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让方受让标的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 (略) (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 * ] * 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 (略) 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 (略) 法人、自然人; (2)《合同法》第 * 十 * 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 * ] * 号)相关规定。 2.在受让方受让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在受让方受让后,受让方可能无法 (略) 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在受让方受让后,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 (略) 列债权金额不完全 * 致。 5.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 项或多项: (1)与挂牌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 * 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不 (略) 的情形; (3)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4)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5)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6)挂牌标的债权已在转 (略) (略) 分回收款项,该部分回收款项已由转让 (略) (略) 分债权,该部分回收款项无法在转让后作为受让人的受偿款项。 6.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可能存在的 (略) 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 7.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存在的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 (略) 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 (略) 为。 8.可能存在着挂牌期内转让方提前终止挂牌撤回转让的情形。 9.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不再就挂牌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的披露和说明承担任何责任, * 切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