相应建筑、消防、节能等规定和规范外,亦应 (略) 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略) 业内的相关规定。 3.1.7装饰设计,除应相应建筑、消防、节能等规定和规范外,亦应 (略) 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略) 业内的相关规定。 3.2设计规划及功能 (略) 总建设面积约 * 0㎡,其中会议报告厅 * ㎡,酒店客房及餐厅厨房面积约 * ㎡。 (1) * 楼: * ㎡报告厅(可满足 * 人会议需求)、 * ㎡报告厅(可满足 * 人会议需求)、贵宾休息室、音控室、家具库、卫生间、茶水间、电气间等配套用房。主要动线设计需合理。 (2) * 楼: * ㎡报告厅(含音控室、化妆间、茶水间、家具库、消防前室等)、 * ㎡办公区、贵宾休息室、公共卫生间等配套用房。 (3)负 * 楼:为满足会议就餐功能需求增设的约 * ㎡的厨房。 (4)十 * 至十 * 楼:商务会议型标 (略) 客房。 (5)设计考虑需隔音(会议室及走道)、智能化控制、背景音乐系统及消防配套设施及通道标识。 3.3设计范围: 3.3.1:本次设计范围 (略) 的为会议报告厅、酒店客房、餐厅厨房,建筑面积约为 * 0㎡。 3.3.2:会议报告厅、酒店客房、 (略) 有装饰设计(包含硬装设计、软装概念设计)、 * 次机电设计( * 次给排水设计、 * 次电气设计、 * 次消防设计)、智能化设计、照明设计、标识标牌设计。 上述涉及范围内的方案设计、效果图设计、提供装修材料样品、方案优化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关阶段性成果汇报、 (略) 配合和验收(图纸会审、交底及设计变更 (略) 理)及按国家规定需要设计 (略) 工作任务。 * 、设计成果要求 4. (略) 图。 4.2风格意向图片等概念设计。 4.3设计服务书( (略) 、设计周期、设计服务次数及方式、后期服务次数及方式)。 4.4投资估算及经济技术分析。 4.5 完整的施工设计盖章蓝图8套(包含平面图、顶面图、隔墙定位图、地面铺装图、立面图及节点大样详图),同时提供常规的电子CAD文本,dwg格式。 * 、设计配合及服务 5.1 设计规划及概念设计阶段:积极参加 * 方组织召开的专项会议,加大与各方沟通、协调力度,争取高效、准确地商定项目总体设计风 (略) ,满足项目的整体要求,完善整体平面功能定位及概念意向图片的风格发展方向。 5.2 方案设计阶段:根据 * 方定位的风格发展方向,提供设计理念、 (略) 图和重要空间效果图。 5.3扩初图设计阶段:积极响应 * 方的设计要求,尽快完善扩初图纸(包含平面图、顶面图、隔墙定位图、地面铺装图以及重要空间立面图)。 5.4施工图设计阶段:须提供完整的施工设计盖章蓝图8套(包含平面图、顶面图、隔墙定位图、地面铺装图、立面图及节点大样详图),同时提供常规的电子CAD文本,dwg格式。 备注:设计过程每 * 阶段设计内容需 * 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后方可启动下 * 阶段设计工作。 5.5后期服务阶段: 5.5.1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及时补充变更的材料样板,全力协助 * 方完成材料、艺术品、灯具、 * 金、洁具等选样确认工作(主要材料需经 * 方确认留样和设计师确认后方可下单,主要材料须选用国内 * 线品牌);配合 * 方、监理、 (略) 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报建。配合 * 方、监理、 (略) 室内装修设计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工作。 5.5.2设计师将按 * 方的要求和合 (略) 指导,现场检查材料使用情况以确保设计意图的实现; 5.5.3定期对施工方的 (略) 审查,对施工方提 (略) 审批和建议,监督室内工程质量; 5.5.4参加工程项目期间的与设计相关的重要工程例会、协调会、负责设计协调工作,并积极配合 * 方、监理、施工单位解 (略) 出现的各种与内装修设计(在内装修设计合同范围内)有关的问题,确保工 (略) ; 5.5. (略) (略) 设计变更,并提供设计变更图纸; 5.5.6施工过程中 (略) 巡查报告, (略) 中存在的与设计不相符的问题整理成文字及图片的书面报告提交委托人,并参与精装修的最终验收工作。 * 、装修装饰施工范围 硬装 :墙顶地装饰; 软装:固定座椅、会议桌、活动家具、窗帘、活动地毯、标识标牌、艺术品; 水电:室内给水排水、电路管线、照明灯具、开关插座; 智能化:LED屏、背景音乐、安防、会议系统、门禁系统; 消防:室内喷淋系统、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不含室外管道和消防泵房; 装修装饰施工范围包 (略) 需装饰装修材料采购、安装、施工、智能化联运调试、消防调试验收,确保项目达到使用要求。 第 * 章 投标文件格式 设计施工总承包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个人电子签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目 录 *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 、投标保证金 * 、资格审查资料 * 、设计及施工方案 * 、优惠服务承诺 * 、其他资料 *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 )投标函(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 标段招 (略) 内容(包括修改文件、澄清文件)后,愿意以投标费率:,工期日历天,保修期,按 (略) (略) 装饰装修设计、装饰装修材料采购及安装、装饰装修施工、智能化联运调试、消防 (略) 内容,实现工程目的。 2. (略) 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 * 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 (略) 分。 (3) (略) 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 (略) 合同工程。 (5) (略) 代理服务费。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 * 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 * 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个人电子签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 * )投标函附录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个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为我方授权代表。授权代表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 标段投标文件、 (略) 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授权委托人身份 (略) 保缴纳证明。 注:授权委托人无个人电子签章的,本授权委托书可以使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盖章签字后的扫描件代替。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人:(个人电子签章或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 、投标保证金 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我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参加(项目名称) * 标段投标,现保证:我方在规定的投 (略) (略) (略) 人签订合同的, (略) 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附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个人电子签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备注:本表后应附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企业电子签章。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提供河 (略) 监管信息系统暨 * 体化工作平台查询到的本单位 (略) 页截图。 ( * )投标单位 * 年度、 * 年度、 * 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企业电子签章,若公司成立时间不足的,按实际成立年限提供。 ( * )投标单位信用中 (略) (略) 页截图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签章。 ( * )投标单位近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 ( * )项目管理机构 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2.项目设计负责人简历表
附项目设计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劳动合同、 * 日以来连 (略) 会保险交纳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企业电子签章。 3.项目经理简历表
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劳动合同、 * 日以来连 (略) 会保险交纳证明、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经理的承诺书(格式自拟)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企业电子签章。 4.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拟派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拟派项目施工质检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预算员等人员。
附项目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 * 日以来连 (略) 会保险交纳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企业电子签章。 * 、其他资料 ( * )类似业绩 投标人 * 日以来完成类似项目业绩,业绩需附中标通知书、 (略) 页截图、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企业电子签章。 ( * )企业荣誉 投标人附企业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企业电子签章。 ( *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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