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间损益。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股权对应的标的企业的亏损或盈利均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不因过渡期损益调整成交价格。 2.人员安置。不涉及人员安置。 3.债权债务。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4.税费承担。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按国家 (略) ,双方各自承担。 5.成交签约。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纸质报名材料前往签约 (略) 签署《成交确认书》,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及《补充协议》。(签约地点: (略) 通知为准) 6.交易价款。在《交易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次性以货币方式足额 (略) (略) 账户。 7. (略) 在 (略) 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交易双方交割无异议并提交双方盖章确认的《交割单》并提交同意结转成交价款的书面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付至转 (略) 账户。 8.受让方受让股权后,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于 * 日前按持股比例向标的企业缴足剩余未实缴到位的出资额 * .5万元。 9.其他约定:(1)根据以 * 日为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略) 审字[ * ]第 * 号),标的企业负债中含应付工程款 * , * , * . * 元。标的企业对其中5笔工程款9, * , * . * 元 (略) 了预结算。若最终结算价在完成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审定,则受让方无条件认可标的 (略) (略) 理;若最终结算价在完成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后审定,受让方无条件同意股东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严格按照前述5笔工程合同约定及审定最 (略) 支付义务。转让方尽量在完成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指导标的企业将上述应 (略) 支付完毕,如未能在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完成支付, (略) 分由标的企业 (略) 支付义务。 (2)转 (略) 持标的企业 * %股权的同时, (略) 持有的标的企业1%股权无偿划转给 (略) (略) (以下简称“北港投资控股”),受让方无 (略) 为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及配合完成股权划转手续。 (3)完成本次股权交易后,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变更为:转让方或北港投资控股持股1%,受让方持股 * %。鉴 (略) 拥有的海域使用权及码头岸线资源为国家稀缺资源,标的企业取得现有海域使用权时,已规划建设两个 * 万吨级码头;转让方实际控 (略) (略) 为国有企业,具有丰富且专业的码头建设及运营经验。因此,受让方须接受以下约定: ①转让方或北港投资控股及其实际控 (略) (略) 有权决定标的企业两个 * 万吨级码头的规划、建设方案及启动建设的时间。 ②若股权转让合同签署后6个月内,转让方或北港投资控股实际控 (略) (略) 或其全资、控股公司未启动标的企业的两个 * 万吨级码头规划、开发、建设等工作,受让方有权提出自主启动码头建设工作,但码头的规划、建设方案需经转让方或北港投资控股及其实际控 (略) (略) 书面同意,并通 (略) 门审批通过。 ③标的企业的码头建好后,转让方或北港投资控股实际控 (略) (略) 或其指定的全资、控股公司, (略) 公允价格对该码头唯 * 的回购权。同时,经各方确认,北港投资控股实际控 (略) (略) 或其指定的全资、控股公司对码头按公允价格回购后,受让方 (略) 公允价值、按法定程序及国资监管程序收购北 (略) 持标 (略) 股权。 ④码头由北港投资控股或其关联方回购后,北港投资控股或其关联方仍承诺同等情况下优先满足受让方(含其关联方)和标的企业各类产品通过该码头(且需满足产品的发货条件为前提)的发货条件。 (4)北港投资控股和受让方双方约定,完成标的企业股权变更后,标的企业的以下事项,需经标的企业全体股东 * 致同意方能实施,且以下事项,股东会不能授权标的企业董事会或 (略) 使: ① (略) 债券; ②标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 (略) 形式; ③标的企业增资、减资; ④标的企业对外担保、对外出借资金; ⑤修订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权利等相关事项的; ⑥ (略) 持标的企业的股权对外转让。 (5) (略) 持有的标的企业 * %股权转让给第 * 方的,应经北港投资控股同意,并须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股权受让方应接受本条第(3)、(4)点之约定。 (6)标的企业与 (略) (略) 分公司(以下简称“ (略) 分公司”)在本次股权 (略) 资产无偿划拨,涉及资产无偿划拨范围内未结清的债权,在资产划拨后债务人向标的企业偿还的,标的企业应在收到相应款项 (略) ,并将该 (略) 账户。 (7)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中包含标的企业为 (略) 市 (略) (略) (以下简称“钦港建”)所属约 * 亩海域(面积以第 * 方定界测量为准)实际承担的吹填成本对应的评估值。北港投资控股、受让方及标的企业同意关 (略) 理方案为: ①本项目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 * 个工作日内,钦港建 * 次性向标的企业支付上述吹填成本对应的评估值,标的企业应于钦港建支付前述费用前,向钦港建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使用上述已吹填海域, (略) 公允价格向钦港建缴纳租金,直至该地块挂牌转让完成之日为止。具体由钦港建与标的企业签订海域使用权租赁协议。 (8)违约责任:①在标的企业股东变更后,如标的企业未按前述5笔工程合同约定及审定结 (略) 支付义务,因此引起的纠纷对转让 (略) (略)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标的企业应向转让方支付 * 万元违约金,同时转让 (略) (略) 有权另向 (略) 追偿不良影响造成的损失。 ②在标的企业股东变更后,除另有约定外,如标的企业未经北港投资控股书面同意,擅 (略) 开发建设的,标的企业应向北港投资控股支付 * 万元违约金。 ③在标的企业股东变更后,如标的企业未按约定向钦港建缴纳租金或钦港建未按时向标的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上述吹填成本的,则违约方需向守约方 * 次性支付违约金 * 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