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联星汽车快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3辆公务车整体处置
重庆市涪陵联星汽车快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3辆公务车整体处置
标的名称 | 重庆市涪陵联星汽车 (略) 3辆 (略) 置 | ||
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转让底价 | 7.22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点击查看>>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点击查看>> |
(略) 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涪陵区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车牌号码 | 渝G * 、渝GCM * 、渝GL * | ||
转让底价(万元) | 7.22万元 | ||
车辆类型 | 详见明细表 | 品牌型号 | 详见明细表 |
车辆识别代码 | 详见明细表 | 登记日期 | |
排量(L) | - | 实际车型 | 详见明细表 |
使用性质 | 非营运 | ||
保险险种 | 交强险 | 保险期至 | |
行驶里程(KM) | - | ||
核定载人数 | 详见明细表 | ||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它他项权利情况 | 否 | ||
强制报废期止 | - | ||
是否转出/转籍限制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渝恒申达资评报字( * )第 * 号 | ||
评估基准日 | 点击查看>>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谢强 | 联系电话 | 点击查看>>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市涪陵联星汽车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市涪陵联星汽车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 (略) 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 (略) 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重庆市涪陵联星汽车 (略) 3辆 (略) 置,具体详见《明细表》。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 (略) 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 点击查看>> )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 (略) 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 (略) 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 (略) 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 (略) 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 (略) 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受让方应通 (略) ,查看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据评估报告载:车身有划痕及轻微掉漆情况,无明显碰撞痕迹,内饰完好整洁,无明显破损情况,车辆可以正常启动,空调、音响系统工作正常,行驶过程无明显异响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车辆是否涉及转出/转籍限制等)后决定是否受让,若决定受让,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时书 (略) 承担相关风险。转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付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 (略) 对 (略) 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 (略) 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六、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 (略) 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七、车辆签合同前的交通违章相关费用(含交通违章罚款、滞纳金及交通违章扣分等)由转让方承担; (略) 服务费之外,车辆 (略) 涉及的一切税、费(含车辆年审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略) 交易服务费由双方各自承担,收费标准:分别按成交价的0.63%收取,单向交易服务费不足 * 元,按 * 元收取。 八、本次转让标的物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 九、本次转让不包含车辆车牌号码,公告显示排量为大约值,精确数值以登记证书为准。 十、受让方若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略) 交纳有关税、费后办理。 十一、项目的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1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略) (略)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张老师 | 联系电话 | 点击查看>> |
标的名称 | 重庆市涪陵联星汽车 (略) 3辆 (略) 置 | ||
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转让底价 | 7.22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点击查看>>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点击查看>> |
(略) 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涪陵区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车牌号码 | 渝G * 、渝GCM * 、渝GL * | ||
转让底价(万元) | 7.22万元 | ||
车辆类型 | 详见明细表 | 品牌型号 | 详见明细表 |
车辆识别代码 | 详见明细表 | 登记日期 | |
排量(L) | - | 实际车型 | 详见明细表 |
使用性质 | 非营运 | ||
保险险种 | 交强险 | 保险期至 | |
行驶里程(KM) | - | ||
核定载人数 | 详见明细表 | ||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它他项权利情况 | 否 | ||
强制报废期止 | - | ||
是否转出/转籍限制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渝恒申达资评报字( * )第 * 号 | ||
评估基准日 | 点击查看>>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谢强 | 联系电话 | 点击查看>>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市涪陵联星汽车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市涪陵联星汽车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 (略) 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 (略) 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重庆市涪陵联星汽车 (略) 3辆 (略) 置,具体详见《明细表》。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 (略) 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 点击查看>> )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 (略) 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 (略) 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 (略) 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 (略) 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 (略) 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受让方应通 (略) ,查看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据评估报告载:车身有划痕及轻微掉漆情况,无明显碰撞痕迹,内饰完好整洁,无明显破损情况,车辆可以正常启动,空调、音响系统工作正常,行驶过程无明显异响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车辆是否涉及转出/转籍限制等)后决定是否受让,若决定受让,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时书 (略) 承担相关风险。转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付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 (略) 对 (略) 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 (略) 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六、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 (略) 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七、车辆签合同前的交通违章相关费用(含交通违章罚款、滞纳金及交通违章扣分等)由转让方承担; (略) 服务费之外,车辆 (略) 涉及的一切税、费(含车辆年审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略) 交易服务费由双方各自承担,收费标准:分别按成交价的0.63%收取,单向交易服务费不足 * 元,按 * 元收取。 八、本次转让标的物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 九、本次转让不包含车辆车牌号码,公告显示排量为大约值,精确数值以登记证书为准。 十、受让方若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略) 交纳有关税、费后办理。 十一、项目的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1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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