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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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 (略)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 * 日 (略) 市第十 * 届人民代 (略) 第 * 十 * 次会议通过,并报经 (略) 省第十 * 届人民代 (略) 第 * 十 * 次会议批准,将于 * 年6月 (略) 。

* 、制定的必要性

* 年,我市制定了《 (略) 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并于2 (略) 了修订。该法规实施以来,对促进我 (略) 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市客运 (略) 环境不断变化,巡游车改革不断深入,网约车等新业态涌现,行业发展有待进 * 步规范管理。 (略) 约车健康发展,市政府 * 年出台了《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略) 办法》。为了理顺巡游车规范经营关系,市政府 * 年印发《关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了相关权证归属。因此,亟需根 (略) 业发展和管理需 (略) 修改完善。

* 、主要立法思路

  本次《条例》修订的立法思路: * 是通过立 (略) 业改革和固化现有改革成果, (略) 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回 (略) 业主体关切, (略) 业稳定发展; * 是推动解 (略) 业痛点难点问题,重点规范服务质量不高、新老业态矛盾突出等问题; * 是贯彻国家对新经济业态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推 (略) 约车管理政策逐步统 * , (略) 约车提供统 * 公平的政策发展环境,把握好立法稳定性与改革创新的关系。

* 、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条例》注重推 (略) 约车两种业态融合发展和维护公平竞争,重点对经营资质、运营服务、监督检查、法律责 (略) 了明确和规范。

  ( * )关 (略) 业发展政策

  出租汽车 (略) 业发展方向和管理政策导向,根据国家政策, (略) 市综合交通运输 (略) 分,为社会公众提 (略) 服务。因此,《条例》第 * 条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客 (略) 业纳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 (略) 约车,促进业态融合,维护公 (略) 秩序。”

  ( * )关 (略) 约车融合发展

   (略) 约车均属于出租汽车,两者在服务方式、车辆标准和价格机制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其实质均为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劳务为 (略) 服务,需要通过立法促进良性发展和公平竞争。为了推 (略) 约车融合发展,《条例》没有简单按照两种业态独立分章,坚持尽可能融合和统 * 规 (略) 整体考虑,尤其是 (略) 约车的车辆、从业人员准入条件以及服务基 (略) 统 * 规定,属于不同业态的特殊要求作例外规定,如巡游车喷涂、安装专门的设备标识用于巡游揽客,网约车通过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能通过 (略) 点候客; (略) 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略) 市场调节价, (略) 政府指导价等。

  ( * )关于经营资质

《条例》按照我市实际,对涉及经营资质的 (略) 了调整,对相关 (略) 了规定: * 是经营区域,规定出租汽车经营区域 (略) 政区域,不再按照区、县市作经营地域的限制。也就是说, (略) 约车 * 样可以全市域营运。 * 是巡游车经营权,《条例》明确巡游 (略) 无偿、有期限使用,使用期限为 * 年;以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的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存量车辆 (略) 有的巡游车经营权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与现有巡游车经营权政策有效衔接。 * 是车辆经营期限,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有效期限应当与车辆经营权的使用期限 * 致;网约车营运 (略) 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 * 年。 * 是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例》明确巡游车驾驶员从 (略) 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两证合 * ”。同时, (略) 市经验,《条例》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年限由法定退休年龄延长至 * 十 * 周岁因身体健康状况等不再符合从业要求除外。

  ( * )关于营运服务

  《条例》第 * 章明确了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权利义务。明确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的相关情形;明确驾驶员应当规范文明服务,禁止拒载、绕道、甩客、违规 (略) 为;明确乘客违反规定乘车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提供营运服务的情形。对巡游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高于规定标准收费, (略) 约车驾驶员高于公布标准收费,不按规定提供发票等情形,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 * )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第 * 章总体上坚持新老业态融合,对 (略) 为 (略) 罚标准,促进公平竞争。为督促提高服务质量,加 (略) (略) 罚力度,多方面完善了退出机制,对未按照规定携带证件、不文明服务、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额度由原来的 * - * 元,提高到 点击查看>> 元;对拒载、绕路、甩客、擅自招揽他人同乘、未按规定标准或方式收费等严重影响 (略) 为,处罚额度都提高到了 点击查看>> 元。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吊销企业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相关证件吊销后 * 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黑车”问题,《条例》明确禁止,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 (略) 罚。



