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川1521破3号宜宾大家乐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宜宾大家乐商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变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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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川1521破3号宜宾大家乐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宜宾大家乐商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变卖公告

宜 (略) 管理人

关于宜 (略) 破产财产的变卖公告

(第20号)

宜 (略) 名下两处商铺于2022年8月3 (略) 第三轮拍卖中流拍,根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将于2022年8月31日下午14:00时至2022年9月5日下午17:00时止对破产财产(长宁县两处商铺)进行第三次变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情况

标的物1:位于长宁县长宁镇光明街128号(现光明街134号)1幢2层的商铺,房屋建筑面积:1063.58㎡;土地使用权面积:224.34㎡;房屋用途:营业用房;土地类型:054其他商服用地;抵押权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 (略) (现宜宾农村 (略) );是否租赁:是;承租人:彭从富。

标的物2:位于长宁县长宁镇利民街国税局商住楼1幢-1层-1-1号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491.85㎡;土地使用权面积:61.71㎡;房屋用途:营业用房;土地类型:批发零售;抵押权人: (略) 叙州区 (略) ;是否租赁:否。

上列标的物涉及房地产的以现状处置,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权证登记内容为准,管理人对房产现状是否符合用途以及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后果。

二、变卖价格

标的物1(长宁县光明街商铺)变卖价格为:不低于1,361,280元;

标的物2(长宁县利民街商铺)变卖价格为:不低于314,880元。

三、变卖期限及方式

上述商铺的本次变卖期间为2022年8月31日下午14:00时至2022年9月5日下午17:00时止,

每套商铺定金为该商铺变卖价的20%,买受人须于合同签订当日将定金缴至管理人指定账户(户名:宜 (略) 管理人,开户银行:宜宾农村 (略) 翠屏支行,账号:*98)

成交余款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缴入上述管理人指定账户。合同签订后悔买的,交纳的定金不予退还,按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变价方案规定处理。

四、优先购买权人

标的物1的优先购买权人为彭从富,系前述标的物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标的物具有优先购买权。

五、费用负担

标的物过户登记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双方本次变卖产生的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等)均由买受人承担,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买受人自行前往相关单位查询,与管理人无涉。

六、标的物交付

1.买受人应于付清全部成交款后五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与管理人签署成交确认文件。

2.成交后,由抵押权人及管理人协助买受人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无特殊情况, (略) 不予出具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七、重大风险提示【非常重要】

1.所有处置资产均以现状进行。对标的物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时间、限购等情况,请买受人自行向管理人或有关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负,管理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应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合同签订后无故毁约的,定金将不予退还。

请意向买受人于2022年9月5日下午17:00前联系管理人。

管理人联系人:李律师,电话(微信同号):*。

宜 (略) 管理人

2022年8月31日


,宜宾

宜 (略) 管理人

关于宜 (略) 破产财产的变卖公告

(第20号)

宜 (略) 名下两处商铺于2022年8月3 (略) 第三轮拍卖中流拍,根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将于2022年8月31日下午14:00时至2022年9月5日下午17:00时止对破产财产(长宁县两处商铺)进行第三次变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情况

标的物1:位于长宁县长宁镇光明街128号(现光明街134号)1幢2层的商铺,房屋建筑面积:1063.58㎡;土地使用权面积:224.34㎡;房屋用途:营业用房;土地类型:054其他商服用地;抵押权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 (略) (现宜宾农村 (略) );是否租赁:是;承租人:彭从富。

标的物2:位于长宁县长宁镇利民街国税局商住楼1幢-1层-1-1号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491.85㎡;土地使用权面积:61.71㎡;房屋用途:营业用房;土地类型:批发零售;抵押权人: (略) 叙州区 (略) ;是否租赁:否。

上列标的物涉及房地产的以现状处置,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权证登记内容为准,管理人对房产现状是否符合用途以及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后果。

二、变卖价格

标的物1(长宁县光明街商铺)变卖价格为:不低于1,361,280元;

标的物2(长宁县利民街商铺)变卖价格为:不低于314,880元。

三、变卖期限及方式

上述商铺的本次变卖期间为2022年8月31日下午14:00时至2022年9月5日下午17:00时止,

每套商铺定金为该商铺变卖价的20%,买受人须于合同签订当日将定金缴至管理人指定账户(户名:宜 (略) 管理人,开户银行:宜宾农村 (略) 翠屏支行,账号:*98)

成交余款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缴入上述管理人指定账户。合同签订后悔买的,交纳的定金不予退还,按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变价方案规定处理。

四、优先购买权人

标的物1的优先购买权人为彭从富,系前述标的物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标的物具有优先购买权。

五、费用负担

标的物过户登记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双方本次变卖产生的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等)均由买受人承担,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买受人自行前往相关单位查询,与管理人无涉。

六、标的物交付

1.买受人应于付清全部成交款后五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与管理人签署成交确认文件。

2.成交后,由抵押权人及管理人协助买受人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无特殊情况, (略) 不予出具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七、重大风险提示【非常重要】

1.所有处置资产均以现状进行。对标的物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时间、限购等情况,请买受人自行向管理人或有关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负,管理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应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合同签订后无故毁约的,定金将不予退还。

请意向买受人于2022年9月5日下午17:00前联系管理人。

管理人联系人:李律师,电话(微信同号):*。

宜 (略) 管理人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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