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石嘴山第一发电有限公司4300热值东胜、榆林原煤1万吨挂牌交易公告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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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石嘴山第一发电有限公司4300热值东胜、榆林原煤1万吨挂牌交易公告03.01



国能石 (略)

* 热值东胜、榆林原煤1万吨挂牌交易公告

各供方:

根据《神 (略) 交易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 (略) (略) (以下简称“买受人”)计划于 * 年03月01日10:00至03月01日17:00开展挂牌采购交易。交易信息如下:

一、收货人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结算标准

收货人名称(交割地):石 (略) (国能石 (略) ,报价均为含13%增值税价)

品种名称:原煤[现货]

供货数量:1.0万吨

报价方式:供方按 * % (略) 报价。

结算标准:数质量结算以收货人过衡、化验数据为准。

二、拦标价:以实际开展项目为准。(买受人将根据 (略) 二次议价)

三、合同兑现率:合同兑现率按实际结算量除以合同量计算,实际结算量为收货人过衡数量减去出卖人被考核数量。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兑现率低于 80%时,按(合同量-实际结算量)×10 元/吨扣减煤款;合同兑现率低于 50%时,在扣减煤款基础上,买受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出卖人列 (略) 电商平台黑名单; (略) 分从保证金中扣除,扣完保 (略) 分买受人保留追偿权。买受人有权根据收货人生产情况对供煤数量做相应调整,如需调整,提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出卖人。

四、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此合同煤种为东胜、榆林原煤,基准质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 千卡/千克,全水分小于等于25%,干燥基全硫小于等于2.0%,空干基挥发分大于等于25%,灰熔点大于等于 * 摄氏度,粒度小于50毫米。合同 (略) 含税价,本合同发热量考核方式采用现货主力煤。质量验收均以日加权指标结算,各项煤质指标按照 (略) 结算,以下考核条款以上述基准质量指标为基准,若无基准煤质指标则不予考核:

1.发热量考核方式

1.1 对矿直供煤:以合同约定发热量为基数,每升(降)1千卡/千克,结算价加(扣)合同单卡价格(即合同价/基准热值,下同);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不含 * 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结算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1.5倍;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不含 * 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结算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2.0倍;低位发热量连续3日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 (略) 理。(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2 现货主力煤:以合同约定发热量为基数,每升(降)1千卡/千克,结算价加(扣)合同单卡价格(即合同价/基准热值,下同);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不含 * 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结算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1.5倍;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不含 * 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结算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2.0倍;低位发热量连续3日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 (略) 理。(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3 现货经济煤:以合同约定发热量为基数,每升(降)1千卡/千克,结算价加(扣)合同单卡价格(即合同价/基准热值,下同);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不含 * 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结算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2倍,低位发热量连续3日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 (略) 理。(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水分:到厂验收指标大于合同约定指标时扣减。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1.0%,扣“合同价×1%”元/吨。(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硫份:指标高于合同约定值时扣减。对高于合同约定值0.3%及以下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0.1%,结算价扣2.0元/吨;对高于合同约定值0.3%以上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0.1%,结算价扣3.0元/吨;硫分连续2日高于合同约定值0.6%, (略) 理。(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挥发分:指标小于合同约定值时扣减。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降低1%,结算价扣5.0元/吨。(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灰分:指标高于合同约定值时扣减。对高于合同约定值2%及以下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1%,结算价扣5.0元/吨;对高于合同约定值2%以上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1%,结算价扣10.0元/吨。(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6.灰熔点:在合同期内随机抽检任意批次灰熔点作为 (略) 有批次结算指标,当低于合同约定值,每降低10℃,结算价降低5.0元/吨。