《 (略)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 * 日 (略) 市第十 * 届人民代 (略) 第 * 十 * 次会议通过,并报经 (略) 省第十 * 届人民代 (略) 第 * 十 * 次会议批准,将于 * 年6月 (略) 。

* 、制定的必要性

* 年,我市制定了《 (略) 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并于2 (略) 了修订。该法规实施以来,对促进我 (略) 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市客运 (略) 环境不断变化,巡游车改革不断深入,网约车等新业态涌现,行业发展有待进 * 步规范管理。 (略) 约车健康发展,市政府 * 年出台了《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略) 办法》。为了理顺巡游车规范经营关系,市政府 * 年印发《关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了相关权证归属。因此,亟需根 (略) 业发展和管理需 (略) 修改完善。

* 、主要立法思路

  本次《条例》修订的立法思路: * 是通过立 (略) 业改革和固化现有改革成果, (略) 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回 (略) 业主体关切, (略) 业稳定发展; * 是推动解 (略) 业痛点难点问题,重点规范服务质量不高、新老业态矛盾突出等问题; * 是贯彻国家对新经济业态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推 (略) 约车管理政策逐步统 * , (略) 约车提供统 * 公平的政策发展环境,把握好立法稳定性与改革创新的关系。

* 、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条例》注重推 (略) 约车两种业态融合发展和维护公平竞争,重点对经营资质、运营服务、监督检查、法律责 (略) 了明确和规范。

  ( * )关 (略) 业发展政策

  出租汽车 (略) 业发展方向和管理政策导向,根据国家政策, (略) 市综合交通运输 (略) 分,为社会公众提 (略) 服务。因此,《条例》第 * 条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客 (略) 业纳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 (略) 约车,促进业态融合,维护公 (略) 秩序。”

  ( * )关 (略) 约车融合发展

   (略) 约车均属于出租汽车,两者在服务方式、车辆标准和价格机制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其实质均为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劳务为 (略) 服务,需要通过立法促进良性发展和公平竞争。为了推 (略) 约车融合发展,《条例》没有简单按照两种业态独立分章,坚持尽可能融合和统 * 规 (略) 整体考虑,尤其是 (略) 约车的车辆、从业人员准入条件以及服务基 (略) 统 * 规定,属于不同业态的特殊要求作例外规定,如巡游车喷涂、安装专门的设备标识用于巡游揽客,网约车通过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能通过 (略) 点候客; (略) 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略) 市场调节价, (略) 政府指导价等。

  ( * )关于经营资质

《条例》按照我市实际,对涉及经营资质的 (略) 了调整,对相关 (略) 了规定: * 是经营区域,规定出租汽车经营区域 (略) 政区域,不再按照区、县市作经营地域的限制。也就是说, (略) 约车 * 样可以全市域营运。 * 是巡游车经营权,《条例》明确巡游 (略) 无偿、有期限使用,使用期限为 * 年;以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的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存量车辆 (略) 有的巡游车经营权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与现有巡游车经营权政策有效衔接。 * 是车辆经营期限,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有效期限应当与车辆经营权的使用期限 * 致;网约车营运 (略) 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 * 年。 * 是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例》明确巡游车驾驶员从 (略) 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两证合 * ”。同时, (略) 市经验,《条例》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年限由法定退休年龄延长至 * 十 * 周岁因身体健康状况等不再符合从业要求除外。

  ( * )关于营运服务

  《条例》第 * 章明确了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权利义务。明确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的相关情形;明确驾驶员应当规范文明服务,禁止拒载、绕道、甩客、违规 (略) 为;明确乘客违反规定乘车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提供营运服务的情形。对巡游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高于规定标准收费, (略) 约车驾驶员高于公布标准收费,不按规定提供发票等情形,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 * )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第 * 章总体上坚持新老业态融合,对 (略) 为 (略) 罚标准,促进公平竞争。为督促提高服务质量,加 (略) (略) 罚力度,多方面完善了退出机制,对未按照规定携带证件、不文明服务、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额度由原来的 * - * 元,提高到 点击查看>> 元;对拒载、绕路、甩客、擅自招揽他人同乘、未按规定标准或方式收费等严重影响 (略) 为,处罚额度都提高到了 点击查看>> 元。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吊销企业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相关证件吊销后 * 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黑车”问题,《条例》明确禁止,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 (略)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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