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勘验时需携带《现场勘验确认表》。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勘验人须与受让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现场勘验确认表》, 同时交 (略) 指定银行账户。 2、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 (略) 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 (略) 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 (略) 置保证金。 3、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及《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 (略) ,在竞价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 (略) 交易价款至内蒙古 (略) 指定账户内、 (略) 交 (略) 指定账户内。内蒙古 (略) 收到交易价款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以及安全等其他协议。中心在收到转让方出具的《资产交接完毕说明》后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4、受让方需在交易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资产交割,待资产安全搬运、并清场完毕,且受让方无违约行为后, (略) 出具的《资产交接完毕说明》,中心收到后将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无息原渠道退还至受让方账户。受让方每延迟一日办理提货手续,转让方按照成交价的5‰收取违约金。受让方需在办理资产交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标的搬运、清场等工作并承担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 5、资产均按现状转让,参考明细表仅作为勘验参考,不作为提货依据。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标的数量、重量、长度、型号等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受让方受让标的后不得以数量不够、重量不足,长度不够,型号不对等为由要求调整价格,拒绝履行后续受让义务。转、受让双方在资产交接过程中应记录、确认资产数量等关键信息。 6、受让方受让标的后,如涉及拆除,最终受让方须具有或聘请有相关拆除资质机构拆除标的物。 7、标的交接前,由转让方负责保管;自交易合同签订完毕之日起, (略) 有权转让至最终受让方,同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等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最终受让方逾期不提货的,标的物保管、提存等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8、最终受让方受让标的后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相 (略) 理。 9、本次标的转让不允许受让方联合受让。 10、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