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西区旅客过夜用房及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征集合作投资经营方

内容
 
发送至邮箱

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西区旅客过夜用房及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征集合作投资经营方

一、本项目为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西区旅客过夜用房 (略) 征集合作投资经营方,项目概况及其他披露内容详见附件。<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二、挂牌期自2022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挂牌期满,若未征集到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为止。

三、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须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1、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须为中国境内或境外注册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 (略) 会信用代码证书,在中国大 点击查看>> 以外地区注册的企业, (略) 在国家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主体资格证明或企业存续证明,上 (略) 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其余交易相关资料均须提供中文翻译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或企业存续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2、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经审计的2020年合并报表的净资产不少于 40,000万元人民币(如净资产为外币的,以202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汇牌价中间价折算)(如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为联合体的,则联合体各方经审计的2020年合并报表的净资产加总不少于40,000万元人民币,且联合体牵头方经审计的2020年合并报表净资产额不少于20,000万元人民币);近三年(2018年-2020年)审计报告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年均不少于20,000万元人民币,利润总额每年均不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如为联合体的,则联合体各方近三年审计报告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年加总金额均不少于20,000万元人民币,利润总额每年加总金额均不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且联合体牵头方近三年审计报告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年均不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利润总额每年均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3、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自2017年1月1日以来具有酒店、公寓、写字楼、商业综 (略) 项目投资或运营管理经验,投资或运营管理的酒店、公寓、写字楼、商业综 (略) 物业面积合计不得低于5万平米,且单个项目不得低于2万平米(如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为联合体的,则各联合体成员项目业绩叠加后须满足上述要求,且联合体牵头方投资或运营管理的酒店、公寓、写字楼、商业综 (略) 物业面积合计不得低于2万平米)(提供相关投资或运营管理经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委托合同、产权证及相关投资运营管理佐证等)。

备注:对联合体的要求

a) 申请参加本次征集活动的单位只能出现在一个联合体中,且申请本项目投资运营的单个联合体内成员家数不得超3家;

b) 联合体成员应共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和有约束力的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分工;联合体应明确牵头方,牵 (略) 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的应答申请和合同签署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联合体各成员方声明承诺对本次申请以及成交后签订合同以及联合体牵头方代表联合体做出的任何承诺和 (略) 及连带责任;该协议必须随其它申请文件一起提交。

四、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须在挂牌期内(工作时间) (略) 提交合作投资经营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办理报名手续,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 (略) 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单后,方证明其已 (略) 提交合作投资经营申请。

五、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应在其资格被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合作投资经营项目交易保证金支付 (略) 指定账户(保证金交纳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六、信息披露期满,若仅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则征集方直接确认该投资人为本项目最终合作投资经营方;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则采取综合评议方式确定最终合作投资经营方。评分小组按照权重分值体系对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定形成分值,分值最高者被确定为最终合作投资经营方。(注:若出现分值相同时,则以经营权转让年费报价高者作为最终合作投资经营方,若经营权转让年费报价也相同时,则 (略) 重新组织最高经营权转让年费报价相同的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进行报价,经营权转让年费报价高者成为最终合作投资经营方)。评分小组由7人组成,2人为征集方代表,其余5人由征集方确定。

评分标准共三项,总分100分,按照以下原则设置评分条款:

(一)、 (略) 分(30分)

1、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经审计的2020年资产情况(提供审计报告)(共4分)

(1)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经审计的2020年合并报表净资产:

4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得1分;

5亿元(含)-8亿元人民币,得1.5分;

8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得2分;

10亿元(含)-12亿元人民币,得2.5分;

人民币12亿元及以上,得3分。

注:如净资产为外币的,按202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汇牌价中间价进行折算。

(2)2020年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不大于50%的,得1分;50%-70%(含)的,得0.5分;大于70%的,不得分。

联合体申请的,上(1)以联合体各成员合并报表净资产加总金额作为评分依据,上(2)以联合体各成员合并报表负债合计加总金额和资产总计加总金额作为评分依据。

2、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经审计的过去三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经营情况(提供审计报告,以及资信或信用证明材料)。(共6分)

(1)2018至2020年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年平均值:大于6亿元的,得3分;4亿元-6亿元(含),得2分;2亿元-4亿元(含),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2)2018至2020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3年平均值:大于3亿元的,得2分;2亿元-3亿元(含),得1分;1亿元-2亿元(含),得0.5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3)企业获AAA资信或信用等级的,得1分;获AA资信或信用等级的,得0.5分;其他情况,不得分(资信或信用等级证书在评分时点有效且应由具有资信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商业银行颁发或出具)。