五、交(提)货方式

由出卖人负责运输, (略) 交货。出卖人负责装车及跨区域运输过程的一切协调工作。出卖人需提前在“我找车”智慧物流平台上注册运输信息,并向 (略) 供煤炭产品 (略) 地址,经买受人核验后出卖人方可供应煤炭。运输车辆均需要在“我找车”物流平台上注册,买受人不定期核实数据。若出卖人信息虚假报送,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或将该供应商列入黑名单。

六、货款结算方式

1.当月结算,次月支付货款。一票结算,出卖人持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买受人办理结算。

2.货款支付方式:按 * %现金支付货款。

3. (略) 电子商务平台使用费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代收,由买受人按中标吨数×交易服务费标准(0.2元/吨)收取现金并开具发票。

4.本合同结算完毕后,出卖人退还保证金需提交纸质申请,当月25号前(含)的申请(以买受人收到日期为准),买受人按出卖人实际应退金额次月无息退还。

七、争议解决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 (略) (略) 提起诉讼。

八、解除和变更

1.合同期内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通过补充协议 (略) 修改或变更,补充协议未签订前,双 (略) 原合同。补充协议为本合同 (略) 分。

2.买受人有权根据收 (略) 情况调整合同交货数量。

3.合同期内如出现数、质量异议,一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以函件形式通知另一方,逾期未通知的视为无异议。

九、不可抗力

1.由于战争、火灾、地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影响合 (略) ,发生一方须在合同期三个自然日内以正式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对方确认后双方可免除违约责任。发生一方不能提供证明材料、 (略) 后发生不可抗力或违反国家及地方政策等情况,不能免除责任。

2.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告知对方,采取措施,尽量减少、避免损失,并提供相关政府出具事故证明。

3.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协商 (略) (略) 本合同。

十、其他约定事项

1.煤炭粒度最大边长超过基准粒度,买受人有权扣除相应数量的煤炭或拒收; (略) 煤炭中含有沙、石、土、矸石及其它杂物或含有低挥发分、高硫煤,买受人有权随时停止出卖人供煤、限期整改,并 (略) 煤质量管理相关制度扣除对应数量的煤炭。

2.同一车上下热值(低位发热量)差大于等于 * 千卡/千克,当天批次煤按热值1千卡/千克结算,买受人视为出卖人恶意掺假使假和商业欺诈,有权将出卖人列入黑名单。

3.出卖人必须服从收货人的安全管理,因出卖人的原因给收货人、出卖人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均由出卖人按国家有关 (略) 责任。出卖人在供应燃煤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不安全现象和安全事故,由出卖人负责。出卖人车 (略) 区内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由出卖人负责(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发生不听指挥等现象时,收货人 (略) (略) 处罚。

4.出卖人必须严格按照买受人要求使用车辆信息卡,如出现因出卖人不及时填写或变更车辆信息卡,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出卖人自负。

5.因出卖人原因发生的涉税事宜,给买受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由出 (略) 责任并赔 (略) 经济损失。

6.煤炭卸载 (略) (略) 有权及风险归买受人;煤炭卸载 (略) (略) 有权及风险归出卖人。

7.出卖人在供煤之前必须与买受人及收货人签订安全协议、廉政承诺书。

十一、 (略) 期(供货时间): * 年03月01日至 * 年03月08日

十二、1.保证金:请各参与交易的供方在摘单前以本单位账户 (略) 指定账户缴纳保证金。 (略) 需保证金(投标量×拦标价×3%)万元。

2.请各位参与交易的供方在打保证金时必须备注为现货保证金,如果不备注,不能当保证金使用;中标后,需支付平台使用服务费,按中标吨数×交易服务费标准(0.2元/吨),并备注“平台服务费”。

公司账户信息如下:

名称: (略) (略)

(略) :建 (略) (略)

账号: 点击查看>>

行号: 点击查看>>

备注:现货保证金

3. (略) 不再办理纸质电子采购合同,请各供方务必及时联系电商平台( 点击查看>> 1拨6,工作日8时30分-17时)办理电子合同章及法人签章,并于中标后及时加盖电子合同章及法人签章(帮助文档:首页-操作指南-数字证书https:/ 点击查看>> )。


