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结果公示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结果公示
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 * 〕 * 号)、《 (略)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 * 号)和原 (略) 市国土资源 (略) 《关于转发省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土资房字〔 * 〕8号)要求,我局组织专家对青 (略) 北 * 水矿山等8个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审查。现将拟同意通过的审查“方案”和专家 (略) 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与 (略) 市自然 (略) 地质矿产管理 (略) 联系并提供有关材料。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附件:1.恢复治理方案公示版
2.专家评审意见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电子邮箱: * d.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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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 * 〕 * 号)、《 (略)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 * 号)和原 (略) 市国土资源 (略) 《关于转发省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土资房字〔 * 〕8号)要求,我局组织专家对青 (略) 北 * 水矿山等8个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审查。现将拟同意通过的审查“方案”和专家 (略) 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与 (略) 市自然 (略) 地质矿产管理 (略) 联系并提供有关材料。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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