注: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1)-(2)以联合体各成员合并报表加总金额作为评分依据,(3)以牵头方资信或信用情况作为评分依据。

3、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2017年1月1日以来酒店项目投资/运营业绩情况。(共5分)

(1)每有1个1万平米(含)至3万平米酒店项目投资/运营业绩的(得1分)

(2)每有1个3万平米(含)至6万平米酒店项目投资/运营业绩的(得2分)

(3)每有1个6万平米及以上酒店项目投资/运营业绩的(得3分)

注:①本评分项最高得5分,未达到投资/运营业绩要求的不得分。②本评分项中的业绩需要提供权属证明或运营证明;投资人联合体申请的,各联合体成员项目业绩可以叠加。③投资人(联合体成员)可提 (略) 业绩,根据业绩情况计分;投资人(联合体成员)提供股东业绩的,不得分。

4、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2017年1月1日以来写字楼项目投资/运营业绩情况。(共5分)

(1)每有1个1万平米(含)至4万平米写字楼项目投资/运营业绩的(得1分)

(2)每有1个4万平米(含)至6万平米写字楼项目投资/运营业绩的(得2分)

(3)每有1个6万平米及以上写字楼项目投资/运营业绩的(得3分)

注:①本评分项最高得5分,未达到投资/运营业绩要求的不得分。②本评分项中的业绩需要提供权属证明或运营证明;投资人联合体申请的,各联合体成员项目业绩可以叠加。③投资人(联合体成员)可提 (略) 业绩,根据业绩情况计分;投资人(联合体成员)提供股东业绩的,不得分。

5、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2017年1月1日以来公寓项目投资/运营业绩情况。(共5分)

(1)每有1个1万平米(含)至2万平米公寓项目投资/运营业绩的(得1分)

(2)每有1个2万平米(含)至3万平米公寓项目投资/运营业绩的(得2分)

(3)每有1个3万平米及以上公寓项目投资/运营业绩的(得3分)

注:①本评分项最高得5分,未达到投资/运营业绩要求的不得分。②本评分项中的业绩需要提供权属证明或运营证明;投资人联合体申请的,各联合体成员项目业绩可以叠加。③投资人(联合体成员)可提 (略) 业绩,根据业绩情况计分;投资人(联合体成员)提供股东业绩的,不得分。

6、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2017年1月1日以来商业综 (略) 项目投资/运营业绩情况。(共5分)

(1)每有1个2万平米(含)至4万平米商业综 (略) 项目投资/运营业绩的(得1分)

(2)每有1个4万平米(含)至8万平米商业综 (略) 项目投资/运营业绩的(得2分)

(3)每有1个8万平米及以上商业综 (略) 项目投资/运营业绩的(得3分)

注:①本评分项最高得5分,未达到投资/运营业绩要求的不得分。②本评分项中的业绩需要提供权属证明或运营证明;投资人联合体申请的,各联合体成员项目业绩可以叠加。③投资人(联合体成员)可提 (略) 业绩,根据业绩情况计分;投资人(联合体成员)提供股东业绩的,不得分。

(二)、 (略) 分(20分)

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对本项目的开发、投资、运营理念(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1、资金筹措方案: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提交的针对本项目的融资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保障性等情况。(共4分)

(1)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能够提供金融机构开具的资金证明或资信证明等以证明其自有资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已落实(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各联合体成员提供的资金证明或资信证明对应金额可以叠加)(得2分)

(2)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能够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授信额度或担保、信托认购协议、或其关联企业出具的资金承诺函或担保证明等,证明债务资金来源(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已落实,具备 (略) 要求的资金筹措实力的(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各联合体成员提供的证明材料对应金额可以叠加)(得2分)

(3)意向合作投资 (略) 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建设本项目的,应提供金融机构开具的资金证明或资信证明等以证明其自有资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7亿元)已落实(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各联合体成员提供的资金证明或资信证明对应金额可以叠加),同时提交前述 (略) 用于本项目投资建设的承诺函。符合此情形的,本项直接得4分,上文(1)(2)项不重复计分。

2、工程设计方案: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提交的本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共2分)

(1)工程设计方案完 (略) 设置的指标要求,且具有较高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得2分)

(2)工程设计方案基 (略) 设置的指标要求,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得1分)

