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资产(运输车辆11辆)
部分资产(运输车辆11辆)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除已披露的事项外,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本次拟转让的11辆运输车辆位于 (略) ,主要包括料槽车车头、牵引车、水车(吊斗车改装)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车牌号 | 详见《运输车辆清单》 |
车辆品牌 | 详见《运输车辆清单》 | 车辆型号 | 详见《运输车辆清单》 |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 详见《运输车辆清单》 | 发动机号 | 详见《运输车辆清单》 |
数量 | 11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根据评估报告,十一特别事项说明:(二)报告中的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 (略) 场的原则确定的公允价值,未考虑该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和税项,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三)在资产评估结果有效使用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适当调整,而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四)本次评估结果不含增值税,交易时需合理考虑增值税的影响。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五)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车辆均为湛江钢铁厂区内部牌照,仅有机动车登记证书,无机动车行驶证, (略) (略) 行驶,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车辆价值的影响,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标的主要包括料槽车车头、牵引车、水车(吊斗车改装)合计11辆,具 (略) 附件《运输车辆清单》。 2、本次挂牌价格为不含税价。3、 (略) 出具的情况说明,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车辆均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故无机动车登记证,无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略) (略) 行驶,仅能在湛江钢铁厂区内部行驶,对车辆的评估结论没有影响。4、本项目与“中冶 (略) 部分资产(工程机械类资产69项)”捆绑转让,若产生竞价, (略) 络报价(多次报价)方式竞价,竞价底价为2宗项目各自转让底价之和,竞价溢价部分按2宗项目各自转让底价占竞价底价的比重进行分配,以此确定本项目的最终成交价格。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冶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宝 (略) 1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在挂牌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同时,将《竞买文件》按照《网络竞价方案》的规定递交至产权交易机构(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下载《网络竞价方案》,详见附件),并在公告截止日(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交易保证金*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2. 本项目公告期满:(1)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交纳保证金,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转让标的,并按照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交纳保证金,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须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5. 本次资产转让的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6.转让标的注册登记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7、本次资产标的的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状况及瑕疵均以现状为准,《运输车辆清单》仅供参考。产权标的严格以现状进行交易,转让方不保证产权标的的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产权标的信息披露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产权标的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产权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产权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未查阅相关资料、未勘察产权标的、《运输车辆清单》与产权标的现状不符、不了解产权标的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状况及瑕疵为由,向转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或转让方经纪会员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或转让方经纪会员承担任何责任。8、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1)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物权转让公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拟购买资产的全部尽职调查,并接受该资产的一切现状;(2)我方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瑕疵,同意以标的资产展示的现状受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回标的资产。 9、若本项目协议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1%缴纳交易手续费;若本项目竞价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2%缴纳交易手续费。10、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本项目的同时,须申请受让“中冶 (略) 部分资产(工程机械类资产69项)”,单独申请其中任意一宗项目均为无效。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4、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5.*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 |
展示地点 | (略) 厂区 |
联系人 | 张志鹏 |
联系电话 | *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除已披露的事项外,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本次拟转让的11辆运输车辆位于 (略) ,主要包括料槽车车头、牵引车、水车(吊斗车改装)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车牌号 | 详见《运输车辆清单》 |
车辆品牌 | 详见《运输车辆清单》 | 车辆型号 | 详见《运输车辆清单》 |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 详见《运输车辆清单》 | 发动机号 | 详见《运输车辆清单》 |
数量 | 11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根据评估报告,十一特别事项说明:(二)报告中的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 (略) 场的原则确定的公允价值,未考虑该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和税项,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三)在资产评估结果有效使用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适当调整,而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四)本次评估结果不含增值税,交易时需合理考虑增值税的影响。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五)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车辆均为湛江钢铁厂区内部牌照,仅有机动车登记证书,无机动车行驶证, (略) (略) 行驶,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车辆价值的影响,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标的主要包括料槽车车头、牵引车、水车(吊斗车改装)合计11辆,具 (略) 附件《运输车辆清单》。 2、本次挂牌价格为不含税价。3、 (略) 出具的情况说明,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车辆均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故无机动车登记证,无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略) (略) 行驶,仅能在湛江钢铁厂区内部行驶,对车辆的评估结论没有影响。4、本项目与“中冶 (略) 部分资产(工程机械类资产69项)”捆绑转让,若产生竞价, (略) 络报价(多次报价)方式竞价,竞价底价为2宗项目各自转让底价之和,竞价溢价部分按2宗项目各自转让底价占竞价底价的比重进行分配,以此确定本项目的最终成交价格。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冶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宝 (略) 1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在挂牌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同时,将《竞买文件》按照《网络竞价方案》的规定递交至产权交易机构(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下载《网络竞价方案》,详见附件),并在公告截止日(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交易保证金*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2. 本项目公告期满:(1)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交纳保证金,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转让标的,并按照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交纳保证金,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须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5. 本次资产转让的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6.转让标的注册登记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7、本次资产标的的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状况及瑕疵均以现状为准,《运输车辆清单》仅供参考。产权标的严格以现状进行交易,转让方不保证产权标的的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产权标的信息披露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产权标的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产权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产权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未查阅相关资料、未勘察产权标的、《运输车辆清单》与产权标的现状不符、不了解产权标的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状况及瑕疵为由,向转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或转让方经纪会员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或转让方经纪会员承担任何责任。8、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1)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物权转让公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拟购买资产的全部尽职调查,并接受该资产的一切现状;(2)我方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瑕疵,同意以标的资产展示的现状受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回标的资产。 9、若本项目协议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1%缴纳交易手续费;若本项目竞价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2%缴纳交易手续费。10、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本项目的同时,须申请受让“中冶 (略) 部分资产(工程机械类资产69项)”,单独申请其中任意一宗项目均为无效。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4、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5.*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 |
展示地点 | (略) 厂区 |
联系人 | 张志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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