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皖01破28号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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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破28号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草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略) 高新区管委会代表,尊敬的各位债权人及
代表:
经对合肥海润资产和负债全面、详细地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结合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管理人拟订本方案,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一、合肥海润破产财产分配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
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 (略) 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
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 (略)
会保险费 (略) 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
偿: (一) (略) 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
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
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 (略) 会保险费 (略) 欠税
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
姓名、住所;(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 (略) 裁定认可。
二、合 (略) 置分配的破产财产。
合 (略) 置分配的破产财产包括:
(一) (略) 置的资产。
现金及银行存款1,528, 点击查看>> 元。合肥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019 年 11 月 22 日
68
其他应收账款246,399, 点击查看>> 元。
(二) (略) 置的资产。
1.存货:评估价值为 点击查看>> 万元。
2.固定资产:评估价值31, 点击查看>> 万元。
3.无形资产: (略)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评估价值8, 点击查看>> 万元。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合肥海润投资太仓海润15%股权,股权评估价值4,500万元;
合肥海润投资上海海润10%股权,股权评估价值0元。
5.长期性股权投资:合肥海润全资设立岳普湖 (略) 、武威奥特斯
(略) 两家公司,股权评估价值均为100万元。
6.在建工程:合肥海润在建工程评估价值17, 点击查看>> 万元。
以上评估价值合计62, 点击查看>> 万元。
三、合肥海润破产财产的分配形式。
合肥海润破产财产变现后,以货币形式分配给债权人。
四、参加分配的项目、顺序及数额。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预算合计9,251, 点击查看>>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
产随时清偿。此项费用预算预算合计9,251, 点击查看>> 元,详见《关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预算及实际支出的报告》。
(二)法定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债权。
1.南通二建对其承建的建设工程(即合肥海润在建工程六幢公寓楼、办公楼等)在
179,410,869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国家开发银行对岳普湖海润100%股权在92,500,000元范围内享有担保债权。
3.华鑫保理,对合肥海润2.2亿金融借款抵押物(六处房屋 点击查看>> .54㎡、土地使用
权20万㎡)在269,055, 点击查看>> 元范围内享有担保债权。
4.华鑫保理, (略) 为太 (略) 8,000万金融借款提供抵
押担保(227套机器设备)在97,723, 点击查看>> 元范围内享有担保债权。
(三)剩余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1.职工债权总额为7,054, 点击查看>> 元(含海 (略) 垫付工资款
1,195, 点击查看>> 元)。合肥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019 年 11 月 22 日
6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的
债权为职工债权。
2.欠缴税款总额为18,316, 点击查看>> 元(暂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破
产人欠缴的除前项 (略) 会保险费 (略) 欠税款,属于第二顺序清偿债
务。
3.普通债权总额为775,031, 点击查看>>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列
入第三顺序清偿的为普通债权。
鉴于合肥海润《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草案)》尚未实施,本方案(草案)暂按评估
机构对合肥海润资产的评估价值为计算依据,最终分配方案以实际变现值为准,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对追回的财
产将按上述分配原则进行追加分配。
特此报告,请予审议,并依法作出决议通过。
合肥 (略) 管理人
2019年11月22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草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略) 高新区管委会代表,尊敬的各位债权人及
代表:
经对合肥海润资产和负债全面、详细地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结合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管理人拟订本方案,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一、合肥海润破产财产分配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
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 (略) 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
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 (略)
会保险费 (略) 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
偿: (一) (略) 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
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
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 (略) 会保险费 (略) 欠税
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
姓名、住所;(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 (略) 裁定认可。
二、合 (略) 置分配的破产财产。
合 (略) 置分配的破产财产包括:
(一) (略) 置的资产。
现金及银行存款1,528, 点击查看>> 元。合肥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019 年 11 月 22 日
68
其他应收账款246,399, 点击查看>> 元。
(二) (略) 置的资产。
1.存货:评估价值为 点击查看>> 万元。
2.固定资产:评估价值31, 点击查看>> 万元。
3.无形资产: (略)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评估价值8, 点击查看>> 万元。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合肥海润投资太仓海润15%股权,股权评估价值4,500万元;
合肥海润投资上海海润10%股权,股权评估价值0元。
5.长期性股权投资:合肥海润全资设立岳普湖 (略) 、武威奥特斯
(略) 两家公司,股权评估价值均为100万元。
6.在建工程:合肥海润在建工程评估价值17, 点击查看>> 万元。
以上评估价值合计62, 点击查看>> 万元。
三、合肥海润破产财产的分配形式。
合肥海润破产财产变现后,以货币形式分配给债权人。
四、参加分配的项目、顺序及数额。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预算合计9,251, 点击查看>>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
产随时清偿。此项费用预算预算合计9,251, 点击查看>> 元,详见《关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预算及实际支出的报告》。
(二)法定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债权。
1.南通二建对其承建的建设工程(即合肥海润在建工程六幢公寓楼、办公楼等)在
179,410,869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国家开发银行对岳普湖海润100%股权在92,500,000元范围内享有担保债权。
3.华鑫保理,对合肥海润2.2亿金融借款抵押物(六处房屋 点击查看>> .54㎡、土地使用
权20万㎡)在269,055, 点击查看>> 元范围内享有担保债权。
4.华鑫保理, (略) 为太 (略) 8,000万金融借款提供抵
押担保(227套机器设备)在97,723, 点击查看>> 元范围内享有担保债权。
(三)剩余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1.职工债权总额为7,054, 点击查看>> 元(含海 (略) 垫付工资款
1,195, 点击查看>> 元)。合肥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019 年 11 月 22 日
6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的
债权为职工债权。
2.欠缴税款总额为18,316, 点击查看>> 元(暂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破
产人欠缴的除前项 (略) 会保险费 (略) 欠税款,属于第二顺序清偿债
务。
3.普通债权总额为775,031, 点击查看>>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列
入第三顺序清偿的为普通债权。
鉴于合肥海润《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草案)》尚未实施,本方案(草案)暂按评估
机构对合肥海润资产的评估价值为计算依据,最终分配方案以实际变现值为准,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对追回的财
产将按上述分配原则进行追加分配。
特此报告,请予审议,并依法作出决议通过。
合肥 (略) 管理人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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