(3)工程设计方案 (略) 设置的指标要求,且方案不具备合理性与可行性(得0分)

3、建设管理方案: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提交的工程建设方案。(共6分)

(1)建设方案概述:全面的,得1分;较全面,得0.5分;不全面,得0分;

(2)建设重点及难点分析:全面的,得1分;较全面,得0.5分;不全面,得0分;

(3)建设进度计划:合理,得1分;较合理,得0.5分,不合理,得0分;

(4)设备及材料采购方案:合理,得1分;较合理,得0.5分,不合理,得0分;

(5)管理人员配备:合理,得1分;较合理,得0.5分,不合理,得0分;

(6)管理措施:全面的,得1分;较全面,得0.5分;不全面,得0分。

4、运营管理方案: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提交的项目运营管理方案。(共6分)

(1)项目运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得1.5分;较完善,得0.7分;不完善,得0分;

(2)项目运营保障措施和制度:完善,得1.5分;较完善,得0.7分;不完善,得0分;

(3)项目运行规程、检修规程、应急抢修措施及抢险设备等:完善,得1.5分;较完善,得0.7分;不完善,得0分;

(4)项目设备检修、维护以及维持运营的投资计划:完善,得1.5分;较完善,得0.7分;不完善,得0分。

5、期末移交方案: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提交的期末移交方案。(共2分):

(1)移交方案完整性、经济性、可行性较好的(得2分);

(2)移交方案完整性、经济性、可行性一般的(得1分);

(3)移交方案完整性、经济性、可行性较低的(得0.5分);

(4)移交方案完整性、经济性很低,不具备可行性的(得0分)。

(三)、 (略) 分(50分)

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针对经营权转让年费基础额度和年费每5年增长比率报价(同时 (略) 对应的规划设施规模体量),年费基础报价不得低于680万元、每5年增长率不得低于3%。计算各意向合作 (略) 报30年合作期累计基础年费总额,各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有效报价中,(基础年费总额/对应规划设施规模量)最高者为“最高报价”并得满分50分;其他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报价得分=(该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的基础年费总额/对应规划设施规模量)/最高报价×50分。

七、为保护征集方和合作投资经营方的合法权益,征集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征集方原因,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或合作投资经营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 (略) 交易服务费后,征集方有 (略) 分作为违约金:(1)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合作投资申请的;(2)如本次征集合作投资经营方进入遴选程序,意向投资方未按照遴选方案的要求递交竞投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遴选的;(3)在被确定为合作投资经营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征集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或未按《投资合作协议》约定足额提供项目投资履约担保的;(4)各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合作投资经营行为的;(6)意向投资方出现其他违反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被确定为合作投资经营方后,在《投资合作协议》生效且结清本次交易涉及的款项( (略) 交易服务费、项目投资履约担保等)后,可凭《投资合作协议》、资金结算凭据等资料 (略) 办理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其交易保证金 (略) 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合作 (略) 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 (略) 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八、项目合作 (略) 分:项目建设前期、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权转让期。其中项目建设前期和项目建设期合计不超过4年(自《投资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算),经营权转让期为30年(自本项目正式运营日起算)。

九、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在提交合作投资经营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投资合作协议》及本 (略) 内容,并书面承诺,成为合作投资经营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投资合作协议》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征集方签订合同。

十、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在提交合作投资经营申请时,须承诺自身及其法定代表人为非失信被执行人、非失信惩戒对象,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国大 点击查看>> 以外地区注册的企业须提交实际经营地注册律师出具的“无不良经营记录”公证文书及该企业出具的律师公证文书覆盖该企业经营区域的承诺书。

十一、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需详细了解标的明细和现状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合作投资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和《投资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开展各项工作。公告期间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若需实地踏勘,可联系征集方衔接相关事宜。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一旦提交《合作投资经营申请书》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中选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放弃合作投资经营、拒签《投资合作协议》或拒付履约保证金和经营权转让年费。

十二、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应在被确定为合作投资经营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征集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并在《投资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提供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在被确定为合作投资经营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其应承担的交易服务费 (略) 指定账户。经营权转让年费由征集方与合作投资经营方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执行。

十三、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由征集方、合作投资经营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略) 交易服务费分别向征集方、合作投资经营方各自收取98万元。

十四、项目的备查资料:《投资合作协议》及其附件。


附件下载:
项目概况及其他披露内容
项目建设委托管理协议
项目经营权转让协议
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项目图片

