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解决城镇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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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城镇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略) ,市 (略) 门、直属相关单位:

(略) 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 (略) 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 * 〕1号)精神和我市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要求,我局制定了《关 (略) 镇不动产登记历史 (略) 置意见(试行)》,经 (略) 门意见,局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略) 。

海宁市自然 (略)

* 年11月12日

关 (略) 镇不动产登记历史 (略) 置意见(试行)

为妥善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略) 会矛盾,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 (略) 条例》、《不 (略) 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 * 〕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 (略) 镇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有 (略) 置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 (略) 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 (略) 署,以习近平新时 (略)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 (略) 的发展思想,以“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便民利民”为原则,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核心, (略) 镇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略) 会矛盾, (略) 会和谐。

二、适用范围

(略) 镇国有建设用地上,在 * 年6月25日前已建成的住宅、商业、办公、公共设施等用房,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产权不完整或因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不 (略) 登记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情形除外。工业用地按我市工业企业 (略) 。

三、 (略) 置政策

(一)不动产权办理主体灭失问题。

原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原开发建设单位或有关企业灭失的, (略) 理:

1.原建设单位已灭失有承继单位 (略) 门的,由承继 (略) 门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和不动产首次登记;无承继单位 (略) 门的, (略) 门对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已吊销、 (略) 确认,可以由购房者或业主代表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和不动产首次登记。

2.原建设单位已灭失的,首次登记只核发电子证书,并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注明。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建设单位主体灭失且没有承继单位 (略) 门的,经登记机构公告无异议后,转移登记可单方申请办理。

(二)土地使 (略) 有权两证不全问题。

1.有土地使用权证、 (略) 有权证。对房屋已交付使用、土地已登记或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但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手续、房屋竣工手续的,应先由属地政府牵头会同自然资源、住建、 (略) 门, (略) 踏勘,提出整改意见,由产权人或项目开发单位落实整改后,凭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合格报告和规划控制、土地用途等方面的意见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2. (略) 有权证、无土地使用权证。宗地有明确界址的以现状确定宗地, (略) 分建设的按自然界址或按规划要求划定分割宗地。在开发建设中存在违反规划条件、违反土地出让合同、超用地红线、超容积率等问题,但项目 (略) 有权证记载内容一致的,原则同意按照房屋确权发证情况直接补办土地手续,涉及补交出让金的统一按房屋产权最早登记日期起算;项目 (略) 有权证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略) (略) 办理。

一是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可依据批准用途和使用条件登记;二是无法提供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属于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屋的,不再办理供地手续,按产权登记用途确认土地用途, (略) 政划拨方式直接认定,按幢基底分摊土地面积;三是涉及原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或部分改变用途), (略) 办理改变原批准约定条件手续,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土地、房屋权利人不一致问题。

已完成房产、土地登记的非独立宗地上的不动产,由于历史原因在房产转移过程中,没有同步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导致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的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调查核实,相关转移链条清晰、合法的, (略) 有权人单方申请,签署具结书并经公告无异议,予以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其中涉及划拨土地的,可由受让人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原权证无法收回的,依法公告作废。

(四)土地、房屋用途不一致问题。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 (略) 有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依据土地审批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确定,房屋用途按登记用途或原规划设计用途确定。实际用途与原批准用途不一致,确需变更土地用途的,可按原产权登记时间补缴土地出让金并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变更登记。特殊原因可继续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 (略) 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有证据证明原用途登记错误的,按规定应依法办理变更或更正登记。

对原批准土地用途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二级类不对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二级类重新确定 (略) 登记,土地使用期限截止日期与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保持一致,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记载原批准用途。

(五)土地和房屋登记范围不一致问题。

本宗地与被占用宗地的土地性质、土地用途相同的情况下:一是在符合安全、布局要求前提下,允许零 (略) 部红线调整等面积用地置换或分割转让。 (略) 占用合法土地为同一权利人的,可合并宗地。涉及出让截止日期不一致的,由权利人同意按较短年限出具书面具结,或补办用地手续,使两宗地的出让截止日期保持一致。

