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名称 | 湖北 (略) 增资项目 | ||
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
挂牌起始日期 | 点击查看>> | 挂牌期满日期 | 点击查看>> |
公开拟募集资金总额 | 不低于 * .66万元 | 公开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49% |
项目名称 | 湖北 (略) 增资项目 | ||
公开拟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不低于 * .66万元 | 公开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49%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1 | 拟新增注册资本 | * .37万元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员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1、 (略) 51%;2、新股东49%。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增资达成的条件: 1、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最终投资方,持股比例49%; 2、最终投资方与原股东及增资企业成功签署《增资协议》; 3、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 | ||
募集资金用途 | 全部用于磷化工产品升级 (略) 及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次增资完成后,增资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增至78, * .37万元,原股东 (略) 持股51%,新股东持股49%。 2、备查资料:《增资方案》。 | ||
增资后的法人治理结构 |
增资企业名称 | 湖北 (略) | ||||||||||||||||||||||||||||||||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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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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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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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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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投资方须为经营与磷化工相关的产业,经营范围中应包含相关业务( (略) 章程为准); 3、意向投资方须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 (略) 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50亿元以上(以 * 年审计报告的资产总额为准);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资。 |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期内向重庆联 (略) 提交投资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待重庆联 (略) 出具受让申请材料接收单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 (略) 提交意向投资申请。 2.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核,并收 (略) 出具的《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 * 万元交纳 (略) 指定的账户(截止日24时内到账,以到账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投资意向。意向投资方按照上述约定期限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经其独立判断 (略) 接受公告之内容。 3.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投资方。 4.投资方须以货币形式增资,币种为人民币。 5.本次募集资金超出新 (略) 分计入资本公积,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6.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增资价款应按增资协议的约定支付至增资企业指定账户。 7.意向投资方须保证本次增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合规性,若因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责任由意 (略) 承担。若影响本次增资,意向投资方需承担由此造成 (略) 有损失。 8.本次增资后,新老股东须在未来三年内共同围绕增资 (略) 业,在松滋市投资不少于人民币30亿元; 9. (略) 涉及的一切税、费(含增资企业应 (略) 支付的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增资企业、最终投资方各自承担。 10.意向投资者不得采用委托、信托、隐名委托或其他类似安排等方式申请投资,不接受业绩对赌等要求。 11.增资企业可对意 (略) 尽职调查,或要求意向投资方补充相关材料,意向投资方应予以配合,以保证 (略) 核实和确认。 12.意向投资方对增资企业的尽职调查范围仅限于增资企业提交 (略) 的相关文件,增资企业不提供另外的协助事项。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核并按规定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 (略) 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 (略) (略) 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 (略) 接受公告之内容。 | ||||||||
保证金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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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 | 40个工作日(自产 (略) 站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直至产生意向投资方。 |
遴选方式 | 竞价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项目名称 | 湖北 (略) 增资项目 | ||
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
挂牌起始日期 | 点击查看>> | 挂牌期满日期 | 点击查看>> |
公开拟募集资金总额 | 不低于 * .66万元 | 公开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49% |
项目名称 | 湖北 (略) 增资项目 | ||
公开拟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不低于 * .66万元 | 公开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49%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1 | 拟新增注册资本 | * .37万元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员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1、 (略) 51%;2、新股东49%。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增资达成的条件: 1、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最终投资方,持股比例49%; 2、最终投资方与原股东及增资企业成功签署《增资协议》; 3、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 | ||
募集资金用途 | 全部用于磷化工产品升级 (略) 及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次增资完成后,增资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增至78, * .37万元,原股东 (略) 持股51%,新股东持股49%。 2、备查资料:《增资方案》。 | ||
增资后的法人治理结构 |
增资企业名称 | 湖北 (略) | ||||||||||||||||||||||||||||||||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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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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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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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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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投资方须为经营与磷化工相关的产业,经营范围中应包含相关业务( (略) 章程为准); 3、意向投资方须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 (略) 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50亿元以上(以 * 年审计报告的资产总额为准);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资。 |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期内向重庆联 (略) 提交投资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待重庆联 (略) 出具受让申请材料接收单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 (略) 提交意向投资申请。 2.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核,并收 (略) 出具的《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 * 万元交纳 (略) 指定的账户(截止日24时内到账,以到账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投资意向。意向投资方按照上述约定期限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经其独立判断 (略) 接受公告之内容。 3.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投资方。 4.投资方须以货币形式增资,币种为人民币。 5.本次募集资金超出新 (略) 分计入资本公积,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6.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增资价款应按增资协议的约定支付至增资企业指定账户。 7.意向投资方须保证本次增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合规性,若因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责任由意 (略) 承担。若影响本次增资,意向投资方需承担由此造成 (略) 有损失。 8.本次增资后,新老股东须在未来三年内共同围绕增资 (略) 业,在松滋市投资不少于人民币30亿元; 9. (略) 涉及的一切税、费(含增资企业应 (略) 支付的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增资企业、最终投资方各自承担。 10.意向投资者不得采用委托、信托、隐名委托或其他类似安排等方式申请投资,不接受业绩对赌等要求。 11.增资企业可对意 (略) 尽职调查,或要求意向投资方补充相关材料,意向投资方应予以配合,以保证 (略) 核实和确认。 12.意向投资方对增资企业的尽职调查范围仅限于增资企业提交 (略) 的相关文件,增资企业不提供另外的协助事项。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核并按规定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 (略) 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 (略) (略) 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 (略) 接受公告之内容。 | ||||||||
保证金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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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 | 40个工作日(自产 (略) 站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直至产生意向投资方。 |
遴选方式 | 竞价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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