附件下载:
项目概况及其他披露内容
项目建设委托管理协议
项目经营权转让协议
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一、本项目为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西区旅客过夜用房 (略) 征集合作投资经营方,项目概况及其他披露内容详见附件。<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二、挂牌期自2022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挂牌期满,若未征集到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为止。

三、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须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1、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须为中国境内或境外注册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 (略) 会信用代码证书,在中国大 点击查看>> 以外地区注册的企业, (略) 在国家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主体资格证明或企业存续证明,上 (略) 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其余交易相关资料均须提供中文翻译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或企业存续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2、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经审计的2020年合并报表的净资产不少于 40,000万元人民币(如净资产为外币的,以202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汇牌价中间价折算)(如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为联合体的,则联合体各方经审计的2020年合并报表的净资产加总不少于40,000万元人民币,且联合体牵头方经审计的2020年合并报表净资产额不少于20,000万元人民币);近三年(2018年-2020年)审计报告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年均不少于20,000万元人民币,利润总额每年均不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如为联合体的,则联合体各方近三年审计报告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年加总金额均不少于20,000万元人民币,利润总额每年加总金额均不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且联合体牵头方近三年审计报告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年均不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利润总额每年均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3、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自2017年1月1日以来具有酒店、公寓、写字楼、商业综 (略) 项目投资或运营管理经验,投资或运营管理的酒店、公寓、写字楼、商业综 (略) 物业面积合计不得低于5万平米,且单个项目不得低于2万平米(如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为联合体的,则各联合体成员项目业绩叠加后须满足上述要求,且联合体牵头方投资或运营管理的酒店、公寓、写字楼、商业综 (略) 物业面积合计不得低于2万平米)(提供相关投资或运营管理经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委托合同、产权证及相关投资运营管理佐证等)。

备注:对联合体的要求

a) 申请参加本次征集活动的单位只能出现在一个联合体中,且申请本项目投资运营的单个联合体内成员家数不得超3家;

b) 联合体成员应共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和有约束力的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分工;联合体应明确牵头方,牵 (略) 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的应答申请和合同签署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联合体各成员方声明承诺对本次申请以及成交后签订合同以及联合体牵头方代表联合体做出的任何承诺和 (略) 及连带责任;该协议必须随其它申请文件一起提交。

四、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须在挂牌期内(工作时间) (略) 提交合作投资经营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办理报名手续,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 (略) 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单后,方证明其已 (略) 提交合作投资经营申请。

五、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应在其资格被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合作投资经营项目交易保证金支付 (略) 指定账户(保证金交纳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六、信息披露期满,若仅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则征集方直接确认该投资人为本项目最终合作投资经营方;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则采取综合评议方式确定最终合作投资经营方。评分小组按照权重分值体系对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定形成分值,分值最高者被确定为最终合作投资经营方。(注:若出现分值相同时,则以经营权转让年费报价高者作为最终合作投资经营方,若经营权转让年费报价也相同时,则 (略) 重新组织最高经营权转让年费报价相同的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进行报价,经营权转让年费报价高者成为最终合作投资经营方)。评分小组由7人组成,2人为征集方代表,其余5人由征集方确定。

评分标准共三项,总分100分,按照以下原则设置评分条款:

(一)、 (略) 分(30分)

1、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经审计的2020年资产情况(提供审计报告)(共4分)

(1)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经审计的2020年合并报表净资产:

4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得1分;

5亿元(含)-8亿元人民币,得1.5分;

8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得2分;

10亿元(含)-12亿元人民币,得2.5分;

人民币12亿元及以上,得3分。

注:如净资产为外币的,按202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汇牌价中间价进行折算。

(2)2020年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不大于50%的,得1分;50%-70%(含)的,得0.5分;大于70%的,不得分。

联合体申请的,上(1)以联合体各成员合并报表净资产加总金额作为评分依据,上(2)以联合体各成员合并报表负债合计加总金额和资产总计加总金额作为评分依据。

2、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经审计的过去三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经营情况(提供审计报告,以及资信或信用证明材料)。(共6分)

(1)2018至2020年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年平均值:大于6亿元的,得3分;4亿元-6亿元(含),得2分;2亿元-4亿元(含),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2)2018至2020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3年平均值:大于3亿元的,得2分;2亿元-3亿元(含),得1分;1亿元-2亿元(含),得0.5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3)企业获AAA资信或信用等级的,得1分;获AA资信或信用等级的,得0.5分;其他情况,不得分(资信或信用等级证书在评分时点有效且应由具有资信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商业银行颁发或出具)。