本宗地与被占用宗地的土地性质或土地用途不同的,应先完善用地手续。涉及违法用地情形的, (略) 消除违法状态或补办用地手续。

(六)原发证土地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问题。

对于已发证的不动产,在更换为不动产权证的过程中,若界线未发生变化的,实测面积与原发证面积不一致的。具体可 (略) 理: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为个人的单体私宅用地,实际用地面积和原发证面积的误差在3%内、且误差总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的;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为单位,实际用地面积和原发证面积的误差在1%内、且误差总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认定为测量误差,按其实际 (略) 不动产登记。超出上述限额误差 (略) 红线调整,土地权属和用地范围经相邻宗地权利人确认无异议,再予登记发证。因各种原因导致实际用地面积减少的,以实测面积登记发证。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实测面积超出原登记发证面积,且超出最初土地批准面积的,在不影响规划的前提下,可通过红线调整至原登记发证面积,按原登记发证面积办理变更登记;也 (略) 分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相关税费后,按实测面积登记发证。实测面积明显少于原发证面积,在不影响规划情况下,可调整红线予以补足,按原登记面积发证;对无法调整面积的,由原土地权利人出具同意意见,按实测面积登记发证,但记事栏注明原批准、登记面积等情况,以便今后征迁 (略) 置时予以相应考虑。

(七)历史自建房首次登记问题。

1. * 年1月以前已经建成的房屋,无拆改建,无权属纠纷的,按历史用地有关规定,凭村(社区)出具的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及属地镇街出具符合规划和质量安全要求等材料,按土地和房屋现状办理不动产登记。

2. * 年1月至 * 年4月1日期间建造的房屋,凭合法土地权源批准材料、 (略) 门出具符合规划意见和第三方质量安全鉴定合格报告等材料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3. * 年4月1日以后建造的房屋,凭合法土地权源批准材料、规划核实意见、建设竣工备案意见或第三方质量安全鉴定合格报告等有关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办理过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可凭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略) 罚后,予以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八)国有(集体)单位集资房历史 (略) 理。

1.不动产原已由国有(集体)单位办理产权登记的,由集资建房单位和职工双方凭单位 (略) 门的证明、集资合同和收款收据等资料,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有关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可参照我市单位腾空住房 (略) 。

2.不动产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集资建房单位凭土地来源依据、报建资料、立项计 (略) 门或属地政 (略) 职工集资花名册等向 (略) 门申报,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集资建房单位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办理转移登记。

(九)其他情况。

1.因客观原因购房户缺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等,可凭收款收据原件、购房合同或原存档一致确认件,缴纳相关税费,并由申请人作出无产权纠纷的承诺,经公告无异议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2.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登记多套成套商品住宅,申请人申请分别发证的,经实地查看,权属界线清晰、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可按套分别发证。对商业商务类房 (略) 分外,如属于原出让、规划审批方案中按套(户、层)分割权属单元的,可按原审批方案按套(户、层)办理单元权属登记;其他要求分割权属单元或分割转让的,应不得影响整体功能,并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综合体( (略) )等商业办公项目全流程全环节监管的通知》(嘉自然资规发〔 * 〕84 号)规定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 (略) 位。 (略) 理城镇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略) 会稳定、 (略) 会矛盾、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各镇(街道)、 (略) (略) 在讲政治、 (略) 、保稳定的高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略) 镇国有土地不动产登记历 (略) 置工作,确保落地见效。

(二)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市建立不动产登记历 (略) 置协调小组,由 (略) 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 (略) 、司法、财政、资源规划、住建、消防、市场监管、税务、综合执法、 (略) 门为成员,负责对涉及疑难问题和未尽事宜,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会商解决。 (略) 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形成合力,确保工作有序衔接。

(三)优化服务,提高效能。 (略) 镇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助推器, (略) “优质高效、便民利民”服务宗旨,广 (略) 镇国有土地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工作的目标、范围、对象、办理程序等,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尤 (略) 门要优化登记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开通绿色通道,专窗受理等便民措施, (略) 镇国有土地不动产登记历 (略) 置工作顺利推进、群众满意、社会稳定。