,榆林,石嘴山


国能石 (略)

* 热值东胜、榆林原煤1万吨挂牌交易公告

各供方:

根据《神 (略) 交易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 (略) (略) (以下简称“买受人”)计划于 * 年03月01日10:00至03月01日17:00开展挂牌采购交易。交易信息如下:

一、收货人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结算标准

收货人名称(交割地):石 (略) (国能石 (略) ,报价均为含13%增值税价)

品种名称:原煤[现货]

供货数量:1.0万吨

报价方式:供方按 * % (略) 报价。

结算标准:数质量结算以收货人过衡、化验数据为准。

二、拦标价:以实际开展项目为准。(买受人将根据 (略) 二次议价)

三、合同兑现率:合同兑现率按实际结算量除以合同量计算,实际结算量为收货人过衡数量减去出卖人被考核数量。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兑现率低于 80%时,按(合同量-实际结算量)×10 元/吨扣减煤款;合同兑现率低于 50%时,在扣减煤款基础上,买受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出卖人列 (略) 电商平台黑名单; (略) 分从保证金中扣除,扣完保 (略) 分买受人保留追偿权。买受人有权根据收货人生产情况对供煤数量做相应调整,如需调整,提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出卖人。

四、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此合同煤种为东胜、榆林原煤,基准质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 千卡/千克,全水分小于等于25%,干燥基全硫小于等于2.0%,空干基挥发分大于等于25%,灰熔点大于等于 * 摄氏度,粒度小于50毫米。合同 (略) 含税价,本合同发热量考核方式采用现货主力煤。质量验收均以日加权指标结算,各项煤质指标按照 (略) 结算,以下考核条款以上述基准质量指标为基准,若无基准煤质指标则不予考核:

1.发热量考核方式

1.1 对矿直供煤:以合同约定发热量为基数,每升(降)1千卡/千克,结算价加(扣)合同单卡价格(即合同价/基准热值,下同);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不含 * 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结算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1.5倍;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不含 * 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结算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2.0倍;低位发热量连续3日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 (略) 理。(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2 现货主力煤:以合同约定发热量为基数,每升(降)1千卡/千克,结算价加(扣)合同单卡价格(即合同价/基准热值,下同);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不含 * 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结算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1.5倍;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不含 * 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结算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2.0倍;低位发热量连续3日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 (略) 理。(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3 现货经济煤:以合同约定发热量为基数,每升(降)1千卡/千克,结算价加(扣)合同单卡价格(即合同价/基准热值,下同);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不含 * 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结算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2倍,低位发热量连续3日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 (略) 理。(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水分:到厂验收指标大于合同约定指标时扣减。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1.0%,扣“合同价×1%”元/吨。(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硫份:指标高于合同约定值时扣减。对高于合同约定值0.3%及以下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0.1%,结算价扣2.0元/吨;对高于合同约定值0.3%以上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0.1%,结算价扣3.0元/吨;硫分连续2日高于合同约定值0.6%, (略) 理。(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挥发分:指标小于合同约定值时扣减。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降低1%,结算价扣5.0元/吨。(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灰分:指标高于合同约定值时扣减。对高于合同约定值2%及以下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1%,结算价扣5.0元/吨;对高于合同约定值2%以上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1%,结算价扣10.0元/吨。(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6.灰熔点:在合同期内随机抽检任意批次灰熔点作为 (略) 有批次结算指标,当低于合同约定值,每降低10℃,结算价降低5.0元/吨。

五、交(提)货方式

由出卖人负责运输, (略) 交货。出卖人负责装车及跨区域运输过程的一切协调工作。出卖人需提前在“我找车”智慧物流平台上注册运输信息,并向 (略) 供煤炭产品 (略) 地址,经买受人核验后出卖人方可供应煤炭。运输车辆均需要在“我找车”物流平台上注册,买受人不定期核实数据。若出卖人信息虚假报送,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或将该供应商列入黑名单。

