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阳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46.486%股权
首创阳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46.486%股权
挂牌日期:2022-09-03
项目编号 | S*D* |
---|---|
项目名称 | 北京首创阳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46.486%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北京 (略) |
转让比例 | 46.49 |
挂牌价格 | 5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2-09-03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说明详见北交所相关备查资料。 2.其他内容详见北交所相关备查资料。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3.当最高报价方或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包括原股东)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将被100%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5)意向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若采用一次性付款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在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支付保证金后,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将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支付至北交所的保证金;(3)同意标的企业承继原有的债权债务、权利和义务等;(4)同意在标的企业办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的同时, (略) (略) 名称变更(经变更后的标的企 (略) 现有股东商定,但其中不应包含“首创”的中英文字号),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办理最晚不得迟于本次股权转让项下的股东变更登记,标的企业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不得以“首创”的名义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或使用上述品牌字样;(5)同意标的企业欠付原股东北京阳光房 (略) ( (略) )的股利款作为标的企业债务,由受让方代为偿付,或由受让方承担连带担保责 (略) 认可的股权或资产抵/质押担保。如选择提供担保,则同意标的企业于2023年12月31日前 (略) 股利。如2022年内无法清偿完毕,自2023年1月1日起,首创阳光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略) 场报 (略) 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受让方同意为标的 (略) 应付股利 (略) 认可的股权或资产担保。该债 (略) 与标的企业签订的《债权确认书》确认的债权数额人民币113,*为准。 6.本股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挂牌日期:2022-09-03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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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北京首创阳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46.486%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北京 (略) |
转让比例 | 46.49 |
挂牌价格 | 5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2-09-03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说明详见北交所相关备查资料。 2.其他内容详见北交所相关备查资料。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3.当最高报价方或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包括原股东)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将被100%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5)意向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若采用一次性付款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在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支付保证金后,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将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支付至北交所的保证金;(3)同意标的企业承继原有的债权债务、权利和义务等;(4)同意在标的企业办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的同时, (略) (略) 名称变更(经变更后的标的企 (略) 现有股东商定,但其中不应包含“首创”的中英文字号),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办理最晚不得迟于本次股权转让项下的股东变更登记,标的企业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不得以“首创”的名义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或使用上述品牌字样;(5)同意标的企业欠付原股东北京阳光房 (略) ( (略) )的股利款作为标的企业债务,由受让方代为偿付,或由受让方承担连带担保责 (略) 认可的股权或资产抵/质押担保。如选择提供担保,则同意标的企业于2023年12月31日前 (略) 股利。如2022年内无法清偿完毕,自2023年1月1日起,首创阳光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略) 场报 (略) 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受让方同意为标的 (略) 应付股利 (略) 认可的股权或资产担保。该债 (略) 与标的企业签订的《债权确认书》确认的债权数额人民币113,*为准。 6.本股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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