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持有的报废机动车共计225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持有的报废机动车共计225辆
标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持有的报废机动车共计225辆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2-09-0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2-09-30 |
标的所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略) >天山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标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持有的报废机动车共计225辆。 | ||
标的所在位置 | 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伊犁边境管理支队、塔城边境管理支队、阿勒泰地区边境管理支队、克州边境管理支队、博州边境管理支队、哈密边境管理支队、阿克苏边境管理支队、喀什边境管理支队、昌吉州边境管理支队、和田边境管理支队等20个单位。 | ||
转让底价(万元) | *元 | ||
计量单位 | 详见附表 | 数量 | 详见附表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泓信诚评报字(2022)第*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2-07-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无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杜科长 | 联系电话 | 0991-* |
转让方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 |||
行为批准机构 | 国家移民管理局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标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持有的2022年度报废机动车225辆,现整体转让,详见《明细表》。标的均无法办理车辆过户登记,须按报废车辆进行拆解处置。 2、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3、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略) 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6、本次交易转让方不负责提供标的相关资料,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检斤计量,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对标的进行报废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7、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8、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评估费用*元)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受让方按成交价5%支付。 9、本次转让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10、本次转让车辆不包含标的车牌号码、警灯、行车记录仪,标的均按报废车辆处理,成交后须进行拆解。报废车辆拆解及相关零件使用或出售时须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标的自转让方移交给受让方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完成标的的看管、拆解、搬迁、运输、销户等工作,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标的丢失和损坏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逾期完成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11、受让方在接收车辆前需向转让方交纳*元的履约保证金,保证本次转让的标的车辆确定报废,不得自行使用或转售。自转受让双方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交转让方。转让方收齐资料后5个工作日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受让方。 12、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3、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处置清单(报废车辆)。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 (略)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王雨、王湫元 | 联系电话 | 023-* |
地图标注仅供参考,具体位置以标的物实际为准。
附件下载: 资产处置清单(报废车辆) |
标的名称 | 转让底价/租赁底价(万元) | 保证金(万元) | 标的类型 | 标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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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持有的报废机动车共计225辆 | 115 | 30 | 设备 | 报名中 |
报价会名称 | 保留价(起始价)(万元) | 最新价(万元) | 状态 | 开始时间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持有的报废机动车共计225辆 | 115 | - | 未开始 (多次) | 预计: 2022/10/10 10:00 |
鉴证书编号 | 鉴证书名称 | 成交价(万元) | 日期 |
---|---|---|---|
鉴证书暂未出具! |
标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持有的报废机动车共计225辆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2-09-0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2-09-30 |
标的所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略) >天山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标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持有的报废机动车共计225辆。 | ||
标的所在位置 | 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伊犁边境管理支队、塔城边境管理支队、阿勒泰地区边境管理支队、克州边境管理支队、博州边境管理支队、哈密边境管理支队、阿克苏边境管理支队、喀什边境管理支队、昌吉州边境管理支队、和田边境管理支队等20个单位。 | ||
转让底价(万元) | *元 | ||
计量单位 | 详见附表 | 数量 | 详见附表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泓信诚评报字(2022)第*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2-07-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无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杜科长 | 联系电话 | 0991-* |
转让方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 |||
行为批准机构 | 国家移民管理局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标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持有的2022年度报废机动车225辆,现整体转让,详见《明细表》。标的均无法办理车辆过户登记,须按报废车辆进行拆解处置。 2、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3、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略) 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6、本次交易转让方不负责提供标的相关资料,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检斤计量,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对标的进行报废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7、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8、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评估费用*元)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受让方按成交价5%支付。 9、本次转让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10、本次转让车辆不包含标的车牌号码、警灯、行车记录仪,标的均按报废车辆处理,成交后须进行拆解。报废车辆拆解及相关零件使用或出售时须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标的自转让方移交给受让方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完成标的的看管、拆解、搬迁、运输、销户等工作,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标的丢失和损坏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逾期完成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11、受让方在接收车辆前需向转让方交纳*元的履约保证金,保证本次转让的标的车辆确定报废,不得自行使用或转售。自转受让双方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交转让方。转让方收齐资料后5个工作日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受让方。 12、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3、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处置清单(报废车辆)。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 (略)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王雨、王湫元 | 联系电话 | 023-* |
地图标注仅供参考,具体位置以标的物实际为准。
附件下载: 资产处置清单(报废车辆) |
标的名称 | 转让底价/租赁底价(万元) | 保证金(万元) | 标的类型 | 标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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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持有的报废机动车共计225辆 | 115 | 30 | 设备 | 报名中 |
报价会名称 | 保留价(起始价)(万元) | 最新价(万元) | 状态 | 开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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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持有的报废机动车共计225辆 | 115 | - | 未开始 (多次) | 预计: 2022/10/10 10:00 |
鉴证书编号 | 鉴证书名称 | 成交价(万元)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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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书暂未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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