本通知自 * 年11月 (略) ,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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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 (略) ,市 (略) 门、直属相关单位:

(略) 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 (略) 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 * 〕1号)精神和我市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要求,我局制定了《关 (略) 镇不动产登记历史 (略) 置意见(试行)》,经 (略) 门意见,局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略) 。

海宁市自然 (略)

* 年11月12日

关 (略) 镇不动产登记历史 (略) 置意见(试行)

为妥善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略) 会矛盾,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 (略) 条例》、《不 (略) 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 * 〕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 (略) 镇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有 (略) 置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 (略) 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 (略) 署,以习近平新时 (略)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 (略) 的发展思想,以“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便民利民”为原则,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核心, (略) 镇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略) 会矛盾, (略) 会和谐。

二、适用范围

(略) 镇国有建设用地上,在 * 年6月25日前已建成的住宅、商业、办公、公共设施等用房,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产权不完整或因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不 (略) 登记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情形除外。工业用地按我市工业企业 (略) 。

三、 (略) 置政策

(一)不动产权办理主体灭失问题。

原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原开发建设单位或有关企业灭失的, (略) 理:

1.原建设单位已灭失有承继单位 (略) 门的,由承继 (略) 门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和不动产首次登记;无承继单位 (略) 门的, (略) 门对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已吊销、 (略) 确认,可以由购房者或业主代表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和不动产首次登记。

2.原建设单位已灭失的,首次登记只核发电子证书,并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注明。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建设单位主体灭失且没有承继单位 (略) 门的,经登记机构公告无异议后,转移登记可单方申请办理。

(二)土地使 (略) 有权两证不全问题。

1.有土地使用权证、 (略) 有权证。对房屋已交付使用、土地已登记或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但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手续、房屋竣工手续的,应先由属地政府牵头会同自然资源、住建、 (略) 门, (略) 踏勘,提出整改意见,由产权人或项目开发单位落实整改后,凭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合格报告和规划控制、土地用途等方面的意见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2. (略) 有权证、无土地使用权证。宗地有明确界址的以现状确定宗地, (略) 分建设的按自然界址或按规划要求划定分割宗地。在开发建设中存在违反规划条件、违反土地出让合同、超用地红线、超容积率等问题,但项目 (略) 有权证记载内容一致的,原则同意按照房屋确权发证情况直接补办土地手续,涉及补交出让金的统一按房屋产权最早登记日期起算;项目 (略) 有权证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略) (略) 办理。

一是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可依据批准用途和使用条件登记;二是无法提供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属于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屋的,不再办理供地手续,按产权登记用途确认土地用途, (略) 政划拨方式直接认定,按幢基底分摊土地面积;三是涉及原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或部分改变用途), (略) 办理改变原批准约定条件手续,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土地、房屋权利人不一致问题。

已完成房产、土地登记的非独立宗地上的不动产,由于历史原因在房产转移过程中,没有同步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导致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的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调查核实,相关转移链条清晰、合法的, (略) 有权人单方申请,签署具结书并经公告无异议,予以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其中涉及划拨土地的,可由受让人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原权证无法收回的,依法公告作废。

(四)土地、房屋用途不一致问题。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 (略) 有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依据土地审批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确定,房屋用途按登记用途或原规划设计用途确定。实际用途与原批准用途不一致,确需变更土地用途的,可按原产权登记时间补缴土地出让金并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变更登记。特殊原因可继续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 (略) 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有证据证明原用途登记错误的,按规定应依法办理变更或更正登记。

对原批准土地用途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二级类不对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二级类重新确定 (略) 登记,土地使用期限截止日期与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保持一致,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记载原批准用途。

(五)土地和房屋登记范围不一致问题。

本宗地与被占用宗地的土地性质、土地用途相同的情况下:一是在符合安全、布局要求前提下,允许零 (略) 部红线调整等面积用地置换或分割转让。 (略) 占用合法土地为同一权利人的,可合并宗地。涉及出让截止日期不一致的,由权利人同意按较短年限出具书面具结,或补办用地手续,使两宗地的出让截止日期保持一致。

