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海征补公[2022]第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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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海征补公[2022]第051号

(略) (略) 西侧、 (略) 北侧的(硖 (略) 地块),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商业用地建设需要, (略) 荷叶股 (略) (略) 有土地2.190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满前到海宁市自然 (略) ( (略) (略) )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的成员达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三、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公告期满后五日内。被 (略) 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 (略) 在地的村(居)民委和镇人民政府( (略)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四、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抢栽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五、本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勘测定界图

3.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监督电话: 点击查看>>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日

附件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编号:[2022]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硖 (略) 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略) (略) 西侧、 (略) 北侧的(城镇住宅、商业用地)建设需要,需征 (略) 有土地2.1906公顷。四至: (略) ; (略) ;西至凌家板桥港;北至凌家板桥港。(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

其中:水田1.0466公顷,旱地0公顷,园地0.1441公顷, (略) 0公顷,坑塘水面0.7343公顷,工业用地0公顷,农村宅基地0.2656公顷。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海政发〔2020〕 (略) 文件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地类

征地区片

小计

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农用地 建设用地

2.1906

93

点击查看>>

林地 未利用地


60


合计

2.1906


点击查看>>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浙自然资函〔2021〕4号)文件同意的《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方案》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人员安置。拟征收土地核定安置被征地农民14人,被征地单位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依法确定安置人员名单,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本次安置按照迁建安置方式。公寓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按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迁建安 (略) 在地农村宅基地审批标准执行。

2.住宅搬家补贴费、临时过渡费按属地政府现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标准计发。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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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西侧、 (略) 北侧的(硖 (略) 地块),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商业用地建设需要, (略) 荷叶股 (略) (略) 有土地2.190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满前到海宁市自然 (略) ( (略) (略) )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的成员达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三、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公告期满后五日内。被 (略) 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 (略) 在地的村(居)民委和镇人民政府( (略)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四、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抢栽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五、本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勘测定界图

3.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监督电话: 点击查看>>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日

附件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编号:[2022]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硖 (略) 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略) (略) 西侧、 (略) 北侧的(城镇住宅、商业用地)建设需要,需征 (略) 有土地2.1906公顷。四至: (略) ; (略) ;西至凌家板桥港;北至凌家板桥港。(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

其中:水田1.0466公顷,旱地0公顷,园地0.1441公顷, (略) 0公顷,坑塘水面0.7343公顷,工业用地0公顷,农村宅基地0.2656公顷。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海政发〔2020〕 (略) 文件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地类

征地区片

小计

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农用地 建设用地

2.1906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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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未利用地


60


合计

2.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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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浙自然资函〔2021〕4号)文件同意的《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方案》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人员安置。拟征收土地核定安置被征地农民14人,被征地单位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依法确定安置人员名单,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本次安置按照迁建安置方式。公寓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按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迁建安 (略) 在地农村宅基地审批标准执行。

2.住宅搬家补贴费、临时过渡费按属地政府现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标准计发。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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