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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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事业单位)、 (略) 、国土 (略) :

现将《 (略) 市自然 (略) 工作人员防止 (略)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略) 市自然 (略)

* 日


(略) 市自然 (略) 工作人员防止 (略) 办法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为规范自然资源系统工 (略) 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 (略) 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略) 省 (略) 防止 (略) 办法》及《 (略) 市国家公职人员防止 (略)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略) 称利益冲突是指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个人利益 (略) 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第 * 条 (略) 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指动产、不动产、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物品等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人事任免、奖惩、执法裁量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 * 条 (略) 称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包括全市 (略) 政在编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下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第 * 条 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利益冲突防范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公开公平、冲突回避、有责必究的原则。

第 * 条 局机关党委(监察室)负责利益冲突防范工作, (略) (略) 纪委报告工作,局办公室配合做好利益冲突防范具体工作,其他科室(事业单位)、 (略) 和下属国有企业应予配合。

局领导班子成员 (略) (略) “ * 岗双责”,将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抓好职责范围内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对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本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 * 章 利益回避与监督实施

第 * 条 自然资源系统工作 (略) 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征收、 (略) 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协调、听证、信访投诉和政策制定、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等事项以及主持或参与会商时,有下列情形之 * 的,应当回避:

( *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 * )涉及近亲属利害关系的,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 )涉及拟制血亲利害关系的,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

( * )涉及近姻亲利害关系的,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 * )可能 (略) 公务的其他利害关系的。

第 * 条 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遇到第 * 条情形的, (略) 机关党委(监察室)申请回避,参加会议会商的应当主动向会议主持人申请回避。可以申请调整工作分工、调换工作岗位或地域回避;也可以是本人或利益关系人主动停止可能发生 (略) 为。

第 * 条 对于应回避而未主动 (略) 在单位未采取回避措施的, (略) 管理权限,由局机关党委(监察室) (略) (略) 党委作出的强制回避决定和方式组织实施。强制回避方式可采取停职、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等。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利益冲突回避和存 (略) 机关党委(监察室)或上 (略) 门提出申请或投诉举报。局机关党委(监察室) (略) 调查,提出是否回避的建议,如建议回避则还应明确回避的方式, (略) 党委决定后实施,并将调查和决定结果告知申请人或举报人。

第十 * 条 对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未主动回避而造成重大影响的, (略) 强制回避决定的,给予 (略) (略) 分。 (略) 回避规定,发生利益冲突情形,涉及违法违纪追究责任的,应当作为加重情形;涉及国家赔偿的按照重大过失 (略) 追偿。

第 * 章 防止 (略) 为限制

第十 * 条 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 (略) 职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持公共职务廉洁性。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对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应当 (略) 为限制。

第十 * 条 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 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级自然资源系统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 * 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 * 方担任领导职务 (略) 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性质特殊或者历史原因, (略) 任职回避的, (略) 管理权限以及 (略) 相应手续。

第十 * 条 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不准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其他企业,不准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形式经办企业,不准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 * 条 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向相关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自然资源、规划、林业、测绘和地理信息领域开发整治、规划编制、会审评审、征收补偿安置、许可审批、供地出让、调整变更、规划核实、复核验收、调查确权、登记发证、执法监管、 (略) 等活动以及评估、勘测、设计等中介服务。

第十 * 条 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者从事包括但不仅限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第十 * 条 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工作人员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矿山企业、土地整治工程单位担任高级职务;不准在该工作人员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房地产评估、规划设计、测绘公司和房产中介担任高级职务。

第十 * 条 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工作人员在离职后 * 年内,其他工作人员在离职后 * 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 * 条 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不准以自己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名义在该工作人员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 (略) 或利害关系人以 (略) 价格购买房屋或以 (略) 价格出售房屋。

第 * 十条 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名义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 (略) 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不准接受可能 (略) 公务的宴请、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股权、其他金融产品和贵重物品、名贵特产等财物以及旅游度假、健身美容、摄影垂钓、文体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准利用结婚、嫁娶、子女升学、生日、乔迁、生病、考察、亲属去世等事宜借机敛财;不准与管理和服务对象发生借贷及房屋、车辆、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和其他艺术品、奢侈品收藏等交易。

第 * 章 违反防 (略) 为限制的责任追究

第 * 十 * 条 违反第十 * 条规定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辞去兼任职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略) 分法》 (略) 理,涉及党员还应当依照《中国 (略) 分条例》 (略) 理,所得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第 * 十 * 条 违反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 * 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略) 分法》 (略) 理,涉及党员的,还应当依照《中国 (略) 分条例》 (略) 理。

第 * 十 * 条 违反第十 * 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略) 分法》 (略) 理,并应辞去职务或立即停止有偿中介活动,所得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上缴。涉及党员的,依照《中国 (略) 分条例》 (略) 理。

违反第十 * 条规定的,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停止、 (略) 从事的经商办企业 (略) 担任的职务,或者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本人辞去现任职务,并按 (略) 理。

违反第十 * 条规定的, (略) 管理权限,由同级组织人事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略) 理。