本宗地与被占用宗地的土地性质或土地用途不同的,应先完善用地手续。涉及违法用地情形的, (略) 消除违法状态或补办用地手续。

(六)原发证土地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问题。

对于已发证的不动产,在更换为不动产权证的过程中,若界线未发生变化的,实测面积与原发证面积不一致的。具体可 (略) 理: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为个人的单体私宅用地,实际用地面积和原发证面积的误差在3%内、且误差总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的;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为单位,实际用地面积和原发证面积的误差在1%内、且误差总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认定为测量误差,按其实际 (略) 不动产登记。超出上述限额误差 (略) 红线调整,土地权属和用地范围经相邻宗地权利人确认无异议,再予登记发证。因各种原因导致实际用地面积减少的,以实测面积登记发证。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实测面积超出原登记发证面积,且超出最初土地批准面积的,在不影响规划的前提下,可通过红线调整至原登记发证面积,按原登记发证面积办理变更登记;也 (略) 分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相关税费后,按实测面积登记发证。实测面积明显少于原发证面积,在不影响规划情况下,可调整红线予以补足,按原登记面积发证;对无法调整面积的,由原土地权利人出具同意意见,按实测面积登记发证,但记事栏注明原批准、登记面积等情况,以便今后征迁 (略) 置时予以相应考虑。

(七)历史自建房首次登记问题。

1. * 年1月以前已经建成的房屋,无拆改建,无权属纠纷的,按历史用地有关规定,凭村(社区)出具的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及属地镇街出具符合规划和质量安全要求等材料,按土地和房屋现状办理不动产登记。

2. * 年1月至 * 年4月1日期间建造的房屋,凭合法土地权源批准材料、 (略) 门出具符合规划意见和第三方质量安全鉴定合格报告等材料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3. * 年4月1日以后建造的房屋,凭合法土地权源批准材料、规划核实意见、建设竣工备案意见或第三方质量安全鉴定合格报告等有关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办理过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可凭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略) 罚后,予以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八)国有(集体)单位集资房历史 (略) 理。

1.不动产原已由国有(集体)单位办理产权登记的,由集资建房单位和职工双方凭单位 (略) 门的证明、集资合同和收款收据等资料,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有关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可参照我市单位腾空住房 (略) 。

2.不动产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集资建房单位凭土地来源依据、报建资料、立项计 (略) 门或属地政 (略) 职工集资花名册等向 (略) 门申报,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集资建房单位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办理转移登记。

(九)其他情况。

1.因客观原因购房户缺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等,可凭收款收据原件、购房合同或原存档一致确认件,缴纳相关税费,并由申请人作出无产权纠纷的承诺,经公告无异议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2.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登记多套成套商品住宅,申请人申请分别发证的,经实地查看,权属界线清晰、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可按套分别发证。对商业商务类房 (略) 分外,如属于原出让、规划审批方案中按套(户、层)分割权属单元的,可按原审批方案按套(户、层)办理单元权属登记;其他要求分割权属单元或分割转让的,应不得影响整体功能,并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综合体( (略) )等商业办公项目全流程全环节监管的通知》(嘉自然资规发〔 * 〕84 号)规定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 (略) 位。 (略) 理城镇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略) 会稳定、 (略) 会矛盾、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各镇(街道)、 (略) (略) 在讲政治、 (略) 、保稳定的高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略) 镇国有土地不动产登记历 (略) 置工作,确保落地见效。

(二)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市建立不动产登记历 (略) 置协调小组,由 (略) 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 (略) 、司法、财政、资源规划、住建、消防、市场监管、税务、综合执法、 (略) 门为成员,负责对涉及疑难问题和未尽事宜,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会商解决。 (略) 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形成合力,确保工作有序衔接。

(三)优化服务,提高效能。 (略) 镇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助推器, (略) “优质高效、便民利民”服务宗旨,广 (略) 镇国有土地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工作的目标、范围、对象、办理程序等,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尤 (略) 门要优化登记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开通绿色通道,专窗受理等便民措施, (略) 镇国有土地不动产登记历 (略) 置工作顺利推进、群众满意、社会稳定。

本通知自 * 年11月 (略) ,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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