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公告
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公告
* 、 (略) 交易规则
( * )明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同意。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同意转让的,应当在 (略) (略) 公开交易。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转让双方可持转让合同依法申报不动产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查验,对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交易、不符合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未达到交易条件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作价出资(入股)土地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也可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 (略) 置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可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土地转让后,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相关登记文件等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受让人应依法履约。
转让中涉及原土地与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不 * 致的,原则上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 * 用途,在完善相关手续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确实无法统 * 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可按照原证书登记用途分别注明,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已批准用途。
各 (略) 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 * 十 * 的,在交易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允许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 (略) 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债权消灭或 (略) 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 )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约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 (略) 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宗地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须在出租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通过各地搭 (略) 交易平台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 (略) 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缴纳标准及征缴办法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 * )健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制度。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 (略) 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涉及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 (略) 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合同约定。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 * 并抵押。各地可探索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医疗、 (略) 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 (略) 抵押融资,完善抵押权实现后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的配套措施,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不动产登记机构和金融机构要探索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风险提示机制和抵押资金管理机制, (略) 风险。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 (略) 得的价款中扣除应缴纳的土地价款后,抵押权人方可受偿。
( * )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宗地分割、合并转让,应有利于土地开发利用。拟分割、合并的宗地应当权属清晰,且已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符合规划、设计、建设、施工以及安全等要求,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使用功能。宗地分割、合并转让应以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鼓励通过分割转让方式,盘活低效工业用地。工 (略) 政办公楼、生活服务设施等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宗地合并时,合并前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且合并后宗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使用权人可选择保留划拨方式。使用权类型包含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多种类型的,原则上统 * 办理为出让。在不超过宗地合并后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年限的前提下,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意愿,可按照合并前任 * 宗地的终止日期修正土地出让年限;除工业用地外,也可以申请续期至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 、健全服务监管体系
( * )推行“交易+登记” * 体化服务。充分利用现有的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平台, (略) 乡统 (略) 交易平台,主动发布公示地价、成交价、交易规则等信息,提供法律、 (略) 等服务,引导交易双方通过 (略) 交易平台等渠道发 (略) 信息并公开交易。 (略) 交易备案、线上交易资金第 * 方账户托管模式。 (略) 门联动、信息共享、限时办结机制,整合汇集交易、登记、税务、 (略) 门或机构的办事窗口,优化交易申请、审批、价款缴纳、税费缴纳、登记等流程,实现“交易+登记” * 体化的“ * 窗受理、 * 网通办、 * 站办结”服务。
( * )统筹推进线上交易平台建设。市、县自 (略) 门应按 (略) 相关标准规范,以全省统 * 平台、共建共治共享为目标,结合各地实际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统 * 标准、分步实施、互联互通”的原则建设 (略) 交易服务系统,实现 (略) 供需、交易、登记、监管、服务 * 体化。
( * )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各地政府 (略) 的对接,建立完 (略) 置会商机制。法院生效裁判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案件, (略) (略) 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不 * 致的, (略) 出具书面建议意见书, (略) (略) 生效裁判的, (略) 的 (略) 。加 (略) 置工作衔接, (略) 门(单位)进 (略) 置时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征求同级自 (略) 门意见,并将宗地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加强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地产交易管理的衔接,自 (略) (略) 乡 (略) 门应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等信息建立互联共享机制。
( * ) (略) 监测监管调控。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与应用,完善 (略) 的价格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加强 (略) 运行情况及数据统计分析, (略) 交易量、交易结构、成交价格等, (略) 土地投放数量、结构、时序等的重要参考,合理供应土地;适时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加 (略) 的整体调控, (略) (略) 。加强 (略) 有偿使用合同管理,采取合同附件等方式,完善合同补充条款,将相关管理要求纳入合同约定。
( *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对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医疗、 (略) 会领域企业办理抵押登记等适用信用承诺制的相关事项,应当建立当事人书面承诺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 (略) 信用评价标准和约束措施,将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履约、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收益年度申报等情况纳入信用管理, (略) 主体失信信息归 (略) 会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川)和信用中国( * 川)”进行公示,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 、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级自然资源、财政、 (略) 乡建设、国资、税务、市场监管、 (略) 门要充分认识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略) 的重要意义,主动作为,紧密协作,强化 (略) 门联动,做好人员、场所、经费保障,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推进 (略) 交易平台建设,创造更加开放、便利、透明的交易环境,促进土地要素流通, (略) 主体合法权益,支持引导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 * )完善配套措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主动加强政策研究,细化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配套措施和操作细则,激发用地权利主体入市交易的积极性,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 * )严格责任追究。 (略) 门(单位) (略) (略) 相关规定,坚决打击弄虚作假、损害土地使用权人利益、违反相关规定 (略) (略) 为,严 (略) 为, (略) 责任追究,确保 (略) 规范有序。
(略) 称建设用地为国有建设用地,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参 (略) 。
本意见自 * 年 (略) ,有效期5年。
