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宇欣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北京市宇欣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22年6月22日,北京市 (略) 与中国长城 (略) (略) 签 (略) :中长资(内蒙古)合字〔2022〕77-2号《债权转让协议》,根据上述双方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中国长城 (略) (略) 将其 (略) 列借款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和其他相关协 (略) 权利,依法转让给北京市 (略) (具体见《不良资产转让清单》)。中国长城 (略) (略) 特公告通知借款人以及借款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北京市 (略) 作为上述债权的合法受让人,现公告要求 (略) 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北京市 (略) 履行主债权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若借款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转让方:中国长城 (略) (略)
受让方:北京市 (略)
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2022年7月1日
注:
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垫付费用,借款人应支付给北京市 (略) 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 (略) 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如公告中债务人、 (略) 、债权金额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 (略) 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
不良资产转让清单
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2022年6月22日,北京市 (略) 与中国长城 (略) (略) 签 (略) :中长资(内蒙古)合字〔2022〕77-2号《债权转让协议》,根据上述双方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中国长城 (略) (略) 将其 (略) 列借款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和其他相关协 (略) 权利,依法转让给北京市 (略) (具体见《不良资产转让清单》)。中国长城 (略) (略) 特公告通知借款人以及借款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北京市 (略) 作为上述债权的合法受让人,现公告要求 (略) 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北京市 (略) 履行主债权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若借款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转让方:中国长城 (略) (略)
受让方:北京市 (略)
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2022年7月1日
注:
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垫付费用,借款人应支付给北京市 (略) 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 (略) 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如公告中债务人、 (略) 、债权金额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 (略) 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
不良资产转让清单
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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