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
(一)开展区域评估。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濮阳 (略) 关于印发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办〔 * 〕19 号)要求,统一组织对区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 (略) 性、环境现状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应用,对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 (略) 门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单独组织评估评价。
(二)达到土地出让条件。“标准地”出让前应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对拟采用“标准地”出让的宗地,需达到权属清晰,征地补偿安置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且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开发条件,形成产权明晰、配套完善、条件优越、满足“标准地”使用各项要求的优质用地。
(三)明确区域准入产业和控制指标。各县(区)在土地供应时,应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略) 乡建设、 (略) 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控制指标要求,结合产业政策、功能定位和区域情况,确定区域准入产业,制定“3+N+1”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
(四)签订监管协议。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在 (略) (略) 门签订《合同》的同时,与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明确约定期限内应满足的开发建设,投、达产要求以及达不到约定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直至项目退出等管理内容。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或县(区) (略) 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约定实施项目履约保函或 (略) 化措施,促进“标准地”高效利用。
二、履标用地
用地企业应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按时开工竣工,按期投产达产。
未能按约定时间开工竣工或投产的,用地企业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 1 年,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或投产时间,逾期仍未开工竣工或投产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对标管地
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牵头对照“标准”,组织实施联合监管。
项目竣工后, (略) (略) 门负责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未通过联合验收的,要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 2 年),并 (略) 措施。
项目达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牵 (略) 门对《合同》《协议》约 (略) 一次性联合达产验收。未通过达产验收的,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 2 年),并 (略) 措施。 (略) 达产复验,仍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引导项目限期协商退出。
竣工联合验收和达产验收具体办法,由各县(区) (略) 门制定。
四、退出管理
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合同》《协议》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实施工业用地退出。对符合《合同》《协议》约定退出土地使用权情形的,出让人可按照约定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事先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 (略) 置。对符合《合同》《协议》约定、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 (略) 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五、信息共享
全省“标准地”全生命周期的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后,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要将《合同》《协议》履行情况纳入信息管理平台,做到省、市、县三级信息共享, (略) 门联合监管和云上管地。
(一)开展区域评估。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濮阳 (略) 关于印发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办〔 * 〕19 号)要求,统一组织对区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 (略) 性、环境现状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应用,对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 (略) 门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单独组织评估评价。
(二)达到土地出让条件。“标准地”出让前应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对拟采用“标准地”出让的宗地,需达到权属清晰,征地补偿安置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且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开发条件,形成产权明晰、配套完善、条件优越、满足“标准地”使用各项要求的优质用地。
(三)明确区域准入产业和控制指标。各县(区)在土地供应时,应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略) 乡建设、 (略) 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控制指标要求,结合产业政策、功能定位和区域情况,确定区域准入产业,制定“3+N+1”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
(四)签订监管协议。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在 (略) (略) 门签订《合同》的同时,与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明确约定期限内应满足的开发建设,投、达产要求以及达不到约定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直至项目退出等管理内容。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或县(区) (略) 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约定实施项目履约保函或 (略) 化措施,促进“标准地”高效利用。
二、履标用地
用地企业应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按时开工竣工,按期投产达产。
未能按约定时间开工竣工或投产的,用地企业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 1 年,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或投产时间,逾期仍未开工竣工或投产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对标管地
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牵头对照“标准”,组织实施联合监管。
项目竣工后, (略) (略) 门负责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未通过联合验收的,要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 2 年),并 (略) 措施。
项目达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牵 (略) 门对《合同》《协议》约 (略) 一次性联合达产验收。未通过达产验收的,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 2 年),并 (略) 措施。 (略) 达产复验,仍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引导项目限期协商退出。
竣工联合验收和达产验收具体办法,由各县(区) (略) 门制定。
四、退出管理
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合同》《协议》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实施工业用地退出。对符合《合同》《协议》约定退出土地使用权情形的,出让人可按照约定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事先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 (略) 置。对符合《合同》《协议》约定、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 (略) 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五、信息共享
全省“标准地”全生命周期的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后,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要将《合同》《协议》履行情况纳入信息管理平台,做到省、市、县三级信息共享, (略) 门联合监管和云上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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