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 *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 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 * 次会议于 *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 年1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 * * * 年十月 * 十 * 日第 * 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 * 次会议通过)
第 * 章 总则
第 * 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 (略) * , (略) 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 * 条 (略) 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 * 条 (略) 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 (略) 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 * 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略) 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 * 条 (略) (略) 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略) (略) 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 (略) 教师管理工作。
第 * 条 每年 * 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 * 章 权利和义务
第 * 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 *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 *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 *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 (略) 和学业成绩;
( *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 *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略) 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略) 的民主管理;
( *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 * 条 (略) 下列义务:
( *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 *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 (略) 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 * ) (略) (略) 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 (略) 会活动;
( *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 )制止有 (略) 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 (略) 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 *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 * 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 (略) 门、 (略) 门、学校和其他教育 (略) 下列职责:
( *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 *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 *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 * )支持教师制止有 (略) 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 (略) 为。
第 * 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略) 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 * 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 *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 (略) 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 (略) 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 (略) 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 (略) (略) 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 ) (略) 、 (略) 、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 (略) 校本 (略) 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略) 、 (略) 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 (略) (略) 门规定;
( * ) (略) 教师资格,应当具备 (略) 本科毕业学历;
( *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 (略) 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略) 规定。
第十 * 条 (略)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 (略) (略) 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 * 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政部门认定。 (略) 、 (略) 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政部门组 (略) 门认定。 (略) 的教师 (略) 或者省、自治区、 (略) 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 (略) 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 (略) 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 * 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 (略) 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 * 条 (略) 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略) (略) 任教。
第十 * 条 (略) 教师职务制度,具体 (略) 规定。
第十 * 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略) 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 (略) (略) 门规定。
第 * 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 * 条 各级人民 (略) 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 (略) 学习。 (略) 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略) 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略) 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 * 条 各级人 (略) 政部门、 (略) 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 (略) 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 * 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略) 会组织应 (略) (略) 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 * 十 * 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 * 章 考核
第 * 十 * 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 (略) 考核。 (略) 门对教师的 (略) 指导、监督。
第 * 十 * 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 * 十 * 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 * 章 待遇
第 * 十 * 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 (略) 规定。
第 * 十 * 条 (略) 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 (略) (略) (略) 门制定。
第 * 十 * 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 * 十 * 条 地方各级人民 (略) (略) 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 (略) 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 * 十 * 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 (略) 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 (略) 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 * 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 * 十 * 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 * 十 * 条 (略) 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 (略) 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 * 章 奖励
第 * 十 * 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 (略) 予以表彰、奖励。 (略)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略) 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 * 十 * 条 国家 (略) 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 (略) 奖励。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 (略) (略) 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 (略) 打击报复的, (略) 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 (略) 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其他教育机 (略) (略) 政处分或者解聘。
( *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 *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 *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所列情形之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 (略)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略)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略) 或者其他教育 (略) 理不服的, (略) 政部门提出申诉, (略) 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 十日内, (略) 理。教师认为当地人 (略) 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 级人 (略) 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 级人 (略) (略) 理。
第 * 章 附则
第 * 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 (略) ,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 (略) 。
( *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 *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 * 十 * 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略) 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 (略) 。 (略) 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略) 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 * 十 * 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 (略) (略) 门规定。
第 * 十 * 条 本法自 * * * * 年 *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 *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 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 * 次会议于 *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 年1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 * * * 年十月 * 十 * 日第 * 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 * 次会议通过)
第 * 章 总则
第 * 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 (略) * , (略) 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 * 条 (略) 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 * 条 (略) 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 (略) 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 * 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略) 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 * 条 (略) (略) 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略) (略) 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 (略) 教师管理工作。
第 * 条 每年 * 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 * 章 权利和义务
第 * 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 *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 *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 *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 (略) 和学业成绩;
( *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 *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略) 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略) 的民主管理;
( *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 * 条 (略) 下列义务:
( *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 *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 (略) 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 * ) (略) (略) 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 (略) 会活动;
( *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 )制止有 (略) 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 (略) 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 *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 * 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 (略) 门、 (略) 门、学校和其他教育 (略) 下列职责:
( *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 *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 *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 * )支持教师制止有 (略) 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 (略) 为。
第 * 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略) 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 * 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 *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 (略) 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 (略) 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 (略) 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 (略) (略) 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 ) (略) 、 (略) 、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 (略) 校本 (略) 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略) 、 (略) 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 (略) (略) 门规定;
( * ) (略) 教师资格,应当具备 (略) 本科毕业学历;
( *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 (略) 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略) 规定。
第十 * 条 (略)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 (略) (略) 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 * 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政部门认定。 (略) 、 (略) 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政部门组 (略) 门认定。 (略) 的教师 (略) 或者省、自治区、 (略) 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 (略) 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 (略) 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 * 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 (略) 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 * 条 (略) 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略) (略) 任教。
第十 * 条 (略) 教师职务制度,具体 (略) 规定。
第十 * 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略) 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 (略) (略) 门规定。
第 * 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 * 条 各级人民 (略) 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 (略) 学习。 (略) 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略) 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略) 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 * 条 各级人 (略) 政部门、 (略) 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 (略) 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 * 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略) 会组织应 (略) (略) 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 * 十 * 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 * 章 考核
第 * 十 * 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 (略) 考核。 (略) 门对教师的 (略) 指导、监督。
第 * 十 * 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 * 十 * 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 * 章 待遇
第 * 十 * 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 (略) 规定。
第 * 十 * 条 (略) 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 (略) (略) (略) 门制定。
第 * 十 * 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 * 十 * 条 地方各级人民 (略) (略) 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 (略) 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 * 十 * 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 (略) 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 (略) 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 * 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 * 十 * 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 * 十 * 条 (略) 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 (略) 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 * 章 奖励
第 * 十 * 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 (略) 予以表彰、奖励。 (略)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略) 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 * 十 * 条 国家 (略) 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 (略) 奖励。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 (略) (略) 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 (略) 打击报复的, (略) 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 (略) 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其他教育机 (略) (略) 政处分或者解聘。
( *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 *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 *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所列情形之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 (略)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略)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略) 或者其他教育 (略) 理不服的, (略) 政部门提出申诉, (略) 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 十日内, (略) 理。教师认为当地人 (略) 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 级人 (略) 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 级人 (略) (略) 理。
第 * 章 附则
第 * 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 (略) ,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 (略) 。
( *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 *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 * 十 * 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略) 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 (略) 。 (略) 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略) 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 * 十 * 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 (略) (略) 门规定。
第 * 十 * 条 本法自 * * * * 年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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