第 * 十 * 条 本办法自印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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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事业单位)、 (略) 、国土 (略) :

现将《 (略) 市自然 (略) 工作人员防止 (略)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略) 市自然 (略)

* 日


(略) 市自然 (略) 工作人员防止 (略) 办法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为规范自然资源系统工 (略) 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 (略) 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略) 省 (略) 防止 (略) 办法》及《 (略) 市国家公职人员防止 (略)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略) 称利益冲突是指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个人利益 (略) 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第 * 条 (略) 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指动产、不动产、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物品等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人事任免、奖惩、执法裁量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 * 条 (略) 称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包括全市 (略) 政在编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下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第 * 条 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利益冲突防范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公开公平、冲突回避、有责必究的原则。

第 * 条 局机关党委(监察室)负责利益冲突防范工作, (略) (略) 纪委报告工作,局办公室配合做好利益冲突防范具体工作,其他科室(事业单位)、 (略) 和下属国有企业应予配合。

局领导班子成员 (略) (略) “ * 岗双责”,将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抓好职责范围内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对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本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 * 章 利益回避与监督实施

第 * 条 自然资源系统工作 (略) 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征收、 (略) 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协调、听证、信访投诉和政策制定、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等事项以及主持或参与会商时,有下列情形之 * 的,应当回避:

( *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 * )涉及近亲属利害关系的,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 )涉及拟制血亲利害关系的,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

( * )涉及近姻亲利害关系的,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 * )可能 (略) 公务的其他利害关系的。

第 * 条 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遇到第 * 条情形的, (略) 机关党委(监察室)申请回避,参加会议会商的应当主动向会议主持人申请回避。可以申请调整工作分工、调换工作岗位或地域回避;也可以是本人或利益关系人主动停止可能发生 (略) 为。

第 * 条 对于应回避而未主动 (略) 在单位未采取回避措施的, (略) 管理权限,由局机关党委(监察室) (略) (略) 党委作出的强制回避决定和方式组织实施。强制回避方式可采取停职、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等。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利益冲突回避和存 (略) 机关党委(监察室)或上 (略) 门提出申请或投诉举报。局机关党委(监察室) (略) 调查,提出是否回避的建议,如建议回避则还应明确回避的方式, (略) 党委决定后实施,并将调查和决定结果告知申请人或举报人。

第十 * 条 对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未主动回避而造成重大影响的, (略) 强制回避决定的,给予 (略) (略) 分。 (略) 回避规定,发生利益冲突情形,涉及违法违纪追究责任的,应当作为加重情形;涉及国家赔偿的按照重大过失 (略) 追偿。

第 * 章 防止 (略) 为限制

第十 * 条 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 (略) 职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持公共职务廉洁性。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对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应当 (略) 为限制。

第十 * 条 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 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级自然资源系统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 * 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 * 方担任领导职务 (略) 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性质特殊或者历史原因, (略) 任职回避的, (略) 管理权限以及 (略) 相应手续。

第十 * 条 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不准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其他企业,不准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形式经办企业,不准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 * 条 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向相关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自然资源、规划、林业、测绘和地理信息领域开发整治、规划编制、会审评审、征收补偿安置、许可审批、供地出让、调整变更、规划核实、复核验收、调查确权、登记发证、执法监管、 (略) 等活动以及评估、勘测、设计等中介服务。

第十 * 条 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者从事包括但不仅限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第十 * 条 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工作人员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矿山企业、土地整治工程单位担任高级职务;不准在该工作人员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房地产评估、规划设计、测绘公司和房产中介担任高级职务。

第十 * 条 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工作人员在离职后 * 年内,其他工作人员在离职后 * 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 * 条 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不准以自己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名义在该工作人员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 (略) 或利害关系人以 (略) 价格购买房屋或以 (略) 价格出售房屋。

第 * 十条 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名义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 (略) 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不准接受可能 (略) 公务的宴请、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股权、其他金融产品和贵重物品、名贵特产等财物以及旅游度假、健身美容、摄影垂钓、文体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准利用结婚、嫁娶、子女升学、生日、乔迁、生病、考察、亲属去世等事宜借机敛财;不准与管理和服务对象发生借贷及房屋、车辆、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和其他艺术品、奢侈品收藏等交易。

第 * 章 违反防 (略) 为限制的责任追究

第 * 十 * 条 违反第十 * 条规定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辞去兼任职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略) 分法》 (略) 理,涉及党员还应当依照《中国 (略) 分条例》 (略) 理,所得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第 * 十 * 条 违反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 * 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略) 分法》 (略) 理,涉及党员的,还应当依照《中国 (略) 分条例》 (略) 理。

第 * 十 * 条 违反第十 * 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略) 分法》 (略) 理,并应辞去职务或立即停止有偿中介活动,所得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上缴。涉及党员的,依照《中国 (略) 分条例》 (略) 理。

违反第十 * 条规定的,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停止、 (略) 从事的经商办企业 (略) 担任的职务,或者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本人辞去现任职务,并按 (略) 理。

违反第十 * 条规定的, (略) 管理权限,由同级组织人事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略) 理。

第 * 十 * 条 本办法自印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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