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佳木斯市原乌苏里江药业院内7处房地产、1处在建工程、3处地上构筑物、1宗土地使用权及133台废旧设备捆绑转让
【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佳木斯市原乌苏里江药业院内7处房地产、1处在建工程、3处地上构筑物、1宗土地使用权及133台废旧设备捆绑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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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佳木斯市原乌 (略) (略) 房地产、1处在建工程、3处地上构筑物、1宗土地使用权及133台废旧设备捆绑转让 |
资产类别 | 佳木斯市 (略) |
转让方名称 | 佳木斯市 (略) |
挂牌价格 |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2/06/29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对该标的使用,应符合佳木斯市高新区以发展生物医药生产、生物制造、医药研发配送等为重点的生物医药产业定位。2、转让标的按现状进行转让。交易机构将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 (略) 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 (略) 揭示;交易机构、转让方提供的转让标的 (略) 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转让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转让标的移交的凭据。3、除本公告披露的瑕疵外,转让标的还可能存在潜在或隐蔽的瑕疵,潜在或隐蔽的瑕疵包括欠缴税费(如水、电、气、供暖、物业费等)、权证缺陷(如不能办理产权、未做产权变更或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等)以及其他瑕疵等。《转让标的明细表》仅供参考,不作为转让标的的交割依据。转让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标的明细表》为依据要求转让方 (略) 有物品或要求退还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其中废旧资产,转让方不再向受让方提供任何设备技术资料或承担任何技术或设备性能方面的责任。4、意向受让方务必在交纳保证金前对转让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转让标的物、 (略) 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对转让标的现 (略) 瑕疵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 (略) 承担。5、转让标的虽已经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房产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等数据可能与实际有误差,仅供参考,具体数据以 (略) 门为准;如确有误差,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6、转让标的物的移交、房屋不动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一切相关财产权利的登记、变更、补办、分割等手续,均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办理产权登记 (略) 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未明确规定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7、转让成交后,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转让标的不能正常办理交割手续的,交易双方解除合同,转让方、受让方及交易机构均不承担责任,受让方支付的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全额无息退还。8、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产权转让合同》、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交易机构或转让方有权视作受让方放弃标的。受让方放弃或视作放弃转让标的的,转让标的可再次转让;如再次转让时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成交价款的,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差额的权利。9、 (略) 内容由转让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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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佳木斯市原乌 (略) (略) 房地产、1处在建工程、3处地上构筑物、1宗土地使用权及133台废旧设备捆绑转让 |
资产类别 | 佳木斯市 (略) |
转让方名称 | 佳木斯市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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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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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说明事项 | 1、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对该标的使用,应符合佳木斯市高新区以发展生物医药生产、生物制造、医药研发配送等为重点的生物医药产业定位。2、转让标的按现状进行转让。交易机构将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 (略) 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 (略) 揭示;交易机构、转让方提供的转让标的 (略) 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转让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转让标的移交的凭据。3、除本公告披露的瑕疵外,转让标的还可能存在潜在或隐蔽的瑕疵,潜在或隐蔽的瑕疵包括欠缴税费(如水、电、气、供暖、物业费等)、权证缺陷(如不能办理产权、未做产权变更或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等)以及其他瑕疵等。《转让标的明细表》仅供参考,不作为转让标的的交割依据。转让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标的明细表》为依据要求转让方 (略) 有物品或要求退还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其中废旧资产,转让方不再向受让方提供任何设备技术资料或承担任何技术或设备性能方面的责任。4、意向受让方务必在交纳保证金前对转让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转让标的物、 (略) 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对转让标的现 (略) 瑕疵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 (略) 承担。5、转让标的虽已经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房产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等数据可能与实际有误差,仅供参考,具体数据以 (略) 门为准;如确有误差,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6、转让标的物的移交、房屋不动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一切相关财产权利的登记、变更、补办、分割等手续,均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办理产权登记 (略) 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未明确规定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7、转让成交后,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转让标的不能正常办理交割手续的,交易双方解除合同,转让方、受让方及交易机构均不承担责任,受让方支付的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全额无息退还。8、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产权转让合同》、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交易机构或转让方有权视作受让方放弃标的。受让方放弃或视作放弃转让标的的,转让标的可再次转让;如再次转让时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成交价款的,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差额的权利。9、 (略) 内容由转让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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