六、货款结算方式

1.当月结算,次月支付货款。一票结算,出卖人持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买受人办理结算。

2.货款支付方式:按 * %现金支付货款。

3. (略) 电子商务平台使用费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代收,由买受人按中标吨数×交易服务费标准(0.2元/吨)收取现金并开具发票。

4.本合同结算完毕后,出卖人退还保证金需提交纸质申请,当月25号前(含)的申请(以买受人收到日期为准),买受人按出卖人实际应退金额次月无息退还。

七、争议解决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 (略) (略) 提起诉讼。

八、解除和变更

1.合同期内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通过补充协议 (略) 修改或变更,补充协议未签订前,双 (略) 原合同。补充协议为本合同 (略) 分。

2.买受人有权根据收 (略) 情况调整合同交货数量。

3.合同期内如出现数、质量异议,一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以函件形式通知另一方,逾期未通知的视为无异议。

九、不可抗力

1.由于战争、火灾、地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影响合 (略) ,发生一方须在合同期三个自然日内以正式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对方确认后双方可免除违约责任。发生一方不能提供证明材料、 (略) 后发生不可抗力或违反国家及地方政策等情况,不能免除责任。

2.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告知对方,采取措施,尽量减少、避免损失,并提供相关政府出具事故证明。

3.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协商 (略) (略) 本合同。

十、其他约定事项

1.煤炭粒度最大边长超过基准粒度,买受人有权扣除相应数量的煤炭或拒收; (略) 煤炭中含有沙、石、土、矸石及其它杂物或含有低挥发分、高硫煤,买受人有权随时停止出卖人供煤、限期整改,并 (略) 煤质量管理相关制度扣除对应数量的煤炭。

2.同一车上下热值(低位发热量)差大于等于 * 千卡/千克,当天批次煤按热值1千卡/千克结算,买受人视为出卖人恶意掺假使假和商业欺诈,有权将出卖人列入黑名单。

3.出卖人必须服从收货人的安全管理,因出卖人的原因给收货人、出卖人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均由出卖人按国家有关 (略) 责任。出卖人在供应燃煤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不安全现象和安全事故,由出卖人负责。出卖人车 (略) 区内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由出卖人负责(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发生不听指挥等现象时,收货人 (略) (略) 处罚。

4.出卖人必须严格按照买受人要求使用车辆信息卡,如出现因出卖人不及时填写或变更车辆信息卡,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出卖人自负。

5.因出卖人原因发生的涉税事宜,给买受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由出 (略) 责任并赔 (略) 经济损失。

6.煤炭卸载 (略) (略) 有权及风险归买受人;煤炭卸载 (略) (略) 有权及风险归出卖人。

7.出卖人在供煤之前必须与买受人及收货人签订安全协议、廉政承诺书。

十一、 (略) 期(供货时间): * 年03月01日至 * 年03月08日

十二、1.保证金:请各参与交易的供方在摘单前以本单位账户 (略) 指定账户缴纳保证金。 (略) 需保证金(投标量×拦标价×3%)万元。

2.请各位参与交易的供方在打保证金时必须备注为现货保证金,如果不备注,不能当保证金使用;中标后,需支付平台使用服务费,按中标吨数×交易服务费标准(0.2元/吨),并备注“平台服务费”。

公司账户信息如下:

名称: (略) (略)

(略) :建 (略) (略)

账号: 点击查看>>

行号: 点击查看>>

备注:现货保证金

3. (略) 不再办理纸质电子采购合同,请各供方务必及时联系电商平台( 点击查看>> 1拨6,工作日8时30分-17时)办理电子合同章及法人签章,并于中标后及时加盖电子合同章及法人签章(帮助文档:首页-操作指南-数字证书https:/ 点击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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