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买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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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买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略) 拍卖挂牌出让竞买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点击查看>> * : * 来源: (略) (略) 作者: (略) (略)

第 * 条 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略) 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活动竞 (略) 为,促进形成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健康有序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竞买人诚信体系, (略) 会信用体系建设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本办法适用 (略) 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竞买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公示、评价、处理、应用及其相关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 * 条 (略) (略) 是“招拍挂”信用管理 (略) 门,负责本市“招拍挂”信用制度的组织实施,依法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人(以下简称“竞买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处理等工作,为信息使用单位和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并及时、准确地将信用信息全量归集到 (略) 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 * 条 针对竞买人信用信息开展的相关活动,必须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 * 条 鼓励竞 (略) 会做出事前信用承诺。 (略) 事前信用承诺情况将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内容, (略) 门将对竞买人违反承诺 (略) (略) 记录、认定和管理。

第 * 条 依照《 (略) 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人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录)及信用等级评定的要求,信用信息划分为基本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

( * )基本信息是指竞买人资质条件、变动信息、年度报告公示等基本情况信息。

( * )优良信息是指竞买人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等信息。

( * )不良信息是指竞买人违反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略) 为的信息。

第 * 条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如下:

( * )竞买人基本信息、优良信息由竞买人向 (略) (略) 申报, (略) 市国土资 (略) 负责核实。优良信息应在信息产生之日起 (略) 申报,逾期申报不予认定。

( * )竞买人不良信息主要通 (略) 门采集、 (略) (略) 会公众举报等。

第 * 条 (略) 为的认定按照“谁监管、谁认定”的原则, (略) 门依法对采集的 (略) 核实,经查证无误的予以认定,并录入 (略) 市信用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为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依据。

第 * 条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由于涉及“招拍挂”工作相关保密要求,竞买人基本信息在报名、竞价期间不予公开。优良信息、管控等级不良信息在 (略) (略) 网站公布,并推送至 (略) 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 (略) 查询。

第十条 信用信息自产生之日起,优良信息、管控等级不良信息公示期限为 * 年。公示期限届满后,转为 (略) 存储,不予对外公示或查询。

第十 * 条 (略) 门对竞买人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将信用信息量化得分,动态计算信用分值,并评定信用等级。

第十 * 条 信用 (略) 累计加减分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人初始分值为 * 分,根据《 (略) 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人信用评价标准》,有优良信息的予以加分并公示,至信用信息公示期满后,将扣减相应增加的分值;有不良信息的予以扣分并公示,至信用信息公 (略) 信用修复后,将恢复相应扣除的分值。

第十 * 条 竞买人信用等级分为红名单、正常、管控 * 个等级:

( * ) (略) 为的,信用分值 * 分以上,评定为红名单等级;

( * ) (略) 为的,信用分值 * 分- * 分(含 * 分),评定为正常等级;信用分值 * 分以下(含 * 分),评定为管控等级。

第十 * 条 对评定等级为红名单等级的竞买人,给予以下奖励:

( * )在国有建设 (略) 政审批 (略) “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机制, (略) 政审批业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

( * )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活动。

第十 * 条 对信用评定等级为管控等级的竞买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 * )向社会通报。

( * )限制参加 (略) 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

第十 * 条 对信用评定等级为管控等级的竞买人,自评定之日起 * 年内(公示期内)不得参与 (略) 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

第十 * 条 竞买人认为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 (略) (略) 理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 * 条 (略) 门应在收到申请后 *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核查后确定异议不成立的,应及时予以答复;对核查后确需更正的,应立即予以撤销、修改、补充,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略) 门发现因自身原因造成信用信息错误的,应立即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信用主体。

第十 * 条 (略) 理期间, (略) 门应对该信用信息予以“ (略) 理中”的标注。对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应作出“ (略) 理中”的标注。 (略) 理完成或申请核查期满的,取消异议信息标注。

第 * 十条 竞买人在其信息公示期限内具有主 (略) 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 (略) 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出具信用修复承诺;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 (略) 门应当及时作出信用修复决定,撤下该条失信信息的公示。

第 * 十 * 条 竞买人提请信用修复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 * ) (略) 为, (略) 政处罚决定, (略) (略) 罚整改到位。

( * )信用信息自产生之日起,不良信息公示满 * 个月。

( * )不存在违反信用修复承诺的情况,且自上 * 次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 * 年内未再发 (略) 为。

( *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修复的情况。

第 * 十 * 条 信用修复程序遵循《 (略) 壮族自治区失信主体 (略) 办法》等规定。

第 * 十 * 条 (略) 门及相关管理机构及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 (略) 职责,不得发布或者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略) 处罚。

第 * 十 * 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运用,不得利用信用信息牟利或者违法限制、 (略) 会法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 * 十 * 条 ?本办法自印 (略) ,有效期两年。同时废止《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南自然资规[ * ]3号)。

