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232渤海大学一批废旧设备物资转让
(2022)2232渤海大学一批废旧设备物资转让
项目编号 | GR2022LN* |
---|---|
项目名称 | (2022)2232渤海大学一批废旧设备物资转让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渤海大学 |
挂牌价格 | 0.*元(人民币元) |
挂牌期间 | 10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022-09-02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营业范围须包含再生资源回收或废旧物资回收等相关经营活动,不接受个人报名。 2、本次出售的废旧设备及物资实物数量、质量以现场勘验为准,不可挑选,不做质量保证,不受品名限制,不保证其完整性,不处理质量异议,评估报告和信息发布所载清单、数量仅供参考,由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自验并承担责任,不得以实物与评估报告明细不符提出异议或索赔,转让方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请意向受让方慎重报价。 3、意向受让方须向沈交所交纳*元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另,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沈交所交纳履约保证金0.*元。 4、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不认同转让方称重等为由拒绝以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扣除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5、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后,交易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转让方指定称重点进行称重,受让方、转让方及沈交所三方需在称重单上签字确认,受让方负责将标的资产运走。 6、本次出售的废旧设备及物资成交价以称重后的实际重量进行结算,不扣杂。交易服务费按照实际成交价计算。受让方于资产交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沈交所指定对公账户,多退少补。逾期未交视作受让方违约,已缴纳的款项不予返还,同时转让方有继续追缴受让方违约的权利。 7、受让方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资产所在单位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施工,服从资产所在单位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不得影响资产所在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受让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拆运施工法律、法规,尽到安全施工义务,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受让方全权负责。 8、受让方需按照转让方要求拆解、运输、装卸,提货车辆须有相应遮盖措施,避免运输过程中的扬尘及飘洒;对提货车辆以及物资运出有特殊要求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责任担保,同时受让方承担拆解、装卸、运输、称重、垃圾清运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将视损害程度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9、受让方需在进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特殊标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完成标的物交接并全部清离出场,否则每逾期1日,将从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人民币1000元作为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转让方有权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10、交易双方物资交接结束后,沈交所凭交易三方签字确认的称重单3个工作日 (略) 径退回受让方履约保证金。 11、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2、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后为受让方开具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电子)。 |
项目编号 | GR2022L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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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2022)2232渤海大学一批废旧设备物资转让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渤海大学 |
挂牌价格 | 0.*元(人民币元) |
挂牌期间 | 10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022-09-02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营业范围须包含再生资源回收或废旧物资回收等相关经营活动,不接受个人报名。 2、本次出售的废旧设备及物资实物数量、质量以现场勘验为准,不可挑选,不做质量保证,不受品名限制,不保证其完整性,不处理质量异议,评估报告和信息发布所载清单、数量仅供参考,由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自验并承担责任,不得以实物与评估报告明细不符提出异议或索赔,转让方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请意向受让方慎重报价。 3、意向受让方须向沈交所交纳*元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另,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沈交所交纳履约保证金0.*元。 4、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不认同转让方称重等为由拒绝以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扣除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5、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后,交易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转让方指定称重点进行称重,受让方、转让方及沈交所三方需在称重单上签字确认,受让方负责将标的资产运走。 6、本次出售的废旧设备及物资成交价以称重后的实际重量进行结算,不扣杂。交易服务费按照实际成交价计算。受让方于资产交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沈交所指定对公账户,多退少补。逾期未交视作受让方违约,已缴纳的款项不予返还,同时转让方有继续追缴受让方违约的权利。 7、受让方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资产所在单位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施工,服从资产所在单位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不得影响资产所在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受让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拆运施工法律、法规,尽到安全施工义务,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受让方全权负责。 8、受让方需按照转让方要求拆解、运输、装卸,提货车辆须有相应遮盖措施,避免运输过程中的扬尘及飘洒;对提货车辆以及物资运出有特殊要求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责任担保,同时受让方承担拆解、装卸、运输、称重、垃圾清运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将视损害程度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9、受让方需在进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特殊标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完成标的物交接并全部清离出场,否则每逾期1日,将从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人民币1000元作为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转让方有权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10、交易双方物资交接结束后,沈交所凭交易三方签字确认的称重单3个工作日 (略) 径退回受让方履约保证金。 11、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2、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后为受让方开具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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