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集土交示字[2022]03号
宁集土交示字[2022]0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 (略)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公示
宁集土交示字[ * ]03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经营性建设 (略) 上交易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经集体土地权属人隆德县陈靳乡 (略) 同意,由隆德 (略) 组织入市。隆德 (略) 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公 (略) (以下简称“ (略) ”), (略) 上交易,即通过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然资源 (略) 交易系统以挂牌交易方式出让。 (略) 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于 * 年12月28日09时00分至 * 年01月07日10时00分挂牌出让该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 * 年01月07日10时00分成交。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权利主体委托人基本信息
地 址: (略) 德邦路 * 号隆德 (略)
联 系 人:聂先生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二、地块的基本情况
编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面积 | 土地 | 出让年限 | 挂牌起始价 | 备注 |
隆地(J)〔 * 〕-02号 | 该宗地位于隆德县陈靳乡陈靳村 | * | 工业 | 30 | 26.3 |
三、竞得人基本情况
编号 | 竞得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成交价(万元) | 备注 |
隆地(J)〔 * 〕-02号 | 宁夏恒瑞 (略) | 范慧娟 | 26.3 |
四、公示期
公示期为 * 年01月14日14时00分至 * 年01月18日14时00分。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异议人应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同时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 (略) 提交以下材料:
1.异议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异议人为自然人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按手印的身份证复印件;异议人为机构,须提供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异议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异议的,委托代理人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2.异议人签字或盖章的异议申 (略) 附证据材料原件。异议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具体的异议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等。
3.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略) 等司法机关针对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做出的查封、扣押、冻结等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五、联系方式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51 (略) B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 (略)
联 系 人:戴女士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 (略)
* 年01月1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 (略)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公示
宁集土交示字[ * ]03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经营性建设 (略) 上交易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经集体土地权属人隆德县陈靳乡 (略) 同意,由隆德 (略) 组织入市。隆德 (略) 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公 (略) (以下简称“ (略) ”), (略) 上交易,即通过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然资源 (略) 交易系统以挂牌交易方式出让。 (略) 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于 * 年12月28日09时00分至 * 年01月07日10时00分挂牌出让该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 * 年01月07日10时00分成交。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权利主体委托人基本信息
地 址: (略) 德邦路 * 号隆德 (略)
联 系 人:聂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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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块的基本情况
编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面积 | 土地 | 出让年限 | 挂牌起始价 | 备注 |
隆地(J)〔 * 〕-02号 | 该宗地位于隆德县陈靳乡陈靳村 | * | 工业 | 30 | 26.3 |
三、竞得人基本情况
编号 | 竞得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成交价(万元) | 备注 |
隆地(J)〔 * 〕-02号 | 宁夏恒瑞 (略) | 范慧娟 | 26.3 |
四、公示期
公示期为 * 年01月14日14时00分至 * 年01月18日14时00分。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异议人应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同时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 (略) 提交以下材料:
1.异议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异议人为自然人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按手印的身份证复印件;异议人为机构,须提供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异议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异议的,委托代理人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2.异议人签字或盖章的异议申 (略) 附证据材料原件。异议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具体的异议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等。
3.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略) 等司法机关针对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做出的查封、扣押、冻结等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五、联系方式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51 (略) B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 (略)
联 系 人:戴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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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 (略)
* 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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