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谯政〔2022〕90号
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谯政〔2022〕90号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农转用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
谯政〔2022〕90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47、48条规定,现将亳州市谯城区2022年第1批次村庄建设用地农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转用土地范围
本次拟转用亳州市谯城区范围内3个地块,谯城 (略) 2022-3地块、2022-8地块、2022-10地块,集体土地总面积0.7041公顷,其中农用地0.7041公顷。被转用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土地现状
本次拟转用亳州市谯城区范围内3个地块,集体土地总面积0.7041公顷, (略) 为农用地。
三、拟转用土地目的
此次拟转用地块用于公共事业需要用地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相关规定。
四、拟转用土地补偿标准
本次拟转用土地补偿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 (略) )执行,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征地综合地价:Ⅱ类每亩 点击查看>> 元。
(一)拟转用土地位置及补偿费用标准。
所在村民组 | 面积(亩) | 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 合计补偿费用(万元) |
立德镇立德村 | 3.009 | ||
赵桥乡赵桥村 | 6.328 | ||
立德镇立德村 | 1.225 | 5.6473 |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谯城区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2020〕 (略) ),据实补偿。
五、安置方式
对被转用土地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具体按上述安置补助标准执行。
六、办理转用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略) 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所在地村委会办理转用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转用补偿登记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调查结果据实补偿。
七、其他
村民应维持转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利用现状,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林木,抢建房屋和其它构筑物等,不予补偿。拟被转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转用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要求听证的,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村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亳州市自然 (略) (略) 提出。逾期未提出不同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2年7月13日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农转用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
谯政〔2022〕90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47、48条规定,现将亳州市谯城区2022年第1批次村庄建设用地农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转用土地范围
本次拟转用亳州市谯城区范围内3个地块,谯城 (略) 2022-3地块、2022-8地块、2022-10地块,集体土地总面积0.7041公顷,其中农用地0.7041公顷。被转用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土地现状
本次拟转用亳州市谯城区范围内3个地块,集体土地总面积0.7041公顷, (略) 为农用地。
三、拟转用土地目的
此次拟转用地块用于公共事业需要用地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相关规定。
四、拟转用土地补偿标准
本次拟转用土地补偿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 (略) )执行,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征地综合地价:Ⅱ类每亩 点击查看>> 元。
(一)拟转用土地位置及补偿费用标准。
所在村民组 | 面积(亩) | 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 合计补偿费用(万元) |
立德镇立德村 | 3.009 | ||
赵桥乡赵桥村 | 6.328 | ||
立德镇立德村 | 1.225 | 5.6473 |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谯城区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2020〕 (略) ),据实补偿。
五、安置方式
对被转用土地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具体按上述安置补助标准执行。
六、办理转用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略) 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所在地村委会办理转用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转用补偿登记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调查结果据实补偿。
七、其他
村民应维持转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利用现状,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林木,抢建房屋和其它构筑物等,不予补偿。拟被转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转用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要求听证的,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村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亳州市自然 (略) (略) 提出。逾期未提出不同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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