注: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1)-(2)以联合体各成员合并报表加总金额作为评分依据,(3)以牵头方资信或信用情况作为评分依据。

3、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2017年1月1日以来酒店项目投资/运营业绩情况。(共5分)

(1)每有1个1万平米(含)至3万平米酒店项目投资/运营业绩的(得1分)

(2)每有1个3万平米(含)至6万平米酒店项目投资/运营业绩的(得2分)

(3)每有1个6万平米及以上酒店项目投资/运营业绩的(得3分)

注:①本评分项最高得5分,未达到投资/运营业绩要求的不得分。②本评分项中的业绩需要提供权属证明或运营证明;投资人联合体申请的,各联合体成员项目业绩可以叠加。③投资人(联合体成员)可提 (略) 业绩,根据业绩情况计分;投资人(联合体成员)提供股东业绩的,不得分。

4、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2017年1月1日以来写字楼项目投资/运营业绩情况。(共5分)

(1)每有1个1万平米(含)至4万平米写字楼项目投资/运营业绩的(得1分)

(2)每有1个4万平米(含)至6万平米写字楼项目投资/运营业绩的(得2分)

(3)每有1个6万平米及以上写字楼项目投资/运营业绩的(得3分)

注:①本评分项最高得5分,未达到投资/运营业绩要求的不得分。②本评分项中的业绩需要提供权属证明或运营证明;投资人联合体申请的,各联合体成员项目业绩可以叠加。③投资人(联合体成员)可提 (略) 业绩,根据业绩情况计分;投资人(联合体成员)提供股东业绩的,不得分。

5、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2017年1月1日以来公寓项目投资/运营业绩情况。(共5分)

(1)每有1个1万平米(含)至2万平米公寓项目投资/运营业绩的(得1分)

(2)每有1个2万平米(含)至3万平米公寓项目投资/运营业绩的(得2分)

(3)每有1个3万平米及以上公寓项目投资/运营业绩的(得3分)

注:①本评分项最高得5分,未达到投资/运营业绩要求的不得分。②本评分项中的业绩需要提供权属证明或运营证明;投资人联合体申请的,各联合体成员项目业绩可以叠加。③投资人(联合体成员)可提 (略) 业绩,根据业绩情况计分;投资人(联合体成员)提供股东业绩的,不得分。

6、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2017年1月1日以来商业综 (略) 项目投资/运营业绩情况。(共5分)

(1)每有1个2万平米(含)至4万平米商业综 (略) 项目投资/运营业绩的(得1分)

(2)每有1个4万平米(含)至8万平米商业综 (略) 项目投资/运营业绩的(得2分)

(3)每有1个8万平米及以上商业综 (略) 项目投资/运营业绩的(得3分)

注:①本评分项最高得5分,未达到投资/运营业绩要求的不得分。②本评分项中的业绩需要提供权属证明或运营证明;投资人联合体申请的,各联合体成员项目业绩可以叠加。③投资人(联合体成员)可提 (略) 业绩,根据业绩情况计分;投资人(联合体成员)提供股东业绩的,不得分。

(二)、 (略) 分(20分)

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对本项目的开发、投资、运营理念(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1、资金筹措方案: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提交的针对本项目的融资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保障性等情况。(共4分)

(1)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能够提供金融机构开具的资金证明或资信证明等以证明其自有资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已落实(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各联合体成员提供的资金证明或资信证明对应金额可以叠加)(得2分)

(2)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能够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授信额度或担保、信托认购协议、或其关联企业出具的资金承诺函或担保证明等,证明债务资金来源(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已落实,具备 (略) 要求的资金筹措实力的(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各联合体成员提供的证明材料对应金额可以叠加)(得2分)

(3)意向合作投资 (略) 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建设本项目的,应提供金融机构开具的资金证明或资信证明等以证明其自有资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7亿元)已落实(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各联合体成员提供的资金证明或资信证明对应金额可以叠加),同时提交前述 (略) 用于本项目投资建设的承诺函。符合此情形的,本项直接得4分,上文(1)(2)项不重复计分。

2、工程设计方案: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提交的本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共2分)

(1)工程设计方案完 (略) 设置的指标要求,且具有较高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得2分)

(2)工程设计方案基 (略) 设置的指标要求,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得1分)

(3)工程设计方案 (略) 设置的指标要求,且方案不具备合理性与可行性(得0分)