附录: (略) 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人信用评价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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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条 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略) 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活动竞 (略) 为,促进形成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健康有序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竞买人诚信体系, (略) 会信用体系建设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本办法适用 (略) 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竞买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公示、评价、处理、应用及其相关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 * 条 (略) (略) 是“招拍挂”信用管理 (略) 门,负责本市“招拍挂”信用制度的组织实施,依法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人(以下简称“竞买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处理等工作,为信息使用单位和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并及时、准确地将信用信息全量归集到 (略) 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 * 条 针对竞买人信用信息开展的相关活动,必须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 * 条 鼓励竞 (略) 会做出事前信用承诺。 (略) 事前信用承诺情况将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内容, (略) 门将对竞买人违反承诺 (略) (略) 记录、认定和管理。

第 * 条 依照《 (略) 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人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录)及信用等级评定的要求,信用信息划分为基本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

( * )基本信息是指竞买人资质条件、变动信息、年度报告公示等基本情况信息。

( * )优良信息是指竞买人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等信息。

( * )不良信息是指竞买人违反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略) 为的信息。

第 * 条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如下:

( * )竞买人基本信息、优良信息由竞买人向 (略) (略) 申报, (略) 市国土资 (略) 负责核实。优良信息应在信息产生之日起 (略) 申报,逾期申报不予认定。

( * )竞买人不良信息主要通 (略) 门采集、 (略) (略) 会公众举报等。

第 * 条 (略) 为的认定按照“谁监管、谁认定”的原则, (略) 门依法对采集的 (略) 核实,经查证无误的予以认定,并录入 (略) 市信用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为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依据。

第 * 条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由于涉及“招拍挂”工作相关保密要求,竞买人基本信息在报名、竞价期间不予公开。优良信息、管控等级不良信息在 (略) (略) 网站公布,并推送至 (略) 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 (略) 查询。

第十条 信用信息自产生之日起,优良信息、管控等级不良信息公示期限为 * 年。公示期限届满后,转为 (略) 存储,不予对外公示或查询。

第十 * 条 (略) 门对竞买人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将信用信息量化得分,动态计算信用分值,并评定信用等级。

第十 * 条 信用 (略) 累计加减分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人初始分值为 * 分,根据《 (略) 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人信用评价标准》,有优良信息的予以加分并公示,至信用信息公示期满后,将扣减相应增加的分值;有不良信息的予以扣分并公示,至信用信息公 (略) 信用修复后,将恢复相应扣除的分值。

第十 * 条 竞买人信用等级分为红名单、正常、管控 * 个等级:

( * ) (略) 为的,信用分值 * 分以上,评定为红名单等级;

( * ) (略) 为的,信用分值 * 分- * 分(含 * 分),评定为正常等级;信用分值 * 分以下(含 * 分),评定为管控等级。

第十 * 条 对评定等级为红名单等级的竞买人,给予以下奖励:

( * )在国有建设 (略) 政审批 (略) “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机制, (略) 政审批业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

( * )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活动。

第十 * 条 对信用评定等级为管控等级的竞买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 * )向社会通报。

( * )限制参加 (略) 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

第十 * 条 对信用评定等级为管控等级的竞买人,自评定之日起 * 年内(公示期内)不得参与 (略) 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

第十 * 条 竞买人认为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 (略) (略) 理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 * 条 (略) 门应在收到申请后 *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核查后确定异议不成立的,应及时予以答复;对核查后确需更正的,应立即予以撤销、修改、补充,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略) 门发现因自身原因造成信用信息错误的,应立即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信用主体。

第十 * 条 (略) 理期间, (略) 门应对该信用信息予以“ (略) 理中”的标注。对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应作出“ (略) 理中”的标注。 (略) 理完成或申请核查期满的,取消异议信息标注。

第 * 十条 竞买人在其信息公示期限内具有主 (略) 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 (略) 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出具信用修复承诺;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 (略) 门应当及时作出信用修复决定,撤下该条失信信息的公示。

第 * 十 * 条 竞买人提请信用修复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 * ) (略) 为, (略) 政处罚决定, (略) (略) 罚整改到位。

( * )信用信息自产生之日起,不良信息公示满 * 个月。

( * )不存在违反信用修复承诺的情况,且自上 * 次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 * 年内未再发 (略) 为。

( *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修复的情况。

第 * 十 * 条 信用修复程序遵循《 (略) 壮族自治区失信主体 (略) 办法》等规定。

第 * 十 * 条 (略) 门及相关管理机构及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 (略) 职责,不得发布或者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略) 处罚。

第 * 十 * 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运用,不得利用信用信息牟利或者违法限制、 (略) 会法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 * 十 * 条 ?本办法自印 (略) ,有效期两年。同时废止《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南自然资规[ * ]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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