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关于进一步加强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2022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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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关于进一步加强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2022年第10号)

【疫情防控】关于进一步加强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202 (略) )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坚决阻断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疫情传播链条,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1.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乘客上车前, (略) 有乘客全程佩戴口罩、查验“两码”,对两码异常的,不得承运, (略) 属企业 (略) 门报告。

2.出租汽车不得跨区(许可的经营区域)经营,属地行业管理机构要通过信息监管系统,在疫情防控期间划定电子围栏,对超越电子围栏经营的车辆,由监管平台通知驾驶员立即返回。拒不返回的,由行业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分。

3.出租汽车驾驶员不 (略) 出入口附近及服务区周边、省 (略) ,承运故意躲避疫情防控查验的外来人员。出租汽车驾驶员疫情期间不得拼客,减少乘客聚集,降低传播风险。

4. (略) 门要强化对出租车企业和网约车平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经营活动。须 (略) 门、行业管理机构对其整改情况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

5.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交通 (略) 门要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违规经营活动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营运黑车。对顶风作案、扰乱市场秩序的驾驶员、 (略) 属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 (略) 罚。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疫情扩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6.请广大市民在乘坐出租汽车时,主动配合落实疫情防控规定,合力防控疫情蔓延,共同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述临时性禁止措施解除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宿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 (略)

2022年4月7日

【疫情防控】关于进一步加强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202 (略) )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坚决阻断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疫情传播链条,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1.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乘客上车前, (略) 有乘客全程佩戴口罩、查验“两码”,对两码异常的,不得承运, (略) 属企业 (略) 门报告。

2.出租汽车不得跨区(许可的经营区域)经营,属地行业管理机构要通过信息监管系统,在疫情防控期间划定电子围栏,对超越电子围栏经营的车辆,由监管平台通知驾驶员立即返回。拒不返回的,由行业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分。

3.出租汽车驾驶员不 (略) 出入口附近及服务区周边、省 (略) ,承运故意躲避疫情防控查验的外来人员。出租汽车驾驶员疫情期间不得拼客,减少乘客聚集,降低传播风险。

4. (略) 门要强化对出租车企业和网约车平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经营活动。须 (略) 门、行业管理机构对其整改情况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

5.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交通 (略) 门要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违规经营活动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营运黑车。对顶风作案、扰乱市场秩序的驾驶员、 (略) 属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 (略) 罚。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疫情扩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6.请广大市民在乘坐出租汽车时,主动配合落实疫情防控规定,合力防控疫情蔓延,共同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述临时性禁止措施解除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宿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 (略)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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