3、建设管理方案: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提交的工程建设方案。(共6分)

(1)建设方案概述:全面的,得1分;较全面,得0.5分;不全面,得0分;

(2)建设重点及难点分析:全面的,得1分;较全面,得0.5分;不全面,得0分;

(3)建设进度计划:合理,得1分;较合理,得0.5分,不合理,得0分;

(4)设备及材料采购方案:合理,得1分;较合理,得0.5分,不合理,得0分;

(5)管理人员配备:合理,得1分;较合理,得0.5分,不合理,得0分;

(6)管理措施:全面的,得1分;较全面,得0.5分;不全面,得0分。

4、运营管理方案: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提交的项目运营管理方案。(共6分)

(1)项目运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得1.5分;较完善,得0.7分;不完善,得0分;

(2)项目运营保障措施和制度:完善,得1.5分;较完善,得0.7分;不完善,得0分;

(3)项目运行规程、检修规程、应急抢修措施及抢险设备等:完善,得1.5分;较完善,得0.7分;不完善,得0分;

(4)项目设备检修、维护以及维持运营的投资计划:完善,得1.5分;较完善,得0.7分;不完善,得0分。

5、期末移交方案: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提交的期末移交方案。(共2分):

(1)移交方案完整性、经济性、可行性较好的(得2分);

(2)移交方案完整性、经济性、可行性一般的(得1分);

(3)移交方案完整性、经济性、可行性较低的(得0.5分);

(4)移交方案完整性、经济性很低,不具备可行性的(得0分)。

(三)、 (略) 分(50分)

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针对经营权转让年费基础额度和年费每5年增长比率报价(同时 (略) 对应的规划设施规模体量),年费基础报价不得低于680万元、每5年增长率不得低于3%。计算各意向合作 (略) 报30年合作期累计基础年费总额,各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有效报价中,(基础年费总额/对应规划设施规模量)最高者为“最高报价”并得满分50分;其他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报价得分=(该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的基础年费总额/对应规划设施规模量)/最高报价×50分。

七、为保护征集方和合作投资经营方的合法权益,征集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征集方原因,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或合作投资经营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 (略) 交易服务费后,征集方有 (略) 分作为违约金:(1)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合作投资申请的;(2)如本次征集合作投资经营方进入遴选程序,意向投资方未按照遴选方案的要求递交竞投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遴选的;(3)在被确定为合作投资经营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征集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或未按《投资合作协议》约定足额提供项目投资履约担保的;(4)各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合作投资经营行为的;(6)意向投资方出现其他违反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被确定为合作投资经营方后,在《投资合作协议》生效且结清本次交易涉及的款项( (略) 交易服务费、项目投资履约担保等)后,可凭《投资合作协议》、资金结算凭据等资料 (略) 办理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其交易保证金 (略) 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合作 (略) 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 (略) 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八、项目合作 (略) 分:项目建设前期、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权转让期。其中项目建设前期和项目建设期合计不超过4年(自《投资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算),经营权转让期为30年(自本项目正式运营日起算)。

九、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在提交合作投资经营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投资合作协议》及本 (略) 内容,并书面承诺,成为合作投资经营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投资合作协议》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征集方签订合同。

十、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在提交合作投资经营申请时,须承诺自身及其法定代表人为非失信被执行人、非失信惩戒对象,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国大 点击查看>> 以外地区注册的企业须提交实际经营地注册律师出具的“无不良经营记录”公证文书及该企业出具的律师公证文书覆盖该企业经营区域的承诺书。

十一、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需详细了解标的明细和现状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合作投资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和《投资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开展各项工作。公告期间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若需实地踏勘,可联系征集方衔接相关事宜。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一旦提交《合作投资经营申请书》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中选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放弃合作投资经营、拒签《投资合作协议》或拒付履约保证金和经营权转让年费。

十二、意向合作投资经营方应在被确定为合作投资经营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征集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并在《投资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提供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在被确定为合作投资经营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其应承担的交易服务费 (略) 指定账户。经营权转让年费由征集方与合作投资经营方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执行。

十三、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由征集方、合作投资经营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略) 交易服务费分别向征集方、合作投资经营方各自收取98万元。

十四、项目的备查资料:《投资合作协议》及其附件。


附件下载:
项目概况及其他披露内容
项目建设委托管理协议
项目经营权转让协议
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项目图片

附件下载:
项目概况及其他披露内容
项目建设委托管理协议
项目经营权转让协议
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