* 、 (略) 交易规则
( * )明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同意。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同意转让的,应当在 (略) (略) 公开交易。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转让双方可持转让合同依法申报不动产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查验,对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交易、不符合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未达到交易条件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作价出资(入股)土地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也可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 (略) 置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可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土地转让后,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相关登记文件等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受让人应依法履约。
转让中涉及原土地与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不 * 致的,原则上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 * 用途,在完善相关手续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确实无法统 * 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可按照原证书登记用途分别注明,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已批准用途。
各 (略) 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 * 十 * 的,在交易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允许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 (略) 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债权消灭或 (略) 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 )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约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 (略) 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宗地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须在出租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通过各地搭 (略) 交易平台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 (略) 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缴纳标准及征缴办法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 * )健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制度。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 (略) 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涉及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 (略) 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合同约定。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 * 并抵押。各地可探索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医疗、 (略) 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 (略) 抵押融资,完善抵押权实现后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的配套措施,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不动产登记机构和金融机构要探索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风险提示机制和抵押资金管理机制, (略) 风险。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 (略) 得的价款中扣除应缴纳的土地价款后,抵押权人方可受偿。
( * )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宗地分割、合并转让,应有利于土地开发利用。拟分割、合并的宗地应当权属清晰,且已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符合规划、设计、建设、施工以及安全等要求,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使用功能。宗地分割、合并转让应以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鼓励通过分割转让方式,盘活低效工业用地。工 (略) 政办公楼、生活服务设施等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宗地合并时,合并前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且合并后宗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使用权人可选择保留划拨方式。使用权类型包含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多种类型的,原则上统 * 办理为出让。在不超过宗地合并后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年限的前提下,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意愿,可按照合并前任 * 宗地的终止日期修正土地出让年限;除工业用地外,也可以申请续期至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 、健全服务监管体系
( * )推行“交易+登记” * 体化服务。充分利用现有的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平台, (略) 乡统 (略) 交易平台,主动发布公示地价、成交价、交易规则等信息,提供法律、 (略) 等服务,引导交易双方通过 (略) 交易平台等渠道发 (略) 信息并公开交易。 (略) 交易备案、线上交易资金第 * 方账户托管模式。 (略) 门联动、信息共享、限时办结机制,整合汇集交易、登记、税务、 (略) 门或机构的办事窗口,优化交易申请、审批、价款缴纳、税费缴纳、登记等流程,实现“交易+登记” * 体化的“ * 窗受理、 * 网通办、 * 站办结”服务。
( * )统筹推进线上交易平台建设。市、县自 (略) 门应按 (略) 相关标准规范,以全省统 * 平台、共建共治共享为目标,结合各地实际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统 * 标准、分步实施、互联互通”的原则建设 (略) 交易服务系统,实现 (略) 供需、交易、登记、监管、服务 * 体化。
( * )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各地政府 (略) 的对接,建立完 (略) 置会商机制。法院生效裁判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案件, (略) (略) 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不 * 致的, (略) 出具书面建议意见书, (略) (略) 生效裁判的, (略) 的 (略) 。加 (略) 置工作衔接, (略) 门(单位)进 (略) 置时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征求同级自 (略) 门意见,并将宗地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加强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地产交易管理的衔接,自 (略) (略) 乡 (略) 门应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等信息建立互联共享机制。
( * ) (略) 监测监管调控。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与应用,完善 (略) 的价格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加强 (略) 运行情况及数据统计分析, (略) 交易量、交易结构、成交价格等, (略) 土地投放数量、结构、时序等的重要参考,合理供应土地;适时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加 (略) 的整体调控, (略) (略) 。加强 (略) 有偿使用合同管理,采取合同附件等方式,完善合同补充条款,将相关管理要求纳入合同约定。
( *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对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医疗、 (略) 会领域企业办理抵押登记等适用信用承诺制的相关事项,应当建立当事人书面承诺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 (略) 信用评价标准和约束措施,将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履约、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收益年度申报等情况纳入信用管理, (略) 主体失信信息归 (略) 会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川)和信用中国( * 川)”进行公示,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 、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级自然资源、财政、 (略) 乡建设、国资、税务、市场监管、 (略) 门要充分认识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略) 的重要意义,主动作为,紧密协作,强化 (略) 门联动,做好人员、场所、经费保障,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推进 (略) 交易平台建设,创造更加开放、便利、透明的交易环境,促进土地要素流通, (略) 主体合法权益,支持引导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 * )完善配套措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主动加强政策研究,细化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配套措施和操作细则,激发用地权利主体入市交易的积极性,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 * )严格责任追究。 (略) 门(单位) (略) (略) 相关规定,坚决打击弄虚作假、损害土地使用权人利益、违反相关规定 (略) (略) 为,严 (略) 为, (略) 责任追究,确保 (略) 规范有序。
(略) 称建设用地为国有建设用地,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参 (略) 。
本意见自 * 年 (略) ,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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